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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糾紛)民事上訴狀範文

(債務糾紛)民事上訴狀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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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糾紛)民事上訴狀範文
(債務糾紛)民事上訴狀範文1

上訴人:李xx,男,xxxx年7月25日生,漢族,xx縣xx鎮山西莊村二組村民,住本村xx號,聯繫電話:xxxxxxxxxxxxxxx。

被上訴人:陳xx,男,xxx年11月23日生,漢族,xx市xx區xx鎮陳xxx村村民,住本村xx號。

被上訴人:陳xx,男,xxx年11月23日生,此後同上,系陳xx之子。

原審原告:xx前進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禮泉縣阡東鎮阡東村,法定代表人,魏偉,該公司董事長。

我和前進公司與陳xx、陳xx返還車輛糾紛一案,因不服xx區法院以(xxxx)鹹渭民初字第00307號所作第6次民事判決書,故依法提出上訴。

我的上訴請求為:將原判第二條被告陳xx賠償我車輛停運損失107250元改判為被告、陳xx、東xx賠償我車輛停運損失每日325元(從xxxx年6月14日起算),案件受理費3915元,鑑定費1300元由被告承擔。理由如下:

一、原判少反映了該院的一次判決和xx中院的一次裁定:

該案可謂創造了世界吉尼期紀錄,此前該院共有5次判決,原判少反映了xxxx年2月8日所作(xxxx)鹹渭民初字第00729號民事判決書;xx中院曾作出過五次發回重視裁定和一份判決書,而原判只反映了三次發回重審裁定,少反映了xxxx年8月所作發回重審裁定。而xx中院的第4次發回重審裁定明顯違背了最高法的司法解釋。

二、原審法院採信被告6份證據違法。

被告方所提供的組證據為郭xx、閆xx、黃xx、郭xx的書面證言,這四位證人均未出庭作證,也未出具有正當理不能出庭的書面材料,原審予以採信明顯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第72條、73條之規定。而閆xx的證明內容為:xxxx年2月-3月東達公司扣壓陝Axxxxx車在蘇家寨停車場。這與本案又有何干?

被告方提供的證據6為我向陳xx出具的兩張欠條及庭審筆錄三份。其一,欠條不能作為扣車合法的證據;其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3條之規定,證據共有8種,其中並無庭審筆錄,原審法院將庭審筆錄作為證據採信明顯違法。

三、原判認定事實不清

原判認定:……xxxx年6月13日,陳xx帶人向李xx討要曾向其所借59000元借款,後李xx讓司機將陝xxxxx號車從停車場開出將車鑰匙交給陳xx,後李xx與陳xx約定,如李xx在一月內不能償還借款,車輛由陳xx處理。庭審中,陳xx稱車輛在停放三個月後,其以八千元價格賣給收廢品的。

上訴人需要指出的是:這兩個“後”到底後到何地,原判應當寫清而未寫清。同樣事實,同樣證據,該院在前五次判決中認定基本相同,但不知第6次認定為什麼變化?將陳xx、陳xx的辯稱寫在認定事實之中,這更是錯的離奇。

四、原審法院認識部分有誤,適用法律部分錯誤,判決錯誤。

原審法院認為:李xx與陳xx因債權債務關係發生糾紛,後李xx將車輛交給陳xx,約定李xx應在一月內償還陳xx借款。如不能償還車輛由陳xx處置。該約定符合質押的法律規定……陳xx在雙方約定債務履行期屆滿後應當與李xx協商處理或按照法律程序對質物進行主張權利,但卻擅自將質物出賣。該行為必然對李xx造成損失,李xx作為該車實際所有人,請求被告賠償車輛停運損失,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營運車輛在營運過程中受各種客觀因素較多,其營運收入具有不可確定性。依照公平原則並結合鹹價鑑字(xxxx)008號《關於陝xxxxx號解放貨車停運損失的價格鑑定結論書》的鑑定結論,陳xx按照車輛每日停運損失325萬的60%,即每日195元,一次性賠償李xx兩年的車輛停運損失107250元(扣除每年90日車輛檢修、保養等時間)為宜。故根據民法通則中的6條,物權法中的5條擔保法第63條、71條等法律規定,判決陳xx返還車輛,若不能返還原物,賠償我6萬元;陳xx賠償我車輛停運損失107250元……

