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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管理制度十篇

執法管理制度十篇

執法管理制度 篇1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政策措施,加大煤礦安全生產執法力度,嚴厲打擊煤礦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強化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完善執法機制,為促進我縣煤礦安全生產形勢的穩定好轉,制定本制度。

執法管理制度十篇

一、煤礦安全生產聯合執法工作的主要內容

1、煤礦企業沒有依法取得安全生產相關證照,非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2、新建、改建、擴建煤礦安全生產設施未經有關安全生產監管、監察機構審查批准而擅自投產應依法取締或停產、停業整頓的。煤礦企業存在較大安全隱患不能保證安全生產,或較大安全隱患長期得不到治理應停產、停業整頓或依法關閉的;

3、重大政治活動、社會活動、重大節假日期間的督查工作;

4、煤礦違法行為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監管部門職能範圍,需要組織聯合執法的;

5、在煤礦安全執法中,對於單一部門無法解決的重大安全生產問題,需聯合執法的;

6、針對突發性、緊急性煤礦安全事件需組織聯合執法的;

7、縣人民政府及煤炭安全監管部門對落實煤礦安全執法決定存在較大問題的。

二、煤礦安全生產聯合執法組織機構

1、由縣安監局牽頭,縣公安局、縣國土局、縣經貿局、縣電力局、煤礦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共同參與,組成xx縣煤礦安全生產聯合執法領導小組。

2、煤礦安全聯合執法領導組辦公室設在縣安監局監管一股。負責執法領導組的日常工作,具體承擔聯合執法的組織協調工作。

三、煤礦安全生產聯合執法工作的要求

1、各執法部門要認真按照歸口管理和“相互配合、分工協作、職責明確、聯手互動、重拳出擊”的原則,積極配合牽頭部門開展工作,切實做到各司其職,各負其責,依法嚴肅查處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2、聯合執法部門要選派政治素質高、作風正派、業務熟練並持有相關執法證件的人員參加聯合執法。必要時邀請縣級以上有關部門和煤礦安全生產專家組成員參加。

3、聯合執法人員要服從指揮、落實責任、各司其職,嚴格履行執法程序,做到依法行政、規範執法。

4、在聯合執法行動中,各成員單位要主動配合執法主體單位開展煤礦安全聯合執法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各種理由推諉和迴避。

5、需要開展安全生產聯合執法工作時,執法部門應該在5日前向聯合執法的牽頭部門提出申請,並報聯合執法方案,經牽頭部門審核,在2日內書面回覆。由牽頭部門組織的聯合執法,應制訂聯合執法方案。安全生產聯合執法工作完畢後,聯合執法牽頭部門要將工作總結或執法情況及時上報縣政府,並抄送縣政府安委會辦公室。

執法管理制度 篇2

一、安全生產和崗位責任制

1、認真學習貫徹國家及行業主管部門關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全面負責安全生產工作。

2、負責和協助有關部門對安全生產事故的上報、調查、責任認定及處理決定等事宜。

3、負責對單位安全生產情況的監督檢查。

4、認真學習貫徹《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運輸條例》等國家及行業主管部門關於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文明駕駛,安全行車。

5、協助安檢員管理所駕車輛的證照,按時參加車輛年檢、綜合性能檢測、二級維護、年度審驗及投保業務。

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1、駕駛員不帶情緒開車,保證行車安全。

2、駕駛員對車輛的日常維護應做到:

(1)保持“四清”,即保持機油、空氣、燃油濾清器和蓄電池的清潔。

(2)保持車容整潔。

3、駕駛人員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過4小時。駕駛員一次連續駕駛4小時應休息20分鐘以上,24小時內實際駕駛車輛時間累計不得超過8小時。

三、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

1、做好出車前、停車後的準備、檢查工作,確保行車安全,發現隱患要及時修復後方可出車。

2、嚴格按規定進行裝貨,並做好途中檢查工作。

3、檢查駕駛員是否帶病或疲勞開車,是否違反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4、檢查消防設施是否安全有效。

