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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委書記隊伍建設情況調研報告大綱

縣委書記隊伍建設情況調研報告大綱

一、普洱市縣(區)委書記隊伍的基本情況

縣委書記隊伍建設情況調研報告大綱

普洱市轄9縣1區,其中有9個少數民族自治縣。近幾年來,市委始終堅持幹部隊伍“四化”方針和德才兼備的原則,嚴格遵守《黨政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規定和要求,認真貫徹落實《關於進一步加強縣(市、區、旗)黨政正職隊伍建設的意見》(中組發[XX]3號文件),高度重視縣(區)委書記隊伍建設。一是在培養選拔上重視。注重在艱苦地方、複雜環境、綜合部門多崗鍛鍊和培養幹部,注重選拔那些德才兼備、實績突出,經受住艱苦環境鍛鍊、能統攬全局、協調各方,能駕馭複雜局面,經得起風浪考驗,作風紮實、能密切聯繫羣眾,善於做羣眾工作、羣眾公認、清正廉潔的幹部擔任縣委書記。全市縣(區)委書記隊伍中,大多數經過市、縣、鄉多崗鍛鍊,素質高,能力強,作風實,絕大部分一把手都具有比較豐富的基層領導工作經歷,具有較強統攬全局的能力、解決矛盾問題的能力和推動工作的能力。二是在教育培訓上重視。制定培訓規劃和年度培訓計劃,有針對性地選派縣(區)委書記到中央黨校、省委黨校參加專題培訓、短期培訓和理論培訓,到省外、市外考察學習,到發達地區掛職鍛鍊。市委有針對性地組織縣(區)委書記開展理想信念、權力觀、羣眾觀學習教育,不斷提高縣(區)委書記把方向、管全局、議大事、抓大事的能力,增強駕馭全局、服務羣眾的本領。三是在監督管理上重視。不斷加大對縣(區)委書記在重大決策、重大項目安排、大額資金使用、用人行為等方面的監督管理力度,注重監督縣(區)委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以及加強領導班子凝聚力、創新力、執行力建設等方面的情況。

通過以上措施的落實,特別通過縣級黨委換屆,選準配強縣(區)委書記,較好地發揮了縣(區)委書記隊伍在舉旗幟、抓班子、帶隊伍、聚民心、促發展、保穩定工作中,在推進縣域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中的核心領導作用。目前,全市10個縣(區)委書記,除1個縣委書記因提拔到省直部門,接任人選正在按程序考察外,其餘9個縣(區)委書記平均年齡42.4歲,年齡在35歲至39歲的2人,佔22.2%;40歲至45歲5人,佔55.6%;46歲至50歲2人,佔22.2%。大學本科學歷5人,佔55.6%;在職研究生4人,佔44.4%。其中,經濟管理專業5人,佔55.6%;漢語言專業1人,佔11.1%;公共事業管理專業1人,佔11.1%;行政管理專業1人,佔11.1%;社會學專業1人,佔11.1%。無女性和少數民族縣(區)委書記。

二、縣(市、區)委書記隊伍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當前,縣(市、區)委書記隊伍的精神狀態、思想作風和工作狀況總體是好的,經過多年來堅持不懈地努力,縣(市、區)領導班子結構得到優化,素質明顯提高,領導改革發展穩定的能力進一步增強,這支隊伍是靠得住,能幹事的隊伍。但是,我們也要清醒地看到,隊伍建設還存在着一些與新的形勢和要求不相適應的地方。一是監督管理力度不夠。極少數縣(市、區)委書記作風漂浮、脱離羣眾,工作方式方法簡單,不善於做羣眾工作,忽視羣眾的合理訴求。雖然發生在極少數幹部身上,但嚴重損害黨同人民羣眾的血肉聯繫,影響黨的號召力、凝聚力和戰鬥力。如孟連“7.19”事件發生後,普洱市委及時對孟連縣委書記進行了調整。二是任期制執行力度不夠。對任期制的管理要素缺乏相應的規定,比如,任期目標責任制、任期目標考核等,一些地方縣(市、區)委書記變動頻繁。三是選拔標準難把握。《幹部任用條例》中規定的6條基本條件和7條應當具備的資格相對概念化,在考察時不好把握。比如:在考察中難做到全面瞭解人選的熟悉領域、主要專長和發展潛力,難判斷在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方面的態度和業績以及人選在廉潔自律方面存在的問題;幹部考核評價難,部分幹部羣眾認識上有差距,認為考察幹部是一個程序和環節,有的認為是走過場,不願意反映真實情況。

