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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室管理制度印信管理制度

辦公室管理制度印信管理制度

第一條 印信的種類

辦公室管理制度印信管理制度

(一)印鑑:公司向主管機關登記的公司印章或指定業務專用的公司印章。

(二)職章:刻有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職銜的印章。

(三)部門章:刻有公司部門名稱的印章。其不對外單位的部門章可加註"對內專用"。 (四)職銜簽字章:刻有經理及總經理職銜及簽名的印信。

第二條 印信的使用規定

(一)對公司經營權有重大關連、涉及政策性問題或以公司名義對政府行政、税務、金融等機構以公司名義的行文,蓋總經理職章。

(二)以公司名義對國營機關團體、公司核發的證明文件,及各類規章典範的核決等由總經理署名,蓋總經理職銜章。

(三)以部門名義於授權範圍內對廠商、客户及內部規章典範的核決行文由經理署名者,蓋經理職銜簽字章。

(四)各部門於經辦業務的權責範圍內及對於公民營事業、民間機構、個人的行文以及收發文件時,蓋部門章。

三條 印信的監印

(一)總經理職章及特定業務專用章得由總經理核定本公司的監印人員。

(二)總經理職銜簽字章得核定由管理部主管為監印人員。

(三)經理職銜簽字章及部門章得由經理指定監印人員。

第四條 印信蓋用

(一)文件需用印時,應先填寫"用印申請單"(附表1),經主管核准後,連同經審核的文件文稿等交監印人用印。

(二)監印人除於文件、文稿上用印外,並應於"用印申請單"上加蓋使用的印信存檔。

第五條 各種印信由監印人負責保管,如有遺失或誤用情事,由監印人全權負責。

第六條 監印人對未經判行文件,不得擅自用印,違者受處。

第七條 印信遺失時除立即向上級報備外,並應依法公告作廢。

第八條 本辦法經呈總經理核准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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