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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

甘肅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

為了規範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行為,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制定了《甘肅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下文是甘肅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歡迎閲讀!

甘肅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
甘肅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行為,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甘肅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52號)的有關規定,結合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省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機關(以下簡稱行政單位)和各類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事業單位)。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對其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移或註銷的行為。

第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採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等市場方式以及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 處置管理

第五條省財政廳負責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審批和監督管理,按照實用、高效、節約的原則,有權對行政事業單位超標配置、長期閒置、低效運轉的國有資產進行處置。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財務主管部門按照處置權限負責本部門、本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審批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處置。

第七條行政事業單位出售、出讓、轉讓、置換以及與其他單位聯建、聯營所形成的國有資產的處置,應委託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第八條未經批准處置的行政事業單位佔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建築物、車輛和儀器設備等國有資產,有關部門不得辦理相關的國有資產註冊、過户、變更等手續。

第九條行政事業單位確因需要無償調撥國有資產的,調撥對象原則上為行政單位、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和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確因需要捐贈國有資產的,僅限於公益性和扶貧、賑災等救濟性捐贈。

第十條行政事業單位分立、撤銷、合併、改制及隸屬關係發生改變時,應對其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清查登記,編制清冊,報省財政廳審批處置,並及時辦理資產移交、調撥、封存、拍賣等手續。

第十一條經批准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臨時購置的資產,需要處置的,按照《甘肅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報省財政廳審批。主辦單位對資產的安全和完整負責,不得擅自佔有或處置。

第十二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包括各類資產的出售(出讓、轉讓)收入、置換差價收入、報廢報損殘值變價收入、保險理賠收入和轉讓土地使用權收益等,在扣除相關税金、評估費、產權交易服務費等費用後,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財政國庫收繳管理的規定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户,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憑審批部門的處置批覆,對出售、出讓、轉讓、置換的資產,按照現行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和實際交易價格及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調整相關會計賬目。

第十四條財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的批覆,是重新安排單位有關資產配置項目預算的主要參考依據,是各單位調整相關會計賬目、辦理國有資產產權變動登記的依據。

第三章 處置範圍和方式

第十五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範圍包括:

(一)閒置資產,指行政事業單位佔有但未使用或不需用的資產。

(二)報廢、淘汰的資產,指沒有使用價值、不能滿足工作需要或因超過使用期限和技術原因並經過技術鑑定,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

(三)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的資產,指因單位分立、撤銷、合併、改制、隸屬關係改變等原因發生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的資產。

(四)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指由於盤虧、呆賬,以及管理不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資產損失,包括固定資產、貨幣性資產、債權、對外投資等。

(五)依照國家和省上有關規定需處置的其他資產。

第十六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方式包括無償調撥、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對外捐贈、報廢、報損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一)無償調撥:指以無償的方式變更國有資產所有權或佔有、使用權的資產處置行為。

(二)出售、出讓、轉讓:指以貨幣性交易的方式變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所有權或佔有、使用權的資產處置行為。

(三)置換:指以非貨幣性交易的方式變更國有資產的所有權或佔有、使用權的資產處置行為。

(四)報廢:指經有關部門技術鑑定或按有關規定,對已經不能繼續使用的資產,進行產權註銷的資產處置行為。

(五)報損:指單位國有資產發生的呆賬損失、非正常損失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產權註銷的資產處置行為。

(六)對外捐贈:指將尚能繼續使用的國有資產,無償支援公益事業及扶貧、賑災等的資產處置行為。

(七)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指對單位佔有使用的現金、應收賬款和應收票據以及準備持有到期的債券投資等資產損失的核銷。

第十七條執法單位收繳的罰沒資產屬於國有資產,任何單位不得私自佔有和使用,應妥善保管,登記造冊,按省級罰沒資產的規定進行處置,所得價款全額繳入省級國庫。

第四章 處置程序

第十八條行政事業單位在申報資產處置時,應提供申請文件和《省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申報表》以及資產名稱、數量、規格、性能、用途、能夠證明資產價值的有效憑證(如購貨發票、工程決算副本等),還應根據不同情況提供相關的文件、證件及資料。

(一)無償調撥

1、待調撥資產的使用情況説明;

2、因隸屬關係改變而無償劃轉資產的,須提供改變隸屬關係的批文;

3、因撤銷、合併、分立而移交資產的,須提供撤銷、合併、分立的批文;

4、經上級部門同意調出資產的,須提供上級部門的同意意見;

5、審批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二)出售、出讓、轉讓

1、待出售、出讓、轉讓資產的使用情況説明;

2、資產評估報告;

3、因撤銷、合併、分立而出售、出讓資產的,須提供撤銷、合併、分立的批文;

4、因拆遷而出售、出讓資產的,須提供房屋拆除批覆文件或建設項目拆建立項文件;

5、審批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三)置換

1、待置換資產的使用情況説明;

2、置換雙方的資產評估報告;

3、審批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四)報廢

1、國家和省上有關資產報廢的規定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專業技術鑑定部門出具的鑑定報告;

2、審批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五)報損和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

1、待報損資產使用情況説明;

