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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

交通事故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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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
交通事故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1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被上訴人:焦**,女,漢族,xxx年10月30日出生,住**縣**鎮**行政村**自然村。

被上訴人:蔡**,男,漢族,xxx年5月24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上訴人:蔡**,男,漢族,xxx年5月29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上訴人:蔡**,男,漢族,xxx年3月2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上訴人:蔡**,男,漢族,xxx年2月26日出生,住址同上。

一審被告人:畢**,男,漢族,xxx年5月27日出生,住**市**區***鎮**村,現羈押於**看守所。

上訴人因被告人畢**交通肇事暨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縣人民法院(xxx)*刑初字第**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現依法提出上訴。

上 訴 請 求

請求撤銷**縣人民法院(xxx)*刑初字第**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民事部分,並依法改判上訴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事 實 與 理 由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其認定保險條款為格式條款且條款無效的行為嚴重背離了交強險的立法精神和旨意,嚴重侵犯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1、《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系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制定的強制性保險條款,依法具有合法性。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下稱《交強險條款》)是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險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規定,授權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審批制定的強制性保險條款,條款編號為中保協條款[xxx]1號。中國保監會作為國務院部門,其審批的強制保險條款應當具有法律效力,該條款未經法定程序審批修改,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變更或補充。

2、《交強險條款》不應被視為保險合同中的格式條款,理由如下:

(1)保監會是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根據國務院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能,其職能包括擬定有關商業保險的政策法規和行業發展規劃、保護被保險人利益等。《交強險條款》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並不是投保人單方無條件接受的結果,作為保險人同樣沒有選擇權,保險人僅僅是在形式上提供了簽訂保險合同所需的基本條款,因此,《交強險條款》並不符合單方擬定之格式條款的特徵。

(2)採用商業運作的機動車強制保險作為一項金融服務類產品,同樣必須以文字描述説明其保障範圍,然而要直接説明保險人打算承擔賠償責任的範圍是比較困難的。規定除外責任的基本作用是為了明確保險人所承擔的保險責任,而不是為了剝奪被保險人享受的保障的權利。和一般合同中的責任免除條款不同,保險合同條款中的責任免除條款是從外延上對承保風險範圍的具體界定,是保險產品的具體表述方式,不屬於《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免除己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的不公平條款。

(3)保監會不僅代表保險人的利益,同樣也代表了被保險人的利益,保監會審批的交強險條款原則上體現了國家意志,因此,不能以對待格式條款的處理原則對待交強險條款。

在本案中,被告人與被上訴人均對保險合同和《交強險條款》的真實性不持異議,參照《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第15條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制定的強制性保險條款不屬於保險合同的格式條款,保險合同當事人對其內容發生爭議時,對保險人不應當適用‘不利解釋原則’” 的規定,可以明確,《交強險條款》不應視為保險合同中的格式條款,也就不應依據《合同法》及《保險法》的規定,對保險人作出不利的解釋。

3、該條款體現了權利義務相一致和過錯方承擔責任的原則,完全符合交強險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的立法精神和旨意。

機動車是高度危險的交通工具,上道路行駛對駕車者、乘客和社會公眾人身及財產安全都有較大威脅,因此,駕駛機動車應當具備合法的駕駛資格,這是對駕駛人最基本的要求。在未取得駕駛資格情況下上道路行駛是對人對己極不負責的行為,應由駕駛人本人承擔責任,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本案被告人嚴重違反交通法規,無證駕駛,是造成交通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一審判決判令上訴人為被告人的嚴重過錯行為買單,顯然違反了交強險的立法精神和旨意,客觀上鼓勵了無證駕駛人員違規上路行駛的行為。因此,“無證駕駛”屬於交強險的法定除外責任,完全符合法律的規定。

二、被告人無證駕駛車輛,依據《交強險條例》和《交強險條款》的相關規定,屬於免賠事項,一審法院判令上訴人承擔賠償責任明顯屬於判決錯誤。

1、首先,根據交警隊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實,以及偵查機關經向車輛登記主管部門進行的調查,均已明確被告人系無證駕駛車輛。庭審中,被告人也主動供述在交通事故中系無證駕駛。因此,可以確定作為被保險人的被告人嚴重違反交通法規,無證駕駛,是造成交通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2、《交強險條例》僅規定保險公司對無證駕駛墊付搶救費用,對於受害人的其他損失和費用,交強險不負責墊付和賠償,本案並不存在墊付搶救費情形,被上訴人請求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沒有法律依據。

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墊付搶救費用,並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

(三)被保險人故意製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xx]20號)第一條:“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的規定,《條例》所指“財產損失”與該條規定的“財產損失”含義一致,是指與精神損害相對應的廣義上的財產損失,包括因人身傷亡產生的各項經濟損失,如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因此,《條例》第22條所指“財產損失”包括因被上訴人主張的因人身傷亡產生的各項經濟損失,如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

3、根據上訴人與被告人簽訂的保險合同內容之一的保險條款的規定,被保險人無證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屬於免賠的約定事項。

