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萬佳範文網 >

條據 >細則 >

《甘肅省小微企業互助貸款風險補償擔保基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甘肅省小微企業互助貸款風險補償擔保基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近日,經過廣泛徵求意見、多次探討修改的《〈甘肅省小微企業互助擔保貸款風險補償基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由省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協調推進領導小組印發,並於即日起實行。下面是細則的詳細內容。

《甘肅省小微企業互助貸款風險補償擔保基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甘肅省小微企業互助貸款風險補償擔保基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為進一步推進全省小微企業互助擔保貸款工作順利實施,有效緩解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根據《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甘肅省小微企業互助貸款風險補償擔保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甘政辦發〔20xx〕38號)(以下簡稱《基金管理辦法》)精神,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章 組織領導與工作職責

第一條 各市(州)人民政府擔負小微企業互助擔保貸款工作的主體責任,成立小微企業互助貸款風險補償擔保基金管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基金管理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具體負責本地區小微企業互助擔保貸款工作。縣(市區)政府是否成立基金管理領導小組,由市(州)人民政府確定。

第二條 市(州)基金管理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開展本市(州)小微企業互助擔保貸款工作和基金管理工作;

(二)負責小微企業互助擔保貸款和基金管理工作對上的請示彙報、聯絡銜接和對下的安排部署、監督檢查等工作;

(三)負責定期向市(州)人民政府請示彙報小微企業互助擔保貸款工作和基金管理工作遇到的困難問題和進展情況;

(四)負責指導基金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開展工作。

第三條 基金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組成與工作職責:

(一)辦公室人員組成:有條件的市(州)可單獨成立基金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定編工作人員;也可從基金管理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或有關單位抽調專人(5人左右),定期專門從事辦公室工作。

(二)辦公室工作職責:

1.負責基金管理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2.負責向領導小組請示、彙報基金管理工作情況。及時發現、彙總、反映基金管理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並提出改進意見建議;

3.負責向省上彙報本市(州)小微企業互助擔保貸款工作進展情況、報送有關報表;

4.負責完成領導小組和省基金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基本原則與具體要求

第四條 我省小微企業互助擔保貸款,是解決小微企業貸款難、貸款貴問題,促進非公經濟快速健康發展的重要舉措,是一項全新的政策性授信融資業務和模式,各合作銀行要按照中國銀監會關於小微企業貸款“三個不低於”的要求,做好小微企業互助擔保貸款工作。對符合《基金管理辦法》規定條件和標準的小微企業貸款,只要足額繳納互助擔保金,無需其他任何擔保、抵押;除承擔貸款利息外,各地、各簽約銀行、保險公司不得另行向企業收取保險費(由市州、縣區政府統籌解決)、保證金、中間業務費等其他費用而增加企業負擔。

第五條 凡是符合《基金管理辦法》規定條件的小微企業申請貸款,原則上籤約銀行都應發放貸款。特別是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模式、新業態以及100萬元以下的種子期、初創期、成長型、符合國家產業發展政策和投資方向的小微企業要加大支持力度。

第六條 實行循環貸款。企業貸款到期,如已按期付清貸款利息,還需繼續貸款時,放貸銀行應及時進行評審,符合條件的無需還本,繼續續貸。一般一年期貸款至少應循環三次(三年)以上。

第七條 加強政銀企緊密型務實合作,各方均應實行公開、公平、公正辦事原則。

第八條 省級簽約銀行應向市(州)分支機構下放小微企業互助擔保貸款審批權限。

第三章 企業申請與調查審批

第九條 需要互助擔保貸款的小微企業通過以下三種途徑提出申請:

(一)登錄網站。申請貸款企業登錄《甘肅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網》,點擊進入“小微企業互助貸款”窗口,選擇點擊所在市(州)以及簽約銀行,按照提示完成小微企業互助擔保貸款申請;

(二)銀行申報。申請貸款企業直接到當地簽約銀行確定的市、縣分支機構提交申請。

(三)組織推薦。申請貸款企業經過市(州)、縣(市區)政府或基金管理機構向銀行推薦(不收取任何費用)。市(州)、縣(市區)政府或基金管理機構應定期、不定期召開會議,討論審定小微企業互助擔保貸款企業名單

第十條 通過第二款、第三款受理企業申請的組織和單位,要嚴格進行初審把關,尤其對不符合劃型標準的企業要在網上錄入“不符合劃型標準企業名單”,三年內該企業不得申請此項貸款,以防止企業修改資料,弄虛作假申請貸款。

第十一條 對以上三種途徑提交申請的企業,受理單位各自負責在第一時間統一歸集到網上報名系統“小微企業互助擔保貸款申請企業名單”,以方便基金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及相關銀行、保險公司查詢、統計和業務辦理。

第十二條 各簽約銀行、保險公司要確定專人隨時在網上查詢,對已受理貸款申請的小微企業,各相關銀行、保險公司必須一户不漏地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貸前調查(並錄入“已完成貸前調查企業名單”);相關銀行5個工作日內研究審批;對批准貸款企業通知其在5個工作日內繳納互助擔保金、辦理相關手續;銀行在3個工作日內發放貸款。

