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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山管理制度十五篇

礦山管理制度十五篇

礦山管理制度 篇1

一、作業小組建設的目的

礦山管理制度十五篇

提升全員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小組員工和小組整體素質能力,確保班組安全高效生產。堅持以落實崗位責任制為核心,以高效安全完成各項生產任務為目標,以不斷提升班組管理水平和員工隊伍素質為重點,增強班組團隊的'學習能力、創新能力、實踐能力,切實加強企業基層組織基礎管理,實現員工與企業的和諧發展、共同進步,為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打牢堅實的基礎。

二、作業小組規模

凡兩人以上的作業單元,都必須確定一名安全生產責任人,對作業單元安全生產全過程進行監督、管理。禁止單人作業。

三、小組長安全職責

1、服從班長每班的安全、生產安排,按時參加班前班後會,及時彙報本小組安全生產中發現的問題和隱患。

2、監督本小組人員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職業病防治設備設施、安全工器具。

3、熟悉本作業面安全行走線路,制止本小組人員違章作業行為。

4、熟悉本作業面《作業規程》、危險源、安全注意事項和安全監控重點。

四、小組長待遇

各中段每月在工資中支付100元作為小組長安全津貼。

五、作業小組安全違章處罰

凡檢查中發現下列情況,對小組長進行處罰:

1、小組作業人員作業時未按規定穿戴勞保用品(防塵口罩、耳塞),處罰當事人100元/次,並處小組長50元/人。

2、小組作業面照明缺失或照明亮度不符合現場安全要求,處罰小組長50元/次。

3、小組作業面未進行空氣質量檢測並公示,處罰小組長100元/次。

4、鑿巖、裝運作業未堅持濕式作業、灑水除塵,處罰小組長100元/次。

5、自救器未按要求存放,處罰小組長50元/次;

6、小組作業面未進行敲幫問頂安排作業,處罰小組長200元/次;敲幫問頂處理不徹底,處罰小組長50元/次。

7、小組作業面無安全處理釺,處罰小組長100元/次。

8、小組採場作業面無安全作業平台、照明、安全人行通道,責令立即停止作業,完善安全條件,並處罰小組長500元罰款。

六、適用範圍及時間

1、本制度適用於綿竹礦山分公司所有中段、井口。

2、本制度從20__年4月1日起執行。

3、本制度所受處罰全部以現金方式在三日內交安全科。

礦山管理制度 篇2

一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卸載礦(巖)安全生產管理,保障人員、設備安全,避免事故發生,結合卸載礦(巖)實際情況,依照gb16423-20xx《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制定本規定:

二內容

第二條指揮調度對卸載礦(巖)的安全有序卸載工作全面負責。對卸載點存在的事故隱患,要及時採取有效的安全防範措施,確保車輛安全卸載。

第三條指揮調度上崗前必須穿戴安全帽、反光防護服等勞動保護用品,指揮信號(旗、燈)完好無損,嚴格按照《養路隊指揮工指揮車輛卸載信號標準》要求,在確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指揮車輛卸載。

第四條卸載礦(巖)當班人員要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嚴禁當班人員睡崗、脱崗。

第五條卸載礦(巖)當班人員要認真做好交接班工作,交接時對安全擋牆及反向坡度是否合格,作業面是否有無挖空、裂縫、塌陷、塌方等情況進行安全確認,並當面交接,同時做好書面交接班紀錄。

第六條接班人員在指揮車輛卸載前要先觀察安全擋牆及反向坡度是否合格,作業區域是否存在下部挖空,出現傘檐、裂縫、下陷、塌方等情況,要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確認無安全隱患後,方可指揮車輛卸載。

第七條指揮調度在作業過程中,要隨時觀察卸載區域變化情況,若出現邊沿沉降、塌方或安全擋牆及反向坡度不合格時,要及時指揮修補。危險區域要及時擺放明顯“禁止卸載”標誌。

第八條卸載礦(巖)區域入口處、作業面邊坡下方50m外應設警示標牌,嚴禁非作業人員進入卸載點作業區域,進入作業區域內的工作人員、車輛、工程機械必須服從指揮人員的指揮。

第九條卸載作業面要保持整體平整,邊沿要整體均衡推進,作業面向邊沿方向必須留有2%-5%的反向坡度,坡頂線推修安全防護擋牆,擋牆高度不低於1m,頂寬和底寬分別不小於0.5m和1.5m。照明設施規範,照度良好。

第十條排土(泥沙)作業時,應選擇排廢場內側坡面落差較低的作業面作業,同時適當加高增寬安全擋牆,以較乾土質做為推進排量,若土質水分較大,則在坡面排放,以便風乾。若存在塌陷滑坡隱患,要轉移卸載地點。

第十一條卸載點安全擋牆和反向坡度不符合規定,坡頂線內側30米範圍內有大面積裂縫(縫寬0.1m-0.25m)或不正常下沉(0.1m-0.2m)時,車輛不準進入該危險區域作業。作業區域內煙霧、粉塵、照明等因素導致視距小於30m或遇暴雨、大雪、大風等惡劣天氣時,停止卸載作業。

第十二條在同一卸載礦(巖)進行卸載和推排作業時,設備之間要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推土機在作業過程中,不準沿平行坡頂線方向溜邊推進,作業完畢必須把設備停放在距邊沿擋牆10m以外的安全位置。

第十三條車輛駛入卸載礦(巖),最高時速不得超過8km/h,倒車時,車速不得超過5km/h,並仔細觀察周圍情況,注意車輛、人員和周圍環境變化,應在車輛後輪軸心線距邊沿垂直距離3m以上安全位置停車卸載,卸載後待車箱完全落下方可駛出卸載地點。

第十四條車輛駛入卸載礦(巖),必須嚴格執行“四不翻”原則:遇有傘檐不翻、無人指揮不翻、擋牆不合格不翻、對着電鏟不翻。

第十五條車輛駛入卸載礦(巖)必須服從指揮人員指揮,依次進行卸載,排隊等待卸載時,兩車之間要有足夠的安全距離,後車不得停在前車視線盲區。

第十六條嚴禁車輛“帶病”作業。對無制動或存在嚴重製動問題的`車輛,指揮工不得指揮其卸載。

第十七條對不服從指揮、擅自卸載、不依次卸載或辱罵、毆打、威脅指揮工的有關人員,礦有關部門將視情況對其從嚴處理。

第十八條本規定所稱卸載礦(巖)是指露天礦山的排土場和水冶廠的幹礦平台及儲礦平台。如果卸載礦(巖)發生變化,本規定所稱卸載礦(巖)含義不變,即仍指卸載(貧)礦、(土)廢的地點。

礦山管理制度 篇3

為了明確公司各級人員的安全責任,使得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到實處,確保公司各級人員對本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充分理解,保障公司安全生產順利進行,依據《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標準化規範地下礦山實施指南》、《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標準化評定標準》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

1、公司安委會負責建立所有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其中包括:各單位主要負責人、管理人員及各崗位作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2、公司辦公室必須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下發安全生產責任制。

3、制定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必須具體、簡明,界定必須清晰,便於公司辦公室和安全生產科進行考核,做到考核時有據可依。

二、説明與培訓

1、公司安委會應就安全責任制內容對各單位、各部門負責人及5相關安全管理人員進行詳細説明和交流,確保所有員工能充分理解安全生產責任制。

2、公司安全生產科應就安全生產責任制內容向一般員工進行説明、培訓,讓所有員工明確自己的安全生產責任。

三、評審與更新

1、公司安全生產科應關注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實用性,定期進行評審,並根據需要及時更新,保持安全生產責任制的適宜性。

礦山管理制度 篇4

為確保全礦安全生產,提高經濟效益,按照上級要求和本礦實際情況,制定並實行安全目標管理,安全目標以一年為期限,將總目標分解到各單位,層層制定安全目標責任狀況分解,保證全年安全目標的實現。

1、20xx年全礦的安全總目標是:

杜絕死亡和重傷事故;

輕傷事故控制在3‰;

消滅水、火、冒頂、運輸、機電等重大事故;

