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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公路養護作業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甘肅省公路養護作業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甘肅省公路養護作業安全生產管理是如何進行的呢?下文是小編收集的甘肅省公路養護作業安全生產管理辦法,歡迎閲讀!

甘肅省公路養護作業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甘肅省公路養護作業安全生產管理辦法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公路系統安全生產管理,規範公路養護安全作業,保障公路養護生產安全開展,確保全省公路系統安全生產形勢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養護安全作業規程》(JTG H30-20xx)、《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xx年第1號)、《甘肅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等法律規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路養護作業是全省公路系統依法對所管轄公路、橋樑涵洞、隧道按照國家有關規範、標準進行保潔、養護、維修以及應對突發事件時採取的公路應急措施等工作

第三條 養護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建立“管生產必須管安全,誰主管誰負責”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體制,嚴格落實“一崗雙責”和“一票否決制”,切實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意識。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省普通幹線公路和高速公路養護管理工作。邊施工邊通車的二級及以下公路建設、改建工程項目,可參照執行。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公路養護安全生產管理,實行省公路管理局監督,公路總段(分局)監管,公路管理段(高養中心)負責安全生產管理的三級安全管理體系。各級公路養護管理部門同時接受當地安監部門、交通運輸部門的監管,各級路政、交警部門應依法履行相應職責。

第六條 省公路管理局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管理方針政策,制定全省公路系統安全管理目標、管理辦法,落實目標管理責任。

(二)全省公路系統養護安全生產監督和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考核

(三)組織開展全省公路系統安全教育培訓。

(四)全省公路系統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

(五)收集彙總全省安全生產的有關信息和數據。

第七條 公路總段(分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政策法規、規範和辦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

(二)負責管轄路段養護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並自覺接受當地政府部門的安全監管。

(三)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按照“五落實”的要求徹底整治各類安全隱患。

(四)負責對全體職工進行安全培訓教育。

(五)及時、如實報告安全生產事故,報送相關安全信息及報表。

第八條 公路管理段(高養中心)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政策法規、規範和辦法,落實安全管理的各項工作制度。

(二)負責管轄路段的公路養護安全生產,落實養護生產專職安全員制度。

(三)具體負責排查安全隱患,對一般安全隱患及時進行整治,對重大安全隱患及時上報。

(四)實施養護作業區的佈設和施工現場安全管理。

(五)負責養護從業人員的上崗前安全培訓。

第三章 養護作業區管理

第九條 為確保公路養護作業人員和設備的安全,以及過往車輛的安全暢通,養護作業應嚴格按照《公路養護安全作業規程》(JTGH30-20xx)及省局的規定,設置安全、規範、標準的養護作業區。

第十條 高等級公路(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汽車專用公路)養護施工作業包括以下內容:

(一)路面病害維修處治等小修養護作業;

(二)養護維修工程;

(三)在公路護網內、行車道外進行的維修、安裝等作業;

(四)橫跨或穿越高等級公路所進行的施工;

(五)路面清掃保潔,打冰除雪等作業;

(六)其他涉及已建成高等級公路的作業。

第十一條 普通幹線公路養護施工作業包括以下內容:

(一)一般路面病害維修等小修養護作業;

(二)養護維修工程;

(三)公路用地範圍內進行的維修、安裝等作業;

(四)橫跨或穿越公路所進行的施工;

(五)路面清掃保潔,打冰除雪等作業;

(六)其他涉及已建成公路的作業。

第十二條 養護施工作業按佔用路面時間長短分為:

(一)移動性作業(作業地點不斷變化,作業範圍不超過1個車道),如公路除雪、防滑作業,綠化帶的栽培、澆灌及路面檢測作業等;

(二)臨時性作業(施工地點相對固定,作業時間不超過4個小時);

(三)固定式作業(施工地點相對固定、作業時間超過4個小時,包括單側整幅封閉施工)。

第十三條 養護作業區按養護規模實行養護作業區佈設方案審批制度。

(一)小修保養由公路管理段(高養中心)負責審批;

(二)普通幹線公路大中修工程、危橋改造工程、水毀修復工程、高速公路中修工程由總段(分局)負責審批;

(三)高速公路大修工程以及交通環境複雜的項目需制定相應的交通組織設計,由省公路管理局負責審批;

(四)高速公路、普通幹線公路養護施工作業需要臨時佔道的,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批,並向社會發布公告。

第十四條 公路養護作業按養護作業的性質分為高等級公路養護作業區佈設和普通幹線公路養護作業區佈設,並實行安全警戒等級制。

(一)高等級公路養護作業分為五個安全警戒等級。

1.一級安全警戒(全幅中斷),代號A1。

迅速封閉公路,啟動交警、路政、收費、養護聯動機制,引導車輛就近駛出高等級公路。

2.二級安全警戒(半幅封閉),代號A2。

高等級公路因路面大修、沉陷、水毀、橋隧涵損壞等造成半幅行車受阻,應採取借用對向車道通行,交警和路政應配合作業,路政上路人員不少於3人,並至少有一輛路政車執勤,作業區出入口應有專人24小時值守。應按要求設置安全標誌和隔離設施,對交通流完全隔離,確保車輛按安全提示行駛。

