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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扶貧資金管理辦法

甘肅省扶貧資金管理辦法

扶貧是為幫助貧困地區和貧困户開發經濟、發展生產、擺脱貧困的一種社會工作,旨在扶助貧困户或貧困地區發展生產,改變窮困面貌。下文是甘肅省扶貧資金管理辦法,歡迎閲讀!

甘肅省扶貧資金管理辦法
甘肅省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於深入實施“1236”扶貧攻堅行動的意見》,進一步加強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證資金使用安全,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創新機制紮實推進農村扶貧開發工作的意見》,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關於改革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機制的意見》,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務院扶貧開發辦公室《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是中央補助和省各級財政預算安排用於支持我省農村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革命老區、邊境地區、國有貧困農場、國有貧困林場加快經濟社會發展,改善扶貧對象基本生產生活條件,增強其自我發展能力,幫助提高收入水平,促進消除農村貧困現象的專項資金。

本辦法所指扶貧對象是指根據中央和省上扶貧標準識別認定的貧困人口。

本辦法適用於全省各類財政專項扶貧資金。

第三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按使用方向分為發展資金、以工代賑資金、少數民族發展資金、“三西”農業建設專項補助資金、國有貧困農場扶貧資金、國有貧困林場扶貧資金、扶貧貸款貼息資金等。

第四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要堅持精準扶貧的原則,用於扶貧開發項目。資金要重點投向識別認定的貧困村和貧困户。

第五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要專項下達,專款專用。

第二章 資金分配

第六條 中央財政分配的專項扶貧資金和省市縣三級專列的地方扶貧資金,按照“1236”扶貧攻堅行動的目標任務和各地實際,突出重點、統籌安排。省級和58個片區縣按當年地方財政收入增量的20%以上、市級按10%以上、17個插花縣按15%以上增列本級專項扶貧資金預算。

第七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要按照國家有關要求,投向全省58個片區縣、17個插花縣識別認定的貧困村和貧困人口。

第八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分配要注重效益,突出正向激勵作用,採取因素法和競爭性分配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分配。省級扶貧部門在分配資金、制定計劃時,必須徵求市州黨委、政府和扶貧部門的意見。堅持做到重點突出,公正公平、公示公開。

因素分配方式,主要根據貧困人口、貧困發生率、片區縣、農民年人均純收入、人均財力、扶貧成效(農民人均純收入增幅和貧困人口減幅)、績效評價以及國家和省級扶貧開發政策等因素,將資金直接分配到縣。

競爭性分配方式,強化以結果為導向,在兼顧公平的基礎上,將資金分配與“1236”扶貧攻堅行動目標任務掛鈎,與減貧效果掛鈎,與扶貧開發工作考核結果掛鈎,資金向扶貧效益好的項目和地方傾斜。對前期準備充分、實施條件成熟、集中解決突出貧困問題的項目優先安排資金。縣級政府要積極推行以獎代補、先建後補、民辦公助等辦法,優先支持工作基礎好的貧困村和減貧效果好的項目。

第三章 資金使用

第九條 各市、縣按照國家扶貧開發政策和省委、省政府“1236”扶貧攻堅行動任務要求,結合扶貧開發工作實際,因地制宜確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範圍。使用範圍必須遵循如下基本方向。

(一)基礎設施建設。圍繞改善農村貧困地區基本生產生活條件,支持貧困村村組道路、橋涵建設,防洪河堤築造,小型公益性生產設施建設等。

(二)富民產業培育。圍繞培育和壯大馬鈴薯、林果、中藥材、蔬菜、草食畜、制種、鄉村旅遊等特色優勢產業,支持貧困户發展種植業、養殖業、設施農業;推廣優良品種和先進農業實用技術等。

(三)易地扶貧搬遷。支持易地搬遷貧困户住房建設;支持易地搬遷和移民基地生產生活條件改善,增收致富項目培育;支持貧困户危房改造。

(四)金融資金支撐。圍繞幫助農村扶貧對象緩解生產性資金短缺困難,支持貧困地區建立村級互助資金和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對扶貧貸款實行貼息,支持惠農小額保險。

(五)能力素質提升。圍繞提高農村扶貧對象就業能力和生產能力,支持“兩後生”等貧困户家庭勞動力參加學歷、技能“雙證”職業教育;支持貧困羣眾接受實用技術和勞務技能培訓。

(六)公共服務保障。圍繞在貧困村開展信息、文化、衞生等科技扶貧工作,重點支持貧困村綜合性科技培訓、信息化建設等。

(七)項目實施管理。圍繞編制、審核扶貧項目規劃、實施和管理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和項目而發生的相關費用。

第十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及項目管理費不得用於下列支出:

(一)行政事業單位基本支出。

(二)各種獎金、津貼和福利補助。

(三)彌補企業虧損。

(四)修建樓堂館所及貧困農場、林場棚户改造以外的職工住宅。

(五)彌補預算支出缺口和償還債務。

(六)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訊設備。

(八)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城市扶貧。

(九)企業擔保金。

(十)個人私存私放和其他與本辦法第九條使用規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一條 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項目管理費提取比例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省級財政安排扶貧資金的項目管理費按2%提取,並將90%以上的安排到縣使用。市縣本級安排的財政扶貧資金的項目管理費提取比例自行確定。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管理費實行單獨提取、分賬管理,專門用於扶貧規劃編制、項目評估、勘察設計、項目招投標、質量監理、檢查驗收、成果宣傳、檔案管理、項目公告公示、報賬管理等相關方面的經費開支。

第十二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補助標準參照省內有關行業標準和項目投資概算確定,並逐步提高專項資金補助比例。

第十三條 整合資金按照“渠道不亂、用途不變、各負其責、各記其功”的原則,以“1236”扶貧攻堅行動計劃和重大扶貧項目為平台,整合行業扶貧資金和相關涉農資金,集中解決突出貧困問題,同時逐步加大下撥到縣比例,減少省級專項。

第十四條 國家下撥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和省級財政預算扶貧資金下達後,省扶貧辦、省發展改革委等主管部門要及時提出額度分配、項目建設計劃指導意見,會同省財政廳將資金下撥到市(州)、縣(市、區)。

第十五條 縣級實行項目資金預撥制。預撥資金經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文件審核後支付。預撥啟動資金的限額為:工程類項目,預撥扶貧資金計劃數的50%;種養業項目,預撥扶貧資金計劃數的80%。

第十六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個財政年度(24個月),當年未竣工的項目結餘資金可轉入下一年度繼續使用,超過兩個財政年度沒有支出的資金,由省級財政部門負責收回並調整安排用於新的扶貧項目。

第十七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中符合政府採購範圍的,必須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執行。單項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項目,按相關規定實行公開招投標;對達不到公開招標數額的項目,可採取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等方式採購實施。

第十八條 財政扶貧資金實行縣級報賬制、國庫集中支付管理,項目主管部門專賬核算。項目實施單位根據項目實施計劃、項目實施責任書(或項目實施合同書)和項目施工進度,提出用款計劃並附報賬憑證,按規定程序由扶貧項目主管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合規性審查後,按國庫集中支付流程支付資金。

第十九條 中央財政上年度提前下達預算的所有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省級相關扶貧資金主管部門須於本年度3月底前提出資金使用計劃;本年度下達預算的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須於六十個工作日內提出資金使用計劃。

第四章 項目管理

第二十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管理相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分工履行管理職責。

(一)扶貧、發改、民委等部門負責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分配、年度計劃編制指導等職責。

(二)財政部門負責扶貧資金使用的合規性審查、資金撥付等職責。

(三)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扶貧項目的評估論證、概算審定、立項審查、初步設計批覆、項目實施、報賬申請等職責。

第二十一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實行項目管理制。項目管理的主體責任在縣,縣級要做到資金到項目、管理到項目、核算到項目。

(一)項目選擇。財政扶貧項目的立項要實行羣眾參與、行業評估、民主決策的辦法確定。安排到村的項目,以村為單位,先由村委會會同村監委會提出項目預選方案,再由村民代表表決選擇後上報。行業主管部門論證考察,由扶貧資金主管部門審查篩選並納入項目庫。

(二)項目庫建設。縣級扶貧主管部門要根據中央和省上的有關扶貧開發政策,結合本地實際,建立健全扶貧項目庫,實行定期更新、動態管理,並報省市兩級扶貧部門備案。縣級政府按照有關要求和輕重緩急的原則,從項目庫中擇優選取項目,列入年度項目安排計劃。未進入項目庫的項目,不得列入年度安排計劃。

(三)項目計劃。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計劃需要明確資金具體用途、投資補助標準、項目建設內容、資金用款計劃、實施單位、項目負責人、扶持人數、扶貧效益等內容,並作為資金監管、績效評價和年度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據。

(四)項目實施。縣級扶貧主管部門負責項目實施的組織管理工作。公益性基礎設施項目,由中標單位具體實施;實物直接補助到户的項目,由鄉村具體實施;資金補助到户到人的項目,直接匯入貧困户“一折統”賬户實施。

(五)項目調整。計劃項目確定後不得隨意調整。出現項目終止實施、無法實施確需調整的,報原立項審批部門審定同意,並報省、市主管部門審核備案。

(六)項目驗收。對已建成的扶貧項目,由縣級政府組織相關部門、項目所在地鄉村幹部、羣眾代表和專業技術人員共同驗收,對項目建設情況進行總結和績效評價。總結評價的內容包括:基本情況,資金到位、項目質量、使用和管理情況、績效評價。績效評價要對照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對項目建設的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作出客觀公正的分析評價。

