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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庫管理制度十二篇

出入庫管理制度十二篇

出入庫管理制度 篇1

1、學校倉庫實行專人專管制,負責教育教學、辦公、衞生等物品的保管。

出入庫管理制度十二篇

2、嚴格做好外購物品入庫驗收工作。入庫時要認真檢查物品型號、數量,對不能入庫的大型物品,要到現場察看驗收,方可辦入庫手續。入庫要及時登帳,手續檢驗不合要求的不準入庫。

3、合理安排物品在倉庫內的存放次序,按物品種類、規格、等級分區堆放整齊,分類清楚,保持倉庫整潔。倉庫管理員應對庫存物品心中有數,瞭如指掌。

4、對倉庫所有物品應加強防潮、防蛀、防壓、通風等保管措施,對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要按規定,放在安全可靠的地方保管,避免發生意外。如因保管不善等失職行為造成的損失,視情節輕重賠償。

5、 物品出庫要有領用人簽字,物資領發時,要準確核對物資名稱、數量,並及時登記入帳。

6、 臨時借用的小型工具等,要建立借用物品台帳,嚴格履行借用手續,並及時催收入庫,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7、倉庫人員要定期盤點,每月一小盤,每學期一大盤,做到日結月清,帳物相符。對因現代教育的需求,確需淘汰或報廢的物品,需先向後勤部提出申請,經核查後報校領導同意,方可消帳。

出入庫管理制度 篇2

一、目的:明確物品和人員出入放行程序,建立良好的放行規則,使出入公司人員、車輛、物品

管理有序,維護公司利益,特制定本規定。

二、適用範圍:本規定適用東泰商業運營管理公司所有物品放行審批權限及所有進出公司人員、

車輛及物品的管理。

三、物品放行規則

1、物品放行的基本原則

1.1生活區和工作區物品分流、即非生活相關物品不進生活區,非工作物品不進工作區;

1.2任何本公司物品放行出門均須書面申報,獲准並按規定接受保安檢查;任何本公司物品不得被私人侵佔或變相侵佔後以私人物品方式放行出廠;

1.3任何人不得超越本文件的規定越權批准貨物放行,任何進入本公司中轉或暫放的其它非本公司物品,均須在進本公司時向值班保安員申報,並登記確認作為放行依據;

1.4任何物品放行均須遵守放行單描述的與實物一致的原則,任何物品放行後均有事後監督;

1.5除成品出貨以外,其餘物品放行嚴格實行放行單有效期制度,門禁人員只在該有效期內予以放行,過期無效,對於過期的行李物品放行條須重新請相關授權人員加簽;

2、物品出入放行

2.1 A類:固定資產、模具;

2.2 B類:生產物料、成品、半成品、生產輔料;

2.3 C類:員工私人物品、行李箱及工務維修工具、材料;

2.4 D類:本公司公務車輛及租用車輛的放行管制;

2.5 A、B、D類物品放行時間不作限制;A、B類物品使用《物品放行條》(附件一)放行。

3、A類物品放行

3.1人力資源部開具《物品放行條》,部門經理審核,總經理或總經理授權人批准後方可放行。 A 類特定物品(製造部門機器配件、馬達、電腦零配件、電話等小資產生或配件)外修放行,由負責維修人員填具《物品放行條》人力資源部經理核籤後放行;

3.2固定資產出廠月報:保安隊安排專人每月5日之前填報上月份《固定資產出廠月報表》(附件二),由人力資源部呈報副總經理以上審閲批示,人力資源部存檔。

4、B類物品放行

4.1成品出由客服部門開具《物品放行條》,商管部門主管審核,總經理或總經理授權人員批准,由值班保安人員核實出廠物品數量與放行單計劃數量相符時准予放行;

4.2外發加工物料出廠由外發部門開具《物品放行條》,部門主管審核,副總經理或授權人員批准後,一併出示物料《外發生產單》(附件三),值班保安人員核實物品出廠數量與該放行條計劃數量相符時准予放行;

4.3物料因品質異常需退回供應商返修時,由責任品管人員開具《物品放行條》,副總經理或授權人員批准後,提貨人員出廠時一併出示《物品放行條》和《退貨單》(附件四),值班保安人員核實後放行;

4.4廢料物品變賣,由公司指定人員和人力資源部專職人員(或保安人員)、倉儲部各安排一人現場作業,嚴格把好驗收、監稱重量等手續,廢料物品出廠時,由倉儲部監稱人開具《物品放行條》,部門主管審核,人力資源部確認籤批後,保安員憑條核實放行。

出入庫管理制度 篇3

1、科長的領導下,負責本科所用各種材料領發,公用工具的保管工作。

2、守紀律,不善離工作崗位,熱情服務。

3、格按照科規定的工具管理,材料發放制度進行工作,對班組、車間使用的材料必須車間負責人簽字後才能發放。

4、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嚴把發放關,努力降低材料消耗。

5、負責庫存、領發及外借工作的登記造冊,所有工具,一律建帳,做到帳、物相符,借出工具要及時收回以免丟失。

6、用工具齊全,完好,清潔衞生,及材料放置整潔。

7、每月清查核對一次庫存工具的數量,將工具使用、損壞及材料消耗情況以書面形式向科長彙報。

出入庫管理制度 篇4

為規範市本級儲備糧出入庫管理,確保儲備糧出入庫質量安全、數量真實,依據《糧油倉儲管理辦法》《政府儲備糧質量安全管理辦法》《政府儲備糧倉儲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承儲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糧油質量標準對入倉糧食按批次扦取樣品,檢測糧食水分、雜質、色澤氣味等指標,並做好記錄,逐倉建立糧油質量檔案,質量不達標的糧食應整理合格後,方可入倉。成品糧油質量檔案還應包括生產企業出具的質量檢驗報告、生產日期、保質期限等內容,輪換入庫成品糧油原則上應為30天內加工的產品,食品安全指標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第二條 承儲單位應及時對入庫糧油進行整理,使其達到儲存安全的要求,糧油入庫(倉)應當準確計量,並製作計量憑證,做好入庫記錄。不得偽造、纂改入庫原始計量憑證。

第三條 糧油入倉期間,承儲單位質量管理人員應對入庫糧油進行全過程跟蹤檢查,保證入庫糧油質量符合儲存要求。質量檢驗人員應當填寫糧油入庫質量檢驗單據並簽字,分管負責人每月末須對入庫糧油質量檢測原始記錄情況進行全面檢查並簽字。

第四條 承儲單位在糧油出庫前按規定檢驗項目檢驗出庫糧油質量並出具檢驗報告。檢驗報告有效期為3個月,超過有效期的,應當重新檢驗並出具檢驗報告,並將檢測結果錄入質量管理檔案和貨位卡。現場扦樣應在主管部門監督下進行,確保扦樣程序規範、樣品真實。

第五條 正常儲存年限儲備糧油銷售出庫的,承儲單位具備條件的可自行檢驗並出具檢驗報告,不能自行檢驗的,須經過專業糧食檢驗機構檢驗並出具檢驗報告;超過正常儲存年限的儲備糧油出庫,須經過專業糧食檢驗機構進行質量鑑定。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儲備糧油銷售進入口糧市場和食品生產企業。未經質量安全檢驗的糧食不得銷售出庫。

第六條 糧油出庫前,承儲單位須及時將糧油出庫質量安全檢驗結果(檢驗結果報告原件或複印件)報告主管部門。

第七條 糧油出庫期間,應當準確計量,並製作計量憑證,做好出庫記錄。不得偽造、纂改出庫原始計量憑證。承儲單位每月如實向主管部門報送購銷存數據。

第八條 承儲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糧油儲存損耗處置方法的規定處置糧油儲存損耗,規範糧油儲存損耗報批程序,嚴禁虛報損耗。糧油出庫數量多於入庫數量的溢餘,不得衝抵其他貨位或批次糧油的損耗和損失。承儲單位應當在糧油出庫結束10日內將糧食出庫、損耗處置和損失等情況書面報告主管部門。

