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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公司管理制度

出入公司管理制度

□ 總則

出入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條 目的 為維護公司安全及使人員、車輛、物品出入的管理有所遵循特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 範圍 人員、車輛、物品出入公司門時,應遵守本規則規定,由守衞負責管理。

□ 人員出入管理

第三條 本企業人員

(一)本公司區人員:

1.上下班應穿着制服,佩掛胸章於左胸處,始得打卡出入公司。

2.助理工程(管理)師以上人員及因公需經常出入公司人員經公司處長核准者,得隨時出入公司(胸章標明符號)。

3.值班人員臨時因公需出入公司時,應憑"從業人員出入門證",(表3.6.1)一式三聯經主管科長核籤,第一聯存其服務部門,第二、三聯出公司經守衞簽註出公司時間後第三聯暫存守衞室,第二聯由公出人員攜出分(本)公司者,公出人員可憑第二聯持經分(本)公司守衞簽註入公司時間後入公司,第二聯暫存分(本)公司守衞室。公畢出公司由分(本)公司守衞檢出原存出入門證第二聯簽註出公司時間後交公出人員持回;公畢返公司公出人員將第二聯交由守衞檢出原存第三聯分別註明入公司時間,第三聯翌日上午10時前由守衞轉送服務部門主管核查,第二聯暫存守衞室翌日上午10時前轉送考勤部門核對考勤紀錄,如遇有異常情形應即聯絡其所服務部門的主管處理。

4.非值班人員臨時因公需入出公司時,應於守衞室填具"從業人員出入門證"一式三聯經守衞查對簽註入公司時間後,第一聯存守衞室,第二、三聯由該員攜帶入公司;事畢經主管科長核籤,憑該證經守衞於第一聯簽註出公司時間,第一聯守衞室存查,第二聯翌日上午10時前轉送考勤部門 ,如遇有異常情形應即聯絡其所服務部門主管處理,第三聯於翌日上午10時前由守衞室送服務部門主管核查。

5.從業人員上班時間請假出公司時,應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後打卡出公司。

(二)非本公司區人員:

如因公需入公司區者,應憑出差申請單第二聯或從業人員出入門證第二聯經守衞查對(但由本公司區洽辦人員陪同入公司者得免出示憑證)後於"本企業人員進公司登記簿"(表3.6.2)登記"日期"、"服務部門"、"接洽對象"、"臨時入公司證號碼"、"進公司時間"後發給"臨時入公司證"佩掛入公司;公畢經守衞收回"臨時入公司證"並登記出公司時間後出公司。

第四條〓企業人員

(一)包商及其僱用人員:

包商及其僱用人員應由包商填具"包商出入公司區申請書"(表3.6.3)一份,經工程主辦部門科長、守衞主管科長核准換髮"包商入公司憑證"(表3.6.4),"包商出入公司區申請書"由守衞室存查。

1.入公司:憑身份證明文件及"包商入公司憑證"交守衞核對無誤後換髮"包商入公司證(表3.6.5)佩掛入公司。因趕工或原有工作人員未能到工,臨時增補人員不及事先辦理申請手續時得由包商填具"包商出入公司內申請書"由守衞核對身份證明文件後發給"包商入公司證"佩掛入公司,但限當日內補辦一切所需手續。

2.出公司:當日工作完畢出公司時,應交還"包商入公司證",換回身份證明文件及包商入公司憑證。午間出公司用膳及工作中出入公司區時亦同。

3.洽公人員

接洽業務之公司商或顧客如有出入必要時,憑主辦部門科長核籤"車輛/人員出入門證"(表3.6.6)一式三聯第一聯填單部門自存,第二、三條經守衞簽註入公司時間後,第三聯暫存守衞室,第二聯交洽公者暫存。並以身份證明文件換髮胸章佩掛入公司(但由經辦人陪同入公司者得免繳身份證明文件),公畢經洽辦人簽章後持出,經守衞檢出原存第二聯分別簽註出公司時間並收繳胸章發還身份證明文件後出公司。第二聯留守衞室存查,第三聯翌日上午10時前送主辦部門存查。?

