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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糾紛上訴狀

交通事故糾紛上訴狀

在一審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當事人 必須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那麼,以下是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交通事故糾紛上訴狀,歡迎閲讀參考。

交通事故糾紛上訴狀
交通事故糾紛上訴狀1

上訴人:蘇×,男

被上訴人:金×,男,

被上訴人:×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東城區×,法定代表人:劉××

上訴人蘇×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區人民法院(xxxx)×民初字第××號判決,特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變更原審判決,依法改判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誤工費8400元,護理費1620元,營養費825元,交通費1560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

2、請求變更原審判決,依法改判被上訴人承擔鑑定費1500元;

3、維持原審判決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醫療費3329.32元,電動車自行車損失費910元;以上各項共計23144.32元。

4、由被上訴人承擔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一、由於賠償責任比例不能等同於事故責任比例,原審法院的判決認定被上訴人承擔50%的賠償責任比例是極為不妥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23條的規定,對高速運輸工具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對受害人承擔無過錯賠償責任。也就是説,只要受害人不存在故意,侵權人均需要對侵權行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這是法律對於這類侵權行為的特殊規定,目的在於最大限度地保護受害人的利益。

原審法院判決認為由於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對本次交通事故負同等責任,被告金×應承擔與其責任相等,即50%的賠償責任。這種認定混淆了事故責任比例與賠償責任比例的概念,從最基本層面上講,二者的認定依據是完全不同的:認定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比例的依據是《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然而,賠償責任的分擔應當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可以看到,無論從法律規定還是保護弱勢羣體利益的層面講,被上訴人一方均應承擔絕大部分賠償責任!

二、原審法院完全沒有支持上訴人誤工費請求,違背了舉證責任的分擔原則,同時這對上訴人也是不公平的。

本案中,上訴人在訴訟中提出了北京××××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出具的“收入證明”,證明其平均月收入為2800元,其已經完成了法定的舉證責任。如果被上訴人不認可該證據,那麼應由被上訴人舉出反證,來證明上訴人的證據不符合真實性、關聯繫及合法性的要求。然而,被上訴人並沒有舉出相應的反證。原審法院僅僅因為被上訴人不認可該證據,即未採納上訴人的合法證據,對上訴人來説是極為不公平的!上訴人已經證明了自己的收入,那麼原審法院應當依法支持上訴人的誤工費請求。

退一步講,即使原審法院不認可上訴人的誤工收入證明,亦應按北京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上訴人的誤工費。上訴人現年36歲,可謂“上有老,下有小”,家裏有老人需要贍養,也有正在上學的未成年兒童需要撫養,上訴人一家都指望着其每月的工資收入生活。試想:上訴人至今已經有三個多月沒有工作了,作為全家唯一的男勞動力,如果其不工作無收入,全家要靠什麼生活呢?上訴人的誤工損失是現實存在的,原審法院沒有支持上訴人的誤工費是不公平的!

三、原審法院關於上訴人護理費的認定,適用法律錯誤。

原審法院僅判令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護理費620元,是對法律規定的適用失誤。對於護理費的計算方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1條有明確規定,只要受害人受到侵權行為的傷害致使其生活不能自理,那麼就應當支持受害人的護理費請求,法律並未要求明確的證據支持。本案中,上訴人因交通事故造成腰椎受傷,根據醫囑建議“只能平躺”,根本無法活動,自然需要護理人員。

該法規定“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本案中,上訴人僅要求被上訴人承擔六週的護理費,且數額遠低於北京市的護工工資標準,因而上訴人的護理費請求時完全合理合法的。

四、原審法院對於上訴人營養費的判定明顯偏低。

上訴人的腰椎受到嚴重傷害,鈣質、維生素等微量元素的補充對於其康復是必要的,然而這些營養品的價格很高,對於上訴人來説是個沉重的負擔。營養費的判定應當綜合考慮受害人的受害程度、受害人的家庭經濟條件以及社會消費水平等因素,在北京這樣一個高消費水平的大都市裏,300元的營養費顯然是偏低的。

五、原審法院對於上訴人交通費的判定明顯偏低。

上訴人受傷後,其家人多次往返交通支隊詢問核查事故情況,並且其護理人終日往返於醫院及其住所之間,交通費均為合理,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六、原審法院完全沒有支持上訴人的精神撫慰金請求,不符合法律規定,同時對於上訴人是不公平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的侵權行為致使身體受到傷害,可以獲得精神撫慰金。交通事故造成上訴人腰椎壓縮性骨折,左下肢活動受限等傷害,使上訴人生活不能自理,給上訴人的生活帶來了極大的不便。不但致使上訴人無法賺錢養家,反而給其家人造成了重大的經濟壓力。傷病所帶來的疼痛給上訴人及其家人造成了極大的精神負擔,這又豈是他人所能感同身受的?故原審法院完全沒有支持上訴人的精神撫慰金請求,不僅不符合法律規定,同時也完全忽略了上訴人的精神感受,對上訴人是不公平的!

