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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園管理制度十篇

公園管理制度十篇

公園管理制度 篇1

第一條為了規範國家級森林公園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森林風景資源,發展森林生態旅遊,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制定本辦法。

公園管理制度十篇

第二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國家級森林公園的設立、撤銷、合併、改變經營範圍或者變更隸屬關係,依照《國家級森林公園設立、撤銷、合併、改變經營範圍或者變更隸屬關係審批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國家林業局主管全國國家級森林公園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國家級森林公園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配備管理和技術人員,負責森林風景資源的保護和利用。

第五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的主體功能是保護森林風景資源和生物多樣性、普及生態文化知識、開展森林生態旅遊。

國家級森林公園的建設和經營應當遵循“嚴格保護、科學規劃、統一管理、合理利用、協調發展”的原則。

第六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是國家級森林公園建設經營和監督管理的依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反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從事森林公園的建設和經營。

第七條國家級森林公園應當自批准設立之日起18個月內,編制完成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國家級森林公園合併或者改變經營範圍的,應當自批准之日起12個月內修改完成總體規劃。

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的規劃期一般為。

第八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應當突出森林風景資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內涵和地方特色,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充分保護森林風景資源、生物多樣性和現有森林植被;

(二)充分展示和傳播生態文化知識,增強公眾生態文明道德意識;

(三)便於森林生態旅遊活動的組織與開展,以及公眾對自然與環境的充分體驗;

(四)以自然景觀為主,嚴格控制人造景點的設置;

(五)嚴格控制滑雪場、索道等對景觀和環境有較大影響的項目建設。

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還應當包括森林生態旅遊、森林防火、旅遊安全等專項規劃。

第九條已建國家級森林公園的範圍與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重合或者交叉的,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應當與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相互協調;對重合或者交叉區域,應當按照自然保護區有關法律法規管理。

第十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按照有關標準和規程編制。

編制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應當廣泛徵求有關部門、公眾和專家的意見;報送審核(批)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時應當對徵求意見及其採納情況進行説明。

第十一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並審核後,報國家林業局批准。

經批准的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5年內不得修改;因國家或者省級重點工程建設需要修改的,應當報國家林業局同意。

在國家級森林公園設立後、總體規劃批准前,不得在森林公園內新建永久性建築、構築物等人工設施。

第十二條國家林業局批准的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應當自批准之日起30日內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閲。

第十三條國家級森林公園內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總體規劃的要求,其選址、規模、風格和色彩等應當與周邊景觀與環境相協調,相應的廢水、廢物處理和防火設施應當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

國家級森林公園內已建或者在建的建設項目不符合總體規劃要求的,應當按照總體規劃逐步進行改造、拆除或者遷出。

在國家級森林公園內進行建設活動的,應當採取措施保護景觀和環境;施工結束後,應當及時整理場地,美化綠化環境。

第十四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依法編制並組織實施森林經營方案,加強森林公園內森林、林木的保護、培育和管理。

因提高森林風景資源質量或者開展森林生態旅遊的需要,可以對國家級森林公園內的林木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採伐。

第十五條嚴格控制建設項目使用國家級森林公園林地,但是因保護森林及其他風景資源、建設森林防火設施和林業生態文化示範基地、保障遊客安全等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除外。

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國家級森林公園林地的,應當避免或者減少對森林景觀、生態以及旅遊活動的影響,並依法辦理林地佔用、徵收審核審批手續。建設項目可能對森林公園景觀和生態造成較大影響或者導致森林風景資源質量明顯降低的,應當在取得國家級森林公園撤銷或者改變經營範圍的行政許可後,依法辦理林地佔用、徵收審核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因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的實施,給國家級森林公園內的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補償。

第十七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對森林公園內的森林風景資源和生物多樣性進行調查,建立保護管理檔案,並制定相應的保護措施。

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重要森林風景資源的監測,必要時,可以劃定重點保護區域。

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嚴格保護森林公園內的天然林、珍貴樹木,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風景林木,保持當地森林景觀優勢特徵,提高森林風景資源的遊覽、觀賞和科普價值。

第十八條在國家級森林公園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擅自採折、採挖花草、樹木、藥材等植物;

(二)非法獵捕、殺害野生動物;

(三)刻劃、污損樹木、巖石和文物古蹟及葬墳;

(四)損毀或者擅自移動園內設施;

(五)未經處理直接排放生活污水和超標準的廢水、廢氣,亂倒垃圾、廢渣、廢物及其他污染物;

(六)在非指定的吸煙區吸煙和在非指定區域野外用火、焚燒香蠟紙燭、燃放煙花爆竹;

(七)擅自擺攤設點、兜售物品;

(八)擅自圍、填、堵、截自然水系;

(九)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活動。

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通過標示牌、宣傳單等形式將森林風景資源保護的注意事項告知旅遊者。

第十九條在國家級森林公園內開展影視拍攝或者大型文藝演出等活動的,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承辦單位的活動計劃對森林公園景觀與生態的影響進行評估,並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監督承辦單位按照備案的活動計劃開展影視拍攝或者大型文藝演出等活動;對所搭建的臨時設施,承辦單位應當在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規定的期限內拆除,並恢復原狀。

第二十條經有關部門批准,國家級森林公園可以出售門票和收取相關費用。國家級森林公園的門票和其他經營收入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並主要用於森林風景資源的培育、保護及森林公園的建設、維護和管理。

國家級森林公園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採取減免門票或者設立免費開放日等方式,為老年人、兒童、學生、現役軍人、殘疾人等特殊羣體遊覽提供便利。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的建設和經營,應當由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負責;需要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合資、合作等方式聯合進行的,應當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單位和個人參與國家級森林公園的建設和經營,應當符合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並服從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的統一管理。

國家級森林公園建設和經營管理的主體發生變動的,應當依法向國家林業局申請辦理國家級森林公園被許可人變更手續。

第二十二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對森林公園的範圍進行公示和標界立樁。

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使用中國國家森林公園專用標誌。未經國家林業局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國家級森林公園的名稱和專用標誌。

