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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

甘肅省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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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
甘肅省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完整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規範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資格,促進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隊伍建設,根據交通運輸部《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件是取得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資格的合法憑證,是依法從事公路路政、道路運政、水運海事、交通質監等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工作的身份證明。

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件包括《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和《海事行政執法證》。從事海事執法工作的人員應當持有《海事行政執法證》,從事其他交通運輸執法工作的人員應當持有《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

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件的格式、內容、編號和製作執行交通運輸部統一規定。

第三條 本省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確認及行政執法證件的核發、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省交通運輸廳主管全省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件管理工作。

省級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業行政執法證件管理工作。各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農村公路路政及交通質監行政執法證件管理工作。

各級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的法制部門具體負責實施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件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省交通運輸廳通過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和執法證件管理系統,統一審核、製作、發放和管理全省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件。

省交通運輸廳負責全省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件管理數據庫的使用和維護,並定期向交通運輸部傳輸或報送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件管理相關信息。

第六條 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應取得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資格和執法證件,做到持證上崗。

未取得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資格和執法證件的,一律不得從事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工作。

第二章 證件申領

第七條 申請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件的人員,應符合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資格條件,參加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培訓並考試合格,經依法審核確認取得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件。

第八條 申領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應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在每年2月底之前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並提交申請表、身份證、學歷證明等相關資料。

(二)所在單位收到申請材料後,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並逐級審核上報。

(三)各省級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管理機構、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查通過的,由其主要負責人簽署審查意見並加蓋本單位公章後,於3月底之前報送省交通運輸廳。

(四)省交通運輸廳統一審核確認申請人員資格。

(五)通過審核確認的人員,參加執法資格培訓與考試。

(六)經資格考試合格,由省交通運輸廳頒發《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

申領《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應通過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和執法證件管理系統逐級審查上報,並附紙製相關材料。

申領《海事行政執法證》的,應由省級水運海事管理機構報省交通運輸廳審核執法人員資格條件,經審核同意的,由其按照交通運輸部海事局規定的申辦流程具體辦理。

第九條 申請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的人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十八週歲以上,身體健康;

(二)具有國民教育序列大專以上學歷;

(三)具有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正式編制並擬從事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工作;

(四)品行良好,遵紀守法;

(五)沒有受過刑事處罰或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在本辦法實施之前,已經在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崗位,依法持有行政執法證件,從事行政執法工作,但不符合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人員,可以通過申請參加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培訓和考試,取得《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

第十條 申領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件申請表》(附件1);

(二)居民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三)學歷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四)人員編制證明材料。

居民身份證原件、學歷證書原件由申報單位審查無誤後,當場退還申請人。

第十一條 執法證件損毀或者變換執法單位、執法崗位,更換執法證件的,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執法證件;

(二)現工作單位、執法崗位的證明;

(三)《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件補辦申請表》(見附件2)。

第十二條 執法證件遺失,申請補辦的,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遺失聲明材料;

(二)《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件補辦申請表》。

第十三條 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培訓由省交通運輸廳統一組織,省級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管理機構、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配合。

培訓內容應包括基本法律知識、相關交通運輸法規、職業道德規範、現場執法實務和軍訓等,分科目培訓,面授課時不少於60個學時。

第十四條 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考試實行全省統一考試,由省交通運輸廳統一命題、統一制卷、統一閲卷。執法資格考試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法律基礎知識,包括憲法、立法法、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行政複議法、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等;

(二)專業法律知識,包括有關交通運輸的法律、法規、交通運輸部和省政府規章,以及與交通運輸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

(三)行政執法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包括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道德規範、執法程序規範、執法風紀、執法禁令、執法忌語、執法文書等;

(四)交通運輸部規定的其他相關知識。

第十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申請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經省交通運輸廳審核合格,可免予參加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培訓和考試:

(一)在法制管理或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崗位工作20xx年以上,且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

(二)在法制管理或基層執法崗位工作20xx年以上,且具有法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

第十六條 省交通運輸廳將資格培訓和考試的相關信息錄入全省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和執法證件管理系統,並在全省範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一週。公示期間無異議的,報交通運輸部備案。

第十七條 省交通運輸廳對申請執法證件的人員進行審核確認,根據情況作出如下決定:

(一)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至第十二條規定的,要求在7日內補全,逾期不能補全的視為放棄申請。

(二)申請人不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資格條件的,駁回申請,並説明情況。

(三)申請人符合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資格條件,參加培訓並經考試合格,經公示無異議的,統一製作併發放《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

第十八條 《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滿自動作廢,申請人應按照證件申領程序重新申領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件。

第三章 證件使用與管理

第十九條 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應當兩人以上,出示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件,亮證執法。

持證人應當按照其所持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件中註明的執法門類,在法定職責和轄區範圍內從事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工作。

第二十條 持證人應當妥善保管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件,不得損毀、塗改或者轉借他人。

第二十一條 持證人不得利用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件從事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活動之外的其他工作。

持證人不得利用交通運輸執法證件從事違法違紀行為。

第二十二條 持證人遺失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件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單位報告,由所在單位在5日內通過媒體發表遺失聲明,並逐級報告至省交通運輸廳。遺失聲明期限屆滿後申請補辦新證。

