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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糾紛民事上訴狀範例

經濟糾紛民事上訴狀範例

經濟糾紛民事上訴狀範例1

經濟糾紛民事上訴狀範例

上訴人:

法定代表人:住所:

被上訴人:

被上訴人:

被上訴人:

被上訴人:法定代表人: 。

訴訟請求:

一、 請求依法撤銷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作出的(xxx0)越法民二初字第 號民事判決書;

二、 請求依法裁定將本案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支持上訴人在一審中提出的全部訴訟請求,即:

上訴理由:

上訴人 有限公司因訴被上訴人 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對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作出的(xxx0)越法民二初字第 號民事判決書強烈不服。上訴人認為,該判決認定事實嚴重錯誤,審核認定證據和分配舉證責任違反法律規定,審判程序違法。因此,一審判決駁回上訴人的起訴,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也不符合法律規定,一審判決是完全錯誤的。上訴人的具體上訴理由如下:

一、 本案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借款合同關係的存在,有上訴人持有的“借據”、“承諾書”、“保證書”原件為證。而各被上訴人主張的該筆借款已歸還,並無充分確實的證據證明。被上訴人在一審中所提供被上訴人澤安公司向上訴人轉賬或匯款的憑證,並無雙方之間確認是歸還本案960000元借款的證據。上述澤安公司向上訴人轉賬或匯款的憑證,由於不能排除其他經濟關係,對是否是歸還本案借款,具有不確定性和非唯一性,因此,無法認定是歸還本案借款。由被上訴人的舉證和上訴人的舉證,已充分證明是與本案無關的其他經濟往來。對於澤安公司向上訴人的轉賬或匯款認定為歸還本案的借款,被上訴人對其唯一性和確定性負有完全的舉證責任,而不是相反由上訴人來舉證。

根據法律規定,在借款合同關係中,“借據”是“證據之王”,如果一方當事人持有另一方當事人親筆書寫的“借據”,法院僅憑對方當事人的一面之詞或舉出一些似是而非不具有排他性的證據,即對當事人持有的“鐵證”“借據”予以否定,那麼在社會生活中,正常的借貸合同關係還如何得到法律的保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還如何維護?在本案中,各被上訴人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平等自願原則下,親筆書面的“借據”還不能算數,那麼在現實生活中,誰還敢借錢給他人?

因此,在本案中,一審法院在沒有充分確實的具有排他性的證據證明被上訴人已歸還上訴人的借款960000元的情形下,對上訴人持有的“借據”的法律效力予以排除,是不合法的,一審判決是對社會基本原則和法律基本原則的背叛,是完全錯誤的。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嚴重錯誤。

1、原判決既確認上訴人於xxx7年12月20日出借現金960000元給被上訴人甘錦良,同時又將案外人“沈瑞言”向被上訴人澤安公司匯款1600000元、40000元(共1640000元)兩種不同的經濟關係混為一談,是完全錯誤的。兩者之間不論是借貸合同雙方的主體、發生交易的金額都是完全不同的。因為上訴人有白紙黑字的借據為證,上訴人並無舉證義務證實與借據主體完全不同的他人之間發生經濟來往的情形是否是“原告與被告之間所產生的借貸關係”。一審法院要求上訴人舉證證實“案外人沈瑞言”轉給被告澤安公司的款項,是否是原告與各被告之間所產生的借貸關係,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的舉證原則。

2、原判決認定“被告澤安公司直接向原告付款的金額已超過原告所主張的金額”,是錯誤的。如前所述,被上訴人澤安公司向上訴人轉賬或匯款,是雙方之間還存在其他經濟關係,與本案無關,我方已舉證證明雙方之間還存在其他經濟關係。被上訴人已自己舉證證明雙方有其他經濟關係。因此,原判決不是依法律規定判斷而是依主觀臆斷來認定,是錯誤的。

三、原判決認為“原告強調被告的付款與本案無關,是雙方之間的經濟往來,但就該主張沒有相應的證據證明,依法承擔其舉證不能的責任”。這一説法既不符合事實,也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舉證原則,是完全錯誤的。

