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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立許可制度的方案

關於建立許可制度的方案

根據許可法25條、26條、27條規定,建立如下制度:一、統一受理、送達制度1、經公佈在七月一日後繼續實施的許可凡能進入市行政服務中心的,一律納入市行政服務中心統一受理、統一送達。未經公佈的許可停止執行,待上級有新的規定或重新公佈後執行。2、一個行政機關內將經公佈在7月1日後繼續實施的許可,統一由一個科室受理,並作出決定。3、意義:(1)為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打下基礎(許可法25條);(2)為統一、聯合、集中辦理打下基礎(許可法26條);(3)便於實施監督,防止許可腐敗(許可法27條)二、受理、審查、聽證等相關程序制度和法律文書1、申請書格式文本(含委託代理人格式,信函、電報、郵件、傳真等方式提出);2、公示辦理許可的各項內容及程序(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材料目錄、申請文本等);3、向申請人的説明、解釋制度;4、告知制度(a、不需許可的告知、b、不予受理決定書、c、當場更改告知、d、材料不齊全5日內一次告知、e、受理告知等)及其所需法律文書;5、行政服務中心(或一個機關內)製作的統一格式的受理通知書;6、需對申請材料核實的核查的程序;7、需二級審批的二級(或初級)審批程序;8、關係他人利益、公共利益的告知法律文書(a、利害關係人告知書,b、涉及公共利益向社會公告書,c、申請人、利害關係人陳述、審辯權利告知書,d、聽取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意見筆錄,e、聽證筆錄等);9、當場許可決定書;10、准予許可決定書;11、不予許可決定書(説明理由、告知權利);12、延長期限告知書;13、聽證、招標、拍買、檢驗、檢測、檢疫告知書;14、申請人、利害關係人聽證權利告知書;15、考試、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程序。(以上據許可法相關條文擬定提示,需具體結合各部門實施許可的具體情況具體細化制定)三、行政許可責任追究制度1、應受理而不受理責任追究辦法;2、應公示而未公示的責任追究辦法;3、受理、審查、決定過程中未履行告知程序責任追究辦法;4、未按時履行一次性告知義務責任追究辦法;5、未説明不受理或不予許可理由責任追究辦法;6、利用許可索取他人財物、利益責任追究辦法;7、超越職權或不應予以許可而許可責任追究辦法;8、應許可而未許可或未依法定期限許可責任追究辦法;9、未按招標、拍賣、考試、檢驗、檢測、檢疫程序及條件許可責任追究辦法;10、收費或不按法定項目、標準收費責任追究辦法;11、留、挪用、私分法定許可費用責任追究辦法;12、許可損害賠償責任追究辦法;13、未履行監督職責責任追究辦法。(以上據許可法責任章中的有關條文擬定提示,需結合各實施許可部門實際具體制定)四、對被許可人監督檢查制度1、隱瞞情況、提供虛假材料責任追究辦法;2、以不正當(欺詐、賄賂)手段取得許可責任追究辦法;3、違法使用(塗改、倒賣、出租、出售、轉讓)許可證責任追究辦法;4、超越許可範圍活動責任追究辦法;5、違法從事許可活動責任追究辦法;6、未依法履行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義務或公共資源義務責任追究辦法。(以上據許可法責任章中有關條文擬定提示,需結合各許可部門具體情況細化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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