第九條 糧油出庫結束後,承儲單位應及時整理歸檔保管總賬和分倉保管賬,存檔期限不少於5年。

第十條 糧油出入庫實行驗收制度,承儲單位應當在糧油出入庫結束15日內,書面申請主管部門組織開展驗收。

出入庫管理制度 篇5

(一)總則

第一條:為了使本公司的倉庫管理規範化,保證財產物資的完好無損,根據企業管理和財務管理的一般要求,結合本公司的一些具體情況,特定本規定。

第二條:倉庫管理工作的任務:

(1)根據本規定做好物資出庫和入庫工作,並使物資儲存、供應、銷售各環節平衡銜接。

(2)做好物資的保管工作,如實登記倉庫實物賬,經常清查、盤點庫存物資,做到賬、卡、物相符。

(3)積極開展廢舊物資、生產餘料的回收、整理、利用工作,協助做好積壓物資的處理工作。

(4)做好倉庫安全保衞工作,確保倉庫和物資的安全。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公司所屬的各級公司,包括全資公司和控股公司。

第四條:倉庫管理人員納入其所在企業的財務部門統一管理,倉庫保管員由總公司財務委員會統一安排和調配。

(二)倉庫物資的入庫

第五條:外購物資(包括外購材料、商品等)到達後,由業務部門經辦人填制“商品驗收單”一式四份(經倉管員簽字後的“商品驗收單”,一聯由業務部門留底,一聯交統計,一聯由業務部門交給財務部,一聯交倉庫作為開具“入庫單”依據),倉管員根據“商品驗收單”填寫的品名、規格、數量、單價,將實物點驗入庫後,在“商品驗收單”上簽名,並根據點驗結果如實填制“入庫規格單”一式三份,送貨人須就貨物與入庫單的相應項目與倉庫員核對,確認無誤後在“入庫單”上簽名,做到貨、單相符,倉管員憑手續齊全的“商品驗收單(倉庫聯)”和“入庫單”的存根登記倉庫實物賬,其餘一聯交財務部門,一聯交業務部門。

第六條:企業自身生產的產成品入庫,須有質量管理部門出具的產品質量合格證,由專人送交倉庫,倉管員根據入庫情況填制“入庫單”一式三份,雙方相互核對無誤後須在“入庫單”上簽名,簽名後的入庫單一聯由倉庫作為登記實物賬的依據,一聯交生產車間做產量統計依據,一聯交財部作為成本核算和產品核算的依據。

第七條:委託加工材料和產品加工完後的入庫手續類比外購物資入庫手續進行辦理,但在“入庫單”上註明其來源,並在“發外加工登記簿”上予以登記。

第八條:因生產需要而直接進入生產車間的外購物資或已完工的委託加工材料,應同時辦理入庫手續和出庫手續,以準確反映公司的物資量。

第九條:來料加工户所提供的材料比外購物資入庫辦理手續,但不登記倉庫實物賬,而設“來料加工材料登記簿”,以作備查。

第十條:車間餘料退庫應填制紅字領料單一式三份,並在備註欄內詳細説明原因,如系月底的假退料,則在辦理退料手續的同時,辦理下月領料手續。

第十一條:對於物資驗收入庫過程中所發現的有關數量、質量、規格、品種等不相符的現象,倉管員有權拒絕辦理入庫手續並視其程度報告業務部門、財務部門和公司經理處理。

(三)倉庫物資的出庫

第十二條:公司倉庫一切商品貨物的'對外發放,一律憑蓋有財務專用章和有關人士簽章的“商品調撥單(倉庫聯)”,一式四份,一聯交業務部門,一聯交財務部門,一聯交倉庫作為開具“出庫單”依據,一聯交統計。由公司業務員辦理出庫手續,倉管員根據“商品調撥單”開具業務承辦人,一聯由倉庫作為登記實物帳的依據,一聯由倉管員定期交財務部。

第十三條:生產車間領用原料、工具等物資時,倉管員憑生產技術部門的用料定額和車間負責人簽發的領料單發放,倉管員和領料人均須在令料單上簽名。領料單一式三份,一聯退回車間作為其物資消耗的考核依據,一聯交財務部作成本核算依據,一聯由倉庫作為登記實物帳的依據。

第十四條:發往外單位委託加工的材料,應同樣辦理出庫手續,但須在出庫單上註明,並設置“發外加工登記簿”進行登記。

第十五條:來料加工客户所提供的材料在使用時,應類比生產車間領用辦理出庫手續,但須在領料單上註明,且不登記實物帳,而是在“來料加工材料登記簿”上予以登記。

第十六條:對於一切手續不全的提貨、領料事項,倉管員有權拒絕發貨,並視其程度報告業務部門、財務部門和公司經理處理。

(四)倉庫物資的保管

第十七條:倉庫設商品材料實物保管帳(簡稱“倉庫實物帳”)和實物登記卡,倉庫實物帳按物資類別、品名、規格分類進行銷存核算,只記數量,不記金額,同時,在每一商品材料存放點設置商品材料實物登記卡,根入庫單、出庫單和領料單等及時登記倉庫實物帳及實行卡,保證帳、卡、物相符。

第十八條:每月必須對庫存的商品材料進行實物盤點一次,財務人員予以抽查或監盤,並由倉管員填制盤點一式三份,一聯倉庫留存,一聯交財務部,一聯交公司有關領導,並將實物盤點數與倉庫實物帳核對,如有損耗或升溢應在盤點表中相關欄目內填列,經財務部門核實,並報有關部門和領導批准,方可作調帳處理,以保證財務帳、倉庫實物帳、實物登記卡和實物相符合。

第十九條:倉庫物資的計量工作應按通用的計量標準實行,對不同物資採用不同的計量方法,確保物資計量的準確性。

第二十條:做好倉庫與供應、銷售環節的銜接工作,在保證生產供應等合理儲備的前提下,力求減少庫存量,並對物資的利用、積壓產品的確處理等提出建議。

第二十一條:倉庫物資的保管要根據各種物資的不同種類及其特性,結合倉庫條件,採用不同方法分別存放,既要保證物資免受各種損害,又要保證物資的進出和盤存方便。

第二十二條:對於某些特殊物資,如易燃、易爆、劇毒等物資,應指定專人保管,並設置明顯標誌。

第二十三條:建立和健全出入庫人員登記制度,入庫人員均須經過倉管員的同意,並經過登記之後,方可在倉管員的陪同下進入倉庫,進入倉庫的人員一律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在庫房內吸煙。

第二十四條:倉管員應嚴格執行安全工作規定,切實做好防火、防盜等工作,定期檢查維修避雷和消防等器材和設備,保障倉庫和物資財產的安全。

第二十五條:倉管員工作調動時,必須辦理移交手續,由財務領導進行監交,表上簽名,只有當結交手續辦妥之後,才能離開工作單位。

第二十六條:未按本規定辦理物資人、出庫手續而造成物資短缺、規格或質量不合要求的和帳實不符,倉管員應承擔由此引起的經濟損失,財務經理應負領導責任。

出入庫管理制度 篇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落實地方政府層級負責的糧食安全行政首長責任制,加強和規範縣級成品儲備糧管理,保證縣級成品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維護糧食市場穩定,有效發揮縣級成品儲備糧在宏觀調控中的作用,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關於建立健全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國發〔20xx〕69號)和《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完善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政策措施實施意見的通知》的有關要求和《糧油儲存安全責任暫行規定》《糧油倉儲管理辦法》《糧油儲存安全責任暫行規定》《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辦法》《XX市儲備糧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互助縣糧食應急預案》等規定辦法及文件精神,結合縣情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縣級成品儲備糧,是指縣政府儲備的納入地方儲備糧規模總量而建立的,用於調節全縣糧食供求平衡、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各種重大突發事件、重大疫情和自然災害等情況的成品儲備糧。糧權歸縣人民政府,未經縣人民政府或縣糧食應急工作領導小組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

