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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管理制度十篇

信用管理制度十篇

信用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總則

信用管理制度十篇

第一條為加強職工管理,嚴明勞動紀律,維護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職工考勤工作由聯社和各信用社指定專人負責。考勤人員對職工出勤情況要認真記錄,如實反映,對考勤工作真實性負責。

第三條職工考勤內容包括出勤、休假、請假、加班、遲到、早退、脱崗和曠工,在考勤表中用不同符號表示。

第四條職工按照規定作息時間上、下班即為出勤。職工因公出差、外單位借用或經組織批准參加全脱產、半脱產學習,不能按時上下班的視為出勤。

第五條職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法定節假日和公休日即為休假。法定節假日指元旦1天(1月1日)、春節3天(正月七年級至九年級)、“五一”勞動節3天(5月1日至3日)、國慶節3天(10月1日至3日),共10天;公休日指星期六、星期日。

第六條職工請假包括事假、病假、婚假、喪假、產假、計劃生育假、探親假。

第七條職工未按時上班即為遲到,提前下班即為早退。上班中途未經聯社領導同意擅自離崗即為脱崗。

第八條職工未請假或請假未準不上班、超假又未履行續假手續均為曠工。職工一月內遲到、早退(脱崗)每次罰款50元(遲到、早退、脱崗超過30分鐘按曠工處理),一月內累計達3次(早退、脱崗以抽查記錄為準)另扣工資500元。

第二章請假審批權限

第十條職工請假必須履行相關手續。請假人應填寫統一印製的一式兩聯的《職工請假審批單》,病假應附縣級醫院以上證明,按審批權限經聯社領導批准後,一聯由辦公室留存並作好登記,另一聯本人收執,待假滿結束,經辦公室簽字後送員工管理部門,作為計算工資、獎金、津貼發放的依據。

第十一條職工請假,如遇特殊情況本人不能親自履行者,可委託他人代替履行。

第十二條聯社職工(含中層幹部)請假,由所在科室負責人簽註意見後(但科室負責人要安排好代班人員),報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審批,聯社班子成員請假一律由理事長審批。

信用社一般職工請假3天(含)以內由信用社主任審批;請假3天以上信用社主任簽註意見後報聯社主任審批。信用社主任請假一律報主任審批;超過3天以上報理事長審批。

第三章假期規定和加班報酬

第十三條事假。事假按天扣發工資100元。

第十四條病假。職工請病假在六個月以內(含六個月)的,按病假實有天數每天地扣發工資50元;超過六個月,從第七個月起只發基本工資和津貼。因公(工)負傷,治療期間工資照發。

第十五條婚假待遇。職工按國家法定年齡結婚,享受假期7天,按晚婚年齡結婚,享受假期17天,婚假期間,工資照發。

第十六條喪假。職工為其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岳母、公公、婆婆辦理喪事的享受假期7天,喪假期間工資照發。

第十七條產假。已婚女職工不足晚育年齡,經過批准生育第1胎子女者,以及按政策規定,經過批准安排生育第二胎子女者,產假為90天;已婚女職工在晚育年齡以上,經過批准生育第1胎子女者,產假100天(男職工護理假10天)。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第十八條懷孕女職工流產休養假。已婚女職工計劃內懷孕發生流產,假期在30天以內,休養假期間工資照發。

第十九條女職工哺乳嬰兒的考勤。女職工哺乳(含人工餵養)不滿週歲的嬰兒,每天哺乳兩次,每次不超過30分鐘,視為出勤。

第二十條計生手術休養假。男女職工因做節育或絕育手術,休息時間超過7天和女職工計劃內懷孕,經醫院診斷需要保胎休息者,以及計劃外懷孕做了流產手術需要休養者,均執行病假規定。

第二十一條探親假。除見習生和1年內事假累計超過1個月、病假累計超過2個月或病事假相加累計超過1個半月的職工當年不能享受探親假外,凡距父母和配偶居住地在300公里以上的職工符合探親規定,分別享受未婚職工每年一次或已婚職工四年一次的探望父母假在20天內,以及每年一次的探望配偶假在30天內,探親假期間工資照發。

第二十二條休假。職工休公休假和法定節日假期間,工資照發。

第二十三條加班報酬。法定假日(全年共10天)經批准加班者,按日標準工資的300%計發加班工資,不再安排補休。經批准在其他時間加班,以及在外地出差、學習而佔用了公休假的',按規定計發加班工資。雙休日按日標準工資的200%計發加班工資;其他時間加班按日標準工資的150%計發加班工資。

第四章假期計算與出勤考核

第二十四條職工請(休)假期間的法定節假日和公休日應包括在內,但在考勤計算假期時應予剔除。

第二十五條職工請(休)假期限末滿而提前到崗上班者,則按銷假時間計算實際假期。

第二十六條職工按政策規定享受的婚假、產假(含男職工的護理假)、探親假、計劃生育假(含男職工護理假),均應一次使用,未用完的不再調休,視為奉獻。

第二十七條職工出勤考核實行日考月清,職工民主監督。

第二十八條考勤情況由辦公室填寫統一印製的《農村信用社考勤表》,於每月的三十日前(假日順延)報送聯社員工管理部門審核留存,作為考核職工出勤情況的依據。

第五章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九條對遵守本制度,出滿勤、多出勤的職工,作為年終評選先進的重要條件之一。

第三十條對一年內事假累計超過一個月、病假累計超過兩個月或病事假相加累計超過一個半月的職工,除有特殊貢獻者外,一般不得評選為年度先進工作者。

第三十一條職工無論什麼原因曠工,曠工1天,則扣工資300元。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經過批評教育無效或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天,則按《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予以除名。

第三十二條發現辦公室考勤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在考勤工作中循私舞弊弄虛作假,除扣發當事人工資800元外,還要予以通報批評,責令本人作出書面檢查;情節嚴重者,給予處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制度與有關法律法規牴觸的,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四條本制度適用於XX縣農村信用社全體職工。