5、建立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四、從業人員安全管理制度

1、從業人員的資格及聘用。

(1)駕駛員應有與駕駛車型相適應的駕駛證、相應類別的從業資格證。

(2)從業務人員須經相應培訓考試合格持有有效合格證件方可上崗。

(3)單位與聘用人員簽訂聘用合同前須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公安部門查詢擬聘用從業人員相關情況,簽訂聘用合同後應在從業人員資格證上加蓋單位公章。

(4)不與沒有固定住所或住所、患有嚴重疾病、休息時間得不到保證的從業人員簽訂聘用合同。

2、本單位從業人員應參加單位組織的例會和教育培訓活動,不斷提高安全生產思想認識和安全操作水平。

五、安全例會制度

1、單位負責人每月召開一次安全例會。

2、例會內容:

(1)傳達國家省市及主管部門關於安全生產的形式,會議,文件精神;

(2)對本單位的安全隱患進行通報,分析,安排相應的整改措施;

(3)、佈置下階段安全生產工作。

3、會議由安檢員負責記錄,會議記錄要妥善保管。

六、安全培訓和教育學習制度

1、安全培訓和教育學習工作由單位負責人負責組織。

2、安全培訓和教育學習由安檢員,全體駕駛員等相關人員參加,實行簽到制,請假人員事後必須補課。

3、安全培訓和教育學習的內容:

(1)安全生產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道路運輸條例等法律法規;

(2)事故應急處理及現場自救知識;

4、安全培訓和教育學習由安檢員負責記錄,對學習資料,培訓講義,試卷及考核資料進行歸檔保存。

七、車輛、設施、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1、購置車輛應選擇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規範產品,積極推廣使用高性能,低能耗,安全係數高的車輛產品。

2、車輛必須在公安部門辦理登記手續並領取合法行駛證,號牌,在運管部門辦理合法營運證照方能正式營運。

3、嚴禁任何人對車輛改裝。

4、建立營運車輛技術檔案,包括購車發票、登記證、行駛證、營運證、年檢記錄、綜合性能檢測記錄、二級維護記錄、修理記錄、事故記錄等。

八、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應急預案(重點)

1、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立即進行自救,並報警。電話: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應簡明講清事故地點、傷亡、損失等情況,以及事故對周圍環境的危害程度,保護現場,搶救傷員,保護貨物財產並通報運輸經營者與保險公司。

2、保護好自身的安全,積極配合交警、消防等部門進行救護並做好各項善後工作。

3、發生亡人及重大影響的道路運輸事故,應在6小時內報告當地交通主管部門。

(蓋章)簽字:日期:

執法管理制度 篇3

水政監察制度

為促進依法行政、文明執法,根據有關規定,制定如下制度:

一、通過水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的法律知識的考核。

二、有一定水利專業知識。

三、政治合格,遵紀守法,忠於職守,秉公執法,清正廉潔,辦案規範。

四、執行公務時應當主動出示證件,注重儀表,文明執法。

五、上班不遲到、早退、有事外出及時向領導請假。

六、每週五下午為固定集中學習時間。

七、單位每月組織一次案件研討活動。

八、水政科每年組織一次與各執法單位之間的執法交流活動。

九、積極參加省、市、縣組織的有關執法培訓活動。

執法管理制度 篇4

為切實做好行政執法案卷的管理工作,使之規範化、系統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案卷由辦公室統一管理,專人負責。

二、案卷管理應確定固定的場所、設備和設施,專櫃專儲,要有嚴密的放火、防盜等防範措施。

三、辦公室負責案卷的收集、登記、整理、分類、編號、裝訂、歸檔、保管。

四、各執法單法執法完畢的案件文書要齊全,並及時交辦公室,辦公室接受案卷時要逐卷登記並辦理交接手續。

五、對五大類備案的案卷要專人登記、造冊管理。

l、上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及上級行政部門交辦的案件;

2、跨行政區域的案件;

3、涉外案件;

4、經人民法院判決的案件;

5、向司法部門移送的案件。

六、凡借閲、查看案卷等,必須經單位負責人批准,辦理必要的手續方可借閲、查看,並限期收回。

七、管檔人員要嚴格執行檔案管理的規定,盡職盡責,無案卷管理失誤。

執法管理制度 篇5

第一條:為規範本鎮行政執法行為,保障公平、公正執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行政執法是指依照法律、法規賦予的權力及上級部門的委託,對轄區內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遵守法律法規情況實行監督檢查,並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理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行政執法的範圍是本級鄉鎮的行政執法。

