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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變更、註銷 登記審批制度

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變更、註銷 登記審批制度

一、責任單位

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變更、註銷 登記審批制度

珠暉區民政局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股

二、責任人

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股股長和分管局領導

三、權力運行依據

1、《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98年國務院251號令)

2、《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辦法》(99年民政部18號令)

四、審批權限

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相關工作

五、辦理條件

(一)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二)有規範的名稱、必要的組織機構

(三)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四)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合法財產

(五)有必要的場所。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應當

符合國務院民政部門的規定,不得冠以“中國”、“全

國”、“中華”等字樣

六、申報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業務主管單位的批准文件

(三)場所使用權證明

(四)驗資報告

(五)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六)章程草案

七、辦理程序及時限

(一)申請成立

1、舉辦單位或申請人將申請登記所需的各種材料

報送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2、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後30日內向登記管理

機關申請登記,登記管理機關初審認為材料齊全的,發給《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申請表》、《民辦非企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登記表》、《民辦非企業單位內設機構備案表》

3、登記管理機關收到填報的登記申請表後,開具

《民辦非企業單位受理通知書人並在60日作出准予或不予登記的決定,書面通知舉辦單位或申請人

4、經審核准予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應根據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不同方式,分別發給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或(合夥)或(個體)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可憑登記證書依照有關規定辦理組織機構代碼和税務登記、刻制印章、開立銀行帳户、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

(二)變更登記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修改章程,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三)註銷登記

1、民辦非企業單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併的,或者由於其他原因需要註銷登記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2、民辦非企業單位在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間,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3、民辦非企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辦理註銷登記,須提交註銷登記申請書、業務主管單位的審查文件和清算報告。

4、登記管理機關准予註銷登記的,發給註銷證明文件,收繳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

5、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註銷以及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公告

八、監督檢查

綜合運用明察暗訪、專項檢查、綜合檢查、個案調查及跟蹤問效等手段,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履行職責、依法行政、完成任務、開展管理服務的工作效率、效果進行監督檢查,推進機關效能建設。

九、責任追究

對不抓制度落實、不認真執行制度、違反行政權力運行規定或不按照行政自由栽量權標準行使的行為,都要依紀依法嚴格追究責任,保證行政權力合法、公正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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