職工職業健康達到國家規定標準。

2、發生各類事故的直接經濟損失控制在2萬元以內。

3、董事長(礦長)是全礦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目標管理全面負責。企業法人與總經理簽訂安全目標責任書,分管總經理與各分管副礦長簽訂安全目標責任書。各科室長、車間都要與分管副礦長簽訂安全目標責任書,各單位工種人員與單位領導簽訂安全目標責任書。

4、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加強制度建設和安全檢查及措施落實,加大三違處罰力度,實現礦井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任務,杜絕一切事故發生。

5、各部門、單位要按《安全目標責任書》規定的目標和任務,結合本部門、單位的實際,制定切實的'安全目標,對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分析,寫出書面報告報礦安委會批准並實施。

6、各部門、單位要努力實現自己的安全生產目標,年終進行總結評比,礦安委會要按責任書規定進行嚴格的考核和獎懲。

7、礦安委會根據全年安全目標執行完成情況,制定下年度的安全目標,使安全生產目標再上一個新台階。

附:安全目標責任制分解及考核

1.責任分解:

礦山部門、各項目部所轄施工隊:杜絕重傷及死亡事故,輕傷率控制在2‰以下,消滅水、火、運輸、爆破、頂板等重大事故,各類事故直接經濟損失控制在兩萬元以內。

選礦廠及其他各單位:杜絕重傷及死亡事故,輕傷率控制在1‰以下,消滅水、火、運輸、環境污染等重大事故,各類事故直接經濟損失控制在一萬元以內。

2、考核:

以所簽訂責任書內容為準。

礦山管理制度 篇5

一、排碴場的妥善管理主要由看邊員負責,排碴車輛和推邊的裝載機均由其指揮。排碴車輛倒碴要聽從看邊人員的指揮,在指定位置上停車,在指定位置上倒碴。

二、碴場平盤反向坡度要保持35--40度,防止自然滑坡和塌陷。

三、裝載機推邊必須留沿30釐米以上,碴場要保持推平或在邊沿處稍微上坡方可,不允許下坡,以防止倒碴車輛溜車。

四、碴場必須留有排碴車輛足夠的`迴轉地方,多日積存的邊角料必須儘早處理,以保持碴場清潔。

五、雨後天晴排碴,看邊人員必須密切注視碴邊的動靜,加強警戒,如出現可能滑坡塌陷時必須果斷撤離,停止排碴,處理險情。

六、大霧(能見度在10以內),大風(風力超過5級)天氣,看邊員應根據天氣實際情況,向分管負責人建議停止排碴。

七、排碴場內不準其它機動車輛擅自停放,影響正常生產。

礦山管理制度 篇6

1、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2、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生產法》及其它法律、法規中有關礦山生產的規定。

3、主持召開安全生產例會,定期召開職工大會報告安全生產工作,認真聽取有關礦山安全生產的意見和建議,接受羣眾監督。

4、安全生產與生產工作做到“五同時”,即計劃、佈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建設工作的同時,必須計劃、佈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在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中,遵守和執行“三同時”規定(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5、審定本單位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規程。

6、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合格的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

7、按國家規定提取安全技術措施費用,並專款專用。

8、採取有效措施,不斷改善本單位職工勞動條件和安全生產環境。

9、確定本單位安全生產目標並組織實施。

10、依照《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並考試考核。

11、制定礦山災害的預防和應急方案。

12、及時採取措施,處理礦山存在的'安全隱患。

13、定期組織和領導礦山的全面安全生產檢查。

14、主持重大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審定安全生產的獎懲事項。

15、及時按有關規定向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報告礦山事故。每月主持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及時分析本礦安全生產狀況,彙總不安全隱患,提出相應的對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16、檢查和指導副職及下屬單位領導分管範圍的安全生產工作和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情況。

17、組織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適時組織演練。

礦山管理制度 篇7

鶴壁市石材礦山公司,根據礦山荒料開採及發料情況,制定本管理制度,本制度適用於礦山發料。

一、礦山開採出荒料後,調料人員根據調料規定對所有荒料進行統一編碼登記造冊,一式兩份,一份由調料人員保管,一份由礦長保管。

二、調料員接到調料單或發貨單後,按單要求發料,並開具調料結算單,將荒料發至倒料點(在礦山的.荒料由調料員保管,倒料點的荒料由吊車司機保管)。

三、倒料點工作人員,在接到礦山荒料後,進行認真登記,按單發料、裝車,並在單據上填注日期、車號。

四、礦長在接到公司調料單後,及時將調料單複印並傳真至礦山調料員及倒料點,監督管理髮料工作。

五、礦長定期檢查調料員荒料登記冊及倒料點荒料登記冊,並制定調料員與倒料點的對帳制度。

六、嚴格執行公司各項制度,杜絕荒料丟失及倒賣荒料情況發生,如出現荒料丟失或有倒賣料行為,對礦山相關責任人罰款-3000元/次,對知情不報者罰款1000-XX元/次,對情節特別嚴重者一經發現立即開除。

礦山管理制度 篇8

1、在經理領導下做好分管部門的各項工作,在經理外出或不在場時接受經理授權,代替經理安排、協調處理場內具體工作,保障生產、銷售、維修正常運轉,並負責客户的接待。

2、具體安排分管部門的各項工作,指導、支持和監督部門的負責人抓好部門工作,貫徹執行副總經理、經理的決定,督促部門負責人落實本場各項規章制度,抓好安全生產,安全作業,確保生產計劃的完成。

3、深入生產、工作現場,瞭解和掌握安全生產、安全作業情況和生產銷售進度,隨時聽取部門負責人的彙報。

4、定期召開分管部門的生產工作會議,分析、研究工作中的問題,特別是安全方面的隱患,研究採取有效措施。

5、經常進行安全檢查,協助經理定期組織全場安全大檢查。

6、隨時向副總經理彙報生產和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堅持當天的`工作當天彙報,每天至少彙報一次。

7、工作中發現問題時,能解決處理的,必須立即處理,對於不能處理的問題應及時向經理反映。

8、負責好銷售的方面的客服穩定發展,保證回款率。

9、保證生產線正常開工、保證生產正常進行;負責跟蹤場內大小事務,並與經理和副總溝通解決問題。

礦山管理制度 篇9

第一章總則

一、為了更好地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國家安全生產方針,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法》,適應國家不斷髮展的安全生產形勢的需要,確保公司安全生產持續進行,擬定公司的安全生產方針。

二、為了加強公司安全生產方針的規範化管理,確保公司安全生產方針的制定、傳達、評審與修訂等環節的科學性,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適用於十堰罕王德山礦業有限公司。

第二章實施

三、成立安委會領導下的安全生產方針工作小組,小組成員必須有三分之一的一般員工;安全生產科科長任安全生產方針工作小組組長,負責安全生產方針各環節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本制度指的方針即為公司擬定的.安全生產方針的簡稱。

五、制定方針時,制定方針人員必須充分考慮國家法律法規的要求,方針的內容應體現出企業的風險特點與核心業務;所制定的方針應簡明扼要,易於理解,並能充分體現公司安全生產方針的總目標以及對持續改進安全績效的承諾。

六、方針工作小組所起草的方針草案交由公司廣大員工討論、溝通後定稿,並以文件化形式由總經理簽發。

七、公司各部門、各車間及班組負責人要通過班前會、崗前培訓與再教育等方式認真組織廣大員工學習,瞭解方針其內容及含義。公司領導及各部門負責人對安全生產承諾,履行各自的職責,並簽訂責任狀,逐級進行考核。

八、制定和完善有關保證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章制度,從制度層面上保證安全生產方針的落實。

九、方針工作小組要定期通過問卷調查、座談等方式對方針的適應性進行評定,對不適應的部分要及時進行修訂。

礦山管理制度 篇10

一、日常安全檢查:

1、安全員、生產管理員嚴格履行交接班檢查和作業過程中巡迴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

2、安全員每天必須對礦區安全生產現場檢查一次,發現隱患,規定時間督促整改。

3、安全員檢查過程中發現隱患書面通知,限期整改。

二、定期安全檢查(專業性):