(二)參觀人員(本企業人員參觀亦同):

1.政府機關、民意代表、人民團體或本公司區人員親友如有必要入公司參觀時,由經辦人或申請人按經劃定准許參觀的路線別(各公司自行規定)填具"參觀申請登記單(表3.6.7)一式若干聯經總務科長核准後通知各有關部門並派員引導參觀。入公司時守衞應於"參觀申請登記單"(參觀聯)簽註入公司時間,參觀完畢出公司時簽註出公司時間,翌日送總務部門存查。

2.參觀非經劃定准許參觀之區域者,需呈經理或總經理核准。

3.本公司區公司處長級以上人員陪伴賓客參觀事前免辦申請手續,但應於當日內補填"參觀申請登記單"送守衞簽註入出公司時間後送總務部門存查。

4.參觀時間以常日班的上班時間內為限,若遇到例假日,事先來函核准者,及本公司區人員親友經值日公司處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五條 胸章管理

(一)本公司區人員(包括定期契約、聘約及臨時人員):

1.出入公司應佩掛胸章,對未依規定佩掛胸章者守衞應予糾正。入公司時如未帶胸章,應在守衞室登記借用'臨時入公司證"經守衞核對並將考勤卡留置守衞室後入公司,下班應繳回"臨時入公司證"換取考勤卡始得出公司,守衞應於翌日上午10時前將"借用臨時入公司證登記單"(表3.6.8)匯轉人事部門轉記於"借用臨時入公司證統計簿"(表3.6.9)對年累計借用達三次以上者,自第三次起每增借用一次即由人事部門籤請警告一次。?

2. 非值班人員臨時因公需入公司而未佩帶胸章者,應向守衞室借用"臨時入公司證"由守衞將該號碼登記於"從業人員出入門證"備註欄後始准入公司,待公畢繳回守衞室後始得出公司。

3. 3.遺失胸章應即向主管部門申請補發,填具切結書(表3.6.10)及工本費每枚10元,嗣後找到不即繳回時,一經發覺,依人事管理規則第三十六條第十項規定簽報處。

4.使用他人胸章矇混出入公司者,一經查覺,無論使用人或借與人均依人事管理規則第十四條第十五款規定予以免職處分。

(二)非本公司區人員:

1.本企業從業人員使用"臨時入公司證"於出公司時應將該證歸還守衞部門,如有未歸還者由守衞管理部門函使用人服務部門,要求退還原借"臨時入公司證"。如遺失"臨時入公司證應填具切結書及交工本費10元,守衞管理部門應即換制"臨時入公司證"以防他人留用:"臨時入公司證"借予他人使用或藉故不予歸還者,由守衞管理部門通知其部門依人事管理規則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予以免職處分。

2.接洽業務的公司商、顧客遺失"洽公"胸章或包商及其僱用人遺失"包商入公司證"者,守衞人員應請其填具切結書(表3.6.11)交繳交工本費每枚10元,始得發還身分證明文件。主管部門應公佈作廢,如有必要,應即換制,以防他人留用;如借予使用被查覺者,得取消其申請入公司洽公的資格並負借用人因此造成公司權益損失的賠償責任。(如因此造成分司權益損失時由發生損失部門估計損失金額填具"異常報告單"一式三份送公司處長以上主管批核後一份留存,一份送主辦部門於工程(資)款或貨款項下扣償,一份送會計部門憑以核對)。

□ 車輛出入管理

第六條 公司商車輛

(一)入公司:

1.交貨車輛憑主辦部門科長核發並註明"車行""車號""隨車人數""裝運品名""事由""入公司範圍"的"車輛/人員出入門證"(表3.6.6)一式三聯(流程如本規則第四條的規定),經守衞查對簽註時間後入公司。

2.提運本公司各種貨品車輛,憑主辦部門科長核發的"車輛/人員出入門證"經守衞查對簽註時間後入公司。如提運貨品車輛,持有主辦部門公司處長核發的"料品交運單"(表3.6.12)(或"材料領用單"(表3.6.13)、"移轉交運單"(表3.6.14)、"物品出入門證"(表3.6.18)等)或主辦部門科長核發的"成品交運單"(表3.6.15)(或材料調撥單)(表3.6.16)亦可做為入公司憑證,經守衞查對簽註時間後入公司,而免辦理"車輛/人員出入門證"。?