第四條:行政執法應當貫徹公開公正、合法性、實效性、權責一致和執法過錯追究原則,堅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第五條:本級鄉鎮實施行政處罰等行政執法行為依法接受縣級政府法制部門的監督指導。

第二章:行政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

第六條:本級鄉鎮負責橋頭鎮轄區內的行政執法工作。

第七條: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方可上崗執法:

(一)直接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的在崗人員;

(二)具備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身體健康,具有勝任工作的業務知識和法律知識;

(三)經過培訓,考核合格,取得由縣政府法制辦頒發的相關行政執法證。

第八條:下列人員不得從事行政執法工作:

(一)不直接從事行政執法的;

(二)因違法或違紀行為正在接受審查的;

(三)行政執法評議考核不合格的;

(四)未經行政執法資格培訓,或雖經培訓但考核不合格的;

(五)其它不符合行政執法條件的。

第九條:行政執法人員在履行職責時,享有下列權利:

(一)監督、檢查管理相對人對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執行情況;

(二)依法查處本轄區內的行政違法案件;

(三)對違法行為人和有關人員等進行調查、詢問;

(四)查閲、抄錄和複製與行政違法案件有關的文件、資料,向被調查的單位或個人提取有關材料。

第十條: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嚴格按照規定的權限、範圍和程序進行行政執法,不得超越權限和範圍執法,也不得違反程序執法;

(二)必須妥善保管並依法使用行政執法證件,不得在非執法活動中使用執法證件,不得把行政執法證件借給他人使用;

(三)認真學習有關的法律和業務知識,掌握行政執法文書的製作要求;

(四)主動向被檢查、被處罰的單位或個人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五)為舉報違法行為的單位、個人和被查閲、複製的文件、資料保密;

(六)承擔縣級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第十一條:本轄區內各執法部門應當建立行政執法責任制,每年對執法人員進行評議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執法人員不得繼續從事行政執法工作。

第三章:責任追究

第十二條:本級鄉鎮執法人員實施行政處罰受本級鄉鎮紀委對進行執法監督。

第十三條:本級鄉鎮紀委對行政執法人員的主體資格、執法程序、法律法規的適用、法定職責等情況進行執法監督。

第十四條: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方式:

(一)誡勉談話或責令書面檢討;

(二)通報批評;

(三)責令離崗培訓;

(四)調離執法崗位;

(五)取消執法資格。

以上過錯責任追究方式可以單處或者並處。

第十五條:發現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糾正或者撤銷行政處罰,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一)執法主體不合法的;

(二)執法程序違法的;

(三)具體行政行為適用法律、法規和規章錯誤的;

(四)違法處置扣押、查封財物的。

第十六條:執法人員有以下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並收回其行政執法證件,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的下列行為:

1、無法定處罰依據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處罰的;

3、委託、指派不具備法定條件的組織、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定行政處罰或者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5、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重複處罰的;

6、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獲取罰款的;

7、對當事人進行罰款時不使用專用罰款收據;

8、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

9、其他違反行政處罰規定的。

(二)實施其他行政執法過程中的下列行為:

1、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履行非法定義務的;

2、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經營自主權的;

3、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接受無法定依據的有償服務,或者購買無法定依據的指定商品的;

4、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其他違法執法行為的;

5、違反有關規定,截留,私分、挪用實施行政許可依法收取的費用、罰沒款、徵收款,截留、私分、使用、損毀被沒收、徵收、徵用財物的;

6、違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的;

7、不依法使用行政執法證件的;