第三條互助縣本級行政區域內從事和參與縣級成品儲備糧經營管理、監督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制度。

第四條根據XX市發展和改革委、XX市財政局、農業發展銀行XX市分行《關於下達縣區級成品糧儲備計劃的通知》(東發改糧食〔20xx〕370號)文件,下達給互助縣縣級成品儲備糧規模300噸,品種為小麥粉和大米。糧油品牌由承儲單位根據本地羣眾糧油消費習慣自行決定。縣級成品儲備糧數量按照省糧油統計制度規定的摺合率確定。

第五條縣人民政府應根據本縣人口增長情況和糧食消費增長量,及時增加縣級成品儲備規模,合理確定儲備品種結構。

第六條縣級成品儲備糧按照“政府委託、部門管理、企業運作”的原則管理和運營,成品儲備糧根據全縣糧食應急供應需要和儲存企業倉儲能力及運營狀況合理佈局,考慮成品糧儲存期短、難以輪換的實際,成品糧實行動態管理,平時參與承儲單位的經營週轉,應急時用於政府調控,但不得將成品儲備糧對外進行抵押、質押、擔保、賒欠、體外循環和清償債務。

第七條縣級成品儲備糧管理機構和承儲單位應當嚴格遵守和執行國家有關糧食政策,在堅持市場化經營方向的基礎上應符合政策導向,當出現糧油供求異常、市場大幅波動以及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時,服從調控大局和應急需要。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八條縣發展和改革局是縣級成品儲備糧管理的職能部門,對縣級成品儲備糧管理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縣級成品儲備糧承儲企業資格的審核,指導和協調承儲企業做好縣級成品儲備糧管理工作,對縣級成品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

(二)根據全縣糧食應急的需求以及市政府及相關部門的規定,及時向縣政府提出縣級成品儲備糧規模計劃和品種調整建議,經縣政府批准後,會同縣級相關部門,按批准的品種、佈局落實縣級成品儲備糧。落實縣級成品儲備糧的數量、品種和佈局。

(三)負責核實和處理縣級成品儲備糧的損失、損耗。

(四)負責縣級成品儲備糧庫存實物和賬務的檢查。

(五)負責與縣財政局清算縣級成品儲備糧保管費用、輪換費用、管理費用和差價補貼,及時將各項補貼撥付至承儲單位。

(六)負責調查處理縣級成品儲備糧管理中發生的有關問題。

(七)委託法定的糧油質監部門對縣級成品儲備糧質量和品質進行檢驗,確保縣級成品儲備糧安全。

第九條縣財政局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將縣級成品儲備糧的成本保管費用、輪換費用、管理費用和差價補貼納入縣級財政預算,並保證及時、足額撥付。

(二)核銷縣級成品儲備糧的損失、損耗,加強財務檢查管理,對縣級儲備糧財政補貼使用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十條承儲企業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嚴格執行儲備糧管理的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以及國家和行業標準、技術規範,建立健全縣級成品儲備糧各項業務管理制度,報縣發展和改革局備案,並嚴格按照業務管理制度落實各項工作任務。

(二)負責縣級成品儲備糧的日常管理,科學保糧,確保縣級成品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

(三)負責組織實施縣級成品儲備糧出、入庫計劃。

(四)建立和管理庫存實物台賬,嚴格執行《統計法》和《青海省糧食流通統計制度》,按規定報送有關報表。

(五)按照規定合理使用儲備糧各項補貼。

(六)自覺接受縣級相關部門的監管。

第三章承儲資格審定

第十一條申請縣級成品儲備糧承儲資格的單位,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由縣發展和改革局、縣財政局按照“公開、公正、公平、高效”的原則,對符合承儲條件的單位進行核定,並依據儲備需要確定承儲單位資格分配承儲任務。

第十二條縣級成品儲備糧的承儲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有符合我縣儲備糧佈局與流向的、交通便利的糧食倉儲、經營設施設備條件。倉房條件應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與技術規範的要求,倉儲設備條件應與糧油儲存功能、倉型、進出糧油方式、糧油品種、儲存週期等相適應,倉容應達到2500噸以上。

(三)具有一定數量的專職糧食保管、防治、檢驗等管理技術人員,且經過專業培訓,持有相應的從業資格證書。

(四)自願承擔成品儲備糧儲存安全風險,具有組織管理和經營縣級成品儲備糧的能力以及穩定的銷售網絡,經營的產品質量安全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五)符合糧食市場調控、民族地區穩定及應急保障供應佈局要求。

第四章倉儲管理

第十三條縣級成品儲備糧的倉儲管理要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保糧方針,堅持“誰儲糧、誰負責,誰壞糧、誰擔責”的原則,承儲單位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糧食倉儲管理辦法》《糧油倉儲技術規範》規定,做到制度化、規範化。

第十四條承儲單位要有專職人員負責縣級成品儲備糧的保管安全,做到“一符”“三專”“四無”“四落實”,倉房內要懸掛“二牌”“三簿”。

“一符”是指賬實相符,即統計賬、會計賬與保管總賬相符;保管總賬與分倉保管賬相符;分倉保管賬與倉專卡相符,專卡與庫存實物相符。

“三專”是指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

“四無糧倉”是指無害蟲、無變質、無鼠雀、無事故,儲糧倉房應常年達到四無糧倉標準。

“四落實”是指數量落實、質量落實、品種落實、地點落實。

“二牌”是指保管員崗位責任牌、儲備糧專卡。

“三簿”是指糧情檢查記錄簿、糧食燻蒸記錄簿、機械通風作業記錄簿。

第十五條儲存縣級成品儲備糧的倉儲設施必須符合成品糧儲存要求,儲存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離。倉房必須保持完好,達到隔熱、防潮、通風等儲糧基本功能要求。不準使用禁止的化學藥劑對空倉或縣級成品儲備糧進行處理。承儲企業應定期對縣級成品儲備糧的倉房進行檢查、維護。

第十六條儲存縣級成品儲備糧的倉房必須懸掛縣級儲備糧專牌,不同產地、不同批次、不同規格的縣級成品儲備糧應分貨位、分垛位儲存,並在醒目位置設置縣級儲備糧專卡。

第十七條縣級成品儲備糧實行專倉存放,儲存專倉需報縣發展和改革局備案核准,儲存倉號一經落實承儲單位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倉號的,需事前報縣發展和改革局批准。同一倉號內縣級成品儲備糧垛位可以根據週轉情況自行調整,但須建立專門的統計、保管和輪換台賬,詳細記載,做到三賬相符。因承儲單位因倉房不足,確實達不到專倉存放的,應實行倉內區域存放,但必須加強台賬和垛卡的管理,分垛存放的縣級成品儲備糧須加掛“縣級成品儲備糧”的垛卡,不允許在同一區域混合存放不同性質的成品儲備糧。

第十八條承儲單位必須配有專職人員負責縣級成品儲備糧的管理。凡從事縣級成品儲備糧保管、檢驗、防治等管理的技術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持有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第十九條縣級成品儲備糧實行專人保管。承儲單位要按照成品糧儲藏的有關要求,定期進行檢查,分析糧情,做好糧情檢測記錄,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不得發生發熱、板結、黴變、生蟲等質量安全和儲糧事故。如發生儲糧安全責任事故,要按照倉儲管理有關規定及時報告縣發展和改革局,對隱瞞不報的要嚴肅處理。保管員要對所管理的倉房、倉容和儲糧品種、數量、質量、糧情等情況做到“一口清”。糧庫負責人每月至少檢查一次糧情,並在糧情檢查記錄簿上籤署意見。

