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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訴狀格式範文(公民提起民事上訴用)

民事上訴狀格式範文(公民提起民事上訴用)

公民提起民事上訴用的民事上訴狀如何寫?下面是小編給大家介紹的民事上訴狀格式範文(公民提起民事上訴用),歡迎閲讀。

民事上訴狀格式範文(公民提起民事上訴用)

民事上訴狀格式

民事上訴狀(公民提起民事上訴用)

上訴人(一審_告):姓名:___

性別:__

__年__月__日出生

民族:___

職務:______

工作單位: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

電話:______。

被上訴人(一審_告):姓名:___

性別:__

__年__月__日出生

民族:___

職務:______

工作單位: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

電話:______。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__糾紛一案,不服__人民法院__年__月__日 (xxx6) __民初字第__號民事判決(裁定),現依法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實與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1、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上訴人: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附:本上訴狀副本__份

其他證據材料複印件__份

民事上訴狀範文

上訴人(一審原告):王某,男,生於1xxx年12月8日,漢族,濟南潤恆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經理,住濟南市二環東路3966號D座2204室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山東某房地產公司。

住所地:濟南市歷下區七家村33號

法定代表人:鄧某某。職務:董事長

上訴人王某不服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xxx8年10月21日作出的(xxx8)歷城民商初字第1150號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人民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

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法院以因原、被告在合同中僅約定逾期辦證退房退款,而未約定支付違約金為由,認定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支付違約金、增加違約金的訴求無法無據,屬於適用法律錯誤,涉嫌枉法裁判。

本案毋庸置疑的事實是被上訴人在履行與上訴人之間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嚴重違約,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後360個工作日內沒有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致使上訴人的房產證無法在約定期限內正常辦理,對此被上訴人應當承擔逾期辦理房產證的違約責任。

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在xxx5年5月26日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十五條約定,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後的360個工作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因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不能再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雙方同意按以下第1項處理:

1、買受人退房,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並按已付房價款的0.5%賠償買受人損失。

2、買受人不退房,出賣人按已付房價款的0.5%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依據合同的此款約定,在被上訴人辦證期限違約的情況下,上訴人有選擇退房的權利,但不能認為此條款是賦予了違約方在違約後有收回房屋的權利。

也就是説,在被上訴人違約而上訴人又不想行使退房的權利時,對於違約方如何承擔違約責任的問題在合同中沒有約定。正是沒有合同雙方的約定才能按法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第十八條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在上訴人選擇不退房的情況下,主張參照合同15條第2款關於不退房時的違約金計算標準並要求增加違約金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以合同僅約定退房而未約定支付違約金駁回起訴顯然是判決錯誤,明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

二、一審法院對本案部分主要事實沒有查清。

1、對雙方有爭議的房屋交付時間沒有查清。

2、對雙方有爭議的住房公共維修基金繳納時間沒有查清。

3、對雙方有爭議的被上訴人開發建設的濟南市東環國際廣場房產證大證的辦理時間沒有查清。

三、一審法院在判決書第5頁第4行關於“證實被告於xxx7年7月196才將該基金予以繳納。”的表述令人費解。如果是筆誤,則應及時修正,以維護法律文書的嚴肅性。

四、上訴人訴求的是請求法院判令被上訴人在30日內為上訴人辦理濟南市二環東路3966號D座2xxx~2204號房屋產權過户手續,而一審法院判決結果卻是限被上訴人於判決生效90日內協助辦理。既然被上訴人已經具備了辦證條件,為何不判決其在30日內協助辦理呢?

綜上所述,被上訴人存在明顯違約的過錯行為,極大地損害了上訴人的合同權益,而在這種情況下一審法院卻判決被上訴人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放縱違約方,漠視弱者的合法民事權益,明顯違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則以及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了正確適用法律,依法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請二審法院對本案依法改判。

此致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王某(簽字按手印)

二〇xxx年十 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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