第二十二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實行省級計劃備案制管理。項目的立項審批權下放到縣,由縣級政府依據資金管理辦法和省級計劃編制指導意見,確定資金的具體扶持項目,編制年度計劃。年度計劃經市級主管部門審核彙總後報省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扶貧項目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工程監理制和資金使用報告制。凡具備條件的項目要嚴格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重點單項扶貧項目應當依法選擇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監理單位進行監理。各級扶貧主管部門要按季對扶貧項目的立項篩選、項目庫動態管理、項目建設進度、資金使用、項目效益等情況向同級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實行績效考核評價制度。績效考核評價結果以適當形式公佈,並作為分配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五條 公告公示。財政扶貧資金的分配及扶持項目的安排實行公告公示制,提高財政扶貧資金分配、使用的透明度,廣泛接受羣眾監督。

省市縣三級扶貧主管部門,要將財政扶貧有關政策規定、資金分配辦法、年度計劃,通過政府網站等主要媒體以及鄉村政務公開欄等形式向社會公告公示。

縣級扶貧項目和資金必須在鄉鎮進行公示;鄉鎮扶貧項目和資金必須在行政村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7天。對集中實施以及重點扶貧項目要設立永久性標識牌。公示內容包括:項目名稱、投資規模、資金來源、建設內容、建設地點、建設時間、預期目標;實施單位、項目負責人;實施結果、覆蓋農户、扶貧效益、舉報電話等。

第二十六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實行縣級檔案和台賬管理。縣級扶貧部門對所有扶貧項目,從項目論證立項到工程竣工驗收等各個環節的文件資料(包括項目規劃及實施方案文件、計劃批文、項目承包合同或責任書、項目負責人、項目工程建設圖紙、工程圖片、招投標文件、資金撥付、項目預決算、項目總結、審計結論、縣級驗收等),嚴格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收集、整理、歸檔。

第五章 資金監管

第二十七條 監管機制。按照“誰管項目、誰用資金、誰負主責”和“項目跟着規劃走、資金跟着項目走、責任跟着資金走”的原則,建立全過程、全方位、公開透明、網格化的扶貧資金監管機制,形成條塊結合、上下聯動、齊抓共管的監管格局,確保項目和資金安全運行。

第二十八條 監管單位。市縣黨委、政府是監管主體。具體部門包括財政、發改、民委、扶貧、審計等具有政府性項目和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監管職能的部門;農牧、交通、水利、建設、教育、衞計、人社等扶貧專項資金項目組織實施部門。

第二十九條 監管內容

(一)扶貧資金項目評估設計、可行性研究、扶貧任務和投資概算等審批審定情況。

(二)項目實施法人、招標採購、公告公示、扶貧協議合同等制度落實情況。

(三)扶貧規劃計劃編制、項目建設內容、補助標準和投資規模等執行情況。

(四)項目進度、審核報賬、資金撥付、扶貧效益、項目質量、檢查驗收、資料歸檔管理情況。

(五)相關部門工作人員遵紀守法和執行扶貧政策情況。

(六)其它需要監管的內容。

第三十條 監管責任

監管實行分級負責制。省級負責資金分配方案制定、年度實施計劃指導、監管指導、工作考核、審計檢查等;市級主管部門負責扶貧項目資金的日常監管,市級黨政主要領導為扶貧資金監管的主要責任人;縣級負責扶貧項目資金的具體實施,黨政一把手為監管第一責任人,縣委書記主要負責扶貧資金監管的廉政責任,縣長主要負責扶貧資金的規範運行、項目建設進度、質量和效益責任。市縣兩級黨政主要領導每年對扶貧資金使用情況檢查不少於兩次,分管領導每季度要檢查一次。

各級扶貧資金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管理資金的使用要求,負責監管項目計劃的落實、項目實施的組織管理、項目建設進度和質量管理、項目竣工驗收和費用支出的審查工作。

項目具體實施單位負責監管按項目計劃進行建設、按設計要求組織施工、按規定使用資金、按時完成工程建設任務、準備報賬材料、提供項目資料、建立會計檔案等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扶貧資金的報賬監管。

審計、監察、檢察部門負責違規違紀問題的查處,並逐步建立鄉級審計、檢察聯絡員制度。

第三十一條 監管方式

(一)上下結合,省市縣鄉四級聯動,以市為主。

(二)條塊結合,以塊為主。

(三)階段性重點監管與日常監管結合,以日常監管為主。

(四)政府監管與社會監管結合,以政府監管為主。

(五)實地監管和網絡信息平台監管結合,以實地監管為主。

第三十二條 責任追究

(一)對違法使用扶貧資金的行為,除如數追回扶貧資金外,由紀檢、監察部門依紀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二)對違紀使用扶貧資金的行為,除如數追繳扶貧資金外,由主管部門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通報批評,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的,由紀檢、監察或司法部門對直接責任人依法依紀給予處理。

(三)對違規使用扶貧資金的行為,對單位和直接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由省財政在年度決算中如數扣款,並由紀檢、監察部門依紀處理。

(四)對其他違反財政法規的行為,要視情況依法依紀予以處理。財政追回和抵扣的違紀資金仍然全部用於扶貧。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並適時修訂。各相關部門、各市州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專項管理辦法和具體實施細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扶貧辦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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