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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電纜管理管理制度(精選3篇)

煤礦電纜管理管理制度(精選3篇)

煤礦電纜管理管理制度 篇1

為了實行高低壓電纜的統一管理,統一調撥,做到數目清、狀態明,運行、檢修有記錄,性能動向有登記,帳卡齊全準確,資料牌板完善的科學管理,特制定如下管理辦法。

煤礦電纜管理管理制度(精選3篇)

一、業務範圍劃分:

1、礦成立電纜管理組。電纜管理組由機電運輸部電管組、機電一隊組成。

2、電纜管理組負責對全礦各單位使用的電纜建立帳目和日常監督管理。礦各使用單位領用電纜時,必須先在該組辦理領用手續,電纜管理組必須見電纜領用手續才能發給電纜。使用單位回收出井的電纜必須及時交到機電一隊電纜管理組,交回的電纜必須由電纜管理組嚴格驗收把關,有編號的按編號出具銷賬手續,無編號的量尺後按實際長度出具銷賬手續,最後到機電運輸部電纜管理組辦理銷賬手續。同時電纜管理組負責日常井下生產過程中工作面電氣設備、電纜移交等正常檢查工作。

3、電纜管理組設在機電一隊,人數不少於5人。職責範圍為:對全礦電纜統一領發、統一編號,負責電纜的收發和申請報廢,電纜的帳卡圖牌板管理,做到賬面電纜和井下實際使用情況相符合;負責電纜的入庫、保管和電纜的.熱補修理;負責對井下在用電纜的檢查,並督促電纜的回收。

二、電纜的領取、發放和編號:

1、各單位領取電纜時,必須向機電運輸部電管組提出申請,電管組根據申請審核後,將需要電纜的型號、規格、長度和安裝地點填寫在領取電纜申請單上。新工作面安裝領取電纜時,由安裝隊的主管隊長按機電運輸部提供的工作面供電圖認真填寫領取申請單,待工作面安裝完畢,機電運輸部組織安裝隊主管隊長和使用隊的主管隊長現場移交,並在電纜管理組和電管組辦理轉帳手續。

2、電纜的發放由機電運輸部電管組統一管理,併發給電纜領用入井證,電纜管理組見入井證後才能將電纜發出。不合格的電纜嚴禁入井,電纜發出後應立即上卡、掛牌,做到帳、卡、物一致並和機電運輸部電管組的帳、卡一致(包括機電一隊自用電纜)。

3、全礦所用新電纜均由機電一隊電纜管理組統一領取,材料費用由機電一隊按礦管理制度擔負,電纜領取後必須經檢驗、編號、上賬、建卡後方準使用。小型電纜材料費各隊自己承擔。

4、機電一隊電纜管理組對電纜截面為16mm2及以上、長度在20m以上的電纜都必須編號,並將電纜的長度、截面積和編號用壓號或刻號的方法在電纜兩端1米處編號,編號的電纜應立即入帳上卡。沒有編號的電纜嚴禁入井使用。如查出使用未編號電纜均要追究電纜管理組和使用電纜單位的責任,根據情節進行罰款處理。

5、機電一隊電纜管理組發放、回收電纜必須由專職人員進行。使用單位領用和交回電纜,特殊情況除外只限大班時間。機電一隊電纜管理組發放的所有電纜必須要有機電運輸部電管組簽發的入井證,如經查出無入井證發放電纜罰機電一隊電纜管理組每米電纜10元,從機電一隊總工資中扣除。

三、電纜的使用管理:

1、機電運輸部電氣主管人員根據生產技術部提供的工作面圖紙,繪製供電系統圖和採掘設備佈置圖(註明採掘機械名稱、規格、型號、電纜規格、長度);進行整定計算和短路電流的驗算,標註在供電系統圖上,提前通知機電一隊進行安裝。

2、採掘工作面安裝的電纜由安裝單位向使用單位移交,移交清單必須詳細填寫電纜的規格、型號、長度,並要雙方主管隊長簽字認可。工作面採完回收時,電纜使用單位必須將所有電纜清點移交給接受單位,並在機電運輸部和機電一隊電纜管理業務組辦理移交手續。如還需供電的保留電纜,回收單位主管隊長要給繼續使用電纜的單位現場點清移交。機電運輸部電管組和機電一隊電纜管理組各自負責辦請移交手續。

3、凡改變使用地點和交換使用單位的電纜,必須到機電運輸部電管組、機電一隊電纜管理組辦理移交手續。

4、使用中的多餘電纜要及時拆除或掛成“z”字形,嚴禁堆放或盤圈。撤下來不用的電纜嚴禁在井下長期堆放。井下所有電纜敷設應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第四百六十八條和第四百六十九條之規定。

