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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燈管理制度(精選12篇)

礦燈管理制度(精選12篇)

礦燈管理制度 篇1

一、甲烷報警礦燈是集礦井照明與甲烷超限報警這一體的專用工具,使用者嚴禁亂拽、亂擰、撞擊等,以確保報警儀的`準確與完好。

礦燈管理制度(精選12篇)

二、該礦燈供井下各採掘生產部門及輔助生產部門使用。生產一線的職工必須全部佩戴,其他生產輔助部門根據工作性質及工作場所適當佩戴。

三、該礦燈實行一燈一牌管理制度。即:使用者到燈房領取報警頭燈。如有損壞,經機電科礦燈房校樣、鑑定,由使用部門全額賠償。

四、該礦燈應用固定充電架進行充電。該項工作由礦燈房負責實施。

五、甲烷報警礦燈在甲烷超過1%時,燈光發出明暗交替的報警提示。在發出報警信號時,各使用部門人員按《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執行。撤人並彙報有關領導。

六、報警礦燈必須每7天用標準氣樣做一次試驗。其完好標準除校樣鑑定外,其它完好標準與普通礦燈相同,並由機電科設備組進行完好檢查。

礦燈管理制度 篇2

為保證井下職工合理使用礦燈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一、對每批礦燈使用時間進行登記註冊,標明第一次上燈時間,使用中間有任何異常情況及時。

二、對所發現充電不足,亮燈時間不夠的礦燈及時收回修理。

三、對於其他原因造成礦燈損壞的,對用燈本人進行處理後要及時修理。

四、每週對充電架進行檢查,每月對充電架進行拆開檢修,並隨時處理問題。

五、對礦燈共性問題要及時聯繫廠家整改並返廠檢修,並對礦燈及時進行檢驗。

六、對礦燈檢修工要定期培訓學習,提高檢修工技術水平。

礦燈管理制度 篇3

一、下井人員應按規定的時間帶着燈牌,到充燈房窗口領交礦燈,而且要求專人專燈,燈牌對號。

二、燈時詳細檢查礦燈是否符合礦燈的'完好標準要求,如有電池漏液亮度不夠電線破損燈鎖不良燈頭密封不嚴燈太圈鬆動玻璃破碎電池盒有裂縫等情況,可要求燈房修理和更換,否則責任自負。

三、領去的礦燈要愛護,不準敲打亂摔拆開,一經燈房有關人員發現,檢查有損壞現象者要照價賠償。

四、出井後,必須立即將燈交回燈房,再去做其他事情,如有當班不交者,又沒有正當理由,必給予嚴肅處理。

五、交回礦燈要完好無損,使用中如發現故障,交燈時應主動向燈房説明,以便即時檢修。

六、交燈後要檢查燈牌是否給錯,並及時糾正,否則用燈人員負責,燈牌丟失應及時補充,否則不給發燈。

礦燈管理制度 篇4

1.一般規定:

(1)本規定適用於KS-8型酸性礦燈維護修理。

(2)掌握礦燈的結構、性能、充電方法、礦燈維護及故障處理,處理充電架的一般故障。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取得上崗證,方可上崗。

(3)要嚴格執行礦燈考勤記錄、崗位責任制、規章制度

2.班前準備:

(1)燈房內保持空氣流暢,新鮮,温度適宜。

(2)礦燈工必須穿耐酸服,發燈前檢查各自分管的礦燈和發出的礦燈是否完好,必須符合標準化要求。

(3)具備必要的儀表與工具,如電壓表、電流表、量杯、比重計、温度計、注液器和各種專用搬手等,以供檢查、測量和維修之用。

(4)燈房中至少有10%的備用燈,以替換紅燈、漏液和損壞的礦燈以及接班和倒班使用。

3.初充電

(1)未經使用的新礦燈及大修後的礦燈在使用前必須進行時間較長的初次充電,採用恆流(亦稱定電流)並聯充電法,用1安培電流充電72小時。

(2)將電池傾斜45°,用注液器分別向每個單格電池內注入120毫升,比重為1.260(30℃)硫酸溶液。

(3)將注滿硫酸溶液的電池靜放3個小時,然後直立補充硫酸溶液至注液孔相平。

(4)礦燈依次上架接通電流充電,每個電流指示錶針有指示,調整整流器電壓後使電流在1安培的位置上。

(5)每隔1小時檢查調整一次電壓,使充電電流保持1安培,連續充電72小時。

(6)充電48小時後,將所有電池補充一次蒸餾水,繼續恆流充電至72小時,再補充一次蒸餾水,再充2小時,然後檢查和調整比重,其比重應為1.280±0.010,若不符合要求則進行調整,符合要求為止,調整比重後則補充2小時。