第二十條縣級成品儲備糧實行專賬管理。承儲單位須按照有關統計、財務和保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管理賬簿、台賬,並定期進行核查,做到賬目齊全、裝訂規範、內容真實,賬賬、賬實、賬卡相符。

第二十一條縣級成品儲備糧採取倉內包裝儲存,必須做到“包裝完整、碼垛整齊、數字準確、堆垛安全”。

第二十二條縣級成品儲備糧包裝規格為10公斤及以下的,要求儲存時每垛不超過30噸,四周包裝與牆之間走道間距不小於0.8米,垛間距不小於0.6米,垛高不超過20層。包裝規格為25公斤的,要求儲存時大米每垛不超過30噸,垛高不超過20層,小麥粉每垛不超過60噸,垛高不超過25層,四周包裝與牆之間走道間距不小於0.8米,垛間距不小於0.6米。

第二十三條承儲單位應積極應用綠色、生態、無公害的科學儲糧技術,特別是低温、準低温等保鮮儲糧技術,保證縣級成品儲備糧儲存安全。

第二十四條縣級成品儲備糧出、入庫必須憑證齊全,及時登記賬、表、卡,保證賬賬、賬實相符;出入庫時要準確計量,保管、計量人員對糧食數量負責。

第二十五條縣級成品儲備糧在保管、輪換、調撥工作中必須保質、保量,不得以次充好或擅自串換品種,不得多調少付。由於以上原因造成的損失,由承儲單位負責。

第二十六條縣級成品儲備糧出、入庫要經縣發展和改革局批准,在突發事件發生需要動用縣級成品儲備糧時,根據互助縣糧食應急預案的相關要求,承儲單位憑縣糧食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的紀要或文件通知辦理出庫。

第二十七條縣級成品儲備糧的調入、調出、輪換財務會計處理,必須嚴格執行《會計法》《會計準則》及相關的法規,做到及時、準確、真實。必須定期核對賬務,做到賬表、賬賬、賬實相符。

第二十八條縣級成品儲備糧的損失是指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的損失和因人為因素造成的損失,損失發生後,承儲單位應在24小時內向縣發展和改革局報告,由縣發展和改革局組織相關單位到現場調查核實。

第二十九條以上損失、損耗按規定進行核實。屬正常損耗或屬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的損失由縣財政局承擔;超額損耗和人為因素造成的損失,由承儲單位自行負責。

第五章質量管理

第三十條縣發展改革局委託青海省糧油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按照國家糧食質量標準和食品安全標準組織實施檢驗檢測,並出具相關檢測報告。小麥粉必須達到GB1355-1986《小麥粉》特製一等質量指標,大米必須達到GB/T1354-20__《大米》一級粳米質量指標。

第三十一條承儲單位要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及糧食質量標準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縣級成品儲備糧經營活動,對糧食質量安全承擔第一責任人責任。建立縣級成品儲備糧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和質量檔案管理制度,按照國家標準質量要求適時進行報檢或檢驗。健全質量安全控制體系,明確質量安全管理責任,做好縣級成品儲備糧的質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條承儲單位按照《糧油倉儲管理辦法》《糧油儲藏技術規範》等要求,定期進行糧情檢查和品質檢驗,確保縣級成品儲備糧儲存安全。加強成品糧儲存過程中温度、濕度等管理,防治黴變。

第三十三條縣級成品儲備糧出入庫質量安全實行出入庫糧食檢驗制度。糧食有關部門出具出入庫檢驗報告,不符合規定質量等級標準和食品安全標準的,不得出入庫。

第三十四條縣級成品儲備糧在輪換經營過程中嚴禁短斤少兩,不得摻雜使假、以次充好。

第三十五條縣級成品儲備糧包裝規格為每袋25公斤、10公斤、5公斤,每袋計量誤差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包裝物、標識必須符合國家食品包裝、標籤標準等有關規定,註明品種名稱、等級、淨含量、執行標準、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企業名稱和地址等內容。各項標籤必須清晰、齊全、準確。

第三十六條縣級成品儲備糧的運輸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糧食質量安全管理有關規定。不得使用被污染的運輸工具或者包裝材料運輸,不得將縣級成品儲備糧與其他物資混裝運輸,各種運輸車輛不得進入成品庫。嚴防發生污染、潮濕、黴變發熱等質量安全事故。

第三十七條運輸工具清潔乾淨,備有良好的鋪墊、遮蓋擋欄和防潮設備,鋪墊物、包裝材料等應符合有關要求,防止污染和雨水浸入。不符合規定的運輸工具不得用於縣級成品儲備糧的運輸。

第三十八條縣級成品儲備糧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經營質量安全管理、檢驗、質量安全事故處置、監督管理等未盡事宜,嚴格按照《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辦法》執行。

第六章輪換管理

第三十九條縣級成品儲備糧的輪換應當遵循有利於保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保持糧食市場穩定,防止造成市場糧價劇烈波動,節約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則。

第四十條縣級成品儲備糧按照“保持規模、動態管理、滾動輪換、市場運作”的方式,遵循保持規模、保證質量、推陳儲新、均衡有序、降低費用、品質優良的原則,由承儲企業自行適時輪換、組織銷售、自主經營。

第四十一條縣級成品儲備糧承儲企業輪換過程中,不得出現架空、串換、移點輪換等現象,原則上採取“庫存保持常量、實物頂替輪出”的辦法進行滾動輪換,即成品儲備糧庫存任何時期不得少於90%計劃量,其餘在週轉輪換中(表現為資金),以儲新換舊的滾動輪換方式,保證庫存糧食常儲常新,年底庫存必須達到100%。

第四十二條縣級成品儲備糧出入庫不得超過保質期,承儲單位應根據實際,統籌安排、及時組織輪換,每批成品儲備糧的輪空期不得超過三個月(每垛從拆垛銷售之日到新糧補庫到位之時)。

第四十三條縣級成品儲備糧每年輪換次數小麥粉、大米不得少於3次,每四個月至少輪換1次,不能因輪換或其他原因造成縣級成品儲備糧庫存架空、空庫和虧庫。

第四十四條承儲單位要按規定建立成品儲備糧輪換台賬,根據輪換進度逐日登錄輪換台賬。輪換期間,以每半月為單位每月2日、17日向縣發展和改革局各報送一次輪換情況,確保台帳與實際出入庫、質檢報告和縣發展和改革局台帳一致,做到規範運作。每半年向縣發展和改革局、縣財局報送一次輪換工作總結

第七章儲備糧的動用和補充

第四十五條縣發展和改革局應當完善縣級儲備糧的動用預警機制,加強對需要動用縣級儲備糧情況的監測,適時提出動用縣級成品儲備糧的建議。未經縣政府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縣級儲備糧。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政府批准,可以動用縣級成品儲備糧:

(一)縣級糧食出現明顯的供不應求或者糧食市場價格異常波動需要動用縣級成品儲備糧。

(二)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需要動用縣級成品儲備糧。

(三)縣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動用縣級成品儲備糧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縣級成品儲備糧動用方案,由縣發展和改革局、財政局根據互助縣糧食應急預案的相關要求提出,報縣政府批准。動用方案應當包括所動用成品糧的品種、數量、質量、價格、價差處理、使用安排、運輸保障等內容。縣發展和改革局根據縣政府批准的縣級儲備糧動用方案下達動用命令,由縣級儲備糧承儲單位具體組織實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執行或者擅自改變縣級成品儲備糧動用命令。

