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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上訴狀範文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上訴狀範文

近年來,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不時發生,那麼,以下是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上訴狀範文,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上訴狀範文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上訴狀範文1

上訴人(原審被告):周XX,男,漢,住xx市xx區,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周X,男,漢,住xx市xx區,公民身份號碼XXXXXX。

上訴人周XX與被上訴人周X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上訴人不服xx市XX人民法院(20XX)揭XXX民初字第50號民事判決,特向貴院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一、裁定駁回被上訴人的起訴。

二、若判決被上訴人為涉案土地的權利人,則將原審判決第一項改判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租地合同書》於上訴人提出反訴請求解除合同之日(即xxx年4月20日)起解除。

三、若判決被上訴人為涉案土地的權利人,則將原審判決第二項改判為被上訴人收取上訴人的xxx年度租金人民幣85000元,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內付還上訴人。

四、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周X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存在錯誤。

1、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於xxx年1月24日在中國xx電網xxXX供電局辦理了非居民用電變更用電業務時錯誤的。該項用電變更是由被上訴人辦理的。被上訴人是該項用電業務的申請人,辦理任何變更都需要被上訴人親自或授權他人辦理。從《非居民用電變更用電業務受理表》中的客户簽章可以印證報停用電是被上訴人辦理這一事實。被上訴人暫停了供電致使上訴人租賃土地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被上訴人的行為是嚴重的違約行為。因此,上訴人自xxx年1月24日起便具有單方解除《租地合同書》的權利。

2、原審判決將不屬於土地使用證範圍的部分租賃土地認定為臨時使用集體土地是事實認定錯誤。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並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臨時使用土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並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XX經濟聯合社自xxx年就將上述土地出租給被上訴人,時間已經超過十年,土地的用途既不是建設項目施工也不是地質勘查,更沒有經過任何審批。原審判決認為上述土地是臨時用地於法無據。

二、被上訴人不是涉案土地的權利人,無權向上訴人主張任何權利,不是本案適格的當事人,請求貴院依法駁回被上訴人的起訴。

1、眾所周知,不動產物權的轉移以登記為要件,未經登記不動產物權不發生轉移。被上訴人於xxx年7月1日與周XXXX簽訂了《轉讓廠基地協議書》轉讓約XX畝的集體土地建設使用權,但是沒有辦理該地變更登記手續,被上訴人沒有取得該約XX畝的集體土地建設使用權。周耿炎已經取得該部分土地的集體用地建設使用權,伯勞經濟聯合社無權再將該土地出租,而被上訴人向伯勞經濟聯合社繳納該部分土地租金應當視為XX經濟聯合社的不當得利。

2、被上訴人與XX經濟聯合社就不屬於土地使用證範圍的部分租賃土地約1.333畝達成的土地租賃合同無效。

(1)XX經濟聯合社出租該土地的程序不合法,未經村民委員會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一)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員及補貼標準;(二)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業的興辦和籌資籌勞方案及建設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經營方案;(五)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徵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貸、租賃或者其他方式處分村集體財產;(九)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前款規定的事項。法律對討論決定村集體經濟組織財產和成員權益的事項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批准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須經原批准機關批准;未經批准,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經國務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需要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根據國務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需要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屬於省級人民政府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批准權限內的,根據省級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伯勞經濟聯合社將不屬於土地使用證範圍的部分租賃土地約XXX畝出租給被上訴人作為工副業用地改變了原來土地用於農業的用途,出租行為無效。

(3) 被上訴人與XX經濟聯合社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書》的合同期限已於20xx年7月1日屆滿,之後沒有重新訂立合同。也就是説租賃合同沒有以書面形式訂立,依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雖然XX經濟聯合社出具了《證明》,證明了被上訴人繼續支付租金,但是該項出租事宜未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程序違法,合同無效,被上訴人未取得該約XXX畝土地的使用權。涉案土地的租金在十年過後一直還以XX市斤稻穀的價值收租,是違背市場規律的,是嚴重損害集體經濟利益的行為。被上訴人不是該土地的合法承租人。

三、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租地合同書》自始至終無效。

1、被上訴人自始至終未取得涉案土地的任何權利,將土地出租給上訴人是一個無權出租的行為。

2、涉案土地中只有約XX畝土地取得了集體土地建設使用權證,其餘土地的出租是將農用地改變為工副業用地,改變了土地的使用用途,《租地合同書》因為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自始至終無效。