(7)初充電完畢後靜放2小時,再進行放電試驗,測定點燈時間,點燈時間達11個小時,再進行日常充電12個小時,即可正常使用。

(8)初充電時,電流如果不是保持1安培,則延長和縮短充電時間,使電池充滿72小時。

4.日常充電

(1)日常充電採用恆壓並聯充電法,充電電壓為5.0±0.1伏特。

(2)放電後的礦燈,應及時進行日常充電,關閉燈頭開關,上架充電,充電指示器有指示,則表示充電正常。

(3)日常充電時間不得小於12小時,充電末期,充電電流應低於0.1安培。

(4)整個充電過程中,保持充電電壓為5.0±0.1伏特,每隔1小時檢查一次電壓。

5.充電過程中和日常工作中注意事項:

(1)充電時必須關閉燈頭開關。

(2)在日常充電過程中,應注意充電電流大小是否正常,在充電開始時,充電電流約為2安培左右,初充電電流為1安培,如充電電流相差太大,則仔細檢查充電迴路內各接觸點是否有毛病。

(3)日常充電過程中,如外電源突然被切斷,必須立即使燈頭離開充電位置停止充電。如不斷開則充好電的礦燈將向沒充好電的礦燈放電,並造成全部充電不足。

(4)正常使用和長期擱置不用的`礦燈必須每月進行一次均衡充電。即按日常充電方法連續充電24小時。

(5)注意電池一定不能將電放完。

(6)正常使用的礦燈每隔15天對電池補充一次稀硫酸或蒸溜水。每三個月調整一次電解液比重。必須在補充液體和充足電後調比重。

6.調配電解液應注意事項:

(1)配製電解液,只准用鉛槽或瓷質、陶質、玻璃的容器,耐温度達到100℃。

(2)配液時一定將濃硫酸緩緩倒進蒸餾水中,嚴禁將蒸餾水倒入濃硫酸中,如違反則將造成酸液濺出灼傷人員。

(3)硫酸溶液温度低於30℃方可測比重。

(4)配液時必須兩人操作,並穿戴防護用具。

7.收尾工作:

(1)礦燈工應把剩餘硫酸溶液和廢棄硫酸溶液及工作中使用的注液器、量杯、搬手等工具收拾處理好。

(2)認真填寫運轉日誌、電池考勤和維修等記錄。

(3)搞好礦燈房內外環境衞生,礦燈,燈架的清潔工作。

礦燈管理制度 篇5

一、值班人員不得遲到早退,按時參加各種會議,嚴格遵守礦燈的收發時間及各項制度,掌握礦燈的數量和按規定進行充放電工作。

二、值班人員不得做與本職工作無關的工作,嚴禁離開工作崗位,工作中不得打鬧睡覺,當班任務當班完成。

三、嚴格按照操作規程及有關安全規程作業,收發燈要嚴格執行“三對號”無手續不得發燈。

四、充電過程中,要對礦燈和燈架做到“勤檢查、勤保養、勤修理”,注意電壓和電流表指示或其他有無異常,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五、出現紅燈必須進行充電鑑定,修理或更換充電保護板及電池,確保礦燈完好。

六、女工哺乳期或有特殊情況需離開崗位,應向班組長請假,不許閒人進入燈房。

七、對在接班後兩小時未交回礦燈的人員,燈房必須把未交燈人員名單報告工區(礦)調度室。

八、堅持文明上崗,服務態度端正,搞好設備的整潔和環境衞生,準備好保養好維護礦燈所需的根據、材料、配件及安全用具。

九、按時填寫好各項記錄。

交接班制度

一、嚴格遵守班前會制度,必須堅持班前20分鐘開班前會。提前10分鐘開始接班,要在正點交接完畢。

二、交接班要做到口對口,檢查後簽字交接班。

1、交接班要交清以下情況:

(1)交清充電情況、燈數;

(2)交清本班檢修情況及存在問題;

(3)交清工具和記錄本;

2、接班要檢查充電燈數及充電架情況,發出燈數,要注意三相符,檢查根據是否夠數或損壞,各種記錄填寫是否齊全。

3、有下列問題不予交接班:

