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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上訴狀範文

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上訴狀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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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上訴狀範文
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上訴狀範文20xx【一】

上訴人(原審被告):xxxx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xx,董事長

住所地:xx省xx市xx區xx路南

代理人:xxxx律師事務所xx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xxxx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楊xx,董事長

住所地:xx省xx市xx縣xx街xx號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xx縣人民法院(xxx)來民二初字第00099-1號民事裁定書;

2、將本案移送至xx省xx市xx區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事實和理由

xxx年7月15日,上訴人xxxx有限責任公司就xx縣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訴人xxxx股份有限公司訴上訴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向xx縣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xx縣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該案應移送上訴人xxxx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xxx年7月22日,xx縣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xxx)來民二初字第00099-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人提出管轄權異議。上訴人認為xx縣人民法院的裁定違背了事實和法律規定,屬於錯誤的裁定,應根照《民事訴訟法》第22條的規定,依據“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將本案移送至上訴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xx省xx市xx區人民法院)審理。具體理由如下:

一、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原審裁定認為:本案中的雙方當事人在買賣合同中第十二條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約定:合同發生爭議時,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均可向當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直接向起訴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認定該院對該案具有管轄權。上訴人認為: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4條之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無效的協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的規定確定管轄。”2、在本案合同中的爭議解決方式問題上,當事人雙方約定了“申請仲裁”或“起訴”兩個不同的爭議解決方式。因此,在合同中,既選擇仲裁機構仲裁,又選擇人民法院管轄,違反了仲裁管轄權與法院管轄權相排斥的原則,可以認定雙方對於以何種方式來解決雙方爭議並未達成合意,意思表示不一致,應當屬於約定不明確,該爭議解決方式的約定不明應屬無效,因此,上訴人認為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二、xx縣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根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購貨合同》第十二條條款中既約定仲裁又約定訴訟,應為無效。故應根據“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確定法定管轄界定本案管轄權,由於本案的上訴人(原審被告)xxxx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在xx省xx市xx區,因此上訴人認為xx縣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三、本案應移送至上訴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即xx省xx市xx區人民法院。

本案中既約定仲裁又約定訴訟,應為無效,故應該以法定管轄界定本案管轄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確定的“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由於本案的上訴人xxxx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在xx省xx市xx區,因此上訴人認為該案應移送至xx省xx市xx區人民法院審理即符合法律規定,也充分體現了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願,顯得更為合適。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必然導致裁判的錯誤,故上訴人依法向貴院提起上訴,望裁如所請。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 xxxx有限責任公司

xxx年八月一日

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上訴狀範文20xx【二】

上訴人:xxXX進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XX,總經理。

住所地:xx省xx市海曙區

上訴請求:請依法撤銷太谷縣人民法院(xxx)太民初字第135號民事裁定書,並裁定將本案移送至xx市海曙區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與理由:

一、原告訴狀中已對本案事實作出自認,可與被告所提供的證據相印證,即本案原被告於xxx年10月27日簽訂合同,根據該合同,原審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之後原告回傳的合同並未成立,也未實際履行。

(一)原告訴狀陳述原被告於xxx年10月27日訂立合同,可與被告所提供的原始合同相互印證。該合同約定發生糾紛由採購方法院管轄。

(二)原告修改原始合同後傳真給被告的合同,被告並未作出承諾,該合同並未成立,故不能以此作為原審法院管轄的依據,裁定書所稱“被告未提異議即視為對合同有效性的確認”於法無據。

(三)裁定書所稱“被告在收到原告修改後的合同文本(上面加蓋原告單位的公章)後就開始履行”並非事實,被告認為該合同並未成立,更勿論履行合同。

二、原審法院案由定性錯誤,本案為買賣合同糾紛而非加工定做合同糾紛,合同名稱、內容均可反映這一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管轄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在xx市海曙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九條之規定,採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因此,本案理應由xx市海曙區人民法院管轄。

三、原審法院程序違法。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

(二)第一百一十條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該法條規定了法院對於舉證期限的釋明義務。

但時至今日,被告多次要求之下,仍未收到原審法院的舉證通知書以及原告提供的任何證據。而上一次庭審中,因為原告回去取證據原件就休庭兩次,不僅給當事人造成訴訟負累,也極大地影響了法院的訴訟效率。

四、裁定書文字錯漏。

代理人所在律所為xx京衡(xx)律師事務所,所提管轄權異議書中請求將本案移送至xx市海曙區人民法院審理,而該裁定書中遺漏了“xx”以及“海曙區”,應予補正。

綜上,上訴人請求貴院依法裁定撤銷(xxx)太民初字第135號民事裁定書,並將本案移送,望予支持。

此致

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X

xxx年4月2日

相關知識

合同糾紛的管轄

1、《民訴法中》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 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民訴法解釋》中的規定

第十八條 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九條 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條 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網絡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一條 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註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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