事實上,在該案一審中,上訴人根據法庭要求已向法院提交了相關證據證明本案原被告之間在同一時期還存在其他經濟往來關係,而且該雙方之間的其他經濟往來關係也得到了被上訴人的證據證實。因此,該案的960000元借款是與其他任何借款合同無關的,是獨立於其他經濟往來關係的。

如前所述,對於證明“被告澤安公司的付款”與本案有關,證明其唯一性與確定性的舉證責任在於被上訴人。因為上訴人持有被上訴人“借據”原件作為鐵證,是無須另行舉證的。本案一審判決中,把借款合同法律關係的舉證責任予以倒置,是根本違反法律規定,史無前例。

四、原審程序嚴重違法。

在原審庭審中,法庭要求上訴人方在庭審後提交雙方其他經濟往來的相關證據。上訴人據此在庭審後7天內向法院提交了相關證據。但是原審法院既未組織雙方質證,也未在一審判決中對上訴人提交的上述證據予以敍明。這嚴重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剝奪當事人的相關權利,屬於程序嚴重違法。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無論從程序上,還是從實體判決內容上,都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請求二審法院主持公道,依法保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尊嚴,對本案予以改判或發回重審處理。

此致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xx0年12月20日

經濟糾紛民事上訴狀範例2

上訴人:李X,男,xxx5年x月2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址:xx市xx鎮xx村0xx號;

上訴人:薛XX,男,xxxx年11月2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址:xx市xx鎮xx村0x號;

被上訴人:丁XX,男,出生於xxxx年x月24日,漢族,農民,住址:xx市xx鎮xx村。

被上訴人:瀋陽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xx(系該公司經理),住所地:xx市xx村。

上訴人訴被上訴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遼寧省XX市人民法

院的(xxx1)xx民(三)初字第2x3號民事判決書,現依法提起上訴,請求依法改判。

上訴請求

1. 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遼寧省XX市人民法院的(xxx1)xx民(三)初字第2x3號民事判決。

2. 請求二審法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改判。

3. 請求二審法院判決被上訴人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及理由:

一、 一審法院查明事實錯誤。

1、 一審法院在查明事實中稱“被上訴人丁XX於xxx0年10月15日開始供應的熟棒,截止xxx0年11月1x日供熟棒12萬餘棒,價值人民幣30餘萬元。”與事實不符。丁XX在庭審中卻實提供了部分養菇户簽字的收條,因為上訴人不知道此事,於是庭審後原告要求籤字的養菇户到法院把事情説清,可是一審主審法官態度蠻橫,不接待養菇户,於是養菇户只好向法院提交了説明,即大部分養菇户出具的收條是xxx0年x月3日簽訂菌棒購銷合同因菌棒的質量原因(當時丁XX和康XX口頭約定成活率必保x5%以上)丁xx的合夥人康XX根據每户的成活率情況答應給種菇户補的菌棒。而不是一審法院認定的12萬棒都是被上訴人丁xx履行合同供應的菌棒數量。

2、 一審法院在查明事實中稱:“做生棒協議簽訂後,原告的用户從xxx0年12月2日至12月x日拉走14萬棒的原料(含部分欠料、有欠條),價值35萬元。”與事實不符。根據丁XX供應的原料及其提供的配方來算上訴人只能夠生產x3013棒菌棒,而不是14萬棒。一審法官應當明白“木桶效應”即按照丁XX供應的花生殼、玉米芯只可以做x3013棒,即使其他原料充足,也是無法生產,也做不成14萬棒菌棒。而且至今丁xx也沒有將所欠的花生殼、玉米芯補齊。因此,認定拉走價值14萬棒的原料及價值35萬元是與事實不符的。

3、被上訴人只供了部分平菇菌棒,合同約定的姬菇50萬棒至今一棒也沒有供應。造成廣大養菇户品種單一,無法適應市場的需求,導致部分平菇銷售困難,價格偏低。

二、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

1、 上訴人不存在違約行為。上訴人之所以沒有在xxx0年10月5日前交齊1x0萬購貨款,是因為被上訴人丁XX沒有按照合同的約定在xxx0年x月23日開始供貨,並且在xxx0年10月5日前丁xx一棒菌棒也沒有供給上訴人的養菇户,更甚者至今丁xx也沒有供齊x0萬元的菌棒。因此,上訴人依據“《合同法》第六十七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的規定,沒有繼續支付購買菌棒款,即上訴人不繼續支付菌棒款是依據合同法規定的“先履行抗辯權”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不是一審法院認定的違約。

