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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級水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福建省級水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在全國各地陸續發生了一系列重大的水利建設中,每一場重大水利建設的成功背後都有着水利專項資金的強力支撐。下文是福建省級水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歡迎閲讀!

福建省級水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福建省級水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最新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省級水利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福建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水利專項資金(簡稱“水利資金”),是指省級財政安排的用於補助農村水利建設、水利工程建設、水資源管理與保護、水利防災減災、水土保持等方面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水利資金管理應當遵循以下的原則:

(一)地方政府主導,省級財政適當補助原則;

(二)統籌兼顧,突出重點;

(三)公平、公開、公正原則。

第四條 水利資金分配主要採取項目法、因素法等分配方式。

第五條 水利資金應按規定的用途和範圍分配使用,任何部門單位不得截留、擠佔和挪用。

第六條 水利資金由省財政廳、水利廳共同管理,省財政廳、水利廳分別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一)省財政廳是水利資金籌集、分配、監管的責任主體,主要職責包括:負責水利資金的管理和政策研究,會同省水利廳建立健全資金管理制度;組織水利資金支出預算的編制、執行和績效評價工作;組織水利資金執行期滿或者被撤銷後的清算、資金回收以及其他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水利資金支出活動,並對資金管理和使用違規行為作出處理。

(二)省水利廳是水利資金預算編制和執行的責任主體,主要職責包括:會同省財政廳建立健全水利資金的具體業務管理制度;按預算管理的要求,編制水利資金支出預算;負責本部門對申請使用水利資金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執行已經批覆的資金支出預算;負責水利資金使用和管理的檢查監督;提出水利資金績效目標,並按照確定的績效目標對資金實施績效跟蹤和評價;負責對本部門執行期滿或者被撤銷水利資金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七條 各設區市、縣(市、區)財政、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是水利資金管理的第一責任人,主要職責包括:具體負責組織本部門或本地區所屬單位、企業等水利專項資金的項目庫建設、項目申報、核實、審查或審核及資金撥付、單個項目全過程監督、具體項目績效評價等工作。

申報單位(項目實施單位)是水利資金使用管理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職責包括:負責項目具體申報、資金籌措使用、項目組織實施以及績效管理等相關工作,對專項資金使用的效益負責。

第二章 農村水利建設專項資金

第八條 農村水利建設專項資金是指主要用於農村飲水安全、灌區節水配套改造和山地水利等工程建設的補助支出資金。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是指建設農村一定規模水廠的提質增效和鞏固提升。

灌區節水配套改造建設是指實施灌區末級渠系、渠首工程、干支渠及其建築物的續建配套和節水改造,建設農田排提水、節水、量水和灌溉試驗設施等。

山地水利工程建設是指建設具有一定規模和示範效應的山地林、果、茶場灌溉工程。

第九條 農村水利建設專項資金分配採取項目法、按定額標準補助方式,對符合申報條件項目業主、管護責任主體予以支持,具體補助標準為:

(一)農村飲水安全建設項目:

1.農村飲水提質增效。重點支持供水規模200噸/日以上的農村飲水安全水廠提質增效建設,項目按工程投資規模分三檔控制,省級補助分別為30萬元、50萬元、80萬元。補助對象為承擔農村飲水安全業主單位、供水企業。

2.農村飲水鞏固提升。根據國家現行農村飲水安全投資標準,按每個農村不安全人口分原蘇區、老區、一般地區按投資標準的90%、80%、70%給予補助。補助對象為鄉鎮政府、村委會。具體補助標準待調查後確定。

(二)中小型灌區節水配套改造:

萬畝中型灌區單個項目總投資控制在500萬元以內,每畝平均投資1000元,省級補助項目總投資的50%;200—300畝的小型灌區節水配套改造示範工程,每畝平均投資控制在20xx元以內,省級補助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50%。

資金補助對象:承擔中小型灌區節水配套改造、高效節水灌溉等建設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鄉鎮政府、村委會、農民合作組織、家庭農場、種植大户和農業企業等。

