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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車管理制度(精選3篇)

礦車管理制度(精選3篇)

礦車管理制度 篇1

為了規範運礦車輛管理,保護人員和車輛安全,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對運礦司機做如下規定:

礦車管理制度(精選3篇)

1.嚴格遵守國家法律和法規,辦齊駕駛證、營運證、從業資格證和牌照,遵守公司的各項管理制度及規定。

2.汽車駕駛員應持證上崗,杜絕無證和酒後駕車。

3.運輸車輛應服從礦區統一調度和指揮,遵守礦區作業時間,在指定地點進行裝卸,不允許搶裝搶運。

4.進入礦區的`車輛速度限15公里/小時,不允許超車、搶檔,保證有序裝運。

5.運輸車輛不得超裝,以免拐彎時石塊飛出傷人。

6.運輸駕駛員應注意上方和附近有無電線等障礙物,確保安全後才能駕駛。

7.每天對車輛進行檢查,定期保養,發現問題及時修理,嚴禁帶病上路。

8.挖掘機裝料時駕駛員必須關好門窗,佩戴安全帽後離開駕駛室,並觀察裝料情況以防裝偏,隨時調整,確保行駛安全。

9.汽車進入工作面裝車,車應停在易於挖掘機裝車的位置,停車處應在離挖掘機尾部回轉半徑0.5米以外,以防挖掘機迴轉撞壞汽車,裝車時,嚴禁將頭和手伸出駕駛室外,防止大塊落石傷人。

10.駕駛員不準離開駕駛室,坡道上不準停車。

11.汽車司機必須熟知採場有關爆破的信號與標誌,放炮時,應聽從警戒人員指揮,做好避炮工作,不許強行通過爆破警戒區。

12.運礦司機在料場無車輛指揮人員和裝載機手的情況下,將車停在料場一側等候,並及時聯繫裝載機手和車輛指揮人員,必要時和選礦車間主任聯繫。

13.運礦司機要聽從料場管理人員指揮,不得私自隨意倒料,保證正常的料場管理秩序

礦車管理制度 篇2

1、礦車駕駛員必須注意休息,保持精力充沛,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嚴禁酒後駕駛車輛,禁止將車交給非崗位人員駕駛。

2、認真做好設備每班潤滑、檢查及故障處理等出車前檢查保養項目,以及運行中及收車後的`“一班三檢”,確保設備安全狀況良好。

3、禁止超速行駛,嚴禁手腳制動聯用;晴天視線良好,石灰石礦山礦車上山最高車速不得超過30公里/小時,下山最高車速不得超過20公里/小時(砂巖礦山礦車最高車速不得超過20公里/小時)。

4、雨天路滑,雨霧視線不清,應開亮車前黃燈與標誌燈,並靠右側減速行駛,最高車速不得超過20公里/小時(砂巖礦車最高車速不得超過15公里/小時),前後車間距應不少於50米,視距不足20米時,啟動雨霧天氣石灰石生產應急預案(附後)。

5、冰雪或多雨季節道路較滑時,應有防滑措施並減速行駛,前後車距應不小於50米;拖掛其他車輛時,應採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並有專人指揮。

6、駕駛室內嚴禁超座,駕駛室外嚴禁載人。

7、車輛行駛時必須各行其道,嚴禁佔道行駛、超車行駛;車輛下坡時,兩車距必須保持50米以上;平路行駛必須保持30米以上;車輛下坡嚴禁空檔和熄火滑行。

8、禁止在運礦道路上及連接路口處調頭、倒車。

9、禁止在裝、卸點處不按順序搶裝搶卸,裝車時駕駛員需將車做駐車制動,不得離開駕駛室,裝料時,禁止將身體任何一部位伸出窗外,每次卸完料必須等車大箱落下後方可起步。

10、禁止在各連接路處爭道搶行,在連接道路口處,做到提前減速,並“一看、二等、三通過”。

11、嚴格按照指定的行車路線行駛,禁止私自動用礦車和將礦車當做代步工具使用,凡礦車停車時,人離開駕駛室,必須拉好手剎車,並做好相應的防滑溜措施。

12、雨霧天行車時,嚴禁使用緊急制動,以免車輛側滑發生事故。

13、在對車輛檢查、維護保養時,應正確穿戴好勞保用品,運行中檢查底盤時要將車輛停放於平坦位置,將車輛熄火併做好相應的防滑溜措施後方可進行,同時注意防止設備高温部位燙傷,上下車輛手要抓牢、腳要踩穩(嚴禁跳車),防止滑跌造成人身傷害。

礦車管理制度 篇3

一、機電科設備組建立電機車、礦車在冊、使用、報廢管理制度台帳。

二、電機車大修由機電科聯繫委外修理,確保檢修質量。

三、運輸區負責電機車、礦車日常使用、維修、保養工作。

四、報廢礦車必須由機電科負責組織驗收,登記,填寫報廢審批單。經分管領導批准。予報廢。

五、運輸工區不得任意處理報廢礦車。

六、機電科必須嚴格把關,確保電機車、礦車安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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