七、原審法院判令上訴人承擔本案的鑑定費1500元,是對事實認定錯誤,適用法律不當。

鑑定費是由於被上訴人申請因果關係鑑定而支出,並非上訴人申請的傷殘鑑定支出,原審法院對此認定有誤。故鑑定費應由申請人支付,而非上訴人負擔。

八、原審法院判令被上訴人支付醫療費3329.32元,電動車自行車損失費910元,判決合理合法,請求予以維持。

綜上,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誤工費8400元,護理費1620元,營養費825元,交通費1560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並由被上訴人承擔鑑定費1500元;維持原審判決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醫療費3329.32元,電動車自行車損失費910元。

此致

北京市第×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xxx 年 6 月 日

交通事故糾紛上訴狀2

上訴人(原審原告):楊某某,男,漢族,xxx年X月X日出生,xx省xx縣人。住xx省xx縣xx鎮街上。聯繫電話:xxxxxxxxxxxxx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何某某,男,漢族,xxxx年X月X日出生,xx省xx縣人。住xx省xx縣x鎮x村XX組X號。聯繫電話:xxxxxxxxxxxxx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xx縣某某汽車貨運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縣xx鄉xx村x組。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該公司董事長。電話:1xxxxxxxxxxxxx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xx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遵義中心支公司。住所地:xx市開發區xx大廈一樓。

法定代表人:張某某,該公司負責人。電話:xxxxxxxxxxxxx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謝某某,男,漢族,1xxxx年X月X日出生,xx省xx縣人。住xx省xx縣xx鄉某某村X組X號。

上訴人楊某某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糾紛一案,不服xx省xx縣人民法院(xxxx)桐法民初字第2391號民事判決,現依法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xx縣人民法院(xxxx)桐法民初字第2391號民事判決,並依法改判支持上訴人的一審訴訟請求;

2、本案的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各被上訴人分擔。

上訴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承擔全部責任”事實錯誤。

1、交警部門已經認定雙方負“同等責任”。本案是一起因機動車交通事故引發的賠償責任糾紛,該案經過xx縣交警部門現場勘查和事故認定,已明確上訴人楊某某與被上訴人何某某承擔“同等責任”。而且,就該《事故認定書》而言,由於雙方在法定的期限內均未提出申請複核。因此,上訴人認為:這應當視為“雙方均對事故認定及責任劃分”沒有異議,本案的《事故認定書》對雙方均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不能輕易改變交警部門作出的事故認定及責任劃分。

2、原審法院改變“事故認定”明顯不能成立。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的規定,人民法院雖然可以改變交警部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及責任劃分,但其前提必須是“事故認定存在錯誤”或者“事故責任無法查明”。可是,就本案而言,原審法院改變“事故認定”的三點理由均不能夠成立。理由如下:

(1)上訴人在本案中雖然有超載行為,但是,該超載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沒有因果關係,本案並不是因“超載”而引發的交通事故。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六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之規定,“劃分責任”的依據是行為人“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程度”。也就是説,人民法院應當查明“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如果行為人既有違法行為,也有因果關係,那麼就應當認定為應當承擔事故責任。但是,如果行為人只有違法行為,但沒有因果關係的,那麼,人民法院就不能夠認定為應當承擔事故責任。例如:一個農民無證駕駛摩托車違法上路行駛發生交通事故,但經過調查核實,事故的發生並不因為“無證駕駛”方面的原因,而是因為對方車輛佔線行駛導致。那麼,該摩托車司機即便具有“無證駕駛”的違法行為,但由於其無證駕駛與損害後果之間沒有因果關係,故人民法院也不能夠認定該摩托車承擔全部責任。同理,就本案而言,即便上訴人有違法的“超載行為”,但該行為與發生碰撞的損害結果之間,並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故,該情節不應當作為原審法院“改變上訴人承擔全部責任”的法定理由和依據。

