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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管理制度十篇

投資管理制度十篇

投資管理制度 篇1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重大項目投資決策、大額度資金運作管理,減少和避免因決策失誤給國家、企業造成重大損失或對職工合法權益造成嚴重侵害,根據勝利石油管理局、勝利油田有限公司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投資管理制度十篇

第二條本制度是指勝利石油管理局、勝利油田有限公司對所屬各單位(含多種經營單位)、各部門在職處級領導幹部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出現本制度第四條所規定之情形,依照本制度予以問責的制度。

第三條重大項目投資、大額度資金的標準。

(一)重大項目投資

在勝利石油管理局,是指總投資在500萬元以上的資本性支出和所有的對外投資。主要包括基本建設、技術改造、非安裝設備購置、油氣田勘探開發、境內外合資合作、境外投資等。

在勝利油田有限公司,是指按照《(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資產投資決策程序及管理辦法)上游投資管理實施細則》中規定的一、二類投資項目。主要包括區域區帶勘探項目、規定限額以上的產能建設項目、地面單項工程、系統配套項目、所有非生產性投資項目、股份公司單獨確定的重點管理項目等。

(二)大額度資金

是指超過由企業或者企業主管部門所規定的企業領導人員有權調動、使用的資金限額以上的.資金。勝利石油管理局、勝利油田有限公司是指單項支出金額在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的資金運作款項,主要包括預算內資金及各種專項資金。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依照本制度問責:

1、違反《勝利石油管理局資本性支出管理規定》,擅自對外投資的;

2、違反決策程序,搞計劃外項目,或任意擴大建設規模或提高建設標準,造成項目超投資嚴重的;

3、發生重大質量或環境污染事故的;

4、投資效益低下,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導致國有資產嚴重流失的;

5、侵害職工合法權益,導致職工羣眾上訪,造成嚴重後果的;

6、不嚴格執行大額度資金審批制度,在資金預算編制、使用控制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7、對資金的使用不履行監督職責造成嚴重後果和惡劣影響的;

8、由於項目論證不充分或執行過程中監管不當造成資金使用效率低下或無效投入的;

9、由於“戴帽項目”、“搭車項目”、“人情工程”、暗箱操作等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

10、勝利石油管理局黨委、勝利石油管理局、勝利油田有限公司認為應當問責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勝利石油管理局紀委(監察處)發現有本制度第四條規定情形之一,提出問責,經勝利石油管理局黨委、勝利石油管理局、勝利油田有限公司研究,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被問責者批評教育、經濟處罰、組織處理、取消先進、模範評選資格,情節嚴重的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第六條被問責者對問責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勝利石油管理局紀委(監察處)申請複核。

第七條本制度由勝利石油管理局紀委(監察處)商有關部門解釋。

第八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行。

投資管理制度 篇2

一章總則

一條為了規範本公司項目投資運作和管理,保證投資資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實現投資決策的科學化和經營管理的規範化、制度化,使本公司在競爭激烈的市場經濟條件下,穩健發展,贏取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條本公司及屬下各單位在進行各項目投資時,均須遵守本制度。

三條本公司及屬下各單位的重大投資項目由總經理辦公室和董事會審議決定,由總經理和各項目經理負責組織實施。

四條本公司項目投資管理的職能部門為公司投資發湛(以下簡稱投資部),其職責範圍另文規定。

二章項目的初選與分析

五條各投資項目的選擇應以本公司的戰略方針和長遠規劃為依據,綜合考慮產業的主導方向及產業間的結構平衡,以實現投資組合的最優化。

六條各投資項目的選擇均應經過充分調查研究,並提供準確、詳細資料及分析,以確保資料內容的可靠性、真實性和有效性。項目分析內容包括:1、市場狀況分析;2、投資回報率;3、投資風險(政治風險、匯率風險、市場風險、經營風險、購買力風險);4、投資流動性;5、投資佔用時間;6、投資管理難度;7、税收優惠條件;8、對實際資產和經營控制的能力;9、投資的預期成本;、投資項目的籌資能力;、投資的外部環境及社會法律約束。

凡合作投資項目在人事、資金、技術、管理、生產、銷售、原料等方面無控制權的,原則上不予考慮。由公司進行的必要股權投資可不在此例。

七條各投資項目依所掌握的有關資料並進行初步實地考察和調查研究後,由投資項目提出單位(下屬公司或公司投資部)提出項目建議,並編制可行性報告及實施方案,按審批程序及權限報送公司總部主管領導審核。總部主管領導對投資單位報送的報告經調研後認為可行的,應儘快給予審批或按程序提交有關會議審定。對暫時不考慮的項目,最遲五天內給予明確答覆,並將有關資料編入備選項目存檔。

三章項目的審批與立項

八條投資項目的審批權限:萬元以下的項目,由公司主管副總經理審批;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項目,由主管副總經理提出意見報總經理審批;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項目,由總經理辦公室審批;萬元以上項目,由董事會審批。

九條凡投資萬元以上的項目均列為重大投資項目,應由公司投資部在原項目建議書、可行性報告及實施方案的基礎上提出初審意見,報公司主管副總經理審核後按項目審批權限呈送總經理或總經理辦公室或董事會,進行復審或全面論證。

十條總經理辦公室對重大項目的合法性和前期工作內容的完整性,基礎數據的準確性,財務預算的可行性及項目規模、時機等因素均應進行全面審核。必要時,可指派專人對項目再次進行實地考察,或聘請專家論證小組對項目進行專業性的科學論證,以加強對項目的深入認識和了解,確保項目投資的可靠和可行。

經充分論證後,凡達到立項要求的重大投資項目,由總經理辦公室或董事會簽署予以確立。

十一條投資項目確立後,凡確定為公司直接實施的項目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人對外簽署經濟合同書及辦理相關手續;凡確定為二級單位實施的項目,由該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人對外簽署經濟合同書及辦理相關手續。其他任何人未經授權所簽定之合同,均視無效。

十二條各投資項目負責人由實施單位的總經理委派,並對總經理負責。

十三條各投資項目的業務班子由項目負責人負責組閣,報實施單位總經理核准。項目負責人還應與本公司或二級單位簽定經濟責任合同書,明確責、權、利的劃分,並按本公司資金有償佔有制度確定完整的經濟指標和合理的利潤基數與比例。

四章項目的組織與實施

十四條各投資項目應根據形式的不同,具體落實組織實施工作:

1、屬於公司全資項目,由總經理委派項目負責人及組織業務班子,進行項目的實施工作,設立辦事機構,制定員工責任制、生產經營計劃、企業發展戰略以及具體的運作措施等。同時認真執行本公司有關投資管理、資金有償佔有以及合同管理等規定,建立和健全項目財務管理制度。財務主管由公司總部委派,對本公司負責,並接受本公司的財務檢查,同時每月應以報表形式將本月經營運作情況上報公司總部。

2、屬於投資項目控股的,按全資投資項目進行組織實施;非控股的,則本着加快資金回收的原則,委派業務人員積極參與合作,展開工作,並通過董事會施加公司意圖和監控其經營管理,確保利益如期回收。

五章項目的運作與管理

十五條項目的運作管理原則上由公司分管項目投資的副總經理及項目負責人負責。並由本公司採取總量控制、財務監督、業績考核的管理方式進行管理,項目負責人對主管副總經理負責,副總經理對總經理負責。

十六條各項目在完成工商註冊登記及辦理完相關法定手續成為獨立法人進入正常運作後,屬公司全資項目或控股項目,納入公司全資及控股企業的統一管理;屬二級企業投資的項目,由二級企業進行管理。同時接受公司各職能部門的統一協調和指導性管理。協調及指導性管理的內容包括:合併會計報表,財務監督控制;度經濟責任目標的落實、檢查和考核;企業管理考評;經營班子的任免;例行或專項審計等。

十七條凡公司持股及合作開發項目未列入會計報表合併的,應通過委派業務人員以投資者或股東身份積極參與合作和開展工作,並通過被投資企業的董事會及股東會貫徹公司意圖,掌握瞭解被投資企業經營情況,維護公司權益;委派的業務人員應於每季度(最長不超過半)向公司公司遞交被投資企業資產及經營情況的書面報告,度應隨附董事會及股東大會相關資料。因故無委派人員的,由公司投資部代表公司按上述要求進行必要的跟蹤管理。

十八條公司全資及控股項目的綜合協調管理的牽頭部門為企業管理部;持股及合作企業(未列入合併會計報表部分)的綜合協調管理的牽頭部門為公司投資部。

十九條對於貿易及證券投資項目則採用專門的投資程序和保障、監控制度,具體辦法另定

六章項目的變更與結束

二十條投資項目的變更,包括髮展延伸、投資的增減或滾動使用、規模擴大或縮小、後續或轉產、中止或合同修訂等,均應報公司總部審批核準。

二十一條投資項目變更,由項目負責人書面報告變更理由,按報批程序及權限報送總部有關領導審定,重大的變更應參照立項程序予以確認。

二十二條項目負責人在實施項目運作期內因工作變動,應主動做好善後工作,如屬公司內部調動,則須向繼任人交接清楚方能離崗。屬個人卸任或離職,必須承擔相應的經濟損失,違者,所造成之後果,應追究其個人責任。

