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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契税徵收管理辦法

甘肅省契税徵收管理辦法

契税是以所有權發生轉移變動的不動產為徵税對象,向產權承受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税。下文是甘肅省契税徵收管理辦法,歡迎閲讀!

甘肅省契税徵收管理辦法
甘肅省契税徵收管理辦法完整版全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税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税暫行條例細則》,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境內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時,承受的企業單位、事業單位、國家機關、軍事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為契税的納税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契税。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批准轉讓房地產時,房地產轉讓雙方均為納税人。

第三條 契税的徵收範圍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房屋買賣、房屋贈與和房屋交換。其中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下列轉移方式,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和房屋贈與徵税:

(一)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債或作價投資、入股的;

(二)以獲獎或者轉移無形資產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

(三)建設工程轉讓時發生土地使用權轉移的;

(四)以其他方式事實構成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

第四條 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財政部門負責徵收。財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託有關單位代徵或代扣代繳契税。

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向財政部門提供有關資料,並協助財政部門依法徵收契税。

財政部門可按契税徵收額的5%提取徵收手續費,代徵手續費的提取使用和管理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契税税率為3%。

第六條 契税的計税依據: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

(二)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財政部門參照同類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價格的差額;

(四)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批准轉讓房地產時,除承受方按規定繳納契税外,房地產轉讓者應當補繳契税,計税依據為補繳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

(五)承受土地、房屋部分權屬的,為所承受部分權屬的成交價格;當部分權屬改為全部權屬時,為全部權屬的成交價格,原已繳納的部分權屬的税款應予扣除。

前款成交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並且價格的差額明顯不合理又無正當理由的,由徵收部門參照市場價格核定。

第七條 契税應納税額,依照本辦法規定的税率和計税依據計算徵收。應納税額計算公式:

應納税額=計税依據×税率

應納税額以人民幣計算。轉移土地、房屋權屬以外匯結算的,按照納税義務發生之日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人民幣市場匯率中間價摺合成人民幣計算。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徵契税: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以及用於非營利性的食堂、學生宿舍、實驗室、檔案資料室、庫房、會議室、接待室、圖書館、住院部、體育場所的;

(二)城鎮職工按規定標準面積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

(三)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

(四)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徵用、佔用後,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其成交價格或補償面積沒有超出規定補償標準的;

(五)納税人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用於農、林、牧、漁生產的;

(六)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減徵、免徵的項目。

第九條 經批准減徵、免徵契税的納税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屬於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減徵、免徵契税範圍的,應當補繳已經減徵、免徵的税款。

第十條 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交換價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其他經濟利益的一方繳納税款。交換價格相等的,免徵契税。

第十一條 契税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税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納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約、協議、合約、單據、確認書以及由省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房地產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憑證的當天。

納税人因改變用途應補繳已經減徵、免徵的税款,其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用途的當天。

第十二條 納税人應當自納税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財政部門辦理納税申報,並在財政部門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税款。符合減徵或免徵契税規定的,應當辦理減徵或免徵契税手續。

第十三條 納税人辦理納税事宜後,財政部門應當向納税人開具契税完税憑證。納税人應持契税完税免税憑證和其他規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門、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有關土地、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未出具契税完税憑證的,不予辦理有關土地、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 納税人已繳納契税,但土地、房屋權屬轉移未能實現而申請退税的,經縣以上財政部門審批退税。

第十五條 契税的徵收管理,依照本辦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契税基本定義

契税(Deed Tax)是土地、房屋權屬轉移時向其承受者徵收的一種税收。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税暫行條例》於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在中國境內取得土地、房屋權屬的企業和個人,應當依法繳納契税。上述取得土地、房屋權屬包括下列方式: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房屋買賣、贈與和交換。以下列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或者房屋贈與徵收契税: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償債務,以獲獎的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以預購方式或者預付集資建房款的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契税實行3%-5%的幅度比例税率。

契税,是指對契約徵收的税,屬於財產轉移税,由財產承受人繳納。契税中所涉及的契約,包括土地使用權轉移,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轉讓,房屋所有權轉移,應該稱為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如房屋買賣、贈送、交換等。除了買賣、贈送、交換外,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方式還有很多種。其中,有兩種常見的房屋權屬轉移,按規定要繳納契税:因特殊貢獻獲獎,獎品為土地或房屋權屬; 或預購期房、預付款項集資建房,只要擁有房屋所有權,就等同於房屋買賣。契税是一種重要的地方税種,在土地、房屋交易的發生地,不管何人,只要所有權屬轉移,都要依法納税。目前,契税已成為地方財政收入的固定來源,在全國,地方契税收入呈迅速上升態勢。各類土地、房屋權屬轉移,方式各不相同,契税定價方法,也各有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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