第三十六條本制度的修訂和解釋權屬XX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

第三十七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原有制度同時廢止。

信用管理制度 篇2

1、審查財務。各項經費的支出,必須按《經費開支標準》和《經費年度預算計劃》辦理。

2、各項財務收出,每類收入都應開具財税部門監製的合法的票據,統一管理、統一核算。每筆支出報銷單據都應按規定進行嚴格稽核。稽核人員應嚴格審查原始憑證是否完整、合法、真實、是否有經手人簽名,説明用途。實物的`票據,是否有保管員簽名。

3、報銷人員應把稽查過的原始憑證送校長或總務主任審批、簽字,方可到出納處報銷。

4、審批過程中對弄虛作假、虛報冒領等原始憑證,出納有權拒絕付款。情節嚴重的扣留原始憑證,並報告校長。但校長堅持要支付,必須以書面形式向上級領導彙報。

5、對會計憑證、賬簿、報表在未報出之前進行稽核,如有差錯應及時糾正保證質量。

信用管理制度 篇3

一、信用社稽核的對象

信用社稽核的對象是指稽核所要監督檢查的客體。要正確認識這一客體,首先要明確什麼是稽核。

(一)稽核的概念

稽核亦是審計的代名詞。如前所述,所謂稽核,是一種重要的經濟監督手段。它是由稽核機構的稽核人員進行稽核證據的收集和評價工作,以判斷被稽核單位提供的會計核算資料和其他有關資料是否真實、準確、完整,業務經營行為是否合規、合法,預定的經營目標是否已經實現,據以向有關方面報告稽核結果的全過程。

按信用社現有組織構架,信用社稽核是由信用社的領導和管理者——省聯社和縣(市、區)聯社,依據國家金融法律和法規、金融監管當局制訂的財經法紀和行業內部規定對信用社業務經營活動所進行的監督和檢查。即由縣(市、區)以上聯社的管理部門中所設立的稽核機構和人員,以其獨立公正的地位,藉助專門的技術方法,對所轄信用社業務經營活動的真實、準確、完整,合規、合法和有效性作出評價和建議,向上級行業管理部門、金融監管當局和本單位領導提出報告和意見,從而糾錯防弊,維護財經法紀和行業內部管理制度,改善經營管理,提高自身經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經濟監督活動。

我國信用社始於新中國成立之初,經過30多年發展狀大後在1983年才出現“稽核”一詞,合作金融理論工作者較為普遍地認為信用社稽核理論框架是在1996年信用社與中國農業銀行脱離行政隸屬關係後才形成的,在信用社組織構架中才有相對獨立的稽核機構和稽核人員。

(二)信用社稽核的對象

信用社稽核的對象是由信用社的特有職能作用及其業務特點所決定的。

信用社一方面執行中央銀行賦予的信貸監督、結算監督、現金管理等監督職能。這些監督管理的`職能作用,又都是通過辦理各種金融業務來實現的。所以對於具有監督管理職能作用的各項業務活動,都是信用社稽核的對象。另一方面,作為經營貨幣信用業務的特殊經濟組織,自主經營、自我約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的經濟實體,其業務經營過程只有依靠會計核算才能實現貨幣資金營運,即會計核算的過程就是具體業務處理過程的特點。這種貨幣資金營運過程及其結果,也是信用社稽核的對象。具體説來有以下幾個方面:

1.內部控制制度的評價

從審查和評價被稽核單位的內部控制制度開始,並以此為重點調查、描述、評價其可靠性,進而對被稽核單位財務會計資料的正確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進行驗證,以評價內部控制制度的功能。

2.業務經營的合法性。包括:

(1)機構設置是否合法,有無合法的經營證照;

(2)業務經營範圍和種類是否與金融監管當局核發的《金融業務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載明的相符;

(3)存款的組織和管理是否符合規定,有無高息攬存現象;

(4)貸款發放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貸款投向是否合規;

(5)存、貸款利率使用是否符合規定;

(6)辦理支付結算業務,是否正確執行支付結算制度,遵守支付結算紀律;

(7)是否認真執行大額現金支付辦法,對違反規定的政策是否採取監督措施。

3.資本的充足性。包括:

(1)股本金的增擴、轉讓是否符合規定;

(2)附屬資本是否超過核心資本,核心資本是否按規定增補;

(3)固定資產佔比是否適度。

4.信貸資金的管理情況。包括:

(1)是否嚴格執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和風險管理制度;

(2)是否建立健全存貸款期限管理制度,搞好資金頭寸管理,完成上級管理部門下達的風險目標任務。

5.資產質量。包括:

(1)各項貸款是否按五級分類管理,不良資產佔用的數額、比重以及形成的原因;

(2)抵質押的貸款的數額佔全部貸款的比重。

6.負債清償能力。包括:

(1)支付準備金率是否達到規定要求;

(2)存、貸款增長比例是否匹配;

(3)償債支付能力。

7.盈利質量及其分配。包括:

(1)利潤來源和結構是否合理正當;

(2)資產收益率和成本率是否達到規定的要求;

(3)各種積累的提留是否符合規定。

8.經營管理水平。包括:

(1)領導的決策和管理能力;

(2)內控制度的建立和執行力度;

(3)各項業務經營指標的增幅、資金利用率、資產利潤率以及賬款質量;

(4)重大案件及查處情況;

(5)內部機構及崗位設置、人員配備及工作開展情況。

9.其他情況。即上級行業管理部門和金融監管當局根據監督管理工作需要,針對信用社某個方面(環節)的突出問題(矛盾),決定需要稽核的其他事項。

二、信用社稽核的任務

稽核的任務,是指稽核工作在一定社會經濟條件下所要承擔的責任和必須實現的目標。信用社稽核作為一項經濟監督工作,它的任務既要服從於經濟建設對經濟監督的客觀要求,又要受制於信用社稽核的對象。現階段,信用社稽核的任務,就是通過對信用社的信貸、財務、會計、出納等業務活動和管理工作進行檢查監督,防止和揭露違規、違制、違紀甚至違法等不良行為,維護投資者和債權人資財的安全,幫助建立健全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保證財經法紀和行業內部管理規定的正確貫徹執行。具體説來,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檢查監督信貸計劃、財務收支計劃和各項經濟指標計劃的執行情況;

