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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糾紛民事起訴狀範本合夥糾紛起訴誤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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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糾紛民事起訴狀範本合夥糾紛起訴誤區

合夥糾紛民事起訴狀範本

原告一:黃某某,男,漢族,xxx0年9月10日出生,住所:湖南省XX縣XX鎮XX村X組。

原告二:王某某,男,漢族,xxx2年1月28日出生,住所:湖南省XX縣XX鄉XXX村X組。

被告:劉某某,男,漢族,XXX月16日出生,住所:廣東省XX市XX鎮XXX管理區。

訴訟請求

1、請求判令原、被告雙方解除合夥關係;

2、請求判令分割原、被告合夥期間的共同財產;

3、請求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

xxx9年9月初原、被告雙方協商共同經營貨車,在XX市XXX碼頭內承攬運輸業務,賺取運輸利潤。原告於xxx9年11月15日購置貨車一輛,並於xxx9年11月16日與被告簽訂《個人合作協議書》。協議約定:1、雙方共同經營XX市XXX碼頭內的週轉運輸,共計出資xxx000元人民幣(實為購車款),約定雙方各出資百分之五十;因被告資金不足,被告出資部分全由原告墊付。2、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3、經營過程中所負的債務按1:1承擔。

經營期間,被告對合夥事務不聞不問,拒絕參與經營,拒絕勞動,只是一味索取利潤。因被告的不作為,導致合夥期間迭連虧損,為辦理合夥事宜的合理開支以及對合夥財產的維修所需費用全部都是由原告支付,被告一直拒絕支付。合夥期間經營狀況每況日下,加之無週轉資金,被告的不作為、漠不關心的態度,嚴重違法了協議共同經營、共同勞動的經營理念,給其他合夥人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

綜上所述,被告的所作所為,已經破壞了雙方的信用基礎,無繼續合夥的必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2條之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望判如所請。

此致

XX市第一人民法院

具狀人:

日期:xxx0年1月 8 日

合夥糾紛起訴誤區

一、合夥未經清算,不予受理。依照民訴法第108條之規定,只要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和受訴法院管轄,均應受理。所謂具體的事實,並非是無可爭議的事實。所以,儘管未事先清算,亦應受理。法院在審理此類糾紛時,可以採取如下措施:一是告知當事人有權自行清算;二是委託審計事務所或會計事務所對財務進行鑑定,此舉僅適用於同財務管理比較完善的個人合夥適用;三是依據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誰主張誰舉證,對記帳憑證一一進行質證、審核,拒不交出帳本,以妨礙訴訟論處,藉此侵佔財產的,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偵察。

二、雖有終止合夥協議,但未結清算,合夥不得終止,其他合夥人的經營行為仍應全體合夥人共同承擔。清算是企業法人終止的必經程序,未經清算,企業法人不得終止。但個人合夥不同,《民法通則》第30條規定,合夥終止只需合夥人達成書面協議即可,當合夥人約定的終止事由出現或合夥人決定終止合夥的,合夥即可終止。對合夥財產的處理,有書面協議,按協議處理;沒有書面協議,又協商不成的,如果合夥人出資額相等,應當考慮多數人意見酌情處理;合夥人出資額不等的,可以按出資額佔全部合夥額多的合夥人的意見處理,但要保護其他合夥人的利益,由此可知,只要當事人就終止合夥達成一致意見,合夥即終止,清算是下一步的工作。部分合夥人在合夥終止又以全體合夥人的財產進行經營的,其行為後果由他們自行承擔,因此,造成其他合夥人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尤其應注意的是,無效合夥的當事人只要表達了不再參與合夥意思表示或其行為已表明不再參與合夥的,不管合夥人之間是否就終止合夥達成協議,部分合夥人繼續經營的,其行為後果由其自行承擔。有的法院在處一無效合夥糾紛時將部分合夥人擅自繼續非法經營造成他人損害的,其賠償責任仍由原合夥人一起承擔連帶責任。這種做法顯然是欠妥的。依照過錯責任原則,退夥人對損害的發生主觀上沒有任何過錯,不應承擔責任,依據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合夥人退夥後,不享有經營收益,也不應承擔責任。處理無效合夥的原則很大程度上可以參照婚姻法上的同居關係處理規則,合則聚,不合則分,甚至連招呼不打就可抬腿走人。其財產的處理是共同生活期間積累的財產為共同共有,否則,為個人所有。

三、帳目不清,對合夥財產不作處理,駁回分割財產的訴訟請求

因財務制度的混亂,即使通過審計、會計鑑定的方式,仍不能查明經營期間的支出情況,因而,有的法院以原告舉證不能駁回其訴訟請求。合夥糾紛解決的最後渠道就此阻塞。實踐中,有的合夥人變賣合夥財產後又設置障礙使得帳目無法查清,為的就是要法院無法處理,達到永久佔有之目的。據此,筆者認為,合夥帳目可以分塊處理,一是投入,形成不動產和機械設備等動產;二是營業支出;三是營業收入;四是負債。後三部分均不確定的,可以將第一部分財產折價、變賣、拍賣,然後按出資比例進行分配。二、三部分不確定的,可以將第一部分的財產用於清償債務,對清償債務達不成一致意見的,也可以先分割第一部分的財產,債務對內按出資比例或約定比例清償,對外負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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