3.三級安全警戒(單車道封閉作業),代號A3。

高等級公路路面修補、灌縫、中央分隔帶波形護欄維修及微表處等預防性養護時,應封閉一個車道,分內側車道封閉養護和外側車道封閉養護作業區控制,路政應配合作業,路政上路人員不少於1人。在養護作業緩衝區應設置安全標誌和隔離設施,作業區出入口應有專人值守,避免車輛駛入作業區。

4.四級安全警戒(不佔用主車道的養護作業),代號A4。

高等級公路應急車道、路肩、邊坡及橋樑下部維修安裝作業時,宜採取封閉應急車道的養護作業方式。

5.五級安全警戒(移動養護作業),代號A5。

高等級公路保潔、除雪防滑時,宜採用移動養護維修作業。機械移動養護作業,應佈設移動式安全標誌;作業機械配備閃光箭頭和車輛閃光燈時,可不佈設移動式標誌。機械除雪防滑時,交警和路政人員應出警配合,實行交通管制後採用移動養護維修的方式作業。

(二)普通幹線公路養護作業

普通幹線公路分為四個警戒等級。

1.一級安全警戒(公路中斷),代號B1。

當全幅路面養護作業時,養護單位按圖示佈設養護作業區。應按要求設置安全標誌和隔離設施,對交通流完全隔離,確保車輛按安全提示行駛;交警和路政人員應現場指揮交通,路政上路人員不少於3人,且有一輛路政巡邏車,專門負責交通管制;作業時作業區出入口應有專人值守。

2.二級安全警戒(公路半幅通車),代號B2。

公路因路面大中修、沉陷、水毀等造成半幅行車受阻,應採用受阻路段半幅通行半幅封閉進行施工,應按要求設置安全標誌和隔離設施,確保車輛按安全指示和控制車速行駛;交警和路政人員應現場指揮交通,路政上路人員不少於2人,專門負責交通管制;作業時作業區出入口應有專人值守。

3.三級安全警戒(不佔用行車道的養護作業),代號B3。

公路路肩、邊坡、清理邊溝等作業時,應採取封閉路肩養護作業方式。

4.四級安全警戒(臨時定點或移動養護作業),代號B4。

公路綠化澆水、清掃、除雪防滑等,宜採用臨時定點或移動養護作業方式。採用機械保潔時,應在清掃車的後部安裝移動式標誌。

第十五條 公路管理段(高養中心)成立專門的養護作業區佈設班組(隊),負責養護作業區的佈設和撤除工作,以及養護安全設施的巡查、扶正、補充、更新等工作。

第十六條 公路管理段(高養中心)負責檢查養護作業區佈設,須按照“不安全、不生產”的原則,嚴格做到無安全保護設施,不上路養護作業。並將佈設情況攝像(或照相)保存影像資料,高速公路可利用高速公路監控系統監督。

第十七條 養護施工作業前,公路總段(分局)應利用廣播、報紙、網站、短信、可變情報板、公告等多種方式為公眾發佈養護作業信息。

第十八條 非應急搶修、搶險等特殊作業,不得夜間進行臨時和移動養護作業。夜間養護作業控制區應佈設照明設施、施工警示頻閃燈和語音提示設施,照明宜覆蓋整個工作區,降低照明光源產生的眩光,施工警示頻閃燈和語音提示設施應處於開啟狀態。

第十九條 公路養護作業控制區安全設施的佈設與移除,應按移動養護作業控制區佈置。佈設應從警告區開始,向作業終止區推進,並確保已擺放的安全設施清晰可見;作業區標誌移除與佈設順序相反,警告區標誌移除與佈設順序相同。

第二十條 當原有公路設施與養護作業控制區的安全設施相沖突時,應及時覆蓋或移除原有公路設施;當養護作業控制區的安全設施移除時,應恢復原有公路設施。

第二十一條 在養護作業時,作業單位專職安全員負責監督檢查作業區佈設和現場安全設施佈置情況,並填寫養護作業安全生產日誌(見表3)。

第四章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

第二十二條 公路系統各級單位必須按照“先重後輕、先急後緩、使用高效”的原則,及時、全面排查、治理安全生產隱患,並建立對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的長效機制。公路總段(分局)每月至少開展一次安全生產自查自糾工作,檢查及處理情況須記錄在案,並及時上報省局。

第二十三條 按照“五落實”(“五落實”即落實整改目標、落實整改措施、落實整改時限、落實整改責任、落實整改資金)的要求徹底整治各類安全生產隱患,安全生產隱患治理率達到100%。