第四十八條承儲單位在執行縣級成品儲備糧動用指令時,應及時制定應急保障措施,組織落實所承擔縣級成品儲備糧的運輸車輛、物資和人力,承擔運輸任務,確保需要時調得出,出得快、用得上。

第四十九條應急狀態下動用縣級成品儲備糧的,要在半年時間內按原計劃規模及時補充已動用的縣級成品儲備糧,恢復應對糧食應急狀態的能力。

第五十條如無重大應急情況發生,正常儲存情況下,縣級成品儲備糧主要用於保障市場的需求,由承儲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實行動態管理,及時組織輪換,確保常儲常新。

第八章儲備費用補貼

第五十一條縣級成品儲備糧的保管費用、輪換費用和管理費用等,參照省財政廳《關於調整省級儲備糧費用補貼標準的通知》(青財建字〔20xx〕2428號)及省糧食局《關於調整省級儲備糧費用補貼標準的通知》(青糧財〔20xx〕47號)文件執行,即成品儲備糧費用補貼標準(成品糧折成原糧計算),即保管費用每年每公斤0.12元;小麥粉、大米按每年輪換三次,每次按0.08元/公斤計算,全年補貼0.24元/公斤執行。

第五十二條為規範縣級儲備糧管理費用的使用,其管理費用以當年縣級成品儲備糧數量折成原糧數量計算(年平均庫存按季加權平均計算)為準,按照每公斤0.004元的標準核定,由縣財政局包乾給縣發展和改革局統籌使用,結餘留用,超支不補。縣發展和改革局按照業務管理需要在核定的補貼範圍內,主要用於縣級成品儲備糧的管理、有關賬簿、票據、會同印製費用、培訓、監督檢查及調研支出等相關費用。

第五十三條在應急狀態下,縣人民政府動用縣級成品儲備糧,動用價格低於核定的入庫結算價,造成承儲單位虧損的,由縣級財政據實核補;發生的價差收入(扣除有關費用)上繳縣財政。

第五十四條縣級成品儲備糧保管費用、輪換費用採取按季預撥,年度清算的方式進行。補貼資金由縣財政局撥付給縣發展和改革局專户進行管理。年終會同縣財政局進行清算,多退少補。

第五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騙取、擠佔、截留、挪用縣級成品儲備糧貸款、保管費用、輪換等各項補貼。

第五十六條縣級成品糧儲備享受戰略儲備糧油承儲單位同樣的税費減免等優惠政策,承儲企業名單由縣發展改革局逐級上報,省糧食局會同省財政、省地税局共同審定。

第九章安全管理

第五十七條承儲單位要成立由主要負責人任組長的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定期研究安全生產工作。承儲企業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

第五十八條承儲單位要制定年度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目標,制定切實可行的安全生產事故防控方案和應急救援預案。

第五十九條承儲企業要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糧油安全儲存守則》《糧庫安全生產守則》等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縣級成品儲備糧安全生產、保衞、防火、防汛等各項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嚴格值班制度和進出庫登記制度;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和安全防護設施;教育和培訓職工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全面提高安全意識;定期組織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消除安全生產隱患。

第六十條嚴格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糧油儲藏技術規範》和其他有關儲糧專用化學藥劑管理的規定收發、運輸、儲存、使用化學藥劑。

第六十一條安全生產工作實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發生儲糧事故和安全生產責任事故,承儲企業在積極採取措施開展救援的同時,及時報告縣發展和改革局。

第十章監督管理

第六十二條縣級成品儲備糧的監督檢查按照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糧食局、財政部、衞生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印發的《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暫行辦法》(國糧檢〔20xx〕230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三條縣發展和改革局主要採取日常檢查、專項檢查、定期檢查、全面檢查等方式對承儲企業縣級成品儲備糧業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日常檢查主要是:檢查儲備糧數量、質量、糧情,儲存安全等情況,以及儲糧化學藥劑、設備設施、有關檔案的管理情況;專項檢查主要是:檢查出、入庫期間的成品糧質量,出、入庫結束後對入庫成品糧的數量、質量進行檢查確認,以及根據業務需要對其它事項的檢查;定期檢查包括:每年春季、秋季安全普查,定期檢查一般採取企業自查、縣發展和改革局抽查的方式進行。

建立糧情分析會制度。承儲企業每季度召開一次糧情分析會,並作好記錄。縣發展和改革局每年組織兩次糧情分析會。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責令承儲企業限期整改。違反本制度的,按照制度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十四條縣財政局對各項補貼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負責對成品糧儲備財務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對庫存情況進行定期監控。

第十一章約束與責任

第六十五條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紀依規追究責任,涉及嚴重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一)無正當理由不及時下達地方儲備糧油補庫、銷售及年度輪換計劃及動用命令的;

(二)給不具備地方儲備糧油承儲條件的單位確定承儲單位資格,分配承儲任務的;

(三)未及時、足額撥付地方儲備糧油的保管與輪換費用等財政補貼資金的;

(四)無正當理由未及時、足額安排地方儲備糧油所需信貸資金的;

(五)接到舉報、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六)其他違紀違規違法行為。

第六十六條承儲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縣財政、發改按照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到位的,取消縣級成品儲備糧承儲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紀依規追究責任,涉及嚴重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一)未執行縣級成品儲備糧補庫、銷售、輪換計劃及動用命令的;

(二)擅自動用縣級成品儲備糧油的;

(三)入庫的成品儲備糧油不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和縣級成品儲備糧油質量安全要求的;

(四)對縣級成品儲備糧油未實行專倉(罐)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縣級成品儲備糧油賬賬不符、賬實不符;

(五)擠佔、截留、挪用縣級成品儲備糧油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或者擅自更改縣級成品儲備糧油入庫成本的;

(六)虛報、瞞報承儲的儲備糧數量的;

(七)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的;

(八)擅自串換品種、變更儲存地點的;

(九)以儲備糧油對外擔保、抵押、質押、賒欠、體外循環或者對外清償債務的;

(十)因管理不善造成縣級成品儲備糧油不宜存、黴變等儲糧事故的;

(十一)熏蒸劑、防護劑等化學藥劑的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的;

(十二)發現地方儲備糧油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方面的問題不及時處理,或者處理不了不及時報告的;

(十三)拒絕、阻撓、干涉國家及縣發改、財政、審計等部門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十四)其他違紀違規違法行為的。

第十二章附則

第六十七條本辦法由縣發展和改革局、縣財政局共同負責解釋。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至20__年12月30日。

出入庫管理制度 篇7

為規範縣本級儲備糧出入庫管理,確保儲備糧出入庫質量安全、數量真實,依據《糧油倉儲管理辦法》《政府儲備糧質量安全管理辦法》《政府儲備糧倉儲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承儲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糧油質量標準對入倉糧食按批次扦取樣品,檢測糧食水分、雜質、色澤氣味等指標,並做好記錄,逐倉建立糧油質量檔案,質量不達標的糧食應整理合格後,方可入倉。成品糧油質量檔案還應包括生產企業出具的質量檢驗報告、生產日期、保質期限等內容。輪換入庫成品糧油原則上應為30天內加工的產品,食品安全指標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第二條 承儲單位應及時對入庫糧油進行整理,使其達到儲存安全的要求,糧油入庫(倉)應當準確計量,並製作計量憑證,做好入庫記錄。不得偽造、篡改入庫原始計量憑證。

第三條 糧油入倉期間,承儲單位質量管理人員應對入庫糧油進行全過程跟蹤檢查,保證入庫糧油質量符合儲存要求。質量檢驗人員應當填寫糧油入庫質量檢驗單據並簽字,分管負責人每月末須對入庫糧油質量檢測原始記錄情況進行全面檢查並簽字。

