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萬佳範文網 >

文祕 >規章制度 >

投資者關係管理制度(精選3篇)

投資者關係管理制度(精選3篇)

投資者關係管理制度 篇1

第一條為規範大連康輝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投資、擔保,使投資、擔保行為規範化、制度化、科學化,規避和減少決策風險,維護公司和全體股東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大連康輝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規定,制定本制

投資者關係管理制度(精選3篇)

本制度的決策行為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二)維護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爭取效益的最大化;

(三)符合公司發展戰略,符合國家行業政策,發揮和加強公司的競爭優勢;

(四)採取審慎態度,規模適度,量力而行,對實施過程進行相關的風險管理,兼顧風險和收益的平衡;

(五)規範化、制度化、科學化,必要時諮詢外部專家。

第一章:投資管理制度

第二條投資行為:本制度所稱投資是指為獲取未來收益而預先支付一定數量的貨幣、實物或出讓權利的行為

企業的對外投資按投資回收期的長短可分為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

短期投資,是指能夠隨時變現並且持有時間不準備超過1年(含1年)的投資,包括股票、債券、基金等。

長期投資,是指除短期投資以外的投資,包括持有時間準備超過1年(不含1年)的各種股權性質的投資、不能變現或不準備隨時變現的債券、長期債權投資和其他長期投資。

第三條投資權限:短期投資可由總經理審定並批准執行,但金額超過200萬以上600萬以下的必須報董事會批准,超過600萬的,由股東大會三分之二股東通過;長期投資一律由總經理審定,上報董事會批准,金額超過600萬以上的,由股東大會三分之二股東通過。

第四條投資前應成立投資項目管理小組.管理小組由總經理辦公室、財務部和相關專家組成,投資項目上必須有管理小組負責人的簽字。

第五條公司對外短期投資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充分利用企業閒置資金,投資總額不得超過企業資產的15%

第六條公司對外進行長期投資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但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公司淨資產的30%。

第七條投資管理:短期投資由投資項目管理小組適當做出投資報告説明可行性;進行長期投資之前,應由投資項目管理小組進行投資立項的前期調查和可行性研究,包括投資環境、投資機會、投資收益和投資風險的分析。對每一個投資項目方案,均應編制預期現

1.投資方案的淨現值

2.投資方案的內部報酬率

3.投資方案的回收期

投資項目小組應將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報送公司總經理審批後實施。公司章程規定需報經公司董事會的,經董事會討論後,由董事長簽字生效。公司章程規定由股東大會決金流量表,通過考核以下指標,篩選出最佳投資方案:會議的,股東大會三分之二股東數通過。

第八條公司投資項目實行項目負責人制,項目負責人為投資項目的責任人,由公司總經理任命。

第九條項目負責人應按已批准的項目投資實施方案,制定項目投資實施計劃,並嚴格按照計劃規定和要求實施。

第二章:擔保管理制度

第十條擔保行為:本制度所述的對外擔保係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所負的債務提供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公司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第十一條擔保權限:公司應嚴格控制為他人提供擔保,必須提供擔保的事項需按照決策權限由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審議批准。公司股東大會可以在不違反現有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決定公司一切擔保事項。

第十二條本公司對外擔保一般可由董事會作出決議,須經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包括下列情形:

一:公司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

二:為資產負債率超過5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三: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四:公司在一年內擔保金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資產總額30%的

第十三條為減小企業風險,由董事會做出擔保決議的,必須由出席董事會的董事三分之二通過;由股東大會做出擔保決議的,必須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三分之二通過

第十四條擔保管理:任何擔保均應訂立書面合同,並應按照公司內部管理規定妥善保管。

第十五條公司應當完善內部控制制度,未經公司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議通過,董事、總經理以及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簽訂擔保合同

第十六條擔保決策做出前,應當充分掌握債務人的資信狀況,對該擔保事項的利益和風險進行詳盡分析,編制風險評價報告,提交公司相關決策部門

第十七條擔保合同訂立後,應及時通報董事會祕書、財務部門等。

第十八條擔保合同應當定期彙總,編制擔保清單,並定期跟蹤被擔保企業的經營狀況。

第十九條當出現被擔保人債務到期後十五個工作日內未履行還款義務,或是被擔保人破產、清算、債權人主張擔保人履行擔保義務等情況時,公司有義務及時瞭解被擔保人的債務償還情況,並在知悉後及時披露相關信息。

第二十條公司為債務人履行擔保義務後,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向債務人追償,並將追償情況及時披露。

