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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行政系統隊伍建設情況調研報告大綱

司法局行政系統隊伍建設情況調研報告大綱

一、全市司法行政系統隊伍基本情況

司法局行政系統隊伍建設情況調研報告大綱

(一)編制情況。

全市司法行政系統政法專項編制314名,實有人數337人。事業編制104名,實有人數96名。全市司法行政局機關領導職數25名,實有領導數32名,佔總人數9.5%,內設機構領導職數162名,佔總編制數38.8%。其中市司法局政法專項編制38人,實有人數44人;領導職數6名,實有領導數6名,佔總人數13.6%;內設機構領導職數16名,實有14名,佔總人數32%;事業編制38名,實有人數28人。轄屬各縣(市、區)司法局5個,政法專項編制263人,實有人數293人;領導職數19名,實有領導數26名,佔總人數8.9%;內設機構領導職數41名,實有領導數46名,佔總人數15.7%;事業編制66名,實有人數68人。

(二)基層司法所隊伍情況。

我市共設司法所96個,有建制83個,非建制13個,“立户定編”後,現有司法所編制173名,實際在崗人員163名,163名工作人員身份中大學本科22人,佔13.5%,大專76人,佔46.6%,中專高中65人,佔39.9%,其中法律專業68人,其他95人,35歲及以下81人,佔49%,36至45歲有35人,佔22%,46至55歲有38人,佔23.3%,56歲及以上的有9人,佔5.5%。總體年齡趨向年輕化。

(三)素質情況。

我市司法行政隊伍的年齡、文化及專業結構從總體上看基本合理。通過近年來的素質教育和開展各項專業培訓活動,隊伍的整體素質得到較大的提升。主要表現在:一是政治素質好。幹警認真學習政治理論,政治覺悟不斷提高,思想和行動自覺與中央保持一致;二是廉潔自律。廣大幹警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未發現有違法違紀的人和事;三是事業心和責任感不斷加強。絕大多數幹警紮實工作,積極奉獻;四是業務素質不斷提高。通過各種形式學習和培訓,隊伍的業務水平和工作能力有較大提高,能勝任本職工作,完成工作質量較好。

二、隊伍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一)機關隊伍存在的實際困難、問題和原因

1、司法行政幹警專業水平不夠高。司法行政部門肩負着普法、依法治理、法律援助、法律服務管理、人民調解等與法律運用密切相關的工作職能,決定了我們隊伍必須是一支對法律掌握比較透徹的隊伍。由於多種原因,現隊伍存在着法律水平不夠高的問題,不能滿足人們日益對法律服務的需求。其主要原因是:一是統一的國家司法考試影響着法律服務業人員的從業問題,部分縣(市、區)出現近幾年國家司法考試零過關現象,如揭西縣、惠來縣參加考試人員都未衝過門檻;二是人才外流嚴重,部分律師和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的人多數調往外地;三是本地區經濟欠發達,難於吸引到外來優秀人才。

2、工作主動性有待提高。部分幹警沒有理清有為與有位、務虛與務實的關係,認為司法行政隊伍在政法系統中地位低、職能軟,缺乏一種以有為爭有位的思想基礎和爭創一流業績的工作幹勁,對待工作存在應付的現象,影響工作的主動性和創造性。

3、司法行政人員缺編。在機構改革後,我市轄屬各縣(市、區)的司法行政編制存在缺編問題,如普寧市定編91名,機編部門重新核定為78名;揭西縣原定編69名,重新定編59名,且該縣律師所、公證處及公職律師事務所的編制長期得不到解決;其它縣(市、區)都存在編制少,很難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

4、工作經費嚴重不足,人員待遇很低。地方財政十分困難,平時對司法行政工作投入經費極少。同時因本地區經濟欠發達,法律服務業務開展有限,單位微薄的收入只能維護日常主要工作運轉。各縣(市、區)司法行政人員的收入只有地方財政核撥的基本工資,單位福利補貼甚微。尤其基層司法所經費沒有保障業務經費,上面千條線,下面一根線,很多工作下到基層確實很難順利進行,有時緊急開支還需先從工資中墊付。業務經費嚴重不足、人員福利待遇很低問題嚴重影響了隊伍人員的工作積極性。