5、根據《煤礦安全規程》規定,井下使用中的高壓電纜每年做一次泄漏和耐壓試驗,每季度檢查一次固定敷設電纜的絕緣和外部及懸掛情況,低壓橡套電纜的絕緣和外皮由使用單位電工班班檢查一次。

6、使用單位未經機電運輸部審批和電纜管理組同意,自行將電纜從中間分斷者,一處罰款100~200元,若發現電纜短缺,按短缺長度照價賠償。

7、機電運輸部電管組每月和機電一隊電纜管理組要根據井下的使用情況和庫存情況對一次帳,於每月22日出據一份電纜報表,報機電礦長一份,機運部長一份。若發現帳、物不對口,必須查清原因,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8、全礦任何單位均不得將電纜領出後庫存,經查出必須在限期內交機電一隊電纜管理組的同時,還要對庫存電纜的單位根據電纜長度進行100~200元的罰款。

對井下使用中的電纜被丟失或被盜,對使用管理隊根據三礦生產管理辦法中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四、電纜的維護、保養和安全管理責任

1、井下所有6kv高壓電纜由機電二隊負責維護、保養和檢查處理故障,質量標準化達標懸掛由機電二隊負責。

2、井下各水平大巷從變電所到各石門口,上、下山底彎處的低壓電纜及供綜採工作面移動變電站的高壓電纜由機電一隊負責懸掛、質量達標和維護。檢查處理故障由使用隊負責。

3、採煤隊負責從石門口,上、下山底彎處到工作面所有電氣設備的電纜的懸掛、質量達標、檢查及處理故障。

4、掘進隊、通滅隊、瓦斯抽放隊負責從變電所到工作面使用地點所有電纜的懸掛、質量達標、檢查及處理故障。

煤礦電纜管理管理制度 篇2

(一)為加強煤礦電纜管理工作,根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機電專業“管理制度”中對機電管理制度建設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全礦井所有電纜由煤礦機電管理部門負責集中統一管理,負責對電纜的出庫、

回收、修補、調配、建賬和掛牌等工作。

(三)機電管理部門要實行建賬管理,要建立電纜動態賬,班組領用賬,動態月報表。(四)入井電纜必須具有阻燃性試驗報告或廠家提供的資質管理部門頒發的阻燃電

纜合格證。

(五)各班組領用電纜必須到機電管理部門辦理領用手續,要按供電設計選擇電纜型號,並按電纜選擇計算方法進行承載能力驗算,做好記錄,不驗算、無記錄不準入井。

(六)各條電纜兩頭包紮標誌牌,説明規格、型號、長度、用途,無標誌牌或標誌牌內容不全不準入井。

(七)電纜敷設、懸掛,按《煤礦安全規程》(20xx)第 464 條、第 465 條規定執行。(八)電纜的連接應符合防爆要求。不同型號的`電纜之間的連接必須使用接線盒、連接器或母線盒,同型號的電纜之間的連接可採用阻燃材料進行硫化熱補,或採用與熱

補有同等效能的冷補,但在地面補後須做浸水耐壓試驗,合格後才能在井下使用。

(九)固定敷設電纜的絕緣和外部檢查,應由專職電工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並做好記錄,高壓電纜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泄漏和耐壓試驗,並做好記錄。

煤礦電纜管理管理制度 篇3

隨着我礦生產管理體制的形成,為了進一步加強我礦的電纜管理,提高電纜的完好率、使用率和週轉率,降低電纜消耗,降低電纜的事故率,確保礦井安全生產,以適應形勢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計劃管理

1、礦井生產用電纜(不含綜機電纜),使用單位負責提出電纜使用計劃,交機電設備管理科電氣管理員彙總。

2、機電設備管理科根據全礦生產準備情況,電纜消耗及定額,編制年度計劃和月度計劃,計劃內容應包括:

(1)電纜的型號、規格、長度。

(2)電纜的主要性能指標。

(3)電纜的使用地點。

3、電纜計劃由機電設備管理科初審後,彙總上報機電礦長,審批後送供應科,由供應科負責組織訂購。

二、購置與發放

1、供應部門必須按計劃要求採購符合煤炭部行業標準的廠家生產的'電纜。

2、新購進的電纜,由倉庫負責組織機電設備管理科驗收、試驗、保管。並在到礦之日起三天內將其規格、數量,通知電氣管理員編號入帳。檢驗合格證及試驗報告交設備管理員存檔。

3、截面積為10(mm)2及以上,長度在20米以上的動力電纜,都必須編號建帳。電氣管理員提供編號,低壓電纜、高壓電纜使用電纜標誌牌,由安裝單位負責粘貼,將電纜的截面積、長度及編號烙壓或粘貼在電纜兩端2米內。

