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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安徽省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最新安徽省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對合理使用專項資金,加強專項基金管理,特制定了關於安徽省專項資金的管理辦法

最新安徽省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20xx年最新安徽省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對合理使用專項資金,加強專項基金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項資金是指財政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撥付的下列資金:

(一)週轉金。包括財政部門掌握的支農週轉金、文教科衞事業週轉金和業務主管部門掌握的各種有償使用的資金。

(二)專項補助資金。包括用於下列範圍的各類補助經費:設備更新、維護、生產、事業用房修建,科技開發、技術改造,宗教寺廟和重點文物保護,少數民族發展補助,自然災害救濟,水毀工程修復,疫情搶救,中等教育結構改革,文化創作,大型會議和其他專項開支。

(三)基金。主要指由財政補助的各項發展基金。

第三條 專項基金的申報

凡向財政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申請專項資金的,必須説明用款理由和資金使用的經濟、社會效益,並編報支出預算,必要時還應附有可行性研究資料。資金來源多渠道的項目,在申請專項資金前,須先落實其他資金來源。分期使用的資金,用款單位應編報用款計劃,由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分期或控制額度撥付。不準寬打窄用,不準搞“釣魚”項目,更不得弄虛作假。

行署、市、縣向省申請專項資金,應由行署、市、縣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分別或聯合向省財政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報告,也可由行署、市、縣人民政府上報。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分配和審批

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應按照“集中資金,重點使用”的原則分配和審批專項資金。對確能取得實際效益、自籌資金落實的項目,以及貧困受災地區,應優先分配。專項資金屬財政部門掌握的,由財政部門負責審批分配;屬主管部門掌握的由主管部門提出審批和分配意見,送同級財政部門審定。

第五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專項資金必須專款使用,用款單位要單獨立項核算,不得挪用,不得擴大使用範圍。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用途的,應報原審批機關批准。

(二)項目完成後,結餘的專項資金要按有關財政、財務制度處理,不得挪作他用或轉移。

(三)專項資金審批後,使用單位無正當理由,積壓該項資金半年以上,使用專項資金購進的設備或建設的設施閒置一年以上的,財政部門有權追回資金或無償調撥有關設備、設施。

(四)專項資金用款單位,應於資金使用前,分別向財政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報送資金使用效果測算表,預測資金使用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明確資金用途、資金使用責任者和項目完成時間。

(五)用款單位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或項目完成後,應按規定的時間和內容要求,如實地向批准撥款的部門報告資金使用情況和使用效益。財政和業務主管部門要認真審核用款單位報送的資料,及時提出審理意見。

(六)跨年度的項目,用款單位當年不能報告資金使用效果的,應及時報告進度情況。

第六條 專項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

專項資金分配後,財政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要接季或每半年檢查一次資金使用情況。發現有不按規定和批准的用途使用資金等違犯財經紀律的行為,應及時糾正,嚴肅處理。必要時可採取經濟制裁措施,直至收回資金。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省財政廳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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