第二,檢查監督信貸資金管理制度、規定的執行情況;

第三,檢查監督各項存款業務政策原則的情況;

第四,檢查監督各項貸款的發放、管理、收回及貸款政策、方針、原則、制度的執行情況;

第五,檢查抵債資產的取得、保管、處置變現的合規情況;

第六,檢查監督會計出納基本制度和結算原則與紀律的執行情況;

第七,檢查監督計算機操作、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

第八,檢查監督固定資產的購建、保管、使用和財務收入、支出的處理,以及各項專用基金的計提、使用等執行制度規定的情況;

第九,檢查監督大額現金管理支付規定的執行情況;

第十,檢查監督各項代理業務執行有關制度規定的情況;

第十一,檢查監督有價證券、印章、密押、重要空白憑證的印發、保管、使用等是否按制度規定辦理;

第十二,檢查監督信用社對其分支機構業務輔導與檢查工作的開展情況;

第十三,檢查監督信用社安全保衞工作執行規章制度的情況;

第十四,對新建房屋、決算情況進行專項稽核;

第十五,檢查信用社對會計、信貸檔案的裝訂、保管和查閲情況;

第十六,對聯社、信用社、分社主任在任期內的業績進行專項稽核;

第十七,配合有關部門對嚴重違反財經紀律和信貸紀律,造成經濟損失的重大事件進行專項稽核;

第十八,檢查監督各級信用合作管理部門和縣聯社籌集、使用各項基金(包括管理費)、上調資金執行制度和使用的情況;

第十九,制定稽核規章制度和實施細則,參與擬訂重要的信貸、財務、會計、出納規章制度和計算機操作規程等;

第二十,其他需要稽核的事項。

信用社稽核的任務並非一成不變,它將隨着信用社的業務發展和稽核對象的變化而隨之改變。

信用管理制度 篇4

1、建立完整的合同檔案。檔案資料包括以下內容:

1.1談判記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報審及批准文件;

1.2對方當事人的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事業法人執照的副本複印件;

1.3對方當事人履約能力證明資料複印件;

1.4對方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承辦人的職務資格證明、個人身份證明、介紹

信、授權委託書的原件或複印件;

1.5我方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託書的原件和複印件;

1.6對方當事人的擔保人的擔保能力和主體資格證明資料的複印件;

1.7雙方簽訂或履行合同的往來電報、電傳、信函、電話記錄等書面材料和視聽材料;

1.8登記、見證、鑑證、公證等文書資料;

1.9合同正本、副本及變更、解除合同的書面協議;

1.10標的驗收記錄;

1.11交接、收付標的、款項的`原始憑證複印件。

2、公司所有合同都必須按部門編號。信用(合同)管理員負責建立和保存合同管理台帳。

3、合同承辦人辦理完畢簽訂、變更、履行及解除合同的各項手續後一個月內,應將合同檔案資料移交信用(合同)管理員。

信用(合同)管理員對合同檔案資料核實後一個月內移交檔案室歸檔。

4、各公司及部門應於每年的一月十日和七月十日前將本公司管轄範圍內上年度和本年度上半年的合同統計報表報送集團公司信用管理機構。

各公司及部門應於每年的一月十日前將管轄範圍內上一年度信用管理情況分析報告報送集團公司信用(合同)管理機構。

5、建立完整的客户信用資料,包括客户信用申請表、客户調查表、客户信用審批表、回覆客户的標準函、客户信用表單、授信資料、年審評價報告等,並附客户概況、付款習慣、財務狀況、商賬追討記錄、往來銀行、經營狀況等調查原始資料。

6、客户信用檔案的查閲需填寫查閲申請單標明查閲人、查閲客户名稱、查閲用途,由檔案管理員填寫借閲時間、歸還日期。信用檔案的缺失以及涉及商業祕密內容的泄漏要追究相關當事人的責任。

7、配備大專以上學歷,具有數據庫檢索服務的能力和經驗的人員專(兼)職檔案管理員。

8、檔案管理員必須經過企業信用管理專業知識培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信用管理制度 篇5

(一)合同簽訂管理

1、合同承辦人簽約前必須對對方主體資格、代理身份、代理資格、履約能力及合同可行性進行審查,並收集整理相關資料,以備合同評審機構進行評審。

2、訂立合同的主體,必須是法人或者是取得營業執照的非法人經濟組織。

3、對外簽訂合同,應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進行。未經授權,任何人不得對外簽訂合同。

4、除及時清結者外,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合同文本國家或省已經發布示範文本的',應當採用合同示範文本。各部門所需的合同文本由信用(合同)管理員統一購買或定製。

5、各部門的合同都應按統一規則編號。

6、合同及其有關的書面材料,應當語言規範,字跡清晰,條款完整,內容具體,用語準確。

7、訂立依法可以設定擔保或者對對方當事人的履約能力沒有把握的合同,應當要求對方當事人依法提供保證、抵押、留置、定金等相應形式的有效擔保。對方當事人提供的保證人,必須是法律許可的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對對方當事人的保證人的主體資格和清償債務能力要參照本制度的規定進行審查。

8、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承辦人應當親自在合同文本上簽名蓋章。

9、簽訂合同,應當加蓋單位的合同專用章。嚴禁在空白合同文本上加蓋合同專用章。

10、合同承辦人應將合同的副本一份及時送交本單位財務部門備案,作為財務部門收付款物的依據。

信用管理制度 篇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確保“放管服”改革各項政策措施落地顯效,落實東興重點開發開放試驗區先行先試政策,進一步規範建築市場秩序,推動建築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建立信用激勵、失信懲戒的建築市場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信用建設的指導意見》、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築市場信用行為信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築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等建築活動的建築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企業(以下簡稱建築施工企業)的信用行為記錄、考核、整合和應用。

