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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海口市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每年從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中安排一定數額資金,作為會展業發展專項扶持資金。下文是海口市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歡迎閲讀!

海口市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海口市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展覽經營行為,完善展覽業發展環境,維護展覽業市場的正常秩序,促進展覽業健康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舉辦的各類展覽活動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但由國務院直屬機構及省市政府直接舉辦的展覽活動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展覽,是指舉辦單位(包括主辦單位和承辦單位)以招展方式在固定的場館及預定時期內舉辦,通過物品、技術或者服務的展示,進行信息交流,促進科技和經貿發展的商業性活動以及與之相關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主辦單位,是指負責制定展覽的實施方案和計劃,對招展辦展活動進行統籌、組織和安排,並對招展辦展活動承擔主要責任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承辦單位,是指根據與主辦單位的協議,負責布展、展品運輸、安全保衞以及其他具體展覽事項的單位。

第四條 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會展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法律和行政管理職能,從宏觀上積極促進展覽業的發展。市會展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海口市會展業協調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會展辦)負責本市會展業的日常管理工作

商務、工商、旅遊、市政市容、貿促、衞生、食藥監、文體、公安、園林、環衞、交通、質監、知識產權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密切配合,做好相關協調、監督和服務工作。

第五條 建立展覽報備制度。主辦單位(或承辦單位)應當在舉辦展覽活動 60 日前到市會展辦辦理備案手續,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證明主(承)辦單位法人資格的有效證件;

(二)展覽組織實施方案;

(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經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批准方可舉辦的展覽會,應當提交相關批准文件;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第六條 在本市舉辦展覽依法需辦理審批的,舉辦單位應當按規定到市市政市容、公安、消防等有關部門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境外到本市舉辦有關經濟貿易技術類展覽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舉辦大型展覽會有可能影響周邊區域交通、公共安全、市容環境和園林綠化的,舉辦單位應當事先將舉辦時間、地點、規模等相關信息向公安、交通、市容環衞和園林綠化等部門報告,並接受其指導。

第八條 對於在本市舉辦的國際性、全國性大型外來展會,市會展辦為舉辦單位提供申報市政市容、公安、消防等有關部門的“一站式”服務,並幫助協調海關、衞生、食藥監、税務、質監等部門。

第九條 未經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展覽名稱不得使用“中國”、“全國”等字詞。

未經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名義舉辦展覽。

第十條 展覽舉辦單位的招展廣告、宣傳材料應當真實可信,與所舉辦的展覽內容、性質相符,不得虛構、誇大展覽規模和性質。

第十一條 招展信息發佈後,舉辦單位不得擅自變更展覽名稱、展覽主題、展覽範圍和展覽時間等展覽事項。有正當理由確需變更的,應當立即向有關部門辦理變更手續並報市會展辦備案,同時告知參展商。

第十二條 展覽舉辦場館應具備相應的場地、設施和消防安全等條件。專業性場館應當根據需要,配置電視監控、防盜報警、緊急報警和出入口安全檢查系統。

舉辦金銀珠寶飾品、鑽石、鐘錶、字畫、文物等珍貴物品展覽的展區,除應當符合前款規定的安全要求外,還應當設置單人出入通道和符合防護要求的展台展櫃等。

第十三條 展覽的主辦單位、承辦單位、場館經營單位等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展覽安全承擔責任。

主辦單位、場館單位應當制定安全防範工作制度和應急措施,場館單位應組建安全保衞機構,配備專職安保人員。

承辦單位對其承辦活動的安全負責,承辦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為承辦活動的安全責任人。

承辦單位應與場館單位簽訂明確的安全責任書,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應急預案,明確安全工作負責人。

市會展辦應當與公安等部門及時銜接,協調做好治安、消防、道路交通等方面的安全工作方案和應急預案。

第十四條 發生刑事、治安案件或者自然災害事故等突發事件時,場館單位、舉辦單位和參展商等應當採取應急措施,配合公安等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舉辦單位應根據展會的實際情況制定展會現場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和工作方案,並提交給市知識產權保護部門。知識產權保護部門應在展會現場指定或派駐知識產權工作聯絡員,設立知識產權侵權投訴接待機構,接受舉報投訴,做好權利糾紛調解和案件處理工作。

