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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執行隊伍建設調研報告

法院執行隊伍建設調研報告

“法院是法律帝國的首都,法官是法律帝國的王侯。”法官隊伍建設好壞是司法權力能否公正有效實現的重要保障,而法院執行隊伍建設是法院隊伍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關係到法院事業興衰成敗。如何抓好新時期法院執行隊伍建設是人民法院當前必須重視的重大課題。在當前新的歷史發展時期,法院的執行工作遇到了許多靠以往經驗難以應對的新措施、新問題,特別是新實施的民事訴訟法賦予了檢察機關對人民法院執行行為、執行措施監督的權利,為法院執行工作提出新的挑戰。如何面對新挑戰,打造一支經得起監督考驗的執行隊伍,是我們急需解決的難題。

法院執行隊伍建設調研報告

深化執行體制改革 優化執行管理體系

法院執行工作機動性、及時性、準確性、分散性、社會協助性等特點,決定着執行幹警不僅要具備較高的政治素質、業務素質,而且需要一個良好的社會環境。

(一) 執行隊伍存在的問題。

人民法院執行難已經成為全社會公認的事實,這與執行隊伍的管理有一定的關係。隨意伸長執行期限,幾乎存在每個法院、每位執行人員。法律規定了審判案件的審結期限,如民事訴訟法第149條規定了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應當在6個月內審結。而執行案件的結案期限則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執行若干規定第107條雖然規定了一般民事執行案件應在6個月內執結。但是實際上並非如此,由於執行工作不規範,仍然存在對申請執行人缺乏有效的調查財產的手段和途徑,對法院調查當事人財產狀況的權力不夠明確;對被執行人利用法人資格或其他合法形式主義轉移財產、規避執行缺乏相應的對策;對免除執行的財產範圍缺乏明確的規定;對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協助執行義務缺乏統一的規定;對中止、終結的法定情形界定不清等。這些方面所存在的問題,恰恰為執行人員消極執行或亂執行提供了理由,用一些執行人員的話説,這個案件我説執行不了,找誰也沒有用。我要想執結,很快就會想辦法執結的。目前,執行機構中執行人員之間仍然吃着“大鍋飯”,干與不幹都一樣,執結多少都一樣,人與人之間不存在競爭,每個人都拿地方財政部門給開的那點工資,至於實行什麼執行制度、執行方法、方式改革似乎同執行員沒有關係,過分強調程序主義,只要按法定的程序走完每一步,即使一分錢沒有執行到位,我的工作也幹了,別人誰也沒有辦法。這種舊的管理模式如果不改,就不能充分發揮執行人員的主觀能動性。外部制度再健全也沒有用,因為外因是通過內因來起作用的,只有設法充分調動執行人員的積極性,才能提高案件的執結率,才能使執行人員不斷設法提高自身的政治、業務素質。

(二)執行隊伍應實行垂直管理

中央(99)11號文件明確提出了高級人民法院對本轄區的執行工作實行統一管理、統一協調。黨的十八大三中全會也明確了司法體制改革。這也是針對我國的國情提出,主要是為了遏制和克服地方部門保護主義。現在感覺效果不明顯,儘管通過採取提級執行、指定執行、交叉執行等方式執結一批積案,但是由地方法院執行機構的人、權、物歸地方管理,因此沒有從根本剷除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思想的根源。高級法院的統一管理和統一協調,實質就是統一領導,對執行人員業務的統一管理,對案件統計的統一管理。沒有對執行機構、執行設備統一管理。筆者認為,要想實現高級法院對執行工作真正統一管理、統一協調,必須將中院、基層院兩級法院人、權、物統一到省高院,執行員的工資由省財政支付,執行人員的任命、調動,由省高院從執行機構所在的法院審判人員中擇優選擇,地方人大可以任命審判員,但執行人員不需地方人大的任命。地方人大若免去執行人員的審判員資格,可以先由高級法院免去執行人員資格。執行機構的執行裝備由省高級法院統一調配,統一管理。

高級法院對下兩級法院執行機構實行垂直管理,統一領導,並不意味執行機構脱離當地法院而獨立。有人提出將執行機構從法院脱離出來交地方行政機關,獨立於政府,這樣對抗衡地方保護主義和行政干預執行的能力會大大降低,更不利解決執行難,也不利於執行機構內部執行權的行使。

