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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帝內經素論》第五十八篇:氣穴論(四)

《黃帝內經素論》第五十八篇:氣穴論(四)

Q0336分肉:

《黃帝內經素論》第五十八篇:氣穴論(四)

1、 《類經》七卷七《氣穴三百六十五》注:“足少陽陽輔也,重出。”

2、 黃元御注:“分肉,《新校正》:‘按《甲乙經》無分肉穴詳處,所疑是陽輔,在足外踝上。左右二穴,皆足少陽經穴也’。”

3、 高士宗注:“臍上水分穴,兩旁滑肉門為分肉。”

Q0337踝上橫,二穴:

1、 姚春鵬注:“兩側解溪穴。”

2、 高士宗注:“踝上橫紋之解溪穴。”

3、 《內經校釋》注:“指交信、跗陽二穴。王冰注:‘內踝上者,交信也。交信去內踝上同身寸之二寸,少陰前太陰後筋骨間,足陰蹺之郄。刺可入同身寸之四分,留五呼。若炙者可炙三壯。外踝上,附陽穴也。附陽去外踝上財身寸之三寸,太陽前少陽後筋骨間,陽蹺之郄,刺可入同身寸之六分,留七呼。若灸者,可灸三壯’。”諸注有異,不譯待考。

Q0338陰陽蹺,四穴:

1、《內經校釋》注:“即照海、申脈,左右共四穴。照海在內踝下陷凹中,陰蹺脈所生。直刺五分至八分。灸三五壯,或艾條灸五至十分鐘。申脈在外踝下陷凹中,陽蹺脈所生。直刺五至八分。灸五至七壯,或艾條灸五至十分鐘。”

2、《素問直解》卷之五《氣穴論》注:“陰蹺起於足內之照海,左右二穴;陽蹺起於足外踝之申脈,左右二穴,凡四穴。”

Q0339水俞,在諸分:

1、《類經》七卷七注:“水屬陰,多在肉裏諸分之間,故治水者,當取諸陰分,如水腧五十七穴者是也。”

2、高士宗注:“水氣不行,則皮膚脹滿,故水俞在諸分。‘諸分’,周身肌腠之分理也。”

3、本句為前文Q0304“熱俞五十九穴,水俞五十七穴”之解論。

Q0339熱俞,在氣穴:

1、 高士宗注:“氣穴,陽氣循行之氣穴也。”

2、 《內經校釋》譯:“治熱病的五十九穴,皆在經氣聚會之處。”

3、 《類經》七卷七注:“熱為陽,多在氣聚之穴,故治熱者當取諸陽分,如熱腧五十九穴者是也。”

Q0340兩骸厭中:

1、 高士宗注:“兩骸,形身左右也。環跳二穴,當身左右。‘厭中’,即上文髀厭分中,環跳穴也。”

2、 《類經》七卷七注:“兩骸厭中,謂膝下外側骨厭中,足少陽陽關穴也。‘骸’,音鞋,《説文》:‘脛骨。’”

Q0341大禁二十五,在天府下五寸:

1、《內經校釋》注:“指手陽明大腸經的五里穴。王冰注:‘謂五里穴也。所以謂之大禁者,謂其禁不可刺也。《針經》曰:迎之五里,中道而止,五至而已,五注而髒之氣盡矣,故五五二十五而竭其俞矣。蓋謂此也。’”

2、《素問懸解》卷四《氣穴論》注:“大禁,謂禁刺之穴。”

3、《類經》七卷七注:“大禁者,禁刺之穴,謂手陽明之裏也,在手太陰天府穴下五寸,左右各二穴。《玉版篇》曰:‘迎之五里,中道而止,五至而已,五往而髒之氣盡矣,故五五二十五而竭其輸矣。’正此謂也。詳針刺類六十一。”

4、《素問懸解》卷四《氣穴論》注:“大禁,謂禁刺之穴。《靈樞.玉版篇》:‘迎之五里,五往而髒之氣盡矣,故五五二十五,而竭其腧矣。’傳之後世,以為刺禁,故曰大禁二十五。”

5、《太素》卷第十一《氣穴》注:“三百六十五穴中,有大禁者,五里穴也,在臂天府以下五寸,五五二十五往瀉此穴氣,氣盡而死,故為大禁也。”

