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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登記制度的本質

立案登記制度的本質

《民事訴訟法》專家建議稿第四稿已經準備就緒,擬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此次修改稿的一個重大突破,是用立案登記制度代替現行的立案審查制度,即法院不能拒接老百姓訴狀。

立案登記制度的本質

由於歷史的原因,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了立案審查程序,經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才予以立案受理。在這種情況下,現行法律規定與司法實踐中的某些不當操作,致使一些當事人被排除在司法程序之外,造成打官司立案難。更有一些法院明確限定立案範圍,如《中國青年報》報道中所言,某高級法院下發的內部文件規定,對集資糾紛、土地糾紛、職工下崗等13類“涉及面廣、敏感性強、社會關注”的案件暫不受理。為此,造成部分老百姓申訴無門。

而在一些奉行“當事人主義”的法治發達國家中,民事案件不存在立案審查問題,只要當事人起訴,就可以進入訴訟程序,法院只辦理登記排期手續。依據這些國家民事訴訟規則的有關規定,訴狀交由法院直接由書記官進行格式審查,書記官的職責是找出具體的錯誤,以使律師糾正。但是,書記官不得僅因提交文件的格式不適當而推絕接受所提交的任何文件。也就是説,立案只限於格式審查,不對內容進行審查,後者是法院審判的事情。

隨着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現行的民事訴訟立案審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公民尋求法律救濟的途徑。而司法救濟作為“社會公正的最後一道防線”,這樣的結果意味着一些民事訴訟當事人可能無緣在法律這個公正的平台上維護各自權利,意味着民情民怨缺少了一個理性的出口,長期發展下去,將會動搖法院和法律的權威性,並給建設法治社會與和諧社會的努力造成障礙。

為此,此次專家修改稿中設計了立案登記制度,明確規定“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提交了符合要求的起訴狀,法院無需進行審查,法院應立案登記。法院不得拒收當事人的起訴狀。”應該説,如果能依程序立法並及時推行,將是一個可貴的進步,它既體現了社會的開放,法律的自信,也體現了法律對公民權利的尊重。

對這一修改,有法官提出,有些案件社會背景複雜,不適合通過法院解決。這種案子會給法院很大壓力,即使接了也很難解決,反而會浪費大量司法資源。可是,法院拒絕立案,直接把社會矛盾踢到街頭,讓社會失去最後的司法救濟途徑,失去法律這個最公平的尺度,難道問題就能解決嗎?顯然不是。正如主持修訂“民事訴訟法修訂專家建議稿”的江偉教授所言,老百姓在現實中遇到問題才會找法院,而法院是最後的司法救濟途徑,如果法院把老百姓拒之門外,將會導致大量社會問題出現。因此,法院應該降低門檻,盡力化解老百姓之間的矛盾。

當然,要真正建立起立案登記制度,還有很長的路要走。而且,還需要注意一些可能出現的問題,比如惡意訴訟。為此,有學者就提出,這是可以通過技術手段解決的,可以在相關規定中加以明確,如訴訟對象不適格、起訴狀不符合法律要求等,法院可以告知當事人在修改後重新提起訴訟。與此同時,立法在改變立案程序的同時,也必須確定法院主管民事糾紛的範圍和標準,以免出現界限不清、責任不明的現象。這些,都需要更加審慎的研究。

人們有理由相信,廢除立案審查制度,改行立案登記制度這樣一個程序正義的確立,是促進實質正義的關鍵一步,也是實現法治社會的重要一步。

標籤: 立案 登記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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