第二十三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解説系統,開闢展示場所,對古樹名木和主要景觀景物設置解説牌示,提供宣傳品和解説服務,應用現代信息技術向公眾介紹自然科普知識和社會歷史文化知識。

第二十四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在危險地段設置安全防護設施和安全警示標識,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沒有安全保障的區域,不得對公眾開放。

國家鼓勵國家級森林公園採取購買責任保險的方式,提高旅遊安全事故的應對能力。

第二十五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確定的遊客容量組織安排旅遊活動,不得超過最大遊客容量接待旅遊者。

進入國家級森林公園的交通工具,應當按照規定路線行駛,並在指定地點停放。

國家鼓勵在國家級森林公園內使用低碳、節能、環保的交通工具。

第二十六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制度,落實防火責任制,加強防火宣傳和用火管理,建立森林火災撲救隊伍,配備必要的防火設施與設備。

第二十七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引導森林公園內及周邊的居民發展具有地方特色的、無污染的種植、養殖和林副產品加工業,鼓勵其從事與森林公園相關的資源管護和旅遊接待等活動。

第二十八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報送制度,按照要求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報送森林風景資源保護、利用等方面的情況。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健全監督管理制度,加強對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及其他經營管理活動的監督檢查。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配合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材料。

第三十條在國家級森林公園內有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森林法和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已有明確規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依法予以從重處罰。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下列行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或者建議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編制總體規劃、擅自變更總體規劃或者未按照總體規劃進行建設活動的;

(二)未按照規定從事森林公園建設和經營的;

(三)建設項目對森林公園景觀和生態造成較大影響或者導致森林風景資源質量明顯降低,未事先取得國家級森林公園撤銷或者改變經營範圍的許可的;

(四)國家級森林公園建設和經營管理的主體發生變動,未依法辦理國家級森林公園被許可人變更手續的。

第三十二條國家級森林公園未按照規定編制總體規劃或者未按照總體規劃進行建設、經責令整改仍達不到要求並導致國家級森林公園主體功能無法發揮的,國家林業局可以將國家級森林公園撤銷。

國家級森林公園的森林風景資源質量下降,經中國森林風景資源評價委員會專家評審,達不到國家級森林公園風景資源質量等級標準的,國家林業局應當將國家級森林公園撤銷。

被撤銷的國家級森林公園,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設立國家級森林公園。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國家級森林公園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公園管理制度 篇2

為營造一個舒適、寧靜、安全的良好空間和休閒環境,提高和完善公園的日常安全管理,根據杭州市政府相關規定,結合本公園實際情況,現我物業管理公司特制定本規則,請廣大市民遵守和配合。

一、公園管理模式

因公園處於小區中央,為減少對小區居民正常休息的影響,保障居民的人身、財產安全,本公園特實行定時對外開放管理。

對外開放時間:上午6:30――下午21:30

二、公園具體管理條例

1、嚴禁外來人員在公園遊玩時進入私家居民住宅區域。

2、禁止在公園內大聲喧譁、播放音箱。

3、嚴禁私自在公園湖內投放魚類、釣魚和捕撈水生動植物。

4、嚴禁在湖中游泳、洗澡和洗衣服等。

5、禁止在公園內放養家畜、寵物。

6、禁止在公園內搞賭博、迷信等一切違法活動。

7、禁止在公園內兜售物品、乞討、堆放雜物、晾曬衣物、擅自張貼或設置標語、户外廣告等有礙園容的行為。

8、愛護綠化,嚴禁攀折花草樹木和踐踏觀賞草坪。

9、請勿在凳、椅、亭、廊等處躺卧妨礙他人遊憩。

10愛護公園內一切公共設施,嚴禁擅自攀登、移動、刻劃、塗污或損壞圍欄、亭廊、標牌等公園設施,造成損失的須予於賠償。

11、除老、幼、病、殘者使用的專用車輛外,其他車輛未經允許不得進入公園。經允許進入的'車輛,應行駛和停放在不影響遊覽和安全的位置。

12、禁止隨地吐痰、便溺、亂扔瓜皮果殼、紙屑、煙蒂、包裝(盒)等廢棄物。

13、嚴禁焚燒樹葉、垃圾、傾倒廢土廢渣及其他有礙公園環境衞生的行為。

14、為保證兒童的安全,兒童進園遊玩應有大人監護,兒童設施禁止成人玩樂。

公園管理制度 篇3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加大管理力度,防止影響人民生活的安全事故發生。特制定以下消防管理制度,各經營户要嚴格按照制度執行。

一、各經營點負責人要及時組織經營人員學習消防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並針對崗位特點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每月組織職工學習安全生產知識一次,重大節日前,單位召集各經營户會議,加強安全生產意識、責任意識的教育。

二、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巡查檢查制度。各經營户每日對攤點進行防火巡查。每月單位進行一次防火檢查並填寫防火檢查記錄並按照規定,要求有關人員在記錄上簽名。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每月及重大節日前,對各攤點消防管理工作進行檢查及巡查並將檢查情況及時通知受檢經營户,若發現存在火災隱患,應及時整改。對檢查中發現的.火災隱患未按規定時間及時整改的,根據獎懲制度給予處罰。

三、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各攤點應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嚴禁佔用疏散通道,嚴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應按規範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和應急照明設施。嚴禁在營業或工作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

四、消防設施日常使用管理由專職管理員負責,專職管理員每日檢查消防設施的使用狀況,保持設施整潔、衞生、完好。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間定期兩次對滅火器進行普查換藥,對消防器材應經常檢查,發現丟失、損壞應立即補充。

五、各攤點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在防火安全檢查中,安全管理人員應對所發現的火災隱患進行逐項登記並將隱患情況書面下發各攤點限期整改,同時要做好隱患整改情況記錄。

六、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嚴禁隨意拉設電線,嚴禁超負荷用電。禁止私用電熱棒、電爐等大功率電器。值班人員堅決不能使用電爐子。煤爐取暖注意防火、防煤氣中毒。