(三)山地水利建設項目:

用於山地水利工程的省級水利專項補助,蓄水池1立方米補助60元,噴灌、微灌等灌溉設施每畝補助1500元。項目突出自願原則,實行申報制,引導農户、農民用水合作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參與農田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和運行。

資金補助對象:支持實施山地水利建設的農村經營合作組織、家庭農場、種植大户和農業企業等。

第十條 用於農村水利建設專項資金的支出內容包括:

(一)材料費:實施工程建設項目所需要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的費用;

(二)設備費:實施工程建設項目所需要的設備購置和安裝費用;

(三)施工作業費:實施工程建設項目中所發生的人工和機械使用費。

第十一條 農村水利建設應突出規劃統籌、系統建設、連片推進,形成規模效益;突出節水灌溉,節約保護水資源。資金使用管理實行公示制,縣(市、區)財政、水利部門要採取適當形式,將項目安排、建設等情況在當地進行公示,接受監督。

中小型灌區節水配套改造、山地水利建設省級補助採取資金計劃一次性下達,資金使用“先建後補”的辦法管理。

農村水利工程建成後,由縣(市、區)財政、水利部門組織驗收,做好驗收登記,落實管護主體,健全管護機制,保證長期發揮效益。

第三章 水利工程建設專項資金

第十二條 水利工程建設專項資金是指主要用於水利建設貸款貼息、水利工程維修養護、水庫大壩等安全鑑定、農村水電建設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三條 水利建設貸款貼息是指省級財政對各類銀行發放的符合貼息條件的貸款給予一定期限和比例的利息補貼。水利建設貸款貼息補貼採取項目法分配。貼息補助對象為水利工程建設和水利融資平台的項目業主(或建設單位)。

(一)符合條件的水利建設貸款,省級財政予以貼息補貼:固定資產投資貸款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未享受財政部門其他貼息的在建水利項目。

(二)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水利建設貸款,按項目類型實行區別貼息率,具體為蓄引調水、城鄉供水、農村水電等具有一定經濟效益的水利項目按3%貼息,其他純公益型水利項目按5%貼息。

(三)水利建設貸款期限5年以上(含5年)的,貼息期限為5年;水利建設貸款期限不足5年的,按實際貸款期限貼息。

(四)貸款貼息採取分年度據實貼息辦法(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水利建設貸款);對貼息年度內貸款期限1年以上的水利建設貸款,按全年計算貼息;對貼息年度內貸款期限不足1年的水利建設貸款,按貸款實際月數計算貼息。

(五)貸款貼息為補貼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銀行貸款的利息支出,其財務帳務處理為:在建項目衝減工程成本;竣工項目衝減財務費用。

第十四條 公益性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專項補助資金是指採用“以獎代補”辦法,對公益性水利工程開展保持原有設計功能為目標的維修、整修及養護的支出,用於鼓勵、引導設區市、縣(市、區)、鄉鎮各級財政落實公益性水利工程維修養護經費。

公益性水利工程維修養護資金主要用於承擔防洪、灌溉任務的水庫、水閘、堤防等公益性水利工程。設區市、縣(市、區)政府是公益性水利工程安全的責任主體,應將公益性水利工程維修養護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公益性水利工程維修養護補助資金採取因素分配法。因素分配法按以下權重分配:一是工程數量因素,佔權重40%,以水利普查數字為基礎;二是工程管理因素,佔權重40%,以各地上年度地方資金落實、工程維修養護和管理運行等情況綜合確定;三是績效因素,佔權重20%,以上年度績效考評結果為依據。

工程維修養護補助資金的支出內容包括:用於實施水利設施維修養護項目中發生的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等支出。

(一)直接費用主要用於實施水利設施維修養護所需的人員工資,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機械設備運行、維護、租賃以及水庫水情測報、大壩安全監測措施等費用支出。

