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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糾紛民事上訴狀格式範文

繼承糾紛民事上訴狀格式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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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糾紛民事上訴狀格式範文
繼承糾紛民事上訴狀格式範文1

上訴人(原審被告): A ,男,漢族, 19 ×× 年 ×× 月 ×× 日出生,xx市 ×× 街 ×× 商店工人,住址:xx市 ×× 區 ×× 莊 ×× 街 ××裏 ×× 號。聯繫電話: ×××××× 。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 B ,女,漢族, 19 ×× 年 ×× 月 ×× 日出生,xx市 ××× 廠工人,地址:xx市 ××× 區 ××× 裏 ×× ××× 室。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 C ,女,漢族, 19 ×× 年 ×× 月 ×× 日出生,xx市 ××× 汽車 ×× 公司工人,地址:xx市 ×× 區 ×× 道 ×××裏 ×× 棟 ××× 號。

上訴人 A 因與被上訴人 B 、 C 繼承糾紛一案,不服xx市 ×× 區人民法院( xxx ) × 民初字第 ××× 號一審民事判決,依據事實與法律,特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 、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被上訴人訴訟請求。

2 、一、二審訴訟費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 19 ×× 年 2 月 ×× 日,所有繼承人 A 、 B 、 C 、 D 兄妹四人簽署的《家庭協議書》,分割了父母的遺產,其中將訴爭房產靠西邊的一間分給上訴人 A ,靠東邊的一間分給 D 。訴爭雙方對這一事實並無異議。故該認定是正確的。據此,上訴人 A 認為,《家庭協議書》屬自願簽訂,內容合法,根據合同法和合同法司法解釋的規定應認定合同有效。原審法院對此未作認定是錯誤的。

二、原審法院認定協議簽訂後上訴人 A 和 D 一直沒有去辦理房產過户手續也是客觀事實。但上訴人 A 認為房地產過户與否只涉及房產產權變更、轉移與否的問題,並不能導致《家庭協議書》無效;更不能得出上訴人 A 和 D “已放棄對訴爭房屋的遺產繼承權”的結論。原審法院混淆合同生效與房產產權轉移、變更的概念,將二者混為一談,將未辦理產權變更視為放棄,明顯缺乏法律依據。從而導致適用法律和判決結果錯誤。

從合同撤銷和解除的角度看,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的合同,當事人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後一年內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機構申請撤銷。

以上《家庭協議書》顯然不屬此類,即便是可撤銷合同,被上訴人 B 、 C 也喪失申請撤銷的訴訟時效。同時《家庭協議書》更不具備合同法第94 條規定的合同解除條件。那麼,以已簽署生效的《家庭協議書》既不能被撤銷又不能被解除,僅僅是沒有去辦理物權變更手續,怎麼會導致合同失效、權利被放棄的後果呢?

三、原審法院認定:“另一繼承人 D ,因其死亡,死亡後即無配偶又無子女,喪失繼承權”,顯然違反繼承法規定。繼承法第 2 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被繼承人 ××× (諸當事人之母) xxx 年去世時,當時 D 健在, D 對其母親 ××× 的遺產享有繼承權,憑什麼認定 D喪失繼承權呢?剝奪其繼承權的法律依據何在?至於在 xxx 年 ×× 月 ×× 日去世後,其遺產應由法定繼承人繼承,則屬另一個繼承法律關係與前一個繼承關係完全不同,原審法院將二者混淆,無論在事實認定還是在適用法律上都是錯誤的。在此前提下作出的遺產分割判決必然錯誤。

四、 訴爭房屋也並非象原審法院所説已由房屋轉化為貨幣。至少目前訴爭房屋並沒有被拆,只是將要拆遷。訴爭房屋是物權而並非貨幣,原審法院混淆二者的區別,對此原審判決將房產直接認定為拆遷款屬事實認定錯誤;導致訴爭標的物的判定錯誤,將房產分割誤判為拆遷款分割。應當説明,原審判決中認定的拆遷款金額居然是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尚未商定的金額甚至是有爭議的金額,以此作為判決遺產分割的依據是錯誤的。在拆遷補償安置費不確定尤其是訴爭房屋還存在的情況下,原審法院竟拋開爭議的標的物按拆遷款進行繼承分割,違背了基本的客觀事實,錯誤明顯。

拋開《家庭協議書》的客觀事實不談,即便沒有簽署過《家庭協議書》,上訴人 A 已在此居住 50 餘年,作為該房屋的合法實際使用人、被拆遷的被安置對象也應獲得絕大多數的拆遷補償安置費。原審法院分割拆遷款卻不考慮拆遷因素,等額分割拆遷補償安置費也是錯誤的。

五、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 A 之妻王 ×× 所在單位分配其一間企業產住房即 ×× 區 ×× 樓 ×× 門 ××× 號,完全不符合事實;該房並非單位分配房,而是王 ×× 出資三萬餘元置換而來。原審法院未作調查研究,主觀臆斷導致事實認定錯誤;上訴人之子 ×× 購買的富秀園 5-17-702 室竟想當然地寫為 KK 國十區 ××× 室,完全是主觀臆斷。另外,有關這一事實本與本案繼承糾紛毫無關聯,這一事實及證據在原審庭審中也未經質證,這在程序上是違法的。以此作為判決的依據根是違反法律規定。

鑑此,上訴人 A 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 程序明顯違法, 判決結果有失公允 。 懇請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被上訴人訴訟請求;一、二審訴訟費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

此致

xx市第 × 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A

xxx 年 ×× 月 ×× 日

繼承糾紛民事上訴狀格式範文2

上訴人(原審被告):鍾XX,男,漢族,xxx年9月28日生,住址:xx市xxx一村XX號XX室

被上訴人一(原審原告):鍾XX,女,漢族,xxx年7月10日生,住址:xx市xxx一村XX號XX室

被上訴人二(原審被告):鍾XX,女,漢族,xxx年11月25日生,住址:xx市長風二村XX號XX室

被上訴人三(原審被告):鍾XX,女,漢族,xxx年11月25日生,住址:xx市張楊路XX號XX室

上訴請求:

1、請求撤銷(xxx)黃浦民一(民)初字第283X號民事判決書第一項、第二項判決;

2、請求改判係爭房產歸上訴人所有,被上訴人二、三配合辦理產權變更手續;

3、本案訴訟費用由法院依法裁判。

事實和理由:

1、一審判決超出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應當予以撤銷。

一審原告未提出,且被告亦未提出係爭房產(本市xxx路xx弄x號XXX室)分割訴求,法院不宜直接按法定繼承處理作出判決,否則有違不告不理。

2、本案係爭房產應由上訴人鍾XX繼承。

上訴人在整理被繼承人鍾雲X遺物時,發現被繼承人生前曾留下自書遺囑,該遺囑涉及處分系爭房產。一審法院既然判決不按被上訴人一鍾XX所持公證遺囑執行,那麼,依法應當按照被繼承人自書遺囑處置遺產,該自書遺囑明確提及係爭房產由上訴人繼承。

綜上,上訴人依法提起上訴,請求貴院判如所請。

此 致

xx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鍾XX

xx年六月六日

附:1.證據《遺囑》一份;

2.本上訴狀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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