8、其他超越法定職權的。

第十七條:執法人員在暫扣行政執法證件期間,不得從事行政執法活動;執法人員被收回行政執法證件的,應當調離行政執法崗位,不得再從事行政執法工作。

第四章:培訓

第十八條:為更好的深化執法人員學法用法工作,增強執法人員法律素質,促進我鎮執法人員學法用法工作的制度化、規範化,強化執法人員依法行政能力建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第十九條:執法人員依法行政培訓工作以國家執法人員依法行政能力建設為主題,以制度建設為抓手,逐步建立健全執法人員依法行政知識培訓的長效機制,以創新的精神推動執法人員培訓工作,努力建設一支具有較強法治觀念和依法行政能力、忠實履行法定職責的國家執法人員隊伍。

第二十條:鎮政府要在每年年初制定執法人員依法行政培訓計劃,詳細規定培訓時間、形式、重點內容、考核方式等。

第二十一條:鎮全體執法人員要嚴格辦事,堅持學法用法,按計劃參加執法人員培訓和普法考試、執法人員資格考試,不斷增強法律素質。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由武邑縣橋頭鎮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制度自公告之日起執行。

執法管理制度 篇6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執法記錄儀的使用和管理,根據我局《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執法記錄儀的使用以及對音視頻資料的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活動。

第三條 各執法科室隊負責本科室隊執法記錄儀的日常管理、養護以及音視頻記錄資料的收集、分類整理等工作。

辦公室負責對執法記錄儀使用情況進行監督以及音視頻記錄資料的彙總、保存和管理等工作;負責現場執法記錄儀及相關配套設備的配備、維護升級和使用培訓等工作。

第四條 各執法科室隊應當明確專人負責執法記錄儀及音視頻資料的管理。

第五條 執法記錄儀未經批准嚴禁轉借其他單位和個人使用。

第六條 執法人員在實施下列執法活動時應當使用執法記錄儀進行音視頻同步記錄:

(一)對企業現場進行執法檢查時;

(二)進行現場勘驗時;

(三)對企業採取現場處理措施時;

(四)調查取證中調取原始憑證確有困難,須採取照相、錄像等方式取證時;

(五)抽樣取證不能提取原物,須採取照相、錄像等方式取證時;

(六)實施行政執法處罰簡易程序容易引起行政爭議時;

(七)以留置送達方式將執法文書留置在當事人的收發部門或者住所時;

(八)以公告送達方式送達執法文書時;

(九)對企業現場進行執法複查時;

(十)對企業採取行政強制措施時;

(十一)其他應當採取音像記錄的情況。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中規定的音像記錄情形與本制度不一致的,按照本制度執行。

第七條 執法人員在使用執法記錄儀之前,應當對設備進行全面檢查,確保無故障,主電池和備用電池電量充足,內存卡有足夠儲存空間,並按照當前日期時間調整好設備時間。

第八條 執法人員每日執法活動結束後,應當將當日執法記錄儀記錄的音視頻資料導出至指定存儲器上,並根據音視頻資料的內容進行分類整理,在文件名中標註音視頻資料所記錄的單位、場所、主要內容(現場檢查、勘驗、送達等)以及記錄時間等。

連續工作或當日無法返回單位的,應當在返回單位後24小時內導出資料。

第九條 一般執法過程中形成的音視頻資料由各執法科室隊自行保管;作為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證據或記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過程的音視頻資料,執法人員整理完畢後,每月末隨同已結案案卷一併報送辦公室統一存儲。

第十條 一般執法過程中形成的音視頻資料保存期限不少於1年;作為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證據或記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過程的音視頻資料保存期限不少於2年。

第十一條 對執法記錄儀錄製的音視頻資料應完整留存,任何人不得對原始記錄的數據進行剪接、刪改,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對外提供或者通過互聯網及其他傳播渠道發佈。

執法音視頻資料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予以保密。

第十二條 未經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調閲、複製執法音視頻資料信息。

因工作需要調閲、複製執法音視頻資料的,應當經主要領導批准,並由保管人對調閲人、複製人、審批人、時間、事由等事項進行登記。

第十三條 辦公室每季度對各執法科室隊按程序規範使用執法記錄儀情況進行檢查、監督,發現問題,及時採取措施進行糾正。

第十四條 各執法科室隊在使用執法記錄儀過程中遇到設備問題應當及時向辦公室反饋,由辦公室聯繫設備供應商協調處理。

第十五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整改;導致行政訴訟敗訴、具體行政行為被撤銷或變更以及其他嚴重社會影響的,對直接責任人及科室隊負責人蔘照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一)不製作或不按要求製作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的;