5、縣級司法局辦公樓房陳舊,面積小,辦公環境差,亟需改善。

(二)基層司法所存在的實際困難、問題。

1、基層司法所人員編制嚴重不足。“立户定編”使一大批非公務員被分流出司法所,我市有司法所96個,原有編制226名,重新核定的編制數後只有173名,平均每所不足2名。

2、基層法律服務隊伍弱化。我市是農業大市,基層法律服務工作仍不可缺。近年來,因司法部沒有再組織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考試,隨着人員的流動,導致我市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數從收編前的300多人降至現在的153人,而且目前很多法律工作者已沒有執業證,有執業證的因使用陳舊等原因已無法年審了。

3、司法所人員調出頻繁。普寧市、惠來縣近年來招錄的司法所公務員中,絕大部分是鄰近揭陽市區人,基層司法所僻遠,難安心工作,多數通過關係調走。至目前全市調出人員有44人,很大程度上影響基層司法所的穩定和業務的發展。

(三)人民調解工作存在主要困難、問題。

1、對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夠。有些部門和黨政的領導對人民調解工作重視支持不夠,往往説起來重要,做起來次要,忙起來不要,很大程度上僅僅停留在文件、口頭上;人民調解工作還沒有引起社會的關注,形成共識和合力,制約了人民調解工作的發展。

2、人民調解組織有待進一步健全。部分調解組織不健全,人員不到位,有名無實,處於癱瘓或半癱瘓狀態,不能發揮調委會的作用。

3、調解隊伍整體素質有待進一步提高。大多數調解員法律素質不高,對人民調解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學習瞭解不夠、不透,在調解中往往是憑經驗,方法簡單,無法做到依法依規進行調解。

4、人民調解工作經費投入不足,制約了人民調解工作的發展。由於地方財政弱,上級文件要求把人民調解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無法落實,經費嚴重受制約,人民調解員沒有工資待遇,正常的辦公經費無法保障,沒有建立激勵機制,調解員的工作積極性嚴重受挫。

5、鎮(街道)調解委員會沒有專職調解員。目前我市鎮(街道)級調委會無專職的調解員,加上現有司法所編制少,調解工作乏力。村(居)調委會實質上是與治保會“合一”,調解員都是兼職,且調解隊伍結構不合理,文化不高,年齡偏大,與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要求難以適應。

(四)社區矯正試點工作尚未在我市推開,開展此項工作需在編制、經費上加強保障。

三、對策和建議

(一)加強人才隊伍建設

1、要加強政治思想教育。一是要深入持久地開展宗旨教育,使廣大幹警增強羣眾觀念、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從思想上解決好“為誰執法、為誰掌權、為誰服務”的問題,進一步密切與人民羣眾的關係,真正地建立一支人民滿意的司法行政隊伍。二是要深入持久地開展廉政、作風紀律、效能建設教育,樹立公正、高效、廉潔、文明的職業形象,真正轉變機關作風,提高服務質量。

2、要強化業務素質培訓。教育培訓是提高隊伍素質的重要環節。要以提高幹部隊伍科學發展和構建和諧社會的能力為重點,積極開展崗位技能培訓和專業知識培訓;要深化學習型機關創建活動,把法律知識、法律業務技能和科學文化知識培訓有機結合起來,培育一支知識複合型的隊伍。

3、要完善組織制度管理。一是制定各類人員崗位任職資格標準,創造有利於人盡其才的用人環境,完善崗位職責規範制度;二是健全獎勤罰懶、獎優罰劣的競爭激勵機制和監督機制,規範工作行為和工作程序;三是嚴格准入制度,完善人員進出口管理機制。實行年度綜合考評、考察制度,從理論和實務等方面對幹警素質進行測評、考察,對於不合格的人員要果斷地通過培訓輪崗、調離、辭退等多種渠道,優化隊伍素質;四是通過競爭上崗、雙向選擇等措施,優化部門內設機構之間的人員配置,選好配強中層幹部,力求達到最佳組合,提高工作效率。

4、要加強領導班子建設。一是領導幹部要具備較強的政策理論水平。要繼續加強和深化理論學習中心組的思想理論、作風建設,加強理論學習,奠定理論功底。二是領導幹部要具備一定的法律知識。打鐵必先自身硬,強將手下無弱兵。只有不斷學習新知識,鞏固老知識,才能有效地指導法律工作,帶出一支業務精通的隊伍。三是領導幹部要具備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和領導藝術。