根據《交強險條款》第九條之規定,“被保險機動車在本條(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傷需要搶救的,保險人在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書面通知和醫療機構出具的搶救費用清單後,按照國務院衞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員創生臨牀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標準進行核實。對於符合規定多搶救費用,保險人在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保險人在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對於其他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墊付和賠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的”,該條明確了保險公司在搶救受害人需要且在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書面通知和醫療機構出具的搶救費用清單後,保險公司在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可以予以墊付。但搶救費用已由附帶民事原告方在入院時予以支付,並不需要保險公司再行墊付。此處所指的“其他損失和費用”是指除搶救費以外的其他損失和費用,當然包括受害人的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各項人身傷亡費用。保險公司對被上訴人方所訴請的其他費用和損失依法不予賠償,完全符合保險合同雙方的約定。

《交強險條款》制訂的法律依據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險法》和《交強險條例》,是對上述法律法規的細化和補充,同時,《交強險條款》又是保險公司與本案中作為被保險人的被告人之間的合同約定,是雙方均予認可的免賠事項,因此應依法作為處理本案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因此,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所主張的各項費用依法不承擔賠償責任,一審法院判令上訴人承擔賠償責任明顯屬於判決錯誤。

綜上所述,“無證駕駛”屬於交強險的法定和約定的除外責任,上訴人對被上訴人主張的各項費用依法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請求法院依法撤銷**縣人民法院(xxx)*刑初字第**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民事部分,並依法改判上訴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支公司

xxx年12月27日

交通事故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2

上訴人(原審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xx快遞有限責任公司xx分公司,住所地:xx市XX區xx中路28號

被上訴人(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李xx,女,住址:xx市XX區xx路xx號樓x單元xx户

被上訴人(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李xx,男,住址:xx市XX區xx路xx號樓x單元xx户

原審被告:儀XX,男,户籍:山東省高密市xxx社區

原審附帶民事訴訟被告:王X,男,住址:xx市市北區xx路xx號3號樓2單元xx户

上訴人因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XX)李刑初字第XX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判令撤銷xx市李滄區人民法院(xxx)李刑初字第18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第一項判決中有關上訴人對原審被告儀明琛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內容;

2、判令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上訴理由:

一、原審判決對原審附帶民事訴訟被告王X在本案中行為的性質認定錯誤。依據(xxx)李刑初字第18號刑事判決書查明的事實,王xx在本案中的行為不構成對受害人李xx的侵權。李xx被儀明琛駕駛的車輛撞擊到王xx所駕駛車輛車箱的中部,是一次意外事件。

我國《民法通則》對侵權行為的定義為:“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可見,行為的違法性和行為人有意識的行為是侵權行為的兩個重要特徵。有意識,即指一般侵權責任都以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為要件。過錯分為故意與過失。故意,是指行為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的損害後果,仍希望其發生或放任其發生;過失,行為人對其行為結果應預見或能夠預見而因疏忽未預見,或雖已預見,但因過於自信,以為其不會發生,以致造成損害後果。本案中王xx的行為恰恰是不具備這兩個特徵。

交通事故發生時,王X正駕駛車輛由南往北正常行駛,沒有違法違章行為;更不可能對其後的損害後果有希望或放任其發生的心理預期。李xx被撞過來時,王xx不可能注意到一瞬間撞到自己駕駛車輛車箱中部的李xx,更不可能事先預見到事件的發生以及損害後果的產生。xx市公安局李滄大隊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以及(xxx)李刑初字第18號刑事判決書均認定“儀明琛因駕駛車輛措施不當,所駕駛的車輛制動不良,對該事故的發生承擔全部責任,孫瑞家、王xx、李xx不承擔責任。”若王xx在事故中有過錯,不論是故意還是過失,都不可能沒有責任的。

本案對王xx來説屬於意外事件。意外事件,或稱不可抗力,依據《刑法》第十六條的規定,“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後果,但是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而本案中,李xx的死亡後果是儀明琛之前的違章駕駛行為導致的,王xx正在行駛的車輛只是被動承受了儀明琛之前行為造成的飛來橫禍,王xx對此不能抗拒也不能預見。

因而,原審判決認定王xx的行為構成侵權,並與儀明琛的侵害行為構成共同侵權,是錯誤的。

二、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原審判決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判決上訴人向被上訴人連帶清償被告儀明琛的民事賠償責任,是嚴重的適用法律錯誤。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上述司法解釋規定了三種負連帶責任的共同侵權行為:1、共同故意致人損害;2、共同過失致人損害;3、不同的故意,或不同的過失,或者有的故意,有的過失,但其故意或過失的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

可以據此認定,構成共同侵權行為的條件為:1、二人以上對同一被侵權人有侵權行為;2、侵權人有過錯,不論是故意還是過失;3、侵權人的侵權行為直接結合導致發生同一損害後果。共同侵權行為的法律後果就是共同侵權人對被侵權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本案中,王xx對李xx死亡這一損害後果的發生沒有過錯,既無故意,也無過失,王xx的行為不構成對李xx生命權的侵害,也就無法與儀明琛過失對李xx侵權的行為一起構成共同侵權行為。

連帶責任必須是法定的,沒有與儀明琛的行為構成共同侵權行為的前提,法律如何能讓王xx對儀明琛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更不可能讓上訴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綜上,一審判決錯誤地將原審附帶民事訴訟被告王xx的行為認定為侵權行為,進而錯誤地適用法律,並判令上訴人對被告人儀明琛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是錯誤的。上訴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查清事實、正確裁判,還上訴人一個公道,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謹呈

山東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快遞有限責任公司xx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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