(二)間接費用主要用於水利設施維修養護所需的勘查設計、技術諮詢、質量監督、項目驗收、檔案管理、政府購買維修養護服務等支出。

設區市、縣(市、區)水利、財政部門根據轄區內各公益性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年度實施方案,積極落實並督促有關單位落實自籌資金,並加強對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工程維修養護實行績效考核,考核結果作為下一年度分配資金的重要依據。項目年度計劃完成後,由縣(市、區)財政、水利部門組織驗收並開展績效自評,並將驗收、績效自評結果報省水利廳、財政廳。

第十五條 農村水利設施管理維護補助資金是指用於萬畝以下的塘壩、灌排渠道、泵站以及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等農村水利設施管理維護等方面的支出。

農村水利設施管理維護補助資金採取定額分配方式。資金按“定額獎補、鄉統村用”的管理方式,根據預算安排情況,實行一年一定,對扶貧開發重點縣每村暫按2—3萬元標準給予補助。

第十六條 水庫大壩等安全鑑定補助資金是指用於各級水利部門主管和鄉(鎮)政府主管、農村集體所有的公益性水庫大壩、大中型水閘安全鑑定項目的定額補助支出。公益性水庫、大中型水閘指以防洪、灌溉、擋潮等為主要功能的水庫、大中型水閘。水庫大壩等安全鑑定補助資金採取項目法分配。

水庫大壩等安全鑑定補助資金按照“按標準、先鑑定、後補助”的管理辦法,即對上一年度完成安全鑑定的項目按標準定額補助。

定額補助標準為:大型水庫50萬元,中型水庫30萬元,重點小(1)型水庫(壩高大於30米或庫容大於500萬立方米)15萬元,一般小(1)型和小(2)型水庫10萬元;大型閘40萬元、中型閘20萬元。

水庫大壩等安全鑑定補助資金支出內容為:安全鑑定現場檢查、地質勘探、土工試驗、安全檢測、分析論證、報告編制及技術審查與鑑定等工作的費用支出。

第十七條 農村水電建設與技改補助資金是指小水電設施建設維護與設備技改維修、以電代燃等方面的支出。農村水電建設與技改補助資金採取項目法分配。其補助標準為:按不超過裝機容量700元/千瓦或項目總投資30%核定省級補助,優先向水電農村電氣化縣、蘇區、老區傾斜。

農村水電增效擴容改造是指對老舊農村水電站機電設備和配套設施進行更新改造的支出,財政資金按水電站改造後裝機容量補助。省財政補助標準原則上分四檔:裝機容量大於1萬千瓦的,補助100元/千瓦;裝機容量在5千千瓦(含)至1萬千瓦之間的,補助150元/千瓦;裝機容量在1千千瓦(含)至5千千瓦之間的,補助200元/千瓦;1千千瓦以下的補助300元/千瓦。

第十八條 水利服務體系建設專項資金是指用於水利基層服務機構(鄉(鎮)水利工作站、流域管理中心站)設施建設、配套設備、能力建設和行業培訓等補助支出。

補助標準如下:

(一)水利基層服務機構實行標準化建設,省級資金採取先建後補、定額補助方式給予一次性補助,補助標準為流域中心站每站15萬元/個,23個重點扶貧縣鄉(鎮)水利工作站每站12萬元,其他市縣(區)鄉(鎮)水利工作站每站10萬元。

(二)農民水利技術員培訓、農村小水電安全員崗位培訓按標準核定並實行社會購買服務。

支出內容如下:

(一)水利基層服務機構(含鄉水利工作站、流域管理中心站、水土保持監測站、灌溉試驗站等)體系建設中所需辦公儀器設施購置和鄉水利工作站、流域管理中心站標準化建設。

(二)行業培訓主要用於培訓教材、授課費、交通費、受訓人員食宿費、實用技術手冊等方面支出。

第四章 水資源管理與保護專項資金

第十九條 水資源管理與保護專項資金是指用於實施生態水系建設和水資源保護等補助支出,包括:萬里安全生態水系建設、重要水庫水源地水資源保護、節水型社會建設、農村水電站退出補助和水利風景區建設等內容。

