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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大學生起訴高等學校侵犯姓名權和受教育權案件的相關法律文書——民事起訴狀

電大學生起訴高等學校侵犯姓名權和受教育權案件的相關法律文書——民事起訴狀

民事起訴狀

電大學生起訴高等學校侵犯姓名權和受教育權案件的相關法律文書——民事起訴狀

原告李AB,男,1973年3月21日生,漢族,住XX縣城關鎮文廟街12號,XX縣農村信用聯社職工。

被告XX縣衞生學校。住所地:XX縣城西環路。

法定代表人崔X,校長。

被告XXX市廣播電視大學。住所地:XXX市XX區XX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馬XX,校長。

訴訟請求:

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姓名權的行為,為原告重新頒發畢業證書;

2、判令二被告立即為原告消除影響、更正“高等教育學歷查詢系統”中的錯誤信息;

3、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賠禮道歉,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和精神撫慰金5000元;

4、本案一切訴訟費用由二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1999年9月,二被告聯合舉辦電大專科學歷教育。原告按被告要求交納了學費,並提供了中專畢業證書、居民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由被告統一填寫報名表並辦理註冊手續,原告成為電大視聽註冊生。

由於被告工作人員的疏忽大意,被告將原告的姓名“李AB”錯誤註冊為“李B”。原告發現後,多次向被告交涉,要求被告立即對學籍檔案進行更正,起初,被告推拖説到頒發待畢業證書時予以更正。後在原告多次要求下,被告工作人員竟然要求原告到公安機關開具“李B”為曾用名的假證明,情節極其惡劣!2002年 9月份,原告順利完成學業,達到畢業條件,被告向原告頒發了畢業證書,可畢業證書名字仍為“李B”,學籍檔案也未予以糾正!

原告取得名字為 “李B”的大專畢業證書後,向本單位申請學歷認定,單位以名字不服為由,對原告的學歷資格未予認定,從而影響了原告2003-2004年度的工資晉級! 2003年3月,原告被單位保送河南省金融管理幹部學院金融學專業專升本,招生單位以專科畢業證書名字不符為由不予錄取,影響了原告的繼續深造!2001 年開始,國家建立“高等教育學歷查詢系統”,對大專以上學歷的畢業證書進行電子註冊後供公眾查詢,被告的錯誤註冊行為,造成原告畢業證書與身份證明不符,將影響公眾對原告學歷證書合法性的懷疑!

原告認為,被告因疏忽大意,對原告的名字予以錯誤註冊後經多次要求拒不更正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權。因姓名權被侵犯,影響原告的正常工資晉級和繼續深造,侵犯了原告的財產權和受教育權,依法應當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綜上所述,為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向貴院提起訴訟,請依法裁判,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縣人民法院

起訴人李AB

XXXX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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