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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井防塵管理制度

礦井防塵管理制度

第一條 明確防塵機構的設置

礦井防塵管理制度

礦井綜合防塵工作由礦技術礦長負責,通風科長負責全礦防塵技術管理工作,通風科設立專門的防塵隊伍,明確生產、隊組、運輸等的防塵責任和範圍,並建立嚴格的工作制度和考核辦法,嚴格進行考核。

第二條 建立防塵灑水系統

1、礦井必須建立完善的防塵系統,地面應建立永久性水池,其容量必須滿足生產、防塵和防滅火的需要。

2、井下所有進風行人巷道,皮帶巷每50米設置一個灑水閘閥,其它巷道每100米設置一個灑水閘閥,並保持正常使用。

3、各轉載點和採掘工作面以及煤塵易飛揚等其它地方設置噴霧、水幕。

4、井下各巷道要定期清掃,任何地點都不得有厚度超過2mm,連續長度大於5米的煤塵堆積,每年沖洗粉刷一次,每月搞一次粉塵測定。

5、在主要進迴風風流中必須設置淨化水幕,且靈敏可靠正常使用。

6、根據《安全規程》規定,合理調整風速,嚴禁因風速超限而造成煤塵飛揚。

第三條 規定回採工作面的防塵措施

1、回採工作面進、迴風順槽距工作面50米範圍內必須設置一道全斷面水幕,工作面必須設有灑水管路,各轉載點及機頭必須設有噴霧,出煤期間正常使用並專人看管。

2、皮帶順槽每50米設置一個灑水閘閥,軌道順槽每100米設置一個灑水閘閥,五天沖洗一次。

3、採煤機有完好的內、外噴霧系統(原無內噴霧系統的的除外),霧化效果好,能覆蓋滾筒,有效地抑制煤塵飛揚,並應做到開機先開水,無水不開機。

4、綜採工作面要設有移架噴霧或架間噴霧裝置,應實現自動控制。

5、所有裝煤點,轉載點都必須安裝合格的噴霧裝置,控制管路和法蘭盤必須便於開關。

6、必須採取淨化風流的措施,工作面的迴風道要按規定安設不少於2道淨化水幕,有條件的安裝自動控制水幕。

7、必須安排專人負責沖刷巷道和灑水降塵,採面的進、迴風巷道至少每日沖刷一次,外圍巷道的沖刷週期由技術礦長程師確定。工作面及外圍巷道都不準有厚度超過2mm,連續長度超過5m的煤塵堆積。

8、採煤工作面應實行煤層注水。

9、煤層的注水壓力和注水量要達到設計要求,並按規定進(本文轉自實用工作文檔頻道)行注水效果的檢驗。生產時必須為煤層注水工作創造有利條件和留有充足的注水時間。

第四條 掘進工作面防塵措施

1、掘進工作面必須有完善的灑水系統,距工作面50米範圍內必須安裝兩道水幕,迴風口安裝兩道,並且距工作面20—30米處設置放炮噴霧裝置,放炮前後工作面20m範圍內必須灑水,灑水時間不小於10min。

2、必須實行濕式鑽眼,或採用捕塵器捕塵。

3、掘進機必須有內外噴霧(原來無內噴霧的除外)並確保完好有效,實行開機先開水,無水不開機,掘進機噴霧必須能夠有效地抑制煤塵飛揚,且機掘面使用濕式除塵風機。

4、炮掘工作面必須使用水炮泥,放炮地點及其前後20m範圍內,放炮前後必須沖洗煤(巖)幫,必須採用放炮噴霧措施,放炮淨化水幕不得少於2道,噴霧裝置安裝的地點和噴霧的質量要符合規定,噴霧時能夠有效地封閉巷道全斷面,裝煤(巖)時必須灑水滅塵。

5、各裝煤點和轉載點都必須安裝合格的噴霧裝置,閥門安裝地點必須便於開關。

6、必須安排專人負責沖刷巷道和灑水滅塵,每日沖刷一次,外圍所屬巷道要定期沖刷,沖刷的間隔週期由技術礦長確定,並要保證巷道內沒有厚度超過2mm、連續長度超過5m的煤塵堆積。

第五條 運輸巷道及轉載點的防塵措施

1、運輸大巷中各採區巷口,各煤倉繞道口處,各底卸煤倉前後5一10m範圍內設置噴霧設施。

2、裝煤倉、轉載點設置噴霧,實現放煤噴霧,並在放煤口下風側20m範圍內設水幕,實現與放卸工序聯動。

3、主運輸大巷每年至少刷白一次,主要進回巷至少每月沖洗一次,採區及總迴風巷道沖洗積塵由通風隊決定,井下所有巷道不得有煤塵堆積。

4、運輸大巷中應安裝自控式淨化風流的常開水幕。

5、裝煤礦車向煤倉卸煤時,應採用自動噴霧裝置。

第六條 隔爆設施設置與規定

隔爆設施主要採用隔爆水棚,隔爆水棚分為主要隔爆棚和輔助隔爆兩種。

1、主要隔爆水棚的位置:

①、礦井主要運輸大巷和迴風大巷。

②、各採區迴風巷道。

2、輔助隔爆棚的位置:

①、採煤工作面進、迴風巷道及專用迴風巷。

②、採區內的煤和半煤巖掘進巷道。

③、採區獨立通風並有煤塵爆炸危險的其它巷道。

3、主要隔爆棚和輔助隔爆棚採取集中式佈置方式。

①水棚應設在巷道的直線段內, 水棚與巷道交叉口、轉彎處距離保持50—75m,與風門距離大於25m。

②採掘工作面設置隔爆水棚應設多組水棚,每組間距不大於20m。

③水棚的水量不小於400ml,主要棚區長度不小於30m,輔助水棚長度不小於20m,水棚相距1.2—3.0m,槽(袋)之間的間隙以及與支架或巷道之間之和不大於1.5m,水槽邊與支架、巷壁、頂板之間的距離不小於0.1m,水槽距離巷道軌道不小於1.8m,水槽保持同一高度。

④水棚要掛牌管理,明確專人管理和維護。

第七條 所有裝載點,翻籠、皮帶機頭都要安設噴霧裝置,控制煤塵飛揚。

第八條 錨噴作業必須採用濕式噴漿。

第九條 所有接塵人員必須採取個體防護措施。接塵人員的定期健康檢查必須按《職業病防治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各礦必須按照礦井綜合防塵規範的要求建立測塵制度,配備專職測塵人員和足夠數量的測塵工具,定期測量粉塵濃度。粉塵測定的內容和測定時間要符合《規程》的規定,測定結果要按時報技術礦長和局通風處。

第十一條 要建立健全綜合防塵管理技術資料檔案。各種記錄、圖紙、台帳等技術資料要齊全,記錄要準確。

第十二條 通風區瓦斯檢查員對所管範圍的粉塵情況和各種防塵設施的使用、完好情況負有檢查、監督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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