第十三條 對未核准貸款企業要錄入“未核准貸款企業名單”,並註明理由;對已貸款企業錄入“已貸款企業(貸款企業公示)名單”,並在“貸款企業公示欄”進行公示。

第十四條 各相關銀行、保險公司和基金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及時做好企業信息歸集等後續管理工作。

第四章  基金管理與風險防控

第十五條 基金託管。省級“政府風險補償金”實行在省基金管理領導小組簽約銀行範圍內與各市(州)政府簽約的合作銀行(省行)分存託管。具體根據簽約銀行實際發放小微企業互助擔保貸款總額與省級“政府風險補償金”總量按比例分存託管。省基金管理機構每年元月根據上年度簽約銀行小微企業互助擔保貸款累計總額調整一次託管額度。省級各基金託管銀行對託管資金應按市(州)分支機構小微企業互助擔保貸款放貸實績考核業務工作。

第十六條 貸款企業繳納的“互助擔保金”由市(州)基金管理機構確定開户銀行。互助擔保金必須做到專款專用。

第十七條 互助擔保金返還。企業如期還清貸款本息,若該企業所繳納的互助擔保金仍有退還部分,則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企業向銀行提交退還互助擔保金申請;

(二)銀行根據互助擔保金償還貸款情況向市(州)基金管理機構提交《關於退還xx企業互助擔保金的報告》;

(三)市(州)基金管理機構審定後向銀行出具《關於退還xx企業互助擔保金的通知書》;

(四)銀行依據《關於退還xx企業互助擔保金的通知書》退還企業互助擔保金,並作為記賬憑證。

第十八條 基金代償。企業貸款逾期60天以上的,相關銀行根據約定按照以下程序和比例代償:

(一)當“企業互助擔保金”足夠代償銀行貸款時:

1.相關銀行向市(州)基金管理機構提交《關於申請使用“企業互助擔保金”代償銀行逾期貸款的報告》;

2.市(州)基金管理機構應在10個工作日內審查決定是否批准使用“企業互助擔保金”,並作出書面答覆;

3.銀行根據市(州)基金管理機構答覆,首先全額扣除貸款逾期企業所繳納的互助擔保金,然後再從“企業互助擔保金”中扣除逾期貸款差額部分;

4.銀行啟動債務追償程序。

(二)當“企業互助擔保金”不足以代償銀行貸款時,按照以下程序使用“政府風險補償金”代償:

1.由相關銀行向市(州)基金管理機構提交《關於使用“政府風險補償金”代償逾期貸款的報告》;

2.市(州)基金管理機構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並向基金管理領導小組和市(州)政府報告相關情況,由市(州)政府向省基金管理機構提交《關於使用“政府風險補償金”代償逾期貸款的報告》並附相關資料;

3.省基金管理機構收到市(州)政府報告後,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如下審查:(1)審查貸款逾期企業情況;(2)審查是否符合貸款程序;(3)審查相關銀行是否與省基金管理領導小組簽約;(4)審查“企業互助擔保金”代償情況;(5)審查市(州)“政府風險補償金”能否足額代償。審查結束向省基金管理領導小組和省政府彙報同意後,向申請市(州)政府下發批覆並向省級“政府風險補償金”專户和託管銀行下達《省級“政府風險補償金”劃撥通知書》;

4.對符合使用“政府風險補償金”條件的,按照政府與銀行5 5的比例分擔。其中政府分擔部分,按照省、市(州)政府1 0.5的比例執行。

第十九條 基金專户、託管銀行應嚴格按照同級基金管理機構的書面劃款指令及時劃撥基金,並按照每季、半年、年度向省、市(州)基金管理、監管機構分別報送專户和託管資金管理及貸款發放進展情況。當發現資金出現異常流動時,應及時向同級基金管理、監管機構報告。

第二十條 基金專户、託管銀行隨時接受基金管理、監管機構的審計和監督。

第五章  檢查考核與激勵約束

第二十一條 省基金管理機構和各市(州)政府每年要對簽約銀行小微企業互助擔保貸款落實情況進行檢查、評比、考核。省基金管理機構每季度對各市(州)和各簽約銀行貸款發放情況進行通報。對小微企業互助擔保貸款工作成績突出的金融機構,省、市(州)將繼續合作,並優先推薦為“省長金融獎”表彰對象。對達不到《基金管理辦法》和合作協議確定貸款授信額度的實行淘汰退出。

第二十二條 各簽約銀行、保險公司要對工作人員加強教育,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和辦事效率,及時聽取貸款企業意見建議。對工作消極、隨意抬高貸款、保險申請門檻、強行要求申請貸款企業進行抵押擔保、無故抽貸斷貸的簽約銀行和保險公司,要在全省進行通報,終止業務合作,並建議追究相關領導責任。

第二十三條 盡職免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相關規定,銀行、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在小微企業互助擔保貸款業務辦理中,如果已經盡到了應盡職責,貸款出現逾期則不應追究其責任。

本細則由省基金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本細則自20xx年10月1日起實行。

各市(州)政府可根據各自實際制定細則。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jfww.com/tiaoju/xize/gvemr.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