(二)出公司:

1.交貨車輛卸貨後空車出公司憑"車輛/人員出入門證"由洽辦人簽章,經守衞查驗簽註時間後出公司。如有他公司物品裝載於同一車輛內者,除於"車輛/人員出入門證"註明外,於進公司時由守衞隨車前往交貨地點會同卸貨後並隨車至公司門放行。

2.裝運本公司各種貨品的車輛憑公司處長核發編有統一流水號碼的"料品交運單"(或六聯式"材料領用單"、"移轉交運單"、"物品出入門證")或科長核發編有統一流水號碼的"成品交貨單"(或七聯式"材料調撥單")至指定地點由點交人點交裝車,車輛駛抵公司門時,守衞應加以抽查交簽註時間後放行。各公司對出公司須經守衞會點物品應予明文規定,由守衞會點裝運後隨車至公司門放行。

第七條 公司車輛

本公司車輛入公司時,得免辦"車輛/人員出入門證"。但裝運各種貨品出公司時,應依第六條規定辦理。

□ 物品出入管理

第八條 外來物品

第一聯:守衞室→會籤→主管批核→守衞室

第二聯:守衞室→會籤→主管批核→有關部門→守衞室→有關部門〖HT〗

(一)入公司:公司商攜帶自備工具或物品(含公司商之樣品及進公司裝運成品的自備空容器等)入公司應由公司商填具"公司商自備工具物品進公司清單"一式二聯(表3.6.17)由主辦部門科長核籤,經守衞查對簽註入公司時間抽存第二聯,第一聯由公司商自存作為出公司的憑證。

(二)出公司:公司商攜帶自備工具或物品出公司應由公司商憑"公司商自備工具物品進公司清單"(如屬公司商帶餘料出公司應由主辦部門另填開"料品交運單"註明出公司原因並公司商自備工具物品進公司清單第一聯交運)第一聯經主辦部門科長核准後,由守衞檢出原存查的第二聯查對,並分別簽註出公司時間後放行。第一聯於翌日上午10時前轉送主辦部門存查,第二聯留存守衞室。

第九條 公司物品

(一)本公司與分公司或分公司間物品出入:調撥成品的出入公司應憑"成品交運單";屬料庫材料調撥或移轉出入公司應憑七聯式"材料調撥單";如使用部門領料須入公司門者,應憑六聯式"材料領用單";半成品(由各公司自定)、機配件、固定資產及使用部門已領材料移轉出公司應憑"移轉交運單";各項憑證均應經各主辦部門主管核准,並經守衞註明"車行""車號""隨車人數""出入公司時間"後放行。

(二)拖外修造、加工或出借物品;需再攜返公司的樣品(含採購、修造或營業用樣品);送外檢驗校正儀器;自備裝運物品的空容器或其他應再攜返的物品:

1.出公司時憑"物品出入門證"(表3.6.18)一式五聯由主辦部門填具出門物品欄的品名、規格、數量及入門物品欄的品名、規格、預定返公司數量送公司處長核准(出借由經理核准其餘由公司處長或經理核准)後,第一聯由主辦部門自存,第二、三、四、五聯經守衞簽註出公司時間後第二聯暫存守衞室,於翌日上午10時前送會計部存查,第三聯由守衞室留存,第四聯交公司商(或借用人、攜出人)於物品回公司時查對之用,第五聯交承運商憑以申請運費(如自運第五聯做為物品簽收回聯存主辦部門)。

2.返公司時公司商(或借用人、攜出入)憑第四聯交由守衞查對並檢出原存第三聯分別簽註"姓名或車行""車號""人數"及"入公司時間"後,於第四聯填注實際返公司數量後暫留守衞室,第三聯交公司商(借用人或攜出人)隨物品送至主辦部門(請修、出借等部門)確實驗收後填記實際返公司數量經科長核籤後交公司商(借用人或攜出人)於出公司時交守衞與第四聯核對並於第三、四聯簽註出公司時間後出公司。翌日上午10時以前守衞將第三聯轉送會計部門,第四聯送主辦部門核對銷案。

如物品分批返公司時,除最後一批比照前項規定辦理外,至其餘各批物品返公司時應由主辦部門科長核發"車輛/人員出入門證"(需註明交貨品名規格數量及該批物品的"物品出入門證"編號於載貨內容及品名欄)(第一聯自存)第二、三聯交公司商憑該證經守衞查對並簽註入公司時間後第三聯暫存守衞室,第二聯持入(出)公司守衞於公司商出公司後將"車輛/人員出入門證"第三聯於翌日上午10時前送會計部門並原"物品出入門證"第二聯存查,第二聯由守衞室留存。守衞及主辦部門並應於留存的物品出入門證註明已分批返公司物品日期、品名、規格數量等,待最後一批物品返公司後守衞再將"物品出入門證"第三聯轉送會計部門結案。? 3.由本公司供料拖外修造或加工物品時,其所供應的材料應由主辦部門辦理領料後,填開"物品出入門證"(應於入門物品欄註明要修造或加工完成物品的品名規格及預定返公司數量)辦理交運出公司。