1、每月應對空壓機、拖拉機、裝載機、礦倉、電器設備、電線、管道、危險物品、消防設施、運輸車輛、防塵防毒工作進行全面檢查。

2、根據上級要求隨時進行單項檢查或全面檢查。

3、對檢查出來的事故隱患,重大險情作好記錄,登好台帳,拿出整改意見,寫出書面情況,交礦部或上級主管部門。

4、檢查人員必須2人以上,在安全領導小組指揮下,對礦內不漏礦點(井口),不留盲區地進行檢查。

三、季節性檢查,根據各季節氣候的不同特點進行全面檢查的督查,主要檢查車、管、線、路、房、水、火、雷、凍、毒等,防止突發性事故和隱形違章事故發生。

四、月、季、半年、年終全面檢查,檢查後,對發現的事故隱患,重大險情要進行徹底的整改,達到一、二、三、四、五的要求:

1、每次檢查後召開一次全員安全教育、安全培訓或事故整改現場會。

2、始終堅持學習二個法律:《礦山安全法》、《安全生產法》。

3、實施三項硬措施,對重大險情、安全隱患制定周密地整改方案,定專人負責、定經費投入、定期改時限。

4、做到四個不交:班組能解決的不交科室;科室能解決的不交礦部(公司);礦部(公司)能解決的不交主管部門;礦部(公司)配合上級主管部門能解決的不越級上交。

5、達到五不放過:違章作業不罰款不放過;小型事故不受到教育(處罰)不放過;中型事故不賠償經濟損失不放過;重大事故不追究責任不放過;礦區內的事故隱患、事故苗頭、重大險情不消除不放過,安全事故實現零報告。

五、安全檢查人員在安全檢查過程中必須做到四、五、六。嚴把四關、檢查五層安全防護網、認真貫徹六落實,即進人關、合格關、素質關、培訓關;自我防護避險層、爆破排險層、查險壓頂排險層、檢查限時排險層、查險排險層;做到思想、時間、措施、責任、制度、行動六落實。

事故及重大隱患分析管理制度

一、處理生產安全事故必須首先搶救傷員,後轉移物資,保護好現場,須移動的物品,必須做好標記,並派人監視險情,防止事故蔓延,立即向單位法人彙報。

二、礦山發生輕傷事故,報公司由公司組織人員調查處理解決。

三、礦山發生重傷事故以上的事故,必須在24小時內向企業主管部門報告。

四、在調查處理事故中,各班組長、當事人必須積極協助主管部門的工作,如實彙報和反映事故的真象,分析事故原因,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制定整改方案,並監督執行(四不放過內容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職工未受到教育不放過,責任人未受到處理不放過)。

五、企業所發生的一切事故,要登記建檔。

職業危害預防制度

一、為防止職業危害因素對生產勞動過程中的職工安全健康造成危害,預防職業病發生,制定以下預防措施。

二、有效地控制或儘量消除粉塵、有毒有害物質的發生,即消除或減少職業危害源。

三、降低生產過程中粉塵、有毒有害物質的濃度,使之達到規定標準。

四、採用低毒或無毒物質代替有毒物質。

五、建立健全符合衞生標準的生產衞生設施。

六、做好衞生健康標準統計和作業環境監測工作。

七、開展經常性安全工作教育,提高職工職業安全衞生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八、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和職業衞生制度。

九、加強個體防護,及時正確佩戴各種防護用品。

安全獎懲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力度,強化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班組長責任意識,切實提高員工工作積極性,努力實現安全生產零事故目標,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遵照集團公司有關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一、安全科長、安全員考核制度

(一)考核制度

1、堅持跟班作業,監督班組長隨班制度。認真開展隱患排查,狠抓三超三違行為。上班期間不得與所屬單位民工或他人賭博、酗酒以及幹其他與本質工作無關的事。

2、認真填寫安全檢查記錄、安全隱患檢查台帳、工作總結,每天以文字形式向安全科彙報。

3、認真搞好新工人崗前年齡、培訓考核、監督健康體檢、簽訂責任書、簽訂勞動合同、入保、勞保發放、辭退勞動關係、嚴格執行持證上崗制度、出入井管理登記制度、隱患整改通知、隱患整改驗收、人員變更等軟件管理,確保有證可查,有據可依。

4、監督分管礦點搞好勞動保護、質量控制、環境衞生、確保各崗位證件齊全。

5、加強交接班制度的管理,以及各作業人員執行《操作規程》情況。

6、監督巷道內的排險工作。及時發現安全隱患(如頂板、邊幫、炸材、爆破、勞動保護等)並做好記錄,現場下達隱患整改通知書,責令其作業人員限期整改,對重大隱患要書面向安全科報告。因隱患檢查、發現不及時或無記錄、無整改方案、無整改措施、無整改驗收的,造成損失由本人承擔相應的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

7、堅守崗位,履行職責,嚴格執行爆破技術標準,監督、檢查爆破員證件情況,做到持證上崗。

8、嚴格監督爆破員在爆破過程中的全部程序,必須由安全員、爆破員同時簽字在倉庫領取炸材,建立炸材領用、消耗台賬。

9、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本單位制定的各項制度。

10、對隱患、危險源要定人、定責、定措施、定整改期限,下隱患整改通知書,整改驗收後下達復工通知書。

11、制定管理措施,爆破時,提前做好警戒,布好崗,確認安全無誤後再通知爆破員進行爆破。

12、對爆破員有監督、管理、處罰權。

13、組織所在班組學習培訓,並有學習內容、學習記錄、學習考核記錄。

14、按技術指令施工。

15、參加落實公司安全大檢查和安全列會制度。‘

16、對生產現場在緊急情況下有下達人員撤退的指揮權和決策權。

17、分管礦點嚴把礦石質量關。

18、發生事故按程序申報。

19、搞好班組計生工作。 20、臨時工作必須服從安排。

(二)獎懲辦法

對地下開採的礦山企業的一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實行月度安全獎勵,獎勵標準按級別確定,按考核成績兑現。

各企業按3:4:3比例對現有安全管理人員確定級別,一級400元,二級500元,三級600元,新進安全員和上年考核不合格的安全員一律定為最低級別(一級)。

根據每月考核成績兑現安全生產獎,考核為95分以上者兑現100%獎勵;考核為90分以上者兑現80%獎勵;考核為85分以上者兑現60%獎勵;考核為80分以上者兑現40%獎勵;考核為80分以下者取消當月安全生產獎勵,發生輕傷以上事故,取消當月安全生產獎勵。

二、班組長考核制度

(一)管理制度

1、認真執行和落實公司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履行生產班組長崗位職責。

2、強化勞動紀律,班長離開礦井必須履行請銷假手續,請假半天由安全科審批,一天由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審批,並且以委託書的形式委託本班組跟班安全員代理跟班,並且明確安全責任,否則不得批假。一天以上的本井口停止生產。

3、每班必經跟班作業,與生產工人同進出巡回檢查,發現隱患及時報告,配合當日帶班領導搞好日常安全管理工

作。對不跟班作業,遙控指揮的班長按馬橋鎮政府處罰公約進行處罰。

4、認真搞好本班組的隱患排查與治理工作對排查出的隱患整改治理不及時、不徹底或拒不整改發生安全事故的除承擔一切經濟損失外,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5、嚴格加強從業人員管理,凡進入本班務工的人員由班組長或委派專人陪同進行職業健康崗前和離崗檢查,防止弄虛作假,讓不健康的人員流入本班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加強本班治安防範和計劃生育管理。

6、炸材管理不當,造成流失,發生一切後果的除公安機關處罰外,公司根據事態發展後果進行處罰,一切經濟損失由班組自己承擔。觸犯法律的追究法律責任。

(二)考核辦法

1、實行年度考核的方式,逐月由安全生產督查科負責對班長進行督查,違反本制度的下達督查通知書,登記彙總年度考核。

2、班長違反本管理制度任何一款,合同約定的獎勵實行一票否決,不予兑現。

3、未跟班作業、離崗不履行請銷假、違章指揮,隱患整改治理不及時、不徹底或拒不整改,發生安全事故的.,班長承擔一切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經濟損失從交納的安全保證金中扣除。

4、不加強從業人員管理,職業健康弄虛作假,患有職業病的人員進入公司務工後,班長承擔80%責任,所發生的費用從安全保證金中支付,保證金不足支付的從開採費中扣除。

機械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一、機械設備要逐一進行登記,建立礦山機械設備管理檔案。機械設備實行專人管理、專人負責。安裝、調試要有專業人員按照機械設備的安裝規定進行。