二十三條投資項目的中止或結束,項目負責人及相應機構應及時總結清理,並以書面報告公司公司。屬全資及控股項目,由公司企管部負責彙總整理,經公司統一審定後責成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清理手續;屬持股或合作項目由投資部負責彙總整理經公司統一審定後,責成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清理手續。如有待決問題,項目負責人必須負責徹底清潔,不得久拖推諉。

七章附則

二十四條本制度於頒佈之日起實施。未盡事項按本公司有關制度執行和辦理。

二十五條本暫行規定由本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投資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目的

為了加強投資計劃管理,明確投資決策權限與投資管理責任,強化投資項目的事前、事中、事後控制,提高投資質量,防範投資風險,提升投資效益,實現企業戰略目標,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使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本企業所有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投資控制。

第3條投資管理的原則

本企業對投資的管理堅持以下三個原則。

(1)以事前控制為主,其他控制為輔。

(2)預決算的控制應公正、合理、準確、精細。

(3)投資控制貫穿於項目實施的全過程,各實施階段的投資控制同等重要,不可偏廢。

第4條管理職責

(1)投資發展部負責編制投資計劃,對投資項目進行評估與選擇。

(2)造價部負責投資估算、預算、竣工決算的編制等工作。

(3)項目開發部負責編制《項目投資建議書》及投資項目立項審批等工作。

第二章投資的審批權限

第5條集團控股企業的投資審批權歸集團企業,非控股企業由其董事會確定。按照投資項目下管一級的原則,集團企業只受理所屬一級獨資及控股企業的投資申報,其他企業的投資項目按照隸屬關係,分級管理。

第6條集團企業所屬企業的對外投資總量必須與其資產總量相適應,累計總規模不得超過其淨資產的×%。同時,為防止企業資產過度分散、管理鏈條過長,應嚴格控制集團(總)企業下屬二級企業的對外投資。

第7條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批權限

(1)投資在30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企業自主決定,報企業投資發展部備案。

(2)投資在300萬~600萬元的項目,由投資發展部調研、論證、審查後審批,報企業總經理辦公室備案。

(3)投資在600萬~1200萬元的項目,由投資發展部諮詢、論證、審查,報總經理審批。

(4)投資在1200萬~3000萬元的項目,由投資發展部論證審查後,由總經理審批,報董事會備案。

(5)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的項目,由投資發展部論證審查,報董事會討論後由董事長審批。

第8條集團及控股企業設立新企業或參股其他企業、搞新項目開發等,必須事先進行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的內容包括以下六個方面。

(1)對企業發展戰略的影響。

(2)對企業經營的影響。

(3)主要風險和應對措施。

(4)企業的資源包括人力、物力、財力、管理能力能否滿足新的投資需要。

(5)投資收益。

(6)税務論證。

第9條按規定必須上報審批的項目,由投資單位在未簽訂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協議及未進行任何實際投資之前,備齊以下資料,上報集團企業投資發展部。

(1)項目投資申請報告或建議書。

(2)投資企業對投資項目的投資決定或決議。

(3)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4)有關合同、(協議)草案。

(5)資金來源及投資企業的資產負債情況。

(6)有關合作單位的資信情況。

(7)政府的有關許可文件。

(8)項目執行人的資格及能力等。

第10條集團企業投資發展部在收到項目報批的全部資料後,應組織有關部門對該項目進行初審,並提出初審意見。對初審予以否決的項目,在徵得企業主管領導的同意後,由投資發展部將初審意見書面返還給申報單位。申報單位對初審意見有異議的,可申請複查一次。

第11條經初審認為基本可行的'項目,在徵求主管領導意見後,由投資發展部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召開投資審議會的建議。

第12條投資審議會的內容

(1)查詢項目基本情況,比較選擇不同的投資方案。

(2)對項目的疑點、隱患提出質疑。

(3)評價項目執行人的資格及能力等。

(4)提出項目的最終決策和建議等。

第13條總經理根據投資審議會對項目所做出的決議,簽署審批意見。

第14條投資發展部根據總經理的審批意見,下達書面批覆文件。一般情況下,在收到投資單位的上報申請後,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項目的審查與批覆。

第15條凡屬於備案的項目,由投資單位在項目實施後10天內向集團企業提交備案材料,包括可行性分析報告、合同及章程等。

第三章投資控制

第16條策劃階段的投資控制

(1)投資發展部負責市場調查和項目情況調查,進行項目定位,擬訂最佳開發規模和銷售策略。

(2)設計管理部委託多家設計單位設計規劃方案,由投資發展部從中挑選最佳方案;根據總體規劃方案,項目開發部編制項目實施計劃,提交投資發展部評審;再由造價部進行投資估算,財務部進行項目經濟評價,最終由項目開發部形成《項目詳細可行性研究報告》。

(3)投資發展部組織對《項目詳細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評審工作,由總經理簽署意見後提交董事會審批。

(4)立項後,依據投資估算和項目實施計劃,財務部編制詳細的項目投資計劃及籌資計劃。

(5)投資發展部審核項目投資計劃和籌資計劃,總經理同意後提交董事會審批。

第17條設計階段的投資控制

(1)造價部依據《項目詳細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成本控制目標。設計管理部根據該目標,編制《設計任務書》。

(2)設計管理部委託設計單位形成初步和擴初設計方案,並提交經濟技術委員會評審。評審通過後,由總經理簽署意見,提交董事會審批。

(3)項目開發部考察造價諮詢單位,形成《考察報告》。經總經理批准後,項目開發部同造價諮詢單位簽訂委託合同。

(4)造價部審核設計概算,若概算造價突破估算時,應分析突破原因。如是設計原因,應返回設計單位重新設計;如是增加功能或項目,應重新進行項目評價;如是其他原因,應做補充説明或解釋。

(5)《投資概算報告》提交投資發展部評審通過後,經總經理批准,由設計管理部與設計單位交底,委託編制《施工圖》。

(6)項目開發部組織設計管理部、工程技術部、材料設備部和造價部共同討論甲、乙供材的範圍並做出甲供材料清單、價格,由造價部編制《材料設備限價表》。若有特殊材料設備且價位不清時可暫估價位,由總經理批准並加以説明、備案。

(7)在接到施工圖紙、圖紙會審記錄、材料設備價格一覽表、甲供材料清單後,造價諮詢單位需在一個月內做出《預算書》或標底,由造價部審核。要求施工圖預算與設計概算的誤差控制在±5%以內。

第18條施工階段的投資控制

(1)根據施工合同,依據工程當月實際完成工作量,由施工單位提出申請,報監理單位認可簽字蓋章後,轉項目管理部核實當月實際完成工程量,項目管理部經理審定工程量,再轉給造價部。

(2)造價部重新核定施工單位的實際完成工程量,並根據合同及國家有關規定審核計算進度款,然後交給項目開發部審核,總經理審批;最後經財務部進行全面稽核,根據工程進度款支付計劃,監督和審查當月實際應付的工程進度款。

第19條竣工階段的投資控制

(1)造價部在接到《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後,依據合同中的要求,通知承包方報《工程決算書》給監理單位,《工程決算書》應蓋有其單位印章和簽有編制人姓名。

(2)《工程決算書》經過監理單位初步核對後,由造價部委託造價諮詢單位審計《工程決算書》。最後由工程預算部統一編制《竣工決算書》。

(3)項目開發部最終審定《竣工決算書》,確定工程造價,雙方簽字、蓋章。造價部進行施工圖預算對比分析,做出《工程造價成本分析報告》,找出控制偏差,總結工作經驗與教訓。

第四章項目投資成本分析

第20條編制《項目財務決算書》

(1)財務部與施工單位核對工程款撥付情況。

(2)根據《竣工決算書》和工程款以及其他項目撥付情況,由財務部編制《項目財務決算書》,交總會計師審核。

第21條由財務部牽頭,與造價部共同完成項目成本分析

(1)收集《項目投資估算書》、《設計概算書》、《施工圖預算書》(或標底)、《竣工決算書》以及有關施工合同、訂購合同等資料。

(2)根據項目實際運作情況,將實際成本與投資估算、竣工決算、施工圖預算(或標底)進行對比分析,找出差異,分析原因。

(3)編制《項目成本分析報告》,總結經驗。

第22條投資發展部負責審核《成本分析報告》。

第23條總經理批准《項目分析報告》,報送董事會備案。

第五章項目的驗收和考核

第24條企業定期在投資項目運作後開展評價工作。由投資發展部牽頭組織相關職能部門成立投資評價小組。

第25條項目按批准的內容已經完成,具備投產和使用條件,達到竣工文件規定的標準後,企業應及時申請項目竣工後驗收報告,編寫竣工資料,報集團總部投資發展委員會。

第26條效益考核

(1)項目竣工驗收投產後,經過試生產期考核(3~6個月),在達到設計規定的效益要求之前,企業應逐月對項目投資效益進行考察分析。

(2)不能達到設計規定的,應及時向集團總部彙報並提出有效措施限期達標,並每月向集團總部經濟發展委員會和有關部門報告項目經濟效益情況。

第27條集團企業每年進行一次投資項目評比活動,對獲獎的投資項目主管領導和投資項目執行人、監督人實行獎勵。

第六章附則

第28條本制度由財務部編制,解釋權、修改權歸財務部。

第29條本制度經企業董事會討論決定後,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投資管理制度 篇4