第三條本辦法“防城港市建築業企業信用行為評價系統” (以下簡稱“評價系統”)為採用政府採購招標購買服務,委託it企業按照本辦法開發信用行為評價系統軟件,建立和完善全市統一的建築市場信用行為評價系統和信用檔案手冊。將採集、錄入、確認的市場行為、現場行為、評優創先等按照本辦法,公示期滿後,自動綜合計算並生成企業信用行為評價得分,同時自動鏈接到“防城港市工程招標造價信息網(以下簡稱信息網)公開發布。

第四條信用行為評價管理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實施、互聯互通,應當做到公開、公正,保障信用行為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及時性,遵循合法、客觀、公正和審慎的原則,依法保守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

第二章信用行為信息分類

第五條信用行為信息分為基本信用行為信息、良好行為信息和不良行為信息三類。

(一)基本信用行為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企業基本信息。包括法人代表、技術負責人或有關從業人員情況,資質資格的類別、等級,安全生產許可,以及有效期等,按照“廣西建築業企業誠信信息庫管理系統/廣西建築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一體化平台”的信息,本辦法不重複建設。

2。建築業產值信息,主要針對建築施工企業在我市行政區域範圍內承攬工程項目,對防城港市作出的建築業產值貢獻。

(二)良好行為信息,是指建築施工企業在本市工程建設活動中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及規範和履行社會責任,獲得國家、自治區、防城港市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獎勵和表彰的行為。

(三)不良行為信息,是指建築施工企業在本市工程建設活動中存在拖欠工程款、農民工工資或者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及規範、管理文件等規定造成社會不良影響,受到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罰或通報批評的行為。

第三章信用行為信息採集

第六條建築業產值信息,主要針對建築施工企業在防城港市行政區域範圍內承攬工程項目的產值進行加分,以統計部門意見為準,一年採集一次。

第七條良好行為信息,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由建築施工企業自行採集。獲得國家、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表彰的,應在獲獎後28天內書面告知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並附相關證明材料,並對其報送材料的真實性負責。逾期不告知的,該良好行為不予計分。

第八條不良行為信息,以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監督管理機構的通報或行政處理文書為依據。

第九條建築施工企業良好行為信息採集錄入起始時間為20xx年1月1日;不良行為信息採集錄入起始時間為本辦法施行之日。

第四章信用行為信息公佈

第十條良好行為信息公佈(公示)內容包括良好行為、建築施工企業名稱、授予文件文號、授予部門和授予時間;不良行為信息公佈(公示)內容包括不良行為、建築施工企業名稱、處罰或處理文件文號、行政處罰或處理機關和執行時間。

信用行為信息記錄在建築施工企業信用檔案手冊中,自信息確認之日起,“評價系統”自動鏈接到信息網進行公示,即為公示期。公示期一般為3日,公示期內該信用行為不參與信用行為評價計分。

第五章信用行為評價標準和方法

第十一條建築施工企業信用行為評價實行實時量化評分制,包括建築施工企業基本信用分、良好行為信用分、不良行為信用分,分別彙總計算建築施工企業信用行為實時動態評價綜合得分。

信用行為的有效期自該行為信息參與評價綜合計分之日起開始計算,除特別註明外,有效期一年,即公佈期限為1年。信用行為信息在公佈期限內,參與實時評價計分;公佈期限屆滿後轉入“評價系統”後台長期保存,不參與信用實時評價計分。

第十二條建築施工企業基本信用分的範圍和加分標準

基本信用分,鼓勵建築企業申請加入防城港市建築業統計庫,就建築業產值信息進行加分,以統計部門意見為準,一年採集一次。

年度建築業產值10億元以上的,加1分;

年度建築業產值5億元——10億元(含本數)的,加0。8分;

年度建築業產值1億元——5億元(含本數)的,加0。6分;

年度建築業產值6000萬元——1億元(含本數)的,加0。4分;

年度建築業產值3000萬元——6000萬元(含本數)的,加0。3分;

年度建築業產值1000萬元——3000萬元(含本數)的,加0。2分;

年度建築業產值200萬元——1000萬元(含本數)的,加0。1分;

未加入防城港市建築業統計庫或年度建築業產值200萬元以下的,不加分不扣分。

第十三條良好行為信用分的範圍和加分標準

(一)積極響應防城港市委、市政府的號召,履行社會責任,配合各級人民政府完成各項搶險、救災、扶貧等任務,獲得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表揚的,每次通報表揚加0。5分。

(二)在我市行政區域範圍內承攬或參與建設活動的工程項目,榮獲魯班獎、詹天佑獎、國家或自治區優質工程獎、最高質量獎、結構杯、文明工地、標準化工地、綠色工地和主席質量獎、市長質量獎等表彰的,加1分。

(三)在我市行政區域範圍內承攬的工程項目,被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定為示範觀摩項目的,加0。2分;被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定為示範觀摩項目的,加0。3分;被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定為示範觀摩項目的,加0。5分。

(四)在我市行政區域範圍內承攬或參與建設活動的工程項目,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開展的行業檢查中獲得通報表揚的,縣級通報表揚每次加0。1分,市級通報表揚每次加0。3分,自治區級通報表揚每次加0。5分,國家級通報表揚每次加0。6分。

第十四條不良行為信用分的範圍和扣分標準

(一)按照建築施工企業上年度“廣西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安全生產動態管理信息系統”總扣分值直接提取計算,在防城港市動態扣分值10分以上20分以下(含本數)的扣0。2分,20分以上30分以下(含本數)的扣0。4分,30分以上40分以下(含本數)的扣0。6分,40分以上50分以下(含本數)的扣1分,50分以上60分以下(含本數)的扣1。5分,動態扣分值60分以上的扣2分。