(1)發現接班人有喝酒或精神不正常的情況,應拒絕交接班,並向領導彙報。

(2)到接班時間接班人員未到要向領導彙報,要堅守崗位,不得擅離職守。

4、交接雙方要經口對口檢查後,確認無問題,雙方在交接簿上簽名,下班人員方可離開工作崗位。

三、各班互創條件,搞好燈房管理。

操作規程

一、礦燈檢修

礦燈到礦後,要先對每一盞礦燈進行檢查,礦燈必須外觀光潔無缺陷,所有零件均定位安裝,牢固可靠,轉動件應能靈活轉動,接觸良好,無軸向串動。

二、充電

未經使用或經過大修後的.礦燈,必須先經過充電。

1、充電採用恆壓並聯充電法,在整個充電過程中,電壓維持不變。

2、充電時必須保證每層的充電電壓為5.50±0.10V,充電電流不大於0.8A。

3、充電時間不少於10小時。

4、每各一小時調整一次充電電壓。

5、充電時必須關閉光源,不得開燈充電。

6、在充電過程中,應注意充電電流大小是否正常,如有個別電池充電電流特別小或無電流,應仔細檢查充電迴路內各接觸點、充電保護電路板及電池。

7、充電時間不足12小時的礦燈,不準發出,用備用燈替補。

8、長時間擱置不用的礦燈每月應進行一次補充電。

9、交回的礦燈不得長時間擱置,必須及時充電,保證礦燈的充電時間。

10、礦燈在正常使用中應避免短路。

礦燈領用發放、考勤制度

一、領用發放

1、領燈人員必須在指定窗口憑證、牌(條),後發燈,無證、牌(條)一律不發燈。

2、燈房值班人員要掌握收發燈時間,做好收發燈的準備工作。

3、燈房值班人員要認真掌握,嚴格執行“三固定”“三對號”“八不發”制度。

4、燈房值班人員發燈時要叫號,以免發生錯拿和丟失。

5、燈房值班人員要準確掌握本班收發數量,做到燈、牌相符。

6、燈房值班人員對收回的礦燈進行下列檢查:

(1)燈鎖、燈圈、玻璃、燈頭殼、電線有無破損,閉鎖裝置是否有效。

(2)電池槽是否有破損、變形。

(3)有無紅燈、滅燈。

7、發現有人故意損壞礦燈,對用燈人員要按《礦燈損壞賠償制度》賠償。

8、用燈人員領到礦燈後,要認真檢查並核對燈號,燈號與燈牌不符時要及時要求更換。

二、考勤制度

1、燈房值班人員每班按實際發放數量認真填寫礦燈考勤記錄簿。

2、燈房值班人員對每盞礦燈要按班次考勤,必須做到準確無誤。

礦燈損壞賠償制度

礦燈是煤礦工人工作的眼睛,礦燈管理的好壞直接影響到礦工的生命安全,關係到每個工人的幸福歡樂。為了更好地管好用好礦燈,特制定礦燈損壞賠償制度。

一、凡井下在冊職工持所在單位證明和本人有效證件到指點地點燈房辦理領燈證供入井領燈用。如領燈證丟失及時向燈房什麼作廢,並辦理補牌手續,如不及時申明作廢致使礦燈丟失者,由本熱負責按丟失礦燈處理。

二、丟失領燈證者持所在單位證明和本人有效證件交補領燈證工本費給予補發,未補領燈證者,調度室臨時借燈證只准借燈一次,再不辦理借燈手續,不予發燈。

三、凡是外來參觀學習等人員下井時,實行臨時街燈制,如有遺失應及時申明作廢,如未及時申明作廢造成礦燈被冒領時,由臨時借燈證負責人按價賠償。

四、因公損壞礦燈時有兩名旁證者,持所在單位證明經礦領導批准後免於賠償。

五、由於個人保管不善、使用不當,造成礦燈零部件損壞,一律按價進行賠償。

六、反發現由於個人隨意打開燈鎖及閉鎖螺釘和各部件者,一律按故意損壞礦燈論處。

七、反無正當理由丟失或損壞礦燈(包括燈房工作人員)者,按價賠償。

定期檢查維修和更新制度

一、日常檢查和維修

1、每班沒小時對每盞礦燈的充電情況進行一次巡迴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2、發燈時要檢查礦燈是否完好,不完好的礦燈不準發出。