第二十四條 安全隱患排查的對象和範圍為公路養護施工和影響行車安全的路段。主要排查在公路養護過程中的不安全因素和影響過往車輛行車安全的公路缺陷。

第二十五條 公路管理段(高養中心)具體負責排查安全隱患,對一般安全隱患及時進行整治,對重大安全隱患及時上報。公路總段(分局)負責安全隱患的排查和治理,經常性督查和指導公路管理段(高養中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對上報的重大安全隱患及時治理或列入重大隱患治理計劃,對隱患治理資金缺口和相應的治理方案及時上報省局。

第二十六條 重大安全隱患發現後,要報相關單位部門備案,嚴格做到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到位”。

第五章 事故處理及信息報送

第二十七條 養護作業中發生安全事故,事故現場工作人員應立即報告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迅速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態擴大,並按有關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立即如實向當地交通管理部門及上級單位報告,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第二十八條 事故報告應及時、準確、完整,應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去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並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九條 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應嚴格落實“四不放過原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羣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采取切實可行的防範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嚴肅處理不放過。

第三十條 按照省局關於安全生產信息報送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嚴格執行安全生產信息報送制度,及時、如實上報事故快報。

第三十一條 事故報告包括的內容:事故發生單位概況;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及事故現場情況;事故的簡要經過;事故已經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已經採取的措施和救援情況;其他情況。

第三十二條 省公路管理局、總段(分局)、公路管理段(高養中心)應逐級確定信息報送聯絡員,負責信息報送工作,並通過多種方式為公眾提供路況信息,做到信息報送及時、準確、公開。

第六章 安全生產資金管理

第三十三條 在制定養護費用支出預算時列支小修保養專項安全費用,用於日常養護作業的現場安全保障支出;在編制大中修工程施工圖預算時編制安全專項費用,用於大中修工程的現場安全保障支出。

第三十四條 總段(分局)對安全專項費用必須專款專用,全額用於養護生產作業安全保障支出,並建立資金使用台賬;公路管理段(高養中心)建立安全費用使用台賬和安全設施台賬。

第三十五條 財務、審計等要部門要督查落實安全費用使用情況,對違規使用安全費用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查處。

第七章 安全教育培訓

第三十六條 加大安全教育培訓力度,確保每個養管站(養護工區)、專業化養護隊的專職安全員持證上崗;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配備比例不得低於從業人員總數的2%,其中專業技術人員比例應達到 80%以上。

第三十七條 各單位要堅持經常性安全教育培訓,不斷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增強安全意識。省公路管理局制定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對負責養護生產、安全管理的主要生產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教育。

第三十八條 總段(分局)制定本單位的職工安全教育設施方案,負責對從事生產的全體職工進行安全技術培訓教育,逐級、分批、分類對管理人員、特種設備操作人員、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和教育,使特種設備操作人員、特種工種作業人員上崗前的培訓率達到100%,持證上崗率達到100%。

第三十九條 公路管理段(高養中心)負責對養護一線的生產人員進行培訓,使養護從業人員教育培訓率達到100%。在職工上崗前,由專職安全員進行崗前安全技術交底和安全培訓,使崗前培訓常態化、制度化。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八章 聯動機制

第四十條 建立職責明確、制度健全、運轉協調的養護安全管理聯動機制,養護單位在進行規模較大的養護生產時,路政和交警部門根據各自職責,配合養護單位搞好施工現場的交通管制;收費單位利用路況信息短信發佈平台、收費站、可變情報板等沿線設施,及時發佈前方公路或區域路網內的養護作業信息。

第四十一條 對路政、交警部門實行公路養護作業安全管理工作告知制度,進行養護生產時,填寫《派駐執法人員申請單》(見附表1),路政、交警部門應履行相應職責,協助養護作業區安全管理,共同抓好公路養護安全生產工作。

第四十二條 高速公路進行養護生產時,填寫《高速公路養護作業信息發佈協助申請單》(見附表2),收費部門協助發佈高速公路養護作業佔道信息。

第九章 養護生產安全考核

第四十三條 安全生產實行“安全責任事故一票否決制”。凡發生責任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或重傷3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在50萬元以上的單位,取消單位評選先進資格,單位主要領導和個人年度考核不能評選“優秀”,情節嚴重的追究領導責任。

第四十四條 對省局及上級單位下發的安全整改指令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取消單位評選先進資格,單位主要領導和個人年度考核不能評選“優秀”,情節嚴重的追究領導責任。

第四十五條 省公路局負責全省公路系統安全生產督查工作,每季度不少於一次的不定期、不通知安全督查。對於拒不執行本辦法或執行不力的單位,直接在局網站上予以通報,通報達到三次取消評比先進單位資格。

第四十六條 省公路管理局每年定期和不定期對總段(分局)養護安全生產進行考核;總段(分局)對所屬公路管理段、高養中心等基層單位的養護安全生產進行考核。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辦法在實施中如與省公路管理局原有關規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辦法為準。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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