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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登記制度的構建

立案登記制度的構建

2019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36次會議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的解釋》(法釋[2019]5號,下稱《新民訴法解釋》),2019年1月30日公佈,自2019年2月4日起施行。《新民訴法解釋》的亮點之一,是貫徹落實修改後民事訴訟法以及中共中央xx屆四中全會精神,切實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建立立案登記制。人民法院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訴狀時,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條件起訴,應當登記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在補齊相關材料後,應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立案後發現不符合起訴條件或者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裁定駁回起訴。

立案登記制度的構建

一、立案審查制與立案登記制的區別

1、訴訟起點不同。立案審查制下,訴訟起點是法院決定立案時原告提出訴狀後,法院首先對這種單方提出的材料進行審查把關,經受理立案送達被告,才形成“兩造對立”的訴訟格局;。立案登記制下,訴狀提交給法院時,訴訟就開始了法院對於原告提交的訴狀原則上都予以登記。

2、立案條件不同。立案審查制下,各級法院對當事人起訴能否立案的審查尺度存在標準不一的問題。法院單方進行的立案審查往往基於不少有實質性內容的條件。關於當事人的起訴是否符合這些條件,本來可以在進入訴訟程序之後進行實體審理之前審查,或者在案件實體審理過程中一併審理,法院卻經常在審查立案的階段,就簡單地以不符合條件為由將原告的起訴拒之於門外。立案登記制下,當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訴狀,法院應當一律接收,法院在原告起訴的階段只對訴狀做形式上的審查,具有實質意義的審查是在案件登記並系屬於訴訟程序之後再予以實施。

3、對當事人起訴權的保障不同。在以往的立案審查制度中,“告狀難、立案難”現象較為突出。立案登記制下,法院一律接收訴狀,當事人依法無障礙行使訴權,體現了對當事人起訴權的充分保護。

二、實行立案登記制度面臨的挑戰

立案登記制度的改革是人民法院適應新形勢要求的必然選擇,説明人民法院之間互推管轄權、不立案且一般又不下不予受理裁定的一些作法已引起社會各界的關注。人民法院變立案審查製為立案登記制後,諸如農村土地承包、流轉、企業改制遺留問題、房屋開發、社會羣體糾紛等案件可能會較多進入司法領域,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無理纏訴等案件也可能會出現。另外實行登記立案制,法院各類案件數量預計會出現不同程度增長,涉訴信訪等方面的任務也可能增加,相應的,“案多人少”的矛盾將會更為突出。立案登記制的建立將會給行政訴訟領域帶來最大的影響、或也是最為直接的衝擊,法院不能再以實質性審查為藉口把符合法定條件的這類案件關在門外,更不能採取“不收材料、不予答覆、不出具法律文書”等違法程序規範的辦法

三、立案登記制度的落實

1、積極依靠黨委政府,做好矛盾化解工作

立案登記制改革的影響或將集中表現在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方面,尤其是“民告官”的行政訴訟。這類敏感案件,有針對國家領導人等政治人物、特殊黨政單位的起訴等;有特殊主體提起的具有政治目的的起訴,如國際組織提起的具有政治目的的起訴;有訴訟內容涉及民族、宗教、國防、外交、意識形態等重大政治敏感因素的起訴,如針對國家宗教、民族政策等基本政治制度的起訴等。政治敏感類案件,有涉及國家重大政策調整或歷史遺留問題等的起訴。社會熱點、敏感類案件,有涉及國家網監管理行為的案件,如刪帖、關閉網站等起訴,如對羣體性事件的處置等起訴。這些起訴,如果簡單立案登記,極易造成負面政治影響,容易形成連鎖反應,影響國家社會安定。人民法院要積極依靠黨委政府,做好矛盾化解工作。

2、加強各方面監督

一是加強法院內部監督。包括法院加強自查和上級人民法院依法進行監督。如果發現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擾依法立案等違法行為,對有關責任人員和主管領導,依法依紀嚴肅追究責任。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是依靠人大、政協、檢察機關的監督。三是自覺接收社會監督。通過全面推行立案公開,將立案活動曬在陽光下,規範立案行為,接受社會監督。

3、加速法院工作轉型

立案登記制施行後,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將更加突出,審判方式改革迫在眉睫。一方面,程序與程序的分界、分類被提上日程,比如,探索和構建刑事、民事速裁機制,革新民事簡易程序,健全民事小額訴訟程序。另一方面,程序結構內的分層、分流需要狠抓落實,比如,全力發揮審理前準備程序的繁簡分流、案件過濾的功能;組織交換證據、爭點整理以及舉證時限等規定,絕不能再流於口號;強化審前案件管理和程序管控,當斷則斷,促使更多的案件解決在庭審前。其次,法院要在發揮審判功能的同時,還需進一步完善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複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在訴訟服務中心為調解組織的調解工作搭建平台,落實人民調解司法確認程序,完善仲裁與訴訟的銜接機制。經由規範有力的對接平台和對接機制,引導更多糾紛轉入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實現多管齊下的糾紛治理模式。

四、結語

立案登記制度的實施,需要各級法院,特別是從事法律工作人員深刻領會制度要求,加大宣傳力度,細化工作措施,明確工作目標,落實好貫徹好這項制度。立案登記制度的落實,為當事人通過訴訟程序主張權利尋求救濟打通渠道,讓更多社會矛盾在法律框架內得到化解。這一改革舉措使法院的訴訟審判更加親民、便民,也是向大眾普及法律觀念,把社會治理方式轉型到法治軌道上的一條重要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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