(2)上訴人楊某某“未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在《事故認定書》中已作分析和認定,原審法院再以該理由改變事故認定屬於重複評價。根據xx縣交警大隊“遵公交認字(xxxx)第xxxx017號”《事故認定書》形成原因分析:被上訴人何某某駕駛車輛在轉彎駛入公路時,未確保安全行駛,是導致此次事故一方面的過錯,另外,上訴人楊某某未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另外一個方面的過錯。因此,上訴人認為:交警部門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38條“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通行的,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之規定,劃分被上訴人何某某與上訴人承擔同等責任完全正確,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在明知車輛已經超載的前提下,違返操作規範,故意放任危害後果的發生”,從而改變上訴人承擔“全部責任”明顯錯誤。

(3)原審法院以“交警部門未對被上訴人何某某進行調查,也未對車輛進行檢驗”為由,認定“上訴人承擔全部責任”不能夠成立。根據《xx省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確定規則(試行)》第三條“交警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責任”。第六條“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行為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過錯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第七條“當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沒有過錯行為的,不承擔責任。”以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之規定,本案是否需要詢問有關當事人,是否需要進行檢驗,這些均是屬於交警部門的職權行為,是屬於行政權的範疇,人民法院無權予以干預。同時,交警部門在處理交通事故時,也有“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之分,簡易程序甚至還可以當場作出。因此,原審法院以上述理由予以改變“事故認定”於法無據。

3、原審法院未對“上訴人的各項損失”予以審查和認定,存在認定事實錯誤不清。根據一審原告(即二審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上訴人一共提出了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交通費、車輛修理費、精神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合計79947.92元。該部分不論是否應當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一審法院都應當予以逐項查明,並對相關損失作出認定。可是,原審法院卻未對上訴人的“各項損失”予以逐一查明和認定,以致認定案件事實錯誤不清。

二、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且判決顯失公平公正。

1、原審判決被上訴人承擔“無責賠付”屬於適用法律錯誤。鑑於本案被上訴人何某某應當承擔的是同等責任,原審法院改變“責任劃分”其理由難以成立。因此,原審法院判決“被告中國xx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遵義中心支公司承擔無責交強險賠付12100元”其適用法律錯誤。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本案上訴人的各項損失,應當判決由實際侵權人何某某承擔。但是,由於本案的車輛已經投保交強險及商業險,故,人民法院該基礎上應當判決被上訴人中國xx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遵義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險的保險限額內對上述侵權之債承擔保險責任。

2、本案應當改判“被上訴人何某某承擔侵權責任,並判決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承擔保險責任”。從交警製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詢問筆錄來看,上訴人是從xx縣往花秋鎮方向駕車“直線行駛”,而被上訴人何某某卻是通過“轉彎路口”,與上訴人對向行駛,以致發生碰撞。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4條“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未減速慢行,並讓行人和直行車輛優先通行的,應當認定為甲類過錯,承擔主要責任”,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52條第3項“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轉彎的機動車未讓直行的車輛先行的。應當認定承擔主要責任”之規定,被上訴人何某某在轉彎時,未讓上訴人的車輛優先通行,這才是導致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本案應當認定被上訴人何某某承擔主要責任或者同等責任。

同時,需要指出的是,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某某並不是直線對向行駛,如果是直線對向行駛,上訴人在發現前面道路上有障礙物(即路上停靠的車輛)後,沒有充分判別對方有來車可能,從而“借道行駛”發生事故。那麼,本案就應當是上訴人的主要責任。但是,被上訴人何某某卻不是對向行駛,而是從“支路”轉彎進入“主幹路”。因此,被上訴人未優先讓行、未安全文明駕駛才是本案發生的主要原因。

此外,從交警部門調取的《詢問筆錄》來看,上訴人駕駛的貴CL7851號貨車,在發現正前方有障礙物後,已經“借道”正常通行了大約5米,並已經超過障礙物,但由於被上訴人何某某突然從交叉路口右轉,未充分判斷相對方向有來車的情況,以致雙方發生碰撞。而且,在這一短暫的狀態過程中,上訴人還採取了變光、按喇叭、踩剎車等系列措施。因此,從該情節來看,原審法院判決“被上訴人沒有責任”其適應法律錯誤,本案應當依法改判由被上訴人何某某承擔侵權責任,並判決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承擔保險責任。

綜上,上訴人懇請二審法院在審理查明事實之後,依法改判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為謝。

此 致

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楊某某

xxxx年七月十五日

附:二審授權委託書及律師事務所函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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