3、《租地合同書》約定“政府若在7年內徵地,剩餘的廠地租給乙方,按原來的租金不變”,是排除上訴人主要權利的約定,違背了合同正義,是無效條款。

四、即使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租地合同書》有效,原審判決也存在錯誤。

1、《租地合同書》應當自上訴人提出反訴請求解除合同之日(即xxx年4月20日)起解除,而不應是原審法院判決的自判決書生效之日解除。首先,以原審判決書生效作為租賃合同解除的時間致使合同解除的時間變得不確定,使得租賃合同的履行時間不合理地延長,嚴重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其次,原審判決依據上訴人的反訴請求及所提供的證據和具體案情判決合同解除,也即是説合同解除的條件自上訴人提起反訴時已經具備。最後,被上訴人在原審中增加了要求上訴人立即從其租賃的廠房騰退,歸還相關設備的訴訟請求正好印證被上訴人已經知道上訴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事實,同時也反映出被上訴人存在解除合同的意願。因此,《租地合同書》應當自上訴人提出反訴請求解除合同之日(即xxx年4月20日)起解除,原審法院判決的自判決書生效之日解除是錯誤的。

2、原審判決《租地合同書》解除後支付佔用費按租金年85000元計算是錯誤的。因仙橋河整治工程建設需要,鍊鋼熔爐在拆遷範圍之內,現在已經全部拆除,上訴人沒有在租賃土地上繼續生產,加之被上訴人自xxx年1月24日申請停電,上訴人的合同目的根本無法實現。如果説上訴人存在佔用的話,佔用費的收取標準應當以具備資質的評估單位進行評定,或者參照當地農田的租金標準進行收取。

為此,上訴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改判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xx市XXX法院

上訴人:XXXX

XXX年X月XXXX日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上訴狀範文2

上訴人:xx××工貿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市xx區××北大街130號××大廈7層701號

法定代表人:京×× 職務: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xx xx市xx律師事務所 律師

被上訴人:xx××購物中心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市xx區××外大街××號

法定代表人:王×× 職務:董事長

原審第三人:屈××,女,xxx年11月7日出生,漢族,xx××經營負責人,住xx市朝陽區××北里××園1樓15層6號

上訴人因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xxx)西

初字第××號民事判決,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

上訴請求:

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予以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起訴;

2、判令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充分

本案訴爭房屋場地,位於xx市xx區××大街××號地下一層400平方米麪積屬xx商××房地產經營開發公司(以下簡稱:商××公司)所有。商××公司於xxx年8月4日與xx林××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林××公司)簽訂了協議書,約定林××公司取得本案訴爭房屋場地5年的使用權,該協議書中並未約定林××公司享有轉租權。

被上訴人與上訴人於xxx年8月4日簽訂《租賃合同》時,以及直到《租賃合同》xxx年8月4日屆滿期間,被上訴人均未取得對該場地的處分權。

被上訴人在一審法院審理中提交了林××公司的《確認書》,以此證明其已經取得處分權。但事實上,《確認書》並不能證明其已經取得了該場地的處分權,理由如下:

首先,根據xxx年8月4日林××公司與商××公司簽訂的協議書內容,林××公司並未取得訴訟爭房屋場地的轉租權。xxx年,二公司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中,林××公司仍未取得轉租權。根據兩份協議的內容顯現出的合同目的,均為林××公司取得本案訴爭房屋場地的承租權,無轉租權;

其次,林××公司稱與被上訴人是關聯公司,根據被上訴人提供的其《公司章程》顯示,林××公司對被上訴人是貨幣出資而非以本案訴爭房屋場地使用權出資,故被上訴人並未取得訴爭房屋場地合法的使用權;

再次,林××公司在《確認書》中表明,“將租賃房屋場地交付給被上訴人使用”。“使用”分為有償使用和無償使用兩種,若為有償使用,即為轉租,因林××公司未取得轉租權,故被上訴人對訴爭房屋場地無處分權;若為無償使用,也即林××公司自xxx年8月4日至xxx年8月4日長達五年期間,將其享有的收益權,按照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簽訂《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計算,被上訴人獲得155萬元(31萬/年*5=155萬元)租金,林××公司分文未得。依據《民法通則》第58條“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之規定,林××公司以讓被上訴人“無償使用”本案訴爭房屋場地的形式掩蓋林××公司及被上訴人逃避納税義務的非法目的行為,應屬無效民事法律行為。

綜上,《確認書》的內容無法證明被上訴人是本案的適格訴訟主體,故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被上訴人依據xx林××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出具的確認書對訴爭房屋場地享有使用權、轉租權等合法權益,其應為本案的適格訴訟主體。”顯然系認定事實不清,依據的證據不夠充分。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規定,本案被上訴人訴訟主體資格不適格,請求二審法院經審理後予以改判,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xx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工貿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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