第二十三條 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填寫《交通行政執法證註銷吊銷申報表》(附件3),逐級上報至省交通運輸廳,註銷其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資格及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件:

(一)持證人調離執法單位或者崗位的;

(二)持證人退休的;

(三)執法證件過期作廢的;

(四)其他應當註銷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件的情況。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應加強對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和執法證件的監督管理。

同級和上級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的執法監督檢查人員可以查驗執法人員的執法證件及使用情況,執法人員應當主動出示執法證件。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應加強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崗位培訓,組織法律法規及業務知識考試,提高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律意識、業務素質和執法水平。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應在每年12月至下年度元月對本行業、本地區、本單位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組織執法工作考核。執法工作考核分為以下四個等次:

(一)優秀:工作實績突出,精通法律與業務,執法行為文明規範,職業道德良好,風紀嚴明,執法無差錯;

(二)合格:能夠完成工作任務,熟悉或者比較熟悉法律、業務知識,執法行為規範,職業道德良好,遵章守紀,無故意或者過失引起的執法錯案;

(三)基本合格:基本能夠完成工作任務,瞭解一般法律、業務知識,執法行為基本規範,具有一定職業操守,無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引起的執法錯案;

(四)不合格:法律、業務素質差,難以勝任執法工作;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引起執法錯案。

第二十七條 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保留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資格:

(一)參加年度崗位培訓及考試合格的;

(二)年度執法工作考核等次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的;

(三)未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分;

(四)未發現失職、瀆職及違法違紀行為。

第二十八條 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年度執法考核結果由省級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管理機構、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統計彙總後上報省交通運輸廳,並提出擬保留、註銷或吊銷行政執法證件的意見。

第二十九條 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情況、考試情況、獎勵情況、懲罰情況和執法考核情況應及時輸入執法人員和執法證件管理系統。

第三十條 各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主管部門和執法機構應建立健全執法人員檔案,並將行政執法人員的崗位培訓以及行政執法證件的頒發、補發、換髮、註銷、考核等情況,作為行政執法人員檔案管理的組成部分。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一條 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交通運輸廳做出暫扣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件的決定,並由所在單位收繳其證件上交省交通運輸廳:

(一)年度考核等次為不合格的;

(二)無故不參加崗位培訓或考核的;

(三)塗改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件或者將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件轉借他人;

(四)其他應當暫扣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件的情形。

因前款被暫扣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件的,在暫扣期間不得從事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活動。

被暫扣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件的人員,應參加省交通運輸廳組織的離崗培訓。經培訓考試合格的,返還其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件。

第三十二條 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交通運輸廳作出吊銷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件的決定,並由所在單位收繳其證件,上交省交通運輸廳統一銷燬:

(一)受到刑事處罰、行政拘留或者開除處分的;

(二)利用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權牟取私利、從事違法活動的;

(三)利用職務收受賄賂等受到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的;

(四)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執法證件的;

(五)因違法執法導致行政執法行為經行政訴訟敗訴、行政複議被撤銷、變更,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違反執法人員工作紀律,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七)連續兩年考核等次為不合格的;

(八)違反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禁令,情節嚴重的;

(九)其他應當吊銷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件的情形。

因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情形,被吊銷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件的,不得再重新申領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件。因第(四)項至第(九)項規定的情形,被吊銷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件的,兩年內不得重新申領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件。

第三十三條 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對吊銷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件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吊銷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省交通運輸廳申請複核。省交通運輸廳自收到複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複核決定,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三十四條 暫扣、吊銷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件的,由省交通運輸廳登記,並將有關信息及時通過執法人員與執法證件管理系統報交通運輸部備案。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交通運輸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申領、使用和管理《甘肅省行政執法證》應按《甘肅省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實施,同時應符合本辦法的相關具體規定和要求。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xx年6月1日起實施。

莆田市涵江區交通綜合行政執法大隊開展路面安全大檢查

莆田市涵江區交通綜合行政執法大隊結合G20峯會和“春雷二號”進行路面安全大檢查,8月15日11時許,執法人員巡查至瀋海高速涵江出口附近,發現一輛牌號為豫PZ5508的大客車下高速後,準備左拐進入324國道,執法人員立即通知前方檢查點例行檢查,檢查中發現該車涉嫌不按規定線路行駛,執法人員當即對該車相關證件依法進行暫扣。

在執法現場,駕駛員張某出示了線路牌,顯示該車由河南鹿邑發往福建石獅市按照有關部門核定的線路,該車原該走311國道、濟廣高速、南洛高速、瀋海高速。“該車為直達車,你們為什麼在涵江駛出瀋海高速開往G324國道呢?”面對執法人員的提問,駕駛員張某以車上的乘客需要方便和辦事等各種理由進行辯解。

隨後,執法人員對駕駛員進行耐心教育和勸導,但駕駛員態度仍然較強硬。執法人員從保護乘客安全出發,並向車上的乘客闡明客車不按規定線路的種種危害,取得了乘客理解和支持,依法暫扣該車相關道路運輸證件,要求車輛按照核定線路行駛重新駛入瀋海高速,並通知車主在規定時間內到涵江交通綜合行政執法大隊處理中心接受教育和罰款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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