二、不準酒後操作。不準無證操作。

三、不準在配電房、空壓機房、變壓器房周圍(30米以內)及礦山運輸車輛內存放爆炸器材和易爆物品。

四、不準轉運礦車輛(拖拉機、汽車等)開英雄車、賭氣車,嚴禁礦區機動車輛客貨混裝。

五、對機電設備及防護裝臵、安全檢測儀器定期檢查、維修,並建立技術檔案,保證使用安全。每個季度檢查配電系統繼電保護裝臵的整定情況和主要電氣設備絕緣電阻情況,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變壓器等電器設備使用的絕緣油的理化性能及耐壓實驗。

六、不準私拉亂接,擅自搭火接線,明閘刀明接頭送電,以保證線路及配電設施的安全,杜絕超負荷運行。不準用鐵絲、銅絲、鋁線代替溶斷絲或保險絲使用,以防突發事故。

七、不準非工作人員進入配電房或空壓機房。機修工和電工必須持證上崗,堅守崗位。工作期間要認真觀察機械運行的負荷承載出現的故障,對於人為造成的機械損壞,一切損失由責任人全部賠償。

八、不準在各種安全閥及附件或手上、工具上沾有油脂時操作氣瓶。

九、機械設備維修要在停止作業的情況下進行,嚴禁在機械設備非停止狀態下進行檢修,特別是電器設備的維修要先停電後檢修,並在閘刀旁掛有人檢修,嚴禁合閘的警示牌。

十、礦山使用的下列設備、器材、防護用品和安全檢查儀器,應當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不得使用。

1、採據、支護、裝載、運輸、提升、通風、排水、壓縮空氣和起重設備。

2、電動機、變壓器、配電櫃、電器開關、電控裝臵。

3、爆破器材、通訊器材、礦燈、電纜、鋼絲繩、支護材料、防火材料。

4、各種安全衞生檢測儀器儀表。

5、自救器、安全帽、防塵防毒口罩或口罩、防護服、防護鞋等防護用品和救護設備。

6、經有關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設備和器材。

礦山管理制度 篇11

一、要害場所入口處必須懸掛“非工作人員靜止入內”字樣的警示牌。

二、要害場所內必須懸掛與實際相符的供電系統圖。

三、有高壓電氣設備時,要害場所的入口處和要害場所內必須在明顯地點懸掛“高壓危險”字樣警示牌。

四、採區變電所應設專人值班。無人值班的變電硐室必須關門加鎖,並有值班人員巡迴檢查。

四、要害場所內的設備,必須分別編號,標明用途,並有停送電的'標誌。

五、值班(操作)人員應經培訓合格,持證上崗。

六、有一定的電工基礎知識,熟知變(配)電所運行有關規程及標準,《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

七、必須熟悉變(配)電所供電系統圖和設備分佈,瞭解系統電源情況和各配出開關的負荷性質、容量和運行方式。熟知變(配)電所變配電設備的特性、一般構造及工作原理,並掌握操作方法,能獨立工作。

八、上班前不準喝酒,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堅守工作崗位,上班時不做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嚴格遵守有關規程規章的規定。

九、嚴格遵守崗位責任制、工作票和操作票制度、工作許可制度、工作監護制度及工作終結制度等有關規定。

礦山管理制度 篇12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規範之相關制度和職責,一、崗位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崗位安全管理制度,是規範職工在生產活動中站標準崗、幹標準活、減少或避免危險因素、實現安全生產的重要措施之一。崗位安全管理制度主要有:崗位安全職責、交接...

一、崗位安全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崗位安全管理制度,是規範職工在生產活動中站標準崗、幹標準活、減少或避免危險因素、實現安全生產的重要措施之一。崗位安全管理制度主要有:崗位安全職責、交接班制度、安全確認制度、安全活動日製度、設備點檢制度、防火制度、地下礦山出入井掛牌制度等。

(一)崗位安全職責

(1)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勞動紀律以及其他各項規章制度,不得擅自脱崗、離崗、串崗。

(2)認真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不違章作業,拒絕違章指揮。發現違章作業、冒險蠻幹的行為,要立即制止;發現隱患,自己能處理的自己及時處理,不能處理的問題要立即報告班組長或有關領導。若隱患危及自身安全時,可立即停止工作,撤離到安全地點。

(3)愛崗敬業,應熟知本崗位生產工藝、機械設備的技術性能、安全操作規程,會使用、維護設備,並能處理常見故障。

(4)機械設備實行專人專機,除特殊情況外,不得任意轉借他人操作。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5)認真檢查本崗位的設備、工具和作業地點,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向班組長彙報,在設備檢查時要設置明顯的檢修標誌牌。

(6)認真做好機械設備的維護保養工作,使設備處於良好狀態。

(7)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認真履行交接程序,填寫好各種記錄,交接班必須在崗位上進行。

(8)團結互助,積極參與事故搶險救災,搶救傷員。

(9)按時參加班組安全活動。

(10)不準帶病作業。

(11)關心愛護新工人,指導新工人進行安全生產。

(二)交接班制度

交班人應提前半小時做好交班準備,接班人應提前15分鐘到達交班現場做好準備。接班人未按時到達,交班人不能離崗。交班人在交班前,應將生產現場和設備運行狀況填寫好,做好交接班記錄;清點好材料、工具和備件;做好生產現場衞生。準備交接班。交班人應交如下內容:

(1)本崗位生產及安全情況;

(2)存在的問題;

(3)其他有關應説明的事項;

(4)填寫好交接班記錄。

接班人應和交班人一起在工作現場交接班。接班人在聽取了交班人員的情況介紹後,應對設備進行啟動試車,確認設備正常和現場環境良好後,向交班人瞭解上一班安全情況和下一班應注意的事項。

交接班實現“五不交”:

(1)生產設備運行情況不清不交;

(2)機械設備潤滑不良不交;

(3)工具擺放不整潔、數量不清不交;

(4)事故隱患和設備故障未排除不交;

(5)記錄填寫不清不交。交接班經雙方認可一致,並在交接班記錄本上簽字後,交班人方可離崗。

(三)出入井制度

(1)出入井者,必須遵守出入井掛牌登記制度,入井時先登記後入井,出井時先出井後登記。

(2)凡飲酒、精神失常、視覺不清、聽覺不靈者或有其他生理缺陷而不宜下井者,嚴禁下井。

(3)勞動保護用品穿戴不整齊、不規範者,不準下井。

(4)下井後應走人行道,注意來往車輛,不準把工具和材料堆放在軌道上。

(5)井下人員不得在井內乘坐非載人車輛。

(6)禁止一人在井下放炮和作業,不準一人進入偏僻地段和危險區。

(7)作業前應瞭解清楚爆破時間、地點、警戒範圍,在爆破前必須撤離危險區域。

(8)愛護安全生產設施、安全裝置、安全警示標誌牌;嚴禁觸動非本人的設備;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9)嚴格遵守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不違章作業,不冒險蠻幹,發生事故和未遂事故及時上報。

(10)工作前應首先“敲幫問頂”,工作中隨時檢查,發現頂、幫鬆動或落石,應立即撤離到安全地點,並設置警戒和照明標誌。

(11)如遇突然停電時,應立即停止工作,退到安全的地點。

(12)不準在井下生火取暖、大聲喧譁、打鬧、睡覺和串崗。

(四)安全確認制

安全確認制是指操作者在操作前,對自己操作的設備、設施技術狀況和工作現場進行認定,確認安全可靠後,進行準確操作。

(1)操作確認制。個人在操作或控制某個對象之前,應認定該操作不會引起人員傷害和連鎖性有害反應或他人不知道的關聯動作,工作環境的有害因素確實已經排除。非連續工作崗位或非連續工作時間,每日上班時首先檢查確認設備狀況是否完好,環境是否安全,下班離崗前檢查本崗位生產狀況是否完好、有無事故隱患,尤其是作業現場是否有片幫冒頂、透水的危險。

(2)聯繫確認制。是指由兩人或兩人以上,在不同地點協同進行作業時,必須通過電話、信號、聲響等方式進行聯繫,避免一方操作對另一方產生傷害,如一方在檢修,另一方誤送電,導致檢修人員發生觸電事故或設備動作發生機械傷害事故。