3、發燈前檢查電池的充電情況,充電不足的礦燈不準發出。

4、每天每人定時檢查礦燈。

5、每班對充電設備進行一次檢查,每年對充電架上的電壓表進行一次校對。

二、完好檢查

由班長組織每月檢查兩次,隊長每月檢查一次,並與京津冀責任制考核掛鈎。

三、正常運行的礦燈使用壽命為500次循環,到期礦燈必須及時更換。

四、對正常運行的充電架設備,在保證日常維護和檢查的同時,每半年進行一次檢修,一年一次大修。

礦燈管理辦法

礦燈是煤礦工人井下作業時的眼睛,抓好礦燈維修質量,保證礦燈每盞完好,對煤礦安全生產意義重大,為了做好此項工作,特制定管理辦法如下:

一、每個燈房都要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責任分工,嚴格考核。

二、建立微機管理制度,每個燈房都要配備計算機,每盞礦燈的資料都要輸入計算機管理。

三、礦燈的維護、檢修一定要負荷完好標準的要求,確保礦燈的玩好率為95%以上,失爆率為零。

四、每班每個窗口的礦燈都要有記錄,實行牌版管理,不能把不完好的礦燈發給礦工。

五、充電後的礦燈必須達到標準規定的額定容量,每盞燈的點燈時間不得低於11小時。

六、每月要定期對燈房職工進行技術業務培訓,努力提高職工素質。

七、每月礦對燈房的檢查不少於一次,而且有檢查記錄表和問題表,存檔備查。

八、公司機電動力部不定期對各礦燈房進行檢查,每季度組織有關人員對各礦燈房進行一次同工種檢查,並排出名次。

礦燈管理制度 篇6

為加強礦燈管理,提高礦燈使用率,確保井下職工安全生產,特制定礦燈管理制度,望各單位認真貫徹執行。

一、礦燈管理規定

1、所有下井人員換好衣服後,到燈房領燈窗口憑燈牌領取礦燈。

2、無燈人員持礦調度或機電科證明到窗口領取礦燈。

3、礦燈上架充電時應保持礦燈清潔並注意指針的`狀況,錶針起穩正常後方可離開,如錶針指示不正常(如錶針不動或打表),應及時交給值班員處理。

4、如發現自己使用的礦燈出現紅燈或其它故障,及時交給值班人員處理,並向燈房負責人彙報。

5、礦燈取不下來,不得硬拽,應及時向值班員詢問,否則拉壞燈頭或充電開關,給予30-50元罰款。

6、礦燈在使用過程中,不得隨意拆卸,如發現隨意拆卸,扣發礦類並嚴肅處理。

7、嚴禁在燈房吸煙,禁止攜帶易燃晚爆物品進入燈房,嚴禁攜帶油脂(如汽油、煤油、柴油、機油、潤滑脂)等進入燈房,在走廊內撒落油脂、油漆、水泥、紙悄等物應及時清理乾淨,否則給予責任人5-20元罰款。

8、丟失燈牌,須持單位證明到礦燈房辦理補辦手續。

9、工作變動或調離原單位應先到燈房辦理退燈手續,否則工資部門不予辦理其它手續。

二、充電室值班員職責

1、熱愛本職工作,每班對所有礦燈進行一次維護檢查。

2、認真填寫各種記錄。

3、認真執行崗位責任制和交接班制度,如交接不清出現問題,由當事人負責。

4、班中進行衞生清掃工作。

5、值班人員接班兩小時後,應將未交燈人員名單彙總報調度室。

三、獎罰制度

1、丟失礦燈每盞賠償70元;

2、損壞礦燈造成報廢賠償70元。

3、損壞燈線賠償15元;

4、損壞燈頭賠償15元;

5、私自拆卸礦燈,賠償15元;

6、私自打開燈頭閉鎖或換燈泡後,不讓值班人員上鎖造成失爆,危及礦井安全罰款200元;