三、加強縣(市、區)委書記隊伍建設的建議

(一)進一步認識加強縣(區)委書記隊伍建設的重要性。縣級政權是我國行政區域劃分中處於十分重要的環節。從縱向看,它既是行政區域內製定和實施決策的機關,又是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州市重大工作部署的執行機關,具有承上啟下的基本特徵。從橫向看,是改革發展穩定的前沿陣地和城鄉經濟的結合部,集黨政軍民、工農學商於一體,具有統攬一方的綜合功能。縣(市、區)委書記在縣級領導班子中處於核心地位,在地方經濟和社會各項事業發展中,既是領導者、決策者和組織者,又是具體的執行者。縣(市、區)委書記水平和能力既直接影響我們黨的工作的總體效能,又直接關係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宏偉目標的如期實現。因此,新形勢下加強縣(區)委書記隊伍建設是黨的執政能力建設和先進性建設的重要內容,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要求,是統籌城鄉協調發展,構建和諧社會的關鍵環節,是實現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的重要保證,關係到黨的執政基礎和國家政權基礎的穩固和發展。

(二)進一步明確縣(市、區)委書記的任職條件和任職資格。除認真遵循《幹部任用條例》中規定的6條基本條件和7條應當具備的資格外,在新形勢下,結合邊疆民族地區工作實際,縣委書記一般還應當具有鄉鎮黨政班子成員任職經歷;具有縣(市、區)黨政班子成員任職經歷;具有善於做羣眾工作的能力和經驗;具有駕馭複雜局面,應對和處置突發事件能力;具有推進工作能力和統攬全局的工作能力;工作作風深入紮實;心理素質好;專業、氣質與班子成員相溶,聽得進不同意見,能集中民意民智。

(三)進一步明確優秀與不稱職縣(市、區)委書記的主要表現。優秀縣(市、區)委書記的共同特點:政治紀律性強,理想信念堅定,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嚴格遵守政治紀律、組織紀律、經濟工作紀律和羣眾工作紀律;注重學習,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定;勤奮敬業,工作紮實,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有正確的政績觀;眼界寬闊,思路寬闊,胸襟寬闊,總攬能力強,工作作風深入、紮實,羣眾基礎好,善於聯繫羣眾,有基層工作經驗;敢於和善於解決複雜問題,注重解決羣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有駕馭複雜局面能力和做好羣眾工作能力,堅持實事求是,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加強道德修養,自覺接受監督;樹立正確的權力觀、地位觀、利益觀,品德高尚,情趣健康,始終保持蓬勃朝氣、昂揚鋭氣、浩然正氣。不稱職縣(市、區)委書記的主要表現:理想信念不堅定;能力素質達不到履職要求;不注重學習,創新能力弱,胸襟不寬闊,總攬全局的能力差;工作經歷相對單一,基層工作經驗欠缺,工作作風不夠深入紮實,政令不暢通,執行能力弱,駕馭複雜局面能力不強;羣眾觀念淡漠,脱離羣眾,做羣眾工作的能力弱,黨的宗旨意識不強;對科學發展觀認識不足,急功近利,喜歡搞政績工程,搞短期行為;權力觀、地位觀、利益觀樹得不牢,在廉潔自律方面出現問題。