為了做好城投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固定資產投資統計管理工作掌握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執行情況,更好地推進項目實施,並進一步夯實投資統計基礎工作,規範公司固定資產投資統計工作,提高數據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省、市、區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訂本辦法。

一、適用範圍

本辦法規定了固定資產投資統計範圍及有關管理內容和方法,適用於公司各部門固定資產投資統計工作。凡列入公司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以及計劃外的項目包括新建、改擴建、維修等項目均在統計範圍內。

二、管理原則

嚴格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區有關的法律、法規。堅持“不得謊報、漏報、瞞報、遲報和誤報”和數出一門的原則確保投資統計的及時、準確、全面。

公司財務部是公司固定資產投資統計工作的統一管理部門,其具體職責是:貫徹執行公司統計工作管理的有關規定對各部門進行業務指導;按照區統計局和公司的'要求統一對外上報各種報表;有權對各部門上報的固定資產投資情況的真實性進行檢查監督,對不真實的情況有權提出處理意見。

三、管理方法

各部門要有專門人員負責統計工作,項目代表負責所屬項目的數據統計,具體工作如下:

1、項目代表每月20日與各施工單位聯繫,取得本月項目實際進度,審核後,要求各施工單位於23日前將該項目工程進度表完成簽章(必須有施工方、監理方及我公司三方簽章),於每月23日17:00之前交公司財務部,由財務部統一彙總後按照規定的時間上報有關部門。

2、項目代表每月20日與房屋徵收部門聯繫,收集項目徵收款的支付情況,並告知財務部,由財務部負責於25前到區土儲中心複印相關票據,及時統計入固投報表。

3、項目代表必須按項目建立各項目固投完成情況統計台賬,一個項目一個台賬,及時掌握所管項目的固投完成情況,台賬做到每月更新。

4、公司財務部根據項目代表上報的工程進度表及其他費用支付憑證,及時、準確填報固定資產投資統計報表,並按區統計局、區發改局規定的時限上報。並同時完善公司固投統計台賬、固投資料的整理等。

四、填報要求

新入庫億元項目公司財務部必須於當月15日前上報區統計局,該項目代表必須於13日前準備好以下資料:

1、項目主要建設內容(包括購置土地面積、土地購置費、房屋建築面積、主要單項工程或系統工程、購置設備情況等);

2、與施工單位簽訂的施工合同(主體工程施工合同);

3、項目現場照片;

4、項目立項審批、核准或備案文件;

5、項目建設施工許可證;

6、項目的整體設計;

7、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8、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或合同);

9、項目規劃許可手續;

10、項目環評文件;

五、檢查、考核與獎懲

本辦法執行情況由財務部每月進行檢查和考核,考核內容為本辦法規定管理內容部分,考核情況與公司有關獎勵考核辦法掛鈎。未按本辦法完成工作,不按時限提供資料的項目代表,經財務部考核不合格的,按200元/次進行處罰。

本辦法由財務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投資管理制度 篇5

一、項目投資範圍

本制度所指的項目投資是指與本社生產經營有關項目的內部投資。

二、投資項目的立項

理事會接受投資項目建議後,確定專人組成項目論證小組進行實地考察和調查研究,提出項目是否建設建議。論證小組認為項目可行的,編制可行性報告及實施方案,按程序及權限審核和審批。理事會對報送的投資項目可行性報告經審核後認為可行的,應儘快給予審核並按程序提交有關會議審定。項目可行性論證內容包括:市場狀況分析、投資額度、投資資金籌措、投資回報率、投資風險、投資佔用時間、政策優惠條件、收益分配等。

三、投資項目審批和實施

凡超過理事長個人在本社股金額度2倍以上的投資屬於重大投資。本社的重大投資項目由理事會審核,社員(代表)大會批准,理事會組織實施。一般投資由監事會審核,理事會審批,組建項目部實施。

四、項目投資資金的籌措管理

1、投資項目資金籌措以實現本社最廣泛的社員及其最大限度的收益為原則,來確定資金籌措渠道和範圍。

2、在國家部分投資,合作社有能力配套投資項目建設情況下,不得動員社員再入股投資和貸款投資。

3、項目投資優先本社社員在規定時間內入股投資。部分社員不願入股投資的,其它社員個人入股投資最高不得超過總投資的20%,理事長個人入股投資最高不得超過總投資的30%,團體社員入股投資最高不得超過總投資的40%。

4、項目投資額度在社員入社出資總額30%以內的,合作社經理事會決定,可以直接利用貸款投資。使用政府貼息貸款和農業擔保公司擔保貸款的項目投資,理事會審批投資權限額度可提高到社員在合作社入股出資總額的80%。

5、採用合作社貸款投資項目的額度最高不得超過社員入社總出資額的80%,並要經過社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的參會人員同意。

五、投資項目的建設監督管理

監事會負責投資項目建設的質量、進度、安全和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項目建設結束後,要組織項目建設驗收和項目建設資金內部審計。

六、建成項目的經營管理

項目建成驗收後,由理事會負責將該項目納入合作社一體化經營管理,屬社員與合作社共同投資建設的項目(即本制度第七條第3款類型)要單獨核算。

七、投資項目收益分配

1、項目投資收益按投資股份分配。

2、本社使用國家扶持資金、其它捐贈資金、合作社公積金、社員未分配盈餘和合作社貸款投資項目的,均屬合作社對項目的投資,其投資收益記入合作社收入,社員在合作社按盈餘分配製度分配。

3、由社員在本社完成基本出資入股的基礎上,又直接投資入股與合作社共同投資建設的項目收益,按投資股份分配。社員的再投資收益分配給投資的社員,合作社投資所分得的項目收益記入合作社收入。

八、該制度由本設理事會負責解釋。

投資管理制度 篇6

第一條為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規範對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外資企業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申請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實施對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所稱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是指根據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內投資設立的外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中外合資經營建設工程設計企業以及中外合作經營建設工程設計企業。

第三條外國投資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並從事建設工程設計活動,應當依法取得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者其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註冊登記,並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證書。

第四條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設計活動,應當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規章。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內的合法經營活動及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法規、規章的保護。

第五條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合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設立的管理工作;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在授權範圍內負責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設立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設立與資質的申請和審批,實行分級、分類管理。申請設立建築工程設計甲級資質及其他建設工程設計甲、乙級資質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的,其設立由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資質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申請設立建築工程設乙級資質、其他建設工程設計丙級及以下等級資質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的,其設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七條設立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申請建築工程設計甲級資質及其他建設工程設計甲、乙級資質的程序:

(一)申請者向擬設立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設立申請。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在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初審;初審同意後,報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

(三)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初審材料之日起10日內將申請材料送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徵求意見。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徵求意見函之日起30日內提出意見。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書面意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書面決定。予以批准的,發給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不予批准的,書面説明理由。

(四)取得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的,應當在30日內到登記主管機關辦理企業登記註冊。

(五)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申請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的,按照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管理規定辦理。

第八條設立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申請建築工程乙級資質和其他建設工程設計丙級及以下等級資質的程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參照本規定第七條以及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執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應當在批准之日起30日內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申請晉升資質等級或者申請增加其他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條申請設立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應當向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投資方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設立申請書;

(二)投資方編制或者認可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投資方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合同和章程(其中,設立外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只需提供章程);

(四)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五)投資方所在國或者地區從事建設工程設計的企業註冊登記證明、銀行資信證明;

(六)投資方擬派出的董事長、董事會成員、經理、程技術負責人等任職文件及證明文件;

(七)經註冊會計師或者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投資方最近三年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第十一條申請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申報表;

(二)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四)外方投資者所在國或者地區從事建設工程設計的企業註冊登記證明、銀行資信證明;

(五)外國服務提供者所在國或者地區的個人執業資格證明以及由所在國或者地區政府主管部門或者行業學會、協會、公證機構出具的個人、企業建設工程設計業績、信譽證明;

(六)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管理規定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二條本規定中要求申請者提交的資料應當使用中文,證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應當提供中文譯本。

第十三條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的外方投資者及外國服務提供者應當是在其本國從事建設工程設計的企業或者註冊建築師、註冊工程師。