(二)參與或介入違法違章建築建設(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未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項目施工),每個項目扣0。3分。

(三)未按要求參加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召開的安全生產例會、視頻會議、清欠協調會和項目約談會等會議,無故(未經批准)缺席受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的,每人每次扣0。1分。

(四)未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要求報送有關安全生產、清欠、工程進度等自查自檢報告、總結、數據或拒不服從監督管理受到通報批評的,每次扣0。1分。

(五)未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要求做好“揚塵整治”,受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通報批評的,每次扣0。3分。

(六)在日常檢查中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下達停工通知書的,每次扣0。1分;拒不停工整改或不按要求整改的,每次扣0。3分。

(七)存在合同履約不到位、人員設備投入不足、履職不到位、質量安全整改不到位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約談的,每被約談一次扣0。2分。

(八)不按規定使用安全文明措施費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的,每次通報批評扣0。2分。

(九)提供虛假材料辦理資質申請、資質變更、資質核查、誠信庫審核等建設管理業務受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的,每次通報批評扣0。5分。

(十)企業因串通投標、向招標人或評標委員會成員等行賄謀取中標、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將中標項目違法轉讓給他人、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轉給他人等行為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或通報批評的',每次扣2分。

(十一)同一項目因工程質量、文明施工、工程質量保修等各類問題遭到市民(業主)重複投訴,且在處理過程中推諉、扯皮或處理不力,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或被媒體曝光的,每個項目扣0。3分。

(十二)在日常施工生產過程中,因施工導致市政配套管網及其他市政設施遭到嚴重損壞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或被媒體曝光的,每次扣0。3分。

(十三)企業發生質量安全生產責任事故造成1人死亡的,扣1分;造成2人死亡質量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扣3分。一個自然年度內累計發生兩起一般質量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第二起責任事故扣5分。發生較大及以上質量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每次扣10分。

(十四)企業發生質量安全生產事故未按要求報告被通報批評的,每次扣1分。

(十五)在日常行業生產、經營活動中,未能妥善處理因工程款糾紛引發農民工集聚討薪,有圍堵企業或項目現場行為並造成一定社會影響被通報批評的,扣0。3分;有圍堵市政道路、政府及相關部門的行為,並造成較大社會影響被通報批評的,扣0。5分;經相關部門協調,未能妥善處理並導致農民工多次集聚討薪,影響惡劣被通報批評的,扣1分。

(十六)因違法違規受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每次扣1分;未按時履行處罰決定的,每次再扣0。5分。

(十七)被各城建項目業主誠信履約年度考評定為不合格的,扣0。5分。有具體考評辦法的,按具體考評辦法確定扣分分值。

第十五條誠信評價等級

年度綜合評價,每年的1月至12月為一個評價週期。“評價系統”根據評價週期內的信用行為實時動態評價綜合得分總和與項目數量計算算術平均值所得,按照平均值高低自動形成建築市場建築施工企業誠信評價等級。分為優秀、良好、一般、較差四個等級。

優秀:所在建築施工企業類別信用分排名前10%(含10%);

良好:所在建築施工企業類別信用分排名在10%—50%(含50%);

一般:所在建築施工企業類別信用分排名在50%—90%(含90%);

較差:所在建築施工企業類別信用分排名後10%。

第六章信用行為評價結果應用

第十六條信用行為實時動態評價綜合得分直接運用到國有投資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中,在招標文件評標評分辦法中加入企業信用行為得分。投標人的企業信用行為得分以信息網公開發布的信用行為實時動態評價綜合得分直接進行計取。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投資(含國有投資佔主導或控股地位)必須依法進行招標項目,在原招標文件範本中評標評分辦法構成(技術標、商務標、企業信譽)基礎上,增加企業信用行為得分(直接以信息網公開發布的開標前1工作日的信用行為實時動態評價綜合得分作為投標企業的信用行為得分進行計取)。投標人彙總得分(滿分100分+企業信用行為得分)=該投標人的技術標得分+商務標得分+企業信譽實力得分+企業信用行為得分。

對首次進入我市建築市場或三年內無新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相關信用行為信息的建築施工企業,企業信用行為得分暫按0分計入。

(二)其他工程項目由招標人決定是否參照執行,並在招標文件中予以明確。

第十七條發包單位(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等)在建設工程發包或業務委託環節,應當充分考慮建築施工企業的年度綜合誠信評價等級和信用行為實時動態評價綜合得分,優先選擇信用優良企業。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信用行為信息的採集、公佈、評價工作,應當遵循誠實守信原則,保證信用行為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建立建築施工企業信用檔案手冊,如實提交有關材料,並對其報送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委託的監督管理機構不按時採集錄入信用行為信息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予以全市通報;造成嚴重信用行為信息缺失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條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在信用行為評價管理過程中玩忽職守、弄虛作假、隱瞞不報或徇私舞弊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當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或追究相關責任。

建築施工企業認為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委託的監督管理機構的信用管理行為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可以向其上級部門投訴、舉報。

第二十一條建築施工企業對信用行為信息採集記錄內容存在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內向該採集記錄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監督管理機構提出異議申請,書面陳述申辯。以單位名義申訴的,必須加蓋公章;以個人名義申訴的,必須簽署真實姓名,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監督管理機構應在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

申辯或異議處理期間,信用行為信息記錄不中斷參與信用行為評價計分。信用行為信息採集記錄經核查確有錯誤的,由該採集記錄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監督管理機構予以撤銷或者糾正。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防城港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試行。

信用管理制度 篇7

一個健全的企業信用管理制度體系應包括信用管理部門、信用管理職能、信用管理政策、客户資信管理制度、應收賬款監控管理制度等。

1、信用管理部門

一個良好的信用管理部門應當符合以下標準:信用管理部門在利益上能獨立於銷售業績獎懲而提供自己的意見;信用經理在權責上能協調銷售經理與財務經理在管理理念上的衝突,信用管理人員在業務上能提供專業化的觀點和方法,信用管理部門的操作能被企業各相關職能部門所接受。

