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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山管理制度(通用23篇)

礦山管理制度(通用23篇)

礦山管理制度 篇1

1、在經理領導下做好分管部門的各項工作,在經理外出或不在場時接受經理授權,代替經理安排、協調處理場內具體工作,保障生產、銷售、維修正常運轉,並負責客户的接待。

礦山管理制度(通用23篇)

2、具體安排分管部門的各項工作,指導、支持和監督部門的負責人抓好部門工作,貫徹執行副總經理、經理的決定,督促部門負責人落實本場各項規章制度,抓好安全生產,安全作業,確保生產計劃的完成。

3、深入生產、工作現場,瞭解和掌握安全生產、安全作業情況和生產銷售進度,隨時聽取部門負責人的彙報。

4、定期召開分管部門的生產工作會議,分析、研究工作中的問題,特別是安全方面的隱患,研究採取有效措施。

5、經常進行安全檢查,協助經理定期組織全場安全大檢查。

6、隨時向副總經理彙報生產和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堅持當天的`工作當天彙報,每天至少彙報一次。

7、工作中發現問題時,能解決處理的,必須立即處理,對於不能處理的問題應及時向經理反映。

8、負責好銷售的方面的客服穩定發展,保證回款率。

9、保證生產線正常開工、保證生產正常進行;負責跟蹤場內大小事務,並與經理和副總溝通解決問題。

礦山管理制度 篇2

第一條公司所屬礦山建設工程的安全設施必須和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二條公司礦山建設工程的設計文件,必須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範,並按照國家規定經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批准;不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範的,不得批准開工生產。對已經在進行生產的,要進行安全整改,消除安全隱患。

第三條礦山建設工程必許按照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批准的設計文件施工。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竣工後,由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驗收,並須有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參加;不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範的,不得驗收,不得投入生產。

第四條各生產車間或作業面必須有與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運輸和通訊設施。每個礦井必須有兩個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間的直線水平距離必須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範。

第五條各生產車間開採必須具備保障安全生產的條件,執行開採不同礦種的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範。並在進入生產現場入口處醒目地樹立操作規程和安全要求。

第六條各生產車間設計規定保留的礦柱、巖柱,在規定的期限內,應當予以保護,不得開採或者毀壞。

第七條各生產車間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設備、器材、防護用品和安全檢測儀器,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不得使用。

第八條各生產車間必須對機電設備及其防護裝置、安全檢測儀器,定期檢查、維修,保證使用安全。

第九條公司綜合管理部要會同各生產車間必須對作業場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質和井下空氣含氧量進行檢測,保證附合安全要求。

第十條公司綜合管理部要會同各生產車間必須對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隱患採取預防措施:

(一)冒頂、片幫、邊坡滑落和地表塌陷;

(二)瓦斯爆炸、煤塵爆炸;

(三)衝擊地壓、瓦斯突出、井噴;

(四)地面和井下的火災、水災;

(五)爆破器材和爆破作業發生的危害;

(六)粉塵、有毒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害物質引起的危害;(七)其他危害。

第十一條公司綜合管理部要會同各生產車間對使用機械、電氣設備,排土場、矸石山、尾礦庫和礦山閉坑後可能引起的危害,應當採取預防措施。

第十二條公司綜合管理部要會同各生產車間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十三條各生產車間廠長、主管副總對本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公司綜合管理部對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公司總經理對全公司的安全生產負總的管理責任。

第十四條公司定期向職工大會報告安全生產工作,發揮職工的監督作用。公司職工必須遵守有關礦山安全的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職工有權對危害安全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十五條公司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生產安全的合法權益,組織職工對礦山安全工作進行監督。公司違反有關安全的法律、法規,工會有權要求企業行政方面或者有關部門認真處理。公司召開討論有關安全生產的會議,工會代表參加,工會有權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六條公司工會發現企業行政方面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發現危機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公司行政方面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公司生產管理部彙報公司領導後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七條公司礦山生產車間必須向職工發放保障安全生產所需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八條公司各礦山生產車間不得錄用未成年人從事礦山井下勞動。

第十九條公司礦山生產車間對女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實行特殊勞動保護,不得分配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勞動。

第二十條公司綜合部負責組織各生產車間落實制定礦山事故防範措施,並組織落實。安全保衞部參與督促檢查。

第二十一條公司建立由專職或者兼職人員組成的救護和醫療急救組織,配備必要的裝備、器材和藥物。在條件限制的情況下,充分與所屬地政府和醫療機構合作。

第二十二條公司必須從礦產品銷售額中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分配給各生產車間。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必須全部用於改善礦山安全生產條件,不得挪作他用。由公司綜合部、安全保衞部會同財務部共同管理費用的使用。

第二十三條公司各生產車間要無條件接受政府安全生產堅督管理部門對礦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監督職責:

(一)檢查礦山企業和管理企業的主管部門貫徹執行礦山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

(二)參加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三)檢查礦山勞動條件和安全狀況;

(四)檢查礦山企業職工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五)監督礦山企業提取和使用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的情況;

(六)參加並監督礦山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督職責。

第二十四條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礦山安全監督人員有權進入公司任何礦山生產車間,在現場檢查安全狀況發現有危機職工安全的緊急險情時,根據要求各礦山生產車間要立即處理。

第二十五條如發生礦山事故,公司各部門必須立即組織和無條件地參與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對傷亡事故必須立即如實報告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和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

第二十六條如發生一般礦山事故,由公司負責調查和處理。

第二十七條如發生重大礦山事故,公司所有人員必須無條件接受由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工會和礦山企業按照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調查和處理。

第二十八條公司對礦山事故中傷亡的職工按照國家規定給予撫卹或者補償。

第二十九條礦山事故發生後,應當儘快消除現場危險,查明事故原因,提出防範措施。現場危險消除後,方可恢復生產。

礦山管理制度 篇3

第一條為了加強露天礦山的安全管理,規範露天礦山生產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和《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關聯法規: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非煤露天礦山(以下簡稱採石場)開採的安全生產管理。

第三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採石場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採石場所在地鎮(鄉)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實際,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採石場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第四條市和縣(市)、區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職責:

(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採石場的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

(二)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的管理監督工作;

(三)公安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採石場爆炸物品的確良安全管理監督工作;

(四)環境保護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採石場環境保護管理監督工作;

(五)林業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採石場林地使用和生態環境治理的管理監督工作。

第五條新建採石場的年產量一般應當在20萬噸以上。

單位和個人要求新建採石場的,應當先向當地縣(市)、區國土資源(礦產資源)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國土資源(礦產資源)主管部門牽頭,聯合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環境保護、林業等部門,對擬建採石場的地點進行實地踏勘,並對開採後可能會對周邊自然環境、居民、建築物及重要設施造成的影響進行評估,聯合提出可行性意見。

第六條對經過實地踏勘認為可以新建採石場的,申請人應當提供《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礦山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衞生專篇》、《開採礦產資源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使用林地現狀調查報告》或《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等材料,按照審批權限,對依法屬於市或縣(市)、區審批的採石場,由國土資源(礦產資源)主管部門牽頭,聯合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環境保護、林業等部門,對有關材料進行會審,出具書面的評審意見。對符合新建採石場條件的,再由申請人到有關部門辦理相關證件。

現有的採石場在礦產資源有償出讓後,受讓人應當提供前款規定的材料,方可從事採礦作業。

第七條為工程建設配套新建的採礦點,採礦權人應當將工程建設項目的石料需要量、

採礦點的開採期限、開採能力等情況向當地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八條採石場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是本礦場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採石場的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制定和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組織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需要的設備、設施有效的正常運行;

(四)督促、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五)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及時、如實報告,並立即組織實施搶救工作。

第九條採石場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十條採石場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規定培訓合格後,持證上崗。

採石場的安全管理人員必須專職。

第十一條採石場的設備、設施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要求,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並應當依法定期檢測。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並由有關人員簽名。採石場機械設備外露的`傳動裝置必須安裝防護罩(防護欄)。

第十二條採石場配電線路、電氣設備的安裝使用必須符合國家用電安全規範。安全保護裝置應當依法定期檢查、檢測,確保可靠、有效。

第十三條採石場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並教育、督促從業人員按規定使用。

進入作業現場的人員必須正確佩戴安全帽。

第十四條採石場從業人員使用安全繩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一)在距離地面超過3米或坡度超過30度的台階坡面上從事作業的人員,必須使用安全繩;

(二)安全繩必須拴在牢固地點,並在使用前認真檢查;

(三)安全繩的安全係數不得小於5(承重400公斤),尾繩長度不得大於1米;

(四)放炮時安全繩必須收起;

(五)不得兩人或兩人以上同時使用一條安全繩。

第十五條採石場作業必須遵守自上而下開採的原則,嚴禁違反規定掏底開採作業和擴壺爆破作業。

逐步淘汰藥壺爆破法作業。至20xx年底止,所有采石場必須採用中深孔爆破法或淺眼爆破法(又稱淺孔排炮不規則台階開採法)作業。

第十六條採石場採用中深孔爆破法作業的,在鑽孔作業前,應當先對宕面進行觀察,防止山體滑坡等事故的發生,確保作業安全。

採石場採用淺眼爆破法作業的,在鑽孔作業前,應當先對宕面進行全面清理,將險石、危石、浮石等容易墜落的石塊清除。從事排險作業時,同一宕面不得從事其他作業。

第十七條採石場應當嚴格控制宕面開採的高度與坡度,禁止超高度超坡度開採。

採用中深孔爆破法開採的,台階的高度一般控制在12米至18米之間,最高不得超過20米;採用淺眼爆破法開採的,台階的高度一般控制在4米至6米之間。宕面開採坡度最大不超過75度。

遇暴雨、大雪等惡劣天氣應當停止作業。在恢復作業前應當先對宕面進行檢查,防止塌方、滑坡等事故發生。

第十八條民用爆炸物品的購買、儲存、運輸、使用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嚴格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採石場的爆破作業必須由經過考核合格的爆破員擔任。爆破員必須持有縣(市)、區公安部門頒發的《爆破員作業證》。

爆破員從事中深孔爆破和淺眼爆破作業的,必須經過專門培訓。

第二十條爆破作業實行定時爆破制度,並應當明確警戒範圍;在危險區的邊界或通道上,應當設立警戒崗哨和標誌。

爆破前應當發出信號,並採取相應的措施使危險區的人員及時撤至安全地點。信號分預告、爆破、解除警戒三種。

爆破結束15分鐘後,方能進入現場檢查,經確認爆破點安全後,才准許採石作業。禁止在雷雨天、七級以上大風天、夜間和霧天進行爆破作業。

第二十一條爆破時所有人員必須撤至個別飛石最小安全距離外,個別飛石最小安全距離分別為:

(一)中深孔爆破最小安全距離按設計要求確定,但不得小於200米;

(二)淺眼爆破法最小安全距離為300米;

(三)破碎大塊巖礦採用裸露藥包爆破法的,最小安全距離為400米。

第二十二條採石場採用中深孔爆破作業的,應當編制爆破設計書;採用淺眼爆破作業的,應當編制爆破説明書。爆破作業應當按照爆破設計書或爆破説明書進行。

採石場應當將爆破設計書或爆破説明書向當地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公安部門備案;實行循環爆破作業的,採石場應當在第一次爆破作業時將爆破設計書或爆破説明書備案。採石場採用中深孔爆破作業的,一次爆破炸藥用量一般控制在20xx公斤以下。

第二十三條採石場進行大型爆破作業,應當事先將爆破作業方案報縣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徵得所在地縣或市公安部門同意後,方準爆破作業。大型爆破作業的定義按照《大爆破安全規程》(GB13533—92)的有關規定執行。

礦山管理制度 篇4

鶴壁市石材礦山公司,根據礦山荒料開採及發料情況,制定本管理制度,本制度適用於礦山發料。

一、礦山開採出荒料後,調料人員根據調料規定對所有荒料進行統一編碼登記造冊,一式兩份,一份由調料人員保管,一份由礦長保管。

二、調料員接到調料單或發貨單後,按單要求發料,並開具調料結算單,將荒料發至倒料點(在礦山的.荒料由調料員保管,倒料點的荒料由吊車司機保管)。

三、倒料點工作人員,在接到礦山荒料後,進行認真登記,按單發料、裝車,並在單據上填注日期、車號。

四、礦長在接到公司調料單後,及時將調料單複印並傳真至礦山調料員及倒料點,監督管理髮料工作。

五、礦長定期檢查調料員荒料登記冊及倒料點荒料登記冊,並制定調料員與倒料點的對帳制度。

六、嚴格執行公司各項制度,杜絕荒料丟失及倒賣荒料情況發生,如出現荒料丟失或有倒賣料行為,對礦山相關責任人罰款-3000元/次,對知情不報者罰款1000-XX元/次,對情節特別嚴重者一經發現立即開除。

礦山管理制度 篇5

一、編制目的

由於井下巷道的展開及井下機動車車輛的增加,為了加強井下車輛的安全管理,使井下車輛能夠更好的服務於生產,減少和消除因為行車帶來的安全隱患和違章行為,現根據項目部實際情況特制定井下車輛管理制度。

二、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本項目部井下機動車輛(包括裝載機、四不象、耙渣機、三輪車、排渣車、及其他在巷道內駕駛的機動車輛)駕駛安全的管理。

三、權責

本制度的制定、修訂和解釋權均歸屬於大賈莊項目部。

四、管理內容

1)對井下車輛駕駛員規定

1、對於井下車輛駕駛員必須做到定點、定崗、定車,嚴禁交給他人駕駛。裝載機、耙渣機司機必須持有有效特殊工種操作證。

2、井下駕駛員必須經過安全部組織的安全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下井。 3、井下駕駛員必須遵守項目部各項井下規章制度與勞動紀律,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意識。

4、嚴禁酒後駕駛和疲勞駕駛車輛,嚴禁睡崗或做與工作崗位無關的事情。

5、愛護車輛,井下行車前認真檢查車輛,尤其剎車的檢查要作為重點檢查項目,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嚴禁任何車輛帶病作業。

6、行車時靠右側通行,但嚴禁靠邊尤其拐角靠邊倒車,當心車輛碰、撞、拉、掛電纜、管路、設備和行人。

7、在車輛啟動、倒車以及卸放物料時必須觀測周圍環境,並鳴笛,以免造成電纜、管路、設備損壞和人員傷亡。

8、裝載機在進行井下作業時必須嚴格按照指揮人員指揮進行操作,進行轉彎或者傾倒作業時必須觀察傾倒物料半徑內的人員動向。

9、駕駛員離開車輛必須做到熄火、拉手剎、做好擋車,嚴禁將車輛停放在坡路溜井邊緣、靠近井筒或光滑路面上。

10、駕駛員負責所駕駛車輛的排煙慮水箱加水問題,對於未及時加水的司機給以處罰和教育。

11、駕駛員必須隨身佩戴安全帽、自救器、礦燈等項目部規定必須正確佩戴的勞保用品,並按照規程操作。

12、必須熟悉設備的結構、性能、參數及完好標準,並會進行一般性的檢查、維修、保養及故障處理。

13、必須熟悉行駛路線範圍、巷道參數支護形式,掌握各種安全標誌和信號的有關規定。

14、必須能正確使用通訊設施,正確使用一氧化碳自動報警儀與滅火器。

15、進入或離開駕駛室時,不得把方向盤當作扶手。嚴禁在手剎起作用時掛檔起步,不準越級換檔。

2)對井下車輛的規定

1、井下車輛必須確保剎車系統、燈光系統、安全防護設施等安全可靠,駕駛員、維修人員必須定期對井下車輛進行檢查維修保養。

2、車輛上的剎車系統必須靈活可靠,手動、腳動都能用,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要求。