第十四條中外合資經營建設工程設計企業、中外合作經營建設工程設計企業中方合營者的出資總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2596。

第十五條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申請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應當符合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分級標準要求的條件。外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申請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其取得中國註冊建築師、註冊工程師資格的外國服務提供者人數應當各不少於資質分級標準規定的註冊執業人員總數的1/4;具有相關專業設計經歷的外國服務提供者人數應當不少於資質分級標準規定的技術骨幹總人數的1/4。

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申請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資質,其取得中國註冊建築師、註冊工程師資格的外國服務提供者人數應當各不少於資質分級標準規定的註冊執業人員總數的1/8;具有相關專業設計經歷的外國服務提供者人數應當不少於資質分級標準規定的技術骨幹總人數的1/8。

第十六條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中,外國服務提供者在中國註冊的建築師、工程師及技術骨幹,每人每年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內累計居住時間應當不少於6個月。

第十七條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設計活動,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建築法機《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八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中國台灣地區的投資者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內投資設立建設工程設計企業,從事建設工程設計活動,參照本規定執行。法律、法規、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受理設立外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申請的時間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第二十條本規定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成立中外合營工程設計機構審批管理規定》(建設〔1992〕180號)同時廢止。

投資管理制度 篇7

一、流程名稱:投資決策管理流程

二、流程編號:gygfc-zq-005

三、流程目的

明確從制定項目計劃書和初步方案到組織項目實施的整個過程

四、流程目標

規範公司的投資管理工作

五、流程負責人

直接負責人:證券部;間接負責人:各部門/控股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董事會戰略委員會、董事會

六、流程描述

1)根據董事會制定的.投資戰略與策略,公司各個部門及控股公司收集項目來源,提出項目投資的建議,會同證券部進行前期論證,並制定項目計劃書或初步方案;

2)各部門和控股公司將項目計劃書或初步方案報送總經理批准後正式立項;

3)證券部會同有關部門進行項目的可行性論證,制定投資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4)將投資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報送總經理辦公會,在總經理辦公會權限範圍內的由總經理辦公會審批,權限外的報送董事會戰略委員會(總經理辦公會的審批權限為一次投資不超過100萬以上的項目或累計投資不超過300萬的項目);

5)董事會戰略委員會對項目投資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初步審查,並對項目投資進一步進行調查論證;將投資的調查論證結論與投資決策建議提交董事會討論;

6)董事會對權限範圍的項目(董事會的審批權限為5000萬以下投資項目)進行審批;權限範圍外的報股東大會審批;

7)如果是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和技改項目,按照相關規定還需要政府主管部門審批;

8)所有審批通過後,證券部向財務部發出資金調撥的指令;財務部接到資金劃撥的指令,經與公司風險控制小組核對無誤後,將資金劃撥到指定帳户;

9)申報部門或控股公司組織項目實施。(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相關部門按照公司投資決策管理規定進行管理)

七、流程文件、表單

《項目計劃書或初步方案》《投資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

八、業務風險

投資決策失誤

九、流程控制點

投資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和審批

控制目的:增強投資的合理性

控制手段:證券部會同有關部門進行項目可行性論證,總經理辦公會、董事會、股東大會審批,董事會戰略委員會進行審查和調查論證

控制依據:公司投資決策管理規定

投資管理制度 篇8

第一條為適應公司戰略發展需要,增強公司核心競爭力,確定公司發展規劃,健全投資決策程序,加強決策科學性,提高重大投資決策的效益和決策的質量,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參照《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公司特設立董事會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並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是董事會下設的專門工作機構,主要負責對公司中長期發展戰略和重大投資決策進行研究並提出建議。

第三條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由五名董事構成。

第四條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委員由董事長或者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並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五條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主任委員負責召集委員會會議。主任委員由董事長在委員中任命產生。

第六條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委員任期與董事會任期一致,委員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委員任職期間,如果委員喪失董事資格,則該委員自動失去委員資格,委員會應根據本制度第三至四條的規定補充委員人數。

第七條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職責權限如下:

(一)對公司長期發展戰略規劃進行研究並提出建議;

(二)對《公司章程》規定須經董事會批准的重大投資融資方案進行研究並提出建議;

(三)對《公司章程》規定須經董事會批准的`重大資本運作、資產經營項目進行研究並提出建議;

(四)對其他影響公司發展的重大事項進行研究並提出建議;

(五)對以上事項的實施進行檢查;

(六)董事會授權的其他事宜。

第八條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可以在舉行會議前,邀請有關行業專家和專業顧問進行深入細緻的研究、規劃,提供公司規劃發展決策項目。

第九條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應會同或責成公司有關部門對重大投資融資、資本運作、資產經營等項目的意向,編制初步可行性報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況等,簽發立項意見書等書面意見,以供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十條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會議分為常規會議和特別會議,常規會議每年召開兩次,特別會議可根據需要由委員提議隨時召開。

第十一條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會議在召開前三天通知全體委員,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參加方可召開會議;委員會會議由委員會主任招集,委員會主任無法招集,可以委託其他委員負責招集;每一名委員有一票的表決權;會議做出的決議,必須經全體委員過半數通過。

第十二條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會議表決方式為舉手表決或投票表決;臨時會議可以採取通訊表決的方式召開。

第十三條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會議,可邀請公司董事、監事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

第十四條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會議應由董事會祕書做會議記錄,會議記錄由董事會祕書保存。委員會成員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五條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會議通過的議案和表決結果應以書面提案的形式上報董事會供董事會審議。

第十六條董事會根據戰略委員會提案召開會議,進行審議,並將審議結果,同時反饋給戰略委員會。

第十七條出席戰略與投資發展委員會的委員對所議事項負有保密責任,未經批准不得擅自披露有關信息。

第十八條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自董事會批准頒佈之日起實施。

投資管理制度 篇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基金投資管理工作規範、有序、高效、科學地進行,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優質的投資管理服務,維護基金資產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明確基金投資管理的業務流程及相關部門的職責,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的制訂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內部控制大綱》及公司其它管理制度。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於公司與基金投資管理工作直接相關的所有部門和員工,以及運用基金資產進行證券投資的全過程。

第二章

投資管理基本原則第四條基金投資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規範性文件的要求,堅持規範、穩健、高效的投資原則。

第五條基金投資的管理原則是分級管理、明確授權、規範操作、嚴格監管。堅持投資決策中權利與相關責任對稱的原則,做到決策有效、責任明確。

第六條基金的投資管理方式採取投資決策委員會領導下的基金經理負責制。

第七條在投資管理中既要遵守公司投資理念,又要根據不同的基金合同(風格)制定相應的投資原則。

第八條投資管理過程中嚴格執行投資禁止和限制制度。

第九條適應市場波動性的特點,根據不同的基金合同(風險)及基金投資目標,適當開展相機抉擇投資。

第十條公司投資管理的首要原則是要充分了解基金投資者,瞭解投資者的投資目標、收益期望以及風險承受能力,在基金投資管理過程中始終堅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以受託人的職責精神、職業素質和長遠的眼光為投資者提供高水平的理財服務。

第十一條投資組合管理需遵循的原則

(一)長期投資的原則。公司信奉並遵循長期投資原則,致力於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帶來長期穩定的收益。每個基金都將根據建立在深入研究基礎上的投資策略進行投資,不過多地侷限於短線市場機會的尋找,而是以基本分析為基礎,着眼於發現不同行業和公司的長期成長潛力,從而分享中國經濟長期成長所帶來的收益,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謀取長期、穩定、安全的收益。

(二)風險收益配比的最優化原則。各基金在構建投資組合時,追求風險收益配比的最優化原則,即在一定的風險控制目標的前提下,利用收益分析技術,通過選擇收益性和成長性高的證券,儘可能提高投資組合的收益;

或者是以獲取一定的投資收益為目標,利用風險分析技術,通過選擇風險低的證券和波動互補的證券,儘可能降低投資組合的風險,從而實現風險與收益配比的最優化。公司的目標是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最佳的風險調整後的收益率。

(三)分散投資原則。公司在構建投資組合的過程中,將通過選擇多種不同的投資品種,通過分散投資,降低投資風險,實現投資組合的安全性和收益性的統一。

(四)流動性原則。公司在構建投資組合的過程中,將充分考慮投資股票、債券等證券品種的流動性,以及投資組合整體的流動性,降低基金資產的流動性風險,實現流動性與收益性的統一。

(五)全方位的風險控制原則。公司將全面的風險控制貫穿於投資管理的全過程,一方面在投資管理團隊內建立從投資研究、投資決策、投資執行到投資跟蹤全過程中的全程風險控制;另一方面公司專門設立了風險控制辦公會、督察長領導下的監察稽核部以及研究部風險管理組,對投資過程的合理、合法、合規性,以及投資風險進行專門的獨立的監控。對投資過程中的風險進行全方位的事前、事中、事後的監控。