第二十條 水資源管理與保護專項資金主要使用方向和補助對象如下:

(一)萬里安全生態水系建設專項資金主要用於:用生態方式改善河水、改良河牀、恢復河灘、修復河岸。通過生物淨化措施改善水體水質,採用水系連通、生態補水等措施,增強水體流動性;對淤積或底泥污染嚴重的河流湖庫進行生態清淤,對部分硬化、平整化的河牀重塑深潭淺灘對被束窄的河道恢復泛洪漫灘,對已硬化的堤腳營造河灘以恢復其固堤、泛洪、生態的功能,因地制宜建設層次分明、自然過渡、生態健康、美學兼顧的河灘濕地公園等親水景觀;恢復自然彎曲岸線、建設生態防洪工程、改造硬質護岸、建設生態緩衝帶。補助對象為承擔生態水系建設的業主單位。

(二)重要水庫水源地水資源保護專項資金:專項安排縣級及以上、重要開發區、重要鄉鎮供水的水庫水資源保護建設的補助資金。主要用於水庫上游河道截污、生態護岸、人工濕地等水體淨化和庫周防護網、隔離帶等工程措施支出。補助對象為納入重要水庫水源地水資源保護實施計劃的水庫管理單位(或業主單位)。

(三)節水型社會建設專項資金主要用於:開展節水型單位和企業創建,進行水平衡測試、管網改造、節水器具更新和節水標語張貼,以及節約用水制度建設、宣傳教育、管理機制探索與研究、示範項目建設推廣等。補助對象為開展節水型社會建設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

(四)農村水電站退出補助各項資金主要用於:為改善河流生態等而退出的老舊小水電站的補助,建立小水電站退出生態補償機制。補助對象為因改善河流生態被政府要求退出的農村小水電站的業主或運營管理單位。

(五)水利風景區專項資金主要用於:水利風景區範圍內水工程景觀升級改造、水生態修復、水環境治理、水科普和水文化展示(展覽)以及安全護欄、導覽標識、標牌設施建設等。補助對象為當年參評的或已批准設立的國家級、省級水利風景區中列為精品示範的景區管理單位。

第二十一條 水生態和水資源保護專項資金採取項目法分配,按定額標準核定補助,具體補助標準為:

(一)萬里安全生態水系建設專項。擬採取“定額補助、績效考核並按考核結果進行獎懲”的方式,對前期工作充分、嚴格按照批覆的方案和項目清單組織實施並經驗收合格的項目給予補助。省級按照項目工程實際投資額(不包括徵拆、經營性項目等)的一定比例予以補助,補助比例分三檔(詳見附表),第一檔補助80%、第二檔補助60%、第三檔補助50%,以項目為單位,平均補助標準不高於100萬元/每公里。項目確定後省級補助資金先下達50%,驗收合格後再一次性補足。對於試點項目經驗收合格並評為優質項目的,省級將給予一定的獎勵;驗收不合格的,剩餘的50%省級資金不再補給。獎勵資金用於安全生態水系及其提升工程建設。

(二)重要水庫水源地水資源保護項目,根據水庫類型實行定額補助,大型400萬元/座,中型300萬元/座,小(一)型200萬元/座,小(二)型100萬/座。

(三)節水型社會建設項目一年一定,每個市、縣(區)每年補助100萬。

(四)農村小水電站退出專項資金,省級財政補助按照多年平均發電量、上網電價、裝機容量、建設時間、設施設備狀況、電站建設手續合規性等因素進行綜合評估,按不高於近5年平均上網電量1元/千瓦時的標準補助。

