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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公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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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公司管理制度

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一旦投資者繳清其對公司註冊資本認繳的出資後,投資者無須再以出資、貸款、墊款、擔保或其它方式向公司或代表公司提供任何資金。公司的債權人僅對公司的資產擁有追索權,而不得要求投資者償付公司的債款。

所投資企業是指:公司單獨投資或與其他外國投資者和/或中國投資者共同投資的企業,公司或與其他外國投資者的外匯出資佔所投資設立企業註冊資本25%以上的企業,同時公司的出資佔所投資企業總註冊資本不少於10%,此等所投資企業應被視為外商投資企業,並享有外商投資企業所有優惠待遇。

受其所投資企業的書面委託(經董事會一致通過)向其提供下列服務:

(1)協助或代理其所投資的企業從國內外採購該企業自用的機器設備、辦公設備、房地產開發及與此相關的業務所需材料、設備、用品和在國內外經營、銷售所投資企業開發的房產或其他相關產品,並提供售後服務;

(2)在外匯管理部門的同意和監督下,在其所投資企業之間平衡外匯;

(3)為其所投資企業提供產品生產、銷售和市場開發過程中的技術支持、員工培訓、企業內部人事管理等服務;

(4) 協助其所投資企業尋求貸款並提供擔保和抵押。

標籤: 管理制度 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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