(四)進一步改進縣(市、區)委書記的選拔方式。對縣(市、區)委書記人選的選拔要認真貫徹執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切實做到“堅持原則不動搖,執行標準不走樣,履行程序不變通,遵守紀律不放鬆”。一是要規範和完善縣(區)委書記人選考察程序。要嚴格按照《關於在民主推薦、幹部考察中進一步貫徹羣眾公認原則的暫行規定》(雲組發〔XX〕5號)、《雲南省差額選拔任用正職領導幹部暫行辦法》(雲辦發〔XX〕8號)的規定規範和完善考察程序。對縣(市、區)委書記人選的推薦同時獲得會議投票推薦贊成票三分之一以上、個別談話推薦二分之一以上,才列為考察對象。在考察縣(市、區)委書記人選時要認真貫徹羣眾公認原則,實行幹部推薦考察“三個擴大”(即擴大民主推薦範圍、擴大個別談話推薦範圍、在考察廉潔自律方面擴大聽取意見的範圍)、“四個結合”(即把平時考察與使用考察相結合、聽取意見與實地察看相結合、考察幹部的一貫表現與關鍵時刻的表現相結合、注重八小時以內與八小時以外考察相結合)。二是改進提名方式,不拘一格選拔優秀縣(市、區)委書記。縣(市、區)委書記出現缺額時,由組織部門將任職條件、提名範圍、符合資格條件的幹部名冊提交市委全委會成員進行第一輪署名推薦提名。在此基礎上,組織部門根據崗位要求和班子建設實際,結合平時掌握的情況,綜合分析有關方面的意見,按1:3比例提出初步推薦人選建議,再進行第二輪民主推薦,根據推薦情況,確定考察人選。確定考察人選一般應多於擬任人選。在公開選拔委任制領導幹部的同時,要積極探索公開選拔選任制領導幹部提名人選的程序和方法。建議拿出1—2個職位,在全省進行縣(市、區)委書記公開選拔試點,不斷擴大縣(市、區)委書記的選拔渠道,規範公開選拔的程序,改進方法,逐年提高公開選拔縣(市、區)委書記人數在提拔交流乾部中的比例。三是進一步完善表決任用機制。縣(市、區)委書記的擬任人選由上級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全委會討論決定幹部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到會,並保證與會成員有足夠的時間聽取情況介紹、充分發表意見。與會成員對任免事項,應當發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緩議等明確意見。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一律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對意見分歧較大或者有重大問題不清楚的,應當暫緩表決。對影響作出決定的問題,會後應當及時查清,避免久拖不決。全委會有關幹部任免的決定,需要複議的,應當經全委會超過半數成員同意後方可進行。

(五)進一步完善縣(市、區)委書記的激勵機制。為保持縣(市、區)委書記隊伍穩定、保持工作的連續性,應嚴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職務任期制度。縣(市、區)委書記每個職務任期為5年。縣(市、區)委書記一般應當任滿一個任期,在一個任期內因工作特殊需要調整職務的,一般不得超過一次。縣(市、區)委書記在同一職位上連續任職累計達到一屆以上的,經綜合考核,實績突出,評定為優秀的,建議給予提高享受副巡視員待遇或列為副廳級後備幹部人選。

(六)進一步加強對縣(市、區)委書記的教育、考核、管理和監督。一是推進“一把手”培訓工程的實施。要按照“需要什麼培訓什麼,缺什麼補什麼”的原則,強化對縣(市、區)委書記的教育培訓。時間安排上要有計劃性,縣(市、區)委書記學習培訓時間不宜過長,每名縣委書記每年培訓次數不宜太多,應把主要精力放在工作上。在培訓內容上要有針對性和實效性,圍繞增強領導科學發展的能力,突出抓好科學發展觀教育培訓、領導幹部處置公共事件的能力培訓、做羣眾工作能力培訓以及政治理論培訓、政策法規培訓、作風教育培訓、業務知識培訓和科學文化素養培訓。