七、油庫、車庫、氣庫、易燃易爆物品等重點部位,必須實施必要的技術防範措施,設立明顯的禁止標誌,配置相應的消防器材,定期檢查,到期及時檢修。

公園管理制度 篇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環城公園管理,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景區資源,保護生態環境,根據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城市綠化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環城公園是指環城景區(含銀河、西山、琥珀潭、黑池壩、環北和環東等景區)、包公園、逍遙津公園和杏花公園,其具體範圍以環城公園綠線為準。

本辦法所稱環城公園建設項目控制區是指環城公園綠線外延50米以內地帶。

第三條環城公園管理堅持科學規劃、嚴格保護、永續利用、服務公眾的原則。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環城公園的保護工作,保障對環城公園保護管理經費的投入。

第五條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園林部門)負責環城公園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其所屬的環城公園管理機構負責日常管理維護工作。

市建設、規劃、市容、國土、工商、環保、公安、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環城公園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城公園資源和設施的義務,並有權制止、檢舉破壞環城公園資源和設施的行為。

對在環城公園保護、利用和管理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或市園林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環城公園的保護、建設、利用和管理,應當符合環城公園規劃。

第八條環城公園規劃按照法定程序編制、修訂。

編制、修訂規劃應當對現有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予以充分保護。

編制、修訂規劃應當廣泛徵求有關部門、社會公眾和專家的意見;必要時,應當進行聽證。

第九條批准後的環城公園規劃應當向社會公佈,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查閲。

環城公園規劃應當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對規劃的內容進行調整或變更的,應當按原審批程序報批。

第十條環城公園內進行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環城公園規劃,經市園林部門審核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後方可實施。

建設項目的選址、佈局、高度、體量、造型、風格和色調等,應當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不得破壞景觀、污染環境、妨礙遊覽。

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一條環城公園建設項目控制區內,除市政工程外,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

包公祠、包公墓、清風閣等歷史人文景觀資源,其地域視線範圍內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進行景觀影響分析,不得破壞景觀。

第十二條環城公園內及建設項目控制區內已經建成的影響景觀、污染環境、妨礙遊覽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環城公園規劃和景觀要求限期遷出或拆除。

第十三條在環城公園內施工的單位,施工過程中應採取有效措施保護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的原有風貌,以及周圍植被、地貌和水體。施工結束後,及時清理場地,恢復環境原貌。

第三章保護

第十四條環城公園內的水體和植被、野生動物、地形地貌等自然景觀以及園林建築、文物古蹟、歷史遺址等人文景觀及其所處的環境,均屬風景名勝資源,應當嚴格予以保護。

環城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景區資源和設施保護的各項制度,制定保護措施,落實保護責任制。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環城公園內佔用綠地或者砍伐、移植樹木。因建設確需臨時佔用綠地或者砍伐、移植樹木的,應當經市園林部門批准,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實施建設,期滿後應當恢復原狀。

第十六條環城公園水體不得進行營利性養殖。

第十七條建立科學、合理、經濟的環城公園水體補水機制。補充進入環城公園水體的水質須達到景觀用水標準。

第十八條環城公園燈飾設置應當選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光源和低能耗產品。

環城公園燈飾設施應當保持完好,亮燈時間應當向社會公示併科學調整。

環城公園建設項目控制區內的燈飾應當與環城公園燈飾景觀相協調,對已建成的不符合景觀協調性要求的燈飾逐步實施改造。

第十九條在環城公園內進行下列活動,應當經市園林部門審核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一)設置、張貼商業廣告;

(二)舉辦大型遊樂、文化活動。

經批准從事前款規定活動的,其活動方案應當與景區環境相協調,並接受市園林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四章利用與管理

第二十條環城公園自然生態景觀的利用,應當儘量減少人工痕跡,保持其原有自然風貌。

環城公園內歷史人文景觀的開發、利用和維修,應當遵守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環城公園內經營服務網點的設置由市園林部門按照批准的環城公園規劃統一佈局,並與周圍景觀相協調。

景區資源使用所獲得的收入,專項用於景區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二十二條環城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在景區、景點設置標誌、路標和安全警示等標牌。

第二十三條環城公園管理機構應當組織清掃保潔人員對景區內的道路、廣場、橋樑、園林建築等進行清掃、保潔,及時清除垃圾,保持環境的清潔。

景區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保持工作或者經營區域的環境整潔。

第二十四條環城公園內,除專用遊覽觀光車輛、施工車輛以及執行緊急任務的車輛外,其他機動車輛不得進入景區,但環城公園路除外。

機動車輛在環城公園路上的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40公里。

除老年人、殘疾人自用輪椅和嬰幼兒車外,其他非機動車輛不得進入環城公園遊步道。

第二十五條經批准在環城公園內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在指定地點、區域和規定的營業範圍內依法經營,不得在規定的營業地點、區域外攬客、兜售商品,不得在景物周圍圈佔攝影位置。

第二十六條環城公園內遊樂項目的經營者,應當在遊樂設施的危險區域、部位設置警示標誌,指定人員負責安全管理,並定期對遊樂設施進行檢查和維修。

環城公園管理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對遊樂項目的安全進行監督和管理,發現安全隱患及時進行處理。

第二十七條環城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制定安全應急預案,在重大活動和旅遊旺季期間應當做好組織疏導工作。

經批准舉辦大型遊樂、文化活動的組織者,應當落實各項安全措施,維護環城公園環境和衞生。

第二十八條環城公園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景物或者設施上刻劃、塗污、粘貼;

(二)攀折、刻劃、釘拴樹木,採摘花果,破壞綠地;

(三)野外用火,焚燒冥紙、枯枝落葉;

(四)挖砂取土,傾倒、堆放固體廢棄物;

(五)亂扔果皮、紙屑、包裝袋等廢棄物;

(六)排放污水及其他液體廢棄物;

