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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廣東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財政專項資金是指上級人民政府撥付本行政區域和本級人民政府安排的用於社會管理、公共事業發展、社會保障、經濟建設以及政策補貼等方面具有指定用途的資金。下文是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規定,歡迎閲讀!

廣東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規定試行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以及《廣東省預算審批監督條例》等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省級財政專項資金是指由省級預算在一定時期內(2年以上,含2年)持續安排的,為適應經濟社會改革與發展要求,完成特定工作任務或實現某一項事業發展目標,具有專門用途和績效目標的財政資金。

省級部門(單位)使用的人員經費、日常公用經費等基本支出、一次性補助資金以及沒有特定的績效目標、具有公用支出性質的專項支出,不納入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的管理範圍。

第三條 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擴大公共財政覆蓋面原則。隨着政府職能的轉變,政府公共服務職能將逐步加強,財政專項資金的設立必須服從政府的整體公共服務職能,逐步減少部門管理的專項資金,集中財力保障政府執行好整體公共服務職能。

(二)依法設立原則。設立省級財政專項資金,必須有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依據。除已設立的省級財政專項資金外,新設立專項資金必須報經省政府批准。

(三)規範管理原則。省級財政專項資金使用單位、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必須按照國家財經法律法規的要求加強對專項資金的管理。經批准設立的省級財政專項資金,應按規範、公開、透明的要求制訂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明確專項資金的績效目標、使用範圍、使用時限、分配辦法、審批程序和監督評價等規定,專項資金的使用單位應嚴格按照批准的用途開支款項,不得擠佔、截留、挪作他用。

(四)目標明確原則。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的設立必須符合公共財政投入方向,重點滿足政府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方面的需求,優先安排落實省委、省政府決策和推進社會公共事業發展最急需的支出項目。財政專項資金必須具有明確的績效目標,使用單位必須按照該績效目標使用專項資金,財政部門應根據績效目標開展財務監督和績效評價工作。

(五)監督有力原則。按照“事前審核、事中檢查、事後評價”的要求對專項資金實施全過程監督控制,把專項資金的審批分配、監督檢查與績效評價結合起來,建立科學、完善的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監管制度,確保省級財政專項資金按規定用途合理使用。

(六)財力統籌原則。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的設立必須堅持“集中財力辦大事”的原則,凡要求新增的專項資金,應優先在現有同類專項資金中統籌安排,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的設立

第四條 設立省級財政專項資金必須具有明確的依據,至少要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國家法律法規規定;

(二)國家和省國民經濟和社會中長期發展規劃以及產業政策要求;

(三)省人大議案要求;

(四)省委、省政府作出決定;

(五)省級部門(單位)業務工作開展和事業發展需要,並經省政府批准。

第五條 新設立省級財政專項資金按以下程序報批:

(一)省級部門(單位)工作需要可以提出省級財政專項資金設立要求。

1.按照預算管理級次和行政隸屬關係,省級預算單位根據本單位工作職責和事業發展需要提出設立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的要求,由省級主管部門審核後以正式公文報送省財政廳,並提供《省級財政專項資金設立申報表》(附件1)、《可行性研究報告》(經省財政廳同意不提交的除外,編寫提綱見附件2)、專項資金投入項目形成的資產及收益處置管理方案以及有關材料。申報材料應詳細填報要求設立的省級財政專項資金名稱、使用範圍、設立期限、背景原因、設立依據、各年度預算分配和實施計劃,以及專項資金預期要達到的績效目標和檢驗績效目標實現與否的相關專業指標等,涉及其他資金來源的還應説明各項資金的籌集計劃。報告須報經省政府主管領導批轉省財政廳審核。

2.省級部門(單位)報送的申報材料應真實、準確、完整,對不符合申報要求的,省財政廳在1個月內(特殊情況下2個月內)退回有關部門(單位)重新申報或發出不予受理申報的覆函並提出理由。

(二)省財政廳負責省級財政專項資金設立的審核。

省財政廳在收到設立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的申請後,應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核:

1.專項資金設立的依據是否充足,是否符合國家財政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對財政管理的要求;

2.專項資金設立金額是否與事業發展要求和省級財力狀況相適應;

3.專項資金的使用範圍、績效目標及相關指標是否符合財經法規和財務制度等規定。

對於金額較大、影響面較廣的省級財政專項資金設立申請,省財政廳可會同有關主管部門組織有關行業領域的專家,對設立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認真論證。對涉及固定資產投資的省級財政專項資金設立申請,應徵求投資主管部門意見,投資主管部門對其是否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中長期發展規劃及產業政策進行審查。

經審核建議設立的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由省級主管部門與省財政廳聯合行文報省政府審批,經省政府批准後方可設立。對於未能明確主管部門的專項資金,由省財政廳直接向省政府申請設立。

第六條 省財政廳根據省政府對設立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的批覆,在專項資金設立期限內,將各項省級財政專項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其中,屬於省級單位使用的資金列入年度部門預算),報經省人大審議通過後,按規定批覆到省級有關部門(單位)。

第三章 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的執行

第七條 在省政府批准設立省級財政專項資金後,省級主管部門應及時根據本部門在省級財政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方面的實際情況,會同省財政廳按規範、公開、透明的要求制訂各項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辦法,並切實按照管理辦法的要求實施資金分配使用、監督、績效評價等工作。國家法律法規已有明確規定的,按國家有關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規定執行。

第八條 使用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由省級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廳提出資金分配方案;其中屬於基本建設用途的項目,必須納入省級基本建設項目投資計劃管理,由省級主管部門按規定程序報省發展改革委,省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廳提出意見。資金分配方案按程序報經省領導審批後下達,其中,由省領導掌握的專項資金,需報請分管省領導審批,並經常務副省長確認後方可下達;屬下撥市、縣的款項,需報省長審定。