7、拿礦燈私做他用罰款50元。

8、上井不交燈,每過一天罰款10元。

9、無理取鬧,不聽勸阻罰款50元,交保衞部門教育處理。

10、漏充電一次給批評,再次發現罰款10元。

11、偷盜礦燈罰款100元,對揭發、抓獲偷礦燈有功人員,給予一定的獎勵。

12、丟失礦燈,應立即到燈房辦理申補手續,兩天不報者罰款10元。

13、值班員不嚴格礦燈考勤,每發現一次罰款5元。

14、值班員服務態度不好,要認真追查,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經濟處罰。

15、由於管理不善丟失礦燈,每盞罰當班值班員70元。

礦燈管理制度 篇7

一、熟悉充電工作原理,會排除礦燈及充電架的一般故障,負責礦燈的`充電、發放和回收工作,對發放的燈必須保證用電時間。

二、嚴格遵守操作規程,經常檢查設備運行情況和礦燈使用情況,要勤維修,勤清點,做到礦燈和燈牌齊全。

三、搞好文明生產,每班擦洗充電架,保證無黴無鏽,接觸良好,礦燈保持無煤粒,無漏液。

四、專人專燈,不準隨便發放,如有丟失礦燈現象,照價賠償。

五、嚴格交接班制度,認真填寫好記錄。

礦燈管理制度 篇8

1、凡入井礦燈必須將尾鎖螺栓、燈頭螺栓緊固。

2、嚴禁在井下換礦燈電珠及撤裝修理電瓶。

3、入井礦燈的`亮度必須達到行業標準。

4、礦燈實行編號管理。

5、充電人員有權對礦燈進行檢查,入井檢身人員有權對礦燈的防爆裝置、光亮度進行復查。

6、凡井下工人出井後,必須將礦燈交充電房充電,做好第二天的入井用亮準備工作。

7、違章處罰:

(1)凡查出不防爆的礦燈入井,一盞罰款50元。

(2)錯號使用礦燈,而影響他人上班,罰款50元。

(3)凡不上電的電瓶一律不準進入充電房,充電人員充黃燈每盞罰款2元,同時由充電房臨時調借,不影響當班人員上班。

礦燈管理制度 篇9

要害場所管理制度

1、礦燈房門口要懸掛“要害場所,閒人免進”標牌。

2、外單位參觀人員及上級領導檢查工作時,必須有機電管理人員陪同,否則不準入內。

3、檢查和參觀人員,要認真填寫登記簿,並填上帶領人的姓名及出入時間。

4、機房內不準有明火,工作時要有安全可靠的措施。

5、機房內要保持清潔衞生,光線要充足,使用的備件、材料、工具要存放整齊,禁止機房內放其他物品。

6、機房內要配備防火用具,滅火器、砂箱、且水源要充足,使用靈活可靠。

7、值班人員要嚴守崗位,不得脱崗。

交接班制度

1、嚴格遵守現場交接班制度,交接時必須在崗位現場進行。

2、交接班要嚴格按照規定的項目認真進行檢查。

3、交班中發生的問題由交班人員負責,交班後出現的問題由接班人員負責。

4、在規定交接班的時間內如接班人員不來,交班人員有權彙報機電管理人員;

若無人接班時,交班人員不得離開崗位。

5、交接班必須嚴格“七交”與“七不交”:

(1)交清當班礦燈發放情況,交待不清不接。

(2)交清設備故障和隱患,交待不清不接。

(3)交清應處理而未處理問題的原因,交待不清不接。

(4)交清工具和材料配件的情況,交待不清不接。

(5)交清設備和室內衞生打掃情況,數量不符時不接。

(6)交清各種記錄填寫情況,發現填寫不完整或未填寫時不接。

(7)交班不交給無合格證者或喝酒或精神不正常的人,非當班人員交待情況不接。

6、交班人員認為未按規定進行交接時,有權拒絕交接班,並及時向機電管理人員彙報。

7、符合交接班規定時,雙方要在交接班記錄簿上簽字。

礦燈充電工操作規程

一、一般規定

1、礦燈充電人員必須熟知礦燈的結構和性能原理,能獨立操作,才能上崗操作。

2、礦燈應統一編號,實行專人專燈,固定充電架、集中管理。

二、操作

1、礦燈有下列缺陷之一時,不得發出使用:

(1)電解液溢漏。

(2)燈頭、燈蓋鎖失靈。

(3)充電不足。

(4)燈頭圈鬆動。

(5)玻璃破裂。

(6)燈線破損。

(7)接觸不良形成“眨眼”。

2、收回的礦燈應進行下列檢:

(1)燈鎖、燈圈、玻璃、燈頭殼及燈線等有無損壞,閉鎖裝置是否有效。

(2)電池槽是否有破損、漏液、變形。

(3)有無紅、滅燈。

3、日常充電:

(1)把用過的礦燈對號放到充電架上,燈頭開關,然後把燈頭上的充電插孔插到充電架的.充電插頭上,順時針旋轉180,電流表有指示即為正常充電。

(2)電壓不穩定時,隨時調整電壓,將電壓保持在5±0.1伏範圍內,並常檢查充電電壓和充電電流。

(3)礦燈正常充電採用恆壓並聯充電,充電末期電流下降到0.1安以下。

4、補水和調整電解液密度:

(1)礦燈使用過程中,一般每15天補充一次蒸餾水。

補水應在充電9-10小時後進行。

(2)正常使用的礦燈,每三個月調整一次電解液密度。

電解液的密度應

1.28±0.01克/釐米(30℃)。

5、初充電:

(1)取出透氣蓋、墊圈和膠堵,將電池向後傾斜45,注入密度為

1.26±0.01克/釐米(20℃)的電解液。

(2)注液後,電池靜置2-4小時,使極板和隔板能充分吸收電解液,並使電解液温度冷卻到30℃

(3)採用恆流充電。

當電池全部上架後,開始送電,調整電壓,保持充電電流為1安

(4)當充電48小時後,打開注液孔補充蒸餾水,使液麪與注液孔相平,然後堵上注液孔,繼續充。

電至72小時

(5)充電72小時後,再補充蒸餾水一次,再充電2小時,使電池內電解液均勻。

調整電解液密度至

1.28±0.01克/釐米(30℃),然後再充電2小時,至此初充電結束。

(6)礦燈初充電後,放置2小時,用0.7安燈泡放電11小時,電池電壓不低於3.5伏則認為合格。

三、充電注意事項

1、充電工作應由專人負責。

2、充電時電池温度不應超過45℃ 3、當電池不需要繼續充電時,應將燈頭反時針旋轉180,切斷充電迴路。

4、當充電過程中突然停電時,應立即將燈頭反時針旋轉180。

5、充電前應仔細檢查透氣蓋是否堵塞,保持排氣暢通,發燈前檢查緊固件,不許鬆動。

6、使用過的礦燈,應充足12小時,充電電流降至0.1安以下,否則應使用備用燈。

7、紅、滅燈的電池應及時更換、檢修。

礦燈領用、發放考勤制度

一、凡下井員工實行一人一燈制,對臨時用燈或外來人員採用由礦調度室開條向充電房暫借礦燈使用的辦法。

二、每個下井員工取燈時,應對亮度和外觀進行檢查,有不合格者,應立即通知充電工進行修理或更換,嚴禁不完好的礦燈出機房下井。

三、礦燈在上架充電前,充電工要進行檢查,符合上架充電條件後再上充電架,上架時應注意電流表指示,等表穩定後方可離開,如錶針指示不正常應及時通知礦燈房值班人員。

四、嚴禁將礦燈帶回家去作與工作無關的照明,違章罰款。

五、嚴格執行礦燈考勤,並累計出勤數,不得漏考,否則罰款,領取的礦燈出井後必須立即交還燈房,使用時間超過16小時(特殊情況出外)未交回而造成礦燈過放電損失時,根據礦燈現行使用價值進行賠償。

六、收回的礦燈要認真清洗檢查,不得缺件和損壞,並且做好紅燈登記。

七、下井人員嚴禁私自拆卸礦燈,如發現有私自拆卸礦燈者,一律按失爆論處。

礦燈及自救器損壞賠償制度

一、礦燈及自救器收發前要嚴格檢查,發出的礦燈要完好,嚴禁失爆,若因充電工在收發燈過程不負責,損壞零部件的,要賠償損失費。

二、按時對礦燈電解液比重及數量進行檢查和調整,若因缺液或比重不符合要求造成礦燈損壞者,賠償礦燈新價的20%。

三、提礦燈時,要手持礦燈電瓶,嚴禁提燈線亂甩,若因此造成燈頭或電瓶損壞者,按其損壞部位加價賠償。

四、若丟失礦燈及自救器,新的按廠價、舊的按八折賠償,以舊換新者,按丟失礦燈賠償。

五、愛護礦燈充電設備,保證充電設備完好,凡發現損壞設備者,由值班充電工當場記下姓名、礦燈編號,對所在科室、班組按價罰款,由科室、班組再落實到個人,若值班充電工未發現損壞者,則由值班充電工照價賠償。

六、礦燈必須人人愛護,嚴禁敲打,收回的礦燈要嚴格檢查,打壞燈頭或損壞燈線者賠償損失,打壞電池者賠償費用按新電池廠家的價格計算。

七、嚴禁私自打開燈頭閉鎖螺釘,嚴禁打開自救器的封帶,若私自拆開燈頭或封帶造成損失者,要給予處罰。

設備檢修制度

1、維修人員對所轄設備按照《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進行檢查、維護、保養,確保設備長期運行於完好狀態。