第十二條公司及有關投資業務人員應當關注並接受社會公眾對基金證券投資交易行為的合理評論和監督。公司應及時根據證券交易制度的修訂調整,修正基金的證券投資和交易行為。

第三章投資管理的決策體制

第十三條基金投資管理流程主要涉及以下部門及相關責任人:

(一)投資決策委員會

(二)風險控制辦公會

(三)分管領導(包括但不限於投資總監)

(四)基金經理

(五)研究部

(六)交易室

(七)基金事務部及財務綜合部

(八)監察稽核部

第十四條基金投資管理組織結構圖風險控制辦公會投資決策委員會資投領產資匯導配授報投置權工資作團隊基分管領導投金資上風合報控險研究部風險管理組規方制異評性案風交常估監察稽核部審險易交、查監易控投資管理部控報制告基金事務部中央交易室基金經理研究部決策投資指令支持指令傳達研究運作交易需求反饋核對

第十五條投資決策委員會投資決策委員會是公司基金投資的最高投資決策機構。投資決策委員會由公司總經理、分管副總經理、投資總監、研究總監以及公司根據實際需要確定的其他投資相關人員組成。

投資總監擔任投資決策委員會執行委員,在投委會授權權限範圍內實施投資計劃,超出其權限範圍的投資計劃提交投資決策委員會審批。

投資決策委員會的主要職責為:

(1)制定基金投資程序及權限設置;

(2)根據基金的《基金合同》確定基金的投資理念、投資原則以及投資限制;

(3)討論基金經理定期出具的《投資策略報告》以及研究部的研究策略報告,審定各基金資產的配置方案,包括基金資產在不同市場、股票、債券、現金之間的配置比例;基金資產在重點市場、行業、產業、板塊之間的分配比例及融資規模,並根據市場形勢對資產配置方案進行調整;

(4)批准各基金的可投資證券備選庫和核心證券庫的建立及調整;

(5)制定基金投資授權方案,對分管領導、基金經理作出投資授權,對超出投資權限的投資項目做出決定;

(6)評價基金經理的工作績效;

(7)定期對研究部風險管理組提交的基金投資風險評估和投資績效分析報告進行討論,並執行適當的策略、程序和方法儘量減輕投資風險。

第十六條投資總監投資總監負責公司具體投資管理技術業務,其主要職責是:

(1)執行投資管理流程、環節和事宜,保證基金的投資行為合法合規;

(2)擔任投資決策委員會執行委員,負責召開例行之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

(3)協助制定公司發展短、中、長期投資政策、策略和計劃;

(4)執行投資組合管理團隊的投資決策流程,包括資產配置、行業和公司選擇、風險分析和管理;

(5)落實各基金的資產配置按期達到投資決策委員會所制定的目標;

(6)在控制投資風險的情況下,努力使公司所管理的基金達到並保持業內一流的業績;

(7)參與制定公司產品開發計劃,並對產品開發提出建設性意見;

(8)與基金的重要客户保持經常的溝通和聯繫,向客户闡明公司的投資理論和策略,以及良好的風險控制能力;

(9)協助支持新產品的發行。

第十七條基金經理基金經理是公司投資管理體系中最重要的一個環節,具體負責基金的日常營運和管理。其主要職責為:

(1)在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授權範圍內,負責所管理基金的日常投資運作;

(2)擬定所管理基金的投資策略報告,報投資決策委員會審批;

(3)負責制定和執行基金投資組合方案。對超出基金經理權限的投資上報投資總監和投資決策委員會批准;

(4)負責制定並下達日常交易指令;

(5)定期對投資組合方案的'執行情況以及業績表現進行總結,並向投資總監彙報;

(6)負責對所管理基金的運作進行階段性總結,參與撰寫基金中報、年報等公開報告;

(7)開放式基金經理負責基金流動性的直接管理並積極與基金重要客户溝通及參與路演。基金經理下設基金經理助理,協助基金經理工作。

第十八條研究部研究部是公司投資管理體系中重要的投資決策支持部門,主要職責是:

(1)負責組織對宏觀經濟形勢和市場走勢進行研究,出具研究策略報告,為投資決策委員會制定基金投資目標、投資策略和資產配置方案提供依據;

(2)負責外部研究資源和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工作,與外部研究機構建立良好的合作關係,為基金投資建立起強大的研究平台和信息資料庫;

(3)負責開展行業和上市公司研究,主要負責建立和維護各基金的可投資證券備選庫和核心證券庫;

(4)負責對關注行業內的重點上市公司進行實地調研,為基金的重倉品種提供研究報告和建議;

(5)對研究部推薦形成的投資項目進行跟蹤調研;

(6)對固定收益證券、金融衍生產品等進行專項研究,提出相應的研究報告和投資建議;

(7)及時完成基金經理委託的專題研究項目;

(8)及時完成公司交付的其他研究任務。

第十九條交易室交易室負責公司所有基金投資計劃的具體執行和內部控制。公司採取集中交易模式,所有基金投資的交易均通過交易室完成。中央交易室對基金經理髮出的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投資管理制度規定的交易指令,有權暫停執行並立即向投資總監和監察稽核部報告。

交易室的主要職責是:

(1)嚴格執行基金經理下達的交易指令;

(2)對基金交易情況實施一線實時監控和彙報;

(3)向基金經理及時反饋交易執行情況;

(4)保管各種交易記錄、單證等原始憑證以及有關文件、資料、報表和其他材料;

(5)發現交易或市場異常及時彙報;

(6)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內部制度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條基金事務部及財務綜合部基金事務部及財務綜合部是公司從事交易清算、基金清算、會計核算以及開放式基金註冊登記的業務部門。

基金事務部和財務綜合部具體負責以下工作;

(1)根據公司確定的租用交易席位的券商名單,具體辦理開户事宜;

(2)負責基金交易的資金調撥、交易清算等工作;

(3)負責基金會計工作;

(4)負責基金的開户、申購、贖回、登記和基金清算等工作;

(5)及時向公司相關部門反映註冊登記和基金清算中出現的問題;

(6)負責編制基金的各項定期報告,提供基金臨時報告所要求的相關內容;

(7)負責編制定期的基金客户對賬單;

(8)完成公司交付的其它相關業務工作。

第二十一條監察稽核部監察稽核部作為基金投資的合規性檢查部門,主要是對投資決策程序和運作流程的合理性、合規合法性進行審查,對存在問題及時提出意見和補救措施;對基金運作、內部管理、制度執行及遵紀守法情況進行監察稽核;對外發布基金信息的審核。

第二十二條研究部風險管理組研究部下設風險管理組,通過建立並運用有關的策略、流程、方法和工具,識別和度量公司經營中所承受的投資風險、運作風險、信用風險等各類風險,向公司決策和管理層提供及時充分的風險報告,確保公司能對相關風險採取有效的防範控制和妥善的管理。

研究部風險管理組在基金投資管理過程中的職能包括:

1.制定清晰合理、科學有效的風險管理政策,並向公司各部門和員工及時傳達;

2.根據各業務部門的特點和需求,制定投資領域的風險管理和績效評估戰略,並監督其執行;

3.根據公司經營的策略、規模、複雜程序和可承受的風險,建立定量化的風險評估(識別-度量-分析)方法和工具;

4.建立並遵循科學、有效的風險管理程序;

5.制定符合法律法規和客户需求的各項風險控制措施;

6.建立一套符合國際投資表現標準並結合國內基金運作慣例的基金業績計算方法;

7.發展一套國內外領先水準的數量化的投資風險與績效評估系統,確保對基金投資風險和基金投資績效進行科學化、準確化、標準化、定量化的評估;

8.定期向決策和管理層提交風險報告,如發現任何重大偏差,應立即向管理層彙報;

9.及時提供基金投資風險和績效數據,滿足公司各業務相關部門及其他用户的不同需求(包括基金經理、市場營銷部門、產品代銷機構及基金持有人);

10.依據風險控制辦公會的指示對各項風險課題進行研究;

11.培育和推廣風險管理的企業文化。

第二十三條風險控制辦公會風險控制辦公會是公司總經理領導下的常設機構,是公司的最高風險控制機構。風險控制辦公會由公司總經理、督察長、市場部經理、投資管理部經理、研究部經理、財務綜合部經理、基金事務部經理、信息技術部經理、監察稽核部經理組成。風險控制辦公會在公司投資管理流程中的職能主要是:

1.負責指導建立完備的風險控制體系和系統工具並監督實施,以確保公司的商業運作符合所有的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相關規範性文件的要求;

2.負責培育公司風險管理文化;

制定政策,通過教育和培訓工作,提高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和基金經理在風險控制方面的意識和能力;

3.建立公司風險控制的策略、原則和具體制度,並根據需要進行必要的修改;

4.對研究部風險管理組提交的風險分析評估報告(包括產品開發、市場推廣和營銷、投資管理、基金營運和客户服務)進行討論和5.對公司自有資產和基金資產管理中潛在的風險進行系統評估和研究,並提出相關方案;