3、裝載貨物必須按照核定載重量裝車,不準超載。禁止拉運超長、超寬、超高的物料。特殊情況時,必須制定專項措施。

4、運送物料車輛駕駛室除駕駛員外只限乘坐一人,嚴禁人貨混裝。拉運物料尤其是零散物料和設備時,必須捆綁牢固。

5、嚴禁在巷道中交錯會車,會車時一車必須進入倒車硐內。

6、車輛下坡行駛時應提前換檔減速慢行,不得中途換檔,下坡嚴禁空檔滑行。

7、行車時前方有人必須鳴笛慢行,當在小巷內車遇人必須先停下,行人通過,在大巷內車遇人時,人員要注意躲避車輛,使車輛先通過。

8、車輛相遇時空車避讓重車,入巷車輛避讓出巷車輛,大巷避讓小巷,小巷會車,避讓車輛必須進入倒車硐內,待通行車輛完全通過後避讓車輛方可動車通過。

9、運料車運送物料時,物料高度不得超過車欄;四不象出渣時渣堆不得高過圍欄,不得裝渣過滿,行駛過程中不得有掉渣現象。

10、車輛停放嚴禁在爆破警戒區域內,防止爆破飛石砸壞車輛。

11、運送物料的車輛安全保護措施齊全,捆綁結實,準備完畢後方可鳴笛開車。

12、維修、檢查車輛時必須做好周圍的警戒工作。

13、井下車輛不得長時間在主要通行巷道內停留。

14、裝載機出渣期間周圍人員避讓,出渣機後頭不得站人拉拽扒渣機電纜人員必須戴合格絕緣手套。

15、井下裝載機及時加水,耙渣機定期檢查電路系統、液壓系統。

16、井下車輛不得帶病運行,不得先工作後維修,發現問題必須及時處理。

17、排渣車行車遵循靠右通行原則,嚴禁超速行駛;在主要運輸巷道內行駛速度不得超過20km/h,其它巷道車速不得超過15km/h,會車速度不得超過5km/h,兩車同向行駛間距不得小於50米,行駛到巷道交叉點,轉彎及前方有車輛、人員或視線有障礙時,應提前20米減速鳴笛,速度不得超過10km/h,並變換燈光;經過巷道施工地段或遇有行人時,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在施工人員指揮下或靠巷道右側停車,確認安全後方可通行。18、機動車通過泥濘路面時,必須低速行駛,不得急剎車。車輛涉水時,應事先查明行車路線,並需有人引車;如水深超過排氣管時,不得強行通過。如防爆膠輪車陷入坑內,如用車牽引,應有專人指揮,互相配合。

19、卸料時,首先檢查車上方和周圍有無障礙物及行人。卸料後,車斗及時復位,不得邊走邊落。向坑窪地卸料時,必須和坑邊保持適當安全距離,防止坍塌。

20、工作結束後,清理車輛,做到整潔有序,將車開到指定地點,並做好記錄後方可離崗。

3)車輛維修保養規定

1、車輛維修必須在硐室內進行,嚴禁在主要運輸大巷內修理。

2、必須照明充足,車輛修理時不得單人操作。

3、修車時必須通風良好,需要動火時,必須配備有砂箱,滅火器等消防器材。

4、懸空車箱或機頭件下5m以內嚴禁站人,並且在車箱或機頭升起時用木料臨時支撐,確保牢固可靠,無關人員不得靠近。

4)車輛檢查規定:

啟動前的檢查:

1、外觀檢查,查看機殼、輪胎等有無損壞;

2、消焰器清潔檢查,清理現有的消焰器或者更換消焰器;

3、發動機油位檢查,用油尺查油位,如油位低,可補入合格的油到油尺標註的位置;

4、通過高、低位可視窗檢查液壓油位;

5、用油尺檢查傳動齒輪箱油位;

6、用油量表檢查油箱油位;

7、用高、低位可視窗檢查機器冷卻水位,如需要,則加入清潔水到高位可視窗的中間位;

8、清理空氣過濾器中積存的灰塵,必要時則更換;

9、檢查一氧化碳報警儀和滅火器材是否完好有效;

10、檢查輪胎和輪轂螺栓的緊固狀況;

11、檢查啟動氣壓表的讀數,應顯示為規定值。

啟動後的檢查:

1、用油尺檢查傳動油箱位,如偏低,則補加合格的油到油尺標註的位置;

2、檢查方向指示燈工作情況,將方向選擇手柄前推或後拉,車行方向指示燈為白光,反向為紅光;

3、觀察各油壓表顯示壓力是否符合規定及檢查各油温表所示温度否符合規定;

4、檢查喇叭;

5、檢查工作制動閘及停車閘的操作;

6、檢查機車轉向系統的.操作;

7、通過目測、耳聽,檢查柴油機工作是否正常,如有不正常情況,需及時處理;

8、檢查各系統有無滲漏、鬆動或異響;

9、確認機車無問題後方可准予進入運行狀態;

10、檢查前進/後退操縱桿是否靈活可靠。

5)操作程序

經檢查車況良好後,進行以下啟動操作:

(1)、電啟動防爆膠輪車的起動步驟如下:

1、逆時針轉動電路總開關,打開總電源

2、向右撥動駕駛室側儀表板上的起動開關到能夠聽到報警的聲音後約3秒,阻風門和柴油斷油缸已打開。再繼續向右撥打起動按鈕,此時應能聽到發動機“轟隆”的聲音,説明發動機已起動,鬆開起動按鈕,發動機起動完畢。

3、若此次起動不成功,待2min後可按上述步驟重新起動發動機。

(2)、氣啟動車輛的起動步驟如下

1、逆時針轉動氣路總開關,打開總氣源。

2、撥動駕駛室側儀表板上的起動開關到“開”的位置,觀察駕駛室儀表板上起動氣壓表,顯示值應大於0.7Mpa,若氣壓低於0.7MPa時,應進行補氣。補氣操作:起動前打開氣保壓開關後,氣壓低於0.7MPa時需進行補氣。把外界氣源接到補氣口,打開球閥充氣,當系統氣壓達到0.7MPa,關閉球閥。

3、撥動駕駛室側儀表板上的起動開關到“開”的位置。

4、按下升壓按鈕,此時應能聽到“嗤”的聲音,阻風門和柴油斷油缸打開。再按下起動按鈕,此時應能聽到發動機“轟隆”的聲音,説明發動機已起動,(持續時間大約3秒),鬆開起動按鈕,觀察駕駛室儀表板上的發動機機油壓力錶,當壓力顯示超過0.25MPa時,發動機起動完畢。

礦山管理制度 篇6

1、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2、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生產法》及其它法律、法規中有關礦山生產的規定。

3、主持召開安全生產例會,定期召開職工大會報告安全生產工作,認真聽取有關礦山安全生產的意見和建議,接受羣眾監督。

4、安全生產與生產工作做到“五同時”,即計劃、佈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建設工作的同時,必須計劃、佈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在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中,遵守和執行“三同時”規定(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5、審定本單位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規程。

6、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合格的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

7、按國家規定提取安全技術措施費用,並專款專用。

8、採取有效措施,不斷改善本單位職工勞動條件和安全生產環境。

9、確定本單位安全生產目標並組織實施。

10、依照《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並考試考核。

11、制定礦山災害的預防和應急方案。

12、及時採取措施,處理礦山存在的'安全隱患。

13、定期組織和領導礦山的全面安全生產檢查。

14、主持重大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審定安全生產的獎懲事項。

15、及時按有關規定向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報告礦山事故。每月主持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及時分析本礦安全生產狀況,彙總不安全隱患,提出相應的對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16、檢查和指導副職及下屬單位領導分管範圍的安全生產工作和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情況。

17、組織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適時組織演練。

礦山管理制度 篇7

為確保全礦安全生產,提高經濟效益,按照上級要求和本礦實際情況,制定並實行安全目標管理,安全目標以一年為期限,將總目標分解到各單位,層層制定安全目標責任狀況分解,保證全年安全目標的實現。

1、20xx年全礦的安全總目標是:

杜絕死亡和重傷事故;

輕傷事故控制在3‰;

消滅水、火、冒頂、運輸、機電等重大事故;

職工職業健康達到國家規定標準。

2、發生各類事故的直接經濟損失控制在2萬元以內。

3、董事長(礦長)是全礦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目標管理全面負責。企業法人與總經理簽訂安全目標責任書,分管總經理與各分管副礦長簽訂安全目標責任書。各科室長、車間都要與分管副礦長簽訂安全目標責任書,各單位工種人員與單位領導簽訂安全目標責任書。

4、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加強制度建設和安全檢查及措施落實,加大三違處罰力度,實現礦井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任務,杜絕一切事故發生。

5、各部門、單位要按《安全目標責任書》規定的目標和任務,結合本部門、單位的實際,制定切實的'安全目標,對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分析,寫出書面報告報礦安委會批准並實施。

6、各部門、單位要努力實現自己的安全生產目標,年終進行總結評比,礦安委會要按責任書規定進行嚴格的考核和獎懲。

7、礦安委會根據全年安全目標執行完成情況,制定下年度的安全目標,使安全生產目標再上一個新台階。

附:安全目標責任制分解及考核

1.責任分解:

礦山部門、各項目部所轄施工隊:杜絕重傷及死亡事故,輕傷率控制在2‰以下,消滅水、火、運輸、爆破、頂板等重大事故,各類事故直接經濟損失控制在兩萬元以內。

選礦廠及其他各單位:杜絕重傷及死亡事故,輕傷率控制在1‰以下,消滅水、火、運輸、環境污染等重大事故,各類事故直接經濟損失控制在一萬元以內。

2、考核:

以所簽訂責任書內容為準。

礦山管理制度 篇8

第一部分總則

⑴為了深入貫徹落實《內蒙古煤礦安全監察局文件》(內煤安辦字[20xx]75號),關於印發內蒙古煤礦兼職救護隊管理辦法的通知,內附《內蒙古自治區煤礦兼職救護隊管理辦法》。及《內蒙古李家塔煤礦文件》(內李礦字【20xx】44號)關於印發《李家塔煤礦輔助救護隊管理辦法》的通知。加強兼職救護隊的戰鬥準備,促進隊伍建設,提高管理水平、技術水平、準備水平,建立裝備先進、組織嚴密、作風過硬、素質良好、協調有效、快速反應、能夠協同專業礦山救護隊一起作戰的應急救援隊伍。

2、保證兼職救護隊具有良好的戰鬥力,以保護煤礦職工的生命財產安全,能夠及時有效的組織礦山事故的搶險,搶救遇險、遇難人員,防止事故擴大,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損失和人員傷亡,迅速有效地處理井下瓦斯、煤塵、水、火和頂板等災害事故,為企業安全生產保駕護航。

第二部分使用範圍

本規章制度適用於內蒙古李家塔煤礦兼職救護隊。

本規章制度規範規了內蒙古李家塔煤礦兼職救護隊的工作內容、隊組管理制度、設備管理制度等各項內容制度。

第三部分引用文件

本規章制度中的一些法律、法規、內容、制度條款引用來自《內蒙古李家塔煤礦文件[20xx]44號》、《內蒙古煤礦安全監察局文件》內煤安辦字【20xx】75號關於印發內蒙古煤礦兼職救護隊管理辦法的通知、《礦山救護規程》(20xx版)、《煤礦安全規程》(20xx版)、《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

第四部分

煤礦兼職救護隊的宗旨、職責、任務

一、宗旨

服務宗旨:

保護國家資源、企業財產、礦工生命的安全。

救援宗旨:

先活後死,先重後輕,先易後難。

二、職責

1.受礦長直接領導,業務上由安檢科指導並開展各項工作。

2.自覺參加救援技術理論學習,接受技能培訓和戰備訓練。

3.必須熟悉礦井通風系統、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設備使用要求及參數等相關技術。

4.參與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及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並參與組織實施。

5.引導和救助遇險人員脱離災區,積極搶救遇險、遇難人員。

6.協助專業礦山救護隊完成礦井事故處理工作。

7.對救援設施、設備進行定期檢查,保障所有設備的完好可用。

8.堅持“加強戰備、嚴格訓練、主動預防、積極救援”的原則,不斷提升戰鬥力,使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三、任務

1.引導和救助遇險人員脱離災區,協助專業礦山救護隊積極搶救遇險遇難人員。

2.做好礦山安全生產預防性檢查,控制和處理礦山初期事故。

3.參加需要佩用氧氣呼吸器作業的安全技術工作。

4.協助做好礦山職工自救與互救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

5.保護煤礦職工和救護人員的生命安全,減少國家資源和財產損失。

第五部分組織機構及職責

李家塔煤礦兼職救護隊編制為2支小隊,每支小隊10名隊員,總共22名隊員。

隊長:

高志忠

副隊長:

田海軍,孫子云

技術員:

鄭國偉

設備管理員:

楊海瑞

一小隊隊長:

吳曉琪

一小隊隊員:

範強,王強,吳波,姚麗宏,趙鵬,張飛

楊海瑞,姚東偉,黃曉君。

二小隊隊長:

張曉宇

二小隊隊員:

薛文柱,鄭國偉,李磊,韓超,馮宏瑞,

王如興,賀瑞卿,王肥

考核組:

考核組負責新隊員入隊考核,及組織各類活動的考核。

考核組長:

劉偉。

考核成員:

高志忠,田海軍,孫子云,吳曉琪,張曉宇。

第六部分管理制度

一、崗位責任制

1.兼職救護隊隊長職責:

⑴自覺遵守《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規程》和《煤礦救護規程》等法律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救護過程中,有權制止任何人違章作業,有權拒絕任何人違章指揮。

⑵在礦長領導下,在總工業務指導下,負責兼職救護隊的全面工作。

⑶每年年初制定兼職救護隊年度培訓計劃、訓練計劃,並組織落實。

⑷搞好日常管理和戰鬥準備工作,帶領救護隊完成上級交給的各項任務。

⑸參加審查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礦井應急救援預案,協助煤礦搞好安全和事故隱患排查工作。

⑹每次培訓、訓練結束後,組織進行總結;每次演練、救災任務結束後,將所開展的工作進行總結一起歸整存檔,同時做好隊內軟件資料的整理和台賬管理工作。

2.兼職救護隊副隊長職責:

⑴協助隊長負責管理兼職救護隊工作。

⑵協助隊長完成上級交辦的'各項任務。

⑶制定兼職救護隊隊內管理考核規章制度。

⑷監督、執行救護隊員業務技能考核工作。

⑸隊長因公外出或其他原因不在時,負責本隊作戰任務的指揮責任。

3.兼職救護隊技術員職責:

⑴在隊長領導下,負責兼職救護隊的技術工作。

⑵協助隊長做好事故處理技術措施的制訂工作。

⑶記錄事故處理經過及採取的一切措施。

⑷瞭解事故的處理情況並提出整改意見。

⑸正、副隊長不在時,擔負本隊作戰工作的指揮責任。

4.設備維修管理員職責:

⑴認真鑽研業務,熟練掌握各種儀器設備的性能及故障排除維修保養等知識,努力提高業務技能水平。

⑵經常對救護隊的設備進行檢驗,並保持完好。

⑶對氧氣充填泵勤保養,並保持完好。

⑷做好救護隊設備設施的台帳記錄。

⑸對故障設備進行登記,並及時彙報隊長,進行處理。

⑹及時對救護隊損耗的物資進行記錄,並將採購計劃上報隊長。

5.兼職救護隊員職責:

⑴遵守紀律,聽從指揮,積極主動完成領導分配的各項任務。

⑵積極參加學習、技術培訓和體能訓練,不斷提高業務水平、操作技能和身體素質。

⑶在處理事故時,應迅速正確完成指揮員命令,並及時彙報。

⑷積極救助遇險人員和消滅事故。

⑸根據指揮員命令,在事故處理時擔負電話值班員、通訊員、安全崗哨等職責。

二、入隊、退隊制度

1.入隊制度:

⑴新隊員必須瞭解兼職救護隊的職責、任務、宗旨。

⑵新隊員必須瞭解兼職救護隊是一支救援性隊伍。

⑶新隊員必須是高中(含高中)以上學歷。

⑷新隊員年齡必須是25――35週歲之間的男性。

⑸新隊員必須具有煤礦井下工作一年(含一年)以上經驗。

⑹新隊員必須五官端正,身體健康,無高血壓、哮喘等疾病。

⑺不能下井工作者禁止參加救護隊。

⑻新隊員必須經所在部門或科室同意方能參加入隊申請。

⑼以上條件符合者,可填寫兼職救護隊入隊申請表(見附表1),經救護隊考核組考核合格後,安檢科簽字同意方能入隊。

⑴長跑3000米。15分鐘內跑完100分。

⑵單槓引體向上標準12個100分。

⑶俯卧撐1分鐘內60個100分。

⑷仰卧起坐1分鐘內60個100分。

⑸負重起蹲2分鐘內80個100分(背呼吸器,18公斤)。

2.退隊制度

⑴救護隊員退隊需提交退隊申請表(見表2)。

⑵從本礦離職者,視其退出救護隊。

⑶因本職職位變動而不能再從事救護工作的,退出救護隊。

⑷因自身身體條件、包括感染疾病等因素而無法參加救護工作的,退出救護隊。

⑸連續3次事假不能參加學習、訓練的,連續2次不請假的退出救護隊。

⑹結合上一年度的綜合考核成績,將上一年度綜合成績排名最後三名的隊員和新隊員一同參與考核,取前三名。

⑺不能遵守其它李家塔煤礦兼職救護隊有關規定的,不符合《礦山救護規程》對兼職救護隊員其它規定的,退出救護隊。

三、隊員管理制度

1.兼職救護隊新隊員管理制度:

⑴新隊員必須明確自已是救護隊員,礦井災害必須出動,否則追究刑事責任。

⑵新隊員必須遵守李家塔煤礦兼職救護隊隊員管理制度。

⑶新隊員入隊試用1年(救護隊出勤1年)以上有資格申請取證培訓。

⑷新隊員不得隱瞞病情,否則退出兼職救護隊。

⑸新隊員要愛護個人裝備,個人裝備必須做到乾淨整潔。

⑹未經設備管理員或隊長同意,不得拆卸救護隊裝備。

⑺救護隊為新隊員配發好隊服、礦帽、膠鞋,必須妥善保管,不得外借。

⑻新隊員因各種原因一年內離職的,應及時交回所配發的物品,否則申請人力資源科扣除相應工資。

⑼新隊員經安全中心培訓取得救援證書後,一年內離職,培訓費用從工資中扣除。

2.兼職救護隊隊員管理制度:

⑴兼職救護隊員必須瞭解兼職救護隊是礦井安全的最後保障,是一支救援性隊伍。

⑵兼職救護隊員必須認真履行職責、完成任務。

⑶兼職救護隊員必須遵守李家塔煤礦兼職救護隊管理制度。

⑷救護隊員在救援期間必須完全服從救護隊隊長,統一指揮,及時出動救援,否則追究刑事責任。

⑸救護隊員不得以任何藉口拒絕礦井事故救援,否則追究刑事責任。

⑹救護隊員不得以任何藉口拒絕礦井預案演練,否則扣除當月補貼。

⑺救護隊員必須保障個人裝備隨時處於備戰狀態。

⑻救護隊員在未經設備管理員或隊長同意,不得私自拆卸個人裝備。

⑼救護隊員應妥善保管個人裝備,不得外借、損壞、改裝。⑽救護隊員有義務對礦井職工進行自救互救知識的培訓。⑾救護隊員有義務消除礦井一切災害隱患。

⑿救護隊員每月應參加隊內救護知識培訓,若有事需履行請假手續。

⒀任何隊組、科室、礦領導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救護隊員在培訓期間、救援期間從事其它工作。

四、獎罰制度

⑴全體救護隊員必須服從命令,聽從指揮,認真履行職責和任務,違者開除救護隊。

⑵全體救護隊員必須認真完成學習期間制訂的各項訓練項目,違者每次罰款100元。

⑶副隊長、小隊長責任不落實、工作交代不清楚、分派任務不明確、不組織學習、不組織訓練,一次罰款100元。

⑷不愛護儀器設備,亂砸亂丟,保護不妥當,保養不到位的,造成損壞的一次罰款200元,並承擔賠償損壞的設備責任,丟失的按原價賠償。

⑸培訓學習期間,未出勤者,扣除當天補貼。未出勤且不請假者扣除當天補貼,罰款50元。

⑹體能訓練時,對有牴觸情緒的、不配合行動的、放棄訓練的、考核不合格的,扣罰100元。

⑺應急救援時,對隱瞞災區真相、謊報災情,導致指揮失誤、造成不良後果,情節嚴重的按相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

⑻應急救援時,在災區畏縮不前者,臨陣逃脱者、不執行命令者一次處罰3000元,開除兼職救護隊並追究其法律責任。

⑼年度連續3次事假不能參加學習、訓練的,連續2次不請假的視為自動離職。

⑽自覺遵守李家塔煤礦兼職救護隊制定的制度,如有培訓取證後服役不滿一年離職的需承擔相應的培訓費用。⑾對在應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表現者給予1000―10000元獎勵。

五、年度計劃制度

⑴兼職救護隊每年年初必須制訂全年度學習訓練計劃,並上報礦領導審批。

⑵年度計劃必須包括隊員名冊、外出培訓取證計劃、礦井災害預案,職業災害預防及處理計劃學習等內容。

⑶年度計劃必須對全年度學習訓練課件、預案演練、作出具體規劃。

⑷年度計劃裏要有對全礦職工自救互救知識教育的計劃。

⑸年度計劃要在每年第一次學習期間通知全體救護隊員。

六、年終總結制度

⑴兼職救護隊每年年終必須進行全年度成果總結,並上報礦領導評審。

⑵年終總結必須在年終全隊考核結束後進行。

⑶年終總結必須對全年度參加的所有預案演練進行公佈。

⑷年終總結必須對全年度參加的救援情況進行總結性公佈。

⑸年終總結要對全年度參加自救互救教育工作進行總結。

⑹年終總結全體救護隊員必須參加。

七、預防性檢查制度

⑴兼職救護隊應建立健全企業預防性檢查制度。

⑵預防性檢查制度應上報礦安檢科評審。

⑶預防檢查工作地面包括消防設施的檢查,消防通道的檢查,地面負責人負責的工作的檢查。

⑷井下包括消防設施的檢查,井下避災路線的檢查,井下避災標誌的檢查,井下避災區域負責人工作的檢查,井下避難硐室的檢查。

⑸救護隊要經常入井檢查礦井災害預防的落實情況。

⑹預防性檢查工作要認真仔細,發現有危及井下職工生命安全的隱患時立即處理。

⑺要熟悉各採煤、掘進工作面的分佈情況,掌握井下材料庫的地點,瞭解庫內材料設備品名和儲存情況。

⑻每月不定期檢查至少有兩次。

⑼預防檢查人員必須遵守《煤礦安全規程》和《煤礦救護規程》的規定。

⑽預防檢查結束後,寫出行走路線圖,對發現事故隱患,通知所管轄區隊或礦調度室。

八、應急救援制度

⑴兼職救護隊應建立健全應急救援制度。

⑵應急救援制度包括應急體制和救援預案。

⑶應急救援制度應上報礦安檢科評審。

⑷災害發生時,兼職救護隊接到通知後必須在第一時間井口集合。

⑸隊長或副隊長必須至少有一人在礦24h值班,並保持電話暢通,有事必須向安檢請假,同意後方可離礦。隊員臨時外出必須向隊長請假,方可執行。

⑹兼職救護隊必須在保證自身安全的情況下才能救援。

九、事故搶險救援報告制度

1.當發生事故時,現場人員應及時有效地將實際情況彙報調度室。報告程序(見下頁):

2.彙報內容必須清楚簡短,明確時間、地點、性質、遇險人數。彙報內容如下:

現場人員礦調度室礦長室

應急救援預兼職救護隊

災害發生的時間和地點現場人員報告所在隊組和姓名報告災害的性質受困人數和傷亡情況

3.救護隊救援時報告內容:

兼職救護隊參戰人數

兼職救護隊參戰裝備情況

兼職救護隊呼吸器最底氧氣壓力

兼職救護隊作戰行動路線

兼職救護隊所在位置有害氣體情況,現場

情況,隊員狀況。

兼職救護隊用戰救援情況

被困人員傷亡的狀況

十、戰後總結制度

1.戰後總結要求參戰隊員全部參加。

2.戰後要求對損耗設備做出統計。

3.戰後要對救援時發生的問題進行彙總。

4.戰後要寫出行動路線圖。

5.戰後要對救援情況作出書面報告材料。

6.戰後要對參戰隊員槍案進行存檔。

第七部分

技術裝備儲存、檢查、維護保養制度

一、設備庫房管理制度

1.設備庫房由設備管理員負責管理。

2.設備庫房嚴禁煙火。

3.非工作人員禁止進入設備庫房。

4.庫房必須保持乾淨整潔,設備器材擺放整齊。

5.庫房建立設備台賬,賬目必須清晰,設備材料進出庫時必須詳細記錄。

6.裝備必須定期檢查,無過期物品和無效設備,保證合格。

7.對損耗的物資應及時上報兼職救護隊長。

二、隊服管理制度

1.隊服、礦帽、膠鞋嚴禁無故帶出救護隊。

2.隊服要求隊員統一清洗.

3.嚴禁穿救護隊隊服做救援以外的工作。

4.上級領導檢查、演練、作戰,救護隊培訓學習時,必須統一着裝。

5.嚴禁私自改裝隊服裝備,嚴禁亂塗亂畫。

6.隊服破損及時報告隊長。

7.隊服不得外借他人使用。

8.救護隊員離隊時要及時交回隊服。

三、呼吸器保養制度:

1.呼吸器是救護隊員生命安全的保障,救護隊員必須做到認真愛護,精心保養。

2.每位救護隊員要每月對個人呼吸器進行氣密性、自補自排、定量供氧、氧氣壓力、面罩進行一次檢查,並填寫記錄。

3.呼吸器不用時必須用偶接頭把呼、吸兩管連接,放入箱內。

4.呼吸器每三個月必須更換一次氫氧化鈣。

5.每次戰後、訓練結束後,呼吸器氧氣必須充至18Mpa以上。

6.全體救護隊員必須按自己的編號使用氧氣瓶,禁止敵國亂拿亂用。

7.未經隊長或設備管理員同意,任何人不得拆卸呼吸器。

8.嚴禁用鈍器打開呼吸器的呼吸艙。

9.呼吸器的維修完全交於隊長、副隊長、或設備管理員。

10.呼吸器每6個月必須請專業機構進行檢驗,並貼檢驗標籤。

11.呼吸器損壞應及時彙報隊長。

四、呼吸器校驗儀管理制度

1.呼吸器檢驗儀由設備管理員保養。

2.呼吸器檢驗儀各部件必須齊全。

3.呼吸器檢驗儀必須保持乾淨整潔。

4.呼吸器檢驗儀水柱必須保持在0位。

5.呼吸器檢驗儀故障必須上報兼職救護隊隊長。

6.隊員用檢驗儀時必須隊長、或設備管理員同意。

7.外出培訓學習攜帶校驗儀要填寫出庫單。

五、醫療急救箱管理制度

1.醫用箱由設備管理員保養。

2.醫用箱內藥品必須保證齊全,且無過期藥品,缺少藥品及時補充。

3.醫用箱必須保持乾淨整潔

4.醫用箱內必須有止血帶、三角巾、紗布、醫用棉籤、消毒液。

5.醫療箱附件必須有足夠的四肢夾板、軀幹夾板。

六、自動蘇生器管理制度

1.自動蘇生器由設備管理員保養。

2.自動蘇生器各部件必須齊全。

3.自動蘇生器必須保持乾淨整潔。

4.自動蘇生器氧氣必須保持18Mpa以上。

5.自動蘇生器內使用過的開口器、咽喉導管、引射管必須消毒才能放回箱內。

6.自動蘇生器每6個月必須請專業機構進行檢驗,必須保持在檢驗期內。

7.自動蘇生器故障必須上報兼職救護隊隊長

七、小儀器管理制度

1.小儀器由設備管理員負責保養。

2.小儀器包括光干涉瓦斯檢測儀、便攜式多參數測定器、煤礦用電子式風速表、多氣體測定器、壓縮氧自救器。

3.小儀器必須保持乾淨整潔,儀器各部件必須齊全,且靈活好用。

4.小儀器必須定期請專業機構檢驗,涉瓦斯檢測儀6個月檢驗一次,便攜式多參數測定器6個月檢驗一次,煤礦用電子式風速表6個月檢驗一次,壓縮氧自救器6個月檢驗一次。

5.檢驗期外的儀器不得使用。

6.小儀器損壞必須上報隊長進行維修。

八、其它儀器設備管理制度

1.設備庫其它儀器設備由設備管理員負責。

2.其它設備包括便攜式通訊電話、心肺復甦模擬人、氧氣充填泵、空氣採樣設備、橡膠密閉筒、新型密閉、LBD線纜、消防鍬、消防鎬、擔架、氫氧化鈣。

3.設備管理員必須保證儀器設備的齊全完好。

4.氫氧化鈣必須按時補充,保證無過期物品。保證數量充足。

九、救援技術裝備臨時調用制度

1.兼職救護隊應急救援裝備只有救護隊有權使用。

2.如發生事故時,兼職救護隊有義務配合專職救護隊調用應急救援技術裝備。

3.臨時調用應急救援技術裝備時,必須填寫臨時調用表,表格內容必須有經辦人,調用人,調用時間,裝備型號及數量。

4.調出的應急救援裝備必須是備戰狀態。

5.應急救援技術裝備回庫前必須認真檢查,調用人與經辦人必須在場進行核對,將其狀態進行記錄,損壞物品另行記錄,上報領導進行修復。

第八部分文件材料管理制度

一、文件管理制度

1.煤礦下達的文件必須及時彙報隊長。

2.各類文件必須定點歸類存檔。

3.培訓類文件必須及時上報煤礦,並備份。

4.制度類文件必須儘快落實執行。

5.活動類文件必須請示安檢科負責人。

二、學習材料管理制度

1.學習材料必須歸類存放。

2.學習材料包括創傷急救類、儀器操作類、應急救援類、預案類、事故案例類。

3.學習材料必須請專業救護隊審批。

4.學習材料必須隨時對全體煤礦職工開放。

5.兼職救護隊有義務將學習材料複印給煤礦職工。

三、應急救援預案管理制度

1.兼職救護隊每年必須與企業統一建立制定應急救援預案。

2.兼職救護隊每年必須與企業修訂應急救援體制。

3.隊內應急救援預案必須上報安檢科評審。

4.應急救援預案必須定點存放。

5.兼職救護隊必須提前演練應急預案。

6.兼職救護隊要經常收集其它煤礦的應急預案作為學習材料使用。

四、應急救援圖紙管理制度

1.應急救援圖紙必須定點存放。

2.應急救援圖紙必須每季度更新。

3.應急救援圖紙必須包括煤礦的採掘工程平面圖、礦井通風系統圖、井上下對照圖、井下避災路線圖。

4.以上圖紙由煤礦提供。

5.兼職救護隊員必須熟悉各類圖紙。

五、救護隊員檔案管理制度

1.兼職救護隊必須制定隊員檔案。

2.隊員檔案必須有隊員服役時間。

3.隊員檔案必須有隊員培訓證書的編號。

4.兼職救護隊隊員檔案上交礦安檢科一份,隊內存檔一份。

5.非本礦機構,不得對外公開隊員檔案。

6.隊員落案嚴禁塗改。

第九部分培訓學習、訓練、考核制度

一、出勤和請假制度:

1.每期培訓學習進行實名制考勤。

2.隊員出勤不得遲到早退。

3.考勤由副隊長負責登記存檔。

4.未出勤的隊員要進行備註。

5.因礦上工作在外培訓、工作的隊員按出勤登記。

6.每月隊員的救護津貼按出勤計算。

7.因故不能出勤的隊員要提前請假,經同意後方準請假,請假條如下(見表3):

8、兼職救護隊員出勤期間,因其它部門調用要填寫如下表格(見表4):

請假條(表3)救護隊培訓期間,隊員不能按時出勤、或因其它事務不能參加培訓,持本表向安檢科請假。

姓名

隊內職務理由公事

私事病假

時間

年月日

年月日救護隊

意見

安檢科

意見

內蒙古李家塔煤礦

兼職救護隊學習期間隊員臨時調用申請(表4)

同志在年月日兼職救護隊培訓學習期間,因的工作,經部門(人)臨時調用,調用期間為時分至時分,在此期間不能參加救護隊的培訓學習。

救護隊:

安檢科:

調用部門:

二、培訓學習制度

1.兼職救護隊每季度集中培訓學習5天。

2.培訓學習包括救護理論學習,和體能訓練。

3.培訓學習期間必須進行至少一次創傷急救課程。

4.培訓學習期間必須進行至少一次佩戴呼吸器演練。

5.每期培訓學習至少有一次礦井災害分析和救援計劃。

6.每期培訓學習隊員都應做到認真仔細,並做好筆記。

7.每期培訓學習期間礦上應抽調至少兩名職工參與旁聽。

8.其它部門應該支持兼職救護隊培訓學習。

9.培訓學習期間,救護隊員完全屬於兼職救護隊。

三、會議制度

1.兼職救護隊組織會議必須參加。

2.不能參加會議的隊員要填寫請假條。

3.兼職救護隊會議要做好會議記錄並存檔。

四、赴外培訓取證制度

1.兼職救護隊員必須通過相關培訓機構培訓,並取證後才能上崗。

2.兼職救護隊員每年必須複訓一次,並經相關機構發證才能上崗。

3.兼職救護隊員培訓取證期間按出勤記工。

4.兼職救護隊員培訓取證期間完全服從培訓機構管理。

5.兼職救護隊員在培訓機構不得與負責培訓的人員發生爭執而影響培訓取證,

6.赴外培訓要提前安排,按時報到。

7.赴外培訓期間嚴禁做與培訓取證以外的私人業務。

五、考核制度

1.兼職救護隊要進行季度性考核。

2.兼職救護隊要進行每年年終考核。

3.年終考核必須有救護理論考核和儀器操作考核。

4.服役兩年、兩年以上的隊員考核未通過的退出兼職救護隊。

5.兼職救護隊的各種考核要存檔。

6.考核結果必須上報安檢科。

7.兼職救護隊員不得以任何藉口不參加考核。

8.未能按時參加考核的隊員要進行補考。

第十部分應急救護制度

一、應急救援制度

1.發生災害時,兼職救護隊接到通知必須在第一時間出警。並在井口列隊集合,由隊長迅速領取任務

2.兼職救護隊在接到出警時必須做好記錄,記錄必須有報警單位,報警人,接警人,接警日期和時間,事故性質、事故地點:應急出去小隊。

3.兼職救護隊在領取任務後,立即進入災區,不必簽字。

4.兼職救護隊應急出警後要隨時將受災區域情況彙報隊長。

5.兼職救護隊長必須將地面監控數據及時通知受災區域的救護隊。

6.兼職救護隊在搶救傷員時必須先確定現場的安全。

7.兼職救護隊嚴禁少於人數少於一個小隊出警。

8.兼職救護隊在出警後嚴禁單獨行動。

9.兼職救護隊出警到井下時必須有車輛接應。

二、應急救援預案演練制度

1.兼職救護隊必須對礦上的各類應急預案提前演練,以做出最佳的救援計劃。

2.煤礦組織的各類應急預案兼職救護隊必須全員參加。

3.兼職救護隊必須存有煤礦的各類應急預案。

礦山管理制度 篇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規範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有效保障非煤礦山安全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安全生產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6號)等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非煤礦山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建設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是指非煤礦山企業在生產建設中用於預防生產安全事故而設置的設備、設施、裝置、構(建)築物和其他技術措施的總稱,其中金屬非金屬礦山和尾礦庫按照《金屬非金屬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目錄(試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5號)執行。

第四條建設單位是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設的責任主體。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 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第五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實行“分級審查,誰審查、誰負責”的原則。除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監督核查的建設項目外,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自治區安全監管局)承擔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核准或者備案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監督核查工作;盟市、旗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核准或者備案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監督核查工作,由盟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盟市安全監管局)結合本地區實際作出規定,並報自治區安監局備案。

跨行政區域的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和竣工驗收監督核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級安全監管部門負責。

上一級安全監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其負責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監督核查工作委託下一級安全監管部門辦理,接受委託的安全監管部門不得再行委託。

第六條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監督管理。按照屬地監管的原則,各旗縣安全監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工作的日常監管。

第二章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第七條建設項目在進行可行性研究時,建設單位應當委託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建設項目的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安全預評價,並編制安全預評價報告。

第八條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等規定,評價結論應對建設項目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及可能導致的後果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對策措施。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向社會公開出具的安全預評價報告,對安全預評價報告及評價結果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第九條建設項目初步設計階段,建設單位應當委託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同時進行設計,編制安全設施設計。初步設計與安全設施設計應由同一單位編制。尾礦庫建設項目勘察單位應具有相應資質。

第十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範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有關規定,應當充分考慮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提出的安全對策措施,優先選用先進適用技術、工藝和設備、設施,注重規範化、標準化、機械化、信息化、科學化等科技創新成果和行業新技術的運用。

不具備開展初步設計條件的建設項目,設計單位不得承擔其安全設施設計任務。

設計人員、設計單位對其編制的安全設施設計負責。

第十一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完成後,建設單位應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向相應安全監管部門提出審查申請,提交以下文件資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建設單位關於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書;

(二)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表(見附件1);

(三)建設項目審批、核准或者備案文件複印件;

(四)採礦許可證副本複印件;

(五)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六)設計單位的設計資質證書影印件;

(七)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及相關文件資料;

(八)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安全設施設計文本及相應圖紙;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資料。

尾礦庫建設項目不需要提交第(四)項規定的材料;尾礦庫回採、閉庫不需要提交第(三)、(四)項材料;第(三)、(四)、(五)、(六)、(七)項材料由建設單位具體承辦人員簽字確認並加蓋公章。

第十二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由下一級安全監管部門對本辦法第十一條所列文件資料合規性、完整性初審合格後,報負責審查的安全監管部門進行審查。安全監管部門收到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後,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應在收到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並書面或口頭告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負責審查的安全監管部門對建設單位提交的文件資料合規性、完整性進行審查審核。審查人、審核人對審查審核結果負責。對建設單位提交的文件資料審查審核合格後,根據建設項目的生產規模、開採方式和生產工藝等情況,從本級專家庫中抽取3-7名具有相關專業技術資格能力的人員組成專家組,主要採取會審、必要時輔以現場核查的方式,對其安全設施設計進行審查。負責審查的安全監管部門應指定審查人或審核人擔任組織審查負責人。建設單位主要(或分管)負責人及安全管理人員、設計單位有關負責人及主要設計人員、下級安全監管部門有關人員應參加審查會。專家組應嚴格按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範及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計進行技術審查,形成《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專家組意見》(見附件2);需要設計單位補充修改完善的',設計單位按要求補充修改完善後交專家組組長複審,形成《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專家組組長複審意見》(見附件3)。專家組對技術審查結果負責,專家組組長負主要審查責任,專家組成員按專業和工作分工負相應審查責任。

第十四條經審查合格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家組長應在設計文本封面及圖紙標題欄予以簽字確認;根據專家組意見需補充修改完善的,經設計單位補充修改完善後交專家組組長複審,合格的專家組長應在設計文本封面及圖紙標題欄予以簽字確認。審查不合格的,經設計單位重新設計後,可重新提出審查申請。

經審查合格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外,在正式批覆前應由負責審查的安全監管部門在相關網站信息平台上向社會公佈。

安全監管部門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不含設計單位補充修改完善時間)以書面形式批覆申請人。20個工作日內不能批覆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應將延長期限的理由以書面或口頭的方式告知申請人。

經專家組長簽字確認並經安全監管部門審查批准的安全設施設計文本應分別交審查部門、負責日常監管的安全監管部門、設計單位各1份存檔備查,2份交建設單位指導建設生產。

第十五條安全設施設計批覆的建設期與初步設計和安全設施設計文本確定的建設期一致,因資金、市場等原因導致建設項目停建的,建設單位要及時向負責審查的安全監管部門和負責日常監管的安全監管部門書面告知,停建時間不計入項目建設期。

第十六條已批准的建設項目及其安全設施設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報原批准部門審查同意,未經審查同意的不得開工建設:

(一)建設項目的規模、生產工藝、設備等發生重大變更的;

(二)改變安全設施設計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三)在施工期間重新設計的。

第(一)、(二)項由原設計單位編制安全設施設計變更文本,第(三)項由設計單位重新編制安全設施設計,由建設單位向原批准部門提出審查申請,原批准部門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十三條、十四條規定程序進行審查。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提出安全設施設計變更審查申請時,應提交下列文件資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建設單位關於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變更申請;

(二)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變更審查申請表(見附件4):

(三)採礦許可證副本複印件;

(四)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五)原設計單位的設計資質證書影印件;

(六)原初步設計、安全設施設計文本及相應圖紙;

(七)原安全設施設計的批准文件複印件;

(八)建設項目初步設計變更及安全設施設計變更文本及相應圖紙;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資料。

尾礦庫建設、回採、閉庫項目不需要提交第(三)項材料;第(三)、(四)、(五)項由建設單位具體承辦人員簽字確認並加蓋公章。

第十八條建設項目施工期間,已批准的安全設施設計發生本辦法第十六條以外變化的,由原設計單位出具安全設施設計變更單後,方可施工。

第三章安全設施施工

第十九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單位應當具有礦山工程施工相應資質並取得非煤礦山採掘施工安全生產許可證,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具有礦山工程監理相應資質。

第二十條建設、勘察、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必須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依法承擔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相應責任。

第二十一條建設、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初步設計和安全設施設計確定的建設期組織施工,在建設期內不能完成建設的,建設單位應在建設期滿30日前向負責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批准的安全監管部門書面延期申請。申請主要包括未按期完成工程建設的原因、已完成設計建設工程量、未完成的建設工程量、需要延長施工的工期和完成建設工程的保障措施等內容。建設項目建設期經批准延期後,方可繼續施工。

負責審查的安全監管部門接到延期申請後,組織有關專業監管人員或聘請有關專家對施工現場進行核查,也可視情況委託下一級安全監管部門組織進行現場核查,形成《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現場核查意見》(見附件5)。按批准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予以辦理延期手續,延期時間不得超過批准安全設施設計確定的建設期。發現有違法違規建設行為的,經依法處理後再辦理延期手續。

第二十二條盟市、旗縣安全監管部門要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項目逐一建檔,定期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切實落實安全責任,強化現場安全管理,監督企業嚴格在建設期內組織施工。

第四章安全設施竣工驗收

第二十三條建設項目竣工後,根據規定安全設施需要試運行的,應當在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進行。試運行時間應當不少於1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尾礦庫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試運行應當向負責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安全監管部門和負責日常監管的安全監管部門書面報告。

第二十四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或試運行完成後,建設單位應當委託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評價,編制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建設項目的安全預評價報告和安全驗收評價報告不得由同一評價機構編制。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向社會公開出具的安全驗收評價報告,對評價報告及評價結果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對本企業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企業實行多級管理的,也可由其上級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或公司總部)負責組織驗收。

第二十六條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前,應編制竣工驗收方案(編寫提綱見附件6),成立竣工驗收組,並聘請有關專業技術人員成立專家組,竣工驗收方案在竣工驗收前10日分別向批准安全設施設計的安全監管部門及負責日常監管的安全監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驗收工作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及經批准的安全設施設計逐項檢查驗收。金屬非金屬地下、露天礦山及尾礦庫應如實填寫竣工驗收表(安監總管一〔20__〕14號文件附件)。竣工驗收結束後,應形成專家組書面意見。

第二十八條專家組驗收意見為“通過驗收”或“整改後通過驗收”的,專家組成員簽字確認。驗收組長綜合專家組及驗收組有關單位代表意見,提出竣工驗收意見(見附件7)。

需要“整改後通過驗收”的,建設單位應當對專家組提出的問題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後應當編寫整改情況説明,由參加驗收的專家組長或委派專家組有關成員現場複驗,整改合格的由專家組長或委派的專家組有關成員和驗收組長簽字確認(見附件8)。

專家組驗收意見為“不通過驗收”的,建設單位應當對專家組提出的問題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後重新組織驗收。

建設單位、驗收專家組對驗收結果負責。

第二十九條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不得通過竣工驗收,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違反相關規定的,由安全監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嚴肅處理。

(一)未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或安全設施設計變更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質量未達到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或安全設施設計變更文件要求的;

(三)安全設施設計重大變更未報原批准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部門審查同意的;

(四)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不符合國家有關施工技術標準的;

(五)未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驗收評價或者安全驗收評價不合格的;

(六)安全設施和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範規定的;

(七)發現建設項目試運行期間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未整改的;

(八)未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九)從業人員未經過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不具備相應資格的;

(十)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的。

第三十條建設單位竣工驗收通過後,應形成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報告(編寫提綱見附件9),建設單位對竣工驗收報告的真實性負責。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外,竣工驗收報告應由建設單位報負責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安全監管部門在相關網站信息平台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一條負責審查安全設施設計的安全監管部門責成專人對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報告進行書面審查,形成竣工驗收報告審查意見(見附件10)。對竣工驗收報告實質內容存在疑問,需要到現場核查的,應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現場核查,並當場提出核查意見,記錄在案;重要項目可以直接或委託下一級安全監管部門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赴竣工驗收現場對建設單位驗收工作進行監督核查,形成現場監督核查意見(見附件11)。

第三十二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通過後,建設單位應及時向相應發證許可機關申辦安全生產許可證,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後方可正式投入生產。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金屬非金屬礦山選礦廠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由建設單位按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6號)有關規定組織審查,形成書面報告備查。

第三十四條與煤共(伴)生的金屬非金屬礦山建設項目,由煤礦設計單位和煤礦安全評價單位按照煤礦開採的相關法規、標準和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設施設計和安全評價,按照煤礦建設開採的相關法規、標準和有關規定進行安全監管。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有關規定有牴觸的,從其規定。自治區、盟市、旗縣安全監管部門有關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規定與本辦法規定有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自治區安全監管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礦山管理制度 篇10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規範之相關制度和職責,一、崗位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崗位安全管理制度,是規範職工在生產活動中站標準崗、幹標準活、減少或避免危險因素、實現安全生產的重要措施之一。崗位安全管理制度主要有:崗位安全職責、交接...

