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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

安徽省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

為進一步規範我省企業國有資產評估行為,加強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結合近幾年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工作實際,省國資委對原《安徽省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下文是最新的安徽省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全文,歡迎閲讀!

安徽省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
20xx年安徽省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我省企業國有資產評估行為,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1號)、《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令第12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以下統稱所出資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以下統稱企業)涉及的資產評估。

第三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其所出資企業的國有資產評估監管工作,接受上一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 企業有下列經濟行為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

(一)整體或者部分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

(三)合併、分立、破產、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國有股東股權比例變動;

(五)產權轉讓;

(六)資產轉讓、置換;

(七)整體資產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八)以非貨幣資產償還債務;

(九)資產涉訟;

(十)收購非國有單位的資產;

(十一)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出資、抵債;

(十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事項。

第五條 企業有下列經濟行為之一的,可以不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

(一)經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授權部門批准,對企業整體或部分資產實施無償劃轉;

(二)國有獨資企業與其下屬獨資企業(事業單位)之間或其下屬獨資企業(事業單位)之間的合併、資產(產權)置換和無償劃轉;

(三)全部由國有資本形成的國有全資企業發生原股東增資、減資,經全體股東同意不評估的;

(四)國有控股的企業與其直接、間接全資擁有的子企業,或其直接、間接全資擁有的子企業之間轉讓所持股權。

第二章 資產評估機構的選擇與委託

第六條 企業發生第四條所列經濟行為的,應當在依照有關規定履行批准或決定程序後,選擇並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

第七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所出資企業、直屬企業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選擇並委託資產評估機構。其他資產評估項目由所出資企業,或由產權持有單位報經所出資企業同意,選擇並委託資產評估機構。

第八條 選擇並委託的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取得國家資產評估資格管理機構批准的資產評估

資格;

(二)資產評估機構和註冊資產評估師年檢合格,且連續三年無違規記錄;

(三)有能正常開展業務的註冊資產評估師,其中合夥制機構不少於5名,公司制機構不少於8名,且連續三年評估業務收入在100萬元以上;

(四)涉及上市公司的,必須具有證券業務評估資格;

(五)涉及土地使用權、礦業權等單項資產評估的,必須具有相應的評估資格;

(六)沒有承擔被評估項目的清產核資、財務審計、財務顧問業務;

(七)涉及企業改制的,沒有參與該企業上一次資產評估業務。

第九條 省國資委按照第八條規定的基本條件選擇確定可被委託的資產評估機構名單,並在部門網站公開,實行動態管理,接受社會監督。

省屬企業涉及資產評估的,應當在省國資委網站公佈的名單中公開選擇資產評估機構。特殊情形,經項目核准或備案機構同意,可以在國務院國資委網站公佈的名單中公開選擇資產評估機構。

市、縣屬企業資產評估機構的選擇和委託範圍,可由本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比照確定。

第三章 資產評估基準日的確定

第十條 評估基準日的確定,應當嚴格遵循與評估目的對應的經濟行為或特定事項的實施日期相接近的原則。

第十一條 企業在評估基準日後如遇重大事項,如匯率變動、國家重大政策調整、企業資產權屬或數量、價值發生重大變化等,可能對評估結果產生重大影響時,評估基準日或評估結果應當進行合理調整。

第十二條 涉及上市公司股份協議轉讓或間接轉讓項目時,所選擇的評估基準日應符合國有股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有關規定。上市公司股份價格確定的基準日應與國有股東資產評估基準日一致。國有股東資產評估基準日與國有股東產權持有單位對該國有股東產權變動決議的日期相差不得超過一個月。

第四章 資產評估項目的內審和公示

第十三條 企業資產評估報告在申請核准或備案前,所出資企業應組織內部初審、公示和履行內部決策程序。

第十四條 內部初審應由所出資企業產權管理部門牽頭負責,財務、審計、規劃、法律等相關業務部門參加,形成內審書面意見並簽字。

第十五條 所出資企業應遵循以公開為常態原則,建立資產評估報告公示制度。對涉及商業祕密的資產評估項目,由所出資企業董事會會議決定是否公示和公示的範圍。

第十六條 所出資企業負責對資產評估報告中經濟行為依據、評估範圍、方法、評估結果以及特別事項説明等重要事項在企業內部公示,公示期為7天且不少於5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 資產評估機構應根據內部初審提出和公示收集的意見進行核實、完善評估報告相關內容。

第十八條 資產評估報告經內部初審和公示後,所出資企業參照“三重一大”決策制度要求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對資產評估項目的合規性、合理性進行研究並形成結論性意見。

第五章 資產評估項目的核準與備案

第十九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所出資企業對企業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准和備案管理。其中,企業改制、重要子企業重大資產重組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准,其他資產評估項目實行備案。

(一)經人民政府批准經濟行為的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本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核准;

(二)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經濟行為的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本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核准或備案;

(三)經所出資企業批准經濟行為的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所出資企業負責核准或備案。

市縣屬企業資產評估項目核准備案管理工作的職責分工,可由本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實際情況自行規定。

第二十條 申請資產評估報告核准或備案的時間和要求:

(一)資產評估項目核准,企業應自評估基準日起8個月內提出核准申請;

(二)資產評估項目備案,企業應自評估基準日起9個月內提出備案申請;

(三)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收到申請材料後,在20個工作日完成核準或備案;

(四)企業超出規定時間提出核准或備案申請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不予受理,或調整資產評估基準日後重新申請;

(五)企業報送核准或備案的資產評估報告應當完整、齊全,內容、格式符合《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報告指南》的規定;涉及的房產、土地及礦產資源等資產權屬要件齊全無瑕疵。

第二十一條 資產評估項目核准或備案需報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核准申請文件和申請表,或評估項目備案表一式三份,由所出資企業主要負責人簽字、單位蓋章;

(二)資產評估機構提交的資產評估報告(包括評估報告書、評估説明和評估明細表及其電子文檔);

(三)相關附件,包括:

1.與評估目的相對應的經濟行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2.經簽字的企業內審、公示、集體決策等事項的文件材料;

3.所涉及的企業資產重組方案或改制方案;

4.與經濟行為相對應的審計報告;

5.涉及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土地處置方案審批和土地估價報告備案材料;

6.涉及探礦權、採礦權的,國土資源部門相關備案材料。

第二十二條 資產評估的審核內容包括:

(一)與評估目的相對應的經濟行為批准文件或其他有效文件,包括相關單位批覆文件以及企業董事會決議或總經理辦公會議紀要等;

(二)評估基準日的選擇;

(三)與經濟行為相對應資產範圍的審計報告;

(四)資產評估方法以及相關技術參數取值的合理性;

(五)納入評估範圍的房產、土地及礦產資源等資產權屬要件;

(六)評估報告特別事項説明等。

第二十三條 建立資產評估報告專家評審制度。

企業報送核准的資產評估報告材料齊全完整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通過會議或其它方式組織專家評審,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對修改完善後的評估報告予以核准。企業報送備案的資產評估報告,必要時可組織有關專家參與備案評審。

第二十四條 評審專家由資產評估機構的註冊評估師、企業工程師和管理人員、科研院所以及有關部門專業人員組成。

第二十五條 省屬企業資產評估專家評審費用,由評估管理部門年初提出預算,經審核後在部門公用經費中列支。預算暫未安排或安排不足的,按項目歸屬由相應企業承擔。

第二十六條 資產評估報告符合上述規定需核准或備案的,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所出資企業按管理權限下達核准文件,或在《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上蓋章。

資產評估項目核准文件和經備案的《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是產權持有單位辦理產權變動、股權設置、產權登記等相關手續的必備文件。

第二十七條 經核准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是產權持有單位發生經濟行為的資產作價參考依據。在產權轉讓交易過程中,當交易價格低於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在獲得相關產權轉讓批准機構同意後方可繼續進行。

第二十八條 經核准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自評估基準日起一年內有效,僅適用於評估報告所描述的評估目的。

第六章 責任主體

第二十九條 所出資企業應建立資產評估項目內部管理制度,明確資產評估項目管理部門,嚴格按照規定選擇和委託具有相關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依法合規開展評估工作;明確內部審核責任主體,嚴格遵守資產評估核准或備案申報時限規定。

第三十條 所出資企業是資產評估項目的責任主體,應建立資產評估項目管理簽字背書終身負責制度。各工作環節包括基準日的確定、機構選聘、內部初審、公示、集體決策等,由責任人簽字背書。

第三十一條 被評估單位法定代表人和項目負責人必須如實提供資產評估所需的各種資料,承擔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責任,對所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簽字背書。

第三十二條 資產評估報告核准、備案管理部門和企業應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核準和備案;對企業上報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及時説明原因予以退回;指導企業做好相關工作。

第三十三條 資產評估機構和簽字的註冊資產評估師必須嚴格遵循獨立、客觀、科學原則,認真履行合同,規範執業,對其出具評估報告的真實性和公正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所出資企業應當做好資產評估項目管理制度建設、資產評估報告的核準、備案、檔案管理和評估項目統計分析工作,接受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監事會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企業組織實施資產評估過程中應主動接受監事會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建立國有資產評估管理信息系統,檢查和抽查國有資產評估項目。

第三十七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檢查和抽查的結果通報企業和相關部門。

第八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八條 企業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通報批評並責令改正,並按照幹部管理權限,視情節輕重,提請有關部門和企業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示談話、調離崗位、降職、免職處理,造成評估費用的損失由責任人承擔;應當追究紀律責任的,依紀依規給予相應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應當進行資產評估而未進行評估;

(二)應當辦理核准、備案而未辦理;

(三)聘請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資產評估機構從事國有資產評估活動;

(四)向資產評估機構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資產評估機構串通作弊導致評估結果失實。

第三十九條 資產評估機構和註冊資產評估師違反法律、法規、國有資產評估管理相關政策以及執業準則,出具虛假的資產評估報告,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其實行“黑名單”管理,企業不得委託其從事國有資產評估業務。

第四十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依紀依法給予相應處分。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條 原《安徽省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皖國資產權〔20xx〕14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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