4.會計部門應經常查對未入公司的送修出借或其他應再攜返物品,如逾預定入公司日期應即聯絡主辦部門催辦,如逾期10以上時,應按旬開立"物品出公司逾期未返催辦單"(表3.6.19)一式二聯送請主辦部門填具"未返公司原因"及"預定入公司日期"經公司處長核籤後一份存主辦部門,一份送回會計部門存查,但逾期1個月以上應呈報至經理,逾期2個月以上應呈報至總經理。

(三)赴公司外修繕攜帶工具材料:

憑主辦部門科長籤準的"修繕攜帶工具材料清單"(表3.6.20)一式三聯,第一聯由主辦部門工具材料管理人員存查,第三聯暫存守衞室,第二聯交守衞查對簽註出公司時間由攜物人收存,於工畢經請修部門簽證,(如修繕需出入分(本)公司時,攜物人可憑第二聯交由分(本)公司守衞室加蓋)。

並簽註入公司時間後由攜物人持入分(本)公司於工畢經請修部門簽證,經分(本)公司守衞核對並簽註出公司時間(回公司時憑第二聯交守衞檢出第三聯查對攜回數量並簽註入公司時間,第二聯暫存守衞室,翌日上午10時前送回主辦部門,第三聯由攜物人隨物繳回主辦部門銷案)。? 主辦部門對攜赴公司外修繕工具材料應切實跟蹤,如逾預定完工日期三日時,應由工具材料管理人員填"物品出公司逾期未返催辦單"(表3.6.19)一份送攜出人填具"未返公司原因"及"預定入公司日期"呈主管核籤。

(四)免列帳物品(限垃圾、廢棄物或公司商交貨後需歸還的空容器使用;其項目各公司自行明定)的出公司:?憑經辦部門公司處長核籤的"免列帳物品出公司證"(表3.6.21)一式三聯經守衞查對簽註出公司時間後放行,第一聯守衞室存查,第二聯由守衞於翌日上午10時前轉送會計部門,第三聯交公司商送經辦部門憑以申請運費。(不需運費者第三聯免填)

(五)不合格、誤送或暫寄材料(含公司商交貨及代客户加工的原料)的出公司:?

應憑經辦部門主管核籤的"料品交運單"(如已辦妥收料,其"料品交運單"備註欄必需註明請購收料單編號及"退貨""物品退換"章;如未辦收料則在"料品交運單"上註明"未辦收料"其本單編號欄不必填寫,如為誤送或暫寄者均應註明出公司原因)經守衞查驗簽註出公司時間後放行。?

(六)成品:

出售的成品;客户寄存或誤送的成品,贈送、樣品、送檢、試驗及送客户確認或試用等無需返公司成品;客户退回重加工或供料委制或加工成品等應憑"成品交運單"出公司。(除出售成品外均應註明出公司原因)

(七)其他:

借與公司商材料、向公司商借用材料歸還(註明"歸還"章)、材料讓售(註明"標售比價單號碼""合約號碼""發票號碼""繳款單號碼")等應憑"料品交運單"出公司。

(八)經由守衞室轉送至會計部門的各種物品出公司憑證均應加蓋"守衞室"部門章以資識別。

□ 附則

第十條 外來車輛、物品出入公司時間

(一)入公司;每日上午8時至下午5時。

(二)出公司:限每日下午6時前。

如遇特殊情形需在上列時間外出入時,主辦部門應事先通知守衞主管部門轉知守衞室。

第十一條 禁止攜帶照相機入公司(宿舍區除外),惟經管理部門公司長特准者,不在此限,但須嚴加管制,不得逾越指定準許攝影的標的。

第十二條 出入公司管理如有異常情形,守衞應即填報"異常報告單表3.6.22"一式二份呈主管批准後,第一聯存守衞室;第二聯交有關部門處理並填具處理情形呈公司處長以上主管核籤後送會守衞室將處理情形摘要記入第一聯處理情形欄後存有關部門。

第十三條 本規則經經營決策委員會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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