一、崗位安全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崗位安全管理制度,是規範職工在生產活動中站標準崗、幹標準活、減少或避免危險因素、實現安全生產的重要措施之一。崗位安全管理制度主要有:崗位安全職責、交接班制度、安全確認制度、安全活動日製度、設備點檢制度、防火制度、地下礦山出入井掛牌制度等。

(一)崗位安全職責

(1)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勞動紀律以及其他各項規章制度,不得擅自脱崗、離崗、串崗。

(2)認真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不違章作業,拒絕違章指揮。發現違章作業、冒險蠻幹的行為,要立即制止;發現隱患,自己能處理的自己及時處理,不能處理的問題要立即報告班組長或有關領導。若隱患危及自身安全時,可立即停止工作,撤離到安全地點。

(3)愛崗敬業,應熟知本崗位生產工藝、機械設備的技術性能、安全操作規程,會使用、維護設備,並能處理常見故障。

(4)機械設備實行專人專機,除特殊情況外,不得任意轉借他人操作。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5)認真檢查本崗位的設備、工具和作業地點,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向班組長彙報,在設備檢查時要設置明顯的檢修標誌牌。

(6)認真做好機械設備的維護保養工作,使設備處於良好狀態。

(7)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認真履行交接程序,填寫好各種記錄,交接班必須在崗位上進行。

(8)團結互助,積極參與事故搶險救災,搶救傷員。

(9)按時參加班組安全活動。

(10)不準帶病作業。

(11)關心愛護新工人,指導新工人進行安全生產。

(二)交接班制度

交班人應提前半小時做好交班準備,接班人應提前15分鐘到達交班現場做好準備。接班人未按時到達,交班人不能離崗。交班人在交班前,應將生產現場和設備運行狀況填寫好,做好交接班記錄;清點好材料、工具和備件;做好生產現場衞生。準備交接班。交班人應交如下內容:

(1)本崗位生產及安全情況;

(2)存在的問題;

(3)其他有關應説明的事項;

(4)填寫好交接班記錄。

接班人應和交班人一起在工作現場交接班。接班人在聽取了交班人員的情況介紹後,應對設備進行啟動試車,確認設備正常和現場環境良好後,向交班人瞭解上一班安全情況和下一班應注意的事項。

交接班實現“五不交”:

(1)生產設備運行情況不清不交;

(2)機械設備潤滑不良不交;

(3)工具擺放不整潔、數量不清不交;

(4)事故隱患和設備故障未排除不交;

(5)記錄填寫不清不交。交接班經雙方認可一致,並在交接班記錄本上簽字後,交班人方可離崗。

(三)出入井制度

(1)出入井者,必須遵守出入井掛牌登記制度,入井時先登記後入井,出井時先出井後登記。

(2)凡飲酒、精神失常、視覺不清、聽覺不靈者或有其他生理缺陷而不宜下井者,嚴禁下井。

(3)勞動保護用品穿戴不整齊、不規範者,不準下井。

(4)下井後應走人行道,注意來往車輛,不準把工具和材料堆放在軌道上。

(5)井下人員不得在井內乘坐非載人車輛。

(6)禁止一人在井下放炮和作業,不準一人進入偏僻地段和危險區。

(7)作業前應瞭解清楚爆破時間、地點、警戒範圍,在爆破前必須撤離危險區域。

(8)愛護安全生產設施、安全裝置、安全警示標誌牌;嚴禁觸動非本人的設備;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9)嚴格遵守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不違章作業,不冒險蠻幹,發生事故和未遂事故及時上報。

(10)工作前應首先“敲幫問頂”,工作中隨時檢查,發現頂、幫鬆動或落石,應立即撤離到安全地點,並設置警戒和照明標誌。

(11)如遇突然停電時,應立即停止工作,退到安全的地點。

(12)不準在井下生火取暖、大聲喧譁、打鬧、睡覺和串崗。

(四)安全確認制

安全確認制是指操作者在操作前,對自己操作的設備、設施技術狀況和工作現場進行認定,確認安全可靠後,進行準確操作。

(1)操作確認制。個人在操作或控制某個對象之前,應認定該操作不會引起人員傷害和連鎖性有害反應或他人不知道的關聯動作,工作環境的有害因素確實已經排除。非連續工作崗位或非連續工作時間,每日上班時首先檢查確認設備狀況是否完好,環境是否安全,下班離崗前檢查本崗位生產狀況是否完好、有無事故隱患,尤其是作業現場是否有片幫冒頂、透水的危險。

(2)聯繫確認制。是指由兩人或兩人以上,在不同地點協同進行作業時,必須通過電話、信號、聲響等方式進行聯繫,避免一方操作對另一方產生傷害,如一方在檢修,另一方誤送電,導致檢修人員發生觸電事故或設備動作發生機械傷害事故。

(3)行走確認制。無論是在露天還是在井下,行人都應沿着規定的人行道行走。前進時要注意前方是否有坑、溝、溜井、障礙物等,頂板是否有浮石,是否有冒頂的危險,聲光、信號等標誌是否正常,在拐彎或穿過電機車軌道時,應前、後、左、右看清楚,確認安全後方可前進。遇到危險情況要避讓,並及時處理、報告。嚴禁人員為抄近路而跨越鐵路軌道、運輸機皮帶、坑、溝、溜井等。

(五)點檢制度

點檢制度是指操作工人每班對生產設備按點檢卡進行檢查的制度。檢查力方法是通過人的感官、簡單的工具以及安裝在設備上的儀表及信號標誌(壓力錶、温度表、電流表、電壓表、油壓表、氣壓表等),對設備規定的部位按預先設定的週期和技術標準進行詳細的檢查、診斷。其目的是及時發現問題,採取相應的措施,消除或減少故障的發生,預防帶病作業,避免人員及設備事故。

(六)班組安全活動制度

班組安全活動制度,是指班組通過開展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的安全活動,以此提高職工安全素質和安全生產技能,激發職工搞好安全生產的積極性。班組安全活動的主要形式有:每天班前會講安全注意事項、班後小結安全工作、每週一的安全活動日、事故現場分析會、班組安全競賽、提安全合理化建議、辦安全黑板報、出安全專刊或安全簡報等多種形式的安全活

二、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安全生產檢查制度,是指各級領導和工段技術人員以及崗位生產工人,定期或不定期對生產系統進行全面檢查的一項制度。安全生產檢查制度是礦山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其目的是通過檢查,瞭解各部門、各車間的安全生產管理情況,發現生產現場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管理上的缺陷,以及不安全的工作環境等,以利採取措施,及時解決和糾正,防止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

(一)安全生產檢查的方式

1.定期檢查

定期安全生產檢查,是指有計劃、有組織、有目的地進行安全生產檢查。檢查的週期根據礦山企業的實際情況確定。一般為:集團公司一次/半年、礦一次/季、車間一次/月、工段一次/周。

2.經常性安全生產檢查

經常性安全生產檢查是指個別的、日常性的、巡視性的檢查。這種檢查一般是在施工生產過程中、現場大型生產設備檢修,作業工作面有嚴重的危險因素等情況下進行。

3.季節性及節假日前安全生產檢查

這種檢查是指針對季節性氣候條件的變化,按以前發生事故的.規律對易引發事故的潛在危險重點進行檢查。如防汛、防凍、防中暑、防雷電、防煤氣中毒等檢查。由於節假日(春節、元旦、國慶節、五一節等)前後,是事故多發期,因此,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生產檢查。

4.專業性安全生產檢查

專業性(專項)安全檢查是指針對某個專項問題,如施工生產、大型設備、設施、作業現場的生產條件等,存在的普遍性安全隱患進行檢查。

5.綜合性安全生產檢查

綜合性安全生產檢查一般是指礦組織安全專業部門及有關部門對下屬單位進行的全面綜合性的安全生產大檢查。

(二)安全生產檢查的主要內容

(1)查領導。是否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各項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在組織生產時是否認真執行國家規定的“五同時”(即在計劃、佈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的同時計劃、佈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在組織、指揮生產時,是否有違章指揮行為;當安全與生產發生矛盾時,是否把安全生產放在第一位;對安全檢查查出的隱患是否及時整改等。

(2)查工人。是否熟知本崗位“三大規程”(即技術規程、安全操作規程、設備檢修規程)的內容;安全生產的操作技能水平高低狀況;生產現場安全、文明生產情況等。

(3)檢查電氣設備是否完好,電氣線路和設備的安裝是否符合規範要求;電工安全用具是否符合規程規定;電氣裸露設備是否採取絕緣、屏護或間距,以及防止觸及或過分接近帶電體的防護措施;是否採取防止短路、接地等預防電氣事故的安全措施。

(4)檢查機械設備、鍋爐、壓力容器設備的防護裝置、保險裝置是否完好;設備是否按規定的要求安裝、設備的技術性能狀況是否良好、能否正常運行、有無超負荷運行作業等情況。

(5)檢查露天礦邊坡穩定狀況,作業現場是否有危險因素。

(6)檢查井下巷道、支護是否符合要求;頂板是否穩固;通風設備、設施是否完好;通風質量是否良好,瓦斯、粉塵濃度是否達標等。

(7)建築施工場地的檢查。建築施工場地是否按規定設置圍牆和鐵柵門,設置安全標誌牌;工地現場的洞、溝等是否填平,是否有防護設施;腳手架的搭設和安全網或防護擋板等的設置是否符合規定要求;建築使用的起重機械設備是否保持完好,鋼絲繩、離合器、制動器、保險裝置、安全防護裝置等是否良好。

(8)礦內機動車輛檢查的主要內容有:

①轉向裝置、制動裝置、傳動裝置是否符合技術要求。

②車輛的前後燈光是否齊全,亮度是否良好。

③各連接部位是否有鬆動現象

④輪胎氣壓是否符合規定。

⑤車輛的各潤滑點是否注入潤滑油。

(9)廠房內工作環境檢查的主要內容有:

①廠房內照明是否良好。

②廠房內的温度、濕度是否達標。

③廠房內通風是否良好。

④特種作業地點是否懸掛安全警示牌。

⑤廠房內安全通道是否符合規定的寬度。

⑥危險通道是否設置安全防護欄杆。

⑦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地點,是否制定了防火防爆安全措施,並備有各種消防器材(如火火器、沙袋、蓄水池等)。

三、隱患整改制度

隱患整改是消除現場危險因素、確保安全生產的重要一環。各級通過安全檢查,查出的隱患按照“四定”(定項目、定措施、定整改時間、定責任人)、“三不交”(班組能整改的不交工段,工段能整改的不交車間,車間能整改的不交礦)的原則,進行整改。

四、安全教育制度

安全教育是為了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提高職工的安全綜合素質,為保障安全生產奠定基礎。安全教育的形式分為以下幾種:

(1)對新人礦的職工進行“三級”(礦、車間、班組)安全教育。

(2)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教育。

(3)調換工種人員的安全教育。

(4)復工安全教育。

(5)外來實習代培人員的安全教育。

(6)外單位調入礦內人員的安全教育。

(7)全員每季進行一次再培訓的安全教育。

五、勞動保護用品發放管理制度

勞動保護用品是保護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所必需的一種防護用品,因此,礦山安全法》、《安全生產法》,以及勞動部的相關法規對職工勞動保護用品作了明確規定,礦山企業應按照法律、法規的標準,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勞動保護用品發放管理制度。

六、設備管理制度

設備是礦山企業獲得經濟效益的主要生產工具,因此,礦山企業必須制定詳細的設備管理制度。設備管理制度的主要內容如下:

(1)購買新設備的要求。

(2)新設備的安裝規定。

(3)設備操作規範。

(4)設備使用期限。

(5)設備的更新。

(6)設備大、中、小修及日常維修的時間及技術要求。

七、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安全生產獎懲制度,是調動各級組織、激勵個人搞好安全生產的一項極為重要的措施。因此,礦山企業應重獎那些安全生產搞得好的單位和個人,對重生產、輕安全,不能正確處理安全與生產的關係,對事故時有發生的單位及個人應予以重罰,以教育廣大職工提高遵章守紀、按章辦事的自覺性,促進安全生產。

礦山管理制度 篇11

在公司副總經理的領導下進行生產、營銷活動,所以本場實行副總經理領導的場長負責制。

1、在公司副總經理的領導下,主持本場的安全生產、營銷、後勤、財統籌全面工作。

2、貫徹、執行各級政府部門的文件,及時組織向員工傳達,重要問題組織員工學習討論。

3、協助經理做好外聯工作,處理場內大、小事件。

4、貫徹執行公司副總經理的指示及安排。

5、及時向公司副總經理彙報安全生產及營銷和管理情況。

6、指導下屬人員的工作,督促檢查下屬人員大會,向員工報告安全生產情況。

7、組織制定安全生產措施計劃、組織安全大檢查,負責突發事件的處理,處理員工的違章紀行為。

8、審批1000-3000以下的.購物計劃。

⑴、3000元以上的配件購進計劃應報副總經理審批。

⑵、購大宗配件(3000元以上)應提前兩報計劃交副總經理審批。

⑶、購1000元以上非生產上需用的常規物資應報副總經理審批。

⑷、3000元以上的急需物資可用電話與副總經理聯繫,非常緊急的用款、(指特殊用途)可事後向副總經理報告。

礦山管理制度 篇12

一、概述

當今安全生產工作得到空前重視,特別是礦山企業安全更是企業的生命線,礦山安全工作始終是礦山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地下礦山由於其作業環境的特殊性,固有的危險性大,必須通過加強安全管理來降低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從而達到安全生產的條件。一個礦山的安全管理是否合理,人員的安全素質如何,現場安全管理是否到位,崗位作業工人是否認真執行有關安全管理規定,開採設計是否合理,直接關係到礦山能否符合安全生產的條件、有效控制事故的發生,本文僅對安全管理中的幾個方面進行評述。

二、巖金地下礦山通風安全管理

礦山通風系統是否合理不僅關係到井下工人的身體健康,而且對井f施工進度影響很大,不合理的通風系統其改造費用和防治矽肺病所發生的費用遠大於建設初期通風系統的一次性投入費用,因此通風系統的設計對地採礦山企業非常重要。

1、通風系統設計

巖金地下礦山通風系統設計的主要內容有:擬定礦井通風方式和通風系統;計算和分配礦井總風量;計算礦井通風總阻力;選擇礦井通風設備;確定局部通風方式。

以星溪金礦為例,介紹通風系統設計內容。星溪金礦採用平硐開拓方式,通風方式為兩翼對角抽山式,礦井總風量為各工作面的所需有效風量和各條風路上的漏風量的總和,所配給的風量必須符合關於氧氣、沼氣、二氧化碳和其他有毒有害氣體安個濃度的規定;關於最高風速和最低風速的規定;關於空氣中粉塵安全濃度的規定等。井巷通風阻力的計算宜選擇達產後通風容易和通風困難兩個時期通風阻力最大的風路,沿着這兩條風路,分別計算各段井巷的通風阻力,得出這兩個時期井巷通風總阻力。通風設備的選擇包括主扇和局扇,所選用的主扇必須既能滿足通風困難時的要求,又能做到在通風容易時使用合理。

