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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支持國有企業改革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甘肅省支持國有企業改革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所謂專項資金,是國家或有關部門或上級部門下撥的具有專門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資金。下文是甘肅省支持國有企業改革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歡迎閲讀!

甘肅省支持國有企業改革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甘肅省支持國有企業改革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實現用3年左右的時間基本完成國有企業的階段性改革任務,加強對支持國有企業改革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支持國有企業改革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包括省財政安排的國有企業關閉破產補助資金、企業挖潛改造資金、中央下劃我省有色金屬企業所得税留地方部分資金、省級企業國有資產收益用於支持企業改革發展的部分資金、省級集中的教育費附加等。

第三條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統籌兼顧、科學分配、強化管理、加強監督、確保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專項資金的安排與使用,根據企業當年改革發展的需要調整資金使用方向,突出重點。

第二章資金籌措

第五條20xx到20xx年,省級通過調整支出結構、安排新增財力以及集中部分國有資產轉讓收益等辦法,3年籌集15億元資金,用於支持國有企業改革發展。

第六條各級地方政府也要籌集一定數量的資金,用於支持國有企業改革發展。第三章資金使用

第七條專項資金使用範圍:

(一)關閉破產補助資金主要用於支持經國家批准的國有企業(包括實行屬地化管理的原省屬企業)實施政策性破產;

(二)企業挖潛改造資金重點支持企業產業結構調整,技術進步,高、精、尖技術引進;

(三)有色企業當年上繳的企業所得税留地方收入,重點用於解決中央下劃困難有色金屬企業的突出問題。

(四)省級企業國有資產收益、國有企業土地出讓金等資金的一部分,主要用於支持國有企業改革發展,實施政策性關閉破產,保障職工的基本生活,妥善分流安置富餘人員,分離企業辦社會職能;

(五)教育費附加重點向企業辦社會職能傾斜,解決企業辦中國小的實際困難。第四章資金申請和撥付

第八條使用省屬企業關閉破產費用、有色金屬企業所得税、國有資產收益等專項資金的企業,按要求向國資部門申報資金使用項目,經國資部門提出意見,財政部門審核確認,編制支出計劃,報省政府批准。

第九條使用企業挖潛改造、省級集中的教育費附加專項資金的,按現行有關規定申報和使用。

第十條支出計劃經省政府批准後,由省財政廳採用國庫集中支付的辦法直接支付。

第五章資金管理

第十一條籌措的專項資金必須納入財政統一管理,專款專用。

第十二條各專項資金的具體操作實施,嚴格按照《甘肅省國有資產收益管理暫行辦法》、《甘肅省省屬企業關閉破產費用使用與管理暫行辦法》、《甘肅省企業挖潛改造資金管理辦法》、《甘肅省中央下劃有色金屬企業所得税資金管理使用辦法》執行(見附件)。省級集中的教育費附加的使用管理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第六章監督、檢查和處罰

第十三條財政和有關部門要加強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嚴格資金項目審批和審核,並定期進行檢查。

第十四條審計、監察機關應加強對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的審計、監督,規範資金使用行為。

第十五條財政部門對各資金使用單位的下列行為予以處罰:

(一)不按要求提供資金使用情況或審計、監察報告的,暫緩撥付資金;

(二)不按規定使用資金或擅自更改項目計劃的,給予通報批評,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調減資金總額或取消其申請資格;

(三)沒有按本辦法加強資金管理,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或提供虛假資料,造成資金損失或浪費的,對直接責任人和主要負責人按國家有關行政法規進行處罰;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

第十六條對截留、挪用、虛報冒領和侵佔資金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資金使用單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十七條各地可根據管理辦法的要求,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地區支持國有企業改革發展專項資金的具體管理辦法,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附件:1、《甘肅省企業國有資產收益管理暫行辦法》

2、《甘肅省省屬企業關閉破產費用使用與管理暫行辦法》

3、《甘肅省企業挖潛改造資金管理辦法》

4、《甘肅省中央下劃有色金屬企業所得税資金管理使用辦法》

附件1:甘肅省企業國有資產收益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企業國有資產收益管理,維護國有資產所有者權益,增強政府宏觀調控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佔有、使用國有資產以及設置國有股權的省內各類地方企業或公司、各級政府授權的投資部門或機構(以下簡稱“企業”)。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國有資產收益具體包括:

(一)股份有限公司中國有股應分得的利潤;

(二)有限責任公司中國有資產按出資比例應分得的紅利;

(三)各級政府授權的投資部門或機構以國有資產投資形成的收益應上繳的部分;

(四)轉讓國有產權取得的收益;

(五)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股權轉讓收入(包括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轉讓收入);

(六)有限責任公司國家出資轉讓的收入;

(七)其他非國有企業佔用國有資產應上繳的收益;

(八)其他按規定應上繳的國有資產收益。

第四條國有資產收益的收繳工作由同級財政部門負責。

第五條財政部門收繳的國有資產收益按現行財政體制納入同級政府國有資產經營預算。

第六條國有資產收益使用國家預算收支科目中第40類“國有資產經營收益”預算科目。

第七條國有資產收益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管理,繳入同級財政國庫。其中同級政府集中20%—30%部分用於地方國有資本增量投入、調整產業結構、建立導向性投資基金、補充社會保障基金等方面,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

第八條國有資產收益由同級人民政府統籌安排使用。國資部門或企業提出書面申請和資金使用明細清單,同級財政部門審核確認後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按適當比例返還國資部門或企業。

第九條企業應在國有資產收益確定後的5日內,向同級國有資產收益收繳部門如實申報,10日內上繳入庫。

第十條上繳國有資產收益統一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繳款書》。

第十一條按規定應上繳國有資產收益的企業,必須及時足額上繳,不得拖欠、挪用、截留、坐支。凡拖欠、挪用、截留和私分國有資產收益的,按照《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規定》及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各級財政部門應依據有關規定,加強國有資產收益收繳和企業對收益資金使用的檢查、監督工作。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有的管理辦法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如國家出台新的國有資產收益管理辦法,按新辦法執行。

附件2:甘肅省省屬企業關閉破產費用使用與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確保我省企業關閉破產工作的順利進行,規範省屬企業關閉破產費用的使用與管理,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省屬關閉破產企業。

第三條破產費用的來源:

(一)企業資產變現收入;

(二)中央財政一次性補助資金;

(三)省財政補助資金;

(四)其他。

第四條破產費用使用原則:

(一)彌補經國家批准的政策性破產企業破產安置費用不足的缺口;

(二)保證破產企業及其職工隊伍的穩定,保障企業破產工作的順利進行;

(三)確保破產企業職工的安置;

(四)確保專款專用,嚴禁擠佔、挪用。

第五條破產費用的使用範圍:

(一)經常性費用,包括1—6級工傷、工殘和職業病人員費用,撫卹人員費用和退養家屬工費用;

(二)清算費用,包括訴訟費、資產評估審計費用、清算組人員費用、清算期間維護費用、清算期間職工生活費;

(三)在職職工安置費用,包括全民職工一次性安置費、合同制職工經濟補償金、混崗集體職工經濟補償金、預留按政策規定提前退休人員養老保險費用及7—10級傷殘人員一次性補助金;

(四)移交設施補助費用,包括企業移交的學校、醫院、公安、供電、供水、供暖等生活和公用服務部門及離退休人員管理機構費用;

(五)社會保險費用,包括應繳基本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養老保險統籌外費用;

(六)拖欠的費用,包括拖欠的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撫卹金、傷殘補助金、喪葬費等。

第六條破產費用的審核。

(一)中央下劃有色、煤炭、電子、軍工等企業按財政部《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對國有企業關閉破產費用預案審核操作規程》規定,由財政部駐甘專員辦預審後報財政部核批;

(二)省屬企業由省財政廳審核,並按國家有關規定審批。

第七條破產費用的撥付。

(一)由破產企業按主審法院要求成立的破產清算組編制破產費用支出明細表,統籌規劃使用破產費用;

(二)費用支出明細表及用款計劃由國資部門(控股公司)審查彙總後報省財政廳,經省財政審核後撥付破產費用;

(三)國資部門(控股公司)按照破產清算組的用款計劃,及時將破產費用撥付到指定的破產企業清算專用帳户。

第八條省屬企業破產費用根據年度預算指標,編制支出計劃,報省政府批准。

第九條破產費用的管理及使用。

(一)破產清算組要設立破產費用專户,專户原則上應設在具體企業;