(七)擅自佔用、圍圈、填埋、遮掩、堵截水體或者水面;

(八)擅自捕捉、傷害、獵殺野生動物;

(九)擅自捕撈水生動植物;

(十)在公園水體洗滌、游泳、垂釣;

(十一)其他破壞風景名勝資源、有礙景觀、妨礙遊覽、違反公共秩序的行為。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照《風景名勝區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經市園林部門審核,在環城公園內從事建設活動的;

(二)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對周圍植被、地貌和水體造成破壞的;

(三)未經市園林部門審核,在環城公園內設置、張貼商業廣告,舉辦大型遊樂、文化活動的;

(四)在景物或者設施上刻劃、塗污、粘貼的;

(五)在環城公園內亂扔果皮、紙屑、包裝袋等廢棄物的.。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擅自在環城公園內佔用綠地或者砍伐、移植樹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照《合肥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對擅自砍伐、移植胸徑10cm以上喬木的,處以每棵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並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機動車輛進入景區的,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二)非機動車輛進入環城公園遊步道的,處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在規定的營業地點、區域外攬客、兜售商品或者在景物周圍圈佔攝影位置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並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三)、(七)、(九)、(十)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情節嚴重的,可以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野外用火,焚燒冥紙、枯枝落葉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擅自佔用、圍圈、填埋、遮掩水體、水面的,按非法侵佔的水域面積處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罰款;堵截水體、水面的,處以500元以上20__元以下的罰款;

(三)擅自捕撈水生動植物,沒收捕撈工具和違法所得,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四)洗滌、游泳、垂釣,處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按照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罰。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市園林部門、環城公園管理機構、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管理權限的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環城公園規劃擅自批准建設項目的;

(二)未依法對環城公園及建設項目控制區內的建設活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致使環城公園環境被破壞的;

(三)未依法對環城公園資源和設施履行保護職責,造成資源和設施被破壞的;

(四)未依法履行環境保護職責,造成環境污染的;

(五)未依法履行安全監管職責,出現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重大損失的;

(六)違法實施行政許可、收費、處罰的。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公園管理制度 篇5

第一條為了加強公園管理,提高服務質量,推進淄博全域公園城市建設,改善城鄉生態和人居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園的管理、服務和監督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對風景名勝區、濕地公園、森林公園、動物園等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園,是指供公眾遊憩、觀賞、健身、文化娛樂或者開展公益性活動的公共綠地和休閒場所,包括綜合公園、社區公園、遊園和專類公園等。

第四條公園的管理應當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體現公益性質,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科學管理、規範服務的原則。

第五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含高新區、經濟開發區、文昌湖省級旅遊度假區管委會,下同)應當加強對公園管理工作的領導,將公園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對由政府保障的公園,其管理養護等必要支出列入財政預算,保障公園事業健康發展。

第六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園管理的綜合協調工作,具體負責城市公園的監督管理工作。自然資源和規劃、水利、農業農村、文化和旅遊、體育等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本領域公園的監督管理工作。

前款規定的城市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以下統稱為公園主管部門。

公安、財政、住房城鄉建設、商務、應急、市場監管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公園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公園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市、區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公園名錄,並向社會公佈。名錄包括公園的名稱、類別、位置、主管部門等內容。

第八條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投資、捐贈、參加志願活動等方式,依法參與公園的管理與服務。

第九條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園,由市、區縣人民政府指定的公園管理機構負責日常管理和服務;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通過招標、競爭性談判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公園管理單位負責日常管理和服務。

前款規定的公園管理機構和公園管理單位,以下統稱為公園管理服務單位。

社會投資建設的公園,建設單位應當將管理服務單位有關情況報公園主管部門。

第十條公園管理服務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公園管理和服務制度;

(二)管理維護公園的綠化景觀和遊憩、服務等設施;

(三)負責公園的安全管理、衞生保潔、動植物保護、遊覽秩序維護等;

(四)管理公園內文娛、健身、配套商業服務等活動;

(五)建立健全公園檔案並妥善保管;

(六)其他依法應當承擔的職責。

第十一條公園的設施維護、植被養護和環境衞生管理等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構)築物、雕塑、景觀牆以及各類設施、設備應當保持完好、整潔,沒有安全隱患;

(二)道路、地面應當平整完好,路緣石順直無缺損;

(三)座椅、直飲水設備、健身設施、遊樂設施等公共服務設施完好無損,功能完善;

(四)植被生長良好,植物造型美觀;

(五)古樹名木、文物古蹟和歷史建築保護完好;

(六)環境衞生整潔,地面無垃圾、污物、痰跡以及煙頭等雜物;

(七)按照生活垃圾分類等有關規定設置垃圾箱,垃圾日產日清,箱體乾淨整潔,周圍地面無污漬;

(八)景觀水體清潔、無異味,水面無廢棄物、藻類等漂浮物;

(九)鼠、蚊、蠅、蟑螂等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符合相關規定。

第十二條公園應當每日向公眾開放。因特殊情況需要變更開放時間的,應當提前三日通過媒體或者網絡向社會公告,並在公園入口處公佈。

第十三條實行門票收費的公園或者公園內的收費經營項目,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兒童、老年人、學生、殘疾人和軍人等實行免費或者其他優惠;在售票處顯著位置標明收費項目、票價種類、優待對象、優惠幅度以及監督電話、價格舉報電話。

需要調整門票價格或者經營項目收費標準的,按照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公園管理服務單位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在公園主要出入口設置平面圖、遊園示意圖,停車場、主要道路出入口和交叉處應當設置導向標誌,景點附近可以設景物介紹牌。

有條件的公園應當設置便民服務點,向遊人提供愛心藥箱、便民雨傘、多功能充電、應急工具、休憩飲水、輪椅、嬰兒手推車等服務。

公園管理服務單位可以通過電子信息屏、觸摸屏、微信公眾號等信息化手段向遊人提供服務電話、景點導覽、服務設施位置、疫情防控、天氣預報、出行提示等信息。

第十五條公園應當為公益性宣傳活動提供必要的場地或者設置宣傳欄,宣傳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法律法規、科學知識等。

