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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糾紛民事上訴狀範文

侵權糾紛民事上訴狀範文

怎麼起草侵權糾紛民事上訴狀?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侵權糾紛民事上訴狀範文,歡迎大家閲讀與參考。

侵權糾紛民事上訴狀範文

侵權糾紛民事上訴狀範文1

上訴人:甘xx,男,漢族,身份證號:

地址:

電話:

被上訴人:王x,男,漢族,身份證號:

地址:

電話:

上訴人甘xx因侵權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xx)東三法民一初字第1767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請求貴院依法撤銷廣東省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xx)東三法民一初字第1767號民事判決,依法審理改判。

理由如下:

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利益造成了損害。原審判決即認定了被上訴人有阻止生產的行為,卻不判決賠償。原審法院沒有認清當時的事實,適用法律也存在不當。

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

1 原審法院認為公司停產是被上訴人造成,但上訴人不給查帳也有責任,所以不判賠償。這是與事實不符合。上訴人從來沒有説不準查帳,而且被上訴人老婆本身是在公司管財務工作。上訴人反對的是停產查帳,這將給公司的出貨,資金週轉造成問題,給公司的利益造成巨大的損害,甚至倒閉。相反,法律規定任何股東無權帶外人到公司阻止生產查帳,如果強行停產就是侵害他人權益。

2 原審法院認為20xx年9月9日雙方是自願達成了股權轉讓協議。根本沒有考慮當時簽訂協議的具體情形。本來上訴人認為雙方對公司競價,誰給的錢多誰就得到公司。上訴人只要求被上訴人出比協議更少的錢就可以把公司讓給他,但被上訴人堅決不同意,否則就以要查賬為由一直停止公司的生產。上訴人考慮到要儘快恢復生產以減少公司的損失才簽訂了這個被迫的股權受讓合同,並不表示上訴人放棄追究被上訴人的侵權責任。

3 原判決認為公司有損失也是公司的損失,不是個人的損失,所以並非屬於原告一人。但事實上,被上訴人把他的股權全部轉讓給上訴人,其轉讓款並沒有扣除這些天停產給公司造成的損失。這些損失賠償主張權也一併轉讓給了上訴人,上訴人是公司的唯一股東。

4 公司被迫停產,需變賣資產,委託書要求上訴人在場才能賣,並且要是競價的方式。但是,被上訴人卻只允許將其買給他的朋友李某,而李某也就是被上訴人帶來阻止公司生產的其中一個人。

5 損害的數額雖然不能準確計算,但損害的事實明確發生。原審法院以不能查清準確的數額為由不判決賠償與理不符。而且,有多人證明有十幾噸的膠料是不翼而飛的,損害的數額範圍應當可以通過調查計算出的。

二、原審法院判決不符合法理,對將來此類糾紛造成不良的社會後果。

首先,被上訴人糾集公司以外的人阻止公司生產。上訴人通過刑事法律的途徑報案,公安機關由於不能介入經濟糾紛不予解決。

其次,如果在民事訴訟中也對上訴人的舉證責任提出過高要求,將導致權益得不到維護。因為在這中強制力阻止的情況下上訴人很難收集相應的證據。

原審民事判決給社會的提示就是,在被股東強行停止公司生產的情況下,刑法和民法都解決不了問題,只能以自己的武力去對付武力,這勢必會給社會帶來不安定。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已認定了被上訴人阻止生產,這必然會給他人造成實際的損失,在損失數額不準確的情況下,也應當依職權儘量調查清楚,而不是做出簡單粗糙的判決,這才不失社會公平與公正。

此致

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20xx年4月15日

侵權糾紛民事上訴狀範文2

上訴人:林、、,男,1xxx年、月、、日生,香港居民,身份證號:A9、、(A);港澳居民來內地證件號:H0、、6、、0;聯繫電話:135、、、;香港住址:香港、、花園、、段、、街、、號。

代理人:李立銀,廣東同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王、、,男,漢族,1xxx年、、月、、日生,住址:廣東省、、市、、區、、街道、、路、、號;身份證號:440、、;電話:139、、、、。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返還原物、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市、、區人民法院[(20xx)、、法民壹初字第、、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 訴 請 求

1、依法判決被上訴人返還上訴人的土地使用權證原件;

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第一、原審法院沒有查明被上訴人非法扣留上訴人房產證原件的事實、對被上訴人的侵權行為無任何認定:

1、被上訴人扣留上訴人的房產證原件無法律依據:

上訴人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證(、、國用20xx第20xx、、號),在法律意義上講,上訴人對於該權證的權利是任何人都不得侵犯的。然而,被上訴人卻強行將上訴人的土地使用權證“暫扣”(參見被上訴人寫給上訴人的“證明”),並且該行為竟然在一審時得到法院的支持,這是上訴人絕對不可接受的!上訴人雖然是香港人,但對中國大陸的法律還是有所瞭解:在被上訴人沒有通過合同履行等價義務、不支付價款前,該房產證的權屬屬於上訴人。

2、被上訴人扣留上訴人的房產證原件無合同依據: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20xx年、、月、、日訂立了《土地、廠房買賣協議》,該協議中對於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已經有明確的約定。然而,被上訴人在違約不購買的情況下(20xx、法民壹初字第、、號、其主張買賣協議無效),竟然向法院提出起訴,後該案在開庭前三天被上訴人又改變訴求,要求購買(合同部分有效、部分無效)。該案判決後,上訴人極其不服該判決結果,但考慮到各種因素,上訴人對於該案(20xx、法民壹初字第、、號)不予上訴。

20xx、法民壹初字第、、號判決要求上訴人在一個月內協助被上訴人履行房產過户手續,為此,在被上訴人必須按照協議嚴格履行自己的支付價款義務時,上訴人才可以協助辦理,上訴人擁有先履行抗辯權。

但是,被上訴人至今沒有按照判決書(20xx、法民壹初字第、、號)及原協議約定的在合同訂立後五十日內支付170萬元的義務。同時,原協議並沒有約定被上訴人有權在沒有支付合同對價義務的情況下扣留上訴人的房產證原件。試問:如果被上訴人今後不履行或者其根本沒有履行能力購買上訴人的房產,其仍然有權扣留上訴人的房產證嗎?