(二)建立健全申報、審批、使用管理辦法,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範企業關閉破產操作;

(三)按照財政部《國有企業實行破產有關財務問題的暫行規定》和《國有企業實行破產有關會計處理問題暫行規定》進行財務處理和會計核算;

(四)清算組要嚴格按照確定的項目、範圍、標準及辦法及時、足額支付各項費用;

(五)清算組要定期編制清算期間的會計報告,報省財政廳等有關部門;

(六)企業破產終結後,按要求提交實施破產全過程的總結報告,上報省企業兼併破產協調小組及有關部門。

第十條破產費用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一)國資部門(控股公司)負責對撥付的破產費用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省財政廳視情況委託中介機構、指定專人或由財政監督檢查部門不定期進行抽查;

(二)對於違規使用破產經費的企業,省財政將給予責令改正、調減或收回資金的處罰,情節嚴重的通過有關部門追究當事人的行政及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甘肅省企業挖潛改造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積極推進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加快企業技術進步步伐,有效發揮財政支持企業挖潛改造項目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的導向和促進作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企業挖潛改造項目是指企業為提高經濟效益、提高產品質量、增加花色品種、促進產品升級換代、擴大出口、降低成本、節約能耗、加強資源綜合利用和“三廢”治理、勞保安全等目的,採用先進的、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等對現有設施、生產工藝條件進行改造的項目和其他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

第三條補助資金由省財政廳根據全省經濟發展和企業改革發展的需要在年度財政預算中專項安排,專款專用。

第四條專項資金的投放主要採取項目投資補助和貸款貼息兩種方式。對條件成熟的重大挖潛改造項目補助資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採取招標或政府採購方式下達。

第二章安排原則及支持重點

第五條堅持“質量、品種、效益”、替代進口、擴大出口和防止重複建設的原則,引進高新技術和先進適用技術,改造傳統產業,促進高新技術產業化。

第六條項目選擇堅持“擇優扶強,突出重點,注重實效”和國民待遇的原則,不分所有制和隸屬關係,擇優扶持重點企業和重點行業的骨幹企業,以及各地具有一定規模或具有發展潛力、影響力的企業。

第七條申請補助資金的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銀行開立基本帳户;

(三)具有規定比例的自有資金,有一定數額的可抵押資產,有較好的財務核算基礎;

(四)為規模以上企業;

(五)重合同、守信用,有較高資信等級;

(六)資金主管部門認為必備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資金支持的重點:

(一)促進地區經濟協調發展的產品有市場、有競爭力、有效益,對產業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有帶動作用的項目;

(二)社會效益突出的節能降耗、綜合利用等重點示範項目;

(三)有利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企業信息化建設,明顯提高技術含量和技術水平的項目;

(四)有利於促進企業存量資產流動、實現資產重組和優化資源配置的項目;

(五)採用高新技術和先進適用技術改造傳統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化經濟效益好的項目;

(六)用於提高產品質量、發展壯大名牌產品的重點新產品開發項目;

(七)符合產業政策的重點合資項目;

(八)重點出口創匯項目及其他需要扶持的項目。第三章申報程序及要求

第九條凡符合資金安排原則及支持重點條件的項目,市(州、地)屬、縣(市、區)屬企業由所在市、州、地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對申請報告進行初審,並在規定時間內,將彙總報告及所附相關文本上報省級主管部門,同時抄報省財政廳;屬於財政安排資金的項目,直接上報省財政廳。省屬企業須通過主管部門上報。無主管部門的,企業可直接將申請報送安排資金的部門。

第十條項目申請報告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項目內容介紹;

(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

(三)項目預算及資金來源;

(四)資金支持方式;

(五)貼息項目附貸款合同或支付利息憑據;

(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七)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

(八)相關證書等其他附件等。第四章項目確定及資金下達

第十一條相關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廳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後,按《甘肅省財政專項資金項目評審專家管理辦法》,在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相關領域專家若干名,對所申報項目進行評審,根據評審結果,確定初選項目。

第十二條初選項目根據資金預算經相關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廳進行綜合平衡後,下達補助(貼息)計劃。