第十六條 各行政管理部門不得違背企業意願,採取或者變相採取行政干預手段要求企業參展;不得通過行政及其它手段強行要求企業、個人提供贊助。

第十七條 舉辦單位、場館單位及參展經營者均應當在統計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統計調查時,真實、準確及時填報展覽統計調查表。

第十八條 舉辦單位應當與參展商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參展經營者必須具有合法的經營資格,其經營活動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第十九條 舉辦單位負責對參展商的參展資格和經營活動合法性進行審查,並在辦展結束後15 天內將展覽活動的總結和有關數據統計表報送市會展辦。

第二十條 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作為舉辦單位的展覽,舉辦單位應於每年10 月底前向市會展辦報送下一年度辦展計劃,由市會展辦彙總編制政府年度辦展計劃,並根據政府年度辦展計劃協調落實相關場館安排。

第二十一條 市會展辦應根據政府年度辦展計劃和展覽備案情況,定期向社會發布本市的辦展信息,引導有序辦展。對擬舉辦的展覽,發現舉辦時間相沖突的,市會展辦應加強協調,合理引導分期辦展或整合辦展,避免重複辦展引發無序競爭和惡性競爭。

場館單位應支持和配合市會展辦引導展覽市場良性健康發展,合理安排場館辦展活動。舉辦單位應增強經營風險防範意識,避免無序競爭和惡性競爭。

第二十二條 在本市舉辦展覽遵循政策引導、市場化運作的規則,倡導有序競爭,鼓勵行業自律。對同類展覽,原則上相隔舉辦時間最低不應少於3 個月;對內容相近的展覽,市會展辦優先安排已連續成功舉辦三屆以上展覽的展期;對申報時間相近的同類內容展覽,市會展辦應予以協調,爭取聯合舉辦或差時舉辦。

第二十三條 展覽活動的檢查採取多部門聯合執法的方式進行,依法對展覽進行檢查和收費的,應依據有關規定出示相關證件和開具統一票據。

第二十四條 對展覽期間發生的各類投訴事項,舉辦單位、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做好受理、處理工作,投訴事項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市會展辦應當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處理工作,形成有效的聯動、監管機制。

第二十五條 涉及展覽活動的當事人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相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展覽活動當事人對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問題由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會展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xx 年9 月14 日起施行,有限期5 年,有效期屆滿自行失效。

海口市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本市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更好地發揮財政資金在促進會展業發展中的導向和激勵作用,根據《海口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海口會展業發展的若干意見》(海府[20xx]73 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設立海口市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市財政局是會展專項資金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會展專項資金預決算的審核、批覆,會同市會展業行政主管部門、海口市會展業協調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會展辦)對項目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管理監督。

市會展辦負責本市會展活動的獎勵或資助申請的審核以及會展基礎性工作經費的使用;負責本市年度專項資金使用計劃和專項資金預決算的編報,每年11 月底前,將下一年度計劃及資金測算報市財政局;負責會同市財政局、會展業行政主管部門對獎勵、資助項目進行核查。

第二章 專項資金使用條件與標準

第三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於獎勵或資助本市轄區內的下列活動或事項:

(一)對規模大、社會效益好、有發展潛力的本土品牌會展或重點支持的會展活動的培育、補貼或獎勵。

(二)對符合本市產業特色、社會經濟效益明顯、影響力強的國內外大型會展的引進、申辦費用,以及對引進者的獎勵。

(三)對全市會展業的宣傳推廣、招商推介、統計備案以及行業合作交流的費用。

(四)對會展業專業人才的培育或引進費用,推進會展業發展的其他基礎性工作支出。

市政府另行確定支持的會議和展覽項目的籌備經費不屬於專項資金中列支項目。

同期舉辦的同一個項目,包含會議和展覽兩項內容的,應當按照主要的活動申請補貼或者獎勵,不得同時申請會議和展覽的雙重補貼或獎勵。

已獲得本市其他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不得申請該專項資金。

第四條 用於培育本地展覽項目的補貼。

(一)補貼對象

在本市舉辦的國際性、全國性或區域性的展覽項目。

(二)補貼用途

辦展補貼主要用於展覽會的宣傳推介、廣告和專業客商邀請、接待的開支。

(三)補貼標準

1.對新創辦的展會,按照展會實際銷售的標準展位數量進行補貼,最高不超過6 屆。每屆展會申請補貼的展位規模應不低於150、250、350、450、550、650 個標準展位,未達到規模的展會不予補貼。