目前,國內企業的信用管理工作大多分散在財務或銷售部門,或直接由財務部門負責,或直接由銷售部門負責,因而缺少明確的信用管理目標和職能界定。為了強化信用管理工作,企業應根據具體情況,設立獨立的信用管理部門,從事專門的信用管理工作,並協調財務和銷售部門之間的關係。信用管理部門應由獨立的信用經理負責,同時企業還應設立一個由高層管理人員組成的信用監控委員會,負責領導和考核信用經理。此外,企業還應相應制定信用監控委員會、信用經理和信用管理人員的崗位責任制,以明確各自的職責。在實務中,可以考慮將信用管理部門設在銷售部門辦公,因為銷售人員和信用管理工作聯繫非常密切,這樣做有助於提高工作效率。

2、信用管理職能

設立了獨立的.信用管理部門就要明確其管理職能。信用管理部門的基本職能一般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①客户信息管理職能。即全面收集並定期更新客户的經營信息、財務信息和交易記錄;建立和維護能按多種方式檢索的客户數據庫,並向企業相關管理人員以及財務和銷售等部門提供客户信用信息的查詢服務和分析服務。

②客户信用分析職能。即定期對客户的資信狀況和信用額度做出科學的分析、評估和決策。

③應收賬款監控職能。即以賬齡分析為基礎,多角度分析欠款記錄跟蹤整體的欠款規模和各客户的動態欠款水平,並以此為據調控企業整體的信用政策。

④拖欠賬款追收職能,即通過債務分析技術對逾期賬款進行原因診斷和收款策略調整,以有效處理拖欠賬款。

3、客户資信管理制度

客户資信管理制度具體表現為客户信用等級評估制度。客户資信管理制度通過系統地建立客户考核檔案,充分發揮信用管理人員的專業才能,使企業對客户的信用管理逐步趨於科學化規範化,達到既從與客户的交易中獲得最大收益,又將客户信用風險控制在最低限度的目的。

4、信用管理政策

賒銷是市場經濟中企業為加強競爭擴大銷售,開拓市場而選擇的一種商業信用,而信用管理政策是企業信用管理制度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企業在選擇信用管理政策時,一般需要考慮應收賬款佔用水平,市場競爭程度,產品銷售狀況、信用管理能力及客户的信用等級。信用管理政策一般由三個要素構成:

①信用標準政策。信用標準即評價、證實和判斷客户信用狀況的標準,一般包括客户的品質、償債能力、財務能力、提供的擔保品和經濟情況等五方面內容。

②信用條件政策,包括確定合理的信用期限政策和合理的現金折扣政策。

③收賬政策。企業必須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寬嚴適度的收賬政策。

5、應收賬款監控管理制度很多企業對應收賬款管理只注重事後的強行收賬,而缺少事前防範和事中控制。因此,企業必須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應收賬款監控管理制度,以科學手段防範交易風險,規範賒銷管理,控制應收賬款規模,加快資金週轉,提高市場競爭力。

應收賬款監控管理制度一般包括應收賬款的日常管理、賬齡管理、跟蹤管理和考核管理等內容。其中應收賬款的考核管理是應收賬款監控管理制度的重要環節。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對銷售人員制定一套應收賬款考核指標,如平均收賬期、應收賬款回收率、壞賬與銷售額的比率等,並對每項指標制定一個考核標準,依據考核標準確定不同的獎罰比率,進而確定對各個銷售人員的獎罰額度。

信用管理制度 篇8

1、法定代表人的主要職責

1)加強信用管理工作,支持信用(合同)管理機構開展工作,解決信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2)授權委託合同承辦人員對外簽訂合同;

3)對企業合同承辦人員進行考核、獎懲;

4)定期瞭解合同的簽訂、履行情況。

2、信用(合同)管理領導小組負責人的主要職責

1)組織合同法律法規的宣傳、培訓,組織信用管理研討會、案例評析會;

2)制定企業信用政策、信用管理制度,組織實施信用管理工作的考核;

3)統一辦理授權委託書,嚴格管理企業合同專用章的使用;

4)制止企業或個人利用合同進行違法活動;

5)日常監督分析應收賬款的賬齡,防範逾期應收賬款的發生;

6)建立標準的催賬程序;

7)彙總、分析客户信用數據,向有關部門提供諮詢服務;

8)協調與供銷、財務、技術等部門的關係。

3、信用(合同)管理員的主要職責

1)協助合同承辦人員依法簽訂合同,參與重大合同的談判與簽訂。

2)審查合同,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現,保管好合同專用章。

3)檢查合同履行情況,協助合同承辦人員處理合同執行中的問題和糾紛。

4)登記合同台帳,做好合同統計、歸檔工作,彙總合同簽訂、履行以及合同糾紛處理情況。

5)發現不符和法律規定的合同行為,及時向信用(合同)管理機構負責人報告。

6)參加對合同糾紛的協商、調解、仲裁、訴訟。

7)定期向信用(合同)管理負責人彙報信用管理情況。

8)負責客户檔案管理與服務。

9)參與商賬追收。

10)配合有關部門共同搞好信用管理工作。

4、供銷部門的主要職責

1)依法簽訂、變更、解除本部門的合同。

2)嚴格審查本部門所簽訂的'合同,重大合同提交有關方面會審。

3)對所籤合同,認真執行,並定期自查合同履行情況。

4)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加強與其它各有關部門聯繫,發生問題及時向信用(合同)管理機構信用(合同)管理員通報。