宣傳形式和設計製作效果應當與公園自然生態環境相協調。

第十六條規劃確定的公園用地應當嚴格保護,未經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

因重大基礎設施、重點工程、城市重大防災救災項目等建設需要臨時佔用公園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臨時用地手續。臨時用地期滿後,應當恢復原狀。

第十七條公園管理服務單位不得擅自將亭、台、樓、閣等園林建築用於商業經營或者以租賃、承包、轉讓、出借等形式轉交營利性組織或者個人經營,不得將公園管理用房改作經營性用房。

公園內的經營者不得因經營而改變或破壞公園建(構)築物原有風貌和格局。

第十八條公園管理服務單位應當做好公園內的防風、防雷、防汛、防火、防疫和安全用電等工作,做好設備設施的日常保養、維修和安全檢修工作。在防火區、禁止吸煙區、禁止游泳區、禁止垂釣區以及其他容易發生安全事故的區域設置醒目的禁止或者提示標誌,勸離危險區域逗留人員,定期排查安全隱患。

公園的主要出入口、重點部位以及其他安全敏感的區域、路段,應當安裝視頻監控系統。根據安全管理需要,接入公安機關視頻監控聯網共享平台。

第十九條公園內的遊樂設施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質量和安全檢驗,定期檢查維護,保持完好、安全、有效。遊樂設施管理單位或者經營單位應當在顯著位置公示安全須知和警示標誌。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公園內的大型遊樂設施的安全監察,併為小型遊樂設施安全管理提供指導和服務。公園管理服務單位應當督促遊樂設施管理單位或者經營單位加強安全檢查和管理。

第二十條公園內的`餐廳、茶座、咖啡廳、商亭、自動售貨機等配套商業服務設施應當按照規劃設置,與遊人容量相適應。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園,其配套商業服務場所應當面向大眾提供服務,不得開辦私人會所。

公園內的經營者應當證照齊全,按照經營範圍、指定地點依法經營,遵守公園的管理制度,接受公園管理服務單位和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禁止在公園內擅自擺攤設點、遊商兜售。

第二十一條在公園內舉辦展覽、宣傳、演出、影視劇拍攝等臨時性活動,舉辦者應當徵求公園主管部門的意見,與公園管理服務單位依法簽訂書面協議。活動內容應當健康、文明,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損害公園的綠化、景觀和設施。活動結束後,應當及時清理場地,恢復原狀。

在公園內舉辦大型羣眾性臨時性活動,應當符合大型羣眾性活動安全管理規定。

第二十二條公園管理服務單位應當合理規定公園內娛樂、健身等活動的區域、時段、音量,有條件的可以在娛樂、健身等活動區域設置噪聲自動監測和實時顯示設施。

在公園內組織或者開展娛樂、健身等活動,組織者和參與者應當遵守活動區域、時段、音量等規定,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噪聲污染;不得違反規定使用音響器材產生過大音量。

公園管理服務單位發現娛樂、健身等活動產生噪聲污染或者使用音響器材產生過大音量的,應當及時勸阻。

第二十三條除執行任務的警犬、盲人攜帶的導盲犬等特種用途犬隻外,禁止攜帶犬隻進入綜合公園、歷史名園、紀念性公園、兒童公園以及其他禁止犬隻進入的公園。

公園管理服務單位應當根據前款規定,在入口處等顯著位置設置犬隻禁入標誌。

允許犬隻進入的公園,攜犬人應當以牽引等方式有效管控犬隻,不得妨礙、危害他人,並即時清理犬糞。

第二十四條除下列車輛外,其他車輛未經允許不得進入公園:

(一)老、幼、病、殘者專用的非機動車;

(二)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以及電力、水務、通信等作業車輛;

(三)公園養護車輛;

(四)公園觀光車輛。

第二十五條公園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攀折花木,採摘花果樹籽,在樹木上釘釘、刻劃,踐踏、破壞草坪、植被;

(二)挖坑取土、傾倒污水、堆放雜物、晾曬物品;

(三)隨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亂扔廢棄物;

(四)在非指定區域游泳、垂釣、捕魚、滑冰、輪滑、打陀螺、甩鞭、宿營,捕捉、傷害動物;

(五)損壞建(構)築物、地面、園林小品及各類設施;

(六)亂塗、亂刻、亂畫,擅自張貼、懸掛、散發宣傳品,設置户外商業廣告;

(七)算命、賭博、尋釁滋事。

第二十六條遊人進入公園,應當遵守社會公德,舉止文明、相互禮讓,維護公共秩序,愛護公共設施。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予以勸阻或者投訴、舉報。

第二十七條公園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園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演練。出現緊急情況或者發生突發事件,公園管理服務單位應當立即報告公園主管部門和應急管理部門,並先行採取必要的處置措施。公園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和規定的權限啟動應急預案的應急響應,及時採取控制遊人流量、疏散遊人、關閉部分區域等應急措施。

發生地震等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需要進入公園避難的,公園管理服務單位應當在應急管理指揮機構的指揮下,及時、有序地引導避難人員到達指定的應急避難場所,並提供必要的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在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園內開辦私人會所的,由公園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第四款規定,在公園內擅自擺攤設點、遊商兜售的,由公園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在公園內進行娛樂、健身等活動,未遵守公園管理服務單位有關活動區域、時段、音量等規定,未採取有效措施造成噪聲污染,或者違反規定使用音響器材產生過大音量的,由公園主管部門説服教育,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對個人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攜帶犬隻進入綜合公園、歷史名園、紀念性公園、兒童公園以及其他禁止犬隻進入的公園,或者允許犬隻進入的公園,攜犬人未實施有效管控、未即時清理犬糞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淄博市養犬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車輛未經允許進入公園的,由公園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駕駛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園主管部門按照以下規定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違反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責令停止侵害或者限期改正,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責令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第六項規定,亂塗、亂刻、亂畫或者擅自張貼、懸掛、散發宣傳品的,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清理,給予警告;警告後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清理的,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設置户外商業廣告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公園內產生社會生活噪聲,經勸阻、處理未能有效制止,持續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或者有其他擾亂公共秩序、妨害社會管理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規定由公園主管部門實施的行政處罰,根據綜合執法有關規定已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實施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公園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投資建設的公園,參照本辦法相關規定實施管理。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公園管理制度 篇6