第二十一條公司董事、總經理或其他人員未按規定程序擅自越權簽訂的擔保合同,對公司造成損害的,相關責任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公司對擔保事項的信息披露違反法律法規、相關規範性文件及公司有關規章制度規定的,公司及相關責任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投資者關係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辦法所稱項目公司,是指簽訂正式投資協議,並已完成劃款、工商變更登記等工作,正式進入投後管理期並經公司授權由項目投資中心負責管理的公司。

第二條投資後管理

投資後管理(以下簡稱:投後管理),是指對項目公司及影響風險控制的有關因素進行持續監控和分析,提供增值服務,處理突發重大事件的管理過程。包括投後監督管理、管理諮詢、風險預警及退出。

第三條投後管理負責人

1、由項目投資總監指定具體投後經理,負責所投項目公司的投後管理業務。

2、投後經理在具體的投後管理中,可根據具體工作需要,申請獲得諮詢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的支持。

第四條投後管理內容

1、監督管理

①風險管理

②執行投資合同中約定的權利;

③出席項目公司董事會議。

2、管理諮詢---增值服務

①協助項目公司招聘和解僱關鍵管理人員;

②對項目公司的日常運作管理提供諮詢與建議;

③對項目公司的發展戰略提供諮詢與建議,並協助其完成;

④協助項目公司與關鍵的原料供應商或產品顧客建立並維持穩定的關係;

⑤對項目公司市場營銷策略提出建議;

⑥對項目公司的財務管理提供建議;

⑦為項目公司提供融資方案與建議。

3、投資退出設計與實施

①投資退出設計

根據項目公司發展態勢、市場環境變化和投資公司自身的投資策略、機會,選擇適當時機、選擇投資退出方式,依據最有利的方式設計投資退出方案。

②投資退出實施

a.已約定退出方式之投資退出實施。

b.未約定退出方式之投資退出實施。

第二章對接協調會

第五條投資完成,投資總監負責組織召開項目公司和投後管理對接會,參加人員為投後管理經理和項目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對接會上主要有以下兩項內容:

1、闡述投資理念和投後管理的基本要求;

2、明確項目公司總經理助理、行政部門負責人、財務部門負責人(財務總監)等人員作為日常對接人,建立日常對接的長效機制。

第三章日常性管理

第六條財務信息收集

1、投後管理部門定期收集彙總項目公司月報、季度財務報告和年度財務報告。月、季度報告應在月度、季度結束後的15天內完成收集,年度報告應在年度結束後的30天內完成收集,報告以紙質版(需加蓋公章)+電子版進行彙總。

2、投後管理部門對財報進行簡單分析,根據實際情況編寫分析報告,提出改進建議。

3、如財務狀況發生重大變異,應及時向投資總監彙報並商討提出處理對策。

第七條定期走訪

1、投後管理經理每季度走訪項目一次,並向投資總監書面彙報項目生產經營計劃執行情況以及書面形式訪談紀要。

2、投後管理經理應拜訪項目公司研發、生產、銷售、財務等負責人,直接掌握獲取第一手生產經營以及市場等信息;對於中早期項目應當積極參加項目公司的重要工作會議、產品推介或訂貨會等。

第八條突發或重大事項變異處理

如項目公司生產經營發生重大突發事項或投資協議履行發生重大違約,投後經理應立即向投資總監報告,提出妥善處理對策,經領導審核同意後執行。

如發生以下情況,視為重大突發事項和重大違約:

1、項目公司不能按照合同履行或投資資金未按合同約定使用的;

2、項目公司單項投資虧損超過100萬元(含100萬元)或雖不足100萬元但投資虧損額達到賬面投資額20%以上的;未能按照合同完成預定利潤目標的60%以上的;

3、對投資額、資金來源及構成進行重大調整,致使項目公司負債過高,超出項目公司經濟承受能力的;導致銀行到期資金不能歸還的;

4、參、控股股權比例發生重大變化,導致控制權轉移的;

5、項目公司嚴重違約,出現損害投資人利益的。

第九條項目競爭分析

投後管理部門每年一次對投資項目進行國家政策變化、行業趨勢變化、競爭格局變化研究,重點分析市場、技術變化和競爭對手變化對項目公司產生的重大影響,與投資總監共同探討解決方案然後反饋給項目公司。

第十條項目總體運行狀況評估

投後管理經理於項目投資完成後滿6個月對項目進行總體運行評估,對項目運行實際結果與年度經營計劃進行對比分析,找出偏離原因;此後每年一次,出具書面的評估報告,並提出調整公司投資戰略的建議方案上報投資總監。如出現重大變異,可即時上報公司最高層進行風險預警。