二是加大對縣(市、區)委書記的考核力度。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德才兼備、注重實績、羣眾公認的原則,以德才素質評價為核心,立足於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加強對縣(市、區)委書記德、能、勤、績、廉情況的考核,側重評價把握大局、戰略思維、協調各方、抓班子帶隊伍、基礎工作等內容,引導縣(市、區)委書記樹立科學發展觀和正確政績觀。建議加大對考核評價結果的應用。考核評價結果應作為領導幹部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對考核優秀的給予表彰獎勵,對連續兩次被評為“基本稱職”或當年被評為“不稱職”等次的縣(市、區)委書記,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組織調整和處理。建議考核指標中應突出針對性。既要考慮到對每一個縣(市、區)的普遍適用性問題,也要儘可能考慮到一些特殊因素,在考核指標中應留有一定的餘地,由考核組研究當地縣(市、區)的具體工作實際情況確定應列入的考核指標,既注重對推動經濟社會發展、改善羣眾生活、化解社會矛盾和落實黨建、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等方面工作的考核,又注重考核縣委書記關鍵時刻和困難時期、在處置重大問題和突發事件的表現,注重考核作風狀況和做羣眾工作能力。

三是加強對縣(市、區)委書記隊伍的監督。按照服從大局、民主公開、以人為本,教育與約束並重的原則,運用切實有效的法規、制度約束和規範縣(市、區)委書記的行為。進一步健全和完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機制、黨委內部議事和決策機制、領導幹部日常管理監督制度、調整不稱職不勝任現職領導幹部辦法。嚴格執行領導幹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財產申報、經濟責任審計、述職述廉、民主生活會、誡勉談話等制度。研究制定科學規範和有效監督黨縣(市、區)委書記用人行為的辦法。認真落實幹部監督聯席會議制度,及時研究和解決縣(市、區)委書記隊伍中出現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逐步形成強化預防、及時發現、嚴肅糾正的幹部監督工作協調機制。在全省範圍內廣泛推行特邀監督員制度,把對縣(市、區)委書記“人前”與“人後”、“八小時內”與“八小時外”監督結合起來,形成自我監督、組織監督、社會監督、法律監督、審計監督、輿論監督的強大合力,全方位監督其任職行為、生活行為、社交行為。加大對《幹部任用條例》貫徹執行情況監督檢查力度,重點監督檢查縣(市、區)委書記貫徹執行《幹部任用條例》的情況,堅決防止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建立彙報、考評和年終廉政談話制度。縣(市、區)委書記每半年以書面形式向上級黨委彙報一次思想和工作情況,年終進行一次全面總結。上一級紀委、組織部門圍繞黨風廉政建設、思想政治建設、工作作風建設和執政能力建設等方面每年對縣(市、區)委書記進行一次廉政和履職情況談話。堅持定期實行民主測評、民主評議,建立專門的縣(市、區)委書記信息庫,收集各種信息,動態掌握縣(市、區)委書記的表現情況,進行跟蹤管理。

四是完善以州市黨委為主的縣(市、區)委書記管理體制。以州市黨委為主的縣(市、區)委書記管理體制與黨組織設置、行政區域設置和經濟社會發展現狀是相適應的。這種管理體制有利於及時發現各縣(市、區)委和縣(市、區)委書記存在的問題,有利於及時掌握瞭解情況,包括縣(市、區)委書記工作情況和個人基本情況,有利於更好地監督工作作風、生活作風中存在的問題。但管理過程中存在着部分縣(市、區)委書記變動頻繁,不利於保持隊伍的穩定性和連續性等問題。因此,要進一步加強縣(市、區)委書記的管理。一是要嚴格執行任期制。上級黨委要就縣(市、區)委書記執行任期制出台具體規定,合理界定縣(市、區)委書記的任職期限,規定最低任職年限,在此期間,除特殊情況外(個人違法違紀或提拔),一般未任滿規定時限不得調整。二是完善外出請銷假和登記制度。對縣(市、區)委書記外出實行請銷假和登記報告制度,報上級黨委辦公室和組織部備查。

五是積極推進縣(市、區)書記異地交流。認真堅持縣(市、區)委書記交流任職和迴避任職制度,擴大發達地區和不發達地區交流範圍,各地區之間交流人數應相對平衡。要選派想幹事、會幹事、能幹事,有培養潛力或廳級後備幹部進行交流,並逐步擴大州市之間縣(市、區)委書記的異地交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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