6.對基金投資所使用的各種定價模型、估值模型(包括財務分析模型)以及投資品種篩選模型進行定期評估,提出進一步改進和完善意見;

7.審定公司的業務授權方案;

8.處理因公司戰略失誤或偶發事件所導致的公司聲譽風險及其他重大風險事件;

9.負責公司的危機處理;

11.負責界定業務風險損失責任人及相關責任。

第四章投資管理程序

第二十四條公司投資管理程序的總體框架如下圖所示:

基金合同客户需求法律法規證券投資目標:原則、政策、限制(確定基金業績基準)

經濟研究策略研究行業研究公司研究技術分析政治、經濟、市場等相關因素、及其變化投資決策委員會:

討論基金投資策略確定基金資產配置方案投資策略聽證投資策略聽證投資全程風險控制投資全程風險控制督察長、監察稽核部、研究部風險管理組可投資證券備選庫核心證券庫投資限制庫基金經理:

證券組合的建立、優化、調整數量分析:

特徵分析表現評估風險分析流動性分析基金市場、基金銷售、贖回和資金流動情況中央交易室:

交易執行、交易監控

第二十五條投資管理流程分為投資研究、投資決策、投資執行、投資跟蹤與反饋、投資核對與監督等五個環節,具體的流程圖如下:

確定投資原則與限制投資分析與研究投資策略(資產配置)

構造組合實現交易組合評價、風險控制流動性管理是否滿意分析原因、反饋、調整選擇交易席位研究選股維持組合持續跟蹤是否第一節投資研究

第二十六條為保障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在投資研究過程中,將定期召開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投資研究聯席會議、晨會會議等會議,為投資決策提供準確的依據。

第二十七條投資決策委員會每個月召開一次,主要決定以下事項:

(一)根據基金合同、投資者需求、市場情況決定各基金的投資理念、投資原則、投資方法。定期或不定期制定投資限制證券庫,以防止介入內幕交易或陷入不必要的關聯交易;

(二)為基金選擇合適的業績基準,用以對基金投資績效進行評估和風險管理;

(三)就目前宏觀經濟、金融形勢與展望、貨幣政策方向及利率水準等總體經濟數據現狀進行分析討論,作為擬定投資策略之參考;

(四)就基金經理提交的《投資策略報告》進行討論和表決,決定基金在一段時期內的資產配置方案。

第二十八條基金經理和研究部定期召開投資研究聯席會議,討論確定近期工作重點:

第二十九條基金經理可以根據需要選擇自己親自調研或委託研究部對上市公司或某專題進行調研。

第三十條研究部有關研究人員按照有關規定實施調研計劃,調研後應撰寫《調研簡報》和《研究報告》,研究成果存放在公司的統一平台。

第三十一條通過晨會等業務會議,各基金經理和研究人員相互交流研究成果,對市場趨勢、行業發展狀況以及公司投資價值進行充分的交流和溝通。

第二節投資決策

第三十二條基金投資策略報告的形成

(一)基金經理定期製作的《投資策略報告》,主要是決定一段時期內的資產配置方案。基金經理在制定資產配置方案時,除須以投資分析結論為基礎外,亦須結合研究部風險管理組所提供的相關評估報告等資料,以進行最佳資產配置工作;

(二)基金經理根據國內外經濟形勢、市場走勢及投資研究聯席會議的討論結果擬訂《投資策略報告》,闡述自身的投資策略,並明確下一階段股票、固定收益證券、現金和融資的投資比例;

(三)《投資策略報告》報投資決策委員會討論通過後,開始執行。

第三十三條固定收益證券投資決定的形成

(一)基金對固定收益證券的投資以信用評級為重要考慮因素。隨着國內固定收益類證券品種的日益豐富,市場的逐步發展,公司對固定收益證券(包括政府債券、金融債券、有擔保公司債、無擔保公司債等)制定相應的信用等級要求,決定具體投資權限,開展投資。

(二)除了滿足有關法律法規的債券投資比例限制外,公司將根據國內固定收益類證券市場的發展情況,制定對不同種類的固定收益證券的具體投資比例和金額限制、以及投資於不同到期期限的固定收益證券的投資比例限制。

(三)各基金投資固定收益證券,必須由基金經理提出《固定收益證券投資分析報告》,就總體經濟趨勢、利率變化趨勢作出分析,並提出相應的分析和操作建議。基金經理進行固定收益證券投資時,必須依照公司的信用評級和具體權限。

第三十四條重大投資項目提案的形成對於超出基金經理投資權限的投資項目,基金經理按照公司投資授權方案的規定報分管領導審批。需由投資決策委員會審批的項目,提交投資決策委員會討論。

第三十五條衍生金融產品的投資當法律法規允許基金進行衍生金融產品(包括期貨、期權等)投資時,公司根據相關法規制定和修改相關制度、風險控制措施和系統。

第三十六條投資決議的形成投資決策委員會審議基金經理提交的《資產配置提案》等提議,經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討論修改並簽字確認後形成投資決議。

第三十七條投資組合的形成公司各基金經理在上述投資分析完成後,為其所管理的基金進行投資組合管理,並對其投資組合負全責。

在進行投資組合之前,基金經理必須以下列事項作為投資決定之原則:

(一)基金經理有責任在風險控制的前提下,以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謀取最佳利益為原則,進行慎重的投資決定;

(二)投資決定必須在遵守資產配置方案和風險控制要求的前提下,保證與對客户的陳述和基金所定投資目標一致;

(三)投資決定必須遵循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與限制,以及公司所制定的投資管理制度;

(四)在進行每個投資決定之前,應對市場現狀有充分的瞭解,並考慮基金份額持有人必須承擔的信用風險和流動性風險;

(五)投資決定不可過於極端(如:單日買賣過於頻繁或介入高風險投機股等);

(六)不可為提升短期業績而於基金淨值公佈前期拉抬或摜壓個別公司股價。

若基金經理有違反上述原則進行投資的行為,公司可根據其行為性質及程度,根據相關公司規章制度給予處罰。

第三十八條為保障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基金經理堅持“三公”原則,以取信於基金投資人、取信於市場、取信於社會為宗旨,規範管理、忠於職守。嚴禁下列行為:

(一)違反證券交易制度和規則,擾亂市場秩序;

(二)故意損害基金投資人及其它同業機構、人員的合法權益;

(三)違反基金合同、託管協議等有關法律文件;

(四)泄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公司、基金的商業祕密;

(五)為自己或和本人有利害關係的他人買賣股票;

(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

(七)其它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禁止的行為。

若基金經理有違反上述原則進行投資的行為,公司可根據其行為性質及程度,根據相關公司規章制度給予處罰。

第三節投資執行

第三十九條基金所有的交易行為都通過交易室統一執行,在投資總監的領導下,一切交易在交易資訊保密的前提下,依既定程序公開運作。

第四十條投資決議的執行

(一)基金經理通過交易系統向交易室下達交易指令;

(二)交易室主管複核交易指令無誤後,分解交易指令並下達到交易室分配給交易員執行;

(三)交易室交易員執行交易指令;

(四)當天交易結束後,交易員應將各基金交易執行結果輸入系統,提供基金事務部基金清算組作券銀清算對賬用,另當日整理《交易執行報告書》,打印當日《交易指令清單》和《成交明細表》,均一式兩份,交易員在交給基金經理確認後,保留一份備查;

(五)當交易室主管在其授權範圍內對交易指令有異議時,或交易員認為交易指令難以操作,通過交易室主管向基金經理提出異議時,基金經理認為仍然應該堅持原交易指令,基金經理必須在交易室主管提交的《交易信息反饋表》上籤署意見;

否則,基金經理必須修改原交易指令,交易室執行新的交易指令;

(六)對於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基金合同》、投資決策委員會決議和公司投資管理制度的交易指令,交易室主管應暫停執行該等指令,及時通知相關基金經理,並向公司分管領導、監察稽核部彙報;

(七)交易指令一律以電腦指令(基金交易指令系統)形式下達,特殊情況下可以採取書面指令和錄音電話指令。書面指令必須經基金經理書面簽名,錄音電話指令事後須由基金經理書面確認,嚴禁口頭指令。

第四十一條基金經理在同一日對同一證券發出方向相反的交易指令時,中央交易室主管應拒絕執行。

第四十二條在交易執行過程中,交易人員應在指令範圍內努力控制成本,爭取最好的交易價格。並應根據市場情況隨時向基金經理通報交易指令的執行情況及對該項交易的判斷和建議,以便基金經理及時調整投資策略。

第四十三條交易室應積極就基金交易管理的情況通報給分管領導、基金經理和督察長。

第四十四條新股、增發新股、配股的投資流程按公司的相關規定執行,其中流通受限股的投資由公司另行規定。

第四節投資跟蹤與總結第四十五條投資管理部必須定期進行投資總結,對已發生的投資行為進行分析和總結,為未來的投資行為提供正確的方向。

(一)基金經理定期對其投資組合的近期表現與市場表現進行分析,對基金表現與業績基準的表現差異説明原因,並對投資過程中的不足提出改進意見;