(3)行走確認制。無論是在露天還是在井下,行人都應沿着規定的人行道行走。前進時要注意前方是否有坑、溝、溜井、障礙物等,頂板是否有浮石,是否有冒頂的危險,聲光、信號等標誌是否正常,在拐彎或穿過電機車軌道時,應前、後、左、右看清楚,確認安全後方可前進。遇到危險情況要避讓,並及時處理、報告。嚴禁人員為抄近路而跨越鐵路軌道、運輸機皮帶、坑、溝、溜井等。

(五)點檢制度

點檢制度是指操作工人每班對生產設備按點檢卡進行檢查的制度。檢查力方法是通過人的感官、簡單的工具以及安裝在設備上的儀表及信號標誌(壓力錶、温度表、電流表、電壓表、油壓表、氣壓表等),對設備規定的部位按預先設定的週期和技術標準進行詳細的檢查、診斷。其目的是及時發現問題,採取相應的措施,消除或減少故障的發生,預防帶病作業,避免人員及設備事故。

(六)班組安全活動制度

班組安全活動制度,是指班組通過開展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的安全活動,以此提高職工安全素質和安全生產技能,激發職工搞好安全生產的積極性。班組安全活動的主要形式有:每天班前會講安全注意事項、班後小結安全工作、每週一的安全活動日、事故現場分析會、班組安全競賽、提安全合理化建議、辦安全黑板報、出安全專刊或安全簡報等多種形式的安全活

二、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安全生產檢查制度,是指各級領導和工段技術人員以及崗位生產工人,定期或不定期對生產系統進行全面檢查的一項制度。安全生產檢查制度是礦山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其目的是通過檢查,瞭解各部門、各車間的安全生產管理情況,發現生產現場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管理上的缺陷,以及不安全的工作環境等,以利採取措施,及時解決和糾正,防止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

(一)安全生產檢查的方式

1.定期檢查

定期安全生產檢查,是指有計劃、有組織、有目的地進行安全生產檢查。檢查的週期根據礦山企業的實際情況確定。一般為:集團公司一次/半年、礦一次/季、車間一次/月、工段一次/周。

2.經常性安全生產檢查

經常性安全生產檢查是指個別的、日常性的、巡視性的檢查。這種檢查一般是在施工生產過程中、現場大型生產設備檢修,作業工作面有嚴重的危險因素等情況下進行。

3.季節性及節假日前安全生產檢查

這種檢查是指針對季節性氣候條件的變化,按以前發生事故的.規律對易引發事故的潛在危險重點進行檢查。如防汛、防凍、防中暑、防雷電、防煤氣中毒等檢查。由於節假日(春節、元旦、國慶節、五一節等)前後,是事故多發期,因此,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生產檢查。

4.專業性安全生產檢查

專業性(專項)安全檢查是指針對某個專項問題,如施工生產、大型設備、設施、作業現場的生產條件等,存在的普遍性安全隱患進行檢查。

5.綜合性安全生產檢查

綜合性安全生產檢查一般是指礦組織安全專業部門及有關部門對下屬單位進行的全面綜合性的安全生產大檢查。

(二)安全生產檢查的主要內容

(1)查領導。是否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各項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在組織生產時是否認真執行國家規定的“五同時”(即在計劃、佈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的同時計劃、佈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在組織、指揮生產時,是否有違章指揮行為;當安全與生產發生矛盾時,是否把安全生產放在第一位;對安全檢查查出的隱患是否及時整改等。

(2)查工人。是否熟知本崗位“三大規程”(即技術規程、安全操作規程、設備檢修規程)的內容;安全生產的操作技能水平高低狀況;生產現場安全、文明生產情況等。

(3)檢查電氣設備是否完好,電氣線路和設備的安裝是否符合規範要求;電工安全用具是否符合規程規定;電氣裸露設備是否採取絕緣、屏護或間距,以及防止觸及或過分接近帶電體的防護措施;是否採取防止短路、接地等預防電氣事故的安全措施。

(4)檢查機械設備、鍋爐、壓力容器設備的防護裝置、保險裝置是否完好;設備是否按規定的要求安裝、設備的技術性能狀況是否良好、能否正常運行、有無超負荷運行作業等情況。

(5)檢查露天礦邊坡穩定狀況,作業現場是否有危險因素。

(6)檢查井下巷道、支護是否符合要求;頂板是否穩固;通風設備、設施是否完好;通風質量是否良好,瓦斯、粉塵濃度是否達標等。

(7)建築施工場地的檢查。建築施工場地是否按規定設置圍牆和鐵柵門,設置安全標誌牌;工地現場的洞、溝等是否填平,是否有防護設施;腳手架的搭設和安全網或防護擋板等的設置是否符合規定要求;建築使用的起重機械設備是否保持完好,鋼絲繩、離合器、制動器、保險裝置、安全防護裝置等是否良好。

(8)礦內機動車輛檢查的主要內容有:

①轉向裝置、制動裝置、傳動裝置是否符合技術要求。

②車輛的前後燈光是否齊全,亮度是否良好。

③各連接部位是否有鬆動現象

④輪胎氣壓是否符合規定。

⑤車輛的各潤滑點是否注入潤滑油。

(9)廠房內工作環境檢查的主要內容有:

①廠房內照明是否良好。

②廠房內的温度、濕度是否達標。

③廠房內通風是否良好。

④特種作業地點是否懸掛安全警示牌。

⑤廠房內安全通道是否符合規定的寬度。

⑥危險通道是否設置安全防護欄杆。

⑦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地點,是否制定了防火防爆安全措施,並備有各種消防器材(如火火器、沙袋、蓄水池等)。

三、隱患整改制度

隱患整改是消除現場危險因素、確保安全生產的重要一環。各級通過安全檢查,查出的隱患按照“四定”(定項目、定措施、定整改時間、定責任人)、“三不交”(班組能整改的不交工段,工段能整改的不交車間,車間能整改的不交礦)的原則,進行整改。

四、安全教育制度

安全教育是為了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提高職工的安全綜合素質,為保障安全生產奠定基礎。安全教育的形式分為以下幾種:

(1)對新人礦的職工進行“三級”(礦、車間、班組)安全教育。

(2)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教育。

(3)調換工種人員的安全教育。

(4)復工安全教育。

(5)外來實習代培人員的安全教育。

(6)外單位調入礦內人員的安全教育。

(7)全員每季進行一次再培訓的安全教育。

五、勞動保護用品發放管理制度

勞動保護用品是保護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所必需的一種防護用品,因此,礦山安全法》、《安全生產法》,以及勞動部的相關法規對職工勞動保護用品作了明確規定,礦山企業應按照法律、法規的標準,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勞動保護用品發放管理制度。

六、設備管理制度

設備是礦山企業獲得經濟效益的主要生產工具,因此,礦山企業必須制定詳細的設備管理制度。設備管理制度的主要內容如下:

(1)購買新設備的要求。

(2)新設備的安裝規定。

(3)設備操作規範。

(4)設備使用期限。

(5)設備的更新。

(6)設備大、中、小修及日常維修的時間及技術要求。

七、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安全生產獎懲制度,是調動各級組織、激勵個人搞好安全生產的一項極為重要的措施。因此,礦山企業應重獎那些安全生產搞得好的單位和個人,對重生產、輕安全,不能正確處理安全與生產的關係,對事故時有發生的單位及個人應予以重罰,以教育廣大職工提高遵章守紀、按章辦事的自覺性,促進安全生產。

礦山管理制度 篇13

安全教育培訓是礦山安全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通過安全知識教育和技能培訓,使職工增強安全意識,熟悉和掌握有關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安全生產知識和專業技術技能,熟悉本崗位安全職責,提高安全素質和自我防護能力,控制和減少違章行為,做到安全生產。

一、思想教育。思想教育是安全教育的首要內容,包括思想認識教育和勞動紀律教育。思想認識教育主要是提高各級管理人員和職工羣眾對安全生產工作重要性的認識,使其

懂得安全生產工作對促進經濟建設的意義,增強責任感。勞動紀律教育主要是使管理人員和職工懂得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對實現安全生產的重要性,提高遵守勞動紀律的自覺性,保障安全生產。