項目總體運行評估基本指標應包括:

1、對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決策、實施和運營情況進行全面回顧;

2、對項目財務和經濟效益、技術和能力、項目管理等方面進行分析評價;

3、對項目存在問題提出改進意見和責任追究建議;

第四章決策性管理

第十一條公司派出董事、監事代表公司出席項目公司董事會、股東會或監事會,聽取審查項目公司經營報告並行使權力參與項目公司的決策管理,具體由投後管理部門負責安排,要求項目公司提前通知會議時間地點並提交相關會議資料。

相關資料由投後管理部門牽頭對會議資料進行討論,所有涉及要行使表決權的議案,都要經過投資總監審查決定;重大事項要提交合夥人會議(項目投資決策委員會)決定,出席會議必須按照會議精神履行投票決定權。

第十二條董事不方便參與,可指定投資總監或投後經理列席參加,代表本公司立場表達意見提出建議並按照公司會議精神行使投票權,所有與會人員應及時將相關會議情況向投資總監報告,所有會議資料應留存投後管理部門歸檔備查。

第五章增值服務

第十三條投後管理經理應及時瞭解項目公司對增值服務的需求,並及時提交給公司。需管理層面出面跟項目公司高管溝通提供增值服務,投後管理經理應做好各種對接和準備工作。

第十四條投後管理經理應當積極參與推動項目公司規範化工作以及再融資工作;每年須針對項目公司的具體情況提出有針對性的書面管理建議,作為對所負責項目公司提供增值服務的重要內容。

第十五條建立雙方高層相互溝通的長效機制,以項目公司核心高管定期來公司或不定期電話溝通等形式進行。

第六章檔案管理

第十六條投後管理所形成的所有文檔均抄報或提交投後中心,投後管理部門對每一個項目建立獨立檔案並妥善保管,便於公司或部門隨時查閲、跟蹤管理和評估。

第七章分級管理

第十七條為節省人力實現有限資源的最優化配置,將項目公司分為A類(重點關注)和B類(一般關注)。特殊情況下,項目發生嚴重突發事項或重大違約程度,可召開會議討論將項目公司列入A類,A類項目公司投後管理採取個案個議的模式討論確定;B類項目公司採取2-4章規定。

第八章投後管理部門彙報

第十八條投後管理部門每月組織召開投後管理運營分析會,編制經營分析報告,次月20日彙報,報告內容應包括項目投資總體情況、各項目公司經營情況等內容。

第九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項目投資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審批通過之日起實施。

投資者關係管理制度 篇3

1、我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出台背景與實施

我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並非近期提出,其試行可追溯到20__年。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確立後,個人普通投資者佔比較大,而隨着資本市場持續發展,其產品服務,結構愈發複雜,風險也越來越大。在這種背景下,中國證券業協會於20__年12月31日發佈了《證券公司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指引》(以下簡稱“老指引”)。從“老指引”實施近五年的情況看,儘管存在一些問題,但在推動證券行業規範發展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積累了一些好的經驗。20__年12月,中國證監會正式頒佈《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首次以部門規章的形式對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提出統一規範。為全面深入貫徹實施《辦法》,中國證券業協會依照其相關規定,對“老指引”進行了全面修訂,並在行業內廣泛徵求意見,形成了《證券經營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從適用主體看,《指引》不僅適用於證券公司,還適用於證券公司子公司及投資諮詢機構等;從適用客體看,《指引》不僅適用於證券經紀、投資顧問、融資融券、資產管理、櫃枱交易,還適用於其他相關產品銷售及金融服務等。《指引》要求證券經營機構應當結合自身實際,建立健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和具體落實措施。

2、對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核心理念的理解

2.1投資者分類及其風險承受能力的考察

對於普通投資者,《指引》規定,其風險承受能力的等級標準分為五級,即:C1、C2、C3、C4、C5。具體分類標準、方法及其變更等證券經營機構應當事先告知投資者。《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問卷》由投資者本人或合法授權人填寫。證券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誘導、誤導、欺騙投資者,影響其填寫結果。證券經營機構通過《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問卷》等方案對投資者財務狀況、投資知識、投資經驗、投資目標、風險偏好以及年齡、學歷、婚姻及家庭情況等信息進行了解的同時,還要結合自身實際,採取其他方式和途徑“透徹瞭解你的客户”。在其基礎上,可以更有針對性地推薦與普通投資者風險等級相匹配的產品和服務,幫助其理性的選擇更適合自己的產品和服務,包括合理配置資產,以減少投資損失,增加投資收益。