第四條 承儲單位在糧油出庫前按規定檢驗項目檢驗出庫糧油質量並出具檢驗報告。檢驗報告有效期為3個月,超過有效期的,應當重新檢驗並出具檢驗報告,並將檢測結果錄入質量管理檔案和貨位卡。現場扦樣應在主管部門監督下進行,確保扦樣程序規範、樣品真實。

第五條 正常儲存年限儲備糧油銷售出庫的,承儲單位具備條件的可自行檢驗並出具檢驗報告,不能自行檢驗的,須經過專業糧食檢驗機構檢驗並出具檢驗報告;超過正常儲存年限的儲備糧油出庫,須經過專業糧食檢驗機構進行質量鑑定。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儲備糧油銷售進入口糧市場和食品生產企業。未經質量安全檢驗的糧食不得銷售出庫。

第六條 糧油出庫前,承儲單位須及時將糧油出庫質量安全檢驗結果(檢驗結果報告原件或複印件)報告縣主管部門。

第七條 糧油出庫期間,應當準確計量,並製作計量憑證,做好出庫記錄。不得偽造、篡改出庫原始計量憑證。承儲單位每月如實向主管部門報送購銷存數據。

第八條 承儲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糧油儲存損耗處置方法的規定處置糧油儲存損耗,規範糧油儲存損耗報批程序,嚴禁虛報損耗。糧油出庫數量多於入庫數量的溢餘,不得衝抵其他貨位或批次糧油的損耗和損失。承儲單位應當在糧油出庫結束10日內將糧食出庫、損耗處置和損失等情況書面報告主管部門。

第九條 糧油出庫結束後,承儲單位應及時整理歸檔保管總賬和分倉保管賬,存檔期限不少於5年。

第十條 糧油出入庫實行驗收制度,承儲單位應當在糧(原糧)油出入庫結束15日內,書面申請主管部門組織開展驗收。

第十一條 成品糧在保持庫存量不低於90%的前提下,由承儲企業根據庫存成品糧質量和市場供求情況進行動態輪換。

出入庫管理制度 篇8

第一條 為加強地方儲備糧管理,維護糧食市場穩定,保障糧食安全,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地方儲備糧的計劃、收購、儲存、輪換、銷售、動用和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地方儲備糧管理應當堅持政府統籌、規模合理、優儲適需、安全高效的原則。

地方儲備糧應當以省級儲備為主、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儲備為輔,實行分級儲備、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糧權屬於本級人民政府。

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地方儲備糧。

第四條 省、市人民政府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和縣人民政府指定的'從事地方儲備糧監管的部門(以下統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級地方儲備糧的行政管理,對地方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

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足額撥付本級地方儲備糧的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並會同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對有關財務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發展改革、公安、應急、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地方儲備糧相關工作。

第五條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下達的計劃、宏觀調控需要以及財政承受能力制定地方儲備糧的儲備規模、品種結構和總體佈局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指令或者調控需要,下達地方儲備糧收購、儲存、輪換、銷售、動用等計劃並組織實施,及時跟蹤調度執行情況,確保計劃嚴格落實。

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優化品種結構和儲備規模。地方儲備糧口糧品種合計比例不得低於國家有關規定。

第六條地方儲備糧運營管理企業(以下簡稱運營管理企業)根據本級人民政府委託,對本級地方儲備糧的收購、儲存、輪換、銷售實施日常管理並執行地方儲備糧的動用計劃,對地方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

依法承擔地方儲備糧儲備任務的企業(以下簡稱承儲企業)應當確保負責儲存的地方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

第七條 承儲企業應當具備與其承儲糧食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倉儲、保管、質量安全檢驗等能力,倉儲容量達到規定的規模,倉儲設施和倉儲條件符合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以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要求。

承儲企業資格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確定。運營管理企業應當從具備資格的企業中,按照佈局合理、便於監管和降本節費的原則,擇優公開選定承儲企業;沒有運營管理企業的市、縣由同級人民政府指定部門選定。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承儲企業依法解散、被宣告破產,以及其他法定原因而終止的,或者被取消承儲資格的,其儲存的地方儲備糧由本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調出另儲。

第八條 入庫的地方儲備糧應當達到收儲、輪換計劃規定的質量要求;糧食儲存期間,應當定期對地方儲備糧進行質量和品質檢驗。

承儲企業應當建立糧食出庫質量安全檢驗制度,未經質量安全檢驗的糧食不得出庫。

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地方儲備糧質量安全檔案,如實記錄出入庫、儲存期間糧食質量安全情況。質量安全檔案保存期限自出庫之日起,不少於五年。

承儲企業應當定期對地方儲備糧儲存管理狀況進行安全檢查和隱患整治;發現地方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品種和儲存安全等方面存在問題,應當及時處理並報告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

第九條 承儲企業應當嚴格按照政策性職能和經營性職能分開的原則,建立健全儲備運營管理制度,實行人員、實物、財務、賬務管理分離。

承儲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虛報、瞞報地方儲備糧數量、質量和品種;

(二)擅自混存或者串換地方儲備糧品種、變更儲存地點或者貨位;

(三)因延誤輪換、管理不善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嚴重壞糧事故;

(四)通過以陳頂新、以次充好、虛假購銷、虛假輪換、違規倒賣等方式,套取糧食價差和財政補貼,騙取信貸資金;

(五)擠佔、挪用財政補貼和信貸資金;

(六)以地方儲備糧及其相關設施設備辦理抵押貸款、提供擔保或者清償債務、進行期貨實物交割;

(七)利用地方儲備糧進行除政府委託的政策性任務以外的其他商業經營;

(八)擅自動用地方儲備糧,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地方儲備糧收儲、輪換計劃和動用命令;

(九)其他直接或者間接影響地方儲備糧安全的行為。

第十條 地方儲備糧輪換應當遵循有利於保持糧食市場穩定、保證質量、節約費用、結合加工的原則,以儲存品質為依據,以儲存年限為參考,實行均衡輪換。

地方儲備糧輪換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主要通過交易批發市場及相關網上平台公開競價方式進行,也可以採取直接收購、邀標競價銷售等方式進行。

承儲企業應當在輪換計劃規定時間內完成地方儲備糧輪換任務。每批次輪換架空期不得超過四個月。如遇有特殊情況,經本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適當延長輪換架空期,延長期內承儲企業不能享受相應財政保管費用補貼。

第十一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的糧食應急預案,明確應急響應等級和地方儲備糧動用方案。

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完善地方儲備糧的動用預警機制,加強對需要動用地方儲備糧情況的監測。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動用地方儲備糧:

(一)本行政區域或者局部地區糧食明顯供不應求或者市場價格異常波動的;

(二)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需要動用地方儲備糧的;

(三)省、市、縣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動用地方儲備糧的其他情形。

動用地方儲備糧,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動用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條 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批准的動用方案下達動用命令並組織實施。在緊急情況下,本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決定動用地方儲備糧並下達動用命令。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拖延或者擅自更改地方儲備糧動用命令。

地方儲備糧動用後,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恢復庫存。

第十三條 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運營管理企業、承儲企業可以行使下列監督檢查職權:

(一)進入承儲企業檢查地方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品種和儲存安全情況,檢查糧食倉儲設施、倉儲條件是否符合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以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要求。

(二)向有關單位和人員瞭解地方儲備糧收儲、輪換計劃以及動用命令和有關財務的執行情況;

(三)調閲、複製地方儲備糧管理的有關資料、憑證;

(四)對承儲企業報送的購銷數量、輪換進度、庫存規模、質量安全等信息統計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推進地方儲備糧管理數字化、智能化建設。