6、大禁二十五,當確指大禁之穴,凡二十五穴。依據有三:其一,本論明言氣穴,當如前文例,計25穴之數;其二,若少此25穴,則“凡三百六十五穴”總數不合,足證此“大禁二十五”穴數,不可或缺;其三,《甲乙》卷五第一《鍼灸禁忌.下》“神庭,禁,不可刺……上,刺禁。”所載二十五穴(詳見《黃帝內經素論.玉版論要》J0101→J0115),此正所謂“大禁二十五”也。

7、“在天府下五寸”,與前後文意不屬,或為《玉版》LS60-Q1201句脱簡,不譯待考。

Q0342三百六十五穴:參見《氣穴論》之氣穴總數統計表。

Q0401奇邪:

1、《素問直解》卷之五《氣穴論》注:“奇邪者,《繆刺論》雲:‘邪入舍於孫絡,不得入於經,流溢於大絡而生奇病。’奇邪,猶奇病也.”

2、《繆刺論》SW63—Q0107“今邪客於皮毛,入舍於孫絡,留而不去,閉塞不通,不得入於經,流溢於大絡,而生奇病也。”即為本解。奇怪邪氣。

Q0402衞散榮溢:

1、《素問懸解》卷四《氣穴論》注:“奇邪外客,營澀衞阻,衞氣不通,則上下斷竭,鬱發而散越。營血不流,則經血痺着,瘀蓄而瀉溢。”

2、衞氣散發營氣外溢。

Q0502以會大氣:

1、《素問直解》卷之五《氣穴論》作“以會大氣”,並注:“大氣,宗氣也,積於胸中,以司呼吸,而合於皮膚者也。”

2、《太素》卷第十一作“以會大氣”,並注:“以舍邪之大氣也。”

3、《甲乙》卷三第一作“以舍大氣。”

4、人衞影印《素問.氣穴論》作“以會大氣”,並注:“《新校正》雲:按《甲乙經》作‘以舍大氣’。”

Q0503湊:

1、《素問直解》卷之五《氣穴論》、《素問懸解》卷四《氣穴論》均作“腠”;

2、《內經校釋》注:“《太素》卷十一氣穴作‘腠’,義同。”

Q0505與法相同:

1、《素問懸解》卷四《氣穴論》注:“微針所及,與大痺之法相同也。”

2、本句所言“小痺淫溢,循脈往來”,與《周痺》LS27-Q0401“周痺者……後刺 其下經脱之。”特徵相同,故當解作:與周痺刺法相同。

Q0601脈:《內經校釋》、《素問懸解》、《素問直解》斷句均作:“亦三百六十五脈,並注於絡。”

Q0601傳注十二絡脈,非獨十四絡脈也:

1、《內經校釋》注:“《素問直解》雲:‘四舊本訛二,二舊本訛四,今改。’王冰注:‘十四絡者,謂十二經絡兼任脈督脈之絡也。脾之大絡起自於脾,故不併言之也。’據此,‘四’似應在前,‘二’似應在後。”

2、《素問懸解》卷四《氣穴論》、《太素》卷第十一《氣穴》均作“傳注十二絡脈,非獨十四絡脈也。”

3、《素問直解》卷之五《氣穴論》注:“傳注十四絡脈,非獨手足三陰三陽之十二絡脈也。又,脾之大絡,為十四絡脈之主,《經脈論》雲:‘皆取脾之大絡脈也。’此雖不及脾絡,而脾絡已在其中。”

4、人衞影印《靈樞.氣穴論》作“傳注十二絡脈,非獨十四絡脈也。”並注:“十四絡者,謂十二經絡兼任脈督脈之絡也,脾之大絡起自於脾,故並不言之也。”

5、《太素》卷第十一《氣穴》注:“舉可瀉孫絡注大絡之數也,並注於十二皮部絡也。十二別走絡脈,並任督二脈,為十四絡也。脾之大絡,從脾而出,不從脈起,故不入數。言諸孫絡傳注十二之絡,非獨注於十四絡也。”

6、《類經》七卷八注:“孫絡之多,皆傳注於十二經之大絡,非獨十四絡穴也。絡有十五而此言十四,內大包即脾經者。”

7、眾説紛芸,無有確義,存疑不譯待考。

Q0601內解,瀉於中者若十脈:

1、《類經》七卷第八注:“解,解散也,即刺節真邪篇解結之謂。瀉,瀉去其實也。中者,五臟也。此言絡雖十二,而分屬於五臟,故可解瀉於中,左右各五,故云十脈。”

2、黃元御注:“奇邪內解,瀉於在中之大經者,十脈(五臟之經,左右十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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