(五)水利風景區專項資金採取一次性補助政策,國家級水利風景區精品示範項目補助不高於50萬元/個;新評定的省級水利風景區不高於30萬元/個。

第五章 水利防災減災專項資金

第二十二條 水利防災減災專項資金(簡稱“防災減災資金”)是指用於補助水庫常態化除險加固、小型水利設施應急搶修、冬春水利建設及水毀修復、防汛抗旱等支出。

第二十三條 水庫常態化除險加固項目用於公益性水庫,主要包括:安全檢查中發現的或突發災害引起的影響安全度汛的重大險情、急需進行應急加固的大、中、小型水庫;對大壩、溢洪道、輸水系統三大建築物已出險或有重大險情,將影響安全度汛的水庫;經安全鑑定為三類壩的小型病險水庫。

病險水庫常態化除險加固採用項目法分配,資金優先安排已完成設計(方案)審批(核)的項目。省級實行分檔補助,補助標準為:按照項目工程批覆概算,第一檔補助工程概算的80%、第二、第三檔補助工程概算的60%(詳見附表),並且小一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補助金額不高於360萬元,小二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補助金額不高於192萬元,同時,主體工程的建安費不得小於工程建安費的75%。

項目補助對象為組織實施水庫常態化除險加固項目的公益性水庫管理單位或主管部門。

第二十四條 小型水利設施維護搶修資金主要用於當年因災損毀的水利工程設施以及需應急搶修以保證安全度汛的小型水利工程。小型水利設施維護搶修主要採用項目法分配。

補助對象為承擔小型水利設施維護搶修項目業主,主要包括水利工程管理單位、鄉鎮政府、村委會、農民合作組織、家庭農場、種植大户和農業企業等。

第二十五條 冬春水利建設及水毀修復專項資金是指利用冬春季節,開展農田水利基本建設,修復災毀水利工程,改善農業基礎設施的支出。

冬春水利建設及水毀修復項目資金分配採用因素法,根據以下權重分配:一是當年冬春水利工程建設任務,佔權重40%;二是水利工程因災損失情況,佔權重40%;三是歷年水利工程水毀修復綜合績效考評情況,佔權重20%。

資金支出內容主要用於實施項目過程中發生的人工費、材料費、機械使用費、管理費等支出。

(一)人工費:指實施水利設施應急搶修度汛、水毀修復項目中發生的人員的勞務性費用。

(二)材料費:指實施水利設施應急搶修度汛、水毀修復項目中所需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的費用。

(三)機械使用費:指實施水利設施應急搶修度汛、水毀修復項目中發生的機械設備運行、維護和租賃等費用。

補助對象為承擔冬春水利建設及水毀修復等項目業主,主要包括水利工程管理單位、鄉鎮政府、村委會、農民合作組織、家庭農場、種植大户和農業企業等。

第二十六條 防汛抗旱專項資金指用於補助遭受水旱災害的市、縣(市、區)進行防汛搶險、抗旱的專項資金。防汛抗旱專項資金採用項目法分配。

項目主要內容:水利工程設施應急度汛、水毀修復、河道阻洪物的應急處理,水文報汛預警,水文設施設備、防汛決策、指揮支持系統建設與修復;省級防汛搶險和抗旱物資設備儲備及管理;防汛抗旱監測點與監測系統建設,應急抗旱水源和抗旱設施建設;防汛抗颱風、防旱抗旱搶險救災,防汛機動搶險隊與抗旱服務隊補助,防汛抗旱基礎建設工作等。

資金開支主要用於:

(一)物資材料費。應急度汛、防汛搶險及修復水毀水利工程和設施所需物資材料的採購、運輸、儲備、報損等費用;

(二)機械使用費。為應急度汛、防汛搶險、修復水毀水利工程和設施動用的各類機械的燃油料、台班費及檢修費;

(三)防汛搶險專用設備費。在防汛拾險期間,臨時購置或租用專業用於巡提查險、堵口復堤等小型專用設備的費用;