2、屬自然災害及意外事故造成的資產損失需提供相關的鑑定報告和對非正常損失的情況説明及對相關責任的處理文件;

3、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應提供法院受理破產清算的文件及破產裁定書、工商部門的吊銷註銷證明、公安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中介機構的經濟鑑證證明以及其他足以證明資產確實無法收回的合法、有效證明;

4、涉及保險索賠的,應有保險理賠情況説明;

5、審批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六)捐贈

1、單位同類資產存量、使用及捐贈情況説明;

2、接受捐贈方單位的情況説明;

3、審批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九條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土地和房屋及構築物時,還需提供土地來源證明、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建設用地批准書,以及擬處置的房屋建築物和宗地坐落、面積、規劃用途等材料。

無形資產、涉密資產等有特殊要求的資產處置,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行政事業單位處置資產,應按照先報批後處置的原則,嚴格履行審批程序。對資產權屬不明確的,佔有、使用單位應首先明確產權歸屬,方可提出處置申請。

(一)申報。對需要處置的資產,行政事業單位應以正式文件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寫《省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申報表》,並附情況説明,提供有關文件、證件及資料。

(二)審核。主管部門對所屬單位上報的資產處置事項應進行調查核實,對應上報財政部門審批的資產處置事項,在審核同意後由主管部門向財政部門提交處置申請。

(三)審批。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接到處置申請後,應對資產處置的真實性、必要性、可行性進行審查,對材料齊全,符合規定的,應按權限及時做出批覆。

(四)鑑定及評估。對按規定需要進行技術鑑定的資產處置事項應請技術部門進行技術鑑定;對按規定需要進行評估的資產處置事項,應當委託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報告須報省財政廳核准或備案,其中:省級申請單位整體資產評估事項以及資產價值(原價)100萬元以上的,實行評估報告核准制;資產價值(原價)100萬元以下的,實行評估報告備案制。評估報告經核准或者備案後,作為確定資產處置價格的參考依據。

(五)處置。申請單位在接到批准文件後,方可進行處置。對資產無償調撥,單位應根據審批部門的批覆文件及時辦理交接手續;對資產報廢,單位應根據審批部門的批覆文件辦理報廢手續;對資產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單位應到指定的產權交易機構組織交易,交易價格低於評估價值的90%時應暫停交易,報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核准後方可繼續進行交易。

(六)賬務處理。資產處置活動結束後,行政事業單位應根據審批部門的批覆文件和相關產權交易機構的交易憑證,及時進行賬務處理,並據此辦理產權變動及過户等手續。

(七)備案。財政部門授權主管部門審批的資產處置事項,主管部門應於每年的7月31日和次年1月31日前將處置情況彙總報省財政廳備案;產權交易機構應於資產處置結束後的30個工作日內將交易結果報審批部門備案。

第五章 處置權限

第二十一條省級行政事業單位的下列國有資產處置事項由省財政廳負責審批:

(一)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

(二)交通運輸設備的處置;

(三)規定限額以上其他資產的處置;

(四)跨部門、跨地區、跨政府級次無償調撥資產;

(五)行政事業單位與其他單位聯建、聯營所形成的國有資產的處置;

(六)行政單位(含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和全額撥款事業單位)處置單位價值(原值,下同)10萬元(含10萬元)或批量價值20萬元(含20萬元)以上的資產;

差額補助事業單位處置單位價值(原值,下同)20萬元(含20萬元)或批量價值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的資產;

自收自支事業單位處置單位價值(原值,下同)50萬元(含50萬元)或批量價值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上的資產。

第二十二條省級行政事業單位的下列國有資產處置事項由省財政廳授權省級主管部門審批:

行政單位(含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和全額撥款事業單位)處置單位價值(原值,下同)10萬元或批量價值20萬元以下的資產;

差額補助事業單位處置單位價值(原值,下同)20萬元或批量價值50萬元以下的資產;

自收自支事業單位處置單位價值(原值,下同)50萬元或批量價值100萬元以下的資產。

第二十三條重大國有資產的處置事項,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後,由省財政廳報省政府審批。

第六章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省財政廳對主管部門在授權範圍內審批的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情況進行監督,定期或不定期對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情況開展專項檢查。

主管部門應建立國有資產處置事後檢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對所屬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行政事業單位應對本單位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管理和監督,防止國有資產在處置中流失。

第二十五條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理:

(一)不按規定審批,超越權限處置國有資產,或對有爭議的資產和國家禁止自由流通的資產,擅自進行處置的;

(二)在進行國有資產處置過程中弄虛作假,侵佔國有資產或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三)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不按規定上繳或不按規定使用的;

(四)未按規定進行資產評估、提供虛假資料或與評估機構串通作弊,使資產評估結果失實的。

第二十六條資產評估機構因作弊或玩忽職守,致使資產評估結果失實的,財政部門裁定評估結果無效,並視情節輕重,對評估機構給予或建議有關部門給予相應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處置,參照本辦法執行。

實行企業化管理並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以及事業單位創辦的具有法人資格企業的資產處置事項,由財政部門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省級各部門、各市(州)財政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和各部門、各市(州)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省財政廳核准備案。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的相關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甘肅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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