第十三條補助資金按規定程序辦理劃撥手續,並及時足額撥付到項目承擔單位。省屬企業直接或由主管部門集中向省財政廳申請撥款。市、州、地所屬單位的項目資金,由省財政廳統一劃轉地方財政部門。省級企業主管部門和地方財政部門在收到款項後1個月內將資金劃撥到項目承擔單位。

第五章資金管理及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項目承擔單位收到投資補助資金,要按國家有關規定計入企業資本公積金。貼息資金相應衝減企業財務費用。

第十五條自資金下達之日起至項目竣工驗收後2年內,項目單位應於每年底10日前向省財政廳和其他相關主管部門上報補助(貼息)資金使用情況的説明。

第十六條省財政廳和其他相關主管部門對項目執行情況直接或委託中介機構進行監督檢查,並對項目完成情況、資金使用效益等績效做出評估,作為今後是否繼續支持的依據。

第十七條補助資金應全部用於項目挖潛改造,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佔和挪用。違反規定的,按有關規定處理;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以前所發文件凡與本辦法有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附件4:甘肅省中央下劃有色金屬企業所得税資金管理使用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推動和深化我省中央下劃有色金屬企業改革發展,加強和規範我省中央下劃有色金屬企業所得税留地方收入資金的管理使用,根據《國務院關於調整中央所屬有色金屬企事業單位管理體制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xx〕17號)規定,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涉及中央下劃有色金屬企事業單位,是根據《國務院關於調整中央所屬有色金屬企事業單位管理體制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xx〕17號)下放我省管理的原中央所屬企事業單位,具體包括金川有色金屬公司、白銀有色金屬公司(含白銀鋁廠)、蘭州鋁廠(含西北鋁加工廠)、蘭州連城鋁廠、甘肅稀土公司、西北有色冶金機械廠和西北礦冶研究院等15户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有色金屬企業”)。

第三條有色金屬企業實現的所得税留地方收入資金的使用應堅持實事求是、量入為出的原則。

第四條有色金屬企業所得税留地方收入資金(以下簡稱“資金”)主要用於解決中央下劃困難有色金屬企業的突出問題、企業分離辦社會職能、重點技改項目及省政府確定的有關事項。

第五條資金從有色金屬企業當年上繳的企業所得税留地方收入中安排,20xx—20xx年每年3000萬元。如有其他情況,經省政府批准,可另行處理。

第六條有色金屬企業可根據資金使用要求向國資部門申報資金使用項目,國資部門、省財政廳進行審核立項後,編制支出計劃,報省政府批准。

第七條支出計劃經省政府批准後,由省財政廳負責資金的撥付,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條有色金屬企業用於生產經營的資金應列為國家資本金。

第九條使用資金的有色金屬企業必須以書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國資部門和省財政廳彙報資金的使用情況。

第十條有色金屬企業必須嚴格按照省政府批准的項目使用資金,不得挪作他用。如違反規定,省財政廳將給予責令改正、調減或收回資金的處罰。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以前下發的有關規定凡與本辦法有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xx年10月12日印發

專項資金基本定義

所謂專項資金,是國家或有關部門或上級部門下撥的具有專門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資金。這種資金都會要求進行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不能挪作他用。在當前各種制度和規定中,專項資金有着不同的名稱,如專項支出、項目支出、專款等,並且在包括的具體內容上也有一定的差別。但從總體看,其含義又是基本一致的。一般來説專項資金是指財政部門或上級單位撥給行政事業單位,用於完成專項工作或工程,並需要單獨報帳結算的資金。

一般來説專項資金是指財政部門或上級單位撥給行政事業單位,用於完成專項工作或工程,並需要單獨報帳結算的資金。也就是説,專項資金有三個特點:一是來源於財政或上級單位;二是用於特定事項;三是需要單獨核算。專項資金按其形成來源主要可分為專用基金、專用撥款和專項借款三類。單位工作經費不足,單獨行文申請的業務經費,是用於彌補經費不足的業務經費,不屬於專項資金。

對專項資金的構成尚沒有統一的界定,從財政資金管理的情況看,在日常操作中,一般採用的是“扣除界定法”,即扣除經常性經費以外的,由財政安排或追加以及上級單位撥付的財政資金,全部作為專項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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