4、電纜出庫前,必須壓號,嚴禁使用未壓號電纜。短節電纜20米以下(不含20米)必須在中間壓號。由電氣管理員統一建帳、編號、壓號、管理。

5、使用單位領取電纜時,必須提前三天向電氣管理員遞交申請,將使用地點、電纜規格型號、長度、安裝負荷等繪成供電示意圖。新增設和調整負荷的電纜必須由設計圖和計算説明書,經機電科長、管理員審核合格後,交電氣管理員辦理髮放手續;電氣管理員負責發放電纜。工作面安裝、變電所安裝等大的安裝工程,需提前三個月上報電纜需要申請計劃。

6、電纜應分類入庫存放,標誌清楚。

三、使用和管理

1、電氣管理員負責在用電纜的管理。並依據現場使用情況的變化,隨時進行調整,實行數量目標管理,做到數量清、狀態明,屬性準,帳物一致,電纜使用合理。

2、電纜使用單位必須負責本單位電纜的領取、使用、交接、驗收、調用、回收和日常管理工作。每月一次與電氣管理員核對本單位電纜使用狀態,並有詳細的供電系統圖。否則,罰款200元。

3、電纜使用單位,應按《煤礦安全規程》、《煤礦井下電纜安裝、運行、維護管理工作細則》執行。經常檢查電纜運行情況,使電纜處於良好的運行狀態,嚴禁超負荷使用電纜。否則,罰款300元。造成事故者視情節輕重進行處罰。

4、10千伏高壓電纜,使用前必須進行電氣試驗。試驗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5、凡變更使用地點或變更使用單位的電纜,使用單位必須到電纜管理員處辦理變更交接手續。

6、電纜領取必須由電氣管理員簽字、蓋章的電纜發放單方可發放,不通過電氣管理員編號、建帳的投入運行的電纜,發現一次,對責任單位按所用電纜原值的20%執行罰款。對責任者罰款500元。

7、電纜發放由電氣管理員負責,要嚴格發放手續和電纜質量檢查制度,不合格電纜和無正常手續不得發放電纜。

8、電纜的安裝撤除、交接驗收嚴格按機電設備交接驗收制度辦理,未辦理交接手續而私自使用其它單位的電纜,經檢查發現,按電纜原值的20%對責任單位執行罰款,同時對責任人一次罰款100元。電纜安裝後,原則是誰使用、誰接收、誰管理,對拒絕接收使用電纜的單位,一次罰款100元(電纜整理吊掛不合格的除外)。

9、電纜敷設單位,應按規定要求敷設吊掛電纜。吊掛不合格,對責任單位罰款10元/米。

10、未經電氣管理員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截割電纜,發現一次給予責任者200元的罰款。並給予責任單位500元以上的罰款。對盜扒電纜者,按破壞生產罪論處,一經發現開除礦籍,直至追究刑事責任,對偷盜單位的主管領導處以1000元的罰款。

11、井下電纜嚴禁明接頭、雞爪子、羊尾巴和不合格接頭,如經發現按失爆論處。使用無編號或一頭無編號的電纜,發現一次給予1000元以上罰款。

12、由於工作失誤,對電纜保護不善而損壞電纜,對責任者一次罰款100元。若造成電纜報廢,對責任單位按電纜原值處罰。對落地、噴漿電纜,每米按5元對責任單位進行處罰,

13、新領下井或回收上井的電纜,嚴禁野蠻裝卸,嚴禁碰撞和壓砸;要有專人護送,對運輸途中造成電纜損壞的單位,視電纜損壞程度給予500元以上罰款。

14、各單位停用閒置電纜,必須及時回收上井交機電設備管理科電氣管理員,並及時到電氣管理員處消帳,井下電纜必須帶電備用,因電纜敷設不及時或停用閒置造成電纜損壞和被盜,對電纜的安裝使用單位按電纜的原值進行罰款。

15、機電隊電纜修復應按電纜修復工藝要求修復電纜,按要求檢查試驗合格後,入庫存放備用。

16、在用電纜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進行報廢處理:

(1)絕緣不合格。

(2)線芯絕緣龜裂老化。

(3)電纜護套龜裂老化或嚴重破損而無法修補。

(4)芯線與絕緣層出現嚴重粘連,導電芯線斷裂。

(5)電纜上的接頭數量百米內超過4個,且接頭間距都小於15米(綜機電纜除外)。

電纜報廢需經電氣管理員和工程技術人員嚴格檢查鑑定確屬報廢之列,並報請礦長簽字後方可報廢。

17、電纜的轉借、外調,需經礦長同意簽字後,由電氣管理員辦理手續,方可執行。否則罰責任者1000元。

18、電纜實行定額管理,控制消耗。對定額完成好的單位,依據定額管理規定進行獎勵。對定額超標的單位,依據定額管理規定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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