5)本部門合同的登記、統計、歸檔工作。

6)參加本部門合同糾紛的處理。

7)配合企業信用(合同)管理機構做好信用(合同)管理工作。

5、財務、技術部門的主要職責

1)加強與供銷等有關部門的聯繫,及時通報合同履行中的應收應付情況。

2)做好與合同有關的應收應付款項的統計、分析,提出處理建議。

3)解決合同履行中有關技術方面的問題。

4)依法簽訂、變更、解決技術合同。

5)本部門合同的登記、統計和歸檔工作。

6)配合企業信用(合同)管理機構做好信用(合同)管理工作。

信用管理制度 篇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公司經營方針、政策及各項制度的貫徹執行,建立有效的決策監督和反饋機制,加強經營風險防範,維護公司財產的安全、完整和有效的經營;加強稽核工作的嚴肅性、獨立性和權威性,根據《證券法》、《證券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和公司的各項管理制度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總部專設稽核部門負責公司的稽核工作。稽核部門直接對公司董事會負責,稽核工作保持相對獨立性。

第二章稽核部門的職責

第三條

公司稽核部門在公司總稽核領導下工作。

1.稽核業務的管理以公司各部門和分支機構為單位,實行稽核專員管理制度。

2.公司全資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應設置專(兼)職稽核員。

稽核員在業務上接受公司稽核部門的指導。

3.稽核工作的實施方式,包括:現場稽核、非現場稽核、專項稽核。

第四條

公司稽核部門的職責是:

1.負責定期組織檢查和評估公司各有關部門經營管理活動等是否合法、合規,是否符合公司有關管理制度的規定,督促各項管理措施和規章制度的貫徹實施。

2.定期組織公司內控制度的審核,對公司內控環境的的有效性、科學性進行評價。

3.對分支機構、子公司的主要負責人,關鍵崗位的負責人進行離任審計。

4.查處公司內部的違法、違規行為,違反公司制度的行為和其它責任事故。

5.對外出具公司內部(含子公司)的稽核檢查報告。

6.其他需要稽核的事項。

第五條

稽核檢查和離任審計活動,以工作小組或審計小組的形式進行,由稽核主審擔任組長,負責具體項目的組織和實施。組長的職責包括:

1.負責編制稽核(審計)工作方案,提出稽核目的、組織方式、重點和完成時間。

2.負責收集和整理被稽核單位的有關數據資料。

3.負責協調小組的工作進度,並向總稽核報告工作。

4.負責起草和提交稽核(審計)報告。

第六條

稽核部門在稽核工作中,享有知情權、檢查權、建議權。

1.參與制定、審查、修訂公司的各項管理制度、規定和操作規程。

2.要求被稽核單位提供有關業務數據、財務資料,以及其他文件及報告材料。

3.對被稽核單位的經營管理活動實施檢查,糾正違規的業務和管理活動,並要求其限期整改。

4.對違法亂紀行為和相關責任人提出處理建議;對阻撓、拒絕稽核檢查工作的責任人員,提請公司有關部門追究其責任。

第七條

稽核專員在其職責範圍內,可以行使調查、談話、查閲、取證的權力。被稽核對象應在下述工作範圍內,配合稽核專員履行其職責。

1.列席有關業務會議,調閲公司相關規章制度文件。

2.調閲各業務部門有關經營管理計劃及其執行情況。

3.要求被檢查部門就相關問題提供有關材料,做出口頭或書面説明。

第八條

稽核部門及稽核專員在其工作職責範圍內,必須對稽核事項的`調查程序和工作報告的結論負責。

1.在稽核檢查週期內,對被稽核對象存在的問題和經營風險的揭示無重大遺漏。

2.對被稽核單位內控機制和內控體系存在的缺陷的揭示無重大遺漏。

3.對被審計個人的經營管理責任事項充分揭示無重大遺漏。

4.對出具的稽核檢查報告和審計報告的客觀性負責。

第九條

稽核部門及稽核人員在以下情況中可以免除責任:

1.稽核檢查或審計工作報告中已給予充分以説明的;

2.按例行工作程序,及時向相關部門和單位作出了通報的;

3.按審計準則和審計慣例可以免除責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稽核人員的任職標準

第十條

稽核人員的任職標準

1.符合公司員工選聘的基本要求;

2.取得證券執業資格,並具備從事稽核業務要求的綜合專業素質;

3.品格優秀,遵循準則,嚴守公司商業祕密。

第十一條

稽核業務人員分為高級稽核經理、稽核經理和稽核助理三個層次。

稽核經理和稽核助理由公司稽核部門提名,並報公司總稽核批准,報公司人事部門備案;高級稽核經理由公司稽核部門負責人提名,由公司總稽核會同公司人事部門負責任命。

第四章稽核檢查

第十二條

稽核檢查的組織,可以是由稽核部門單獨組織的例行檢查,也可以由稽核部門牽頭組織或參與其他相關部門組織的專題檢查。

附圖是稽核檢查流程的示意圖。

第十三條

稽核工作開始前,經總稽核批准,向被稽核單位發出稽核通知書。根據稽核通知的要求,被稽核單位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工作小組提供有關稽核調查資料和調查問卷。稽核調查資料包括但不限於:

1.公司下達的各項計劃及其執行情況。

2.月度、季度和年度會計報表及其分析資料。

3.交易系統數據資料。

4.內部控制狀況的自查(自評)報告。

5.部門業務規章制度及其有關資料。

稽核通知書可以是書面、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可以提前送達,也可以現場送達。

第十四條

稽核人員在稽核過程中,應按照稽核檢查的規範要求,結合稽核目的和重點進行調查、分析和記錄,建立稽核工作底稿。稽核調查範圍包括但不限於:

1.經營管理及財務狀況分析。

2.對特殊業務活動及風險狀況的分析。

3.對異常交易及違規交易操作的分析。

信息系統管理狀況的調查。

5.對骨幹員工的座談調查。

6.風險案例專項調查。

第十五條

稽核工作結束後,稽核小組應根據稽查情況寫出“稽核檢查報告”,並與被稽核單位書面交換意見。稽核檢查報告經總稽核審定後以稽核部文件形式上報公司領導、主管部門,發往被稽核單位。

第十六條

稽核檢查報告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1.稽核的目的、範圍、內容、方式和時間;