前3 屆,按實際銷售的標準展位數量,每個展位補貼400 元,4、5、6 屆分別按每個展位補貼300、200、100 元。每屆補貼總額最高不超過30 萬元。

2.現有展會6 屆以上的,為鼓勵其繼續做大做強,以上一年(屆)展覽實際銷售的標準展位數為基數,對超出的增加展位進行補貼,對超出基數100、200、300 個以上標準展位的,分別按每個展位200、250、300 元的標準予以補貼,最高不超過20 萬元。

3.為引導專業相近的中小專業展會走聯合辦展、共創品牌的路子,對整合資源後的展覽規模達到500 個標準展位以上的,視作新辦展會予以補貼。整合後的前3 屆,對超出500 個標準展位後實際銷售的展位數量(特裝摺合成標展),每個展位補貼400元,4、5、6 屆分別按每個展位補貼300、200、100 元。每屆補貼總額最高不超過20 萬元。

(四)補貼條件和原則

1.有本市轄區內相關機構作為展覽會主辦或承辦單位,該機構必須為合法的獨立法人單位。

2.展覽會採取市場化運作,具有潛在發展前景。

3.展覽主題和內容符合本市及周邊產業發展需求,能推動本市相關產業發展。

4.對主、承辦單位基本相同,主題和內容相似的展覽會視為同一展覽會,不得重複申請補貼。

5.主題和內容相似的展覽會,原則上應進行協商整合,如不能整合,按照“做大做強,扶優扶強”的原則對其中規模大的展覽會予以補貼。

6.以本地小商品參展為主且以個體消費者為主要對象的專項商品展以及各類展銷會、展示會、成就展、文化科普展、人才交流會等不列為補貼範圍。

7.多個主題的單一展覽會,只對符合條件的主題進行補貼,並按照符合條件的主題集中展示的展位數量進行核算。

8. 本辦法實施前,已舉辦但未達到6 屆以上的展覽活動,可在本辦法實施後的第2 年開始對應實際舉辦屆數予以補貼。本辦法實施前的不予補貼。

9. 特裝展位按面積進行摺合成標準展位,即每9 平方米摺合一個標準展位。

10.展覽規模的核定標準均含下限不含上限,申請獎勵或補貼的展覽會舉辦天數應達3 天以上(含3 天)。

第五條 用於國內外流動性大型展覽項目申辦經費或補貼。

(一)支付對象:在本市舉辦國內外流動性展覽的舉辦方,或承接上述展會的專業展館。

(二)申辦費或補貼的標準

申辦費標準:依主辦方要求,根據展會慣例並參考其他城市申辦標準,市會展辦向市政府提出申請,由市政府確定申辦費標準。

補貼標準:根據展會形式及主辦方要求,市會展辦向市政府提出意見,由市政府確定補貼標準。

第六條 用於鼓勵大型流動性展會在本市連續舉辦的獎勵。

(一)獎勵對象:規模達到1 萬平方米以上,市政府未支付申辦費和申辦補貼的流動性展會主辦方。

(二)獎勵標準:第一年(屆)按每萬平方米5 萬元的標準予以獎勵,自第二年(屆)開始,以第一年(屆)的標準為基數,在其連續舉辦年份(屆數)內,獎勵標準每年遞增10%(最高獎勵標準不超過每萬平方米10 萬元)。舉辦年份(屆數)期間有中斷的,不連續計算年數(屆數),中斷後再次在本市舉辦的,重新按第一年(屆)每萬平方米5 萬元的標準計算。

第七條 用於展覽項目引進的獎勵。

(一)獎勵對象

引進國際性、全國性或區域性專業展覽會在本市成功舉辦的單位或個人。

(二)獎勵標準

引進的展覽會規模達1 萬平方米(含)以上,舉辦時間達3 天以上(含3 天),按每萬平方米1 萬元的標準對引進者給予獎勵。

第八條 用於會議的補貼或獎勵。

(一)補貼或獎勵對象

在本市成功舉辦國內外大型會議的組織機構、會議引進者。

(二)補貼標準

1.政府直接申辦或舉辦的大型會議組織機構:

由政府直接申辦或舉辦的大型會議,根據活動特點及主辦方要求,由市會展辦提出意見,報市政府審批,按市政府確定的標準執行。

2.其他商業性會議組織機構:

(1)國內大型商業性會議,是指由各類部門、行業組織、企業主辦的,實際會期達2 天以上(含2 天)的論壇、研討會、洽談會、訂貨會、年會等,其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15 萬元,具體標準為:

會議安排住宿以五星級賓館為主,且住宿人數在200 人(含)以上,每個會期以150 元/人的標準給予補貼。其他住宿四星、三星級賓館的人數可分別按0.6 和0.3 的係數折算成五星級住宿人數計算。

會議安排住宿以四星級賓館為主,且住宿人數在350 人(含)以上,每個會期以100 元/人的標準給予補貼。其他住宿五星、三星級賓館的人數可分別按1.7 和0.5 的係數折算成四星級住宿人數計算。

會議安排住宿以三星級賓館為主,且住宿人數在750 人(含)以上,每個會期以50 元/人的標準給予補貼。其他住宿五星、四星級賓館的人數可分別按3.3 和2 的係數折算成三星級住宿人數計算。

(2)國際性會議,是指由各類部門、行業組織、企業主辦的,有來自境外2 個以上國家(地區)參會人員,境外參會人數達到50人(含50 人)以上,實際會期達2 天以上(含2 天)的論壇、研討會、洽談會、年會等會議活動。其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20 萬元。

具體標準為:

會議安排住宿以五星級賓館為主,且住宿人數在200 人(含)以上,每個會期以300 元/人的標準給予補貼。其他住宿四星、三星級賓館的人數可分別按0.6 和0.3 的係數折算成五星級住宿人數計算。

會議安排住宿以四星級賓館為主,且住宿人數在350 人(含)以上,每個會期以200 元/人的標準給予補貼。其他住宿五星、三星級賓館的人數可分別按1.7 和0.5 的係數折算成四星級住宿人數計算。

會議安排住宿以三星級賓館為主,且住宿人數在750 人(含)以上,每個會期以100 元/人的標準給予補貼。其他住宿五星、四星級賓館的人數可分別按3.3 和2 的係數折算成三星級住宿人數計算。

(三)對大型會議引進者的獎勵標準

對國內外大型會議引進者的獎勵,根據其引進活動的規模和影響,由市會展辦提出意見,報市政府審批,按市政府確定的標準獎勵。

第九條 用於會展業宣傳推廣、項目推介及行業交流的經費。

(一)宣傳推介經費

用於本市會展業的宣傳推介及光盤、刊物和其他會展宣傳用品的設計製作及其它宣傳費用。

(二)行業交流活動經費

用於對本市會展業進行對外宣傳推廣、外出考察學習經費,開展會展業的招商引資,引進或移植境外品牌展會來本市舉辦的前期必要費用等。

第十條 用於會展業人才培育以及其他基礎性工作的經費。

(一)規劃經費

用於本市會展業發展規劃的制定。

(二)調研經費

用於本市會展業的課題研究及專項調研。

(三)統計經費

用於本市會展業專項統計工作。

(四)培訓經費

用於本市會展業相關培訓活動。

(五)評估經費

用於本市重點會展項目的評估。

(六)評比表彰經費

用於年度評選先進會展或會展舉辦單位的表彰。

(七)法律諮詢經費

用於會展糾紛處理,各項合同文本、法律規範性文件審定的法律諮詢活動。

(八)國際認證經費

支持本市相關機構或會展項目申請加入國際展覽業協會(UFI)、國際會議協會(ICCA)等國際性組織,取得國際認證。對取得UFI、ICCA 認證的機構或項目,給予認證後3 年會員費50%的獎勵。

(九)其他工作經費

用於其他能夠促進我市會展業發展的基礎性、保障性工作。

第三章 申請程序與材料

第十一條專項資金申請、審批程序和所需材料。

(一)計劃申報

各項目申請單位應於每年10 月底前向市會展辦提交下年度會展計劃和會展專項資金申請項目,填寫申報項目備案表,並提供展會主承辦單位合法登記註冊證照。每年6 月底前可以補報下半年申請項目。市會展辦根據各單位申報情況制訂年度會展專項資金獎勵或補貼項目計劃,沒有列入計劃的項目原則上不予獎勵或補貼。