2、按規定週期做好巡迴檢查,發現故障和隱患應及時排除,做好記錄,不能及時排除的應彙報本單位值班領導。

3、按時查看所轄設備的交接班記錄和運行日誌,及時處理存在的問題。

4、按規定做好檢修工作,及時完成有關設備的技術改造工作。

5、及時處理突發故障和修理事故損壞設備。

6、維修班長應將各種維修原始記錄妥善保存,交本單位存檔備查。

7、因檢修不當、維護不及時,造成設備事故及損失,包機檢修人員應負主要責任。

礦燈管理制度 篇10

1.礦燈充電包括日常充電和新到礦燈的初充電。

2.初充電採用恆電流並聯充電法,在符合要求的充電架上進行。操作方法如下:

2.1用二柱搬手旋下透氣蓋,取出墊圈和堵頭。

2.2把電瓶傾斜45°左右,用注液器將配好的電解液注入。

2.3注液後,將電瓶靜置2-4小時,然後將其直立起來。(要求電解液與注液孔相平,否則補液)

2.4注液完畢後,把外殼漏液擦淨,裝上堵頭、墊圈、透氣蓋擰緊。

2.5依次將礦燈放上充電架,接通電源,調整電壓,使充電電流為1.0安,並保持1.0安電流連續充電72小時。

2.6當充電至48小時後,打開注液孔,補充一次蒸餾水,使液麪與注液孔相平,然後繼續充電充滿72小時。72小時後,又補充一次蒸餾水再充2小時,使電解液均勻。此時檢查電解液的.比重與規定的1.280±0.010(30℃)是否相符,否則應調整。然後再以1.0安電流充電2小時。至此,初充電結束。

2.7礦燈初充電完畢,放置2小時後,作業點燈試驗,時間達11小時,電池電壓應不低於3.5伏,即可正常使用。

3.日常充電採用恆壓並聯充電法,充電電壓5.0±0.1伏,在充電架上進行。方法如下:

3.1將礦燈依次放在充電架上,關閉燈頭開關,把燈頭充電插座插在充電架插頭上順時針旋轉1800直至固定位置,電路接通,充電指示器有指示,則表示充電電流正常。

3.2日常充電時間不得少於12小時,充電結束時充電電流應低於0.1安培。

4.注意事項:

4.1由於充電電壓高於燈泡額定電壓,易損壞燈泡,應關閉開關。

4.2初充電過程中嚴禁中斷充電電流。

4.3礦燈必須每月進行一次均衡充電。

4.4充電過程中,如遇到突然停電,應切斷充電迴路,防止放電。

4.5隨時觀察、調整充電架電壓,保證礦燈處於充電狀態。

礦燈管理制度 篇11

一、礦燈領用手續辦理規定

1、需領用礦燈的各項目部,先從機電科辦理好相關手續,再到燈房領取礦燈,同時燈房要編好燈號並登記確認無誤後,同時記錄相關人員資料,由機電科上架管理。

2、需領用礦燈的麻家樑礦的在冊職工,由本人單位出具一份證明(並加蓋公章),經機電科長簽字後,交燈房存檔,並辦理燈號、燈箱位號。然後由燈房工作人員將燈交付使用者,並負責與信息中心統一入井人員名單。

3、各區隊、項目部必須將職工的燈箱信息與提供給礦燈房的信息相對應,如更改必須給燈房提供書面證明並加蓋區隊公章。違者對區隊、項目部罰款1000元。

4、除廠家可以臨時借燈使用外,其他單位一律辦理固定燈箱,辦理固定燈箱需出示單位證明和機電科科長簽字方可辦理,項目部必須到公司財務部辦理相關手續。

二、礦燈、燈箱使用管理辦法規定

1、凡在井下私自啟蠟封,打開礦燈燈頭閉鎖、電池閉鎖、燈頭圈的,經檢查發現,對責任人員罰款100元。

2、礦燈出現故障後,經燈房專業維修人員鑑定屬於正常損壞的.;如礦燈未動蠟封,各閉鎖完好,並由此造成的未考勤,礦燈房可以向有關考勤管理部門出示證明以作補救。

3、凡在燈房內充放、領用礦燈的人員,必須統一服從燈房管理制度,聽從燈房工作人員的安排,不得無理取鬧,違章者罰款100元。

4、嚴禁一人從燈房取兩盞或兩盞以上礦燈代人考勤,如有發現,罰款200元。

5、麻家樑煤礦公司每盞礦燈都要由使用者自己充電並上鎖保管,在進入燈房前要將礦燈及自救器的衞生清理乾淨。如出現衞生不好情況,礦燈房人員有權拒絕其進入燈房。對已上架的礦燈及自救器衞生不好的使用者給予50元罰款。如礦燈需要修理,使用者及時向工作人員反映,燈房工作人員負責維修。