高級法院對下兩級法院執行機構統一領導,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執行機構內部應實行三權分離,即執行實施權、執行裁判權和執行監督權分離。建立互相制約、互相監督和互相協調的權力運行機制。筆者建議,隨着基層法院受案標的額的增加,中院執行一審案件的數量將逐漸減少。中院執行機構可不設實施庭,對受理執行案件可以將案件委託轄區內的任何一個基層院執行。中院執行機構可設裁判庭和監督庭,裁判庭主要對基層院裁判不服的裁決案件進行復議裁判。監督庭一是對基層院執行案件監督,執行人員監督,同時負責轄區內法院執行機構案件的協調、管理,如對於一些有重大影響執行案件統一調配轄區內的執行警力集中執行,以擴大影響。監督庭人員每年拿出大量時間制定對執行機構、執行人員、執行案件的考評細則,監督考評經過。為了體現考評公正、公開,監督庭在考評過程中可以邀請社會其他人員包括當事人在內,對執行機構、執行人員進行考評。

基層法院執行機構執行權分權,可以根據執行機構人員多少來靈活確定,執行人員少的執行局,可只設實施庭。裁決庭可以臨時組成,也可以將裁決庭納入院內審判庭,由其他庭審判人員進行聽證裁決。中院可以對基層院執行案件統一指揮、統一管理,確定執行方法。基層法院執行人員的監督可由中院監督庭、本院審理委會、院黨組和執行局長共同監督。

(三)、執行隊伍要引入競爭機制

水無勢差不會流動,社會無競爭、無失業就不會前進。要打造一支過硬的執行隊伍,開展好執行工作,更好地實現公正與效率,就必須打破現在大鍋飯的現象,必須實行能者上,平者讓,庸者下的管理機制。將企業管理理念的項目管理機制引入執行隊伍的管理。執行法官可以“承包”案件,包數量,包質量,包效率。以執行人員辦案的公正、高效、快捷等標準來衡量辦案能力的標尺。執行機構每年應留有待崗或下崗的名額,對於年終綜合考評不合格的人員,高院要堅決實行末位淘汰制。只有這樣才能充分調動執行人員的主觀能動性,執行人員才能不斷提高自身的素質。才能有一種競爭感、責任感。那時執行工作所進行的一系列改革措施,才能得到有效的實施。才能更好對面對人民檢察院對民事執行活動的法律監督。

規範執行行為 提高案件質量與效率

規範的執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廉潔高效的生命線。人民法院管理執行隊伍應做好以下工作。

(一)確立規範執行,促進執法公正與效率的思想理念

首先規範執行指導思想。司法權是至關重要的執政權,必須掌握在忠於黨、忠於人民、忠於法律的人手中。強化隊伍思想政治建設要從理想信念入手。因此,執行人員必須加強政治理論學習,保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和工作方向,正確處理好依法獨立審判與堅持黨的領導、接受人大監督的關係。在司法實踐中,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打牢公正司法的政治思想基礎。在踐行依法治國理念上,堅持嚴格依法辦事的原則;在踐行司法為民理念上,把滿足人民羣眾司法新需求,作為執行工作的出發點、落腳點和檢驗標準;在踐行公平正義理念上,堅持秉公執法,堅持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並重,以公開促公正;在踐行服務大局理念上,正確處理好服務大局與嚴格依法履行職責的關係,全局利益與局部利益的關係,司法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的關係。真正做到始終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不動搖,始終堅持維護社會穩定不動搖。

其次規範執行用語、執行行為。良言一句暖三冬,語言是開心的鑰匙。現在一些執行案件當事人纏訴、鬧事、上訪,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有一部分也是由於我們執行人員的執行用語不文明,人文素養不高所造成的。工作中經常把自己的私憤發泄在當事人身上,冷言冷語刺痛他們,有的甚至惡語中傷,使本來是一件小事愈演愈烈。因此,執行人員不僅應當做到熟知法律業務知識、辦案程序嫻熟,而且還應當學習哲學、心理學,瞭解中國傳統道德和法律文化的關係,廣泛瞭解社情民意,百姓疾苦,公序良俗,人情事理等。執行人員具備了充實的法律知識,同時具備以上豐富的人文知識素養、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個人修養,就會使司法工作能力達到一個新的境界,在執行工作中就能有效克服就案辦案、機械辦案等不良傾向,真正做到嚴格依法辦案、以情辦案。