項目申請單位包括:

1.展覽補貼項目:展覽項目主、承辦機構;

2.展覽申辦項目:需支付申辦補貼的展覽項目主辦方;

3.展覽獎勵項目:展覽項目引進單位或個人;

4.會議補貼項目:會議組織機構;

5.會議獎勵項目:會議引進單位或個人;

6.其他項目:項目組織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

每個項目只能由一個單位提出申請。同一項目由多個單位共同組織的,需協商推選一個單位提出申請。

(二)項目申請

各項目申請單位應在項目舉辦前1 個月向市會展辦提出項目申請,提交相關材料。

1.展覽項目需提交的材料:

(1)申報項目備案表;

(2)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申請表;

(3)展覽項目批准文件;

(4)主承辦單位協議(或有關部門的批辦件);

(5)展覽館場地租賃合同、項目基本情況、工作方案、宣傳廣告材料等;

(6)項目由多個單位共同組織或引進的,需提供各方協商一致共同推選申請單位的文件。

2.會議項目需提交的材料:

(1)申報項目備案表;

(2)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申請表;

(3)會議活動批准文件;

(4)主承辦單位協議(或有關部門的批辦件);

(5)會議基本情況、工作方案、擬參會境內外來賓名單、宣傳廣告材料等;

(6)會議場所租賃合同、酒店住宿及餐飲合同;

(7)會議由多個單位共同組織或引進的,需提供各方協商一致共同推選申請單位的文件。

逾期未提出項目申請的,視同自動放棄,不予獎勵或補貼。

(三)評估申請

各項目申請單位應在項目舉辦前半個月提出項目評估申請,遞交評估申請材料。

1.評估申請報告

2.展覽項目提供展館確認的實際展位平面圖、參展商目錄(電子版)等資料;會議項目提供實際參會來賓名單,客人住宿安排表或住宿結構平面圖。

3.申請展會引進獎勵項目,還需提供主辦方出具的引進證明材料,市會展辦出具的引進認可意見。

4.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專項資金審核撥付程序

(一)項目核查和評估

市會展辦聯合市財政局等部門對會展項目進行現場評估、核查,並做出初審意見。

(二)項目總結

項目結束後1 個月內,各項目申請單位須向市會展辦上報項目總結報告。展覽補貼項目還需提供補貼資金決算報告及展覽會宣傳廣告、客商邀請接待費用開支的合同(複印件)、發票(複印件)、刊物、照片等相關證明材料;會議補貼項目還需提供會場場租發票(複印件)、參會人員名片(複印件)、住宿安排表、酒店出具的住宿證明材料等。

市會展辦出具項目評估報告,評估結果未達到合格要求的項目不予獎勵或補貼。

(三)審核撥付

符合獎勵或補貼條件的項目,經市會展辦和市財政局審核,報市政府批准後給予撥付。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市財政局、市會展辦應嚴格執行專項資金使用計劃,加強對專項資金使用的審核、檢查和監督,同時應定期對有關單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及使用效益進行檢查評估。市會展辦應對年度資金使用情況、效果進行總結、評估,為制訂下一年度資金預算提供依據。

第十四條 各用款單位應嚴格執行專項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嚴格開支範圍,不得挪用、截留,同時做好專項資金使用材料的建檔和保存,接受相關部門的檢查和審計。

第十五條 根據檢查和審計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會展辦會同市財政局按情節嚴重程度分別採取停止獎勵或補貼等措施;由市財政局會同市會展辦追回已撥的專項資金。構成違法或犯罪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本辦法規定將專項資金用於專項使用項目的;

(二)展會組織秩序混亂,發生罷展、鬧展、上訪或重大事故的;

(三)截留、挪用會展專項資金的;

(四)提交虛假申請資料騙取專項資金的;

(五)其他違反財政法律、法規和規章的。

第十六條 市會展辦和市財政局進行展會評估的人員應嚴格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對在評估過程中發生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等違規行為的,向其所在單位進行通報,並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同時,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問題由市財政局會同市會展辦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xx 年9 月14 日起施行,有限期5 年,有效期屆滿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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