二、法規政策教育。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政策是安全生產方針的具體表現,要採取各種措施和形式大力宣傳,認真貫徹執行,以提高各級領導和廣大職工的政策水平,增強安全生產意識,減少傷亡事故和職業病。

三、安全知識和技能教育。安全知識和技能教育包括生產技術知識、安全技術知識和專業安全技能。

四、典型事故案例教育。典型事故案例是結合本企業或外企業的事故教訓進行教育,通過典型事故教育可以使各級領導和職工看到違章行為、違章指揮給人民生命和國家財產造成的損失,提高安全意識,從事故中吸取教訓,防止類似事故發生。

五、新工人入礦的`三級安全教育。新工人入礦三級安全教育是指礦、坑(車間)和班組三級安全教育。

礦山安全教育是礦部負責對新入礦的工人,在沒有分配至班組或工作地點之前進行的入礦安全教育。新進礦山的井下作業職工,接受安全教育、培訓時間不得少於72小時;新進露天礦的職工接受安全教育、培訓時間不得少於40小時。

坑口(車間)教育是坑口(車間)負責人對新分配到坑口(車間)的工人進行採場安全生產教育。

班組安全教育是工段長、班組長對新工人或調動工作的工人,到了固定崗位開始工作前的安全教育。新的下井作業職工,在接受了安全教育、培訓,經考試合格後,必須有在安全工作經驗的師傅帶領下工作滿4個月,並再次經考核合格,方可獨立作業。

六、特種作業人員教育培訓。礦山企業必須組織特種作業人員參加由國家規定的部門進行的專業技術培訓,經過考核合格,取得安全操作證後,方準上崗操作。

礦山特種作業人員指爆破工、礦井通風工、信號工、泵工、擁罐(把鈎)工、絞車操作工、主提升機操作工、主扇風機操作工、輸送機操作工、礦山電工、金屬焊接(切割)工、礦內機動車司機、尾礦工、安全檢查工以及經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危險工種的作業人員。

對於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教育有兩個方面:一是安全技術知識的教育。二是實際操作技能的訓練。對特種作業人員的教育,可採取脱產或半脱產方式,以及對口專業的定期培訓、論訓。已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每兩年複審一次。

七、日常安全教育。要使全體職工重視和真正實現安全生產,應對職工進行日常的經濟性安全生產教育。礦山企業每年應對職工進行不少於20小時的在職安全教育。

八、其他人員的安全教育。在採取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時,要進行新的操作方法、操作規程、安全管理制度和防護方法的教育。

九、各級管理幹部、安全員安全教育。各級管理幹部、安全員的安全教育由礦山企業負責進行。

十、礦長安全教育培訓。礦山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均須取得《礦長安全資格證》才能上崗。

安全生產檔案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產辦公室是本單位安全生產檔案管理部門,公司安排專人負責安全記錄台帳收集、整理、編目、歸檔、儲存和處理工作。

二、按照上級及公司的有關規定,制定安全記錄台帳清單,確定安全記錄的具體內容、要求及表式和標識的規定。

三、安全記錄台帳是用以證明安全生產保證體系是否有效運行的證實資料,必須妥善保存。

四、安全記錄台帳要做到字跡清晰,能正確辨認,不得隨意塗改或更改。

五、安全記錄台帳應做到及時完整。安全記錄台帳分類裝訂保存,按檔案管理規定分類進行處理,不得擅自銷燬。

六、大力開展滅鼠防蟲活動,保證各類資料完好無損。

七、切實做好安全保密和防盜工作,做到借閲、調取、歸還有簽字,防止資料失竊。

頂幫管理制度

一、在開採過程中,要嚴格按照礦山開採設計進行開採。

二、巷道掘進要規範、頂幫管理要嚴格。

三、要嚴格執行安全嚴把‘四關’、建好‘五層安全防護網絡’、搞好‘六落實’的安全管理規定。

四、安全員、作業人員在進入礦硐時,必須執行敲幫問頂制度。

五、在開採過程中,對頂板不堅固要進行支護、邊幫不牢固的要進行堆砌,確保安全。

六、頂板、邊幫有安全隱患的必須首先消除隱患,再進行作業,不能及時消除的要上報,並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七、對違反頂幫管理制度的人員嚴格按照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交接班制度

一、交班人員要將當班時機械運轉情況、生產作業情況、礦硐頂板、邊幫等情況向接班人員書面交待清楚。

二、接班人員要對交班人員交代的具體情況進行實地查看,以便在當班過程中採取必要的措施。

三、交班人員要將當班時機械運轉情況、生產作業情況、礦硐頂板、邊幫等情況全部記錄清楚,簽字後交給接班人員。

四、接班人員要對交班人員交代的具體情況進行實地查看,確定後在交接班記錄上簽字。

五、交接班人員嚴禁隱瞞機械運轉情況、生產作業情況、礦硐頂板、邊幫等情況,否則出現問題將追究相關人的責任。

六、交班人員要做到隱患未整改、未説明不交班,頂板邊幫未排險或排險不徹底不交班,當班尾巴未煞好不交班。

七、接班人員要做到:無書面交班記錄不接班,無井口負責人(安全員)在場簽字不接班,排險不徹底,留有隱患不接班。

八、交接班原則:班交班、口交口、手交手、你不來我不走。

礦山管理制度 篇14

1、目的

為明確公司的消防管理重點、各部門的職責及日常管理要求,消除火災隱患,防止火災的發生,避免因火災造成的人員、財產、環境的影響,保障廠區正常的生產秩序;規範消防設施設備、器材的使用與管理,使消防設施設備、器材隨時處於完好狀態,特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適用於本公司範圍內的各項消防安全方面的管理工作。

3、職責

3.1 總經理總體負責消防安全的各事項及人力、物力、財力資源的配備、職責權限的分工及監督執行情況。

3.2 分管安環工作副總經理負責協助總經理抓好公司消防工作,負責組織制定消防有關制度,規程,消防應急預案的啟動,落實公司與行政管理部門有關消防的各項任務與措施。

3.3 公司安環科負責礦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及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4 總經辦保衞組負責消防設施的管理、維護。

3.5 安全員負責在全礦範圍內進行日常消防安全巡查。

3.6 每月組織一次全礦性的消防安全檢查,對查出的問題提出整改方案。

3.7 每年組織一次全礦性消防講座,舉辦一次消防滅火實際操作演練。

4、各級部門負責部門範圍內的`消防安全工作

4.1 各車間的安全員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2 確定本單位的安全員和所屬部門、不同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4.3 每月組織一次本單位的消防檢查,及時配置、更換滅火器材。

5、各級消防管理制度

各部門在日常工作中應加強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安全防火意識,通過檢查及時發現、消除隱患。消防器材使用及設施安全管理制度。

5.1 消防器材及設施主要包括:各種滅火器、消防桶、消防鍬、消防栓、水槍、消防裝備、阻燃防火材料及其他消防產品,只限消防專用,禁止佔用,操作他用或移動位置、損壞等。

5.2 安環科對消防設備設施、器材專項管理,並根據生產環境危險性、設備或燃料的特點合理配備相應數量的消防設備設施或器材,並對公司內消防設備設施建立台帳。消防設施是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方針前提和必要條件,配置一定要適量、適用、合理。

5.3 各單位消防器材及設施必須納入生產設備管理中,配置的滅火器一律實行掛牌責任制,實行定位放置,定人負責、定期檢查維護的“三定”管理。

5.4 車間科室對本單位消防器材設施,應設立消防器材設施配置台帳。

5.5 各單位必須在冬季對水容性滅火器及室各消防栓採取間斷性的維護保養,防凍措施。

5.6 安環科定期對全公司消防設備設施、器材進行檢查、維護,並做好相應記錄。

5.7 各部門、車間、倉庫負責管轄範圍內消防器材的日常清潔、保養及日常檢查工作,所有消防器材應保持乾淨、清潔、完好有效,嚴禁阻塞、圈埋、挪用、損壞。

5.8 各部門、車間、倉庫管轄範圍內滅火器、消防栓及配套器材出現損壞等情況,責任部門、車間、倉庫應報告公司生產部安環科進行維修。

5.9 各部門、車間、倉庫管轄範圍內的滅火器若出現空瓶、壓力低等需要更新的情況,責任部門、車間、倉庫應報請安環科購買、配備,並做好相應記錄。

5.10 原材料,產品,工藝規範要符合消防要求,由總工負責。

5.11 廠區消防通道,職工消防教育,和上級消防部門聯繫,由安環科負責。

5.12 消防器材由總經辦保衞組統一管理,各類器材更換、維修經總經辦保衞組指定專人驗收相符,質量可靠後方可入庫,並要有準確的台帳。

5.13 各消防器材的領發一律由車間領導或安全員負責人領發,任何個人不予辦理,新建單位補發由所需單位書面申請報總經辦保衞組由總經辦保衞組根據實際情況、消防法規予以配置,領用單位簽字後方可領取。

