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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殯葬管理辦法

甘肅省殯葬管理辦法

殯葬文化,是在社會發展過程中形成並沉澱下來的,集中了人們對死亡的認識、生存的價值、人性親情等有關於人類本源性問題思考得出的結論。下文是甘肅省殯葬管理辦法,歡迎閲讀!

甘肅省殯葬管理辦法
甘肅省殯葬管理辦法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殯葬管理,推進殯葬改革,保護土地資源和環境,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和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殯葬活動及其管理。

第三條 加大殯葬改革力度,革除喪葬陋習,移風易俗,大力提倡和實行火葬,改革土葬,節約殯葬用地。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殯葬工作的領導,把殯葬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合理安排殯葬設施用地和資金,保障殯葬改革和殯葬事業的發展。

第五條 地級市、縣級市和人口稠密、耕地較少、交通方便的縣為火葬區;暫不具備條件實行火葬的地區,為土葬改革區。

火葬和土葬改革區的具體劃定,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經市、州(地區)人民政府(行署)同意,省民政部門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並予以公告

第六條 各級民政部門是殯葬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殯葬管理工作。

各級土地、公安、工商、衞生、物價、建設、質量技術監督、環保、民族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民政部門共同做好殯葬管理工作。

第七條 文化、新聞出版和廣播電影電視等部門,應當採取各種形式,配合民政部門共同做好殯葬改革、移風易俗的宣傳教育工作。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和其他組織,應當在本單位或者本轄區開展有關殯葬活動移風易俗的宣傳教育工作,把喪葬習俗改革納入村規民約和居民公約。

第八條 尊重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對自願實行喪葬習俗改革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火葬管理

第九條 火葬區內死亡者的遺體除國家另有規定的外,應當就地就近火化。國家公務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死亡後必須火化,不得以任保理由進行土葬。

異地死亡者的遺體,因特殊情況需要運出死亡地的,須經當地民政部門批准。

第十條 正常死亡者的遺體火化,應當提交衞生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醫療機構或者死亡者居住地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死亡證明。

非正常死亡者的遺體或者無名、無主屍體火化,由死亡地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有關機關出具火化通知。

第十一條 死亡者的遺體應當及時火化。需要保存的,應當辦理保存手續。未辦理保存手續,經書面催告後超出期限的,殯儀館可以將遺體火化,費用由喪事承辦人承擔。

患烈性傳染病死亡者的遺體,按照國家傳染病防治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後,立即火化。

第十二條 骨灰應當採取寄存、深埋、植樹或者其他不佔、少佔土地和不污染環境的方式處理。

第十三條 應當實行火化的人員死亡後,按規定享受喪葬費待遇的,有關單位憑火化證明發放喪葬費。

第十四條 經公安機關確定、拍照後的無名、無主遺體,由殯儀館負責接運、火化;火化後的骨灰,3個月內無人認領的,由殯儀館自行處理。

第三章 土葬管理

第十五條 土葬改革區的人在土葬改革區內死亡後可以實行土葬。但是,應當積極推進殯葬改革,移風易俗,提倡節約、簡便、環保、肅穆辦喪事的新風尚。

土葬改革區的土葬用地應當納入土地利用計劃。

第十六條 土葬改革區的人在土葬改革區內死亡後,應當將遺體安葬在公墓或者公益性墓地。

未建公墓或者公益性墓地的地區實行深埋不留墳頭的葬法。

第十七條 少數民族人員死亡後,需按本民族習俗土葬的,應當到當地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埋葬。

第十八條 禁止在下列地區建造墳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園、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區及住宅區;

(三)水庫和河流堤壩附近及水源保護區;

(四)鐵路、公路主幹線兩側視線可及的地方;

(五)通訊光纜、天然氣和輸油管道兩側200米範圍內。

前款規定區域內現有的墳墓,除受國家保護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當地人民政府應當責令限期遷移或者深埋不留墳頭。

第四章 殯葬設施和殯葬服務單位管理

第十九條 省民政部門根據本省的殯葬工作規劃和需要,提出殯儀館、公墓等殯葬設施的數量、佈局規劃,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市、州(地區)、縣(市、區)人民政府(行署)應當根據省民政部門的佈局規劃,制定新建、擴建、改建殯儀館、公墓等殯葬服務設施的計劃,並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和基本建設計劃。地級市、縣級市和有條件的縣應當建設火葬設施。

第二十條 建設殯葬設施和設立殯葬服務單位按以下規定審批:

(一)農村為村民設置公益性墓地,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

(二)設立殯儀館、火葬場,由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提出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

(三)設立殯儀服務站、骨灰堂,由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審批。

(四)設立公墓和擴建公墓,由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省民政部門審批。

(五)利用外資建設殯葬設施,經省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國務院民政部門審批。

經批准設立的殯葬服務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其他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建設殯葬設施和設立殯葬服務單位。

第二十一條 公墓建設應當遵循以下規定:

(一)綠化面積不得少於墓地面積的20%以上;