5、要加強保障機制建設。提供有力的物質保障是強化隊伍建設的基礎,要努力爭取各級黨政對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視和支持,在人、財、物上給予充分保障;要加大對縣級司法局辦公樓房建設和辦公裝備投入,不斷改善工作條件和環境;堅決貫徹“從優待警”的政策,保證落實司法行政幹警的政治待遇、生活待遇,充分調動幹警的工作積極性,確保隊伍充滿朝氣和活力。

(二)加強基層司法所隊伍建設,促進跨越發展。

1、迅速增編。近年來,司法所職能不斷加強,常設與臨設機構越來越多,如鄉鎮人民調解委員會、法律援助站、安置幫教工作站、矛盾糾紛排查辦、社區矯正站等,每所1-2人已經遠遠不能完成司法所所有工作,建議配置專職人員調解員、社區矯正工作人員。一是按每所增設1名專職人民調解員計算,全市96個司法所需增配專職調解員96名;二是按每所增設2名社區矯正工作人員計算,需增配社區矯正工作人員192名。據調查統計,我市有監外執行罪犯562名,隨着法制的不斷髮展和社會文明的不斷進步,且為減少司法資源和成本,裁判監外執行犯人將越來越多,社區矯正工作越來越重要,任務越來越繁重。因此,社區矯正管理隊伍只能加強,不能減弱。根據上述兩項增編計算,全市96個司法所初步需增加編制288名,平均每所增編3名。

2、擴充基層法律服務工作隊伍。建議換髮基層法律服務所執照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執業證,既擴大這支隊伍也解決部分新調入司法所人員的法律服務資格問題。

3、建立健全鄉鎮(街道)調委會。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在人民調解工作中起着承上啟下的作用,是紐帶和橋樑,不僅要指導村(居)調解工作,還要直接處理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糾紛,協調處理跨鎮(街道)的糾紛,必須把調解組織覆蓋到各個鄉鎮(街道)。

(三)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規範化建設。

1、要提高認識,加強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建設,開展規範化、標準化調委會創建活動,在穩定完善現有的人民調解網絡的基礎上,抓好基層調委會規範化建設。

2、建立健全調解組織。要加強鎮級調委會的人員、裝備建設;調整充實村(居)調解人員;要在上規模的企業建立調解委員會,解決勞資糾紛等。

3、加強培訓,努力提高人民調解員的法律素質。因地制宜採取多種方式,對調解員進行業務培訓,培養和造就一支素質好、業務能力強、羣眾威信高、熱愛調解工作的高素質調解隊伍。

4、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制度建設,建立完善的崗位職責、目標考核評比、獎勵等制度,編制切合基層作實際工作的調解程序模式,形成小冊子,製作統一的基層人民調解員工作證件,為基層人民調解員在進行調解時表明身份,有利於調解工作的順利開展。

5、落實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一是建議將人民調解經費實行省級財政轉移支付;二是上級機關加大對人民調解經費落實的督查力度,保證人民調解經費到位;三是加強地方財政對人民調解經費的保障。

(四)社區矯正工作需解決的幾個問題。

1、更新觀念,重視社區矯正工作。要爭取各級黨政對此項工作的高度重視,儘快設立專門的領導機構,設立專門的辦事機構,把全市上下的矯正機構全面完善,使之成為網絡化。

2、建立一支與矯正工作相適應的高素質隊伍。要配齊各級社區矯正機構人員,把好矯正隊伍的進入關,把有一定文化、一定法律素質、有水平的人員招錄到矯正隊伍中來。同時組織隊伍進行培訓,使之成為一支強有力的隊伍。

3、司法行政部門要擺正位置,發揮其主導作用。社區矯正工作是由公檢法司聯合發文規定由司法行政牽頭,因此司法行政部門應主動做好協調工作,儘快建立各項工作制度,規範各種工作職責,使社區矯正工作朝健康、規範、高效方向運行。

4、解決經費保障。各級黨委政府和財政部門要高度認識社區矯正工作重要性,要將社區矯正工作經費列入每年地方財政預算,保障經費落到實處,逐步建立管理科學、經費保障有力的社區矯正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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