(二)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是規範執行行為的基礎。

建立健全與執行工作有關的各項規章制度,進一步規範執行行為,加強對執行案件從立案、發執行通知書、查封、扣押、評估、拍賣等一直到結案審批各個環節的規章制度的制定,力求用規範的制度來規範各項執行工作,是開展好執行工作的重要前提。根據執行規律和相關程序可以將執行案件的整個流程,分為4個階段,即執行案件受理審查階段,當事人權利義務告知階段,強制執行階段和結案報批階段。每一個階段從工作流程、工作的時間節點要求和監督檢查等再製定更具體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加強對制定出來的各項制度的學習掌握,是每個執行幹警業務整訓的重點。制度實施過程中堅持所有的管理措施都以被人接受為前提,因為在制定時已經讓大家共同參與,允許大家提出不同的意見和看法,大家理解了。在實施過程中難免會有人不理解,對一些規章制度的遵守不重視。這就要向大家講明道理,增強監督與被監督的自覺性,強化監督本身是對大家的一種愛護,同時也是一項制度,所有的人都沒有例外,它與對人的信任與否沒有關係。規範執行行為不限於8小時之內,由於執行工作的特點,決定執行人員不能整日不離法院。這就要求落實制度可以變換形式,如通過交談了解執行人員的思想;以家訪或電話訪問了解幹警8小時以外活動,一些舉手之勞的事情同樣可以起到監督制度的實施。

(三)以執行期限為主線,嚴格執限管理促進執行效率。

由於執行工作需要社會參與,有關部門協助,外加上我國公民財產不透明等因素,造成一些案件受人為因素影響久拖不結。因此,在管理上必須嚴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及執行人員違法處分辦法執行。堅持抓案件流程中法定環節的節點管理,特別是強化對其中重要環節的執行案件執行期限的監控。首先,着重抓住執行案件三個環節的時間控制。第一,一般案件在3個月內執結。當案件執行期限到了還有一個月時,承辦人須向庭長報告案件執行的流程情況並提出執結案件措施和方案;第二,當執行期限達6個月時須由承辦人提前10天向局長提出書面報告,經局長審核同意後再由院長報批延長3個月執限。其次,為預防超執限發生,執行法院應設置案件執限預警制度,審判管理辦公室在每月低前以書面形式對將近6個月的案件亮出黃牌警示。承辦人無故超執行期限的,案件管理辦公室在季度考核中對執行局予以扣分,執行局將扣分分解責任到人。執行法院可以將執行人員的聯繫方式及所承辦的案件《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及執行人員違法處分辦法和紀檢監督部門監督電話張貼牆上,便於當事人對執行期限的監督。除此以外,應注重對工作中容易發生的一些環節,重申辦案過程應嚴格按照民訴法、最高院及高院關於執行程序方面的操作規定。例如,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強調承辦人應在收案後3日內發出;對委託代理人代理權限事項要仔細查看委託權限,防止代理權限不清;送達回證上非當事人本人簽收的,應在備註欄內寫清代收人身份與當事人關係;在案件裁定中止前,承辦人應將所有的證據材料向相關當事人公開,克服對案件中止的隨意性。

(四) 抓住典型事例,開展執行法官職業道德警示教育。

對執行隊伍的管理一方面要通過一級管一級,一級抓一級,嚴格各項制度規範的執行和監督,做到常規管理常抓不懈,常查不怠,從而使全體執行幹警在一個良好的工作環境中積極地工作。另一方面,要經常開展專題警示教育活動,按照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要求,針對少數執行人員作風粗糙拖拉、態度生硬粗暴、採取執行措施不規範、隨意性較大等問題,要人人查擺問題,抓落實整改措施,抓制度規範建設,督促整改。要嚴格遵照“法官職業道德規範”和“法官行為規範”的要求,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五個嚴禁”的規定,加強對重點案件、重點環節、重點人員的監督,把事前、事中、事後監督結合起來,嚴格控制可能發生問題的環節,堵塞漏洞,防患未然。切實解決“關係案”、“人情案”、“金錢案”問題。對查出問題的幹警要公開處理,以警示他人,努力實現執行隊伍不出事,案件不出錯。

(五) 抓住熱點案件,注重言傳身教的示範表率作用。

要規範執行行為,領導必須率先垂範,領導必須起到帶頭示範作用。領導幹部言行影響着幹警的行為,執行制度必須一視同仁,凡要求別人做到的領導自己首先做到,讓下屬口服心服,對於一些執行熱點和難點,易激化矛盾的案件,院庭領導要帶頭辦理親自指揮,用規範的執行行為和良好的執行風範為執行幹警展示榜樣的風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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