5.14 需更換的消防器材,必須以舊更新,並寫明使用原因,到期需更換的滅火器必須申報,由總經辦保衞組統一管理。

6、職工消防教育

6.1 所有員工應接受消防安全知識培訓教育,正確掌握消防設備設施、器材使用方法等安全知識,愛護消防設備設施。

6.2 教育時間要保證,崗前教育,消防安全內容。

6.3 教育內容要保證,應當讓職工瞭解火災原因,滅火原理,各個崗位火災危險性,如何報警,如何滅火,各個滅火器具如何使用,如何防止二次災害,廠區火災的滅火預案,以及善後工作等。

6.4 要進行滅火演練,讓職工有實際感受和練習機會。

7、物資倉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7.1 各類物資倉庫屬廠區重點防火部位,必須設置醒目的禁火標誌,非工作人員未經許可不得入內,執行出入登記制度。

7.2 庫房內要保持乾淨整潔,貨物擺放有序,對敞落得棉絲、油布、廢紙等易燃物質應該及時消除。

7.3 嚴禁私拉亂接電線,接線頭不得裸露、保持用電開關、插座完好,線路老化應及時更換。庫房內不得架設臨時電纜,因工作需要時,必須經負責人批准,報安環科備案,並在限期內及時拆除。

7.4 庫房內嚴禁煙火和動火,需要防火作業時,需安環科審批後,辦理“動火證”並採取有效的安全防範措施後,方可動火明火作業。

7.5 庫房內只准使用100w以下的白熾燈或日光燈照明。燈頭要與物品距50公分以下間距,嚴禁使用其他燈泡照明和電熱具取暖。

7.6 庫房內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因生產需要的易燃易爆物品必須按消防部門規定設專庫存放,專庫內保持通風,防濕、防曬。

7.7 倉庫管理人員每天下班前,必須進行防火安全檢查,確認無事故隱患,關好門窗,切斷電源,方可離開。

7.8 庫區應按要求設置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兼職消防員必須做好滅火設施器材的維護和保養、建立消防檔案。

7.9 材料倉庫要有兼職消防員,負責日常消防安全檢查工作,同時做好檢查記錄。

7.10 各種物料、材料應分類庫存、嚴禁混存混放。危險物品應單獨立庫存放,並設置警示牌。

8、高低壓配電室及主電室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8.1 本站所室崗位人員嚴格遵守各項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8.2 變(配)電室是要害部位和重點防火部位,非崗位人員未經許可不得入內。

8.3 在崗人員及檢修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各項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8.4 發生電氣設備火災事故,必須首先切斷電源,邊補救、邊報警,禁止在斷電前用水撲救。

8.5 所轄範圍要配備充足的消防器材、設施、搞好維護保養,使之處於良好的備用狀態,崗位人員都要掌握其使用方法和滅火技能,確保所屬部位的安全。

8.6 如是高壓配電室,室內照明必須是防爆燈具。

8.7 嚴禁煙火,卻需動火時,必須嚴格履行審批手續。

9、氧氣、乙炔氣庫房(工作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9.1 氧氣、乙炔氣庫房是屬重點防火防爆部位,必須設置醒目的禁火標誌,非工作人員禁止入內。

9.2 氧氣、乙炔氣瓶禁止同庫存放,嚴禁與各種化學危險品,油類易燃易爆物品混放,乙炔瓶嚴禁橫放。

9.3 氧氣、乙炔氣庫房應採取整體防火防爆安全措施,庫房內電源體要求穿入牆管內,電閘、開關應安裝在庫外,室內通風必須良好,工作結束後,應切斷電源,關好門窗,方可離開。

9.4 禁止敲擊、碰撞、拋、擲、滾滑氣瓶,瓶閥凍結時,禁止用火烘烤,禁止與油類接觸,瓶內氣體不能全部用完,必須留有0.2兆帕的餘壓氣體。

9.5 所有氣瓶不得靠近明火熱源,應與明火熱源相距10米以上,如採取隔熱措施,但不得小於5米。

9.6 露天使用氣瓶時,要有遮陽措施,夏季使用時,要求有降温措施,避免爆曬、雨淋、高温。

10、生活區場所消防管理規定

10.1 宿舍內嚴禁私拉亂接電線、插座、開關,不得一線多用。

10.2 宿舍不得兼作廚房,嚴禁使用電爐、電炒鍋、電飯煲、液化氣等電氣設備煮菜燒飯。 10.3 嚴禁用紙做燈罩、用電熱器(小太陽燈)等烤火取暖、烤衣服、宿舍應做到人走電斷燈熄。

10.4 宿舍內嚴禁貯存汽油、柴油、煙花爆竹、火工材料等易燃易爆物品。

11、處罰規定

凡違反上述管理規定的單位,安環科將責令其限期整改,同時對該單位及有關人員按照《安全獎罰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如釀成火災構成危害觸犯刑律的,相關責任人將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礦山管理制度 篇1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規範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有效保障非煤礦山安全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安全生產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6號)等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非煤礦山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建設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是指非煤礦山企業在生產建設中用於預防生產安全事故而設置的設備、設施、裝置、構(建)築物和其他技術措施的總稱,其中金屬非金屬礦山和尾礦庫按照《金屬非金屬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目錄(試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5號)執行。

第四條建設單位是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設的責任主體。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 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第五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實行“分級審查,誰審查、誰負責”的原則。除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監督核查的建設項目外,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自治區安全監管局)承擔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核准或者備案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監督核查工作;盟市、旗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核准或者備案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監督核查工作,由盟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盟市安全監管局)結合本地區實際作出規定,並報自治區安監局備案。

跨行政區域的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和竣工驗收監督核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級安全監管部門負責。

上一級安全監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其負責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監督核查工作委託下一級安全監管部門辦理,接受委託的安全監管部門不得再行委託。

第六條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監督管理。按照屬地監管的原則,各旗縣安全監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工作的日常監管。

第二章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第七條建設項目在進行可行性研究時,建設單位應當委託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建設項目的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安全預評價,並編制安全預評價報告。

第八條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等規定,評價結論應對建設項目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及可能導致的後果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對策措施。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向社會公開出具的安全預評價報告,對安全預評價報告及評價結果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第九條建設項目初步設計階段,建設單位應當委託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同時進行設計,編制安全設施設計。初步設計與安全設施設計應由同一單位編制。尾礦庫建設項目勘察單位應具有相應資質。

第十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範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有關規定,應當充分考慮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提出的安全對策措施,優先選用先進適用技術、工藝和設備、設施,注重規範化、標準化、機械化、信息化、科學化等科技創新成果和行業新技術的運用。

不具備開展初步設計條件的建設項目,設計單位不得承擔其安全設施設計任務。

設計人員、設計單位對其編制的安全設施設計負責。

第十一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完成後,建設單位應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向相應安全監管部門提出審查申請,提交以下文件資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建設單位關於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書;

(二)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表(見附件1);

(三)建設項目審批、核准或者備案文件複印件;

(四)採礦許可證副本複印件;

(五)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六)設計單位的設計資質證書影印件;

(七)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及相關文件資料;

(八)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安全設施設計文本及相應圖紙;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資料。

尾礦庫建設項目不需要提交第(四)項規定的材料;尾礦庫回採、閉庫不需要提交第(三)、(四)項材料;第(三)、(四)、(五)、(六)、(七)項材料由建設單位具體承辦人員簽字確認並加蓋公章。