2、通風系統改造

隨着礦山生產的不斷進行,通風系統會出現各種問題,影響生產的正常進行,因此在礦山生產過程中有必要對原通風系統進行改造。仍以星溪金礦為例,原通風系統存在以下問題;供風量不足;風量分配不合理,有漏風現象;深部作業供風不足炮煙難以及時排出;系統風流不穩定,有污風串聯現象。針對上述問題採用下列技術措施:增加礦井總供風量;增設通風構築物,調節風量分配;採場及獨頭巷道用局扇輔助通風;淺部作業中段採用小分區通風系統。採用以上技術措施後通風效果得到極大改善。特別是採用小分區通風系統後礦井總通風阻力大大減少,深部中段供風量增加,通風效果等到很大的改善。

三、巖金地下礦山粉塵防治

井下作業產生的粉塵如不能及時排出、排淨,會影響井下作業人員的健康,嚴重的會引起矽肺病,因此地下礦山除加強通風管理的同時應採取其他防塵、除塵措施。以星溪金礦為例介紹防塵措施。

1、通風除塵

通風除塵是稀釋和排出工作地點懸浮粉塵,防止過量積累的有效措施。井下必須採用機械通風,並保證各工作面有貫穿風流,通風困難的作業點採用局扇輔助通風。儘量將風速控制在1、5~2、0rn/s之間,此時粉塵濃度將降到最低值,風速再增高時將揚起沉降的粉塵,使風流中含塵濃度增高。

2、濕式作業

濕式作業簡單易行,費用小,效果好是礦井防塵的重要技術措施。濕式作業主要以濕式鑿巖和灑水防塵為主,鑿巖是井下產塵的主要環節,是防塵工作的重點,因此井下必須堅持濕式鑿巖,同時裝卸礦(巖)時和爆破後,必須對礦(巖)和作業面幫、頂進行噴霧灑水。此外,“水炮泥”和水封爆破加工簡單,操作方便,降塵效果顯著值得推廣。“水炮泥”就是用盛水的塑料袋代替部分炮泥充填於炮眼內,經驗表明水炮泥爆破比泥封爆破工作面粉塵濃度降低40~70%,同時還能減少爆破產生的有毒有害氣體。水封爆破是將炮眼內的炸藥先用一小段炮泥填好,再給炮眼口填一小段炮泥,兩段炮泥之間的空間用水注滿,其作用和“水炮泥”相同。

3、個體防護

採取以上防塵措施後,仍有少量的粉塵懸浮於空氣中,甚至不能達到衞生標準,所以加強個體防護是綜合防塵措施的一個重要方面。個體防護的主要工具是防塵口罩,井下所有接塵作業人員必須佩戴防塵口罩,而且防塵口罩阻塵率應達到i級標準。

四、巖金地下礦山地壓管理

1、設計合理的採掘順序

採掘順序是否合理,與地壓活動的關係很大,如果先採下中段或下盤的'礦體,對上中段或上盤的礦體來説,就形成了“挖牆角”的懸空狀態,構成了地壓活動危害的形勢。如果作業線過長,同時作業的中段數過多,則地壓活動的危害程度更大。因此在生產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垂直方向上由上而下,水平方向上由上盤到下盤的採掘順序,生產佈局中應儘量縮短作業線,實行集中作業,正常作業的中段數一般不超過4~5個。適當提高回採強度,儘快地採完一箇中段立即處理完一箇中段的採空區,使中段在採掘作業全部結束之前不受地壓活動的干擾和破壞。

2、礦柱回採安全管理

礦柱回採安全是礦山安全管理的重要工作,礦柱回採時採空區已形成,採場崩落礦石已經放空,利用崩落礦石作鑿巖平台的可能性已不存在。因此礦柱回採時應儘量減少炸藥消耗量、減少爆破衝擊波對巖壁的破壞,不宜採用大爆破的方式。為保證深部礦體正常回採作業,保證礦柱的順利回收,減少大的地壓活動,降低風險,保障作業人員人身安全,建議採用淺孔鑿巖、分層落礦、集中回收方式。總的回採順序為自上而下進行,每個頂柱回採時均採用後退式回採,人員及設備從中段運輸巷道一端進入採場,從項柱的另一端向運輸巷道方向推進工作面。根據礦巖穩固情況,並考慮頂柱回採時鑿巖、爆破等作業條件,採用沿頂柱走向分次爆破、沿礦體厚度方向一次爆破,沿頂柱高度方向呈台階式分層爆破。

3、採空區處理工作

採空區處理工作,是預防地壓活動引起礦山災害的根本措施。星金礦根據採空區的具體情況分別採取以下措施:

(1)對埋藏深度不大的孤立小礦體或堅硬而穩固的花崗體中的短淺礦脈,可不進行處理。

(2)距離主礦體較遠的邊緣的孤立礦體,如果圍巖陷落後還會影響主要坑道的安全和其他礦體的開採,可採用隔離法處理採空區,但採空區必須有通向地表的“天窗”,圍巖突然崩落時,空區內的氣流由天窗流向地表,防止空氣衝擊波對人員和設備的危害。

(3)面積較大的或平行的礦脈羣採空區應及時處理。地表允許崩落時可採用崩落法,將圍巖崩落到採空區中,釋放應力,改變應力集中部位,將承壓帶轉移到採空區周圍較遠的巖體中,使巖體中的應力達到新的平衡狀態。與充填法比較成本較低,但地表陷落後易造成雨水夾帶泥沙湧入坑內,必要時應在地表建立防水工程。地表不允許陷落時採用充填法,礦房最終放礦和礦柱回採以後,充填採空區,利用充填料支承圍巖和夾牆,防止發生大規模的地壓活動。

(4)採空區處理的重點是礦脈帶走向的中央,密集空區地段、構造弱面交切部位,以及鄰近主井、主石門、主溜井等礦山咽喉部位的採空區。

五、巖金地下礦山安全管理工作

1、提高人員的安全素質

在“人一機一環境”系統中,人是最關鍵的因素,提高人員的安全素質是搞好安全生產工作的關鍵和前提條件。

提高管理者的安全素質是提高人員安全素質的關鍵環節,因此首先要提高管理者的安全素質,管理者必須具備以下安全素質:熟悉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具備相應的礦山安全知識和技能;具有較高的安全意識和責任心;能夠在思想上、行動上體現自己對安全工作的深刻重視,並不斷地感染員工;善於抓住員工思想上的誤區,善於捕捉最薄弱的環節,有效喚起員工的安全意識,規範員工的日常行為。

作業工人是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直接實踐者,其安全素質的高低直接關係到安全制度的有效實施程度。提高作業工人的安全素質可從以下幾方面入手:加強崗位安全知識和技能的培訓,提高每個職工安全防範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安全技能上達到“三不傷害”即不傷害他人、不傷害自己、不被他人傷害的標準;加強安全思想意識教育,安全意識上實現從“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轉變,在生產過程中自覺遵守操作規程;地下開採對操作者的職業適應性和安全素質有較高的要求,依據事故頻發傾向論在人員的選用上對於不能適應井下作業,不遵守勞動紀律或不遵守操作規程的工人必須堅決將其辭退。

2、進行制度上的整合

礦山企業應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製定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同時礦山企業從上到下都應以有利於安全生產為出發點,重新審理、補充其他管理制度,不利於安全生產的要廢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不能是孤立的,應與礦山企業經營管理制度融為一體才能真正發揮其效能。然而定製度是遠遠不夠的,定規矩更要守規矩,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實施後,礦山企業各類安全規章制度比較齊全,但實際效果如何關鍵在於各項制度的有效執行程度,是否真抓落實。如果沒有下功夫抓落實,將導致規章制度成為一紙空文,各類隱患將難以被發現,同時給各類事故的發生提供了温牀。

3、落實安全檢查和整改反饋機制

巖金地下礦山企業應定期對井下的安全生產情況進行檢查,檢查的重點是危險性較大的作業環節和場所以及特殊工種崗位;根據季節變化及井下作業環境的改變進行有針對性的專項檢查,如防火、防雷、防暑、防氣體中毒等檢查;特種設備、設施、重大危險源等應請有關部門定期進行檢驗、檢測。檢查中發現存在的問題和事故隱患應立即下達整改通知書,並通過複查落實整改情況,實現安全檢查工作的閉環,真正消除事故隱患。

4、嚴格執行特殊工種執證上崗制度

巖金地下礦山對爆破工、安全員、絞車工、水泵工、通風工、氣體檢測工、電工等主要工種作業人員嚴格實行執證上崗制度,嚴禁無證和沒有經過安全教育的人員從事特殊工種作業。特種作業人員應熟悉本崗位的操作規程,並具有較高的安全意識。

5、加強爆破器材使用管理

巖金地下礦山火工材料的管理是一個重要內容,應對火工材料的保管、領退登記和使用進行全過程跟蹤管理,制定一系列監管制度並嚴格執行。貫徹執行《爆破安全規程》、《黃金礦山安全規程》等有關規定。

6、進行安全技術改進

在加強安全管理的同時應積極尋求技術上的改進,結合礦山工程地質條件、水文地質條件和礦體形態等情況改進施工方案和生產工藝,採用先進的安全技術措施,從而降低井下作業的危險性。

六、結語

加強巖金地下礦山安全管理工作,對保障職工在生產中的安全和健康,保護礦產資源得到充分的開發和利用,促進黃金礦山企業的發展有着重要的意義。本文通過對巖金地下礦山提高人員安全素質、安全管理制度的整合和執行、通風防塵、地壓管理等方面,介紹了巖金地下礦山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是一個系統工程,僅靠個別部門或僅從某個環節、某個方面去執行都是無法實現的,必須實行全員、全過程、全方位的全面安全管理,才能實現安全生產。

礦山管理制度 篇13

第一條公司所屬礦山建設工程的安全設施必須和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二條公司礦山建設工程的設計文件,必須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範,並按照國家規定經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批准;不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範的,不得批准開工生產。對已經在進行生產的,要進行安全整改,消除安全隱患。

第三條礦山建設工程必許按照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批准的設計文件施工。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竣工後,由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驗收,並須有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參加;不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範的,不得驗收,不得投入生產。

第四條各生產車間或作業面必須有與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運輸和通訊設施。每個礦井必須有兩個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間的直線水平距離必須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範。

第五條各生產車間開採必須具備保障安全生產的條件,執行開採不同礦種的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範。並在進入生產現場入口處醒目地樹立操作規程和安全要求。

第六條各生產車間設計規定保留的礦柱、巖柱,在規定的期限內,應當予以保護,不得開採或者毀壞。

第七條各生產車間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設備、器材、防護用品和安全檢測儀器,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不得使用。

第八條各生產車間必須對機電設備及其防護裝置、安全檢測儀器,定期檢查、維修,保證使用安全。

第九條公司綜合管理部要會同各生產車間必須對作業場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質和井下空氣含氧量進行檢測,保證附合安全要求。

第十條公司綜合管理部要會同各生產車間必須對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隱患採取預防措施:

(一)冒頂、片幫、邊坡滑落和地表塌陷;

(二)瓦斯爆炸、煤塵爆炸;

(三)衝擊地壓、瓦斯突出、井噴;

(四)地面和井下的.火災、水災;

(五)爆破器材和爆破作業發生的危害;

(六)粉塵、有毒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害物質引起的危害;(七)其他危害。

第十一條公司綜合管理部要會同各生產車間對使用機械、電氣設備,排土場、矸石山、尾礦庫和礦山閉坑後可能引起的危害,應當採取預防措施。

第十二條公司綜合管理部要會同各生產車間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十三條各生產車間廠長、主管副總對本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公司綜合管理部對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公司總經理對全公司的安全生產負總的管理責任。

第十四條公司定期向職工大會報告安全生產工作,發揮職工的監督作用。公司職工必須遵守有關礦山安全的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職工有權對危害安全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礦山管理制度 篇14

一、日常安全檢查:

1、安全員、生產管理員嚴格履行交接班檢查和作業過程中巡迴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

2、安全員每天必須對礦區安全生產現場檢查一次,發現隱患,規定時間督促整改。

3、安全員檢查過程中發現隱患書面通知,限期整改。

二、定期安全檢查(專業性):

1、每月應對空壓機、拖拉機、裝載機、礦倉、電器設備、電線、管道、危險物品、消防設施、運輸車輛、防塵防毒工作進行全面檢查。

2、根據上級要求隨時進行單項檢查或全面檢查。

3、對檢查出來的事故隱患,重大險情作好記錄,登好台帳,拿出整改意見,寫出書面情況,交礦部或上級主管部門。

4、檢查人員必須2人以上,在安全領導小組指揮下,對礦內不漏礦點(井口),不留盲區地進行檢查。

三、季節性檢查,根據各季節氣候的不同特點進行全面檢查的督查,主要檢查車、管、線、路、房、水、火、雷、凍、毒等,防止突發性事故和隱形違章事故發生。

四、月、季、半年、年終全面檢查,檢查後,對發現的事故隱患,重大險情要進行徹底的整改,達到一、二、三、四、五的要求:

1、每次檢查後召開一次全員安全教育、安全培訓或事故整改現場會。

2、始終堅持學習二個法律:《礦山安全法》、《安全生產法》。

3、實施三項硬措施,對重大險情、安全隱患制定周密地整改方案,定專人負責、定經費投入、定期改時限。

4、做到四個不交:班組能解決的不交科室;科室能解決的不交礦部(公司);礦部(公司)能解決的.不交主管部門;礦部(公司)配合上級主管部門能解決的不越級上交。

5、達到五不放過:違章作業不罰款不放過;小型事故不受到教育(處罰)不放過;中型事故不賠償經濟損失不放過;重大事故不追究責任不放過;礦區內的事故隱患、事故苗頭、重大險情不消除不放過,安全事故實現零報告。

五、安全檢查人員在安全檢查過程中必須做到四、五、六。嚴把四關、檢查五層安全防護網、認真貫徹六落實,即進人關、合格關、素質關、培訓關;自我防護避險層、爆破排險層、查險壓頂排險層、檢查限時排險層、查險排險層;做到思想、時間、措施、責任、制度、行動六落實。

礦山管理制度 篇15

(1)礦山實行三級安全管理;

(2)建立各類礦山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根據礦山各生產工序的特點,應在礦山正式投入生產之前,建立礦山各部門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3)建立礦山生產設備管理檔案。根據礦山各生產工序的設備種類,制定各類生產設備的維修、保養制度。礦山各部門均應建立生產設備運行、維修、保養記錄,每台設備落實到人;

(4)建立各生產崗位的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凡在生產第一線的操作人員,均要進行崗前培訓,持證上崗。定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增強安全意識;

(5)健全礦山生產的各種圖件和資料,並妥善保管;

(6)建立礦山工傷事故報告制度,並建立事故應急的組織機構,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7)請有資質單位作開採設計,並嚴格按照開採設計施工。

(8)請有資質單位作地質災害評估報告。

礦山管理制度 篇16

一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卸載礦(巖)安全生產管理,保障人員、設備安全,避免事故發生,結合卸載礦(巖)實際情況,依照gb16423-20xx《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制定本規定:

二內容

第二條指揮調度對卸載礦(巖)的安全有序卸載工作全面負責。對卸載點存在的事故隱患,要及時採取有效的安全防範措施,確保車輛安全卸載。

第三條指揮調度上崗前必須穿戴安全帽、反光防護服等勞動保護用品,指揮信號(旗、燈)完好無損,嚴格按照《養路隊指揮工指揮車輛卸載信號標準》要求,在確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指揮車輛卸載。

第四條卸載礦(巖)當班人員要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嚴禁當班人員睡崗、脱崗。

第五條卸載礦(巖)當班人員要認真做好交接班工作,交接時對安全擋牆及反向坡度是否合格,作業面是否有無挖空、裂縫、塌陷、塌方等情況進行安全確認,並當面交接,同時做好書面交接班紀錄。

第六條接班人員在指揮車輛卸載前要先觀察安全擋牆及反向坡度是否合格,作業區域是否存在下部挖空,出現傘檐、裂縫、下陷、塌方等情況,要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確認無安全隱患後,方可指揮車輛卸載。

第七條指揮調度在作業過程中,要隨時觀察卸載區域變化情況,若出現邊沿沉降、塌方或安全擋牆及反向坡度不合格時,要及時指揮修補。危險區域要及時擺放明顯“禁止卸載”標誌。

第八條卸載礦(巖)區域入口處、作業面邊坡下方50m外應設警示標牌,嚴禁非作業人員進入卸載點作業區域,進入作業區域內的工作人員、車輛、工程機械必須服從指揮人員的指揮。

第九條卸載作業面要保持整體平整,邊沿要整體均衡推進,作業面向邊沿方向必須留有2%-5%的反向坡度,坡頂線推修安全防護擋牆,擋牆高度不低於1m,頂寬和底寬分別不小於0.5m和1.5m。照明設施規範,照度良好。

第十條排土(泥沙)作業時,應選擇排廢場內側坡面落差較低的作業面作業,同時適當加高增寬安全擋牆,以較乾土質做為推進排量,若土質水分較大,則在坡面排放,以便風乾。若存在塌陷滑坡隱患,要轉移卸載地點。

第十一條卸載點安全擋牆和反向坡度不符合規定,坡頂線內側30米範圍內有大面積裂縫(縫寬0.1m-0.25m)或不正常下沉(0.1m-0.2m)時,車輛不準進入該危險區域作業。作業區域內煙霧、粉塵、照明等因素導致視距小於30m或遇暴雨、大雪、大風等惡劣天氣時,停止卸載作業。

第十二條在同一卸載礦(巖)進行卸載和推排作業時,設備之間要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推土機在作業過程中,不準沿平行坡頂線方向溜邊推進,作業完畢必須把設備停放在距邊沿擋牆10m以外的安全位置。

第十三條車輛駛入卸載礦(巖),最高時速不得超過8km/h,倒車時,車速不得超過5km/h,並仔細觀察周圍情況,注意車輛、人員和周圍環境變化,應在車輛後輪軸心線距邊沿垂直距離3m以上安全位置停車卸載,卸載後待車箱完全落下方可駛出卸載地點。

第十四條車輛駛入卸載礦(巖),必須嚴格執行“四不翻”原則:遇有傘檐不翻、無人指揮不翻、擋牆不合格不翻、對着電鏟不翻。

第十五條車輛駛入卸載礦(巖)必須服從指揮人員指揮,依次進行卸載,排隊等待卸載時,兩車之間要有足夠的安全距離,後車不得停在前車視線盲區。

第十六條嚴禁車輛“帶病”作業。對無制動或存在嚴重製動問題的`車輛,指揮工不得指揮其卸載。

第十七條對不服從指揮、擅自卸載、不依次卸載或辱罵、毆打、威脅指揮工的有關人員,礦有關部門將視情況對其從嚴處理。

第十八條本規定所稱卸載礦(巖)是指露天礦山的排土場和水冶廠的幹礦平台及儲礦平台。如果卸載礦(巖)發生變化,本規定所稱卸載礦(巖)含義不變,即仍指卸載(貧)礦、(土)廢的地點。

礦山管理制度 篇17

為了明確公司各級人員的安全責任,使得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到實處,確保公司各級人員對本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充分理解,保障公司安全生產順利進行,依據《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標準化規範地下礦山實施指南》、《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標準化評定標準》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

1、公司安委會負責建立所有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其中包括:各單位主要負責人、管理人員及各崗位作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2、公司辦公室必須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下發安全生產責任制。

3、制定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必須具體、簡明,界定必須清晰,便於公司辦公室和安全生產科進行考核,做到考核時有據可依。

二、説明與培訓

1、公司安委會應就安全責任制內容對各單位、各部門負責人及5相關安全管理人員進行詳細説明和交流,確保所有員工能充分理解安全生產責任制。

2、公司安全生產科應就安全生產責任制內容向一般員工進行説明、培訓,讓所有員工明確自己的安全生產責任。

三、評審與更新

1、公司安全生產科應關注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實用性,定期進行評審,並根據需要及時更新,保持安全生產責任制的適宜性。

礦山管理制度 篇18

一、全國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基本情況分析

1、非煤礦山總量

截至20xx年底,全國共有非煤礦山94753座,其中:金屬礦山8395座,非金屬礦山83431座,其他礦山2927座。20xx年,全國共關閉非法和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非煤礦山6087座,另有8919座在建礦山。

2、事故基本情況

據統計,20xx年,全國非煤礦山企業共發生傷亡事故1861起、死亡2188人,同比分別減少11起、89人,下降0.6%和3.9%。其中發生一次死亡3~9人的重大事故79起、死亡301人,同比分別增加4起、25人,上升5.3%和9.1%;發生一次死亡10~29人的特大事故2起、死亡46人,同比起數持平,死亡人數增加19人、上升70.4%;未發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別重大事故。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形勢保持了總體穩定、趨於好轉的發展態勢。但非煤礦山傷亡事故總量過大,重大、特大事故多發的勢頭還沒有得到有效遏制,非法、違法生產現象嚴重,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

3、廣西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形勢

20xx年,全區非煤礦山共發生生產安全事故118起,死亡138人(全年控制指標137人),其中:持證礦山事故107起、死亡122人,非法採礦事故11起、死亡16人;地下礦山事故53起、死亡63人,露天礦山事故65起、死亡75人;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4起、死亡12人。事故總量排在全國第七位。

20xx年,廣西非煤礦山共發生生產安全事故163起,死亡167人(全年控制指標133人),同比分別上升42.9%和31.5%。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4起、死亡12人。事故總量排在全國第二位。其中,柳州、桂林、欽州、玉林、百色、賀州、河池、來賓等8個市死亡人數已突破全年控制指標。採石場事故居高不下。根據最近三年事故統計,廣西小型採石場(含建築型材開採)20xx年死亡人數達97人、20xx年死亡90人、20xx年死亡64人,採石場事故起數、死亡人數均約佔全部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的50-60%,採石場事故已構成廣西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的主體。坍塌事故成為非煤礦山“第一殺手”。20xx年至20xx年,全區露天礦山坍塌事故分別死亡77人、67人和44人,分別佔全部事故死亡人數的45%、44.4%和29.7%,約佔全區非煤礦山事故死亡人數的三分之一。

二、事故分析

1、從事故發生時段分析

從全國範圍看:1月、2月重大事故最少,3月份以後開始逐月增加,8月份達到最多。1月、4月、8月、9月、11月重大事故起數、死亡人數同比上升;5月、6月、10月、12月重大事故起數、死亡人數同比下降;2月份事故起數、死亡人數同比均持平;3月、7月事故起數同比持平,死亡人數同比上升。

2、從事故發生地區分析

20xx年79起重大事故,發生在雲南、貴州、四川等21個省(區),其中:雲南、貴州、四川、湖南4省共發生重大事故33起,死亡132人,分別佔重大事故起數、死亡人數的41.8%和43.9%。11個地區(北京、天津、上海、江蘇、福建、海南、西藏、重慶、青海、寧夏、新疆兵團)沒有發生重大事故。雲南、貴州、四川、湖南等10省(區)重大事故起數、死亡人數同比上升。陝西、廣西、安徽、遼寧、山西、新疆6省(區)重大事故起數、死亡人數同比有所下降。

3、從經濟類型分析

79起重大事故中,有52起發生在私營企業,共造成207人死亡,分別佔重大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的65.8%和68.8%;有14起發生在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共造成48人死亡,分別佔重大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的17.7%和15.9%;有6起發生在集體企業,共造成20人死亡,分別佔重大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的7.6%和6.6%。此外,非法開採造成的事故仍佔一定比例,共有7起重大事故是由於非法開採導致的,共造成26人死亡,分別佔重大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的8.9%和8.6%。

4、從行業分析

重大事故起數、死亡人數最多的是非金屬礦,共發生34起,死亡134人,分別佔重大事故起數、死亡人數的43%和44.5%;其次是有色金屬礦,共發生31起,死亡117人,分別佔重大事故起數、死亡人數的39.2%和38.9%。

5、從事故類別分析

重大事故主要集中在坍塌、中毒窒息、冒頂片幫等3類事故,共發生53起,死亡201人,分別佔重大事故總起數和死亡總人數的67.1%和66.8%。其中坍塌事故28起,死亡107人,分別佔重大事故起數、死亡人數的35.4%和30.5%。坍塌、物體打擊、高處墜落、車輛傷害、淹溺事故起數、死亡人數同比上升;中毒窒息、放炮事故起數、死亡人數同比下降。另外,20xx年還發生重大事故2起,死亡46人,同比起數持平,死亡人數增加19人。其中:內蒙古包頭市壕賴溝鐵礦“1.17”重大透水事故死亡29人;遼寧省鞍山市海城西洋鼎洋礦業有限公司選礦廠尾礦庫“11.25”潰壩事故死亡17人。

三、事故原因分析

1、中西部地區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基礎薄弱

從事故總量、事故地區分佈情況看,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主要集中在中西部經濟欠發達地區。這些地區多數還依靠礦產資源發展經濟。同時,又存在着礦山企業規模小、數量多、安全投入不足、技術裝備水平低、生產工藝落後、對從業者培訓不到位、專業人員匱乏、監管缺位等問題,這是造成事故總量偏大的重要原因。

2、礦業秩序還沒有得到根本改善

近年來各類礦產品價格上漲,礦業開採利潤空間很大,在高額利潤的驅動下,一些不法分子和非法企業鋌而走險,在沒有安全保障的情況下,盜採礦產資源或無證非法開採時有發生,造成多起重大事故。

3、企業違法、違規生產現象嚴重

業主法律意識淡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短期行為嚴重,違反設計組織施工生產,導致了重大事故的多發。採石場重大事故多發就説明了這個問題,尤其是邊坡坍塌、山體滑坡事故,多是由於企業沒有按照規定分台階開採或者開採台階過高造成的。

4、企業應急處置不當,導致次生事故多發

尤其是一些地下礦山企業,對炮煙中毒的危害性認識不足,沒有制定應急預案或者雖然制定了應急預案但束之高閣,沒有對職工進行應急培訓,也沒有組織演練,職工缺乏應急救援常識,不熟悉救護的基本方法,致使發生炮煙中毒事故後由於盲目施救造成事故擴大的情況多發。

5、企業超能力生產,未嚴格執行“三同時”制度

從冶金、有色企業發生的重特大事故分析看,一些地方對項目立項審查把關不嚴,企業不嚴格執行關於設計、施工、監理、項目管理和竣工驗收、試車等相關規定,未能按照規定履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以致這些企業的安全生產先天不足,給日後生產留下了重大安全隱患,造成新建和在建項目發生重、特大事故。

6、安全監管工作缺位

有些地市、縣級安全監管力量相對薄弱,人員數量少,具備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更少,特別是機械通風、尾礦庫、冶金、有色方面的專業人員嚴重短缺,加上經費和裝備不足,現場監管缺位問題十分突出。由於安全監管力量與監管任務嚴重不匹配,工作中難免顧此失彼而出現問題,這種局面直接影響到安全監管工作的質量和效率。

四、安全生產管理的對策

針對上述分析,我們必須從非煤礦山企業的實際出發,以《金屬與非金屬礦山安全質量標準化企業考評辦法及標準(試行)》為依據,把全面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與深入貫徹《安全生產法》結合起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長效機制。因此,必須認真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1、認真學習,提高認識,增強工作的自覺性

由於一些非煤礦山企業基礎工作薄弱,安全管理水平低,安全投入不足,責任措施不到位,規章制度不健全,從業人員安全意識淡薄等,致使各類事故多發。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是加強安全生產“雙基”工作、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的一種有效方法。是新形勢下安全生產工作方式方法的創新和發展,使企業生產始終處於良好的安全運行狀態。要提高對開展這項活動重要性的認識,增強抓好企業安全質量工作的自覺性。

2、明確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的指導思想主要是認真落實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全面加強企業安全質量工作,促使企業建立自我約束、不斷完善的安全生產長效機制,提高本質安全水平,促進安全生產狀況的穩定好轉。按照這一指導思想,企業要依據規定,制定當前和今後一段時間的工作目標,使企業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安全生產基礎工作得到全面加強,安全生產面貌從根本上得到改善。

3、構建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體系

安全質量標準化是安全生產的重要基礎性工作,必須構建和完善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體系。要明確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目標;要分解落實安全質量標準化責任,把工作目標層層分解,落實到企業的各個崗位,形成層層把關負責全員參與的責任體系;要建立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網絡和監控機制,及時發現和處理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中遇到的各項問題,做到處處有人抓、事事有人管,使安全質量工作始終處於有效的監督控制狀態;要完善安全質量標準化考核制度,要建立每月檢查、每季考評、半年總結、全年評比的安全質量考核制度。

4、堅持“三個結合”促使各方面工作同步發展

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要與深入貫徹《安全生產法》相結合;要與深化安全專項整治相結合;要與實施“科技興安”戰略相結合,要採用科技含量較高、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推行安全質量標準化,提高企業本質安全水平。

五、結語

實踐經驗表明,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是加強安全生產“雙基”工作、建立起自我約束、持續改進的安全生產長效機制的一種有效方法,是新形勢下安全生產工作方式方法的創新和發展。強化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促使企業加強安全質量工作,提高企業本質安全水平,最大限度降低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安全質量標準化就是保證企業各個生產崗位、生產環節的安全質量工作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程等規定,以適應企業發展需要,滿足職工羣眾安全、文明生產的願望。

礦山管理制度 篇19

為了加強採場安全管理,防止採場頂板、邊幫松石和礦堆滾石傷人,保證採場出礦安全,特制訂本制度。

一、各採場作業前以及作業過程當中,必須全面處理頂板和邊幫松石,不留安全隱患。

二、採礦作業從始至終,每次爆破後都必須進行松石處理,敲幫問頂。

三、採場採礦結束,無論頂板是否穩固,都必須採用錨杆加鐵絲網護頂。

四、各級安全管理人員,安全員和工程隊安全管理員必須每班對採場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和監督,確保採礦安全。

五、採場爆破後或出礦前,風鑽工必須先進入採場排險,消除安全隱患,確認安全之後方可出礦;出礦過程中出現不安全因素時,出礦工可根據情況排除,但須有安全員在場指導,嚴禁出礦工單人進行排險作業。