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地方儲備糧信息化管理平台的建設、使用、迭代、安全等工作,提升地方儲備糧數據自動採集、傳輸、存儲、處理、共享等全生命週期的智能化管理水平,實現遠程監管、預警防控。

承儲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地方儲備糧信息化管理系統,並與相關監管部門和單位的信息化管理系統對接,加強信息化建設、應用和維護,進行有關數據的同步傳送與動態更新。

第十五條 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承儲企業信用檔案,記錄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情況,並將承儲企業的信用記錄、行政處罰等信息納入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並向社會公佈,依法對嚴重失信承儲企業實施失信聯合懲戒。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和單位舉報地方儲備糧管理中的違法行為。

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核實處理;舉報事項屬於其他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部門處理。

第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以及運營管理企業不依法履行地方儲備糧管理和監督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制定地方儲備糧的儲備規模、品種結構和總體佈局方案的;

(二)未下達地方儲備糧收儲、輪換、動用等計劃的;未按照計劃組織實施的;

(三)未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足額撥付本級地方儲備糧的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的;

(四)違法、違規選定承儲企業的;

(五)接到舉報,發現違法行為未及時處理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十八條 承儲企業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取消其承儲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入庫的地方儲備糧不符合收儲、輪換計劃規定的質量要求的;

(二)未定期對地方儲備糧進行質量和品質檢驗的或者未按規定進行糧食出庫質量安全檢驗的;

(三)未建立地方儲備糧質量安全檔案的;

(四)未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和隱患整治的;

(五)發現地方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方面的問題不及時處理或者報告的。

第十九條 承儲企業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或者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並取消其承儲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虛報、瞞報地方儲備糧數量、質量和品種;

(二)擅自混存或者串換地方儲備糧品種、變更儲存地點或者貨位;

(三)因延誤輪換、管理不善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嚴重壞糧事故;

(四)通過以陳頂新、以次充好、虛假購銷、虛假輪換、違規倒賣等方式,套取糧食價差和財政補貼,騙取信貸資金;

(五)擠佔、挪用財政補貼和信貸資金;

(六)以地方儲備糧及其相關設施設備辦理抵押貸款、提供擔保或者清償債務、進行期貨實物交割;

(七)利用地方儲備糧進行除政府委託的政策性任務以外的其他商業經營;

(八)擅自動用地方儲備糧,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地方儲備糧收儲、輪換計劃和動用命令;

(九)其他直接或者間接影響地方儲備糧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條 承儲企業有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違法情形且情節嚴重的,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出入庫管理制度 篇9

一、總則

1.為保障公司正常生產的連續性和秩序,使倉庫作業合理化,減少庫存資金佔用,特制定本辦法。

2.本辦法適用於公司生產、銷售、辦公所需各種原輔材料、在製品、半成品、成品、包裝物、備品備件、工具、辦公、衞生用品等物料的庫存管理規定。

二、管理原則和體制

1.公司實行倉庫分散管理體制。各類物料分別由其使用部門設立倉庫保存。其中,原輔材料倉庫由採購部主管,在製品、半成品、包裝物倉庫由生產製造部門主管,成品、備品備件、工具倉庫由營銷部門主管,辦公、衞生用品倉庫由行政總務部門主管。

2.倉庫管理應保證滿足公司生產經營所需的物資需要,不缺貨斷檔,並使庫存物資、採購成本總額資金費用最小化。

3.公司各倉庫根據倉庫工作量和重要性,設專職或兼職倉庫管理員。

4.倉庫對各類物資進行分類統計,分為A類、B類、C類,分別以重點、次要和一般性級別管理。

5.根據公司生產經營時間特點,制定倉庫入、出庫工作時間。

三、存貨計劃與控制

1.倉庫以適質、適量、適時、適地之原則,供應所需物資,避免資金呆滯和供貨不足。

2.倉庫會同有關部門,根據銷售記錄與計劃、生產計劃等制定最優訂購點、訂貨點、安全庫存、訂購提前時間等標準。

3.倉庫對訂有標準的物資品種進行控制,實際庫存量降到訂購點時,即可提出補充採購計劃申請。

四、入庫

1.所有物料,無論是新購入、退貨、領後收回,均應由倉管部門檢驗後方準物品入庫

2.辦理入庫手續時,對照物品與訂購單、提貨單、驗收單、發票所列的品名、型號、或規格是否相符。如發現品名、型號或規格或包裝破損的,應通知採購主辦處理。

3.倉管員於物料入庫時發現問題,未及時於次一個工作日內報告處理的,該物料視為合格。

4.倉庫管理員對所有入庫物品及時入帳,對在存倉庫物品造冊登記。

五、出貨

1.凡持經各級主管籤批的領用單、領料單經確認後,方可領料出庫。倉庫管理員對所有庫物品及時入帳。

2.倉管部門對領用要求,於規定的時間內發貨或調撥。如缺貨或不足,則應回覆預定或供貨的日期。

3.供領雙方在確認出庫物料的品種、規格、數量和質量後,均應在一式多聯領料單據上簽字,各聯分送、留倉管、領用、財務等有關部門。

4.領料人於物料出庫時發現問題,未及時當場處理的,該物料視為合格。

5.物料出庫提運過程中,禁止領料人隨意進入倉庫內部場所,對不聽規勸的可拒絕出貨並報主管。

6.堅持原則,不徇私情,嚴格按批准數量、質量領取、發放物品。倉庫管理員態度和藹,熱情主動服務。

7.對非常設倉管員的倉庫可規定特定時間領用物品。對緊急事項可即時領用。

六、物料保管

倉管對各類物料的儲存要項:

1.按品種、規格、體積、重量等特徵決定堆碼方式及區位;

2.倉庫物品堆放整齊、平穩,分類清楚;

3.儲物空間分區及編號,標示醒目、朝外,便於盤存和領取。

4.對危險物品隔離管制;

5.地面負荷不得過大、超限;

6.通道不得亂堆放物品;

7.保持適當的温度、濕度、通風、照明等條件。

七、倉儲物資入、出庫按先進先出原則堆放和提取。

八、倉管員加強對倉庫日常防火、防盜、防潮、防漏、防蟲工作,注意清潔衞生,定期實施安全檢查。

九、建築隊、維護倉庫裝卸、計量、傳送、消防、監測和其他設備、器械,保持良好使用狀態,須更換維修的應及時上報。

十、倉庫嚴禁吸煙,非倉庫人員,未經同意,不準入內。

十一、倉庫建立庫存物資台帳、總帳、明細帳、庫存卡系統。應做到帳實相符、帳帳相符。及時做好日常帳簿登記、整理、保管工作。

十二、定期結倉庫盤存。

1.小盤點,每月底一次。主要查核是否帳實相符及呆滯物料增減情況。

2.中盤點,每半年一次。各燈倉庫查核是否帳實相符,並矯正成本。

3.大盤點,每年一次。公司資產全面盤存。每年年終,倉管部門會同帳務、營銷部門總盤存。對盤點情況,填寫庫存物資統計表,各方在清冊上簽名。對盤點出的過期、變質不能使用物品及時處理。對盤盈、盤虧情況,報主管批准後調整帳目;涉及倉管員責任短缺的,由其賠償。

十三、倉管員崗位調動的,由交接雙方及監交人員辦理清冊移交及必要的產物清點工作。

十四、倉管員每日作出物料入出庫的統計報表,以及每月和年度的入出庫和庫存統計。各種統計報表一式多聯分送有關財務、生產、營銷部門。

十五、倉管員會同財務人員分解庫存費用,努力減少庫存消耗,降低庫存成本,提出建議,改進倉庫管理。

出入庫管理制度 篇10

1.目的

確保施工中危險化學品運輸儲存使用滿足規定要求。

2.適用範圍

各施工項目部在危險化學品運輸、儲存、使用時的控制。

3.職責

3.1公司工程管理部負責編制危險化學品運輸、儲存、使用規定並監督檢查。

3.2分公司工程管理部負責監督、檢查危險化學品運輸、儲存、使用情況。

3.3施工項目部負責管理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儲存、使用。

4.參考文獻

4.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國務院1984年11月6日發佈)?