上訴人需要説明以下幾點:

其一,我沒有,也不可能將車輛交給陳xx,並與其達成協議。所以,根本不存在質押問題。何況物權法第21條明確規定,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書面合同。擔保法第64條也明確規定,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這就足以否定被告編造的所謂“質押”,原審法院本應認為其扣車行為屬於侵權,但卻錯認為是質押。

其二,既認為我要求賠償停運車輛停運損失依法應支持,就應按鑑定結論所確定的每日325元算止車輛返還之日,但卻按60%計算兩年且每年扣除90日,這顯屬沒有依據,且在司法實踐中絕無僅有。

其三,引發糾紛的過錯完全在於被告,受理費、鑑定費本應全部由被告承擔,原判卻錯判前進公司承擔受理費39.5元。

根據以上幾條,請二審法院根據上訴人請求依法改判,以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人民法院的威信。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李xx

xxxx年9月26日

附:本狀副本一份。

(債務糾紛)民事上訴狀範文2

上訴人(原審原告):黃XX,男,xxxx年11月25日生,漢族,户籍地xx市xx區XX鎮XX村XX路76號

委託代理人:高xx,xx勁力律師事務所律師,聯繫電話:xxxxxxxxxxxxxxxx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金XX,男,xxxx年5月19日生,漢族,住xx市xx區XX路XX弄XX號401室。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xxxx年2月17日(2月25日簽收)做出的(xxxx)閔民一(民)初字第XXXXX號民事判決,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原判決;

2、請求依法支持一審時上訴人訴請,判令被上訴人返還購建材款人民幣60萬元及償付自xxxx年4月1日起按四倍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3、一審及二審案件受理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本案案情非常簡單,上訴人匯錢給被上訴人買貨,被上訴人貨不給錢不退。一審判決對“是否存在口頭買賣合同”這一基本事實不清,進而法律適用不當,錯誤地分配舉證責任,致使上訴人“舉證不能”而敗訴。

一、上訴人在一審中盡到了基本的舉證義務,一審法院無視已形成了雙方存在口頭買賣合同的證據鏈。

1、證據顯示被上訴人在另案中承認雙方存在口頭買賣合同關係

一審法院認為上訴人未提交相關證據證明“所交付錢款是依據原告與被告達成的口頭何以或是書面合同”,這與證據可以證明的事實不符。

一審中上訴人提交的證據三類:證據1、同城貸記業務回執;2、證據2、【案號為(xxxx)閔民一(民)初字第XX號(以下簡稱XX號案)】民事判決書;證據3、“XX號案”庭審筆錄(兩次)。其中,證據3能夠證明雙方存在口頭買賣合同。

在xxxx年2月15日“XX號”案第一次開庭的時候,針對上訴人(該案被告)提交的證據“同城貸記業務回執”(與本案證據1為同一份證據),被上訴人(該案原告)質證意見是“匯款用途也是寫的買建材,這筆錢也確實是用來買建材的,雙方當時沒有寫合同, 被告代表甲方付錢,原告代表公司收錢,是用個人賬户去做的。購買什麼建材記不得了。”被上訴人明確承認三點:1、60萬元用於購買建材;2、雙方沒有籤書面合同,屬於口頭約定;3、描述了交易的細節。

不管被上訴人如何辯解(後面會進一步陳述),無法否認其在“XX號”案中言之鑿鑿的自認。對此,一審法院的“本院查明”部分,對“XX號”案庭審筆錄中被上訴人的自認行為隻字未提,未做任何法律評價,僅僅依據證據1,逕直得出“原告並未提交相關證據予以證明”的錯誤結論。

2、無視生效判決的庭審筆錄的證據效力實為褻瀆法律權威

作為庭審重要組成部分的當事人陳述和舉證質證環節,構成了法院認定案件事實,居中裁判的基礎。而庭審筆錄除了是對案件審理活動的記錄外,最重要的還是以文字的形式固定了案件的相關證據。其性質類似於法院或其他國家機關依職權對相關當事人所做的調查或詢問筆錄。其嚴肅性不容置疑。