(四)防汛物資倉庫儲備管理費。物資儲備管理費用按照儲備物資價值5%計算安排。

(五)人工費。為應急度汛、防汛搶險、修復水毀水利工程和設施、組織分蓄洪區羣眾安全轉移等發生的人員勞務性費用;

(六)水文測報費。在防汛搶險期間單位、水庫、水文報汛站等為測報洪水所需的費用;

防汛抗旱專項補助對象為承擔防汛抗旱、水文報汛預警任務等有關單位。

第六章 水土保持專項資金

第二十七條 水土保持專項資金(簡稱“水保資金”)主要用於省級水土保持重點縣、重點鄉鎮、水土保持生態村等水土流失綜合治理項目以及水土保持科教園建設管理等。

第二十八條 使用範圍與補助對象:

(一)重點縣水土流失綜合治理項目:主要建設內容為以消滅重點水土流失區域水土流失斑為主,綜合實施坡耕地、崩崗和生態清潔型水系治理等,補助對象為水土流失重點縣水保部門。

(二)重點鄉鎮水土流失綜合治理項目:主要建設內容為以鄉鎮為單元,因地制宜開展生態護岸工程,實施水保林、經果林、崩崗治理,建設坡改梯及其配套道路、排水溝渠、蓄水池等,補助對象為水土流失重點鄉鎮人民政府。

(三)水土保持生態村和小流域、茶果園等水土流失綜合治理項目:主要建設內容為河道生態整治和村莊四旁綠化、四地治理,以及具有一定規模和示範效應的小流域治理點和生態茶果園建設、水源涵養林保護、庫區水源地治理、生態修復等。補助對象為行政村村委會、農村經營合作組織、家庭農場、種植大户和農業企業等。

(四)水土保持科教園建設和管理:主要用於水土保持科教園徑流小區建設和各功能區的儀器設備、基礎設施建設等,以及園區內日常維護、科普宣傳、管理和運行,補助對象為科教園主管部門。

第二十九條 水保專項資金主要用於:

(一)直接費用:工程措施和林草措施的項目建設,包括材料費、設備費、人工費、機械施工費、種籽苗木費、苗圃基礎設施建設費、沼氣建設費、燃料補貼費、封禁治理費等。

(二)間接費用:水土保持治理項目相關的勘查設計、技術諮詢、質量監督、項目驗收、檔案管理以及科技試驗推廣、宣傳教育、技術培訓等。

第三十條 水保資金分配主要採取按定額標準補助和項目法的方式,對符合申報條件項目業主、管護責任主體予以支持,省級資金按項目總投資的80%給予補助,具體補助標準為:

(一)重點縣水土流失綜合治理項目按定額標準補助:按照省委、省政府確定的一、二、三類水土流失治理重點縣及其資金補助規模進行分配。每平方公里總投資75萬元。

(二)重點鄉鎮水土流失綜合治理項目按定額標準補助:每個鄉鎮補助資金150萬元,實施綜合治理面積2.5平方公里,每平方公里總投資75萬元。

(三)水土保持生態村等水土流失綜合治理項目採用項目法分配,其中:

1.水土保持生態村治理項目:每個行政村補助50萬元,以村為單元進行水土保持規劃和治理,構建“綠水相間、綠帶成網、綠環村莊”的生態網絡體系。主要建設內容:一是河道整治,因地制宜選取具有生態、景觀、親水功能的河道、渠道及河道周邊進行生態水系綜合整治,建設生態清潔型小流域;二是村莊綠化,開展村旁、宅旁、水旁、路旁等“四旁綠化”,宜林荒山荒地、低質低效林地、坡耕地、拋荒地等“四地治理”。

2.具有一定規模和示範效應的小流域治理點、生態茶果園、水源涵養林、庫區水源地和生態修復等水土流失綜合治理項目:按治理面積和建設規模進行測算,每個項目補助不高於30萬元。