2.被稽核單位的基本情況;

3.內部控制制度的評價;

4.稽核中發現的問題;

5.稽核結論。

第十七條

被稽核單位、有關責任人對稽核檢查報告中所列事實、所作結論和處理意見如有異議,應自接到報告日起的五個工作日內,向稽核部門或總稽核提出書面陳述意見和複審要求。

未按期提出異議的,視同認可。

第十八條

被稽核單位應自接到報告日起的五個工作日內,根據報告中所列問題和意見應逐一檢查對照,提出限期整改措施,書面報送公司稽核部門。

根據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稽核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進行後續稽核。

第十九條

對被稽核單位的稽核檢查和評價結論,作為對其進行管理分類評級的重要依據。同時,列入該部門年度綜合考核範圍。

第五章制度評審

第二十條

內控制度年檢的評審原則和要求,按照《證券公司管理辦法》、《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的相關規定為依據。評價的標準包括但不限於:制度體系的完整性、制度的合理性、制度的時效性等。

第二十一條

內控制度年檢的範圍,涵蓋公司各職能部門、分支機構的內控環境和內控管理的各項業務和行政管理制度。年檢的重點包括並不限於:部門基本管理制度、業務管理制度、崗位工作流程、決策監督與考核管理制度等。

第二十二條

內控制度年檢的程序,按照文本評審、檢查通報、限期整改、驗收通過的基本流程進行。

內控制度年檢每年進行一次,並提出年檢報告。

第六章離任審計

第二十三條

子公司負責人及財務部負責人、證券營業部負責人及財務部負責人離職前,必需進行離任審計。

離任審計範圍包括但不限於:財務會計責任、經營管理責任、財經法紀責任,以及其它及被審計人員在有關審計事項中的責任情況。

第二十四條

離任審計,可以由被審計人本人提出申請,或由主管部門委託,或根據公司授權決定進行。被審計人應在審計小組到達前五個工作日,向審計小組提交書面任期述職報告。

離任審計的工作程序,參照稽核檢查的程序規定。

第二十五條

離任審計報告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1.被審計人所在部門概況以及被審計人崗位任職基本情況。

2.被審計人任期內的主要經營目標與業績表現。

3.重要審計事項以及審計責任。

4.被審計人財務、會計責任與財經法紀責任的綜合評價。

5.有關工作移交事項的説明。

第七章稽核問責制

第二十六條

實行稽核問責的範圍,是指對公司經營管理活動中的重大責任事故、重大損失案件、侵害公司利益的行為進行問責。主要包括:重大責任事故;濫用職權和管理失職行為;侵害公司利益的行為以及稽核中發現的重大問題。

第二十七條

問責的對象包括公司各級部門、分支機構、子公司和員工。問責事項的調查與處理實行專案負責制,由總稽核直接管理。

第二十八條

納入問責程序的責任事項,對相關部門和當事人的處理與處罰,以問責會議的形式進行。作出處分和處罰決定時,遵循多數通過的表決原則。

第八章處理與處罰

第二十九條

處理與處罰方式

(一)、對部門的處理處罰:

1、經濟處罰;

2、通報批評;

3、取消年度評獎資格;

4、建議作出人事調整;

以上四種方式可以單處或並處。

(二)、對責任人的處理與處罰:

1、經濟處罰;

2、通報批評;

3、警告;

4、降級;

5、撤職;

6、除名;

以上六種方式可以單處或並處。

第三十條

處分或處罰決定,按以下三重情形處理:

1.對常規稽核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違反公司制度的行為,由公司總稽核提出稽核處理建議,責成其主管部門作出處理並通報稽核部門。

2.對情節嚴重的並造成消極影響的,報經公司總裁同意,由稽核部門作出處理,處理結果上報董事長,並在全公司通報。

3.對嚴重超越決策權限、超越操作權限、違犯操作流程等,造成公司較大經濟損失等重大責任,依照稽核問責的處理程序進行。由公司人力資源總部作出處理並通報。

第三十一條

作出稽核事項調查處理過程中,應遵守公開、公正、嚴謹的原則,説明作出稽核處理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充分聽取被稽核單位、有關責任人的陳述和辯解,不得因被稽核單位和有關責任人的辯駁而加重處罰。

第三十二條

被稽單位和有關責任人,違反本制度有關規定,阻撓、拖延提供稽核工作所需要的有關資料的,或者提供虛假資料、隱瞞事實真相的,或惡意攻擊、陷害稽核人員等行為,經查證屬實,可視其情節給予被稽核單位負責人和直接當事人經濟處罰、通報批評、辭退的處分。

第三十三條

稽核部門和稽核人員,違反本制度有關規定,對存在的問題故意隱瞞不報,損害了公司利益的,或假公濟私、蓄意打擊報復被稽核對象等行為,經查證屬實,可視其情節給予直接責任人經濟處罰、通報批評、調離稽核崗位、辭退的處分。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公司稽核部門,負責定期組織、召開公司“稽核情況通報會”,就檢查中發現的有關問題和潛在的風險狀況,進行通報和提出警示。

第三十五條

稽核業務方案、工作報告、有關工作底稿和專項調查報告,是稽核業務的重要檔案,必須由專人管理,定期保存。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行。原湘財證券(稽)字[1999]第01號《稽核管理制度》同時中止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的解釋、修訂權屬稽核總部。

信用管理制度 篇10

1.必須充分了解計算機系統知識,熟練掌握中心主機硬件設備和軟件系統的原理及維護常識,認真研究主機系統出現的各類問題,及時提出解決方案。

2.及時瞭解計算機系統的運行狀態,對系統的升級提出意見和建議。

3.負責定期對系統數據進行備份和清理,保證系統的.正常進行。

4.負責定期對系統運行中發現的重大問題作詳細的記錄,形成統計報表。

5.負責主機系統的管理,包括用户密碼、權限、設置等,確保系統數據的安全、正確。

6.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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