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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縣法院隊伍建設調研報告

我縣法院隊伍建設調研報告

根據中院統一部署,對我院隊伍建設進行了調研,具體情況如下:

我縣法院隊伍建設調研報告

一、現有幹警隊伍的基本狀況

機構改革時,縣編辦核定我院設置14個內設機構:辦公室、政治處、立案室、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行政庭、審判監督庭、執行庭(局)、研究室、法警大隊、司法技術室。紀檢(監察)機構設置,按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現有10箇中心法庭:八里河法庭、耿棚法庭、潤河法庭、南照法庭、六十鋪法庭、江口法庭、黃橋法庭、謝橋法庭、江店法庭、楊湖法庭。

(一)現有人數

我院實有人數161人,其中包括以來提前離崗人員14人(該部分人員年齡,男性在55歲以上,女性在45歲以上,按縣裏規定不佔編制)。目前實有在崗人數147人。

在實有在崗的147人中,有審判職務的77人,其他人員70人。

(二)編制情況

按省編辦[]14號文件《關於分配下達全省法院系統政法專項編制的通知》,核定我院政法專項編制為157人。

實有在崗147人(不含提前離崗14人),我院空缺政法專項編制10人。

但是,根據省高院規定,我院現有在崗147人中已編入政法專項編制的僅100人,其餘47人因為未辦理補充手續,現登記為其他編制。

為真實反映我院幹警狀況和方便統計,以下以現有在崗147人為基數進行統計和分析(詳見下表)。

縣人民法院幹警情況統計表

(三)幹警政治面貌和性別比例

現有在崗147人中,黨員幹警114人,團員幹警15人,羣眾18人。分別佔幹警總數的77.6%、10.2%、12.2%。

男幹警112人,佔總人數76.2%,女幹警35人,佔幹警總人數23.8%。

(四)年齡層次

現有在崗147人中,35週歲以下44人,36-45週歲72人,46-55週歲30人,56歲以上1人。分別佔幹警總數的30%、49%、20.4%、0.6%。

(五)學歷情況

現有在崗147人中,大專學歷以下人數6人,佔幹警總人數的4.1%;大專學歷人數31人,佔幹警總人數的21.1%;本科學歷人數107人(其中法律專業全日制本科畢業生僅2人,系、省委組織部選調應屆畢業生),佔幹警總人數的72.8%;本科學歷以上人數3人,佔幹警總人數的2%,均為在職學習取得學歷。

(六)職級情況

現有在崗147人中,副科以上23人,實職僅17人(其中包括院長、副院長等15名副科以上法官和專職黨組副書記、紀檢組長各1人),另有6人享受副科以上待遇。科員以下人員124人,佔總人數的84.4%。幹警的行政職級低。

(七)法律職務

1、現有審判人員77人,其中副科以上審判人員15人(包括正、副院長4人,審委會委員兼庭長2人,庭長2人,副庭長4名,審判員3名),科員級助審員62人。

2、現有書記員43人(其中7人兼任其他職務)。

3、正式法警3人(另有4人系書記員兼任)。

4、其它審判輔助人員24人(包括專職黨組副書記、紀檢組長等司法行政人員5人,工勤人員19人)。

二、當前制約法院隊伍建設科學發展的問題及原因

改革開放以來,隨着依法治國的不斷推進,人民法院的地位和作用愈顯重要。特別是近年來,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綜合國力不斷增強,國家加大了對政法工作的投入,人民法院工作條件不斷改善,自身建設取得了較大的發展,審判工作和隊伍建設不斷加強。但是,同時也存在着一些制約人民法院科學發展的不利因素。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

隨着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經濟社會的不斷髮展,各種利益格局不斷變化和調整,各種社會矛盾凸顯。一方面由於當事人缺乏相關法律知識,處理事務不當產生糾紛。而當糾紛發生後,又對我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缺乏瞭解,選擇單一的訴訟途徑解決(人民調解、仲裁機制未能充分發揮作用),導致大量矛盾糾紛湧入法院,各類案件數量不斷增加(我院受理案件3245件,結2903件;受理案件3560件,結3226件;受理案件4138件,結3862件);另一方面由於退休和機構改革人員離崗,進人渠道不暢等原因,我院幹警人數尤其是審判人員逐年減少。以來,我院審判人員共減少20人,佔現有審判人員的25.9%。人民法庭甚至出現“一人法庭”的現象。現有一線審判人員(58人),年人均受理案件72件,基層法庭審判人員每年受理案件都在百件以上。案多人少,審判力量薄弱的矛盾日益突出。

(二)人員結構不合理日益凸現

1、整體人員結構不合理。現有在崗的147人中,審判人員為77人,僅佔52.3%。

2、審判人員結構不合理。現有77名審判人員中,專職審判員僅2人,沒有專職審判委員會委員(根據《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的規定》和《中共安徽省委〈關於貫徹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的決定〉的實施意見》規定“加強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和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建設,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置專職委員兩名左右”)。助審員62人,佔80.5%。

3、法警力量嚴重不足。全院正式法警只有3人,僅佔全體幹警總人數的2%,遠遠低於規定配備標準,也遠遠不能滿足司法審判工作的需要。另有4名書記員雖任命為法警,但由於年齡、編制等因素的限制,一直未能評定警銜。

4、職級結構不合理。自1997年以來的XX年間,全院僅僅提拔了8名同志。現有147人中,科員以下人員124人,佔總人數的84.4%,並且這部分人員大部分是年齡在35-50歲的業務骨幹,由於長期沒有得到提拔重用,嚴重挫傷了他們的積極性,還有一部分人即將退休離崗,明知進步無望,乾脆安於現狀,工作缺乏創新意識和主動性,一定程度上也制約了我院隊伍建設的發展。