(二)基金經理對持倉證券或需要密切關注的證券進行動態跟蹤,也可以委託研究部完成該項任務;

(三)如果發現基金可投資證券備選庫和核心證券庫中的證券的基本面情況有變化的,基金經理和研究員可建議召開臨時投資研究聯席會議,討論是否要修改備選庫和核心證券庫;

(四)基金經理根據情況的變化,認為有必要修改資產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資項目方案的,應先擬訂《投資策略報告》或《重大投資項目建議書》,報投資決策委員討論決定。

第五節投資核對與監督第四十六條基金事務部基金清算人員通過交易數據的核對,對當日交易操作進行復核,如發現有違反《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基金合同》、公司相關管理制度的交易操作,須立刻向投資總監彙報,並同時通報監察稽核部、相關基金經理、中央交易室。

第四十七條中央交易室負責對基金投資的日常交易行為進行實時監控。

第五章證券備選庫的建立與維護

第四十八條公司實行證券備選庫制度。證券備選庫分為:可投資證券備選庫、核心證券庫及投資禁止庫。基金經理只能投資核心證券庫中的證券,不可投資證券備選庫中的證券,禁止庫中的證券嚴禁進行投資。

第四十九條投資禁止庫由研究部風險管理組負責建立和維護。主要包括被ST、PT類的公司,財務狀況嚴重惡化或因重大訴訟對公司資產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公司以及因與諾安基金管理公司存在重大關聯關係按法律法規規定禁止投資的公司。可投資證券庫和核心證券庫由研究部風險管理組負責建立和維護,研究部風險管理組負責根據投資決策委員會審定的可投資證券庫和核心證券庫名單,在交易系統中設置相應的證券庫。

第五十條可投資證券備選庫的建立和維護可投資證券備選庫一般是指基金經理投資的核心庫的後備選擇對象,如果基金合同沒有特別規定,一般範圍為扣除禁選庫後的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允許投資範圍的證券,是基金投資的核心庫的基礎。研究部提出符合公司投資理念及基金選股標準的核心庫證券名單,必須從中挑選。

第五十一條核心證券庫的建立和維護研究部對可投資證券備選庫名單中的公司進行進一步研究和調研,並出具個股研究報告,經投資研究聯席會議上討論後,上報投資決策委員會審定,投資決策委員會批准後由研究部風險管理組將該公司列入相應基金的核心證券庫中。

基金經理制定或調整投資組合時,必須選擇核心證券庫中的證券。研究部對於核心證券庫中的證券須持續追蹤其基本面及股價變化,並適時提出修正報告,以便基金經理進行投資決策。

固定收益的核心證券庫,在風險評估的基礎上,依照同樣程序建立,但無需報投資決策委員會審批,但必須保證相關基金的核心證券庫中的證券符合對應產品的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要求。

第五十二條投資禁止庫的建立和維護研究部風險管理組若發現可投資證券備選庫和核心庫中的股票,出現第五十五條第5、6、9款所列之情形,應在第一時間將該股納入投資禁止庫。出現第五十五條所列其他情形的,應在第一時間向研究部提出將該股納入投資禁止庫。若研究部無異議,則該股票進入投資禁止庫;

若研究部有異議,則由投資決策委員會最終決定該股票是否進入投資禁止庫。研究部風險管理組根據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最終決定,在交易系統中做相應設置。

第五十三條由於上市公司出現第五十五條第5款所列情形而進入投資禁止庫,致使基金投資組合中出現投資禁止庫中的股票的,基金經理可以自主決定是否賣出,但不得買入。出現第五十五條所列其他情形而進入投資禁止庫,致使基金投資組合中出現投資禁止庫中的股票的,應在該股票進入投資禁止庫之日起10個交易日內將所持有的投資禁止庫中的股票全部減持完畢。

第五十四條下列股票屬於公司投資禁止庫中的股票,本公司各基金禁止買入。

1、已披露正在接受監管部門調查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2、被中國證監會或交易所公開譴責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3、公司治理結構存在嚴重問題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市場上已周知的某一利益團體所控制的莊股;

5、被ST的個股;

6、在三板交易或退市的股票;

7、最近一年度內財務報表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拒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8、上市公司已披露業績大幅下滑、嚴重虧損同時虧損不屬於短期因素所致;

9、因與諾安基金管理公司存在重大關聯關係按法律法規規定禁止投資的公司。

第五十五條股票要進入核心庫,或從核心庫中剔除必須遵循以下流程。

研究部提出股票庫調整名單投資研究聯席會議討論通過後提交投資決策委員會議討論未通過通過研究部風險管理組按名單調整交易系統的股票庫提交未通過,研究部重新調整。

第六章基金參與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

第五十六條公司行使所屬基金持有股票之表決權,應指派代表人出席或指派專人通過網絡進行投票,不得委託他人代理行使。原則上應由各基金的基金經理出席上市公司股東大會並行使投票權或由基金經理通過網絡投票行使投票權,但基金經理可以授權基金經理助理或研究員代為出席,或授權基金經理助理或研究員通過網絡投票行使投票權。

第五十七條公司行使所屬各基金持有股票之表決權及董事、監事人選選舉權,應以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為原則,若出現上市公司的大股東或管理層有侵害公司其它股東利益的行為時,由本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本着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商討相應對策後行使投票權。

第五十八條在公司各基金所投資的上市公司發佈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後,相關研究員或基金經理助理如認為應該參加股東大會,則應在出席前出具建議書報相關基金經理,就股東大會的議題和投票意見發表建議。基金經理在研究員或基金經理助理的建議書的基礎上出具自己的意見後,一併交給分管領導審閲。分管領導核准後,指派專人依照建議書的核準內容出席股東會行使投票權或通過網絡投票行使投票權。如事關重大,或難於決策,分管領導應將建議書提交給投資決策委員會討論決定處理意見。

第五十九條基金可以通過網絡投票行使表決權。

第六十條被授權投票者應通過公司交易系統或其他合法常用渠道進行投票。

第六十一條被授權投票者應依照建議書的核準內容在指定網絡投票系統行使投票權。

第七章投資禁止與限制

第六十二條非固定收益類基金的投資組合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一隻基金持有1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淨值的10%;

(二)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1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證券的10%;

(三)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單隻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得超過該基金的總資產,單隻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得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額;

(四)開放式基金應當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以備支付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款項,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基金品種除外;

(五)一隻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權證的總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千分之五;

(六)一隻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3%;

(七)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權證,不得超過該權證的10%;

(八)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九)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

第六十三條固定收益類基金的投資組合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投資於同一公司發行的短期企業債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二)投資於同一公司發行的短期融資券及短期企業債券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因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不符合上述比例的,基金經理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調整完畢;

(三)存放在具有基金託管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存款,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託管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存款,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5%;

(四)債券正回購的資金餘額在每個交易日均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40%,因鉅額贖回致使債券正回購的資金餘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40%的,基金經理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調整;

(五)基金經理自主投資買入或賣出不同信用等級的固定收益證券的金額遵照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六)貨幣基金、中短債基金等還須遵守監管機構在具體法律法規針對特定產品做出的相關規定。

(七)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第六十四條以下行為為基金投資禁止行為:

(一)投資於《基金合同》中投資目標與投資範圍規定以外的品種;

(二)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和《基金合同》關於投資組合比例的限制;

(三)基金投資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有關禁止行為的規定;

(四)同一基金同時或相近時間內對同一證券進行相同或相近數量的反向交易;

(五)本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在相同時間對同一證券在相同或相近價格上進行相同或相近數量的反向交易;

(六)利用內幕信息進行投資;

(七)通過單獨或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八)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進行交易;

(九)以其他方式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十)通過關聯交易損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十一)運用基金資產配合公司的發起人、所管理基金的發起人及其他任何機構的證券投資業務;

(十二)故意維持或抬高公司發起人、所管理基金的發起人及其他任何機構所承銷股票的價格;

(十三)申購本公司關聯方首發、增發以及配售的證券;

(十四)利用基金進行任何形式的利益輸送,損害投資者利益;

(十五)貨幣市場基金與公司的股東進行交易,通過交易上的安排人為降低投資組合的平均剩餘期限的真實天數;

(十六)基金經理不得擅自投資於未經監管部門許可的金融產品或投資於超出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範圍的投資品種;

(十七)國家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投資行為。

第六十五條超越投資權限的基金投資行為必須獲得授權批准。

第六十六條以下基金投資行為必須獲得分管領導批准。

(一)超越投資權限;

(二)公司內部制度規定;

(三)相關法規規定;