1、公開宣傳資料:包括樓書、摺頁、户型單頁、報價單、付款方式、宣傳資料、宣傳雜誌等。該類資料銷售主管管理,控制用量,保留一定的底線量,當資料用到保留底線時由申領,主管應隨時檢查擺放資料是否應增加。對於樓盤資料也應保留一份存檔,以備查閲。

2、銷售資料:包括《銷售員簽到表》、《客户登記表》、《客户登記總表》、《尾數紙》、《樓宇買賣確認書》、《變更通知單》、《入夥通知單》、《客户檔案登記表》、《物業推薦表》、交款通知單、銷控表等。該類資料由主管統一向部門內勤領用。管理及控制用量,與樓盤資料管理方向基本相同。

銷售員對該類資料使用方法:

客户登記表--銷售員應詳細填寫每一項內容,並做好跟進記錄。於當日填寫《客户登記總表》,由主管存檔並輸入電腦。

物業推薦表--在向客户推薦物業時填寫,計算必須核對是否正確後,才能交給客户,以免因此誤導客户。

尾數紙--銷售員需在上面註明補定時間,將客户聯給客户,原件於當日上交主管。

認購書--銷售員將客户聯交給客户,複印一份自己保存,將原件於當日交主管。

購房須知--簽訂認購書後附送。

業主檔案表、客户身份證複印件--必須附在尾數紙或認購書後同時上交。

成交卡--銷售員每成交一套填寫一份,附在認購書後同時上交。

繳款通知單--客户付款時,由銷售員開具繳款通知單(一式二聯),財務聯交給財務,業務聯交主管。

收款收據--收款收據一般由財務自行保管,特殊情況由現場主管負責管理。

變更通知單--變更房號、業主名、付款方式、折扣點、價格等都必須填寫變更通知單(一式二聯),銷售主管簽字後將財務聯交給財務,把業務聯附在認購書後存檔。

買賣合同及按揭合同--詳見公司規定。

入夥通知書--銷售員在填寫入夥通知書之前,應先核實業主是否付清款,簽署買賣合同、按揭合同等。填寫後,經財務審核簽字,才能交給客户。

3、樓盤檔案資料

(1)已簽定的客户登記表、尾數紙、認購書、變更表、客户身份證複印件、客户檔案:每日由主管審核並存檔。

(2)客户付款情況表:每日由主管及時登錄。

(3)合同登記情況表:由主管負責登記,客户領取時在登記表上簽字。

(4)下月應收款清單及需籤合同、辦理按揭清單:由主管在月初與財務查核後製定,由主管及時通知業務員。

(5)客户投訴表、客户反映情況表:由客户自己填寫或業務員指導客户填寫,處理完畢後及時反饋客户,並交由主管存檔,在《投訴情況統計表》上登記。

(6)業主函:寄送的.業主函由協助主管執筆,寄送後原件存檔。

(7)業務員簽到及接待順序表:由主管存檔。

4、其他資料,包括樓盤相關文件(如預售證、建築平面圖、面積測繪報告、竣工驗收報告等)、公司文件(制度、條例等)、銷售員檔案(銷售員的調查報告、總結等)、周邊樓盤資料等。此類資料由分類存檔管理,銷售員查看後須放回原處,如出借需經過主管同意並登記,要如期歸還。

公園管理制度 篇7

為了加強考勤管理,維護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養護工人必須遵守公園各種規章制度,服從隊長分配工作及自覺遵守勞動紀律,上班時間要按規定着裝,按時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勤懇工作,工作時間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

二、每天的工作由隊長安排,加班由隊長統一安排,加班由隊長根據實際需要提前做好加班計劃,報項目經理批准後執行。法定節假日加班由隊長做好加班審批表,經公司審批後執行。

三、嚴格請、銷假制度。養護工人因私事請假1天以內的(含1天),由隊長批准;請假1天以上的,由項目經理批准,隊長及技術員請假,一律由項目經理批准,並上報公園管理所。請假員工事畢向批准人銷假。未經批准而擅離工作崗位的按曠工處理。

四、上班時間開始後5分鐘內未到崗者,按遲到論處;超過30分鐘以上者,按曠工半天論處。提前5分鐘以內下班者,按早退論處;超過30分鐘者,按曠工半天論處。

五、1個月內遲到、早退1次,扣10元工資,累計達2次者,扣發1天的`基本工資;累計達3次以上5次以下者,扣發2天的基本工資;累計達5次以上者,公司作開除處理。

六、曠工半天者,扣發1天的基本工資和當月的年終獎金;每月累計曠工1天者,扣發2天的工資;並給予一次警告處分;每月累計曠工3天者,予以辭退。

七、工作時間禁止打牌、下棋、串崗聊天等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不許有偷懶、磨工、消極怠工等現象出現,如有違反者每人次扣10元處理;當月累計3次的,按曠工1天處理;

八、如發現有遊客破壞公園的花草樹木及設施,應馬上制止並報隊長,由隊長上報到公園管理所及保安部處理,不得與遊客發生爭執,更不許與遊客發生打鬥,否則作開除處理,情節嚴重者,報公安機關處理。

九、養護工人按規定享受喪假、婚假、產育假、結育手術假時,必須憑有關證明資料報項目經理批准;未經批准者按曠工處理。

十、公園有應急任務或處理突發事件時,被安排到的工人必須準時到位,並要無條件服從公園領導、公司管理人員的安排,未經批准,值班人員不得遲到早退,如有遲到早退者,視為曠工,按照本制度第六條規定處理;