第十二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由下一級安全監管部門對本辦法第十一條所列文件資料合規性、完整性初審合格後,報負責審查的安全監管部門進行審查。安全監管部門收到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後,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應在收到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並書面或口頭告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負責審查的安全監管部門對建設單位提交的文件資料合規性、完整性進行審查審核。審查人、審核人對審查審核結果負責。對建設單位提交的文件資料審查審核合格後,根據建設項目的生產規模、開採方式和生產工藝等情況,從本級專家庫中抽取3-7名具有相關專業技術資格能力的人員組成專家組,主要採取會審、必要時輔以現場核查的方式,對其安全設施設計進行審查。負責審查的安全監管部門應指定審查人或審核人擔任組織審查負責人。建設單位主要(或分管)負責人及安全管理人員、設計單位有關負責人及主要設計人員、下級安全監管部門有關人員應參加審查會。專家組應嚴格按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範及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計進行技術審查,形成《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專家組意見》(見附件2);需要設計單位補充修改完善的',設計單位按要求補充修改完善後交專家組組長複審,形成《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專家組組長複審意見》(見附件3)。專家組對技術審查結果負責,專家組組長負主要審查責任,專家組成員按專業和工作分工負相應審查責任。

第十四條經審查合格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家組長應在設計文本封面及圖紙標題欄予以簽字確認;根據專家組意見需補充修改完善的,經設計單位補充修改完善後交專家組組長複審,合格的專家組長應在設計文本封面及圖紙標題欄予以簽字確認。審查不合格的,經設計單位重新設計後,可重新提出審查申請。

經審查合格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外,在正式批覆前應由負責審查的安全監管部門在相關網站信息平台上向社會公佈。

安全監管部門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不含設計單位補充修改完善時間)以書面形式批覆申請人。20個工作日內不能批覆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應將延長期限的理由以書面或口頭的方式告知申請人。

經專家組長簽字確認並經安全監管部門審查批准的安全設施設計文本應分別交審查部門、負責日常監管的安全監管部門、設計單位各1份存檔備查,2份交建設單位指導建設生產。

第十五條安全設施設計批覆的建設期與初步設計和安全設施設計文本確定的建設期一致,因資金、市場等原因導致建設項目停建的,建設單位要及時向負責審查的安全監管部門和負責日常監管的安全監管部門書面告知,停建時間不計入項目建設期。

第十六條已批准的建設項目及其安全設施設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報原批准部門審查同意,未經審查同意的不得開工建設:

(一)建設項目的規模、生產工藝、設備等發生重大變更的;

(二)改變安全設施設計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三)在施工期間重新設計的。

第(一)、(二)項由原設計單位編制安全設施設計變更文本,第(三)項由設計單位重新編制安全設施設計,由建設單位向原批准部門提出審查申請,原批准部門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十三條、十四條規定程序進行審查。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提出安全設施設計變更審查申請時,應提交下列文件資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建設單位關於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變更申請;

(二)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變更審查申請表(見附件4):

(三)採礦許可證副本複印件;

(四)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五)原設計單位的設計資質證書影印件;

(六)原初步設計、安全設施設計文本及相應圖紙;

(七)原安全設施設計的批准文件複印件;

(八)建設項目初步設計變更及安全設施設計變更文本及相應圖紙;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資料。

尾礦庫建設、回採、閉庫項目不需要提交第(三)項材料;第(三)、(四)、(五)項由建設單位具體承辦人員簽字確認並加蓋公章。

第十八條建設項目施工期間,已批准的安全設施設計發生本辦法第十六條以外變化的,由原設計單位出具安全設施設計變更單後,方可施工。

第三章安全設施施工

第十九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單位應當具有礦山工程施工相應資質並取得非煤礦山採掘施工安全生產許可證,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具有礦山工程監理相應資質。

第二十條建設、勘察、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必須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依法承擔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相應責任。

第二十一條建設、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初步設計和安全設施設計確定的建設期組織施工,在建設期內不能完成建設的,建設單位應在建設期滿30日前向負責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批准的安全監管部門書面延期申請。申請主要包括未按期完成工程建設的原因、已完成設計建設工程量、未完成的建設工程量、需要延長施工的工期和完成建設工程的保障措施等內容。建設項目建設期經批准延期後,方可繼續施工。

負責審查的安全監管部門接到延期申請後,組織有關專業監管人員或聘請有關專家對施工現場進行核查,也可視情況委託下一級安全監管部門組織進行現場核查,形成《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現場核查意見》(見附件5)。按批准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予以辦理延期手續,延期時間不得超過批准安全設施設計確定的建設期。發現有違法違規建設行為的,經依法處理後再辦理延期手續。

第二十二條盟市、旗縣安全監管部門要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項目逐一建檔,定期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切實落實安全責任,強化現場安全管理,監督企業嚴格在建設期內組織施工。

第四章安全設施竣工驗收

第二十三條建設項目竣工後,根據規定安全設施需要試運行的,應當在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進行。試運行時間應當不少於1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尾礦庫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試運行應當向負責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安全監管部門和負責日常監管的安全監管部門書面報告。

第二十四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或試運行完成後,建設單位應當委託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評價,編制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建設項目的安全預評價報告和安全驗收評價報告不得由同一評價機構編制。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向社會公開出具的安全驗收評價報告,對評價報告及評價結果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對本企業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企業實行多級管理的,也可由其上級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或公司總部)負責組織驗收。

第二十六條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前,應編制竣工驗收方案(編寫提綱見附件6),成立竣工驗收組,並聘請有關專業技術人員成立專家組,竣工驗收方案在竣工驗收前10日分別向批准安全設施設計的安全監管部門及負責日常監管的安全監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驗收工作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及經批准的安全設施設計逐項檢查驗收。金屬非金屬地下、露天礦山及尾礦庫應如實填寫竣工驗收表(安監總管一〔20__〕14號文件附件)。竣工驗收結束後,應形成專家組書面意見。

第二十八條專家組驗收意見為“通過驗收”或“整改後通過驗收”的,專家組成員簽字確認。驗收組長綜合專家組及驗收組有關單位代表意見,提出竣工驗收意見(見附件7)。

需要“整改後通過驗收”的,建設單位應當對專家組提出的問題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後應當編寫整改情況説明,由參加驗收的專家組長或委派專家組有關成員現場複驗,整改合格的由專家組長或委派的專家組有關成員和驗收組長簽字確認(見附件8)。

專家組驗收意見為“不通過驗收”的,建設單位應當對專家組提出的問題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後重新組織驗收。

建設單位、驗收專家組對驗收結果負責。

第二十九條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不得通過竣工驗收,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違反相關規定的,由安全監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嚴肅處理。

(一)未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或安全設施設計變更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質量未達到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或安全設施設計變更文件要求的;

(三)安全設施設計重大變更未報原批准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部門審查同意的;

(四)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不符合國家有關施工技術標準的;

(五)未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驗收評價或者安全驗收評價不合格的;

(六)安全設施和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範規定的;

(七)發現建設項目試運行期間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未整改的;

(八)未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九)從業人員未經過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不具備相應資格的;

(十)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的。

第三十條建設單位竣工驗收通過後,應形成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報告(編寫提綱見附件9),建設單位對竣工驗收報告的真實性負責。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外,竣工驗收報告應由建設單位報負責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安全監管部門在相關網站信息平台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一條負責審查安全設施設計的安全監管部門責成專人對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報告進行書面審查,形成竣工驗收報告審查意見(見附件10)。對竣工驗收報告實質內容存在疑問,需要到現場核查的,應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現場核查,並當場提出核查意見,記錄在案;重要項目可以直接或委託下一級安全監管部門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赴竣工驗收現場對建設單位驗收工作進行監督核查,形成現場監督核查意見(見附件11)。

第三十二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通過後,建設單位應及時向相應發證許可機關申辦安全生產許可證,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後方可正式投入生產。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金屬非金屬礦山選礦廠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由建設單位按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6號)有關規定組織審查,形成書面報告備查。

第三十四條與煤共(伴)生的金屬非金屬礦山建設項目,由煤礦設計單位和煤礦安全評價單位按照煤礦開採的相關法規、標準和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設施設計和安全評價,按照煤礦建設開採的相關法規、標準和有關規定進行安全監管。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有關規定有牴觸的,從其規定。自治區、盟市、旗縣安全監管部門有關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規定與本辦法規定有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自治區安全監管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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