(二)違反規定泄露執法記錄信息的;

(三)故意毀損,隨意刪除、修改執法全過程中文字或音像記錄信息的;

(四)不按規定儲存或維護致使執法記錄損毀、丟失的;

(五)其他違反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規定的。

第十六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執法管理制度 篇7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政策措施,加大煤礦安全生產執法力度,嚴厲打擊煤礦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強化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完善執法機制,為促進我縣煤礦安全生產形勢的穩定好轉,制定本制度。

一、煤礦安全生產聯合執法工作的主要內容

1、煤礦企業沒有依法取得安全生產相關證照,非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2、新建、改建、擴建煤礦安全生產設施未經有關安全生產監管、監察機構審查批准而擅自投產應依法取締或停產、停業整頓的。煤礦企業存在較大安全隱患不能保證安全生產,或較大安全隱患長期得不到治理應停產、停業整頓或依法關閉的;

3、重大政治活動、社會活動、重大節假日期間的督查工作;

4、煤礦違法行為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監管部門職能範圍,需要組織聯合執法的;

5、在煤礦安全執法中,對於單一部門無法解決的重大安全生產問題,需聯合執法的;

6、針對突發性、緊急性煤礦安全事件需組織聯合執法的;

7、縣人民政府及煤炭安全監管部門對落實煤礦安全執法決定存在較大問題的。

二、煤礦安全生產聯合執法組織機構

1、由縣安監局牽頭,縣公安局、縣國土局、縣經貿局、縣電力局、煤礦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共同參與,組成xx縣煤礦安全生產聯合執法領導小組。

2、煤礦安全聯合執法領導組辦公室設在縣安監局監管一股。負責執法領導組的日常工作,具體承擔聯合執法的組織協調工作。

三、煤礦安全生產聯合執法工作的要求

1、各執法部門要認真按照歸口管理和“相互配合、分工協作、職責明確、聯手互動、重拳出擊”的原則,積極配合牽頭部門開展工作,切實做到各司其職,各負其責,依法嚴肅查處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2、聯合執法部門要選派政治素質高、作風正派、業務熟練並持有相關執法證件的人員參加聯合執法。必要時邀請縣級以上有關部門和煤礦安全生產專家組成員參加。

3、聯合執法人員要服從指揮、落實責任、各司其職,嚴格履行執法程序,做到依法行政、規範執法。

4、在聯合執法行動中,各成員單位要主動配合執法主體單位開展煤礦安全聯合執法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各種理由推諉和迴避。

5、需要開展安全生產聯合執法工作時,執法部門應該在5日前向聯合執法的牽頭部門提出申請,並報聯合執法方案,經牽頭部門審核,在2日內書面回覆。由牽頭部門組織的聯合執法,應制訂聯合執法方案。安全生產聯合執法工作完畢後,聯合執法牽頭部門要將工作總結或執法情況及時上報縣政府,並抄送縣政府安委會辦公室。

xx縣安監局煤監股

xx年3月1日

執法管理制度 篇8

1目的`

為了進一步規範執法記錄儀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市場管理人員的管理水平,維護市場管理人員和經營商户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2範圍

適用於市場管理人員與經營商户面對面溝通、協調、處理問題時佩戴使用。

3職責權限

3.1使用部門負責執法記錄儀的申購、日常使用與保管。

3.2IT部負責執法記錄儀的使用培訓、檢修、更新等事宜。

3.3總務部負責執法記錄儀的出入庫登記、回收等事宜。

4管理規定

4.1市場管理人員在與經營商户面對面溝通,處理問題時,應當主動佩戴,使用執法記錄儀進行全程錄音、錄像,客觀、真實地記錄工作情況及相關證據。

4.2每次使用前應當及時檢查執法記錄儀的電池容量、內存空間,保證執法記錄儀正常使用。

4.3執法記錄儀應當佩戴在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於取得最佳聲像效果的位置。

4.4在現場處理羣體性糾紛時,可以手持執法記錄儀進行錄像取證。

4.5因惡劣天氣、設備故障等特殊情況無法使用或者停止使用執法記錄儀時,市場管理人員應當立即告知IT部。

4.6IT部負責統一存儲和保管執法記錄儀記錄的聲像資料,用一次存儲一次,每天存儲,聲像資料至少保存3個月。

有下列情形,應當長期保存執法記錄儀記錄的聲像資料:

4.6.1經營商户逃避、拒絕、阻礙市場管理人員的正當管理工作,或者謾罵、侮辱、毆打市場管理人員。

4.6.2市場管理人員參與處置集體性事件、突發事件的。

4.6.3公安機關已經介入處理的事件及案件。

4.6.4其他認為需要長期保存的重要情況。

4.7對執法記錄儀記錄的聲像資料,未經市場管理部批准,任何人不得越權查閲;因工作需要查閲聲像資料的,經批准後,方可查閲,不允許私自複製。

4.8市場管理人員使用執法記錄儀時,嚴禁下列行為:

4.8.1在與經營商户面對面交流,處理問題時不佩戴、使用執法記錄儀,或者不按規定進行全程錄音錄像。

4.8.2刪減、修改執法記錄儀記錄的原始聲像資料。

4.8.3私自複製、保存或者傳播、泄露執法記錄儀記錄的聲像資料。

4.8.4利用執法記錄儀記錄與工作無關的活動;

4.8.5故意毀壞執法記錄儀或者聲像資料存儲設備;

以上情況一經查實,給予責任人500元處罰/次。

4.9執法記錄儀的使用須知

4.9.1嚴格按照説明書要求進行充電、插拔,不允許過量充,不按順序插拔。

4.9.2使用中不允許磕碰,注意防水、防塵、防震、防摔。

4.9.3遵守“誰使用、誰保管、誰損壞、誰負責”的原則採取相應的處理措施,一經損壞,根據實際情況,照價賠償,並給予一定處罰。

4.9.4總務部對執法記錄儀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不定時抽查,對發現有違規現象將給予警告或處罰。

執法管理制度 篇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工作,解決食品藥品安全監管難點問題,整合執法資源,建立統一協調、相互協作的食品藥品安全聯合執法長效機制,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及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全縣範圍內涉及食品藥品安全的聯合執法工作。

第三條 縣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是全縣食品藥品安全聯合執法工作的領導機構,其辦公室是食品藥品安全聯合執法綜合協調機構。縣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各成員單位負責具體實施食品安全聯合執法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四條 縣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起草上級交辦的聯合執法行動方案,協調各有關執法單位申請的聯合執法行動,組建聯合執法工作隊伍,督促、檢查各食品安全執法單位在聯合執法行動中依法履行有關執法職責,協調執法過程中問題的處理以及信息綜合等。

第五條 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各成員單位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聯合執法中履行各自法定職責。

第三章 人員管理

第六條 開展食品藥品安全聯合執法活動前,由縣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根據聯合執法方案要求,從有關職能部門抽調人員,組建聯合執法工作隊伍。

第七條 各職能部門應根據聯合執法方案要求,選派相對固定、熟悉

業務、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參加聯合執法活動。

第八條 聯合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應按照縣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統一安排,各司其職,做到依法行政、文明執法。

第四章 執法管理

第九條 聯合執法主要內容包括:

(一) 圍繞食品藥品安全監管的重點、難點、熱點問題,以及重大活動和節假日食品藥品安全等開展的聯合執法行動;

(二) 上級政府及有關部門交辦的涉及食品藥品安全需要聯合執法的工作任務;

(三) 各職能部門根據工作需要,申請開展聯合執法的事項。

第十條 聯合執法啟動機制:

(一)常規啟動機制。根據食品安全工作實際,需要開展全縣性的、重大的聯合執法以及上級要求開展聯合執法行動時,縣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應擬定聯合執法行動方案,經縣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同意後組織實施。

(二)專項啟動機制。涉及食品藥品安全監管職能部門單一專業執法力量難以糾正、制止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時,相關部門可將聯合行動方案(草案)提交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經縣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與相關部門協商後組織實施。