新《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如果在庭審的過程中,放任當事人虛假陳述案件事實,或者濫用訴訟權利,隨意地推翻或更改對自己已經陳述的案件事實,不僅浪費司法資源,而且有褻瀆法律權威和妨礙庭審秩序之嫌。

“XX號”案也為xx法院審理,本案的上訴人及被上訴人也為該案的當事人,且判決已經生效,對於該生效判決的庭審筆錄所固定的訴訟一方的陳述豈能任其否認了之!法院在審理案件的時候無視生效判決的庭審筆錄,性質同樣惡劣。等同於縱容當事人視庭審為兒戲,

二、在原告提供了證明雙方存在口頭買賣合同的基本證據的基礎上,被上訴人對自己的否認主張應承擔舉證責任。

本案一審中,對同一份證據的表述,被上訴人矢口否認了其在“XX號”案的自認,稱證據1所涉及的60萬款項“是原被告之間其他經濟往來”。被上訴人稱所謂的“其他經濟往來”是指雙方“在xxxx年開發某項目的時候,上訴人欠某公司的工程尾款,被上訴人代上訴人付款而形成債權債務關係”。這種陳述雖然是荒誕無稽的,但給法院審理案件事實指明瞭一個方向:查證屬實則上訴人敗訴,查證不屬實則被上訴人敗訴。但原審最終的審判思路是:未查證屬實但上訴人敗訴!

1、被上訴人一審中兩次被要求補充提交證據但未能提交

一審法院在xxxx年12月8日和xxxx年1月5日兩次開庭期間,都要求被上訴人庭後就所謂“其他經濟往來”補充提交相應證據,但是被上訴人始終沒有提交相應證據。法院讓當事人補交證據意在核實其陳述的真實性,若陳述的真實性無法確定,則應可以推定被上訴人的“其他經濟往來”純屬瞎説。

上訴人在一審xxxx年1月5日第二次庭審中提交的代理詞中,旗幟鮮明地提到“被告不宜獲得‘無限量’的舉證期限,應該承擔舉證不利的後果”的觀點。上訴人指出:“按照規定,被告在舉證期限屆滿後提交的證據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四十四條規定的“新的證據”的規定的,視為被告放棄舉證權利。原告申明:除非被告提交的是法律規定的“新的證據”,否則原告拒絕同意質證”。

2、補充提交證據不能玩形式主義,要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原一審中被上訴人補充提交證據不是可有可無的行為,該證據(無論是否存在)足以影響到本案的走向。但奇怪的是,在被上訴人未按要求提交證據的情況下,一審法院並未要求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在一審判決書中未見被上訴人提交任何證據,也未有要求被上訴人補充提交證據而不能的事實歸納,也就是説,原一審法院要求被上訴人補充提交證據完全是一件“走形式”的事情,有沒有都無所謂!

上訴人認為,本案的焦點之一是證據1“同城貸記業務回執”所載明的“購建材”是否為事實,在上訴人提交業務回執的同時就完成了相應的舉證責任,而被上訴人的“其他經濟往來”主張不能信口開河,必須有證據支撐,否則視為舉證不能,承擔舉證不利的後果。

三、基本事實沒有搞清楚就匆忙做出的判決等同“草菅人命”

原審判決在得出“上訴人不能舉證證明存在口頭買賣合同”的結論中戛然而止。這個判決第一不能解釋:上訴人提交的證據1“同城貸記業務回執”所載明的“事實”到底是什麼;第二不能解釋:上訴人在xxxx年3月16日以銀行匯款的方式向被上訴人支付的60萬人民幣到底是什麼錢;第三不能解釋:被上訴人獲得60萬人民幣支付的對價到底是什麼及應該是什麼。一問三不知,基本事實都沒有審理清楚就敢下判,這不是枉法是什麼,這不是“草菅人命”是什麼?

其實,只要法院把前述問題搞清楚了,事實的真相自然就出來了,公正的判決自然就出來了。在本案中,得出前述問題的結論並不困難,僅僅需要一點點的責任心和耐心,以及對公平公正原則的堅持!

綜上,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支持上訴人的全部上訴請求,依法改判,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黃XX

xx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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