(四)水土保持科教園建設和管理:在建的水土保持科教園按照30—50萬元標準補助;已建的水土保持科教園經年度考核合格後,按不高於30萬元標準補助。

第七章 項目申報、審批程序

第三十一條 實行項目法分配的水利資金,省財政廳、省水利廳根據本辦法規定,按照水利投資運營的三年滾動財政規劃,結合年度水利重點工作等情況,於前一年8月聯合制定發佈《水利資金項目申報指南》(以下筒稱“《指南》”),明確下年度資金支持重點方向、申報條件、申報時限、分配辦法和補助標準等具體內容,並按照信息公開的有關要求,在福建水利信息網內公開。

第三十二條 水利資金按以下程序審核和下達:

(一)申報單位按照管理辦法和指南的相關要求,向省,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報送申請水利資金補助材料。省屬單位向省水利廳、省財政廳直接申請。

申報單位和個人應保證申報材料的真實性,不得以虛報、偽造等手段騙取專項資金。禁止多頭申報,不得以同一項目申報多項專項資金。

(二)有關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聯合財政部門根據本辦法與《指南》的要求,負責項目初步審核和組織申報,在規定時間內聯文向省財政廳、省水利廳報送資金申請報告及相關材料。

(三)省水利廳根據有關市、縣(市、區)和省屬單位的資金申請,組織項目審查或審核,結合當年支持重點和安排原則,研究提出資金建議分配方案。

(四)省財政廳根據資金建議分配方案,與省水利廳共同協商確定資金安排方案,按規定程序聯文下達資金文件。

(五)有關市、縣(市、區)財政、水利部門收到資金(或撥款文件)後30個工作日內,應當將資金撥付或細化分解至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嚴格執行省財政、水利部門下達的資金預算,變更項目或資金需報批。

第八章 績效考核與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水利資金執行期間,省水利廳應當按照績效目標對專項資金進行跟蹤監督和績效評價,對偏離績效目標的項目採取糾偏措施並進行整改。省財政廳對重點專項資金執行績效進行監督檢查,對績效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評價考核。

執行期滿後,省財政廳會同省水利廳對專項資金的績效情況開展綜合評價,並向省人民政府報告。績效評價結果作為改進預算管理、編制以後年度部門預算、安排財政資金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四條 水利資金應按規定的用途和範圍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擠佔和挪用。水利資金嚴禁用於一般性業務費和“三公”經費支出,不得用於樓堂館所建設,不得彌補經營性虧損和償還債務。使用中屬於政府採購管理範圍的,按照國家有關政府採購的規定執行。

資金的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各級財政、水利部門應當加快資金拔付和預算執行,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各級財政要加快以前年度結轉資金執行進度,結轉兩年以上資金視同結餘資金,由省級財政收回統籌安排用於其他水利支出。

各級財政部門要建立和健全資金監管體系,加強水利資金的使用管理和檢查監督。水利部門要加大項目稽查力度,按照分級負責稽查檢查辦法,省水利廳按項目總量5%、市級水利部按項目總量30%進行稽查檢查,其餘由縣(市、區)水利部門負責稽查檢查,確保省級水利專項項目稽查檢查全覆蓋。項目實施單位應當主動接受財政、審計、水利以及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水利資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虛報、冒領、截留、挪用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現行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水利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為三年。

水利建設基金徵收標準

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繳納的水利建設基金,由地方税務機關根據增值税和營業税的納税期限按月或按季徵收。

繳款義務人應當按生產、經營收入的0.6‰徵收,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其機構所在地地方税務機關申報繳納水利建設基金。

其中,省電力公司及其所屬統一核算單位在其總公司所在地繳納;繳款義務人在省內取得的建築安裝勞務收入,轉讓、出租土地使用權收入,銷售、出租不動產收入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分別向建築安裝勞務發生地、土地所在地、不動產所在地的地方税務機關申報繳納水利建設基金。

自應當申報繳納之日起超過6個月沒有申報繳納的,由其機構所在地地方税務機關補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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