6、每位使用礦燈的人員,要將自己的礦燈保管好,充電時一定要鎖好礦燈。如發生礦燈丟失的現象由使用者自己負責。

7、非在冊登記的礦燈,嚴禁在本燈房存放、充電。否則,每發現一次,對使用者罰款50元。

8、燈房內滅火器材按規定數量配置齊全,同時要禁止煙火,發現有抽煙者給予100元罰款。

9、礦燈房所有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並要衣服乾淨整潔統一,發現有違反者給予50元罰款。

10、各項目部燈箱不得私自轉讓他人使用,違者對區隊、項目部罰款500元。

11、礦燈及燈箱因本人使用不當造成損壞的,應按價賠償。情節嚴重者對其本人罰款1000元。

12、礦燈箱內只允許存放礦燈、自救器、便攜儀禁止存放工具、煙火等物品,以避免燈箱的損壞,如有發現對礦燈箱使用人員罰款200元。

13、發現別人的礦燈箱未上鎖應及時向燈房管理人員彙報,如故意將別人的礦燈、自救器等物品取走,報請保衞部處理。

14、如有丟失鑰匙者應立即持有本單位證明到燈房掛失並按成本費辦理補辦手續。

15、礦燈使用規定存取500次或一年半以上屬報廢礦燈,如不及時按規定到燈房更換新礦燈的單位造成下井出現紅燈或滅燈各單位後果自負。項目部更換新礦燈需到公司財務部辦理相關手續

16、因燈箱和礦燈屬於配套產品為了不損壞燈箱,禁止存放其它礦燈,違者罰款500元。

17、對於礦燈老化的問題,屬麻家樑礦在冊職工的,由機電科提出申請,由發放部門負責組織更換;屬各項目部職工的,由所在項目部到發放部門購買後更換。

18、由於新燈質量問題造成紅燈的,應及時退回材料科。

19、到期後的礦燈,由燈房提前做出統計,機電科及時負責更換,不得超期服務。若出現超期服務的礦燈,每發現一盞罰燈房職工10元,以此類推。

三、關於對燈房標準化工作的考核

1、交回後礦燈應立即放入燈箱充電,並擺放整齊,否則對於擺放不符合標準化要求的礦燈,每發現一次扣罰責任人10元。

2、發出的礦燈必須達到完好標準化無失爆。

3、由機電科每週組織一次對燈房的標準化檢查,燈房必須達到甲級標準,礦燈無失爆,紅燈率低於1%。

4、衞生必須做到窗明几淨,物見其本。否則每發現一次對當天責任人罰款100元。

礦燈管理制度 篇12

一、礦燈實行編號管理。

二、下井人員應按規定的時間帶着燈牌,到充燈房窗口領交礦燈,而且要求專人專燈,燈牌對號。凡入井礦燈必須將尾鎖螺栓、燈頭螺栓緊固。

三、下井時詳細檢查礦燈是否符合礦燈的完好標準要求,如有電池漏液亮度不夠電線破損燈鎖不良燈頭密封不嚴燈太圈鬆動玻璃破碎電池盒有裂縫等情況,可要求燈房修理和更換,否則責任自負。嚴禁在井下換礦燈電珠及撤裝修理電瓶。

四、領去的礦燈要愛護,不準敲打亂摔拆開,一經燈房有關人員發現,檢查有損壞現象者要照價賠償。

五、出井後,必須立即將燈交回燈房,再去做其他事情,如有當班不交者,又沒有正當理由,必給予嚴肅處理。

六、交回礦燈要完好無損,使用中如發現故障,交燈時應主動向燈房説明,以便即時檢修。

七、充電人員有權對礦燈進行檢查,入井檢身人員有權對礦燈的防爆裝置、光亮度進行復查。

八、交燈後要檢查燈牌是否給錯,並及時糾正,否則用燈人員負責,燈牌丟失應及時補充,否則不給發燈。

九、違章處罰:

(1)凡查出不防爆的礦燈入井,一盞罰款50元。

(2)錯號使用礦燈,而影響他人上班,罰款50元。

(3)凡不上電的電瓶一律不準進入充電房,充電人員充黃燈每盞罰款2元,同時由充電房臨時調借,不影響當班人員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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