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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礦燈管理制度(通用3篇)

煤礦礦燈管理制度(通用3篇)

煤礦礦燈管理制度 篇1

一、礦燈實行編號管理。

煤礦礦燈管理制度(通用3篇)

二、下井人員應按規定的時間帶着燈牌,到充燈房窗口領交礦燈,而且要求專人專燈,燈牌對號。凡入井礦燈必須將尾鎖螺栓、燈頭螺栓緊固。

三、下井時詳細檢查礦燈是否符合礦燈的完好標準要求,如有電池漏液亮度不夠電線破損燈鎖不良燈頭密封不嚴燈太圈鬆動玻璃破碎電池盒有裂縫等情況,可要求燈房修理和更換,否則責任自負。嚴禁在井下換礦燈電珠及撤裝修理電瓶。

四、領去的礦燈要愛護,不準敲打亂摔拆開,一經燈房有關人員發現,檢查有損壞現象者要照價賠償。

五、出井後,必須立即將燈交回燈房,再去做其他事情,如有當班不交者,又沒有正當理由,必給予嚴肅處理。

六、交回礦燈要完好無損,使用中如發現故障,交燈時應主動向燈房説明,以便即時檢修。

七、充電人員有權對礦燈進行檢查,入井檢身人員有權對礦燈的防爆裝置、光亮度進行復查。

八、交燈後要檢查燈牌是否給錯,並及時糾正,否則用燈人員負責,燈牌丟失應及時補充,否則不給發燈。

九、違章處罰:

(1)凡查出不防爆的礦燈入井,一盞罰款50元。

(2)錯號使用礦燈,而影響他人上班,罰款50元。

(3)凡不上電的電瓶一律不準進入充電房,充電人員充黃燈每盞罰款2元,同時由充電房臨時調借,不影響當班人員上班。

煤礦礦燈管理制度 篇2

一、礦燈領用手續辦理規定

1、需領用礦燈的各項目部,先從機電科辦理好相關手續,再到燈房領取礦燈,同時燈房要編好燈號並登記確認無誤後,同時記錄相關人員資料,由機電科上架管理。

2、需領用礦燈的麻家樑礦的在冊職工,由本人單位出具一份證明(並加蓋公章),經機電科長簽字後,交燈房存檔,並辦理燈號、燈箱位號。然後由燈房工作人員將燈交付使用者,並負責與信息中心統一入井人員名單

3、各區隊、項目部必須將職工的燈箱信息與提供給礦燈房的信息相對應,如更改必須給燈房提供書面證明並加蓋區隊公章。違者對區隊、項目部罰款1000元。

4、除廠家可以臨時借燈使用外,其他單位一律辦理固定燈箱,辦理固定燈箱需出示單位證明和機電科科長簽字方可辦理,項目部必須到公司財務部辦理相關手續。

二、礦燈、燈箱使用管理辦法規定

1、凡在井下私自啟蠟封,打開礦燈燈頭閉鎖、電池閉鎖、燈頭圈的,經檢查發現,對責任人員罰款100元。

2、礦燈出現故障後,經燈房專業維修人員鑑定屬於正常損壞的.;如礦燈未動蠟封,各閉鎖完好,並由此造成的未考勤,礦燈房可以向有關考勤管理部門出示證明以作補救。

3、凡在燈房內充放、領用礦燈的人員,必須統一服從燈房管理制度,聽從燈房工作人員的安排,不得無理取鬧,違章者罰款100元。

4、嚴禁一人從燈房取兩盞或兩盞以上礦燈代人考勤,如有發現,罰款200元。

5、麻家樑煤礦公司每盞礦燈都要由使用者自己充電並上鎖保管,在進入燈房前要將礦燈及自救器的衞生清理乾淨。如出現衞生不好情況,礦燈房人員有權拒絕其進入燈房。對已上架的礦燈及自救器衞生不好的使用者給予50元罰款。如礦燈需要修理,使用者及時向工作人員反映,燈房工作人員負責維修。

6、每位使用礦燈的人員,要將自己的礦燈保管好,充電時一定要鎖好礦燈。如發生礦燈丟失的現象由使用者自己負責。

7、非在冊登記的礦燈,嚴禁在本燈房存放、充電。否則,每發現一次,對使用者罰款50元。

8、燈房內滅火器材按規定數量配置齊全,同時要禁止煙火,發現有抽煙者給予100元罰款。

9、礦燈房所有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並要衣服乾淨整潔統一,發現有違反者給予50元罰款。

10、各項目部燈箱不得私自轉讓他人使用,違者對區隊、項目部罰款500元。

11、礦燈及燈箱因本人使用不當造成損壞的,應按價賠償。情節嚴重者對其本人罰款1000元。

12、礦燈箱內只允許存放礦燈、自救器、便攜儀禁止存放工具、煙火等物品,以避免燈箱的損壞,如有發現對礦燈箱使用人員罰款200元。

13、發現別人的礦燈箱未上鎖應及時向燈房管理人員彙報,如故意將別人的礦燈、自救器等物品取走,報請保衞部處理。

14、如有丟失鑰匙者應立即持有本單位證明到燈房掛失並按成本費辦理補辦手續。

15、礦燈使用規定存取500次或一年半以上屬報廢礦燈,如不及時按規定到燈房更換新礦燈的單位造成下井出現紅燈或滅燈各單位後果自負。項目部更換新礦燈需到公司財務部辦理相關手續

16、因燈箱和礦燈屬於配套產品為了不損壞燈箱,禁止存放其它礦燈,違者罰款500元。

17、對於礦燈老化的問題,屬麻家樑礦在冊職工的,由機電科提出申請,由發放部門負責組織更換;屬各項目部職工的,由所在項目部到發放部門購買後更換。

18、由於新燈質量問題造成紅燈的,應及時退回材料科。

19、到期後的礦燈,由燈房提前做出統計,機電科及時負責更換,不得超期服務。若出現超期服務的礦燈,每發現一盞罰燈房職工10元,以此類推。

三、關於對燈房標準化工作的考核

1、交回後礦燈應立即放入燈箱充電,並擺放整齊,否則對於擺放不符合標準化要求的礦燈,每發現一次扣罰責任人10元。

2、發出的礦燈必須達到完好標準化無失爆。

3、由機電科每週組織一次對燈房的標準化檢查,燈房必須達到甲級標準,礦燈無失爆,紅燈率低於1%。

4、衞生必須做到窗明几淨,物見其本。否則每發現一次對當天責任人罰款100元。

煤礦礦燈管理制度 篇3

1、礦燈是礦工地井下工作的眼睛,各區隊要教育職工愛護礦燈。

2、職工領出礦燈後,要隨身攜帶、不準隨便放置,不準用燈線提燈,不準敲打和碰撞,不準拆卸零件和打開燈頭。

3、嚴禁將礦燈私自拿出礦外、送人、聽收音機和室內照明等非生產使用。嚴禁用礦燈放炮。

4、私自將礦燈送人和無故丟失、無故損壞者照價賠償。因公或事故損壞者,經安檢部門和隊證明方可酌情處理。

5、私自開啟燈鎖、閉鎖螺絲和燈頭,造成礦燈損壞者,按損壞程度賠償。

6、升井後,應立即將礦燈交充電房。超過兩小時不交者,燈房人員有權查問,超過六小時者,要向礦調度室彙報,長期不交造成礦燈損壞、不能繼續充電者,照價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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