(三)突發啟動機制。遇到突發事件或其他緊急事項需要開展食品藥品安全聯合執法行動時,縣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應立即上報縣政府和縣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儘快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實施食品安全“聯合執法,分類處理”機制。對食品藥品

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堅持各職能部門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原則,各有關執法單位應根據職責和程序分別進行立案、調查,並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 實施食品藥品安全聯合執法互動機制。食品安全監管職能部門發現食品藥品安全違法行為超出本部門查處職能範圍時,應迅速與由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聯繫,申請協調解決。相關執法部門在接到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通知後,應及時趕到現場,辦理移交手續,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 聯合執法行動結束後,參加行動的各有關部門應對本次執法活動的處理情況作書面整理,報告縣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五章 保障制度

第十四條 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各成員單位應服從聯合執法方案安排,主動配合執法牽頭單位開展食品安全聯合執法工作,並在人力、物力以及宣傳、車輛等方面提供保障和支持。

第十五條 各單位應積極支持和配合在本轄區範圍內開展的食品藥品安全聯合執法工作,不得加以推諉、阻攔和干擾,保證聯合執法工作順利進行。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制度由縣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執法管理制度 篇10

一、為落實衞生行政執法責任制,使全體衞生執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提高行政執法水平,根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制定本制度。

二、行政執法過錯指執法人員或執法機構(含法規授權和委託執法機構)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給行政機關或行政管理相對人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三、本制度遵循實事求是、有錯必究、追究與過錯相適應的原則。

四、委託執法機構的執法人員,其違法和不當執法行為一律追究過錯責任。

五、委託執法機構應結合實際,根據本制度制定具體的過錯追究辦法。

六、過錯追究的範圍

(一)在實施衞生行政許可管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責任人的過錯責任:

1、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應予受理、許可而不予受理、許可的;

2、受理不開具回執的;

3、申請資料不全未一次清楚告知補充事項,或者首問未能清楚告知申請具體要求的;

4、不予受理、許可而不告知理由的;

5、無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據實施許可的;

6、不依照規定程序,或者非法設立許可程序實施許可的;

7、超越權限實施許可的;

8、未在規定或者承諾時限內完成許可事項的;

9、違法收取許可費用的;

10、違法委託其它組織代行許可管理權的;

11、違法准許其它組織從事許可代理活動的;

12、不公開許可結果的;

13、對涉及不同部門的許可,不及時主動協調,相互推諉或拖延不辦,本部門許可事項完成後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它部門的;

14、其它違反許可工作規定,貽誤許可工作或損害許可申請人合法權益的。

(二)在實施衞生行政處罰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執法人員的過錯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改變處罰幅度的;

3.違反法定程序進行處罰的;

4.使用、丟失、損毀、擅自處理罰沒財物的;

5.違反有關規定,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其它組織造成損失的;

6.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

7.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8.未依法告知被處罰人法定救濟權利和途徑的。

(三)在實施衞生行政強制措施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執法人員的過錯責任:

1.無法定依據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

2.違法對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滯留等強制措施的;

3.使用、丟失、損毀、擅自處理暫扣財物的;

4.違反法定程序或超越法定時限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

5.違法採取行政強制措施致使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人身權或者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

七、過錯責任的承擔

(一)未經審核,批准,直接作出行政行為;不依照法定程序實施具體行為;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導致執法過錯後果發生,承辦人員負直接責任。

(二)對承辦人員的過錯,審核人和批准人應當發現而沒發現,或發現後不予糾正、導致執法過錯後果發生,除承辦人員負直接責任,審核人員負主要領導責任,批准人負領導責任。

八、過錯責任承擔方式

(一)執法過錯屬一般過錯的,責令作出書面檢查,給予通報批評,扣發獎金,取消當年評先評優資格。

(二)執法過錯屬嚴重過錯的調離工作崗位。

(三)執法過錯屬特別嚴重的,調離工作崗位,給予行政處分。

九、執法機關及委託執法機構應設執法過錯追究機構。

執法過錯追究機構由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紀檢、監察、法制、人事等部門負責人組成。辦事機構由紀檢、監察、法制部門組成,具體受理投訴、舉報,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

十、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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