第九條 省財政廳根據用款單位性質、預算管理級次以及用款進度辦理預算下達和資金撥付手續:

(一)用款單位屬省級單位的,由省財政廳將款項撥付到省級主管部門,再由主管部門下撥到用款單位,需納入集中支付和政府採購範圍的款項,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和政府採購的有關規定辦理。

(二)用款單位屬市縣單位的,由省財政廳向其所屬地級以上市財政局下達預算追加文件,地級以上市財政局收到文件後辦理預算下達和資金撥付。省財政廳定期與地級以上市財政局進行資金清算。

(三)用款單位屬中直駐粵單位或其他與省財政沒有正常經費劃撥關係的,由省財政廳直接將款項撥付到用款單位。

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的使用屬於《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規定的招標範圍的,應按有關規定辦理預算下達的資金撥付手續。

第十條 省級主管部門和預算單位必須加強對專項資金使用的管理,嚴格執行專項資金預算,將專項資金的各項支出嚴格控制在省政府批准的使用範圍以及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規定的使用範圍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會計核算,並嚴格執行國家及省的財務規章制度。

第十一條 預算年度終了後,省級財政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應根據各級財政部門年度決算的工作要求,及時將省級財政專項資金支出情況按預算科目編列年度財務決算報表,報送各級財政部門。

第四章 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的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十二條 省級財政、審計等監督部門對省級部門(單位)在省級財政專項資金預算執行、資金使用效益和財務管理等方面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如發現有截留、擠佔、挪用省級財政專項資金或其他財政違法行為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處理,並追究該部門(單位)和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省級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本部門(本系統)管理使用專項資金情況的檢查,及耐反映和糾正存在的問題。

第十三條 由省級財政專項資金安排的項目支出完成後,省級主管部門要按隸屬關係分級組織驗收和總結,並按規定進行績效評價,在預算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向省財政廳報送自評報告,個別特殊行業的報送時間經省財政廳批准可適當延長。

屬於尚未執行完畢的跨年度支出項目,項目實施單位應在每個預算年度終了後1個月內對項目執行情況和進度進行總結,提交項目中期績效評價自評報告。省級主管部門應在每個預算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將本部門年度省級財政專項資金支出績效評價自評報告報送省財政廳,個別特殊行業的報送時間經省財政廳批准可適當延長。

《財政支出項目績效評價自評報告書(範本)》和《項目績效評價自評報告(編寫提綱)》見附件3。

重大項目的監督管理和中期績效評價,可由項目主管部門邀請中介組織進行。

第十四條 省財政廳按規定對部門報送的專項資金績效評價自評報告進行審核,視情況選取有代表性的省級財政專項資金,對其執行情況進行重點績效評價。對達不到績效目標的專項資金,省財政廳應督促主管部門加強資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並視情況提請省政府批准暫停、撤銷或減少專項資金。省審計廳每年應選擇部分省級財政專項資金項目進行效益審計,並將審計情況報告省政府和省人大會。

第十五條 省級財政專項資金按規定要形成固定資產的,應及時辦理產權、財產物資移交、登記手續。省級財政專項資金形成的資產,由財政部門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監管。

第五章 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的調整和撤銷

第十六條 省級財政專項資金必須按照省政府批准的期限執行,到期的專項資金原則上不再繼續安排。確需延長設立期限的省級財政專項資金,應按照專項資金設立審批程序呈報省政府批准。

第十七條 省級財政專項資金在使用中需要調整使用範圍和用途、增加或減少資金安排的,由主管部門以正式公文向省財政廳提出申請,填報《省級財政專項資金變更申報表》(附件4),詳細説明變更內容、背景、原因,變更內容對比及變更後的有關情況,並附送設立時填報的《省級財政專項資金設立申報表》,提供包括已安排的該專項資金的績效評價報告,涉及增加專項資金總額的要提供可行性方案(省財政廳認為不需提供的除外)。省財政廳對省級部門提出的專項資金變更申請進行審核,並按規定程序報經省政府批准後辦理有關變更手續。

第十八條 省財政廳根據專項資金的執行情況,定期檢查專項資金的設立依據、績效目標是否符合同期省政府工作重點和財政改革要求,經徵求省級主管部門意見後,向省政府提出調整或撤銷專項資金的建議。經省政府批准同意後,省財政廳將專項資金安排金額、支出結構和設立期限等調整事項貫徹到年度預算的編制和預算調整中,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廣東省預算審批監督條例》規定的程序報送省人大審議。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實施,凡以往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按本規定執行。

財政專項資金構成與分類

目前對專項資金的構成尚沒有統一的界定,從財政資金管理的情況看,在日常操作中,一般採用的是“扣除界定法”,即扣除經常性經費以外的,由財政安排或追加以及上級單位撥付的財政資金,全部作為專項資金。從支出性質分類,專項資金包括個人部分(如:專項補貼、專項獎勵等)和公用部分(如:專項購置、專項修繕等);從支出用途分類,可以將專項資金分為基本建設支出、專項業務費、專項支出購置、專項修繕和其他專項等。

在財政部印發的《中央本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中規定,項目支出預算是在基本支出預算之外編制的年度項目支出計劃(或專項資金支出計劃)。項目按照其性質可以分為基本建設類項目、行政事業類項目和其他類項目。對於地方而言,專項資金分類與中央項目支出分類基本一致,只是在資金來源和使用方面存在一些差別。地方專項資金來源主要是地方財政部門安排的預算內資金、預算外資金、上級補助或上級撥款的資金、政府性基金及轉移支付資金等;地方專項資金的使用主要是地方政府承擔的基礎設施建設和發展及其他專項事業支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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