2.2產品或服務的相關風險分級的確定

證券經營機構應結合《辦法》第十六、十七條規定,通過科學、合理的方法對產品或服務進行綜合評估,確定其風險等級。通常情況下,可以將產品或服務分為:R1、R2、R3、R4、R5,即由低至高的產品風險等級。具體劃分方法、標準及其變更應當事先告知投資者。證券經營機構向投資者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時,涉及投資組合或資產配置的,應當對整體風險進行評估,確定其等級。須指出的是,《指引》根據產品或服務的性質、複雜性、可理解性、流動性、透明度以及損失程度等因素,形成《產品或服務風險等級名錄》,而等級名錄只對五級產品的風險特徵作了一個概要描述,至於具體哪一類產品或服務放在哪一級,則需要證券經營機構根據實際情況來具體確定。

2.3適當性匹配原則的落實

對於證券經營機構而言,堅持適當性匹配原則,就是要求證券經營機構必須在遵守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以及投資者准入要求的前提下,根據前述確認的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等級與產品或服務的風險等級,提出適當性匹配意見。參照C1級投資者匹配R1級的產品或服務,C2級投資者匹配R2、R1級的產品或服務,以此類推;專業投資者可以購買或接受所有風險等級的產品或服務。

3、對落實好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的幾點思考

3.1如何看待同一個投資者在不同機構的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結果不一致

按照中國證券業協會《指引》對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和產品風險等級劃分,投資者在不同機構獲得的評級可能有差別,但不應相差甚遠。當然任何時候都不排除個別不規範的機構出現惡意競爭的現象,低者高評或者高者低評都是沒有盡到適當性義務的表現。對於這種情況,監管部門一經查實,應嚴肅處理,甚至追究其法律責任,讓其付出沉重代價。當然,客户的評級分級是持續動態的過程,必須實時跟進。《辦法》要求證券經營機構必須建立客户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數據庫,客户基本信息和影響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的信息發生變化,比如收入增加、專業知識提高等都應當在數據庫中及時更新。

3.2如何界定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的投資者

根據投資者客觀真實的風險承受能力的相關因素,《指引》將C1級投資者中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風險容忍度、不願承受任何投資損失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自然人作為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的投資者。實踐中,這類投資者數量是極少的,當證券經營機構遇到時,應當按照相關法律和《指引》要求,結合客户實際情況,加以嚴格把握。

3.3如何處理投資者與產品或服務適當性不匹配的情況

《指引》的目的是為了落實《辦法》的相關要求,指導證券經營機構如何識別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和產品或服務的風險等級,如何將投資者與產品或服務進行匹配,如何做好內部控制工作等。實踐中,證券經營機構對投資者只是給出匹配性建議,不能代替投資者決定。如果投資者執意購買高於其風險承受能力產品或服務,證券經營機構應向投資者做好勸導工作;在勸導無效的情況下,須向其充分揭示投資風險,同時要求其簽署《產品或服務風險警示及投資者確認書》,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4如何履行適當性義務做好內部控制工作

開展投資者保護宣傳活動是新形勢下普及投資維權和理性投資知識,提高投資者綜合素質的一種有效形式。《指引》規定,證券經營機構應當向投資者充分披露產品或服務信息以及有助於投資者作出投資分析判斷的其他信息;充分揭示產品或服務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等可能影響投資者權益的主要風險以及具體產品或服務的特別風險,還包括每年抽取不低於上一年度末購買產品或接受服務的投資者總數(含購買或者接受產品或服務的風險等級高於其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者,不含休眠賬户及中止交易賬户投資者)的10%進行回訪;定期或不定期對相關崗位人員開展與適當性管理有關的培訓等。

《指引》明確了自查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適當性管理制度建設及落實、人員培訓及考核、投資者投訴糾紛處理、發現問題及整改等情況。所有這些,為適當性管理制度的實施提供了可操作性的制度保障。與此同時,監管部門和行業自律管理組織要定期或不定期的開展專項檢查,對落實不到位的,要督促其及時改進。除此之外,證券經營機構要持續加大人力、物力投入,設置適當性管理專崗,充實專職人員隊伍;配備必要的錄音錄像設備,完善系統配置,滿足適當性管理工作需要。

綜上所述,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是投資者保護的一項根本制度,將投資者適當性制度落到實處,關鍵是從實際出發,本着對投資者高度負責的態度,採取正確的方式,把合適的金融產品與專業服務提供給合適的投資者,切實保護好投資者合法權益。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jfww.com/wenmi/guizhang/nznx80.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