2、 被上訴人已供貨近x0萬元是錯誤的。上面上訴人已經對丁XX實際交貨數量已經説明清楚,在這裏不再論述。

3、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所訴被告違約,請求賠償證據不足。”是錯誤的。一審法院在本院認為中已經認定“丁XX未按照約定的時間供應第一批貨,已構成違約。”可是又在同一段的論述中又稱“原告訴丁xx違約賠償證據不足。”真是不可理解,上訴人認為作為一名法律“知識淵博”的老“優秀”法官不可能違法故意偏袒被上訴人,應當是年歲已高的原因造成邏輯思維出現了混亂,所以做出如此荒唐的錯誤論述,上訴人表示理解,請二審法官糾正過法官的思維混亂造成的錯誤。

4、 一審法院認為“雙方第一次供貨數量未明確約定,到xxx0年10月15日供貨數量也未約定。”但是依據合同法第x2條第五款規定“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因此,雖然沒有詳細説明第一次供貨數量及每日供貨數量,但是被上訴人丁XX應當按照總共貨量和供貨時間均衡的供貨。而不能以第一批貨物供貨數量約定不清,就可以不供貨,而逃避違約責任。

5、 一審法院認為“xxx0年10月x日丁XX與康XX及二原告為公證人簽訂的合作協議看,是在未供貨及貨款未全部付清的情況下籤訂的,此協議可視為供貨時間准許延期,給付貨款時間准許順延。”是錯誤的。上訴人在丁XX與康XX合作協議上簽字,明明是公證人身份,只是對該份協議見證。而且該份協議的內容只是丁XX與康XX合作事宜,根本沒有涉及丁xx與二上訴人之間的合同內容。不知道一審郭法官哪來的突發奇想,將毫不相干的兩份協議聯繫的“天衣無縫”,真是天才呀!這樣的法官還在基層法院工作,真是屈才呀!請求二審法官認真閲讀並調查研究xxx0年10月x日丁XX與康XX簽訂的合作協議內容,該協議是否真的能證明供貨時間准許延期,給付貨款時間准許順延。

三、 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一審法院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認為上訴人沒有提供有效證據證明被上訴人違約,繼而駁回了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可是,一審法院在論述中已經認定了丁XX沒有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的行為構成違約,因此本案適用法律與認定事實是相互矛盾的。上訴人認為本案應當適用《合同法》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二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等法律依法進行判決。

四、 一審法院審理程序違法。

1、一審判決中稱“本院認為雙方應進行結算,被告欠原告的料應給付或退款,如合同不能履行,雙方可協商終止合同。如被告給付貨物不足x0萬元,原告可另行訴訟。”是推卸審理責任的做法是錯誤的。這種做法真是讓人啼笑皆非,上訴人如能與對方進行結算,協商解除合同,上訴人還花一萬八千多元的訴訟費找你法院解決啥?丁XX給付貨物不足x0萬元在該判決書中已經認定,而且在訴訟請求中也要求被上訴人退還購買菌棒款,為啥還要求上訴人另訴,是不是XX法院缺錢?你XX法官在退休之前準備多為“XX法院搞點創收”呀!一審法院到底是在為上訴人解決問題,還是人為的製造矛盾、製造不和諧的社會因素呀?

2、一審法院在庭審過程中,對因有事晚來的當事人薛XX大聲呵斥,不讓其發表質證意見和辯論意見,並強行將薛XX攆到旁聽席。可見,一審法官剝奪上訴人質證權、辯論權的行為已經嚴重的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即一審法院審理程序已經構成嚴重違法。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在審理本案時,沒有依法查清事實,導致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而且存在嚴重的程序違法。因此,懇請貴院在依法查清本案事實的情況下,嚴厲懲罰坑農害農的違法和違約行為,給xx村的農民一個公正、公平、合理、合法的判決。

此致

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xx1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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