4.2《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20__年3月15日頒發施行)

5.規定內容

5.1總則

5.1.1本規定所稱危險化學品主要包括路橋工程施工中使用的炸藥、壓縮氧氣、乙炔氣體、石油液化氣體、酒精、柴油及其它油品、試驗室用的有毒或腐蝕性化學品、國家規定的施工使用的其它危險化學品。

5.1.2各項目部對本單位使用的危險化學品要進行辨識,列出清單,制定管理規定和應急預案,應急預案要進行演練。

5.1.3使用必須申請辦理許可證的危險化學品的項目部要向所在地縣、市公安局和有關部門申請辦理、領取有關證件。嚴禁無證採購、運輸、儲存、使用操作。

5.1.4各項目主要負責人必須保證本項目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要求,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負責。

5.1.5分公司/項目部在的採購、運輸、儲存和使用時及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各個環節中,必須加強管理,認真按規定和要求作業,確保每個環節不出事故。

5.2運輸

5.2.1工地必需的危險化學品一般要在辦理正式手續後交機具危險化學品專業運輸資質的單位運輸,禁止自行運輸。

5.2.2小宗的試驗用化學品、酒精和油品經項目部批准後可按要求自行組織運輸。

5.3儲存、使用、處置廢棄

5.3.1危險化學品儲存,按其物品的不同的特性採取分庫存放,專人負責,不得雜存、亂存、混存。未用完的危險化學品報經有關責任人的批准同意後退回儲存倉庫,並核實數量,辦好相關籤認手續。危險化學品嚴禁私人保管存放,嚴禁存放於職工宿舍或辦公室。

5.3.2危險化學品存放倉庫,應設在距離辦公、生活區50m以外的地方,倉庫應通風良好,防火、防盜。在倉庫周圍應設防護網,設置明顯的安全防火標誌、標示及出入倉庫安全規定要求。倉庫應備有應急的防火設備和器材,通向倉庫的道路暢通無阻、平整。

5.3.3危險化學品倉庫設專人24小時值班看護。危險化學品發放人員、領用人員、看守人員不得身帶火種入庫,上述人員和操作人員不得穿着易產生靜電的衣褲,防止因靜電而引發火災事故。

5.3.4危險化學品倉庫內電器電線也應具有防燃的性能,電線採用不着火的硬塑料管套穿,開關在庫外操作,倉庫內照明不得采用大瓦數燈泡和太陽燈。

5.3.5危險化學品應有安全標識、標籤及安全技術使用説明書。在使用工作場所有應急救措施和配備應急器材。

5.3.6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物品和桶裝、罐裝等易燃液體、氣體應存放在通風蔭涼處。

5.3.7可燃氣體的存放要距離明火10m以上,搬動時不能碰撞,氧氣瓶和乙炔等可燃氣瓶運輸、使用、保存時的間距要在5m以上,乙炔氣瓶不能倒放。

5.3.8危險化學品的儲存、使用及處置廢棄的有關從業人員必須先需經過有關法律法規知識、安全知識、專業技術、環境保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教育培訓,國家規定的必須持證上崗作業人員須取得有關職能部門頒發的上崗證,方可上崗操作。

5.3.9需要儲存和使用和廢棄處置危險化學品的項目部,應有一套嚴格的規章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並建立健全了崗位責任制。配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富有經驗的專(兼)職安全員。

5.3.10對危險化學品的管理必須堅持入庫驗收、登記造冊、保管取用、使用監督、回收登記註銷和日清日結的制度,確保賬目清楚、賬物相符。

5.3.11危險化學品嚴禁私拿、私用、私藏、贈送、轉讓、轉賣、轉借等,一經查獲,即向領導報告,嚴重的報請司法機關查處。

5.4檢查監督

5.4.1公司每季度對在建項目進行一次重點監督、檢查。

5.4.2分公司(總承包)機材部每月進行一次檢查,對項目的危險化學品清單、制度和預案、管理情況進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5.4.3項目部機材室負責危險化學品的日常管理,完善制度、加強檢查;安全室負責日常的監督檢查。

6.程序流程圖

7.記錄

記錄按程序文件:(QP8.2-3)過程的監視和測量控制程序、(MP8.2-5)環金和職業健康安全績效監視和測量控制程序、(MP8.3-1)事件、事故、不符合控制程序、(MP8.5-1)糾正/預防措施管理程序的表格記錄。

8.附錄

出入庫管理制度 篇11

一、總則

(一)目的

為了規範公司的倉庫管理程序,促進倉庫各項工作科學、高效、有序的運作,加強對成品模具、物料存放及出入庫安全,提高物料的有效利用率,合理控制費用的支出,保障公司生產物料及時供應及成品銷售工作的正常開展,特制訂本管理制度。

(二)適用範圍

本制度詳細闡明瞭公司倉庫管理職責及成品、物資出入庫管理程序。適用於河南拼搏模具有限公司成品、物資出入庫管理制度。

二、 物品入庫有關制度:

(一)倉管應認真清點所要入庫物品的數量,並檢查好物品的規格、質量,做到數量、規格、品種準確無誤,質量完好,配套齊全,並在接收單上簽字。

(二)物品進庫,倉管和採購員現場交接接收,必須按模具部或注塑部申請所購物品條款內容、物品質量標準,對物品進行檢查驗收,並做好入庫登記。

(三)物品驗收合格後,應及時入庫。

(四)物品入庫,要按照不同的材質、規格、功能和要求,分類、分別儲存。

(五)物品數量準確、價格不串。做到帳、卡、物、金相符合。

(六)易燃、易爆,易感染、易腐蝕的物資要隔離或單獨存放,並定期檢查。

(七)精密、易碎及貴重物資要輕拿輕放.嚴禁擠壓、碰撞,倒置,要做到妥善保存。

(八)做好防火、防盜、防潮、防凍、防鼠工作。

(九)倉庫經常開窗通風,保持庫室內整潔。

三、 物品出庫有關規定:

(一)物品出庫,保管人員要做好記錄,領用人簽字。

(二)物品出庫實行“先進先出、推陳出新”的原則,做到保管條件差的先出,包裝簡易的先出,易變質的先出。

(三)本着“厲行節約,杜絕浪費”的原則發放物品,實行以舊換新,專用工具做到專物專用。

(四)對於相關部門專用物品的領用必須要有總經理、使用部門負責人、簽字方可領取。

(五)保管員要做好出庫登記,並每月結賬前向財務部門提供出入庫報告,以供參考。對於賬物不實的情況,倉管按原價賠償。

(六)倉庫為公司重地,倉庫禁止吸煙,嚴禁攜帶易燃易爆品。

出入庫管理制度 篇12

1、食堂採購一切物品,均必須嚴格履行入庫、出庫手續、雙方簽字。

2、保管員(驗收員)對所購物品進行質地檢查,核對數量,杜絕質次、變質、過期食品的採購與入庫。

3、對工作人員(取貨員)取出食品要進行檢驗,核對數量,杜絕質次,變質、過期食品的出庫與食用。

4、保管員(驗收員)與採購人員(取貨人員)均需在入庫單(出庫單)上簽字。

5、加強食堂倉庫的管理,做好防火、防盜、防潮、防鼠、防食物中毒工作。

6、合理安排入庫、出庫食品數量適度保持庫存數量,加強檢驗,杜絕一切不安全及浪費現象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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