六、採場出礦作業應保證有良好的照明,每人應配有6v礦燈一盞。

七、嚴禁在礦堆傾角較大,有滾石滑落的情況下冒險進行出礦作業。

八、嚴禁出礦時一人推二重車(一車有人,一車無人自由滑行)。

九、嚴禁在松石可能掉落或滾落的'範圍內進行排險和出礦作業。

十、各級安全管理人員必須加強採礦過程中各個環節的安全檢查和安全監督管理,杜絕“三違”,嚴肅處理違章違規行為。

礦山管理制度 篇20

一、排碴場的妥善管理主要由看邊員負責,排碴車輛和推邊的裝載機均由其指揮。排碴車輛倒碴要聽從看邊人員的指揮,在指定位置上停車,在指定位置上倒碴。

二、碴場平盤反向坡度要保持35--40度,防止自然滑坡和塌陷。

三、裝載機推邊必須留沿30釐米以上,碴場要保持推平或在邊沿處稍微上坡方可,不允許下坡,以防止倒碴車輛溜車。

四、碴場必須留有排碴車輛足夠的`迴轉地方,多日積存的邊角料必須儘早處理,以保持碴場清潔。

五、雨後天晴排碴,看邊人員必須密切注視碴邊的動靜,加強警戒,如出現可能滑坡塌陷時必須果斷撤離,停止排碴,處理險情。

六、大霧(能見度在10以內),大風(風力超過5級)天氣,看邊員應根據天氣實際情況,向分管負責人建議停止排碴。

七、排碴場內不準其它機動車輛擅自停放,影響正常生產。

礦山管理制度 篇21

1、企業結合實情,每年都設立文件化的安全生產目標與指標,制訂《年度安全生產責任狀》安全生產目標與指標向各車間班組分解,並參與績效考核。

2、制定實現安全生產目標和指標的實施計劃,對安全生產目標和指標的實施計劃執行情況進行監測或評價,在需要時對安全生產目標和指標進行及時的'修正或更新。

3、礦山企業應確保全年工亡事故為零,重傷事故為零,職業病發生為零,輕傷負傷率≤3‰;主要設備設施檢測到位,平均無故障時間達到85%以上;企業安全教育和培訓率為100%;危險源監控有措施、監測到位,隱患整改率為100%。

4、企業制定《實現安全生產目標和指標的實施計劃》對各級管理層安全生產目標與指標的完成情況要求每年進行一次評價,每季度進行一次小結;

5、建立各類安全生產台帳,依據《安全生產目標和指標考核辦法》對安全生產目標和指標的實施計劃執行情況進行監測。

6、為實現安全生產目標與指標提供人力、財力、物力和技術資源。

礦山管理制度 篇22

一、日常安全檢查:

1、安全員、生產管理員嚴格履行交接班檢查和作業過程中巡迴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

2、安全員每天必須對礦區安全生產現場檢查一次,發現隱患,規定時間督促整改。

3、安全員檢查過程中發現隱患書面通知,限期整改。

二、定期安全檢查(專業性):

1、每月應對空壓機、拖拉機、裝載機、礦倉、電器設備、電線、管道、危險物品、消防設施、運輸車輛、防塵防毒工作進行全面檢查。

2、根據上級要求隨時進行單項檢查或全面檢查。

3、對檢查出來的事故隱患,重大險情作好記錄,登好台帳,拿出整改意見,寫出書面情況,交礦部或上級主管部門。

4、檢查人員必須2人以上,在安全領導小組指揮下,對礦內不漏礦點(井口),不留盲區地進行檢查。

三、季節性檢查,根據各季節氣候的不同特點進行全面檢查的督查,主要檢查車、管、線、路、房、水、火、雷、凍、毒等,防止突發性事故和隱形違章事故發生。

四、月、季、半年、年終全面檢查,檢查後,對發現的事故隱患,重大險情要進行徹底的整改,達到一、二、三、四、五的要求:

1、每次檢查後召開一次全員安全教育、安全培訓或事故整改現場會。

2、始終堅持學習二個法律:《礦山安全法》、《安全生產法》。

3、實施三項硬措施,對重大險情、安全隱患制定周密地整改方案,定專人負責、定經費投入、定期改時限。

4、做到四個不交:班組能解決的不交科室;科室能解決的不交礦部(公司);礦部(公司)能解決的不交主管部門;礦部(公司)配合上級主管部門能解決的不越級上交。

5、達到五不放過:違章作業不罰款不放過;小型事故不受到教育(處罰)不放過;中型事故不賠償經濟損失不放過;重大事故不追究責任不放過;礦區內的事故隱患、事故苗頭、重大險情不消除不放過,安全事故實現零報告。

五、安全檢查人員在安全檢查過程中必須做到四、五、六。嚴把四關、檢查五層安全防護網、認真貫徹六落實,即進人關、合格關、素質關、培訓關;自我防護避險層、爆破排險層、查險壓頂排險層、檢查限時排險層、查險排險層;做到思想、時間、措施、責任、制度、行動六落實。

事故及重大隱患分析管理制度

一、處理生產安全事故必須首先搶救傷員,後轉移物資,保護好現場,須移動的物品,必須做好標記,並派人監視險情,防止事故蔓延,立即向單位法人彙報。

二、礦山發生輕傷事故,報公司由公司組織人員調查處理解決。

三、礦山發生重傷事故以上的事故,必須在24小時內向企業主管部門報告。

四、在調查處理事故中,各班組長、當事人必須積極協助主管部門的工作,如實彙報和反映事故的真象,分析事故原因,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制定整改方案,並監督執行(四不放過內容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職工未受到教育不放過,責任人未受到處理不放過)。

五、企業所發生的一切事故,要登記建檔。

職業危害預防制度

一、為防止職業危害因素對生產勞動過程中的職工安全健康造成危害,預防職業病發生,制定以下預防措施。

二、有效地控制或儘量消除粉塵、有毒有害物質的發生,即消除或減少職業危害源。

三、降低生產過程中粉塵、有毒有害物質的濃度,使之達到規定標準。

四、採用低毒或無毒物質代替有毒物質。

五、建立健全符合衞生標準的生產衞生設施。

六、做好衞生健康標準統計和作業環境監測工作。

七、開展經常性安全工作教育,提高職工職業安全衞生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八、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和職業衞生制度。

九、加強個體防護,及時正確佩戴各種防護用品。

安全獎懲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力度,強化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班組長責任意識,切實提高員工工作積極性,努力實現安全生產零事故目標,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遵照集團公司有關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一、安全科長、安全員考核制度

(一)考核制度

1、堅持跟班作業,監督班組長隨班制度。認真開展隱患排查,狠抓三超三違行為。上班期間不得與所屬單位民工或他人賭博、酗酒以及幹其他與本質工作無關的事。

2、認真填寫安全檢查記錄、安全隱患檢查台帳、工作總結,每天以文字形式向安全科彙報。

3、認真搞好新工人崗前年齡、培訓考核、監督健康體檢、簽訂責任書、簽訂勞動合同、入保、勞保發放、辭退勞動關係、嚴格執行持證上崗制度、出入井管理登記制度、隱患整改通知、隱患整改驗收、人員變更等軟件管理,確保有證可查,有據可依。

4、監督分管礦點搞好勞動保護、質量控制、環境衞生、確保各崗位證件齊全。

5、加強交接班制度的管理,以及各作業人員執行《操作規程》情況。

6、監督巷道內的排險工作。及時發現安全隱患(如頂板、邊幫、炸材、爆破、勞動保護等)並做好記錄,現場下達隱患整改通知書,責令其作業人員限期整改,對重大隱患要書面向安全科報告。因隱患檢查、發現不及時或無記錄、無整改方案、無整改措施、無整改驗收的,造成損失由本人承擔相應的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

7、堅守崗位,履行職責,嚴格執行爆破技術標準,監督、檢查爆破員證件情況,做到持證上崗。

8、嚴格監督爆破員在爆破過程中的全部程序,必須由安全員、爆破員同時簽字在倉庫領取炸材,建立炸材領用、消耗台賬。

9、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本單位制定的各項制度。

10、對隱患、危險源要定人、定責、定措施、定整改期限,下隱患整改通知書,整改驗收後下達復工通知書。

11、制定管理措施,爆破時,提前做好警戒,布好崗,確認安全無誤後再通知爆破員進行爆破。

12、對爆破員有監督、管理、處罰權。

13、組織所在班組學習培訓,並有學習內容、學習記錄、學習考核記錄。

14、按技術指令施工。

15、參加落實公司安全大檢查和安全列會制度。‘

16、對生產現場在緊急情況下有下達人員撤退的指揮權和決策權。

17、分管礦點嚴把礦石質量關。

18、發生事故按程序申報。

19、搞好班組計生工作。 20、臨時工作必須服從安排。

(二)獎懲辦法

對地下開採的礦山企業的一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實行月度安全獎勵,獎勵標準按級別確定,按考核成績兑現。

各企業按3:4:3比例對現有安全管理人員確定級別,一級400元,二級500元,三級600元,新進安全員和上年考核不合格的安全員一律定為最低級別(一級)。

根據每月考核成績兑現安全生產獎,考核為95分以上者兑現100%獎勵;考核為90分以上者兑現80%獎勵;考核為85分以上者兑現60%獎勵;考核為80分以上者兑現40%獎勵;考核為80分以下者取消當月安全生產獎勵,發生輕傷以上事故,取消當月安全生產獎勵。

二、班組長考核制度

(一)管理制度

1、認真執行和落實公司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履行生產班組長崗位職責。

2、強化勞動紀律,班長離開礦井必須履行請銷假手續,請假半天由安全科審批,一天由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審批,並且以委託書的形式委託本班組跟班安全員代理跟班,並且明確安全責任,否則不得批假。一天以上的本井口停止生產。

3、每班必經跟班作業,與生產工人同進出巡回檢查,發現隱患及時報告,配合當日帶班領導搞好日常安全管理工

作。對不跟班作業,遙控指揮的班長按馬橋鎮政府處罰公約進行處罰。

4、認真搞好本班組的隱患排查與治理工作對排查出的隱患整改治理不及時、不徹底或拒不整改發生安全事故的除承擔一切經濟損失外,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5、嚴格加強從業人員管理,凡進入本班務工的人員由班組長或委派專人陪同進行職業健康崗前和離崗檢查,防止弄虛作假,讓不健康的人員流入本班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加強本班治安防範和計劃生育管理。

6、炸材管理不當,造成流失,發生一切後果的除公安機關處罰外,公司根據事態發展後果進行處罰,一切經濟損失由班組自己承擔。觸犯法律的追究法律責任。

(二)考核辦法

1、實行年度考核的方式,逐月由安全生產督查科負責對班長進行督查,違反本制度的下達督查通知書,登記彙總年度考核。

2、班長違反本管理制度任何一款,合同約定的獎勵實行一票否決,不予兑現。

3、未跟班作業、離崗不履行請銷假、違章指揮,隱患整改治理不及時、不徹底或拒不整改,發生安全事故的.,班長承擔一切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經濟損失從交納的安全保證金中扣除。

4、不加強從業人員管理,職業健康弄虛作假,患有職業病的人員進入公司務工後,班長承擔80%責任,所發生的費用從安全保證金中支付,保證金不足支付的從開採費中扣除。

機械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一、機械設備要逐一進行登記,建立礦山機械設備管理檔案。機械設備實行專人管理、專人負責。安裝、調試要有專業人員按照機械設備的安裝規定進行。

二、不準酒後操作。不準無證操作。

三、不準在配電房、空壓機房、變壓器房周圍(30米以內)及礦山運輸車輛內存放爆炸器材和易爆物品。

四、不準轉運礦車輛(拖拉機、汽車等)開英雄車、賭氣車,嚴禁礦區機動車輛客貨混裝。

五、對機電設備及防護裝臵、安全檢測儀器定期檢查、維修,並建立技術檔案,保證使用安全。每個季度檢查配電系統繼電保護裝臵的整定情況和主要電氣設備絕緣電阻情況,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變壓器等電器設備使用的絕緣油的理化性能及耐壓實驗。

六、不準私拉亂接,擅自搭火接線,明閘刀明接頭送電,以保證線路及配電設施的安全,杜絕超負荷運行。不準用鐵絲、銅絲、鋁線代替溶斷絲或保險絲使用,以防突發事故。

七、不準非工作人員進入配電房或空壓機房。機修工和電工必須持證上崗,堅守崗位。工作期間要認真觀察機械運行的負荷承載出現的故障,對於人為造成的機械損壞,一切損失由責任人全部賠償。

八、不準在各種安全閥及附件或手上、工具上沾有油脂時操作氣瓶。

九、機械設備維修要在停止作業的情況下進行,嚴禁在機械設備非停止狀態下進行檢修,特別是電器設備的維修要先停電後檢修,並在閘刀旁掛有人檢修,嚴禁合閘的警示牌。

十、礦山使用的下列設備、器材、防護用品和安全檢查儀器,應當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不得使用。

1、採據、支護、裝載、運輸、提升、通風、排水、壓縮空氣和起重設備。

2、電動機、變壓器、配電櫃、電器開關、電控裝臵。

3、爆破器材、通訊器材、礦燈、電纜、鋼絲繩、支護材料、防火材料。

4、各種安全衞生檢測儀器儀表。

5、自救器、安全帽、防塵防毒口罩或口罩、防護服、防護鞋等防護用品和救護設備。

6、經有關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設備和器材。

礦山管理制度 篇23

(一)井下電網電壓等級

煤礦井下電網與地面三相四線制電網不同,其電壓等級有特殊的規定。《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煤礦井下各級配電網絡電壓和各種電氣設備的額定電壓等級,應符合下列要求:高壓,不超過10000v;低壓,不超過1140v;照明、信號、電話和手持式電氣設備的供電電壓,不超過127v;遠距離控制線路的額定電壓,不超過36v。採區電氣設備使用3300v供電時,必須制定專門的安全措施。

(二)保證電氣安全的基本要求

1.煤礦井下特殊的工作條件

(1)礦井大氣中有瓦斯和煤塵等爆炸性介質,在其含量達到一定量時,電氣設備或電纜電線產生電火花時,就會發生燃燒或爆炸等惡性事故。

(2)井下巷道、機電硐室,經常有滴水、淋水、甚至大量湧水,空氣相對濕度一般在90%以上。而且由於礦山壓力的影響,常會發生冒頂和片幫事故,電氣設備特別是電纜,極易受到砸、碰、擠、壓而損壞。因此,容易發生人身觸電事故。漏電火花或短路電弧等故障電火花,是瓦斯、煤塵着火或爆炸等惡性事故的電火源。

(3)井下有些機電硐室和巷道的温度較高,電氣設備散熱條件較差。

(4)採掘工作面的電氣設備移動頻繁,且經常啟動,用電設備的負荷變動較大。

(5)井下發生全部停電事故時會造成諸如淹沒礦井、瓦斯積聚、人員受困或窒息、甚至發生瓦斯或煤塵爆炸等惡性事故。

2.煤礦井下供電系統的基本要求

(1)煤礦井下屬於一類用户,停電會造成人員傷亡和重大的生產損失。

(2)煤礦井下供(配)電網不允許採用中性點接地工作方式,不允許井下配電變壓器中性點直接接地,嚴禁由地面中性點直接接地的變壓器或發電機直接向井下供電。

(3)礦井電網短路容量,老礦井一般限制為50mva;新建礦井不再作此限制(一般為100mva或200mva)。

(4)礦井高壓電網,必須限制單相接地電容電流,使之不超過20a。

(三)保護接地

電壓在36v以上和由於絕緣損壞可能帶有危險電壓的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構架,鎧裝電纜的鋼帶(或鋼絲)、鉛皮或屏蔽護套等必須有保護接地。主要有:保護接地網、主接地極、局部接地極、接地母線、連接導線與接地導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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