(二)埋葬骨灰的單穴墓佔地面積不得超過1平方米,雙穴墓不得超過1.5平方米;

(三)埋葬遺體的單穴墓佔地面積不得超過6平方米,雙穴墓不得超過8平方米;

(四)規劃、設計應當有文化藝術含量。

第二十二條 公墓墓地、穴位和骨灰存放格位不得預售、轉讓、傳銷和炒買炒賣。

公益性墓地和安置性墓地,不得用來從事經營性活動和提供他人進行牟利。

禁止建立或者恢復宗族墓地。

第二十三條 各級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墓、公益性墓地的監督檢查,並將檢查結果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條 殯葬服務單位應當加強對殯葬服務設施的管理,保持殯葬服務場所、設備、設施的整潔和完好,防止污染環境,提供文明、規範、優質的服務。

殯儀服務人員應當遵守操作規程、職業道德,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要財物、刁難喪事承辦人。

第二十五條 殯儀服務單位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質量技術標準的殯儀車、遺體冷藏設備、火化機等殯葬設備。

火葬區運送遺體應當使用殯儀專用車。沒有殯儀專用車的地方運送遺體車輛應當進行必要的消毒技術處理,確保衞生、無污染。

第二十六條 建設殯葬設施和設立殯葬服務單位,除建設火葬場及從事屍體火化業務的殯儀館以當地政府投資為主外,其他實行並鼓勵多元化的投資。

殯葬服務收費項目及其標準,應當經財政、物價行政管理部門核准,並予以公佈。

第五章 喪事活動和喪葬用品管理

第二十七條 喪事活動不得妨礙社會公共秩序和公共衞生,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

第二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生產、銷售喪葬用品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申領營業執照。

禁止生產、銷售封建迷信喪葬用品。

禁止在火葬區生產、銷售棺木等土葬用品。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將應當火葬的遺體土葬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縣級民政部門強制執行,費用由喪事承辦人承擔。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在公墓、公益性墓地以外或者在禁止建造墳墓的地區建墳的,由縣級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縣級民政部門會同公安、宗教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基層組織予以強制執行,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未經批准建設殯葬設施和設立殯葬服務單位的,由縣級民政部門會同建設、土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責令恢復原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墓穴佔地面積超過標準的,由縣級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預售、轉讓、傳銷和炒買炒賣墓地、穴位、骨灰存放格位,利用公益性墓地、安置性墓地從事經營和牟利活動的,由縣級民政部門會同土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的,由縣級民政部門會同城建、環保、公安等有關部門和基層組織予以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部門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六條 拒絕、阻礙殯葬管理人員依法管理或者侮辱、毆打殯葬管理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殯葬管理和殯儀服務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索要收受財物、刁難喪事承辦人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公民、台灣同胞、華僑和外國人的喪葬事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殯葬行業歷史演變

在一百多萬年之前,我們的祖先就勞動、生息、繁衍在祖國遼闊富饒的土地上,經過漫長的歲月,人們生活活動的擴大,原始人羣逐漸被一種固定的生活集體所代替,出現了氏族公社的社會組織。在公社內部沒有人剝削人、人壓迫人的現象,沒有貧富不均,每個成員地位是平等的。反映在喪葬問題上極為簡單,如一個成員去世後,後人不忍見死者遺體腐壞,用柴草蓋上,埋在野外,既不挖墳墓,也沒有禮儀。而隨着社會進步人們採用了土葬。

中國原始社會時期,逐漸產生了宗教迷信靈魂不死的觀念,過去沒有親人死後埋葬的習慣。自產生了靈魂不死的觀念以後,就有了埋葬親人的習俗。唐杜氏《通典》説太古時代凶禮中規定“;古之葬者,厚衣之以薪葬之中野,不封不樹,喪期無數,後世聖人易之棺槨”。在半坡遺址墓碑中,埋葬的死人多是頭朝西,表示靈魂寄託西方的意思。這種宗教信仰,對祖先的崇拜觀念,在我國母系氏族就產生了。到了奴隸社會時期,厚葬之風和迷信活動更加盛行,奴隸主階級為利用宗教迷信維持其統治,大力提倡對凶禮的習俗,甚至把奴隸也作為祭品殺掉,作為殉葬品埋掉。商周時期制定了"貴賤有儀,上下有等"的葬制,天子、諸侯、大夫、士及一般奴隸主死了,在殮、殯祭上從時間、儀式棺槨到殉葬品都有等級區分,而奴隸則只“舉而委之”或當殉葬品活活埋掉,如古侯家莊西北岡發現的大墓,墓室面積三百多平方米,深達12米,墓室中埋有執戈的奴隸和狗。棺室雕花飾紋,擺滿了珍貴服飾器物。槨項排放着商王的兵器和儀仗執器奴隸、男女侍從奴隸,還有兒童和供玩的狗猴等動物。象這樣的大墓一般要殺生殉、殺祭三四百人,這種奢華、浪費、殘酷的殺葬陪葬實在令人髮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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