第六十七條上述投資禁止與限制規定由研究部風險管理組在公司的投資交易管理系統中預先設置,違反上述投資禁止與限制的投資指令不能被系統所接受。

第八章投資授權管理

第六十八條公司基金投資業務實行分級授權管理。投資決策委員會負責審批公司投資授權方案。

第六十九條投資授權方案必須明確授權人、被授權人、收回授權的情況及被授權人超越授權時如何進行處理。

第七十條投資授權的具體規定由投資決策委員會安排制定,公司可根據每隻基金的具體情況進行靈活調整。

第九章投資風險控制

第七十一條風險管理是基金投資管理的重要環節,公司根據投資決策的不同層次建立完善的基金投資風險控制系統。

第七十二條公司風險控制辦公會、督察長定期不定期對公司投資管理制度、投資決策程序的合法性、合規性、有效性及基金運作過程中的合法性、合規性進行全面檢查評價,督促公司相關部門提出改進方案並責成落實。

第七十三條投資決策委員會通過審議批准各基金的資產配置方案,監控各基金的股票、固定收益證券、現金及融資的比例,控制各基金的系統風險。

第七十四條利用投資和研究以及風險控制的技術平台的輔助工具,在日常投資過程的事前、事中、事後進行有效的風險控制。

第七十五條研究部風險管理組獨立評估和監測各類風險,向公司決策和管理層提供及時充分的風險報告,確保公司能對相關風險採取有效的防範控制和妥善的管理。其在投資管理過程的主要工作是與投資總監共同確定投資風險的測量體系、測量標準和可承受風險;

對已識別的投資風險建立適當的風險管理工具;

定期對公司各基金的投資風格、投資績效和風險水平進行分析和評估,並報告給分管領導和風險控制辦公會。

第七十六條投資決策委員會通過定期不定期對基金風險水平進行評價、投資授權方案等措施,加強對基金投資風險的控制。

第七十七條研究部風險管理組每天於收市後對違反內部投資限制預警線的基金髮出提醒通知,並同時通知投資管理部。

第七十八條中央交易室負責對基金投資的日常交易行為進行實時監控,防止違法、違規和異常交易行為的發生。

第七十九條監察稽核部對投資制度的執行情況、投資過程的合法性、合規性進行定期的監察稽核。

第八十條通過證券分析系統及其他軟件的應用,設置與業務同步的電腦風險監測系統,如設置個股預警線,通過自動對賬系統掃描所有證券投資,對持倉超風險權限額和接近法律法規規定的比例進行提醒、超比例投資無法委託的設定、計算機系統實行權限管理並設置密碼等。

第八十一條對與投資管理有關的往來金融機構(包括租用席位的券商、場外交易市場的交易對手、託管機構)制定嚴格的選擇和評級標準,擇優選用相關往來金融機構,並根據上述機構提供服務的質量進行定期評級,擇優汰劣。

第八十二條在基金投資管理過程中應十分重視流動性風險的控制和管理。研究部風險管理組負責建立完備的基金流動性監測、分析和評價系統,以對各基金的流動性實行實時管理。

第八十三條控制基金流動性風險主要從兩個方面着手:首先是構成投資組合的主體,即個股要保證一定的流動性,這是滿足流動性要求的基礎。主要考察個股的變現速度(換手率、變現壓力等)和變現損失(買賣價差、衝擊成本等);

其次是整個投資組合要保證一定的流動性,一是現金和國債持有比例,二是滿足基本流動性要求的具有不同流動性特徵的股票的合理調配,在滿足流動性要求的前提下,追求整體回報的最大化。

第十章附則

第八十四條本制度依據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而制定,公司將適時根據有關法規的要求和公司業務的發展作進一步的調整和完善;如遇有關法律、法規作出調整與本制度不一致時,公司將依據新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八十五條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自董事會批准之日起實行。

投資管理制度 篇10

第一條為了保障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及其職工的合法權益,確立、維護和發展企業與職工之間穩定和諧的勞動關係,根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中外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職工。

第三條縣及縣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的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本規定,對企業的用人、培訓、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和勞動安全衞生等實行監察。

第四條企業制定的規章制度,不得違反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

第五條企業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自主決定招聘職工的時間、條件、方式、數量。企業招聘職工,可在企業所在地的勞動部門確認的職業介紹中心(所)招聘。經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同意,也可以直接或跨地區招聘。企業不得招聘未解除勞動關係的職工。禁止使用童工。

第六條企業招聘職工時,應當在中國境內招聘中方職工;確需招聘外籍及中國台灣、香港、澳門地區人員的,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批准,並辦理就業證等有關手續。

第七條企業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對職工進行職業培訓。對從事技術工種或有特殊技能要求的職工,須經過培訓後,持證上崗。培訓經費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和使用。

第八條勞動合同由職工個人同企業以書面形式訂立。工會組織(沒有工會組織的應選舉工人代表)可以代表職工與企業就勞動報酬、工時休假、勞動安全衞生、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協商談判,訂立集體合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內容,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

第九條勞動合同簽訂後,應當於一個月內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鑑證。集體合同訂立後,應報送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第十條勞動合同期滿或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經雙方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變更需經雙方協商同意,並辦理勞動合同變更手續。勞動合同變更內容,可由勞動合同雙方商定。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或職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二)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職工不履行勞動合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企業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以及被勞動教養或被判刑的,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企業以暴力、威脅、監禁或者其他妨害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企業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職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在徵求工會意見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職工本人:(一)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不能從事由企業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職工經過培訓、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職工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患病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因患職業病或因工緻殘的職工,若本人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企業應按當地政府規定,向社會保險機構繳納因工緻殘就業安置費。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限按現行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企業的工資分配,應實行同工同酬的原則。職工工資水平應在企業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年提高。企業職工的工資水平由企業根據當地人民政府或勞動行政部門發佈的工資指導線,通過集體談判確定。職工法定工作時間內的最低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五條企業必須以貨幣形式按時足額支付職工工資,每月至少要支付一次,併為職工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税。

第十六條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勞動工資統計,並向所在地區勞動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及統計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報送勞動工資統計報表。

第十七條企業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向社會保險機構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保險費應按照國家規定列支。職工個人也應按照有關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

第十八條企業應當建立職工《勞動手冊》和《養老保險手冊》制度,記錄職工的工齡、工資及養老、失業、工傷、醫療等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與支付情況。

第十九條企業對依照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三款、第十二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應當一次性發給生活補助費。對依照本規定第十二條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除發給生活補助費外,還應當發給醫療補助費。

第二十條生活補助費和醫療補助費標準,根據其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計算。生活補助費按每月滿1年發給相當本人1個月的實得工資;醫療補助費按在本企業工作不滿5年的,發給相當本人3個月的實得工資,5年以上的為6個月實得工資。在本企業工作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生活補助費和醫療補助費計發基數,按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半年月平均實得工資計算。

第二十一條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宣佈解散或經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勞動合同時,對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經醫院證明正在治療或療養、以及醫療終結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為完全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享受撫卹待遇的因工死亡職工遺屬,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女職工,以及未參加各項社會保險的職工,應當根據企業所在地區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一次向社會保險機構支付所需要的生活及社會保險費用。

第二十二條企業職工在職期間的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企業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的規定,提取使用中方職工住房基金。

第二十四條企業職工享受國家規定的節假日、公休假日、探親假、婚喪假、女職工產假等假期。

第二十五條企業因訂立集體合同與工會或工人代表發生爭議,爭議雙方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組織爭議雙方協商處理;企業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經雙方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企業的勞動爭議、勞動安全衞生、工傷事故報告和處理、工作時間、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等,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企業或者職工一方違反勞動合同,侵害對方利益,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企業違反本規定招聘職工的,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對企業可以按被招聘者月平均工資的5—10倍處以罰款,並責令其退回招聘的職工。

第二十九條企業職工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糾正,企業除按最低工資標準補齊外,還應按實發工資與最低工資標準差額的20%—100%發給職工賠償金。拒發實發工資與最低工資標準差額及賠償金的,對企業處以實發工資與最低工資標準差額及賠償金1至3倍的罰款。隨意加班加點的,應立即改正。不改正的,按超規定總工時數每人當月實得工資的時、日平均數的5倍處以罰款。

第三十條企業不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手續的,應按照勞動行政部門規定的期限補辦;不按期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應當從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納金額2%的滯納金。滯納金分別納入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第三十一條企業違反勞動安全衞生規定的,應令其限期改正或停業整頓,並按有關規定處以罰款。

第三十二條阻撓或拒絕勞動行政部門進行勞動監察的,處以月經營及銷售收入1‰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以上各項罰款,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應在對其警告後仍不改正的情況下,方可實施。

第三十四條上述行政處罰,由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執行。罰款全部上交國庫。

第三十五條華僑和中國台灣、香港、澳門投資者在中國大陸投資舉辦的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和擁有全部資本的企業及股份有限公司,均適用本規定。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由勞動部負責解釋。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過去有關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與本規定有牴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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