3、上訴人的行為已經表明了其“暫扣”上訴人房產證的違約、違法事實:

被上訴人在寫給上訴人的“證明”中詳細的寫明瞭其扣留房產證的理由(要求上訴人退還其定金及利息),而今其理由已經不復存在,為何原審法院仍然允許其扣留上訴人的房產證?原審法院明顯是違背法律及事實,偏袒被上訴人!上訴人雖然是香港人,但是合法權益在中國大陸仍然受法律保護!

4、原審判決對於允許被上訴人扣留房產證的理由闡述的不夠合理:

原審判決對於被上訴人“暫扣”上訴人房產證的違法行為沒有進行細緻的認定,只是在判決書的第十二頁第四行:“由於辦理土地使用權過户手續需土地使用權證原件,而配合辦理過户手續是履行合同義務之一、、、”。這一表述是極其錯誤的:上訴人履行合同義務與上訴人對於房產證的權利是兩個概念,憑什麼在被上訴沒有履行合同義務(先行支付價款)的前提下允許其扣留上訴人的房產證?

合同履行義務是雙方的事情,如果被上訴人不履行合同義務,就一直允許其扣留上訴人的房產證嗎?而其一直扣留下去嗎?上訴人配合房地產轉讓與被上訴人返還房產證原件是兩碼事,在被上訴人沒有履行合同義務的前提下,必須返還房產證原件。當然,如果被上訴人嚴格按照20xx、法民壹初字第、、號判決及雙方的買賣協議履行義務,則上訴人自會協助被上訴人到房管局辦理過户手續。

第二、原審法院對於案件的定性錯誤(案由表述不當):

20xx年6月、日,原審法院對於案件的定性為“返還原物、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然而在其判決書中,對於案件定性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這是混淆了概念。被上訴人在沒有合同及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強行拿走了上訴人的房產證,是一種典型的侵權行為。其實對於上訴人的房產證事宜,根本與雙方的土地廠房買賣協議無關。即:如果被上訴人願意履行合同義務,則上訴人自願配合協助其辦理產權過户,在沒有過户前,上訴人對於房產證的權利是任何人都不得侵犯的。

懇請貴院依法糾正原審錯誤判決,謝謝!

此致

廣東省、、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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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怎麼辦?

首先,要注意對證據的收集。

因為只有在證據充足的情況下,才有利行政執法機關或司法審判機關對某一行為是否是侵權行為儘快的加以認定。因此證據是影響案件辦理的前提條件。訴訟法中規定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為證據。因此我們在收集證據時,也要嚴格遵守這一原則。也就是説,我們要儘可能的去尋找與案件有關,並能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

概括的説,我們這裏所説的證據主要是指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被侵權人的在先權利證明文件。(包括商標註冊證、專利證明、版權登記證明、與案件有關的獲獎情況證明等)

2、被侵權人的產品樣本。

3、侵權產品樣本。

4、購買侵權產品的證明。這裏主要是指購買發票。在發票上一定要註明,侵權產品名稱、購買侵權產品的地點、侵權產品的價格、銷售人的名稱等事項。

第二步,我們在對證據進行了初步的收集整理後,應該到專業的代理機構進行諮詢。

專業人士會對案件進行初步的分析,並會對細節問題提供專業建議,有利於我們更好的辦理案件。

這裏需要指出的是,對侵權案件的處理大體上有兩種途徑。

1、行政查處。這種方法的主要優勢在於,查處力度大,查處行動快。對製假者和售假者打擊迅速能有效制止侵權行為的蔓延。但單獨使用這一方法,很難將法律賦予投訴人的權利用盡。這裏所指的就是損害賠償問題。一般來説,侵權行為人因實施了侵權行為會給被侵權人帶來經濟上的損失,同時投訴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會投入一定的資金和人力,許多企業都希望侵權行為人因實施了侵權行為對被侵權人提供一定的經濟賠償,以彌補被侵權人所遭受的損失。現行的《商標法》、《產品質量法》裏也有明確的規定(詳見《商標法》)但由於通過行政機關請求賠償,在執行過程中存在一定的難度,因此被侵權人權利不能用盡。

2、訴訟程序。適用這一程序的優勢在於,查處力量大,投訴人可以依據有關法律規定,要求侵權行為人對其實施的侵權行為給被侵權人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但訴訟程序相對複雜,投訴人很難在沒有專業律師的協助下單獨實施。

具體兩種方法,那一種更好的問題,筆者認為這裏存在價值選擇的問題,也要根據不同案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第三步,製作投訴書或起訴書。

投訴書或起訴書的製作要注意將事實和語氣有效的結合在一起,以利於案件的順利進行。筆者認為,投訴書或起訴書是直接影響案件進程的最直接因素,因此建議委託專業人士來完成。

同時我國商標法明文規定,“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註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應當委託國家指定的組織代理”。換言之,外國人或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辦理商標侵權案件,應委託國家指定的組織代理。

最後,進行投訴或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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