5、中層幹部崗位空缺較多。一方面一大批具有較強工作能力和豐富辦案經驗的中青年法官長期得不到提拔重用,不能發揮其應有作用;另一方面,我院14個內設機構有8個是科員級助審員或書記員主持工作,2個機構是審判員主持工作,10個人民法庭有8個是科員級助審員主持工作。這些同志長期工作在第一線,雖然在各自工作崗位做出了一定的成績,但長期以來,只是“臨時負責”,職責不符,工作起來“名不正、言不順”,不敢管理,加之責任與待遇不符,工作壓力大,工資收入低等原因,不願認真管理,工作上缺乏積極性和主動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工作的開展。

6、沒有高層次、複合型法官。目前全院本科以上學歷幹警雖然已達110人,但真正全日制本科畢業的僅3人,其中法律專業只有2人。大部分幹警的學歷是在職教育取得的第二、三學歷。這些幹警雖然在長期的審判實踐中,積累了一定的審判工作經驗,但由於對法律知識缺乏系統的學習,法學理論水平不高,整體業務能力不強,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案件質量的提高。

(三)基層人民法院機構建制與其所承擔的職責不相適應

改革開放30年來,我國各項事業都取得了較大的發展,黨和國家為加強政法工作,先後將政法系統的基層公安派出所、基層司法所明確為副科級建制。但是基層人民法院及其內設機構和人民法庭的建制一直處於不確定狀態。有關基層人民法院及其內設機構和人民法庭的建制,仍然沿用1996年機構改革時的有關規定(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印發《關於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機構改革的意見》、中共安徽省省委辦公廳關於印發《全省地市縣人民法院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這兩個文件對基層人民法院內設機構及人民法庭的建制級別未予明確規定。各地執行不一,即使同一地區不同時期執行也不一樣。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中期,我院配備的庭長、副庭長的職級直接明確為正科級、副科級。較好地激發了廣大幹警的工作熱情,全院呈現出了積極進取、奮發有為的精神風貌,有力地促進了法院工作的全面發展。90年代後期以來,我院配備庭長、副庭長以同時任命審判員職務來確定具體行政職級。進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時,將基層人民法院作為鄉科級單位對待,內設機構及人民法庭按股級對待,低於基層公安派出所和基層司法所的建制級別,我院班子成員中的副職雖然明確為正科職級幹部,但同過去任命的庭長、副庭長一樣,一律作為非領導職務對待。目前基層人民法院的這種機構建制和幹部職級狀況,對法院幹警的心理情緒和實際工作產生了相當程度的消極影響。

(四)進人渠道不暢

我院從1999年以來的XX年間,新進人員僅3人,其中2人是和組織部門從應屆大學畢業生中選調的法律本科畢業生,這也是我院僅有的2個法律專業全日制本科畢業生,另有1人是從其他部門選調的具有法律職務任職資格人員(已任命為助審員)。

近年來,我院採取一系列措施鼓勵幹警參加全國統一司法考試,已有18人相繼通過司法考試,其中書記員15名,工勤人員1名。在15名書記員中有11名被任命為助理審判員,仍有4名書記員和1名工勤人員因為非政法專項編制、不符合公務員登記條件等限制,不能任命為法官,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這部分幹警的積極性。

三、建議

1、加強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幹警的思想政治素質,增強宗旨意識。結合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活動,培養和強化幹警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意識和服務大局意識,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真正解決好“為誰執法、為誰服務”的問題,正確對待和處理公與私、名與利的關係,把羣眾滿意作為衡量工作的標準,提高幹警立足本職工作、服務大局、建功立業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2、加大對人民調解、仲裁等訴訟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宣傳力度,引導當事人多選擇訴訟外糾紛解決方式,充分發揮等訴訟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作用。

3、加強教育培訓,提高業務水平,增強辦案能力。建立科學的教育培訓體系,按照不同部門、不同工作崗位、不同層次對在職法官進行分類培訓。豐富培訓形式,嘗試採取“法官教法官,法官帶法官”的培訓方式,定期組織基層法院的優秀青年法官,到上級法院學習,由資深法官做老師,採取“師傅帶徒弟”方式,有針對性地進行培訓。同時鼓勵幹警參加司法考試,加大對通過司法考試幹警的獎勵力度,提高幹警學習的積極性和自覺性。建議上級法院取消對在職幹警取得法律職務任職資格後任命法官的不適宜限制。

4、加強交流。堅持在實踐中培養人才,開展輪崗鍛鍊和崗位練兵,培養具有多方面能力的複合型法官。

5、暢通進人渠道,不斷為基層法院補充新生力量,增強發展後勁。建立暢通的人才流動機制,根據工作需要,有計劃地從社會法律人才隊伍中選調優秀人才,充實法官隊伍。同時探索建立吸引優秀人才和留住優秀人才的機制,按照從優待警的原則,幫助幹警解決實際困難,不斷提高幹警的待遇。

6、立足幹警隊伍的現狀,嘗試從現有書記員隊伍中選拔優秀人才充實法警隊伍,以解決法警力量不足的問題,建議上級法院放寬對任命法警和警銜評定在年齡、編制等方面的限制條件。

7、提高幹警的政治待遇。建立和完善法官考核評議制度,重點考核審判工作實績,建立法官業績檔案,將考核結果作為對法官獎懲、進行崗位調整和提拔重用的重要依據。以此促進法官積極履行職責、優質高效工作。同時建議上級有關部門和上級法院制定提高基層人民法院和幹警待遇的相關政策措施,以促進法院工作的全面和更好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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