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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縣運政執法隊伍建設的調研報告

關於縣運政執法隊伍建設的調研報告

一、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現狀

關於縣運政執法隊伍建設的調研報告

縣公路運輸管理所的前身是1955年5月28日成立的“縣羣眾運輸管理站”,1986年更名為“縣公路運輸管理所”,主要擔負縣道路運輸行業的管理和規劃、發展工作;其性質為國家授權的行政執法事業單位,4月批准參公;核定內設機構10個,編制19名,實際在崗22名(其中1名長期借調利州運管所),臨聘協助執法人員8名;機構工作經費和人員工資由市運管處統一預算,市財政統一撥付。有執法車輛5台,辦公環境較差,辦公基本實現自動化。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其相關的法律法規,縣公路運輸管理所擔負着全縣的道路運輸行業管理工作。縣幅員面積3269平方公里,轄36個鄉鎮,271個行政村,總人口約25萬人,全縣公路總里程2400餘公里。根據目前我所在冊人員,人均公路里程達100餘公里,公路建設還在迅速發展。

目前,縣客貨運輸車輛約2704輛。客運車輛205輛,其中客運班線車輛125輛,出租車35輛,城市公交車5輛,城鎮客運人力三輪車40輛;貨運車輛約2499輛(不含浙江援建車輛),其中在冊貨車639輛,暫未取得營運許可的貨運車輛280餘輛,時風牌等農用柴油三輪車340餘輛,農用四輪車360餘輛,汽油貨運三輪車650餘輛,外地取得道路運輸資格在我縣境內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的車輛230餘輛。

目前有喬莊、青溪、沙洲、姚渡、竹園客運站5個,木魚、三鍋、關莊等鄉鎮正在新建三類客運站;維修企業3家,個體維修業户及相關業務25家,依託木魚、竹園物流配載中心的建成,擬再發展5家二類維修企業和10家個體維修、服務業户,以滿足客貨運輸業發展的需要。

二、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隊伍現狀

目前,縣公路運輸管理所有正式執法人員22名,臨聘協助執法人員8名;正式執法人員中大專及以上學歷佔91%,中專及相當學歷佔9%。道路運輸管理專業佔50%,法律專業佔5%,其他專業佔45%。22名正式執法人員中,30-45歲的佔78%,45歲及以上的22%。交通執法人員的培訓按照上級的安排進行。

三、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隊伍建設的問題和困難

(一)隨着道路運輸行業的發展,現有的道路運輸管理範圍進一步擴大,管理量(客貨運輸車輛數)也急劇增加,已凸顯出原有編制的嚴重不足,縣公路運輸管理所的機構和人員編制是在1991年確定的,十八年未作任何調整,為了確保全縣運政工作的順利開展,經批准壯大了運政執法隊伍,但根據4月的參公文件精神,縣公路運輸管理所將有一部分人員不能參公,實際在崗人員數大於18年前核定的編制數,編制數得不到解決,將影響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再因道路運輸管理難度大,難免會出現監管時差,使部分道路運輸違法違章行為逃脱打擊。為了儘量減少監管時差,就必須壯大執法人員隊伍,因受編制數限制就不得不聘請臨時協助執法人員,這樣就增加了執法機構的負擔。

(二)縣公路運輸管理所的機構工作經費和人員工資由市運管處統一預算,市財政統一撥付。但所撥付的各項經費經費無法解決日益增加的稽查及辦案和人員工資的開支,協助執法人員的工資由運管所自行解決,這樣就不得不擠佔其他經費,致使工作經費緊張,限制了工作的順利開展。

(三)福利待遇太低,致使工作人員積極性不強。,的行政單位的公務員實行了“陽光工資”,一般科員的兑現金額為16000元左右,部分事業單位也按照相關規定向工作人員兑現了該福利。但不知什麼原因使得運管所一直無法兑現該政策,工作人員情緒較大,工作積極性大大折扣。

(四)管理體制造成運管所的人權和財權分離,上級主管部門管經費撥付,地方政府管人事編制。二者的分離,為各項工作的開展增加了難度(缺人或缺錢),制約了運政工作的開展。

(五)由於經費不足而影響了運政工作人員的知識更新和繼續教育,運政工作人員的累計培訓時間達不到應培訓的要求,知識更新慢,跟不上行業發展的需要,無法實現行業管理與社會發展同步。

(六)工作人員流動性差,不利於工作的開展。大部分職工從招工之日起就在運管所工作,且工齡都在十餘年,有的更是有二十餘年的,在一個單位工作時間久了,雖然積累了一定的工作經驗,但也逐漸淡化了學習新知識的動力,工作積極性也受影響,不利於工作的開展。

(七)運政執法責任大而風險更大,不利工作的開展。運政機構除了加強行業的規劃、發展和監管外,還要肩負打擊非法營運行為的使命。由於受利潤的誘惑,非法營運行為屢禁不止,按照《道條》和省局的自由裁量指導標準的規定,對非法營運行為處以3—10萬的罰款,對於山區貧困縣的非法營運者來説,按照最低標準3萬處罰,就等於處罰了其整車價值的3/4,無疑是要了他們的性命,這往往引起違法者發生過激行為——自殘、服毒自殺或車毀人亡。不嚴格處罰就是違法,就是瀆職。這兩方面的情況無論發生哪一種,運管部門都要承擔責任,這無形給運政執法設置了障礙,影響了工作的開展。

三、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隊伍建設的建議

(一)根據道路運輸行業的發展增加執法隊伍的編制數,提高執法部門的級別(正科級),並適時根據行業發展的需要進行編制數調整。把部門級別提高到正科級可以使職工幹工作有盼頭,不會因幹一輩子也是一名科員而影響工作的積極性;根據實際解決編制數不但能解決歷史遺留問題,還可以穩定執法隊伍的人心,促使他們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中。

(二)實行人權和財權的統一管理。無論是上級主管部門管理還是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都應該建立統一的管理體制,只有人權和財權實行統一管理才能有效地控制人員的流動和經費的供給,才能有效地促進工作的開展。

(三)加強工作人員的繼續教育和知識更新,保證學習培訓時間和經費供給,並以制度的形式確定下來。實行繼續教育適時更新知識是提高工作人員業務水平和工作能力的重要途徑,是緊跟社會發展和促進行業發展的有效保證。

(四)兑現國家關於工作人員的福利政策,最大限度地縮小與其他機構工作人員的收入差距,才能縮小社會貧富差距,提高運政執法人員生活水平,確保運政人員積極努力工作,更能保證執法人員遵紀守法,廉潔奉公。

(五)按照《公務員法》的有關規定,加強交通執法人員的交流。流水不腐,户樞不蠹,只有加強執法人員的交流,才能促使工作人員不斷地學習進取,提高自身的業務水平和辦案能力,積極去適應新的環境和新的工作,才能保持積極的主觀能動性,使執法隊伍時刻保持旺盛的工作鬥志,有利於工作的持續開展。不進行交流,長此以往工作就會像一潭死水,風平浪靜,工作的能動性和主動性就會慢慢地消失,工作就會原地踏步,停滯不前,不利於工作的開展。

(五)修訂對非法營運行為的處罰標準,在制定標準時是否可以明確經濟發達的城市和貧困的山區進行區別對待。城市非法營運的利潤空間很大,能夠承當高額的罰款,而貧困山區本身就窮,搞非法營運的買車也是靠貸款,一旦按照標準定格處罰,往往激起民憤,發生羣體性事件或過激行為,引起社會不穩定,不利於構建和諧社會和地方經濟社會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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