十一、養護工人的考勤情況,由隊長負責記錄,項目經理進行監督、檢查,隊長對養護工人的考勤要秉公辦事,認真負責。如有弄虛作假、包痺袒護遲到、早退、曠工員工的,一經查實,按處罰養護工人的雙倍予以處罰。凡是受到本制度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處理的員工,取消本年度先進個人的評比資格。

公園管理制度 篇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園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改善生態環境,增進人民身心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公園是指供公眾遊覽、觀賞、休憩,開展科普、文化及鍛鍊身體等活動,有較完善的設施及良好的生態環境的綠地和場所。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內的綜合性公園和植物園、動物園、兒童樂園等專類公園。

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把公園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團體組織及個人積極參與公園建設。

第五條市園林風景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公園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公園主管部門);區屬公園的管理工作由區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區公園主管部門)負責,業務上接受市公園主管部門的指導。

各公園設立的公園管理單位,具體負責公園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對在公園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區公園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

第七條所有公園都應按照廈門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廈門市城市總體規劃要求編制公園規劃,確定公園性質、規模、佈局,劃定公園用地範圍和保護範圍。

第八條市管轄公園的規劃,由市公園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經市規劃部門同意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區管轄公園的規劃,由區公園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經市公園主管部門和規劃部門同意後,由區人民政府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經批准的公園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報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九條公園必須嚴格按照公園規劃進行建設。

公園內的綠化及園林建築小品的建設方案,由市公園主管部門審批;其它的建設項目及其設計方案,經市公園主管部門同意後,報有關部門審批。

公園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

第十條綜合性公園內綠化面積應不低於陸地面積的80%,建築面積不超過陸地面積的6%;專類公園按其設計規範要求確定綠化面積和建築面積。

第三章保護和管理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佔用公園土地。

公園現有土地和納入城市規劃的公園用地,公園管理單位及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改作他用;確需改變使用性質的,須由市公園主管部門、規劃部門和土地部門審核同意,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其中區管轄公園土地改變使用性質的,在報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前還需經區人民政府審核同意。

第十二條公園內樹木、花草及其他綠化設施,由公園管理單位依照《廈門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嚴格保護和管理,不得任意砍伐和破壞。

第十三條公園內供遊覽、休息的園林建築物或構築物,由公園管理單位加強維護,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第十四條公園內的古樹名木、文物古蹟,由公園管理單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嚴格保護。

第十五條公園內的水體應加強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水體傾倒垃圾或其他污染物,不得擅自圍、填、堵或作其他改變。

第十六條公園管理單位在公園內應設置必要的衞生設施,加強衞生管理,保持優美、整潔的良好環境。

第十七條公園內各種遊樂設施應按公園規劃設置,其技術、安全指標必須達到國家規定要求和遊樂行業有關標準,建立檢查保養制度,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範,健全安全防範制度,預防事故發生。

第十八條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設置必要的安全設施和警示標誌,維持公園正常秩序,保障人身安全。

第十九條公園管理單位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在公園內不得設置與公園性質無關的經營項目,已設置的應限期整治或搬遷。在公園保護範圍內不得設置有污染的企業。

第二十條公園內設立商業、服務設施,應當服從公園規劃佈局要求,與公園景觀相協調,並報經公園主管部門同意。

第二十一條在公園內舉辦展覽、表演、遊樂等活動,除按規定向有關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外,應由公園管理單位報經公園主管部門審核同意。舉辦的活動應堅持健康、文明的原則,不得有損公園綠化和景觀環境。

第二十二條駐在公園內的單位和人員應當遵守公園的各項管理制度,服從公園管理單位的統一管理。

第二十三條遊客應當文明遊園,愛護公園綠化和公園設施,遵守公園管理規定和社會公德。禁止下列行為:

(一)翻越圍牆、擅自駕(騎)車進入公園;

(二)傷害動物、擅自垂釣;

(三)損害公園環境衞生;

(四)損壞公園設施;

(五)損毀公園內樹木花草、採摘果實;

(六)擅自在公園內營火、宿營;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市公園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並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二)項規定的,由市、區公園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公園管理機構給予警告,並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四)、(五)、(六)項規定的,由市、區公園主管部門按照《廈門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規定規定的其他行為,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給予處罰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二十八條公園管理單位違反本規定,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規定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並可由市、區公園主管部門處以500元以上2000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公園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規定自x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公園管理制度 篇9

營銷工作人員應嚴格按《蝴蝶泉公園員工行為規範》工作,接待遊客或導遊時採用微笑服務,使用普通話、規範用語;解答遊客或導遊提出的諮詢。本着“遊客是上帝”的服務宗旨,為遊客提供優質、規範的服務,嚴格執行分公司內部管理,格守職責,團結進取,特訂營銷部管理制度:

1、遵法制:學習理解並模範遵守國家政策法令和本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爭當一名好員工。

2、愛集體:和本企業榮辱與共,關心本公司的經營管理情況和經濟情況,努力鑽研業務知識,不斷提高工作能力,牢固樹立“團隊”、“競創”、“協作”、“責任”的企業精神。

3、聽指揮:服從領導指揮,不折不扣完成本職工作和領導交辦的一切任務。要依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堅決支持、熱情幫助領導開展工作。

4、守紀律:不遲到,不早退,出滿勤,幹滿點。上班時間不串崗,不辦私事,不飲酒,不在禁煙區吸煙,不私拿或損壞公物。不私設灶具自制飲食,不做有損團結的事。

5、重儀表:保持衣冠、頭髮整潔。嚴禁酒後上崗,上崗按規定着裝、佩標。男不留長髮,不留鬍鬚,女打扮適度,淡粧上崗。

6、講禮貌:處處做到文明用語,禮貌待客,不以膚色、服飾、種族、信仰取人。與客人相逢要主動謙讓,與客人同行,禮讓客人先行,同乘車輛,主動讓座讓客人先上先下。

7、講衞生:常洗換衣服,常理髮,常剪指甲。身上無汗味、無異味。戒煙酒,勿食生葱生蒜,保持口腔清潔。

8、講站姿:

1)、站要直。挺胸、收腹,沉肩。

2)、雙腳着地,雙膝開分約15公分。

3)、雙臂自然下垂於身體兩側或放於背後。放於後時,左手放在右手的手背上。

4)、頭部端正,目視前方。面部表情自然,略帶微笑。不得前俯後靠,不得兩手插兜或叉腰抱肩,不得前後踢腿或單腿打點,不得東張西望或搖頭晃腦,不得與別人長時聊天。

9、敬客户

1)、接待客人時要尊重其人格。與客人交談時要站立端正,面帶微笑,態度誠懇、謙和,語言文明有分寸。聽取客人意見時要耐心,不搶話,不插話,不爭辯,必要解釋時,不起高腔,冷靜面對並及時上報。

2)、尊重客人風俗習慣,不指點,不譏笑,不議論。對生理有缺陷的客人或小孩不歧視、不嘻戲。不得收受客人所贈禮品。

3)、對待客人諮詢,做到有問必答,不得以“不”、“不知道”、“不會”、“不管”、“不行”等生硬、冷淡的語氣和態度迴應客人。

4)、接電話要及時,鈴響不得超過三聲,接話時要先説“您好”,然後細心聆聽對方説話,回話時聲調温和,注意使用本崗位文明用語。重要內容的電話要做出電話記錄並及時向領導報告。

5)、會見客人時,不必主動伸手,必要握手時要面呈笑容,姿勢端正,用力適度,注意不用左手,握手時另一手不得插入兜內。

6)、面對客人不得有化粧、修指、剔牙、挖耳、打飽嗝、伸懶腰、打響指、哼小調等舉動。

10、守機密:在與客户和外人交談中,不談論本公司的一切是非,不議論客户長短,不透露內部文件、資料、報表、總結中的任何內容,下班時先對以上資料收鎖後再離開,保證無泄密。

11、保廉潔:不圖私利。饋贈品如數交公,不得私留。不貪污,不受賄,不挪用公款,不以權謀私,勇於揭發不法行為,敢於同不良現象作鬥爭,樹立正人正氣,打擊歪風邪氣。

12、勤節儉:克服“家大業大,浪費難免”論,消滅“長明燈”、“長流水”,珍惜設施設備,節約器具器材,做到物盡其用,精打細算緊縮開支,切忌鋪張,發揚勤儉興業的優良傳統。

公園管理制度 篇10

一、正常管理

1)引導和管理顧客遵守遊園守則,對影響和妨礙他人遊玩,休憩的活動進行管制;

2)引導顧客愛護各項設施,不損壞一草一木,做到自覺保護環境;

3)控制園內不隨意擺攤設點;

4)控制園內活動噪音,避免影響周邊居民的日常生活。

二、兒童管理

1)六歲以下的兒童提示應有家長或者監護人的看護下游玩;

2)引導遊玩兒童不隨意爬園內樹木,建築物或構築物等;

3)引導遊玩兒童不使用與其年齡不適合的活動設備,以免受傷。

三、康體活動

1)活動場地張貼有關器材的使用須知,提示顧客安全進行健身活動;

2)球類運動、溜冰等運動控制在專門場地進行,以免滋擾其他顧客活動;

3)引導顧客選擇適宜的活動器材,在安全使用説明下鍛鍊;

四、安全管理

1)各類活動設施定期檢測,維修保養;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首先對現場進行封閉,並設置警示標誌,及時維修;

2)做好園內的防風、防火、防凍;等工作,在台風來臨前,對樹木,設施等做好加固措施,及時處理枯枝危樹;

3)監督園林養護公司,不得使用劇毒化學藥劑,施用農藥應選擇人流較少的時段進行;做好安全保護措施;

4)園內設施維修時,設置安全警示標誌,採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

5)發現有攜帶易燃易爆物品,武器及其他危險品的行為,立即報警;

6)園內不焚燒樹枝樹葉、垃圾及其他雜物。

五、衞生維護

1)衞生實行定員定崗,責任到人。定期檢查考核;

2)園內實行立體保潔制度,做到無生活垃圾、無石礫磚塊,無糞便暴露,無鼠洞和蚊蠅滋生,無衞生死角。

3)不將垃圾、雜務拋置於綠地內;不在綠地內堆放物資材料;不將植物管護中修建、清理的`殘枝、雜草等堆放在綠地內;

4)入口廣場、主次幹道、重點活動區域每天清掃不少於3次,其他區域每天清掃不少於1次;

5)園內健身設施、座椅、垃圾箱等表面每天至少清洗1次,園林建築、標識牌、圍欄等每天至少清洗1次;確保無污物殘留及亂張貼、亂塗畫。

6)園內垃圾實行日產日清、不過夜、不焚燒、及時清運至指定收集點,垃圾收集容器採用封閉方式;

7)排污和排水管網保證暢通,有效;定期清除沙井、雨水井溝存留的積沙(土)、生活垃圾、積水及其他雜物;

8)確實做好除'四害'及防禦工作,定期對全園進行2-4次藥物噴殺,消毒。

六、設施養護

1)園路與鋪裝場地保持整潔完好,無積水現象。如發現變形,下沉或危及遊時,進行局部圍閉,並及時修復;

2)園林建築。構築物與小品保持外形美觀,如有飾面層剝離、實體破損,給予及時修復;

3)定期對水電設施安全檢查,損壞的及時維修,園內路燈杆價、燈泡、燈罩隨時檢查、發現殘損的及時更換;園內水電設施出現問題原則上維修時間不超過48小時;

4)健身器材場地設施定期檢查維護,保證設施的完好無損;一經損壞立即停止使用,並進行維修。

七、在崗人員行為管理

1)衣着整齊、配證上崗;

2)不擅離崗位,不串崗聊天;

3)禮貌待人,使用文明用語;不與顧客發生爭吵,不出手毆打顧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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